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民法意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制节目的社会功能分析
【摘要】电视的普及不仅休闲娱乐了人们的业余生活,还向人们传播了知识,尤其近年来法律类节目的开办,提高了国民整体的法律素养。法制节目的开办及流行丰富了电视节目的类型,为观众科普了法律知识,提高了观众的法律意识,加快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着重从法制节目的社会功能出发,研究其给观众及社会带来的影响,不同的社会影响势必带来不同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法制节目;社会功能;法律意识
一、法制节目概述
在众多电视节目中法制节目占有一定的收视率,法制节目即以法制背景、法治教育为主旨的电视节目,它以案件分析或剧情讲解的方式呈现在观众面前。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分析案件蕴含的法律知识,通过对案件涉及到的法条的讲解,拉近了法律与公众的距离。法制节目以电视或网络平台为载体,采用纪实的制作手法,再现了案件、人物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知识,是以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实际生活的联系为着重点的作品。法制节目具有影视作品的基本性质。电视节目独特的可视性、观赏性以及可传播性区别于常规的法制宣传手段,区别于单一的说教和法律知识的灌输;其节目的制作选题立足于真实的案例,结合法制教育,通过交叉复杂的人物关系、跌宕起伏的案情、认真负责的查案破案经过,最终到达严谨公正的审理阶段,以完成法制节目整体的展示。法制节目具有独特的法制特征。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与教育是法制节目开办的初衷,节目的选题与内容都彰显了法律精神和普法理念。以《今日说法》为例,其以公众身边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进行普法宣传,该节目根据正叙或者倒叙的叙述方式给观众“讲法律故事”,并且穿插情景再现、侦查人员现身讲述和采访目击者或知情人的画面来丰盈节目内容。“故事+演播室权威点评”的节目构架,结合专家的评说,进一步阐明法律问题,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法制节目的社会功能分析
(一)法制节目社会功能的积极影响
法制节目自开办以来发展迅速,观众范围广且年龄跨度大,对社会的影响深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多元且重要的功能。其节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极大提高了公民的法制意识。公民法制意识通过党和政府必要的方向指引、潜移默化的法制节目的传播、处处是知识的案情讨论等形式得到强化。除上述功能外,还体现在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制信息、强化公民的法制观念、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等正面功能。
民法精神的用途论述
作者:马开轩 单位: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欧陆社会以1135年《学说汇纂》手抄本被发现为标志进入所谓罗马法复兴的历史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突然发现这是一现成的完全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体系,足以满足一般的财产和契约关系。这场运动影响深远,就像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说的那样:“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灭亡,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复兴带来的个人独立自由、私人权利神圣观念的广泛传播最终导致了17—18世纪席卷欧洲的一场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权力制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主张用以反对封建专制,为近代欧陆政治文明的最终形成铺平道路,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与发展描绘出了蓝图,推动了西方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可见,在欧陆政治文明的形成过程中,民法传统以及附之于上的民法精神功不可没。民法精神培育了政治文明所需要的土壤并且为其提供了运行的外部环境,正是民法精神、民法传统推动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形成和进步,罗马民法精神的普及和复兴直接影响促使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形成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制度民法精神在我国的兴起
“民法”一词乃舶来品,我国历史上没有“民法”这个词。因此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缺乏西方那样的民法理念和传统。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我们在经济上几乎照搬苏联的生产资料国有化及相应的生产分配理论与实践,发展到“”时,干脆“狠批私字一闪念”,对私有财产的剥夺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这样荒唐的事情大行其道,拥有私有财产被认为有“罪”。这样极端扭曲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与强调私人财产权的民法是背道而驰的,以致在改革开放之前,社会民众对民法所承载的精神知之甚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全面实施改革:对内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搞活,与世界经济接轨。同时大力恢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80年代中期,与民法相关的制度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等相继颁布,尤其是1986年颁布的作为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民法通则》被外界解读为中国的“权利宣言书”,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法在中国大陆重新得以正名,民法精神和制度伴随思想解放运动和全国性的“普法”教育运动在人们之间快速传播和宣扬。
1992年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改革目标,这为中国民法的大发展铺平新的道路、开辟新的航道,中国的民法建设开始大踏步地和世界民法发展潮流接轨。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一些重要的民商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等相继出台。甚至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规划中明确将制定中国民法典作为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成的标志,而《民法典草案》亦于2002年由立法机关向社会公布。中国的民法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中国社会的个人权利意识、私人财产保护意识空前高涨,民法精神、民法意识在中国社会的普及和传播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呼唤民法精神的传播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可见,建设政治文明实施民主政治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政治理念文明、政治过程文明、政治制度文明等,其核心是政治的法治化。从法治的角度看政治文明,不难发现政治的法治化状况与政治的文明程度成正比;没有法治的政治不可能是民主的政治、文明的政治。所以说,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任务,其实就是将法治推向政治领域,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任意的政治,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人治的政治,以实现“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因此,建设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就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向纵深领域。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因此,建设政治文明必先建设法治,西方的政治文明经验也验证了这一点。而建设法治必先建设民法,建设民法必须大力弘扬和传播民法精神民法文化,使民法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人们不可动摇的生活原则。
医学生法制教育构建研究
摘要
当前我国医学生法制教育未受重视、教育内容不成体系。新时期对医学生法制教育理念的要求是树立医学生的尚法意识和培养医学生的尚法理念。医学院校应该构建以学校教育为基础、社会教育为辅助、学生自我教育为目标的推进式教育模式。
关键词
医学生;法制教育;教育理念
目前,法律基础教育已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普及到医学院校。如何正确引导与规范医学院校大学生的行为是医学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而实现的方法则是法律信仰的培养。然而,医学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着重知识传授、轻信仰培养的倾向,大多数学生仅仅将法律作为一门课程学习,学而不用;少数学生因个人兴趣或家庭因素能现学现用来帮助家人或朋友;还有极少数学生则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很大的偏颇,把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可以向合理的学校规章制度甚至合理的社会规范挑战的一个坚强的理论后盾,给学校乃至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危害。医学院校的学生由于专业的特殊性,在今后工作中面对的是患者的生死,承担的责任重大。笔者针对医学生法律意识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的特点,从医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入手,结合新时期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要求,进行医学生法制教育观念理论的研究,通过培养医学生尚法意识,树立法制教育在医学院校素质教育中的核心地位。
1医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1.1医学生对法律的理解现状
现代民法中的私法自治
关于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在历史形态上并没有明确的划分,有民法学者认为,近代民法衍生于资产阶级革命后,表现为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影响下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及个人主义的张扬,而现代民法则是以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或高度现代性为背景的。也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之外并不存在一个不同历史形态的现代民法,现代民法只是在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上发展、修正的法。近代民法修正领域的生成和发展使其获得了“新的生命力”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型对应于自由主义国家向福利国家的过渡,其根本原因是要矫正自由主义之流弊。”因此,“‘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在很大程度上都不是对事实的描述,而是一种理想型或者说典型分析方法,它们超越了具体情形,是为了突出现象之间的关系和意义而采取的一种知识手段。与此相适应,作为民法支柱理念的私法自治也在契机中得以进化。这种进化不仅为民法理念内部的自我调整,而且蕴含着突破私法领域的趋势。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作为西方文明的产物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被赋予过纷繁的内涵,其深邃悠远的理念与价值饱含着可被学术探讨的诸多路径,本文所拮取的“市民社会”是在某种程度上被法域限定了的实体概念,而民法简单而言就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法”豐。由是观之,在市民社会的演进中考察私法自治的嬗变具有无可辩驳的合理性。
在古希腊时期市民社会已经诞生,但其与政治国家的涵义高度重合,市民法被义务本位的观念所统治,在此混沌合一的观念或存在当中我们无从考察私法自治理念的变迁。16世纪开始,经公元17至18世纪,在资产阶级反对专制王权与君权神授的斗争过程中,被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观念“再创造”的市民社会的概念方具有了在私法领域可剖析的逻辑内容,私法自治的产生与近代市民社会的形成密不可分。19世纪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原有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大转变,加之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乃至20世纪中叶国家主义的盛行不断渗透和侵吞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实体空间被限缩,其意义被重新考量,以至于连私法领域中被奉为圭臬的私法自治都不可避免地遭到普遍质疑。时至20世纪,以80年代往后尤甚,市民社会理念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得到拓深,有学者称之为“市民社会理念的复兴”豑。此时我们不禁疑问,这种市民社会理念的复兴其根源何在?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与近代形成的市民社会是同一,抑或异质?如何在市民社会的发展中揭示私法自治自身的属性?如果理念的更新势必影响私法领域的完善,那么它又将以怎样方式确立现代民法中私法自治?让我们投入到市民社会与国家从分立与对峙到妥协与融合的博弈与制衡的历史源流中去寻找解开疑问的答案吧。
一、私法自治的确立
私法自治的产生源自于民法(私法)权利本位观念的形成,私法自治的涵义一般被理解为“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豒,即其给个人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精髓是自己判断、自己决定和自己责任。衍生于私法自治的契约自由,权利不可侵犯以及过错责任三大原则被自由世界各国作为民事立法的基础。
勿庸置疑,近代市民社会思想的发展为私法领域中私法自治的产生提供了一片沃土,它是私法自治获得其生命力的源头。源起于启蒙时代的自由主义精神与天赋人权的思想将批判政治专制,保护个人自由作为基点,与市场经济中弘扬的“维护自身利益和经济自由是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的观念天然契合,此时,市民社会与国家被置于“相对立的两极,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成长,而国家的存在仅是为了维护个人权利可控与有序的自由行使,个人权利构成国家权力运行的界限。这是民法权利本位观念形成的时期,在这个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极度张扬的时代中,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被理所当然地作为统一体等量齐观,理性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行不悖,并强调这个统一体只能通过理性人在自由经济体系中抉择自己得到实现。此阶段市民社会与国家博弈的结果是市民社会保有了发展史上最广阔的空间,以自身控制了国家权力,统合了多元的社会利益,使得私法自治的理念得以孕育。
我们以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根本法,私法自治理念的产生则最大化地反映着市民社会的价值需求。在初始的民法意识形态中,私法自治与平等主义取向、实施民主政治、保障私有财产、开放市场的经济社会,是最为相容的。近代市民社会中的私法自治是弹性很强的法律观念形式,国家作为手段,处于“监护”市民社会生活的状态中,其话语权最大程度地被私法自治理念所抑制。乃至于有学者慨叹“通过民法来组织社会生活,是西方法律早期的令人惊叹的方式,它有效地将国家权力排斥在私人生活之外,达到了‘无为而治’(即自治)的境界。此时的私法自治往往被奉为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基础”和“根本价值所在”,造成了一种它“无所不在,无所不包的假相。然而,私法自治真的可以等同于“无为而治”吗?市民社会能够凭借民法中私法自治观念而逻辑自足吗?
非法学专业创业法律教育论文
一、《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制度》
当前,尽管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仍未达成统一,但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并以自治为基本理念,但民法的自治难以解决市场的失灵、外部性及公共产品投资问题,因而需要国家权力的监管、调控以及并从新的角度来思考公共产品投资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经济法至少应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环境资源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其所调整的不是私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与调控。基于此认识,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市场行为法如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均属于民法的内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则常被划归于经济法的体系范畴。根据上述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划分,可以说,民法和经济法均调整市场行为,均与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民法侧重于市场主体及其自主决定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对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为的局限进行政府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民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因为不了解民法所调整的私主体行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公权力干预的正当性。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被划入经济法体系范畴的单行法,其所涉及的侵权关系、合同关系均以民法上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因此,对于经济法专业的法学本科生而言,民法是必修的基础课程。由于经济法与市场监管与调控紧密相关,常常被列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法律课程,但受专业课程计划的限制,不可能为法律课程留下充分的空间。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背景,他们很难真正理解经济法的真正内涵。即使学到一些“法律知识”,也很难能在实践中准确地运用,实际上不能达到教学目的。因此,对非法学类专业而言,单纯一门经济法课程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开设更多的法律课程从专业课程规划的角度又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受学科意义上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限制,而应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视角来进行课程设计。相对于“经济法”,“经济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涵摄民法范畴内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从而有助于解决经济法课程前提性法律基础之不足,而且也便于将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具体的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整合。
二、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课程设计的三个层次
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及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基本内容。课程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内容有个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为全民法治观念,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即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法律课程将成为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目前,各高校经管类大多仅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课,很少未开设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尽管思政类课程中涉及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介绍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是将法律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对待的,其侧重点在于尊法守法意识的树立,与作为专业类法律课程的基础以及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基础类课程中的《经济法学》课程的讲授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背景,仍需先行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第二层次即经济法律制度。该课程属于学科基础类课程,其内容主要介绍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说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认知和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目标则应适当增加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第三层次为专业类课程。这类课程是根据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设的课程。经济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十分庞杂,只能侧重于基础,而难以具体和深入。更为深入的内容只能就不同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另行开设。比如人力资源方向,需要专门开设劳动法,工程管理专业需要开设建筑工程法,物流专业方向需开设物流法规,而对外贸易专业方向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商法的专业法律知识。这一层次的法律课程由于是针对具体的专业方向需要而特别开设的,故在教学目标上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它已经较为偏向专业需要,是对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的进一步深入。但相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属于经管类的基础类课程。
三、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设计与创业教育之协调
当前,已出版的各类《经济法》教材近百种,但大多数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而编写的,虽然部分教材考虑了非法学专业的需要,但并未针对特定专业的自身特点,而是力争“包罗万象”,由各专业根据不同需要自行选择需讲授的内容。由于缺乏明确的针对性,这样的编排内容全面有余,但系统性不足,几乎毫无例外地均是依照单行法律来设章分节。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这样的教学内容安排只能使他们掌握一些零散的经济法律知识,而难以形成体系化的认识,更无需谈法律的具体应用。为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教育部提出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校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要求将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编写适用和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尽管法律教育并非创新创业教育之重点,但法律课程建设无疑是创新创业——尤其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迄今为止,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还未能充分考虑创业教育之需要。创业法律教育的关键是让学生了解创业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并能将之运用到创业工作中去,而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的设立、公司治理、投资者内部关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市场经营与竞争等等——几乎均与经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故此完全可以与经济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设计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律制度》课程的内容设计可考虑以创业过程为线索,将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贯穿起来。这样不仅可满足非法学专业尤其是经管类各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要求,而且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体系化理解和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四、结语
自力救济存在的正当性
作者:万小燕 单位:新疆社会科学院
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中的自力救济局限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则被排除在成文法意义上的制度之外,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28条、129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一般性规定,而2009年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30条、3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情形下的责任免除。可见,立法者对自力救济仅为有限性认可,公力救济在我国权利救济体系中仍处于绝对主流的法律地位,这种公力救济为主自力救济为辅的立法模式,为自力救济特别是自助行为留下了相当程度的制度空间。笔者认为:由于民事权利的易损性与公力救济的高昂成本,只要自力救济符合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理应承认其合法性。实际上,现代社会中自力救济的事例并不少见,如在计算机软件和网络空间,自力救济反倒是最有效、最便捷的首选方式,但由于缺乏民法中的统一立法规定,网络空间的自力救济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
而由于我国成文法的传统,司法实践中对自力救济的态度显得更趋于保守,如下案例:案情:被告黄某于1992年租赁安仁县某公司门市经营五金建材,1994年9月30日,黄某向原告邓某借款5000元,并在借条上约定黄某于1994年12月30日归还原告本金。同年11月25日,黄某离开安仁县此后未再返回。次日,原告邓某及黄某的其他债权人来到黄某用来经营的门市部,各自拿走了黄某仍留在门市部的建材,并共同写下物品清单的各人收执一份。1997年1月20日,邓某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准许以所拿走的被告的物品折抵部分债务。被告黄某未予答辩。审判:在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安仁县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认为:原告邓某从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法院起诉,到199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了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其要求被告黄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告邓某从被告黄某经营的门市部拿走黄某的物品及擅自变卖法院扣押财产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其要求以拿走的物品抵偿部分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于1997年6月7日判决如下:驳回邓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及要求以其拿走但被法院依法扣押的物品抵偿部分债务的诉讼请求。
撇开本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不谈,原告在被告离开当地后拿走被告一定财物充抵债务的自力救济行为显然未能得到法院的承认。但从本案来看,被告在借款后销声匿迹并拒绝应诉,显然具有逃债的故意,而被告对其在门市房中放置财产的消极管理,则是以债务的不履行作为交换的条件。在法经济学视角下,根据法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追求自身利益时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这种动机和由此产生的行为有其内在于人本身的生物学和心理学的根据。[2](P78)本案中,被告显然已经意识到,当债务总额已经远远超过其所舍弃的财产价值时,逃债所得的利益明显超出货物被他人侵占甚至变卖所遭受的损失。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角度考量,债务人遗弃在门市房中的物资,尽管所有权在法律上尚且归属于债务人,但一经进入偿债程序,债务人也面临失去对上述财产的支配权和利用权。除此之外,债务人还将另行支付其他财产用于还债。本案中原告邓某和被告黄某其他债权人将黄某遗留在门市房的物资占有并变卖的行为,应属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传统的自力救济不同,自助行为更具有主动性,对权利的救济效果亦更为直接,否则权利人的权利救济可能就只能沦为空谈而无法实现。根据这种认识,本案的判决难以称为公平。
自力救济在民法上的应有地位
格雷说:“社会提供给人们的保护其利益的方法大约有五种,一是允许人们自我保护,即自助(self-help)。二是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被告的行为。三是请求法院判令损害赔偿。四是行政机关的介入。五是刑法惩罚。”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最快捷、最有效的救济方法当然是通过自力救济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即时得到有力的保护,同时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自力救济的合理性就在于:在一些领域,由私人自己来实现权利是在法的思维世界内发生的,不会在私人之间产生暴力冲突,因此应当允许私人以自力实现权利。在另一方面,之所以允许由私人以自力实现权利,是因为否则的话,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权利就不可能实现了。[3](PP122~123)故笔者认为,通过自己的力量救济正在受损的合法权利是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方法,具有其他方法无法比拟的效率性,应当承认其合法性。民事权利本身从权利人的行为范围上理解,即包括有在受侵害时进行自力救济的可行性,否则与权利人切身相关的生存利益就只能等待事后公力救济提供的消极补救,在实际受侵害时则毫无保护可言。权利人通过自力救济取得的利益补偿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
社区教育居民法律素养提升研究
摘要
目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社区居民法律素养普遍不高。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养,玉环县教育局和玉环县社区学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实践,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社区居民的法律素养有了大幅的提升。
关键词
社区居民;法律;素养;运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社区居民的法律素养不断提高,居民知法守法意识有所增强,但与一个法治国家对公民的要求还有段差距,而且每年都会发生一些公民通过违法手段来表达维权诉求的案例,如2013年7月20日北京机场冀中星爆炸事件、2014年5月福建泉州陈金泉等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2017年2月16日江苏省人民医院号贩子赵某持刀刺伤孙倍成医生的“非典型伤医事件”。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还没有达到一个法治社会对公民的要求。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区在公民道德教育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社区公民教育的内容涵盖了法制、信仰以及其他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符的教育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高屋建瓴的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以蹄疾步稳的姿态,推动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征程。玉环县社区学院作为玉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承担着对玉环县315个村(居)社区教育的指导工作。作为一位社区教育的工作者和管理者,近年来,笔者围绕本地实际,对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养进行了有效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玉环县社区居民法律素养现状
玉环县隶属于浙江省台州市,是全国14个海岛县之一,也是全国百强县之一。下辖3街道6镇2乡,2016年末,玉环县户籍人口总数43.1807万人。为掌握玉环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向全县五大集镇社区居民发放问卷500份,收回了近350份,并进行了分析。一是调查对象分析。本次调查30岁以下的人员占24%,30到45岁之间的人员占65%,46岁以上的占11%。工人占33%,个体工商户占54%,在家待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占13%。初中及以下学历占14%,高中或中专学历占12%,大专学历占63%,本科学历占11%。二是社区居民法律手段运用情况。被调查对象均没有选择“经常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选择“很少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占72%,选择“没有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占28%。三是对“法律维权”的信心。没有人选择“法律越来越成为富人和有权人的代表”,选择“有,对法律有信心”占58%,选择“现在没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占42%。四是对“购买到伪劣商品”的处理。选择“只能自认倒霉”占10%,选择“到商场与售货员理论,要求退钱”占23%,选择“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解决”占67%。五是对“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没有人选择“习以为常,不了了之”,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纠正单位违法行为”占8%。选择“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占92%。六是对“发生抢劫案”的处理。发生了抢劫案,社区居民的都选择了报警。选择“挽回损失不抱太大希望”占40%,选择“公安机关能够破案”占60%。七是对“如何对待村委会决定损害社区居民合法权益”的处理。没有人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选择“通过协商,要求改变或撤消该决定”占85%。选择“别人没意见,我也没意见”占15%。八是对“学习法律”的态度。选择“有需要时才去接触了解法律”占70%,选择“经常关注法律动态”占20%,“完全不会主动接触了解法律”占10%;最想学习的法律知识的排序分别是:劳动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了解法律途径的排序分别是:电视、网络、报刊、书籍;受社区居民欢迎的法制宣传方式分别为:定期开设法律知识讲座、组织观看法律知识视频、以海报和小册子等形式宣传法律。九是社区居民遇到的纠纷排序。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纠纷的排序分别是:财产纠纷、婚姻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
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论文
一、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的误区
1.认为案例教学就是举例教学。持这种观点的教师,往往是在讲授理论知识后举例,用刚讲过的理论去分析案例,或用案例来进一步验证和说明理论;或者是在讲述基本理论之前用简要案例作为开端,引出所要讲授的某一法律问题。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通常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无论是案情的介绍、问题的提出还是结论的得出等,都受控于教师。
2.认为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一样,仍是以教师为主体。部分教师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引出案例、分析案例、解答案例,学生只是授课对象,被动地接受知识。虽然有时教师的某一精彩案例解评获得学生的喝彩,但这种完全或主要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忽视了对学生思考过程的关注,不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方式。就法律基础课程而言,在这种教学模式中难以培养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3.认为教学中运用案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个具体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原理,因而所选的案例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的法律知识点。然而,由于课时有限,教师不可能对所有知识点都进行详尽讲解,其中部分知识点通过案例讲解,学生能较好掌握,还有些知识点只能粗略讲解甚至省略,其结果导致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零碎的、片段式的,不能形成对法律全面、系统的认识,不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上述认识误区导致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未能达到理想效果,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也未能得到有效提高。
二、如何在法律基础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
使用案例教学方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更好地实现教学目的。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形成法律思维,增强法律意识,所以案例教学应致力于实现这一教学目的。这需要教师在课前进行精心的准备和设计,包括选择案例、设计教学过程、组织引导讨论等。
(一)案例选取应遵循真实性、典型性、综合性、疑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