农村婚姻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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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法

农村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报告又进一步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中国有80%的人口住在农村。农村婚姻家庭是保持农村稳定、构建和谐农村的关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农村婚姻中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发展。农村婚姻问题的解决必定要依靠《婚姻法》,而现有《婚姻法》在农村婚姻方面的规定有所缺失。本文通过研究独店镇村民婚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使其在构建新农村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调查;婚姻现状;法律建议

一、独店镇基本情况

独店镇位于灵台县东部,居于陕甘两省交汇处,交通便利。全镇共辖21村168个合作社,总人口三万余人,面积172.22平方千米。独店开发较早,有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针灸鼻祖皇甫谧诞生于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果品产量达到7506吨,独店磷肥厂、灵泉酒厂等一批企业不断改革,进行优化。以农村淘宝为代表的电商迅速发展,加强了商品流通,为村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近年来,独店镇党委重视党建工作,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乡村振兴为契机,实施依法治镇,加强文化建设,全镇政治稳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独店镇的婚姻状况

此次调研采用随机发放问卷的形式,一共发出了问卷100份,有效问卷100份。在100例被调查对象中,20岁至50岁的占82.2%,其余年龄段共占17.8%,女性占58.9%,男性占41.1%,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60%,其余学历共占40%。从调查问卷中得到的数据来看,绝大多数的人对婚姻法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但大多数的受调查者对婚姻法的相关专业性较强的知识基本上不了解;11.1%的受调查者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感到不幸福;有近一半的人存在潜在离婚的想法;有68.89%的村民认为彩礼收1万—10万较为合适;在发生了家庭纠纷后,有76.7%的人是自行和解的,只有13.3%的人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家庭纠纷;发生家庭纠纷时,人们的解决方法依次是口头协商、书面协商、调解仲裁、最后是诉讼程序。通过对上述一系列问题的调查研究,了解婚姻法在我国农村地区的适用情况,促进对农村地区的普法活动的开展,从而不断完善法律,构建和谐社会。

三、独店镇婚姻状况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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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法制教育启发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制教育活动

根据地法制教育是主体运用一定方法将根据地的法制传送给大众,影响大众身心的活动及其过程。因此,法制教育涉及到谁教育谁接受、教育什么以及如何教育的前后逻辑相继的三个要素,即法制教育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根据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根据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非常广泛。从政权组织系统来说,根据1931年的《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的规定,乡、市级苏维埃、革命委员会作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是法制教育的教育者。在军队系统,根据1929年《古田会议决议》的规定:“中国的红军是一个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它除了打仗消灭敌人的军事力量外,还要负担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帮助群众建立革命政权以至建立共产党的组织等重要的任务。”[4](P2)而具体承担宣传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组织是中国工农红军各级政治机关,其中最基层的党的连支部、党小组是直接承担者。在红军中还专门设立宣传队,进行包括根据地法制在内的宣传工作,如《红军纪律歌》中的“打土豪,分田地”等均是根据地法制的重要内容。此外,政权其他各级组织或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等,也都承担着法制教育的责任,如选举委员会承担着“宣传选举法”的职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十家代表”承担宣传根据地法制的职责。除上述正式组织是法制教育的教育者外,有关政策和法规还明确了干部、党员、团员、积极分子等都承担着根据地法制教育的职责。如乡(市)苏维埃代表作为个体,负有将上级苏维埃的命令、指示和法律法规传达给其所代表的居民的职责。又如“村是基层行政单位,……其下设‘十家代表’,即每十家工农群众选出一名代表”,代表负责“宣传政府法令。”[5](P187)组织和个人的法制教育责任相结合,既保证根据地法制教育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完整性,又保证根据地法制教育的普及性、自我教育性、相互教育性。

根据地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大众。土地革命时期,虽然仍是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但大革命的失败证明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已不能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完成革命任务,中国共产党只能独立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革命势力之社会基础是无产阶级、农民与城市小资产阶级的革命的联盟。因此,相对于大革命时期法制教育受教育者的广泛性,土地革命时期法制教育受教育者的范围开始缩小。《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使用“民众”概念,其范围限定于“工农兵”。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使用“劳动群众”、“劳苦民众”概念,其范围是“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2](P8)。军阀、官僚、地主、豪绅、富农及一切反革命分子,不属于法制教育受教育者的范围,而属于专政对象。表面看,受教育者的范围非常明确。而实质存在一些“边缘人”,他们究竟是受教育者还是专政对象?不同时期曾有过争议。在“左倾”路线时期,常常把农民中的中农、富农,城市贫民即城市中小商人与学生、游民等排除在受教育者之外。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条对苏维埃共和国目的的规定是“……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2](P8)而到1934年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时将第一条修改为:“……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2](P13)上述对受教育者范围的确定是宏观的,而作为受教育者的个体,在社会中存在角色差异,有的仍旧是普通民众,有的可能成为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积极分子等。普通民众毫无疑问是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但对于非普通民众,诚如上文所言,他们还负有向普通民众进行法制教育的责任。因此,非普通民众具有双重角色,既是根据地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也是法制教育的教育者。当他们是后一种角色时,法制教育就成为典型的大众自我教育模式。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制定了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1934)、《劳动法》等在内的几乎涉及了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民法、社会法、诉讼法等所有部门法的革命法制。面对如此丰富的根据地法制内容,斗争形势的严酷性,以及法制教育的目的是动员大众参加革命,不可能将全部法制内容详细地教授给作为受教育者的大众。因此,法制教育选择了“切合群众的斗争情绪”的内容,并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的重点。主要针对劳苦民众最关心的政治地位、土地、工酬、劳动时间、妇女地位等,重点教育《宪法大纲》及苏维埃代表选举法、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而其他的法律法规则相对较弱。在上述法制中,也主要宣传教育法制的核心价值观。如,土地立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没收范围、对被没收土地者的处置,而且规定了分配土地的对象、分配办法、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查田等诸多具体制度。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内容也非常丰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共12章75条,规定了劳动法适用的对象、雇用手续、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青工及童工、劳动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地方组织、社会保险、劳资纠纷的解决等。有关婚姻的立法,不仅《宪法大纲》有明确规定,而且在有关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则外,还具体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离婚、军婚制度等。但法制教育则主要传授反映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如原川陕苏区反映土地法的红军石刻标语是“打土豪分田地”,“实行土地法令”,“雇农、贫农、红军家属、定要分好田,中农的土地不够要补足,雇农要领导贫农、联合中农加紧查田运动”。反映劳动法的标语是“实行劳动法令”,“工作八小时制度”。反映婚姻法的标语是“男女平等”,“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教育上与男子一律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等[6]。

根据地法制教育的主要载体。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创办了许多报刊、杂志,出版了大量书籍,最著名的报刊当属《红色中华》。这些报刊、杂志均是法制教育的重要载体。但相对于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最有特色的是墙壁、岩石、木板、门板等载体,以及各种培训教育载体、群众性的法制实施活动载体和大众化的司法活动载体。墙壁、岩石、木板、门板是随处可见的存在物,不易毁坏,而且公开性及持续性非常强,以此为载体进行法制教育,可对大众施以持续且持久的影响,传播面也非常广。因此,受到当时教育者的重视,如福建省尤溪县发现的当年红军刻在木板上的宣传标语,其内容是:“工人增加工资,减少工作时间;……青工每日工作6小时;童工每日工作4小时。”[7]标语至今仍清晰可见。在赣南一带的许多农村老屋的墙壁上至今还保留有大量当年的法制教育标语、漫画。各种教育培训活动是法制教育的特色载体之二。当时,中央根据地、地方苏维埃政府和红军根据需要与可能,创办了培养干部的学校,以及提高大众文化水平的各种教育、培训组织,如识字班、读书班。这些众多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机构,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根据地法制,如1932年中央人民委员会第6号命令要求,文化程度稍高的政府工作人员“要成立读书班,以中央颁发的训令、通令、法令、条例和《红色中华》为教材。”[1](P220-221)又如1930年初,红七军在右江革命根据地恩隆县平马镇举办一个培训班,“宣传土地革命政策和土地法制”,培训内容主要有《右江苏维埃政府土地暂行条例》和《右江苏维埃政府共耕条例》等[8](P46)。根据地法制实施活动是法制教育的特色载体之三。根据地法制实施即法制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活动。根据地法制实施主要是实施选举法、苏维埃组织法、劳动法和婚姻法等。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地向大众宣传根据地法制,并且严格执行根据地法制,“在实践中宣传和执行民主法令”[9](P13),使大众分得了土地,得到八小时工作制,实现了婚姻自由,从而切身感受到根据地法制给自己生活带来变化,当然就更深刻地理解和认同根据地法制。大众化的司法活动是根据地法制教育的特色载体。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提出“苏维埃法庭的群众化”,可以说是今天“大众化司法”的最初表达。大众化的司法审判主要体现为人民陪审制和公开审判制。由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陪审员,与司法人员一起进行案件审理。《革命法庭条例(草案)》还规定:“在未判决之前,主审应向群众征求对该案之意见。”[10](P330)而大众化司法审判的另一种形式是公开审判。要求审判前公开审判案件的情况,审判公开,允许群众旁听,甚至召开群众大会公审。此外,还组织巡回法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查清案情,迅速及时地处理案件,扩大人民司法教育群众、威慑敌人的作用。”[1](P470)大众化的司法不仅确保大众监督司法,更通过大众化司法让大众了解根据地法制的具体规定,以及根据地法制的价值观。上述载体的运用常常结合在一起,综合运用。如根据1933年8月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2号训令的规定,对选举法的宣传就综合运用了大众传播媒体、墙壁木板门板等特色载体、教育培训活动载体、根据地法制实施活动载体等。#p#分页标题#e#

根据地法制教育的表达形式。当时,根据地法制教育的表达形式多样,主要有文字语言、口头语言和文艺形式、美术形式等。美术形式即通过图画、漫画等方式进行法制教育,现赣南一带的农村墙壁上还可发现一些当年宣传根据地法制的漫画。文艺形式包括所言的“化装宣传”,通过戏曲、歌曲等形式宣传根据地法制。口头语言即通过演讲、座谈、谈话等形式以声音、形象等符号进行法制教育。应当说这种形式在当年应用得最多,是通过广大共产党员、干部、共青团员、积极分子等进行面对面的艰苦的根据地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巨大的成效,但由于非物化性而较少保存下史料。“文字宣传根据革命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适时印发宣传资料及报刊专著,印发传单,捷报、墨书文献,标语口号,錾刻标语。”[6]其中最具特色就是大量的口号、标语。由于作为受教育者的大众普遍文化水平较低,甚至是文盲,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不能教育根据地法制的全部内容,而应如同志所提出的要有针对性,简洁。口号、标语简单明了,易于传播,而且传播速度快,也易于大众所接受。因此,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非常重视宣传口号、标语,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宣传标语、口号。1928年《湖南省委通告》规定的宣传口号是:“工厂归工人管理,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没收一切土地,分配农民耕种。”[11](P157)至今保留在赣南一带的许多农村老屋墙壁上的标语有“实行婚姻自由,反对买卖包办婚姻”;“反对翁姑虐待媳妇”,“废止童养媳”[12]。另一方面对标语、口号的书写提出规范。1929年4月红四军政治部134条标语的同时,特别规定了九条书写标语的注意事项:不要写草字、省笔字。慢一点写,力求写得好看,不要性急乱涂。不要写错,不要遗落字,……一律用笔写上墙壁,不准偷懒改用纸贴等。1929年10月,红四军前委宣传科编写了《宣传须知》,标语不仅被列为第一个宣传方式,而且再次明确了标语宣传的技术[12]。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制教育对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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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课对德育的作用

一、思想教育功能

思想教育的内涵包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主要是进行观念教育。而诚信就是法制观在市场经济中的体现。市场经济也可以说是诚信经济,市场依靠合约的约束,而合约的履行依靠的就是诚信。让大学生懂得诚信是做人之本,是成事之基的道理。不论是做事还是做人,都要讲求诚信。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说过:“说真话的成本是最小的。”在他创业过程中他是这样做的,在他点评“赢在中国”时,让我们更深刻体会到这一点。在大学生未来就业、创业的时候,这也是一个很好的警示。加强大学生的法制观,也就是要求大学生行为要诚信。从市场经济角度看,法律的遵守就是履行合约。买东西是履行交易合约,教学合同的实现也就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履行教学合约。安全公约的签订就意味着学校与学生之间达成一致约定,学校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学生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学校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学生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一纸合约,一锤定音。

二、道德教育功能

道德教育的内涵就是通过培养正确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建立正确的道德意志、道德行为和道德习惯,从而使学生的道德品质趋于完善。生活中,法律与道德是存在一定的内在的联系的,法律凌驾于道德之上,而道德对法律有一定的补充,两者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在课堂上培养大学生的道德自律精神,好的法律观念必须有好的道德自律观念。发挥“法律基础”课的道德教育功能,要做到:首先,在教学中引导受教育者分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识到法律与道德内在的一致性。与其他课程中道德教育想比较,在“法律基础”课中融入道德教育将得到更好的效果。在教学过程中贯穿道德教育,可以使学生在增强法制意识的同时,提高道德意识。第二,强化道德观念教学。具备了道德自律观念的同时才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因此,老师在教学中可以结合法制教材内容的同时注重培养大学生的道德观念。如讲授《婚姻法》时,缔结婚约的双方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双方自愿的缔结婚约,这种自愿很大程度上由道德范围来调整。《婚姻法》中的赡养老人的义务,结合地方的法规,沿海地方年赡养费高达人均3000元,赡养两位老人是6000元,这相当于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年总收入量。很显然,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只能酌情递减。这种于法应当而于道德不合理的情况,只能由法官依事实酌情判决。法自身的特点是硬性规定,而道德是软规定,灵活处理。法律的作用离不开道德的补充,而道德舆论无法控制的情况只能交由法律来解决。

三、法纪教育功能

法纪教育其目的就是强化法纪观念,从而培养遵纪守法的观念和行为习惯;明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利益。高校“法律基础”课通过以下几条来实现其的法纪教育功能:第一,在教学中灌输法律平等的意识。平等的观念是现代法律所崇尚和追求的目标,中国许多行业已进入国际行列,平等和争取平等的观念已日渐深入人心。而法律在实现自己职能的同时所努力达到的就是趋于平等或者尽可能的去接等。做任何事不得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大学生日后都将走上自己的工作岗位,必须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第二,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在法律基础课的日常教学中必须强调对大学生的法纪教育,培养遵纪守法的观念和习惯,这样在明确知道法律规定的同时,才能逐步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大学生只有具备良好的法纪素质,才能在走向工作岗位后正确地发挥作用,在步入社会后得到自我价值的实现。总之,要根据法律教材,认真开展法律基础课,有针对性的组织教学,贯穿德育教育,充分发挥“法律基础”课的以上五个德育功能,响应当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和谐德育教育的号召。

作者:张敬众 单位:山东成全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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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范

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元素,它的存在可以为农村老年人的老年基本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或物质保障,从而使农村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文章通过对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的分析,总结出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对应的对策或措施,以使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范得以完善。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法律规范

一、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

(一)宪法和法律层面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着力发展公民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当公民遇到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时,国家和社会会提供物质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赋予了我国公民基本的社会保障权。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正。该修正案指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维护,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其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一部保护婚姻家庭的部门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保护了我国公民尤其是老年人的正当家庭权益,体现了宪法原则之一———基本人权原则。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决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待遇则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除此以外,该法还规定,参加此类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只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就可按月领取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唯一一部社会保障层面的基本法,具有法律强制性,它规范了我国公民应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和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该修正案指出,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晚年基本生活,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不得无故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另外,经济条件尚可的农村,除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还可以凭借着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设立养老基地点,该基地点的收益则全部用于老年人养老所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具有法律权威性,它不但为老年人的正当权益与老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准绳,而且传承了中华民族尊老的优良传统。

(二)部门规章层面

1992年1月3日,国家民政部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指出,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全体农民的老年基本生活。该方案将年满60周岁的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作为保险对象,并规定缴纳保险年龄为20~60周岁。在基金方面,本保险采取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方式进行筹集,并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除上述内容外,本方案还对缴费的标准、支付及变动,基金的保值增殖,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等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95年10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该意见总结了自1992年民政部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来的实践成果,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五点建议,即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推广规范操作逐步完善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与监督,以及加强宣传工作改进工作方法,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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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地法制教育启发

抗日根据地的法制教育活动

法制教育活动包含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基本范畴,体现了谁做,为谁做,做什么,如何做的前后相继的逻辑关系。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各根据地被分割开,没有形成适用于所有根据地的统一的法制法规。法制教育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但各根据地对法制教育及教育者有相应之明确规定。如有的根据地法制明确规定:“区公署(所)作为县政府的助理辅佐机构”,其主要职权之一就是“传达”上级命令、法令等事项[3](P345)。行政村村公所,根据工作需要一般都设有文教宣传部门,承担着宣传根据地法制的任务。各根据地对政府干部的奖励条件之一是“广泛宣传并具体实现边区施政纲领及政府其它政策法令”[3](P366)。监狱管理制度中坚持教育原则,“主要是组织犯人学习边区政府的重要法律文件”,如抗日民主政府施政纲领、主要的刑事法规[4](P56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1941年5月10日的《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还规定司法人员承担向普通民众进行法制教育的义务,规定奖励的条件之一就是“广泛宣传,并积极执行施政纲领和政策法令成绩优异者”。根据这些规定,根据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主要是政府组织中的区公署(所)、行政村村公所、法院、行政机关、教育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它们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承担着相应的法制教育责任。党组织依据党的纲领、政策也是法制教育者。此外,中国共产党员、干部和其他积极分子也是法制教育的实际担当者。由于法制教育是为了动员和组织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进行抗战,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就应当是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而就受教育者的具体范围来说,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中认为是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乡村富农、小地主、学生等在内的“革命营垒”。

1937年在《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中则使用了“人民”、“人民大众”的概念,应当同上述“革命营垒”的范围相同。而在《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使用了“民众”概念,指出要“动员社会的下层民众加进这个统一战线去”[2](P348)。显然,此处所言之“民众”应当是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这些社会下层百姓。1942年《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使用了“大众”概念,是指“工农兵”。而在根据地法制中,使用得较多的是《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39)、《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文件中提到的“人民”概念;而《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则使用“国民”概念。虽然使用了不同概念,但根据法制教育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来说,作为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大众”应当是拥护抗日和赞成民主的人,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甚至大地主中的部份拥护抗日和赞成民主的人,但主要群体是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从反向来界定,“大众”应当是除那些与日本侵略者同流合污的人以外的中国人。

“据不完全统计,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法律文件共约1 150余件”[3](P358),涉及宪法、民法(包括婚姻法)、社会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几乎所有部门法,而且法律法规数量庞大,内容十分丰富。但是根据地法制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宪法、民法中婚姻法、社会法中的劳动法,以及经济法中的土地法、刑法中的汉奸罪;并且主要教育法律核心价值。

第一,宪政的民主性与人权性。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主要有各根据地的施政纲领、人权法、选举法等,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39、1941)、《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0)、《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l 941)等。但法制教育却非常精准地抓住了宪法性法制的核心价值,即政权的民主性和保障人权。政权的民主性体现在一方面保护大众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徒与通信之自由;另一方面宣传大众的选举和被选举权;三是宣传政权组成的“三三制”。三个方面的宣传均将法律条文的规定提炼成非常简练的语言。保障人权也是抗日战争根据地法制的特色之一,法制教育当然要将这一特色作为重要内容。各根据地的人权法规规定的人权内容较为丰富,如《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规定了平等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居住与迁徒、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与通讯、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以及如何保障这些人权之实现。《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还规定了对财产权的保护。尽管各根据地之人权立法内容丰富,但在法制教育中则将人权概括为平等权、选举权、自由权、财产权等予以宣传教育。

第二,经济法中的减租减息。为团结包括地主、资本家在内的一切可以团结之力量形成抗日之合力,中国共产党改变了土地革命时期没收土地分配给农民的策略,而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并在《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0)、《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1942)、《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1944),以及土地立法中确定了“减租减息”制度。土地立法还涉及诸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减租减息办法等。法制教育时,教育者充分提炼该制度的核心价值,一是明确“减租减息”之目的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5].二是尽管有关政策和根据地法制表述比较丰富,但教育者以“减租减息”概括这一制度,一般直接以“减租减息”为口号或标语进行法制教育。

第三,社会法中的工人劳动保护。有关劳动立法主要有施政纲领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关于公营工厂工人工资标准之决定》、《晋西北工厂劳动暂行条例》等法规。这些法规涉及到劳动法的原则、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工资、女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争议解决等各种具体的劳动制度。但劳动法的教育集中于劳动时间、劳动工资以及劳动保护这些重要的制度,一方面通过相关政策的宣传来传播这些制度或原则,另一方面直接宣讲有关根据地法制对这些制度或原则的规定,目的在于“调节劳资双方利益,巩固阶级团结”[1](P46)。#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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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评估探究

作者:孙莹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在法律知识的组成结构、法律意识的强弱程度,以及二者在考评体系中的权重并不完全等同。由于普通公民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对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存在着差距,对于普通公民的法律知识评价要素的内容,应当适度放低底线,以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刑法为宜。相对普通公民,大学生受教育的程度较高,他们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获取大量的法律信息,加之高校一般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在校期间均接受了普法教育。因此,对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考评设置,应当适当抬升底线,其法律知识不限于民法、刑法,还应拓展至行政法以及与社会热点问题相关的其他部门法领域。对于法律素质的考评设置,针对不同的主体要有所区分。就大学生而言,应当侧重法律信仰、权利意识、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的考评。一个只有法律知识,却不信仰法律,缺失权利意识、不善于从法律角度思考的大学生,即便知识再丰厚,法律素质也是残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考评中的权重也应不同,普通公民,应当侧重于法律知识,而大学生应侧重于法律意思。尽管普通公民在丰富的生活经验中容易形成和积累一些与法理精神一致的基本观念,但他们并没有太多机会集中学习法律知识,因此,法律知识应当作为考量该群体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变量。大学生恰好相反,他们没有很多社会生活经验,习惯于接受二手观念的灌输,极易形成偏颇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因此,法律意识更能反映大学生法律素质状况。

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评价方式———问卷调查主要是大学生法律素质评价的主要方式,问卷内容的设置又是大学生法律素质评价机制的核心。设计调查问卷,首先要界定调查对象,即调查客体,因为这涉及到问卷类型的划分。

民法婚姻法知识掌握较好,其他部门法掌握一般。婚姻法基础知识,正确率83%,劳动法基础知识,正确率52%,行政诉讼法知识,正确率41%。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在汲取法律知识方面往往偏重实体法,忽视程序法;偏重休戚相关的法,忽略事不关己的法。主要因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缺乏系统性学习,法律知识的获取往往基于自身的实际需要和临时的兴趣。

法律信仰不够坚定。对权力与法律关系的认识,54%的学生认为“权力高于法律”;遇到法律纠纷时,58%的学生选择了“找关系把事摆平”,21%的学生“对司法机关持怀疑态度”。调查发现,大学生并不十分理解权力与法律在法理上的应然关系,即便他们理论上理解权力不能冲破法律的原则,但心中却仍然怀有崇拜权力、看重“关系”、情法纠结的俗世情怀。究其原因,年轻的大学生在理论结合实践的途径和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他们对验证法理学理论的实践,主要来自于间接社会经验,“现实社会中发生的涉法事件,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例,往往成为他们初步了解法律问题的主要途径,当那些以权压法、人情案、关系案等反面案例转化成他们的第一手资料时,他们往往不经过深层次的理性分析与思考,而仅仅根据事件的表象,就情绪化地得出‘权大于法’、‘情重于法’的结论。”这也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不够成熟、对法律的信仰不够坚定。

运用唯物主义系统方法论,坚持统筹兼顾恩格斯赞同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即系统)的观点,并将这一思想誉为“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系统方法论突出整体,强调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普遍联系、永恒发展、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关系,整体性是系统论的重要原则,而统筹兼顾正是着眼于事物的整体,全面考虑问题,做出适当安排。统筹兼顾就是要求我们要把发展看作是各方面共同推进、彼此协调的过程,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发展速度与效益、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改革发展稳定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把推进经济建设同推进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统一起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统筹兼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切入点和实现途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概括和提升,是我们党为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中的诸多矛盾提出来的,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创新和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根本的是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切实做到统筹兼顾,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照例推进、重点突破。辽宁在实践过程中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发展的协调性、整体性,促进工业与农业、服务业协调发展,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提出抓住东北振兴和沿海开放双重机遇,着力推进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全力推进“一个中心、两大基地、三大产业”,构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实施辽宁中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战略,实现沿海与腹地良性互动。坚持用中国装备支撑中国制造,以发展县域经济为载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从实施民心工程入手构建和谐辽宁。辽宁经济实力大幅攀升、经济活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自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成绩,辽宁老工业基地进入全面振兴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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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工作总结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民生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一)城乡低保工作稳步提升

1、根据管委会、区政府2013年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针对近年来物价上涨和消费指数增多等因素,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积极开展城乡低保提标工作,自2013年7月起,我区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人户从280元/月提高到330元/月,多人户从26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计生户从270元/月提高到310元/月。据统计,目前我区(不含琅岐镇)共有城乡低保人员871户2260人,城市居民月发放低保补助25.6万元,人均月补差180.3元,农村居民月发放低保补助15万元,人均月补差181元,全年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190万元,提升了城乡低保的保障水平,使全区困难群众共享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加强了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城乡低保工作严格按照“三审两公示”制度规范运行,不断完善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水平。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机制,足额匹配城乡低保资金,提高了城乡低保优质服务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全区共有72户187人退出城乡低保,同时将58户128名困难人员纳入城乡低保,切实做到了人员有进有出、标准有升有降,达到了保障基本生活、有效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此外完善了的全区城乡低保档案,对全区的城乡低保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保管安全有序。

3、继续抓好弱势群体的临时性困难救助和日常生活补助。为解决因自然灾害、因疾病、因突发性事件和其他特殊情况致使群众生活困难的问题,我局设立了专项救助资金,加大了救助力度,全年发放临时性困难救助金 3万元,救助人员300人次。同时,为减轻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我区继续推行医疗救助、减免困难群众子女学杂费、减免家庭生活水电费和电视收视费等方面一系列的低保对象优惠政策。切实做到“为民解忧,凝聚民心”。

(二)救灾救济能力不断加强

1、根据《区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和《区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今年共为城乡低保户336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9.6万元,其中农村居民21人次4.9万元,城市居民315人次4.7万元,缓解特困居民的医疗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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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进程家庭教育论文

一、回顾: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发展演变

1.第一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模糊表述。

从1979年到1985年间,我国延续传统的家庭观念,仍然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私人领域的问题,因此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出现在《婚姻法》等中。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把原来的“夫妻间关系与父母子女间关系”合并改为“家庭关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54年规定的“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基础上,通过虐待罪、遗弃罪等对家庭成员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新的规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法律中对家庭关系和父母教育义务的模糊表述。

2.第二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明确规定。

家庭教育作为三大教育形态之一,重要特点在于其归属于教育的范畴。从1986年到1991年间,我国教育法律中开始出现家庭教育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有关家庭中教育职责的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的问题而受到重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界定范围以及监护职责。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责任以及保护等。

3.第三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系统规划。

家庭教育伴随着人的一生,主要集中于儿童、青少年时期。1992年到1995年之间,在我国妇女儿童法律法规中出现了关于家庭教育的系统规划,为之后家庭教育工作专门计划的制定提供了指导。1992年,我国首部儿童发展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到20世纪末使90%儿童(十四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均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应当提供必要条件。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强调家长应当对社会、后代负责,讲求教育方法,培养子女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具体目标之一便是提倡夫妻共同抚育子女,并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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