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农村法律知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农民工的法律常识教育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p#分页标题#e#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农民工法律常识教育思考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 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 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 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 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 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 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 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 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 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 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p#分页标题#e#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 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 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 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法律素质评估探究
作者:孙莹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在法律知识的组成结构、法律意识的强弱程度,以及二者在考评体系中的权重并不完全等同。由于普通公民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对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存在着差距,对于普通公民的法律知识评价要素的内容,应当适度放低底线,以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刑法为宜。相对普通公民,大学生受教育的程度较高,他们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获取大量的法律信息,加之高校一般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在校期间均接受了普法教育。因此,对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考评设置,应当适当抬升底线,其法律知识不限于民法、刑法,还应拓展至行政法以及与社会热点问题相关的其他部门法领域。对于法律素质的考评设置,针对不同的主体要有所区分。就大学生而言,应当侧重法律信仰、权利意识、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的考评。一个只有法律知识,却不信仰法律,缺失权利意识、不善于从法律角度思考的大学生,即便知识再丰厚,法律素质也是残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考评中的权重也应不同,普通公民,应当侧重于法律知识,而大学生应侧重于法律意思。尽管普通公民在丰富的生活经验中容易形成和积累一些与法理精神一致的基本观念,但他们并没有太多机会集中学习法律知识,因此,法律知识应当作为考量该群体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变量。大学生恰好相反,他们没有很多社会生活经验,习惯于接受二手观念的灌输,极易形成偏颇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因此,法律意识更能反映大学生法律素质状况。
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评价方式———问卷调查主要是大学生法律素质评价的主要方式,问卷内容的设置又是大学生法律素质评价机制的核心。设计调查问卷,首先要界定调查对象,即调查客体,因为这涉及到问卷类型的划分。
民法婚姻法知识掌握较好,其他部门法掌握一般。婚姻法基础知识,正确率83%,劳动法基础知识,正确率52%,行政诉讼法知识,正确率41%。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在汲取法律知识方面往往偏重实体法,忽视程序法;偏重休戚相关的法,忽略事不关己的法。主要因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缺乏系统性学习,法律知识的获取往往基于自身的实际需要和临时的兴趣。
法律信仰不够坚定。对权力与法律关系的认识,54%的学生认为“权力高于法律”;遇到法律纠纷时,58%的学生选择了“找关系把事摆平”,21%的学生“对司法机关持怀疑态度”。调查发现,大学生并不十分理解权力与法律在法理上的应然关系,即便他们理论上理解权力不能冲破法律的原则,但心中却仍然怀有崇拜权力、看重“关系”、情法纠结的俗世情怀。究其原因,年轻的大学生在理论结合实践的途径和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他们对验证法理学理论的实践,主要来自于间接社会经验,“现实社会中发生的涉法事件,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例,往往成为他们初步了解法律问题的主要途径,当那些以权压法、人情案、关系案等反面案例转化成他们的第一手资料时,他们往往不经过深层次的理性分析与思考,而仅仅根据事件的表象,就情绪化地得出‘权大于法’、‘情重于法’的结论。”这也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不够成熟、对法律的信仰不够坚定。
运用唯物主义系统方法论,坚持统筹兼顾恩格斯赞同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即系统)的观点,并将这一思想誉为“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系统方法论突出整体,强调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普遍联系、永恒发展、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关系,整体性是系统论的重要原则,而统筹兼顾正是着眼于事物的整体,全面考虑问题,做出适当安排。统筹兼顾就是要求我们要把发展看作是各方面共同推进、彼此协调的过程,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发展速度与效益、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改革发展稳定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把推进经济建设同推进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统一起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统筹兼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切入点和实现途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概括和提升,是我们党为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中的诸多矛盾提出来的,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创新和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根本的是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切实做到统筹兼顾,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照例推进、重点突破。辽宁在实践过程中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发展的协调性、整体性,促进工业与农业、服务业协调发展,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提出抓住东北振兴和沿海开放双重机遇,着力推进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全力推进“一个中心、两大基地、三大产业”,构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实施辽宁中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战略,实现沿海与腹地良性互动。坚持用中国装备支撑中国制造,以发展县域经济为载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从实施民心工程入手构建和谐辽宁。辽宁经济实力大幅攀升、经济活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自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成绩,辽宁老工业基地进入全面振兴的新阶段。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措施
摘要:我国法治建设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农村法治建设的支持作用,需要在保证农村法治建设取得理想效果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围绕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进程的主要因素、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关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在对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困难及影响因素有所掌握的条件下,提出完善农村法律法规等解决对策。
关键词:新农村;法律意识;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党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手段。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要从扩大基层民主、提高村民自治程度等方面出发,保证农民群众自觉行使自己权利,并将强化民主法治建设当作新农村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实现新农村法治化,是新农村建设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将农村建设与农业发展结合起来,可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为农村建设提供广阔空间。
1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农村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法律制度是推动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同样是促使农村法治化的依据。但是目前我国农村运行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立法不完善的缺陷,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农村建设各个领域,使得农村基层干部在开展工作时无法可依。并且有的法律制度内容操作性较差,没有做到与农村法治建设实际情况相结合,尤其是法律责任还没有明确界定,会降低法律制度的规范功能和强制功能。除此之外,农村有的法律规章还没有及时修正和完善,不能满足农村法治建设需求,无法发挥法律制度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贫困地区农民法律意识及金融投资分析
提要:农村脱贫系统工程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和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是其中一个方面。通过对某贫困村的调查、剖析与思考,揭示贫困农村村民法律意识偏低,金融投资服务不足,已经成为脱贫进程的制约因素。就此,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
关键词:贫困地区;法律意识;金融投资
党的将精准脱贫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乡村振兴战略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举措,而乡村振兴实现的起点和前提是解决农村贫困问题。农村脱贫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和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也是其中一个方面。为切实掌握当前贫困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和对金融投资的需求,我们调查了河北省某贫困村近100户农户,以此对当前农村贫困地区农民法律意识及金融投资需求问题做了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调查对象概况
该村农户共计293户814人,下辖3个自然村,村内主街道全部硬化,已实现户户通水泥路,生活生产用电基本能保障,耕地灌溉用水基本满足需求。长期以来,村民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以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劳务输出为主。辖区所在乡设有农村信用社,开办储蓄信贷等业务。
(一)个人基本情况。在被调查对象中,从年龄阶段来看,其中20~30岁占1.3%,30~40岁占40%,40岁以上占58.7%;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其中没有接受过正式教育占3.9%,小学文化水平占31.2%,初中文化水平占52%,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占12.9%。
(二)家庭收入情况。被调查者人员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情况较为复杂,从事种植业的占19.5%,从事养殖业的占9.1%,依靠工资收入的占13%,从事个体经营的占3.9%,依靠打工为生的占39%,通过其他途径赚取收入的占15.5%。可见,该村居民主要依靠打工方式赚取收入。
农村治理现代化的路径研究
摘要:治理现代化是政府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而农村治理现代化又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农村实现治理现代化,将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文章给出农村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内涵,并通过对M旗进行调研,发现该旗在实现农村治理现代进程中,存在一些困境,通过分析,给出解决路径。
关键词:农村治理现代化;基层组织;村民
1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对乡村基层治理做出了详细部署,在规划的第八篇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中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乡村振兴的全面领导;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夯实基层政权。202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力争5年内建立完善的基层治理体系、基层治理机制、基层服务平台。多主体治理,使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力争再用10年时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充分展现。这充分表明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如今比较重要的研究方向,它将推进农村的发展,推动农村的富强。如今,农村发展相对落后,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全国乡村发展程度不均,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例如: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不完备、农村发展动力不足、村民文化水平、整体素质较低。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探讨出一条清晰、有效的农村治理现代化道路。本篇论文将以M旗的农村为例。M旗位于偏远地区,是一个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研究发展落后的旗县在现阶段对于如何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是比较有意义的。
2价值意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现代化联系起来,着眼于现代化,并以现代化为落脚点,揭示了现代化与国家治理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而农村治理现代化就是将治理现代化应用于农村,运用现代化方式手段来进行治理。农村治理现代化将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利于人民充分参与治理;有利于规范治理手段。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尺度应该包括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建立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体系应该作为最重要的尺度标准。这些价值尺度在农村治理现代化中依然适用。笔者认为农村治理现代化的意蕴为依法治理;多元主体共治;管理人员精英化;基层组织体系完备。
2.1依法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目标。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法治建设给出了具体指导。这要求广大行政人员要依法治理国家公共事务,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公平公正的服务,对于行政人员来说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把权力更好地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新形势下大学生创业中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治理现代化是政府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而农村治理现代化又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农村实现治理现代化,将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文章给出农村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内涵,并通过对M旗进行调研,发现该旗在实现农村治理现代进程中,存在一些困境,通过分析,给出解决路径。
关键词:农村治理现代化;基层组织;村民
1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对乡村基层治理做出了详细部署,在规划的第八篇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中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乡村振兴的全面领导;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夯实基层政权。202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力争5年内建立完善的基层治理体系、基层治理机制、基层服务平台。多主体治理,使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力争再用10年时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充分展现。这充分表明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如今比较重要的研究方向,它将推进农村的发展,推动农村的富强。如今,农村发展相对落后,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全国乡村发展程度不均,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例如: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不完备、农村发展动力不足、村民文化水平、整体素质较低。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探讨出一条清晰、有效的农村治理现代化道路。本篇论文将以M旗的农村为例。M旗位于偏远地区,是一个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研究发展落后的旗县在现阶段对于如何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是比较有意义的。
2价值意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现代化联系起来,着眼于现代化,并以现代化为落脚点,揭示了现代化与国家治理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而农村治理现代化就是将治理现代化应用于农村,运用现代化方式手段来进行治理。农村治理现代化将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利于人民充分参与治理;有利于规范治理手段。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尺度应该包括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建立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体系应该作为最重要的尺度标准。这些价值尺度在农村治理现代化中依然适用。笔者认为农村治理现代化的意蕴为依法治理;多元主体共治;管理人员精英化;基层组织体系完备。
2.1依法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目标。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法治建设给出了具体指导。这要求广大行政人员要依法治理国家公共事务,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公平公正的服务,对于行政人员来说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把权力更好地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法律社会化视角下农民法制教育论文
一、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的必要性
(一)农村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终身学习已经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农民通过不断学习已经走上致富之路。然而,那些贫困山区脱贫的步伐却依旧缓慢,经济发展不起来甚至进入死循环。很多农民固步自封,不愿意学习新东西,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漠视不理,继续粗放式发展生产,从事不利于自身健康、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工作,这与整个新农村建设的科学理念、和谐氛围格格不入。因而,为促进农村社会管理与治安稳定,形成淳朴民风村风,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迫在眉睫。
(二)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而,解决好农民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全面提升农民的法律素养,使其法律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将成为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也将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农民自身法律素养提升的应然要求
法律社会化,指通过主体与法律的交互作用,使个体的法律共性与个性共同形成的统一过程。一方面,通过法律教化,使主体在法律环境的作用下,掌握法律文化,造就法律共性;另一方面,通过个体内化,使主体积极作用于法律环境,选择法律文化,塑造法律个性。构建学习型社会,农民的学习问题值得关注。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素养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现实,要提升农民自身的法律素养,着眼于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理应成为一个突破口。具体来说,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就是使农民从自然人成为法律人,就是促进农民逐渐学会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并为现存法律体制所接受,就是促进农民法律态度、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形成,也是促进农民理性认知、利用和改造自身所处法律环境,从而使山区农民养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形成积极学法、遵法的优良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