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融资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民间借贷融资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民间借贷融资

民间借贷对银行系统的风险

 

近年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成为小微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但由于立法、监管等的缺位,民间借贷存在借贷行为不规范、借贷资金用途违规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在最近的调研中发现,受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的影响,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总体趋紧,民间借贷活跃化、高利化、短期化特征明显,并且相关风险已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向银行体系传递扩散,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严加防范。   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的四类风险   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民间信贷市场产生的信贷风险。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获得授信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信托理财、直接借款,甚至是欺骗等形式,将从银行套取或骗取的资金转贷给他人;或者将资金存放到投资公司、典当行等企业,再通过它们发放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谋取利差。整条资金链中,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风险,或是案情暴露,势必影响银行贷款的归还,引发银行体系的风险。   部分中介机构超越经营范围违规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产生的信贷风险。从调研情况看,在净资产收益率有限的情况下,部分担保公司偏离主业、违规经营,参与民间借贷。甚至个别担保公司各股东企业将从银行获得贷款作为担保公司的注入资金,这些资金不仅作为担保金,而且也参与民间借贷和房地产投机。今年在长三角地区不断爆发的“钢贸领域”老板跑路潮即为典型。在同一钢铁市场商圈的钢贸商,成立并控制某家担保公司,借助钢材质押、联保互保等模式从银行获得贷款,再将贷款资金集中到担保公司,从事高风险、高回报的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投机和民间高利借贷。一旦民间借贷出现风险,必然要传递到银行体系。   企业盈利无法覆盖民间借贷利率致使资金链破裂产生的信贷风险。受产业转型升级困难,原材料、劳动力、资金成本上升等诸多不利影响,部分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来偿还银行到期的本金利息。据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的相关监测,2012年4月末辖内民间借贷的年利率约为27.5%。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催款手段多,有的甚至涉及暴力催款,借款企业一般先还民间借贷,而最终导致银行信贷资产出现风险。高利贷往往比较隐蔽,只有当企业资金链条真正断裂后才会“水落石出”。绍兴市中心支行2011年第三季度的调查发现,当前经营者出逃、倒闭和关停的主要原因,有74.7%的企业认为是“民间融资成本过高,到期无法偿还”。近年来绍兴市发生的资金链断裂、给银行资产造成巨大风险的案件中,涉案的企业民间借贷金额均在10亿元以上,严重削弱了其还贷能力。   银行员工利用单位身份、客户资源,参与民间借贷给银行带来风险。有些银行员工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充当中间人、介绍人,不仅对银行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导致银行信贷资产出现风险。从调查来看,近几年受市场资金面偏紧等因素影响,银行风险呈现出“涉案人员内部化、涉案机构基层化”等特点,同时绝大部分案件与民间借贷相联系。尤其是基层一线银行员工往往利用在“转贷”过程中企业还贷资金压力大、筹措资金困难的机会,介绍高利民间借贷用于“搭桥”,并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提供担保。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银行的利益和名誉将受到严重影响。   政策建议   加快民间借贷制度立法进程,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是一个渐进和动态的过程,当前民间借贷处于合法和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状态,部分风险已经蔓延到银行体系,亟需在法制建设方面及时跟进。一方面加快立法进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尤其是要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使当前大量在“地下”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能够走到“地上”;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力度,依法遏制民间借贷高利化和投机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吸储、高利放贷、非法集资和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确保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实体经济服务。要营造信贷有效投放的良好外部环境,切实解决融资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乱”的不良现象。要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使社会公众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借贷,倡导“做守信人、办诚信事”“守信获利、失信损失”的观念。   建立民间借贷工作机制,构建区域金融稳定有效平台。按照民间借贷事件发生的脉络,人民银行基层行主要建立和发挥三个工作机制:一是民间借贷监测机制,要不断扩大监测范围,将依托机构由农村合作机构扩展至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网络融资平台等,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按季进行监测分析。二是民间借贷预警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情况通报会、案件协调会等,分析交流民间借贷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新情况、新途径,及时预警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中潜在的风险,构筑区域金融稳定的“防火墙”。三是民间借贷应急处置机制,人民银行基层行针对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风险矛盾容易迅速激化的特点,应本着“风险信息快速传递、快速研究和快速处置”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处置流程,在第一时间报告风险,并根据案件随时续报,以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损失。   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创新,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创新更多方式,积极扩大与合格担保公司的信贷合作,进一步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同时要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及时高效提供多层次的融资产品,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民间借贷的活动空间。华夏银行绍兴分行在全国首推“年审制贷款”,对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在贷款到期前对其授信业务进行年审,凡通过年审的,无需归还原贷款、无需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即可自动延长贷款期限。这就克服了众多企业在传统贷款转贷过程中“先贷后还”资金压力,因为无需民间借贷“搭桥融资”,不仅减轻了企业财务负担,而且还有利于部分民间资金从寻求高利转贷回报回归到实体经济,有利于构建良好的金融秩序及降低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p#分页标题#e#   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管理和员工行为约束,切实防范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银行风险。金融机构还要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要严格信贷“三查”和全流程管理,密切关注信贷客户的民间借贷行为。当前重点关注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多户多笔贷款资金流入同一账户、贷款本息由同一账户支付等异常行为的客户;关注大规模偏离经营主业或以委托贷款等形式融出资金,其他应收款、现金流异常波动的客户;关注生产规模和融资需求不匹配、票据贸易背景真实性存在瑕疵、他人权利质押频繁更换的客户;关注个人创业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异常的客户。对存在直接或间接挪用资金介入民间借贷行为,要“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要强化员工道德行为约束,规范员工行为,严禁银行员工利用工作便利以任何形式参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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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债双杀现象成因

 

一、引言   通常情况下,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存在跷跷板效应。这和社会上资金配置流动方向有关,而资金配置流动由投资者行为和金融市场变化等多方因素决定。在宏观经济走弱、利率走低时,债券市场可获得一个较高较为稳定的收益率时,此时投资者选择放弃股票市场的风险收益,进而转向投资债券市场,体现为企债指数升高,而股指走低的现象;同样地,当宏观经济向好,利率升高时,投资股票市场将会获得更高的收益率,此时投资者更偏好投资股票市场,资金由债券市场向股票市场流动,表现为股指攀升,企债指数下降的现象。股市和债券市场的跷跷板效应保证了投资者投资时,可以通过两市的投资组合规避系统风险。然而,当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下跌时,反映出宏观经济内部存在潜移默化的改变,使得股市和债券市场的资金流动,表现为资金大量撤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那么,这些资金到底流向了何处?下面,简单介绍一些我国的“股债双杀”现象发生的历史。在2000年之后,我国一共出现了两次“股债双杀”现象。时间分别为,2003年8月到2004年4月,债券市场下跌,大周期上处于熊市的股票市场在此期间也出现了3个月左右的同跌。而在在2011年的第三季度,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走低,造成了保险和基金的大面积亏损。由于考虑到2005年的股改对于股市的巨大作用,因而,本文着重研究2011年的“股债双杀”现象的影响因素。   二、文献回顾   “股债双杀”现象在2005年股改之后仅发生一次,时间是在2011年第三季度。考虑到股市和债券市场的重要地位,一方面,股市和债市不仅受到宏观经济政策影响波动较大,例如,宏观的货币政策,尤其是对于利率和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国家的发展规划等,都对其发展产生直接影响。而且,在微观经济体系中,投资者行为,企业融资结构等对于股市和债券市场也存在影响。因而,本文主要从这两方面来探究“股债双杀”现象的成因。在对宏观经济政策影响方面,本文参考了一些学者关于股市和债市的溢出效应研究,但是本文仅结合时事对其溢出效应原因给出定性分析。在微观的投资者行为变化中也主要参考新古典微观理论和现代金融理论中对于投资者行为的研究。另外,文中只用了存款准备金率,利率,银行间拆借利率等数据和股市、债市指数进行了回归分析,作为定性分析的依据。   三、分析思路   “股债双杀”现象指的是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出现持续下跌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我国股票和债券历史上一共发生2次,表现是股指和债企指数同时下跌,特征是持续时间为3~6个月。下面本文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股债双杀”现象的内在原因。   1.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和利率   双轨2011年1~6月,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和热钱大量流入,央行6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准率从18.5%调整至21.5%,直接冻结资金多达3700多亿。在货币从紧的宏观形式下,商业银行可放贷资金减少,被迫不得不控制信贷额度。通过2011年第三季度的上海银行间拆借利率(Shibor)走势也可以看出,在第三季度,银行同业拆借率保持在一个稳定的较高水平内,反映了当时市场上资金紧缺的状况。同时,由于宏观货币政策调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提升有限,但是要求的融资信用额度较高。相对的是,金融以及非金融机构,民间自然人等以更高的利润参与到多种形式的资金交易中去,形成了与商业银行并驾齐驱的多元化的社会融资体系。利率双轨制的存在使得对资金的寻租成为可能。在同一经济体系下,不同市场主体对于资金价格的承受能力不同,导致了竞争环境的不公平。对银行基础利率对股市债市指数做一元回归,也发现其存在着显著的反方向影响。商业银行可贷款的缩减,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成为困难。据2011年的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在抽样调查的3.8万小型微型工业企业中,仅有15.5%的企业可以获得银行贷款,这对于发展初期的企业可谓是举步维艰。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型企业不得不寻求其他的融资渠道———民间融资。民间借贷指的是除正规借贷之外的借贷,它处于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其实,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自从1978年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也进入其蓬勃发展阶段。民间借贷具有参与主体和资金来源的广泛多样,借贷方式灵活,借贷利率市场化等优点。而正规借贷,包括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从资本市场融资等,一直受大型企业垄断,中小型企业都受到了极大的约束。为了解决资金压力,保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持续,中小型企业不得不寻求民间融资。   2.微观经济影响分析———投资者行为研究   2011年,由于从银行的贷款难,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了20%。根据中信证券的研究报告,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了4万亿,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在最为活跃的温州等地,民间借贷得到了政府的极大支持。一些地方民间融资的利率甚至超过了100%。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极大的利诱。根据现代金融学理论中关于投资者行为的分析,认为投资者行为是非理性的,这一性质决定着投资者在面对超常的利益诱惑时,会忽略投资带来的风险。除此之外,投资者面对超常利润时会出现“追风效应”,“羊群效应”等。因而,在民间借贷规模和容量迅速膨胀时,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将资金从股票和债券市场上撤出,投资地下钱庄等。通过对股票指数和利率做回归发现,股指高低和利率走势有反向运动的规律,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股民会在通过判断利率高低来选择投资资金方向的时机。下面,本文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反映2011年当时投资者面临的民间借贷膨胀的情况。根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口径显示,2011年一季度各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分别为23.01%、24.14%和24.81%,单季上涨11.91%,比上季度涨幅高8个百分点。同样在民营经济活跃的江苏,民间借贷利率年息甚至高达60%以上,是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56%的近10倍,过高的资金成本已经使很多小企业脱离实体。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将近110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近40%。在市场货币供应量较少,银根收紧的情况下,面对高额的利息收入,投资者选择将资金撤出股市和债市,转而投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市场资金的补充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个体和企业的股票债券资金。从上面两点的论证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股债双杀”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受宏观货币政策影响,另一方面是金融市场中存在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部分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造成的短时间内股票和债券市场走低。下面,本文将对“股债双杀”现象带来的影响进行总结。#p#分页标题#e#   四、“股价双杀”现象带来的影响   1.对保险业和基金业的影响   2011年“股债双杀”时期,主要依靠投资股票、债券和流动性产品的保险业和基金业投资收益大幅下降,甚至出现大幅亏损。据国泰君安数据显示,剔除分红、融资及非经常性因素后,第三季度净资产变化,中国太保损失7.2%,中国平安损失7.5%,人寿损失10.6%。另外,2011年第三季度债券型基金平均跌幅达到4.5%,跌幅最大的债基(剔除分级债基子份额)下跌幅度达到14%。尽管,在2011年第四季度和2012年年初,保险业和基金业出现了取得了不错的收益,但是“股债双杀”现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引起基金业和保险业的震荡。   2.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投资者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缓解了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的状况,有助于企业度过难关,持续经营。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管制不足,民间借贷的宽松融资要求短期内缓解了企业融资困难的状况,但是其“高利率”还是存在着极大偿付隐患。从长期来看,一些企业由于无法偿付高额的利息和及时偿付本金,造成破产,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也对一些企业经营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3.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短期内,投资者利用资金的流动来获取高收益,但是整体来看,民间借贷的高风险不容忽视。尽管现在市场上出现了所谓的民间借贷担保公司,但是国家对于民间借贷担保公司管制不严格,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质量无法保障。因而,盲目地转移投资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亏损。   4.长期影响预测   2011年的“股债双杀”现象仅出现了三个月,时间较短,而且之后,在股市低迷情况下,投资者资金回流股市,使得股市复苏。但是,一方面,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而国家无法监管这部分资金的流动,使得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难以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羊群效应”的存在,更多的投资者投入到股市和民间借贷市场的联动投资中去,在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运作下,可能会造成投资者资金回收困难,投资者丧失信心,进而引起社会动荡。   五、政策建议   1.央行丰富货币政策,加快市场利率化改革   为了避免“股债双杀”现象再次发生,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提高其科学性和准确度,不仅要考虑可监测的经济数据,同时也要考虑可能存在的隐患,通过丰富货币政策篮子,来缓解大幅资金流动带来的对股市和债券市场的冲击,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另外,正规借贷和民间借贷的利率双轨化也造成了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实际上,当银行存贷款利率上调,因而,央行可以考虑通过调整存款类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来抑制民间借贷的膨胀。   2.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正规化已经是一个被提及很久的问题。国家在这方面也做了努力,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是这些规定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目前的实际情况。因而,国家应该尽快建立和健全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规范具体的操作环节。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3.建立和完善中小型企业信用制度   中小型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融资困难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其中主要原因是中小型企业的信用额度较低。为解决中小型企业借贷问题,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征信制度,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制定奖惩措施,构建一个有效的信用体系。与此同时,中小型企业也应该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诚信经营的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型企业的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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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现状及发展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现状

(一)农村民间金融借贷规模大

有资料显示,当今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很快的速度增长。农村民间金融对于支撑村镇民营企业的运营与发展作用巨大。

(二)农村民间金融利率较高并具有弹性

农村民间融资利率总体水平高于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利率,通常是借贷双方之间相互协商而决定,有些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几倍甚至数十倍,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恶性的高利贷。因热融资利率具有较大的弹性,反映了农村资金供求状况的不平衡和民间借贷的风险性。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影响分析

(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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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条款综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源头,法律中的每一个条文都源于目的。因此,探求立法目的的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中具有终极意义的方法,其他所有刑法解释的方法,当其结论有冲突或歧义时,必须由目的解释方法来最终确定。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呢?自然人、单位之间的投、融资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区分。从资金供给方和实际需求方的关系上,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分。前者是资金的供需双方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即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直接融资用来生产经营,后者指资金供需双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包括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向金融企业融资,或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向金融企业存款的行为。直接融资的工具有商业票据、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中资金供给方所承担的风险较大。间接融资的工具有存单、贷款合约等。间接融资中,由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资金提供方的安全性高,但是收益较低,资金使用方可以得到较大规模的资金,但受银行管理制度等诸多制约。直接融资中,投资人和融资人双方形成股权或债权关系,而间接融资中,存款人、金融企业和融资人三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间接融资以金融中介机构的信贷经营行为为必要条件。

所谓信贷经营行为,即吸收存款,贷出后收回,并以此获取利差收益的行为。从资金供需双方的关系来看,有熟人间的融资行为和陌生人之间的融资行为。熟人之间的融资行为只能是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由于有中介机构的存在,资金的实际供、需双方不存在直接的信息沟通,因而资金供需双方的融资行为属于陌生人融资。不过,尽管资金供、需双方互相不熟悉,但都和中介机构之间熟悉的情况是存在的。熟人之间双方信息对称,投资人对融资人的个人信用、项目前景等信息掌握全面,资金安全性高,融资成本低,但是融资数量有限。陌生人之间既可以发生直接融资也可以发生间接融资。陌生人之间的投、融资关系,即融资人向社会的融资,往往发生的融资数额较大,但是由于双方本来不熟悉,往往需要额外建立特殊的市场规则,如严格的会计制度或者信息披露制度等,保障双方之间信息的对称,从而保障资金的安全。从调整融资关系的法律体系上来看,法律对不同的融资关系,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熟人之间的融资行为,往往通过个人信用和主体个人的鉴别能力来维系其安全性,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主要通过《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制度等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借贷合同的效力。刑法中通过保障所有权、合同权利的各罪名,如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维系其最基本的安全。陌生人之间的直接融资,其实是企业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活动,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来源是社会公众,用途是企业自用。这种融资行为,由于资金的供需双方并不熟悉,因此,不能通过个人信用维系其资金安全,必须通过法的信用保障其安全性和效益。

对此,各国均设立《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企业规范运作,并且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并设立了完善的退出制度,以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和资金安全。对于该类投资行为,刑法通过设立众多的涉及公司、企业、证券市场主体和行为的犯罪,如第158—169条之一,第178条第2款,179条182条等,保障直接融资主体的合格、融资人经营行为的规范和融资人经营环境的正常秩序①。其中,与吸收公众资金直接相关的条文是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等对可以进行社会融资的企业,具有严格的要求,包括资本规模、资本质量、管理规范程度等各个方面,并通过审批制严把入口,拒绝不能达标的企业进行社会直接融资,从而保障供方的资金安全。未经批准,不具有合格的资本规模、质量和管理规范程度,未能向社会投资人充分、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信息,不利于投资人正确地判断是否投资,也不利于保障其资金安全,危害严重者因而需要通过刑罚加以威吓。陌生人之间的间接融资,即先通过吸收存款等方式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然后通过放贷等方式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这种行为即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行为。该行为的资金实际供给人和实际需求人没有直接联系,不具有信息对称性,因此不能通过熟人之间的个人信用保障资金安全,而必须通过保障金融中介机构的信用和偿还能力来保护资金安全。国家由此设立《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范,规定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控制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经营的效益性与安全性的合理关系,维系商业银行的信用能力。

刑法通过设立保障商业银行主体资格、运营规范和资金安全等罪名来保障商业银行的信用能力,如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5条高利转贷罪,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以及诸多信用卡犯罪等罪名。其中,和公众资金直接相关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初是在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设立的。为什么要制定该《决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目前,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比较突出,伪造货币和伪造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诈骗犯罪明显增加,诈骗数额越来越大,危害十分严重。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草案的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关于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支票罪、违反金融法规投机倒把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该《说明》又指出:“‘决定’草案着重打击金融诈骗犯罪,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正在审议的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草案中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一﹚伪造货币罪,以及走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犯罪;﹙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根据该说明,在《决定》中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理由有二:一是打击金融诈骗犯罪;二是呼应和细化已经制定了的《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因此,除了着重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的目的外,《决定》和《商业银行法》中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那么,《商业银行法》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呢?我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p#分页标题#e#

而第79条﹙2003年修改后为第8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11条是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第一个条文,确立了商业银行的设立的审批制度。本条中“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一句里面,“等”的意思“表示多数或未列举尽”[6],因此“吸收公众存款”是作为商业银行业务之一来规定的,规定的目的是确立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批制,杜绝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由于吸收公众存款被作为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为杜绝擅自设立商业银行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第79条﹙81条﹚中的“或者”是“连词,在叙述句里,表示选择关系”[6]。显然,这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相并列,是违反商业银行审批制的另外一种形式,或者说是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变种形式。所以,可以认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立法目的,并非为了维护其他的金融秩序,而是为了维护商业银行的设立秩序,确立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批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间接金融的行业准入行为,而不包括非金融目的的直接融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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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及对策探析

摘要:资金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命脉,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缺陷以及受经济金融政策等因素影响,一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困扰。本文试图从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出发,通过对现有相关问题的文献研究,总结当前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策略的主流观点,并针对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现状以及财务状况,提出运用保理业务来解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占用以及流动资金的不足,旨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民间借贷; 应收账款; 保理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参与者,其数量在近年迅猛增加,然而受2019年以来中美贸易战升温、2020年疫情冲击、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使得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订单萎缩,陷入经营困境。而中小企业由于增信担保措施不足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加上其他融资渠道过于狭窄,造成资金紧张,致使不少中小企业不得不将融资渠道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虽然短期内可为中小企业提供过桥资金,但民间借贷也存在诸如缺乏法律和法规监管、交易存在隐蔽性、风险大且不容易控制等特点,容易演变为高利贷、洗钱等非法现象。中小企业的发展因融资难而受到严重阻碍,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有关研究表明,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大量应收账款的沉淀和现金流匮乏。因此,为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研究分析中小企业当前融资难的内外部原因及应对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因与外因

企业融资的形式以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为主。内源融资是指企业自身造血,主要依靠企业的盈余积累,包括留存收益、资产折旧以及股东注入资金等;外源融资则是外部输血,主要指企业以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以及商业信用等方式实现融资。其中,企业以定向或非定向形式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称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指从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而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则是一种自发性经营融资,主要指以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等形式实现的融资。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要通过这两种融资途径获取资金仍是“发展中的一个烦恼”。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因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在原因主要是:企业资产规模较小、抵押担保缺乏、信用评级低、经营时间短、抗风险能力差、歇业倒闭风险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缺乏、员工素质能力差、科研投入有限、生产工艺及技术设备落后、资金周转率低、财务风险高等。同时,大部分中小企业为家族式企业,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缺少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混乱,导致企业财务数据失真、财务报表充斥各种假账时常存在。自身的多种缺陷使得中小企业根据资产评估标准而得到的资信等级较低。同时,中小企业也缺乏条件适宜的担保人或有效足额的抵押资产。为尽可能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降低不良资产指标,银行通常更倾向于选择竞争力较强的大型企业而不轻易对信用较差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即使愿意贷款也要事先严格地评估中小企业的资质。因此,中小企业通过间接融资方式从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获得贷款较困难,而试图运用证券市场上股票或债券形式融通资金,中小企业更是难以满足其严苛的股、债发行条件。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外因分析。1.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重。有关调查显示,中国企业的综合税率已超过30%,而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率更是高于全国企业平均水平,其中税负占营收规模、资产规模的负担率分别为6.81%、4.9%。我国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较重已是不争的事实。对于盈利能力不强甚至亏损的中小企业来说,高额的税负无疑加重了企业负担,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并阻碍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最终演变成丧失竞争力而破产倒闭。2.金融市场与体制缺陷抑制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与银行贷款管理、金融产品设计、信用评级等不相匹配。相比国有大型企业融资上的便利性及易获得性,中小企业在银行借贷中因体制性缺陷往往比较被动。同时,在当前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完善的背景下,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要求仍较为严苛,中小企业因客观条件难以运用股、债等直接方式筹到资金。另外,大部分中小企业处于初创发展阶段,越来越大的融资需求与我国目前的担保体系不相适应。体制性缺陷叠加资本市场培育不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致使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依然未获得有效破解。3.民间借贷成本高、风险大。民间借贷虽短期内可为中小企业提供过桥资金,但目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监管尚未到位,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性、不容易控制及风险大等特点,比较容易演变为高利贷、洗钱等非法现象,比如一些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0%,最终高额的利息反而把中小企业逼入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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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浅析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小微企业的力量日益受到重视,但随着小微企业群体数量的不断增多,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开始凸显,尤其是融资难的困境,已经成为制约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融资渠道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出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举措,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开始日趋平稳,生存状况与经济效益方面都有了明显改善。根据我国《小微企业运行报告》显示,2020年全年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增长了0.3万个,经济效益增长了8.5%,小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80亿元。可以看出,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力量,而且随着我国行业细分程度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新兴行业的主力,带领我国新兴行业不断进步与发展。小微企业自身具有规模小、资产少、灵活性强以及管理水平低等特点,这使得小微企业虽然在新兴行业具有优势,但是同时其融资能力也相对更弱,对于环境的依赖性也更强。而融资是每个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实现融资是企业生命力维持的关键,因此对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进行研究是当前我国学者关注的重点。

一、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1.融资方式多样化

相比于大型企业,小微型企业规模小、灵活性强,对于融资需求频率更高,但是由于融资的方式限制较少,所需资产量一般也比较少,使得小微企业实现融资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目前来看,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不仅包括基本的银行贷款、金融信贷等基本方式,还包括民间借贷、亲友集资以及员工筹款等方式,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并不是单一的,因此资本构成也是多元化的。从融资稳定性来看,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盈利能力以及信用度有限,因此资金来源并不稳定,这也间接导致了小微企业自身资金来源多样性的特点,而且融资过程中也不易受到融资方式上的限制。

2.融资障碍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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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正规金融论文

一、范围界定及问题研究

(一)范围界定

比较主流观点的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指的是农村领域中非公有制性质的全部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狭义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指的是农村领域中未登记注册或尚未纳入监管机构监管范畴之内,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金融组织和金融形式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农村非正规金融生成的土壤在农村,是基于地缘、血缘及业缘关系,以非正式合约形成的借贷合约或贷款组织等,其最终目的在于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问题研究

文章企图通过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目前在农村发展的现状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尝试着提出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路径方向。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及金融创新的深化,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类型也越来越多,为了研究具有应用价值,我们对研究范围与对象作如下规定:(1)关注重点为欠发达农村地区;(2)对非正规金融的研究重点在民间借贷、小贷公司等欠发达地区最主要的类型;(3)在方法上使用理论分析与现实考察相结合的途径,以更为客观的视角探讨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结合农村的实际,期望设计出政策引导的发展路径,努力使之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应用价值。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农村非正规金融在缓解农民与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上发挥了积极地作用,已经成为农户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所以国家已经默许其存在,并在试图引导其向规范化发展。不妨回顾一下近年来中央关于非正规金融的论述。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并在2005到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作了相应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相关细则与指引。2008年央行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信贷以合法地位。2014年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明确提出“稳步推进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投资金融机构及融资中介服务,让农村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至此,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民间借贷终于从“地下暗箱”走向阳光地带,国家的默许和指引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于是一些非正规金融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如今,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和发展也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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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农村经济论文

一、当前农村的各类风险投资概观

当前,随着我国一系列利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的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创业热情普遍高涨。大量农民工不仅在外出务工中积累了一定资本,而且大多学到一技之长,并具备一定的市场眼光和经营管理能力。农民工返乡创业,开办中小企业成为一股潮流。然而,农民工创办的小微企业资本实力毕竟有限,为扩大企业规模、升级生产设备,必然需要进行融资活动,由此使得农村的风险投资活动日趋活跃。严格来说,农村小微企业的融资活动大多无法纳入风险投资范畴。因为,无论从操作规范还是企业技术前景上来看,其基本属于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投资活动,很少存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情形,只能算作广义上的风险投资。其基本类型如下:一是民间借贷。农村的中小型企业,规模小,技术能力有限,且缺乏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的财务会计制度。因而,国有商业银行为降低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贷款收益率,一般不愿意将钱贷给农村中小企业,并为其设置较高的融资门槛,且贷款周期过长。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多属于急需,或为捕捉瞬息万变的市场商机,或为升级影响企业生死存亡的生产设备,或为缓解资金链断裂的燃煤之急。为此,大量中小企业不得已转向利用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有时不需要抵押,有时需要抵押,但抵押之物常常不合法,如农村在民间借贷中有将宅基地作为抵押之物的。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产权,不可作为抵押担保之物。民间借贷还有一个显著特征便是其一般拥有很高的资本收益率和很高的投资风险。显然,除不具备高新技术基础外,民间借贷具有显著的风险投资特征。二是小额贷款。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成为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瓶颈。为此,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列扶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扶持成为其中的重要方面。如一些地方的商业银行专门设置了为农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业务窗口。国家也出台了一些金融扶持政策,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中小企业进行定向调控,并委托一些商业银行为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定向融资扶持。总体来看,国有金融资源近年来开始向农村中小企业适度倾斜,其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的难度有所降低。从投资的角度看,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的商业银行,其投资行为有贷款利率的适度收益,且其贷款利率和投资风险一般高于国有企业贷款。所以,商业银行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的小额贷款也应当属于风险投资。三是参股出资。合资经营也是现代企业融资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我国农民收入虽然稳定提高,但农民的资本实力毕竟有限。在农村,为筹办一家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民共同出资开办中小企业的现象也很常见。一般情况下,出资人会依据出资额度分配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限和经营收益。在这种融资模式下,企业不必为其融资行为支付额外的融资成本,即不存在贷款或借款的利率问题。所以,合资共筹对于农村中小企业相对不高的资本收益率来说,可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提升资本收益。从投资角度看,出资额度相对较少的一方或几方,其投资行为因可以适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可以获得较高收益,但也因中小企业缺乏现代企业制度、技术水平低下、市场驾驭能力弱和企业控股者一般不具备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而存在不小的投资风险。所以,对于占股较少的出资人来说,其投资行为也应当属于农村风险投资的一种。

二、风险投资对农村经济活动的影响

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发展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上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资本市场的逐步健全,开始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实践证明,风险投资对于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商品化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强调自主发展和外向引进高新技术,培养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中国在诸多高新技术领域有所突破,正在加速实现由科技研发大国向强国的转变。风险投资为诸如互谅网、电子计算机、新能源等一大批高新技术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然而,总体来看,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依然主要集中于科研能力较强、资本市场相对活跃的大城市。当前,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村正处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阶段。同时,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大量高新技术成果不仅是农村产业升级所必需,而且也需要在农村落地生根以最大限度地将高新技术优势转化为现实的市场优势。然而,农村的各类风险投资对农村的经济活动却有着双重影响。

(一)积极影响

风险投资具有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显著优势。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阶段,鼓励农村风险投资的发展,显然有助推进农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当前,我国农村的产业结构优化继续高新技术成果的注入。然而,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虽然硕果累累,但却主要以政府为主导,仅仅依靠政府的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和有效的财政资金无法适应农业科技成果快速产业化的市场需要,不仅造成了大量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闲置浪费,而且制约了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风险投资既为农业高新技术在农村落地生根提供了资金,而且可以依托风险投资管理团队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大力提升农业科技项目的资本回报率,为农业科技的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形成政府、企业、风投公司和科研单位多方参与、农业高新技术与农村产业升级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另外,发展农村风险投资还有利于调动农民的创业积极性,提升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投资对于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者来说,实际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可以鞭策其在投资公司的帮扶监督下提升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二)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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