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民法学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民法学

民法学教学革新论述

作者:荣荣 单位: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方法过于单一、陈旧民法教学改革虽已进行多年,但收效甚微,教师的授课仍以“满堂灌”,“填鸭式”为主,教学主要围绕教师讲授法律知识展开,课堂以教师为主导对教学进程进行有效控制,组织教学,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法律条文。这样的教学方法忽视了法律的应用性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过于强调传授知识的系统性、理论性和条理性,难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管教学中也加入案例教学,但所用案例也几乎是陈旧的、考试型案例,而且知识运用环节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未能得到重视。学生即便会做这样的复杂案例,一接触到生活中发生的即使是简单的案例,也往往无从下手。

忽视对学生进行律师思维的培养目前高职民法教学倾向于培养学生的法官思维,即使做案例分析也都是从执法者的角度出发,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角色教学,很多的案例解析教材和考题的参考答案也是执法断案式的结论。而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很少能在法院担任法官的工作,大多从事律师助理、企业法律顾问、文员等工作,这类工作需要学生具备律师的法律思维,要为自己的当事人或所在单位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在教学中培养学生力争说服法官的思维能力。由此可见,传统的民法教学没有考虑高职教育的特点和学生就业的需求,只是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实践能力的培训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这使得法律职业与民法学教学之间缺乏制度联系,民法学教学与民事法律实践脱节。因而民法学教学必然做出积极的改革:采用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法律思维,把“填鸭式”的民法学教学模式转变为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的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教学模式。

对高职民法学教学改革的建议针对学生就业难,实践能力差的现状,在授课过程中,应以学生就业岗位所需的能力为核心,有的放矢地安排课程内容。

(一)转变教学理念,针对毕业生的就业岗位设置课程内容。

1、明确教学目标经过多年来对我校法律文秘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跟踪回访,法律文秘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主要有:律师助理、企业法律顾问、秘书、文员、人民调解员、书记员等。根据学生就业岗位可以看出,民事案件分析及提供民事法律意见是从事该类职业必须具备的一项关键能力,因而也是法律文秘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项核心技能。据此确定民法学的课程目标是: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变动、人格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民法基本理论知识,培养和提高民事案件分析能力、提供法律意见能力、解决民事纠纷能力、自学能力、工作能力、创新能力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素质。

2、整合教学内容经过调查,从用人单位反馈的意见来看,用人单位对学生的实践能力颇有微词。我从分析职业岗位的知识、能力、素质出发,特别是针对性地分析了各职业岗位,在民事法律咨询、民事案件处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将教学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民法基本理论分析。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整合民法基本理论知识体系,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民事权利主体确定、民事权利客体认定、民事权利变动后果四个模块,为从事实践操作奠定理论知识基础。第二部分为民事案件处理实务。以民事纠纷处理为主线,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民事纠纷处理实践,将实务部分划分为人格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四个部分,每个部分再细分为各种具体的案件纠纷,体现了理实一体化。第一部分着重在民法基础知识的讲授,为避免内容枯燥,可采用主题讨论等方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第二部分主要是综合能力训练(即民事案件分析能力、提供民事法律意见能力、民事纠纷处理能力)。每一部分,都首先是一个相对简单的工作任务,后面是逐渐复杂的工作任务,但是后面的任务与前面的任务,有一部分知识点是相同的,知识在不断的循环、不断的反复训练过程中,得到认知和强化。如:人格权部分,将其按照由易到难分为:一、肖像权纠纷;二、名誉权纠纷;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医疗、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几项工作任务,这些案件都是司法实践中发生频率较高并具有典型性的案件。通过逐渐复杂的工作任务,可以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在教师教学过程中后面的案例纠纷会减少指导的成分,增加学生独立完成任务的成分,强化学生制定工作计划的能力与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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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中的诊所式分析

 

1诊所式教学法的特点   1.1教学内容上以真实的背景材料为基础   传统的法律教育注重的是理论教学,对学生思维的训练往往是建立在已知或者虚构的基础之上,培养学生对法条的理解,领会立法精神。这种模式为学生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如若缺乏理论应用于实践的机会,则使理论和实践发生脱节,从而使学生的应变能力及法律应用中的一些技能得不到应有的训练。   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以真实的背景材料为基础,学生通过接触真实的案件,可以参与案件的全过程,能够深切的体会到律师的社会角色,从而使其所学知识与实践充分结合,训练法律领域中的一些技能,例如谈判、文书的起草等,最终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2教学方法上以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为特色   传统的教学以老师教授,学生听记为主的单向模式,而且大部分是合堂上课,学生的人数达到百余人左右,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几乎是零。而诊所式教育则不在局限于教师讲授为主,而是以互动的方式为特色。指导教师在教学上采用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的教学方法。   ①这种方法极大的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人。   1.3特色鲜明的思维训练方式诊所式教育要求学生不再是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去探究公平公正,而是要求学生以律师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要结合具体的而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探究,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1.4教学效果的丰富性传统的教学中对学生的掌握效果的考查大都是通过考试成绩来进行评价。而诊所式教育采用多种教学法让学生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获得多方面的收获,可以看到别人和自己的表现,明了自己的优缺点,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更重要的是在办案中去了解作为法律工作者的重要性。   2诊所式教学法在民法中具体运用的基本条件   诊所式教育是法律教育中的组成部分,是对传统的法律教育的创新,同时也是对传统法律教育的补充和完善,其在现有的阶段还不能完全的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所以,在民法中开展诊所式教育需要逐步进行,在民法中开展诊所式教育所需的基本条件:   (1)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以供学生会见当事人及和当事人进行交谈。为了更好的使其工作顺利的开展,该场所还需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档案柜、图书资料等。   (2)诊所所需教师。诊所的顺利开展还必须有相关的教师的参与,对于教师要求其应当具备硕士学历,掌握扎实的民法的理论知识,同时还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兼职,有着丰富的办案的经验。此外,还可以聘请一些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和退休的法官来担任诊所的教师,组建成一只专兼职相结合的优秀的教师队伍。   (3)有一定的案件来源。为了保证案件的固定来源,诊所中专兼职律师对于其所接的案例就可以拿到诊所来完成。另外,为保证诊所充足的案源,我们还可采取其他方法来开拓案件的来源,比如增加宣传力度,将诊所的工作向社会公众宣讲。还可以和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合作,利用国家正式法律援助机构的影响和案源来增加案件的数量。   (4)要有一定的办案经费。目前对于经费的来源出了资助外,纵观其他学校可以看出还可通过以下的途径解决:一是和学校进行沟通,从而获得一定的经费支持;二是通过宣传,获得社会的赞助;三是让诊所中的有能力的当事人可以适当的承担一部分。   (5)诊所学生的选定。对于诊所教育的顺利开展还需对诊所的学生严格把关,一般来说诊所的学生应当以大学三年级的学生为主,因为这部分学生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知识体系,对于诊所开展所应当具备的知识体系中的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民事法律文书等基本课程都已学过。   3民法中引进诊所式教学法欲取得的效果   现代法律教育的目的是输出具备专业知识和法律基本职业技能的应用性人才,而传统的教学已经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所以,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学专业的特点,发展诊所法律教育,推动法律教学模式的改革,培养具备法律职业技能和具有法律职业道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就成为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所在。其重点在于,我们不能把诊所式法律教育看成另一种灌输知识的模式,而应当用它来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法律思维能力,使其知道如何在实践中学习法律和应用法律。②   根据诊所教育的目标和特点,在教学中欲达到的效果有:   (1)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美国法官、现实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杰罗姆•弗兰克(JeromeFrank)曾说“:法律实践与判案不是科学,而是艺术,是律师和法官的艺术。任何一门艺术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可以从书本上学到的,无论是绘画、写作还是法律实践。一门艺术的最好教育方式通常是在这门艺术实践中有着很高技巧的人指导下进行学徒式的训练。”③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接触的都是真实的案例,通过运用民法中所学的理论进行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并根据不断反馈回来的信息对其进行分析,这样就有效的锻炼了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学生可以通过诊所学习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人际关系。在诊所中,学生以律师的身份会和各种各样的当事人打交道,这就需要交流和人际关系技能发挥,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会找出人际交流的方法加以实践。   (3)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从美国诊所教育产生的背景来看,法律诊所教育不止于教育方法的改革,其中还承载了社会功能,该功能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一种法律援助的模式,向学生提供了非功利的公益法律服务的概念。  #p#分页标题#e# ④使公益法律服务的理念深入法律工作者的人心,使其认识到律师的职业不仅仅是意味着高收入,更象征为社会公正和公益服务。在诊所教育中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例,尤其是援助性的案例,将不断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无形中也学会的做人的准则。   (4)用诊所教学法检测民法的教学效果。   ⑤诊所式教学运用过程中,学生对其接触的真实的案例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讨论,以便最大程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分析和讨论过程中,就会运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因此,指导教师可以从旁了解到学生对民法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从而理论与实践在不断的检验、总结中螺旋式地发展,互相依赖、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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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教学方法分析

 

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当中,民法学的基础性地位是其他法学课程无以比拟的。在理论层面,民法学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足以构成支撑整个法学专业的理论根基,法理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权利理论皆发轫于民法学。民法学的思维方式对于其他部门法学而言具有极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在实践层面,整个社会法律纠纷的构成中,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而且民事纠纷也远比其他种类的法律纠纷复杂,民事案件的正确审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良好的民法学理论素养和灵活的民法学方法论的运用。以上两个方面决定了民法学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学教育的成败。民法学“不仅是学好其他专业课的基础课程,也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逻辑思辨能力以及综合能力的核心课程。”[1]作为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具的法学课程,为了彰显其在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并发挥其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应有的功能,民法学应该拥有区别于其他法学课程的独特的思维模式以及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本文将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民法学教学的经验和体会,反思传统民法学思维模式和教学方法,并就如何构建与现代民法理念相适应的民法学思维模式和教学方法表己浅见,谨充砖材。   一、民法学思维模式及其特征   民法学思维模式是指运用民法学理论进行学术研究,或者按照民法学的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民事实践问题的方法,简而言之,民法学思维模式即民法方法论。民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都会采取一定的思维模式。近代民法发展至德国法时期,民法学逐步走向科学化和技术化。我们在承受了德国民法学理论和民事立法的同时,也继受了德国法的思维模式。通过比较近代以来大陆法系的两部标志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可以看出,德民并没能如法民一样开创了一个新时代,换言之,在实质精神方面,德民要远远逊色于法民,从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德民是一部守旧的法典。那是什么让德民取得与法民相媲美的历史地位,并成为后世诸多大陆法系国家纷纷仿效的模板呢?笔者认为,德民最大的贡献莫过于其立法技术的考究、概念用语的严谨以及所采用的民法学思维模式的精致。从而“使得民法学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的产物,使得民法可以通过一系列具有逻辑层次的概念去表达和把握,民法的思维走向了理性。”[2]从这个意义上讲,德民其实也开创了一个新时代———民事立法体例和民法学思维模式的新时代。   由德国法孕育和倡导的传统民法学思维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极尽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思维方式,[3]在高度抽象的思维模式的影响下,民法学逐渐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学概念和术语,例如,法律行为,行为能力,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客体等,成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学说的基本构成要素,这就要求民法研习者和实务人员必须具备高度抽象思维能力,才能准确把握民法概念和术语的真正内涵,才能深刻把握民法制度的价值诉求,进而构建以民法基本理念为指导的民法价值观和民法方法论。   (二)严密的逻辑性   德民在立法体例上的贡献莫过于首创了总则分则的立法模式,正是这一前无古人的创举,改变了自1804年法民颁布以后一直居于支配地位长达近一个世纪的“三编式”体例。①德民采用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的五编模式,相应地,民法学研究和教学也采用了总论和分论的逻辑编排,其中,总论是对分论中的概念和制度的抽象和总结,同时又构成分论中各项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   典型的如,总论中有“法律行为”制度,相应地在各分论中则有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等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在总论中有民事权利制度,各分论则对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债权、物权、亲属权和继承权)进行了介绍。因此,总论与分论之间存在一种一般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逻辑联系。各分论中的具体内容在编排上也并非杂乱无章,同样保持其内在的逻辑性,“这种逻辑关系可以概括成权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权利的成立要件、权利的内容、权利的保护等。”[2](72)事实上,潘德克顿法学者非常相信逻辑之无所不能的力量,他们比较成功地推导出“有主体必有其相对应的客体”、“有自然人必有其相对应的法人”、“有权利必有其相对应的义务”、“有义务必有其相对应的责任”、“有绝对效力必有其相对应的相对效力”、“有物权请求权必有其相对应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又无因行为必有其相对应的有因行为”。[4]概言之,不论是民事法律体系还是民法学体系,都以追求逻辑上自足为基本价值取向,缜密的逻辑性是民法学思维的重要特征和基本要求。   (三)以民法理念为指导   民法学思维模式的构建离不开民法理念的指导,如果说现代民法思维的抽象性、逻辑性特征之生成应归功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并使其成为现代民法思维与以法民为母体孕育而成的近代民法思维相区分的外部标志,那么民法思维(不区分近代与现代)在内在精神方面受熏染于民法理念而成就其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思维模式的特质,可谓是近代以来民法思维的本质属性。“理念者,事物(制度)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之谓也。它是以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为对事物(制度)本质所作的高度抽象与概括。”[5]民法理念,是指在市民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根本性的价值目标和私法精神,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守法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构建和私法生活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在民法产生和演变的几百年历史中,经过深厚的文化积淀和传承,形成了其自身浓醇的精神底蕴,孕育出人格平等、私权神圣、私法自治、保护交易安全等民法基本理念。这些理念是民法学思维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根本指导思想,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就是要通过教学使学生能够习惯性地在以上理念的指导下观察、思考和解决民法问题。#p#分页标题#e#   二、民法思维能力培养在民法教学中的地位分析   法学教育的关键,其实就是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提升,“法学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6]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具有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换言之,法学本科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具有较强法律职业能力的专业人才。何为法律职业能力?如前文所述,民法学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因此,可以说法律职业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民法学素养的高低,在构成民法学素养的诸要素②中,民法学思维能力居于核心地位,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民法学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的高低。因此,民法学教学的核心就是注重对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这比纯粹的知识传授和理论灌输更显重要。   然而,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投身律师行业的法科毕业生不会办案子,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当了法官后却不会审理案件。   面对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烂熟于心的民法法条却难以发挥用武之地,这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从业要求相距甚远,究其根源,还是因为目前多数法学院校的民法教学中对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有鉴于此,必须强化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的训练,在传授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其独立思考和灵活运用能力,使其熟练掌握解决民法问题的方法,并最终达到脱离课堂授课也能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境界。   总之,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部门法学,民法思维能力是学生能在将来的法律职业中进行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对所学民法学知识进行精确运用的基础条件。民法教学应确立以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为重心的目标诉求。   三、民法学教学创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须以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思维模式的适用为载体,传统民法学教学方法在训练和提升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方面难以发挥促进作用,民法学培养目标的转向客观上要求民法教学应走出一条创新之路,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倡导“回到原点”的民法学思维模式   民法学经过了几百年的积淀,已经形成了结构严谨、内容丰富、逻辑缜密的理论体系,我国在继受大陆法系民法学尤其是德国民法学理论时,很多是被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时至今日,很多传统民法理论被认为是“公理”,不容推翻。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用传统民法理论去解释一些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诸多新问题时,却出现了令人尴尬的窘境,面对这一难题,学者们徘徊于现实的无奈和民法理论的局限之间,无所适从。举例说明,按照传统民法,财产权可划分为物权和债权两大类,自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以降,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莫不遵从物权、债权两分财产权的模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的财产权如股权。股权是何种性质的财产权,是债权还是物权?很多学者就此展开了争论,或主张物权说,或主张债权说。   总之,在他们看来,非此即彼,并且不遗余力地列举了支撑其观点的理由若干,但实际上,其得出的结论甚至连其自己都无法说服。   至此似乎出现了理论上的困惑,一方面我们要肯定股权的财产权属性,另一方面又难以在固有的财产权体系中给予其安身立命之地。之所以出现这种窘境,究其源还是我们的预设前提存在问题,财产权本应是个开放的体系,在德民颁布时期,还没有出现债权和物权之外的其他类型的财产权,故财产权两分为物权和债权在当时是合理的,然而时过境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既不属于物权又不属于债权的新型财产权,当我们无法在现有的理论体系内给其一个正当的名份时,我们就应该回到引发该问题的源头,重新审视被我们视为万古不变的“信条”的理论前提是否存在问题,按照这种思维模式,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股权是和债权、物权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类型。[7]笔者将这种思维方式称之为“回到原点”,实乃对民法学理论批判和创新精神之推崇和期盼。   (二)引入“多主体”授课模式   目前我国的法学院校中的民法学授课主要由单一教师实施,但是由于民法学课程的思辨性特征,很多民法理论在学界并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某一个教师可能因为其固有的学术倾向,而不能对各种观点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客观理性的评析,这就会影响学生理论视野的开拓,限制学生发散思维能力和批判思维能力的生成。再者,民法学是一门涉及众多学科理论知识的法学课程,如伦理学、哲学、经济学等,如果仅从法学的角度去思考和理解民法学问题,难免会失之肤浅,民法学不是一个固步自封的体系,应该在与其他学科的互动中彰显其理论张力和博大宽广的法文化魅力。单一教师授课模式往往受限于授课主体知识面而不能在课堂上形成“科际互动”效应,从而使民法学授课氛围沉闷,甚至枯燥无味,不利于学生形成复合性和多视角民法思维能力。为了克服这种传统授课模式之弊端,引入“多主体”授课模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多主体”授课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由两个或多个教师共同讲授一堂课,而125重在强调授课过程的思辨性,引入辩论机制,倡导辩论式教学方式,而且还要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调动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形成富有论辩色彩的民法学课堂氛围。“多主体”与“辩论”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不仅克服了单一主体授课的弊端,也“改变了教师是知识的灌输者,学生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的传统教学模式,对于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批判性、逻辑性、创造性、心理素质的稳定性及语言的组织与表达能力都会有积极的作用,也是展示学生多方面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2](73)#p#分页标题#e#   “多主体”授课模式不是在任何场合都宜于实施的,也就是说,这种授课模式须以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前提。首先,必须存在适用“多主体”授课的必要性。由于这种授课方式需要两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师才能实施,其运作成本要远比单一授课方式要高,在当前很多院校专业师资不足的情况下,实施起来尚有难度。如前文所述,单一教师授课的弊端主要见之于授课主体难以单方讲授存在学理争议或者横跨多学科的民法学理论知识之时,因此,只有存在着两种情形时,才可考虑引入“多主体”授课方式。   例如,在讲述物权行为理论时,由于该理论在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多主体”授课方式无疑会增进学生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再如,在讲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可以由民法学教师与拥有哲学专业背景的教师共同讲授,形成互动。   其次,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师资条件。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多主体”授课的实施须以数量充足、质量优秀的教师资源为支撑。这一点对于师资阵容和教研能力较强的法学院校而言不成问题,而对于那些新建的和师资力量较弱的院校而言,实施起来颇有难度。为了解决此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引进一批既具有深厚的民法学理论功底又拥有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教师队伍;另一方面,整合和合理利用现有教师资源,打破不同学校和不同院系之间的师资流动壁垒,采用柔性方式,如“客串”方式邀请其他学校、其他院系的相关教师或者社会人士,如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授课。   (三)完善考核方式,丰富考试题型   民法学在各个院校一般都是考试课程,闭卷考试是各院校普遍采取的考核方式,然而,这种考核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对学生识记能力的考察,考试成绩并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对民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水平。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从未上过民法学课的识记能力强的学生,经过考前短时间突击亦能获得高分,这种失之片面的考核结果,实际上禁锢了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塑造和提升。   为了改变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应采取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在保留闭卷考试考核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科研考核,即以学期民法学论文撰写质量为依据,评定期末成绩,还应适当参考学生在平时上课,尤其是辩论式教学中的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另外,为了加强对学生批判性民法思维能力的考核,应对传统的考试题型进行改革,增加考核综合分析能力题型的种类和分值比例。笔者认为,应加大案例分析题的分值比例,另外还可以引入一种全新的题型———法条分析题,加强对学生法条解读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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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的难题及原因分析

作者:贾蕊 张芙蓉 兰西梅 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民法学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即使最深奥的民法理论也可以用生动的实例解释的浅显易懂,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事例也可能包含着深刻的理论命题。教学过程中,民法学课程组教师着重采取了以下方式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渗透与融合:(1)教师与学生互动。教师在讲解的同时,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促进学生主动思考。(2)从实例引发理论思考,由理论思考演绎更为丰富的民法实践。从实际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将各种方案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再从抽象的理论结构中分析出问题存在的各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与分析归纳能力。(3)考察民法制度的由来与演变,跟踪民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培养学生的发展观念和前瞻性思维。(4)密切关注民事司法实践,强调民法解释学的实际应用,拉近教学活动与司法实践的距离。

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教学改革要针对不同学生、不同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1)教师讲解这是目前最常用的教学方法。对于一年级的学生来说,民法学的教学还是应以这种方法为主,适当穿插课堂提问、小规模讨论。(2)课堂讨论针对民法学课程中一些重要问题、热点问题或典型案例组织课堂讨论,既能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锻炼学生的思维表达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加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又能有效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教学质量。为提高课堂讨论的质量和效率,必须事先让学生充分准备而不能随机讨论。具体做法可先布置讨论题目,介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主要争论观点,开列主要参考资料,让学生在阅读这些文章、广泛收集资料基础上准备发言提纲,并指定几位同学重点发言(或根据学生发言提纲质量选择代表不同观点的同学发言),其他同学可随机发言展开讨论。讨论结束时教师发表自己的观点及对学生观点加以点评,引导学生在课后进一步学习思考。(3)学生试讲对民法学中某些易于讲解的内容可让学生在精心备课基础上试讲,教师加以点评。这种方式能使学生对某一专题有全面认识,也锻炼了学生口才,增强学生的自主意识、竞争参与意识,提高学习兴趣。(4)学生自学民法学中一些易理解的概念、原则、史实、学派观点等,在教师提出思考题、列出参阅书目后交由学生在课间学习。教师在教学中以提问方式对学生自学情况加以考察,对学生自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答,逐步提高学生自学的能力。(5)案例教学民法以调整民事生活为其宗旨,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民法学的教学中能否有效应用案例教学,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这就需要教师精心选择典型性、有一定难度的民法案例,在讲授具体法律规定前就提出思考问题,让学生仔细阅读理解案例,如同置身案中,并结合提出的问题反复独立思考并进行分析研究,然后选择持不同见解的学生发言,鼓励展开辩论,让学生能够运用自身的分析判断能力来发现法律,这不仅提高了教学效果,更重要的是能让学生找到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1.教学内容的改革。我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比较全面、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践能力,适合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应用性法律人才。民法学课程本着培养具有平等思想、自由精神、独立思维、权利观念和公平意识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教学理念,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修养,深刻领会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系统掌握运用民法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实现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全面提高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社交能力、管理与组织能力等。

2.课程设置的改革。关于民法课程的设置,透过民法课程的设置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各高职院校都比较重视民法课程,加大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中民法课程的比重。我们认为,在我院法律事务专业民法课程教学目标的指导下,民法课程设置的改革要考虑内外两个因素:(1)就内部来说,应考虑民法知识的体系性和完整性。民法课程的教学体系应该是以学科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为依据,以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民法理论基础、较强的民法思维潜力为主要目标。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可以给学生搭起一个可塑性强的知识框架。(2)就外部来说,应考虑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该专业的就业岗位群为:律师、公证员助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区人民调解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书记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等。有学者更深入指出,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民商法类课程的比重,应成为我国高职法学专业课程改革的基本方向。据此,民法学课程内容的改革可以划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

(1)民法学理论教学部分就可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两块,共七个知识模块。民法学计划学时108学时(理论教学78学时,实践教学30学时。),七个模块计划学时分别为:民法总论36学时,人身权8学时,物权20学时,债权12学时,知识产权4学时,财产继承权12学时,侵权责任14学时。)具体为:模块一、民法总论,共36学时(理论教学36学时,实践教学8学时)。其中,①民法概述8学时②自然人6学时③法人6学时④非法人组织2学时⑤民事法律行为6学时⑥4学时⑦诉讼时效4学时。模块二、人身权共8学时(理论教学6学时,实践教学2学时)。模块三、物权,共20学时(理论教学16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其中,1、物权的一般原理4学时,2、财产所有权6学时,3、他物权10学时。模块四、债权,共12学时(理论教学8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其中,1、债的一般原理8学时,第十四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6学时模块五、知识产权,共4学时(理论教学2学时,实践教学2学时)。其中,第十八章知识产权概述1学时,第十九章著作权3学时,。模块六、继承权,共12学时(理论教学8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其中,①继承制度概述2学时,②法定继承4学时,③遗嘱继承4学时④继承的其他问题2学时。模块七、侵权责任,共14学时(理论教学8学时,实践教学6学时)。其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学时,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2学时,侵权责任的抗辩2学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8学时。

(2)理论教学的课程的重点、难点及解决办法。从整体而言,本课程的重点有三个:一是民法本质、民法精神、民法理念的理解;二是民法理论的法理逻辑结构与体系的准确把握;三是民法各具体制度规范的理解和领悟。将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密切结合,除理论教学上补充法律实务内容外,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尽可能地调动学生学习、思考的积极性,通过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实习实训教学形式增强学生的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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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诊所法律教育与民法教学的融合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关系

1.教育的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

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为核心,包括概念、原则、制度等,尽管在法律教学课堂,教师也会用引人案例的方式来授课,但最终仍然会用理论知识本身来解答案例,即传统的法律教育要求学生先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然后通过案例把他们运用到实践中去。这个过程是先有理论再有实践,从一般到具体的过程。传统教学始终认为不先掌握理论知识,就无从联系实际,很少考虑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需求。诊所法律教育则认为实践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学生通过具体办案,寻找法律问题,学习法律理论,并分析它,然后运用到案件当中,最终理解该法律理论。具体案例对学生有着全面的要求,除了要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有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技巧和方法等。

2.教育的环境差别很大。

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课堂上接受老师的讲授,或引人模拟法庭教学的方式,或到法庭旁听案件进行现场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环境是非常广泛的,它是实践性教育,可能在课堂上讨论、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整理材料、思考问题、会见当事人等;也可能直接参与庭审活动,当人或任辩护人;还可能在校外取证,获得案件所需要的物证、证人证言等。相比较而言,诊所法律教育的环境广泛,传统法律教育的环境单一。

3.教育主体的主动性不同。

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以在课堂上传授法律知识为主,学生是传统法律教育的接受者,而法律教师则是教育的主动者。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是教育的主动者,他们要解决所接案件中所有的问题,接案、了解案件、取证、准备词、辩护词等各种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结案等,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主动迎接各种挑战,法律教师只是起到辅助的指导作用,不具有主动性。由此可以看出,两种教育方式主动性主体不同,但主动地学习知识,带着问题去学习,其效果要比被动去学习的效果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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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案例教学论文

一、西北政法大学民法推行案例教学的条件营造分析

(一)西北政法大学高度重视民法课程在法学学生研习中的基础性作用,开设了必修与选修相结合,从基础理论课到案例研习课等不同层次的民法学课程,为民法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西北政法大学最初开设的案例型教学课程为民商事案例评析。后来,该课程逐步演进为案例研习课程,课程的人数也由原来200至300左右逐渐压缩降低至50人左右。目前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推行使得学校民法小班授课日益成为现实,进一步为民法案例教学的展开创造了条件。

(二)西北政法大学倡导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民法研习风气,倡导并支持教师积极投身法律实践活动,锤炼了教师的法律技能,也为教师开展案例教学提供实践支撑与积累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中很多都是法律事务所的兼职律师(还有一些教师兼任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着丰富的从事案例处理及诉讼的经验,并在律师实务及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有切身体会而且生动、具体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积累使民商法学院的教师能够有的放矢地针对实务问题进行案例教学及司法实践经验的传授。此外,西北政法大学积极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联合,推行了选任青年教学担任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的制度,进一步为青年教师积累司法实践案例进行案例教学创造了实践条件。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下设有民商事判例法研所,专门从事民商事案例的收集与研究工作,并广泛联系法院与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组织实践调研及典型、疑难案例的探讨等活动,为案例教学的展开创造了理论与实践对接的平台。

(三)西北政法大学在教学中注重民法的实践导向,开展多层次、多方式、多参与的民法案例教学,全面注重提升学生的法学素养及应用能力

在民法基础课程的学习阶段,针对学生刚刚接触民法,对民法的理论及司法实践均比较陌生的特点,我们注重针对学生的特点采取相对简单的编写性案例来启发学生的思考、激发学生民法学习兴趣、传授学生法律思维方法并锻炼学生应用民法基本理论来解决现实问题的初步能力。在民法教材编写方面,韩松研究员主编的《民法总论》与《民法分论》教材中都针对相关民法问题撰写了大量的民法案例,以便学生能够从理论到实践以及从实践到理论的相互对应,避免出现抽象地向学生灌输民法理论的倾向。案例教学法具有和其他教学方法相结合从而组合生成新的教学方法的优势。案例教学法根据其实际应用的目的和方式不同可以细分为案例实例列举论证教学法、案例评析教学法、案例讨论教学法、案例模拟实务教学法以及案例实训教学法。案例实例列举论证教学法是指在传授理论的同时,应用短小精悍的案例对理论进行讲解或者进行论证,对民法的基本理论进行说明以增强学生的理解及应用能力。案例评析教学法是指通过对一个或者几个民法案例进行评析,讲解案例的分析过程及分析思路,让学生通过学习来学会民法思维的应用。案例讨论教学法是指在学生掌握了民法案例的基本分析方法以后,让学生通过分组讨论等方式来进行案例学习,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的协作、法律思维与法律应用能力。案例模拟实务教学法是指让学生通过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件处理的实际过程并从中学习。案例实训教学法是指让学生在课余时间直接实际参与教师正在处理的案例过程中,与教师平行参与案件的相关处理工作,并让其通过与教师实际处理结果及文件的对比来学习相关案例处理的实际技巧。目前各类案例教学方法在西北政法大学的教学实务中都在被不同程度的采用,笔者将结合自己从事民法学及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的授课实际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实践中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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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的教学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时代的今天,中国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如何定位,这是每个有历史责任感的人必须予以回应的一个重大问题。学界基本上赞同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以重点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但对于什么是应用型人才以及如何培养应用型人才等课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较为混乱,从而严重阻滞了中国地方高等教育的正常或应有的发展。对此,怀化学院以胡建书记为核心的领导阶层在指出当前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应用型人才概念模糊、应用型人才培养难以落实、应用型人才培养缺乏核心以及应用型人才培养过于功利等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即“三位一体”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以市场为导向,以学校特色文化为依托,以‘应用’为特点,以专业能力素质培养为核心,确保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统一,确保公共能力、专业基础能力、专业发展能力的协调统一,确保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校园文化活动三大人才培养平台的协调统一。”[1]   毋庸置疑,“三位一体”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是对以往人才培养模式的超越与发展,是当下中国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最理性的选择。其中后一个协调统一是前两个协调统一的前提与基础,而在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校园文化活动三大人才培养平台的协调统一中,课堂教学又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因此,“三位一体”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实施首先应以改革课堂教学平台为突破口。改革课堂教学平台的理想路径在于:其一,课堂教学模式的设计应从“知识本位”转向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基础上的“能力本位”,并遵循能力素质靠学生主体自身内化形成的基本规律,改传统的注入式教学为启发式、探究式教学;其二,教学内容应立足于“基础与实用”,学科的系统性应让位于知识与技能的基础性与实用性,减少学术性内容,强化实用性内容;其三,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知识的自我建构,理论课向实践课学习以加强“体验”,实践课向理论课学习以加强“提炼”;其四,教学效果的测评标准应由传统的以知识技能达标(会什么)转向以能力素质综合发展程度(能干什么)为依据[1]。   显然,课堂教学平台改革的核心乃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两个问题,前者所要解决的是教什么的问题;后者所要解决的是怎么教的问题。“教什么的问题”乃“怎么教的问题”的前提,故而,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必然又以各专业具体课程教学内容的相应改革为出发点。目前,法学专业中的行政法学课程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课程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存在诸多缺憾,实在难以适应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旨趣,但学界与教育界仍未引起高度重视,已有的关于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研究成果也极少且过于浅陋,因此,为了真正有效贯彻与实现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精神与理念,必须认真对待与彰显行政法学课程内容的改革。笔者认为,行政法学课程内容的改革涉足教学内容之量与质的两个向度。    二、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之量的改革   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在课程教学内容方面要求教师能娴熟地驾驭教材、学生能融会贯通所学的理论知识,从而使学生学以致用,实现理论联系实际、服务地方的目的。但我国当下行政法学课程内容的设置存在严重缺失:一方面我们认可行政法是宪法之下的三大部门法之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部门法,因为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乃依法行政,而且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最多,行政法学乃教育部所确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也是最难教学的一门课程;另一方面我们对行政法学内容的设置则持歧视态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融为一体,在教材选取方面,大部分高校选择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使用该书时,学生的强烈反应是书太厚,教师讲授时也觉得内容过于庞杂、实在难以驾驭[2]。   就笔者所处的地方本科院校而言,政法系的法学专业课从总体上分为专业主干课与专业方向课两大版块,从刑法学、民法学以及行政法学三者课程数量的比较视角看,其中刑法学方面的主干课程包括刑法学(一)与刑法学(二),方向课程包括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学;民法学方面的主干课程包括民法学(一)与民法学(二)以及知识产权法学,方向课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以及婚姻家庭继承法;而行政法学仅一门主干课程并包含行政诉讼法学在内,且一个学期必须学完,每周4学时,由一个老师担任。如此,在我系导致的后果是,行政法专业的老师不想担任行政法课,即使担任也深感力不从心;至于学生,更是苦不堪言:畏惧写行政法方面的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担忧从事行政法方面的实践工作。诚如Sidney A•Shapiro教授所言,法科学生对行政法学只能存在一个不完整的印象,因为行政法学内容过于广泛,老师们不可能讲授所有的内容[3]。PeterStrauss教授讲得更为生动、贴切:我们的盘里所堆放的食物过多以至于教授们难以消化食物,更不用说学生能消化多少了[4]。据此,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之量的改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改革的理想对策在于:一是独立行政诉讼法学以合理界定行政法学主干课程;二是增设相关方向课程以保障行政法学主干课程的有效实施。   (一)独立行政诉讼法学以合理界定行政法学主干课程   相对于刑法学、民法学而言,行政法学是一门发展较晚的课程,因此课程内容建设方面十分滞后。   但随着中国行政国时代的到来,依法行政乃依法治国的关键,从而要求不断培养合格的从事行政实务的应用型人才。因此,我们首先应对行政法学课程进行“瘦身”运动,即把行政诉讼法学从行政法学中分离出来,还行政法学的本来面目,使刑法学、民法学及行政法学三大实体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及行政诉讼法学三大诉讼法学一一对应、相得益彰。这样,行政法学这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内容仅包括行政法本论(讲授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历史、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等问题)、行政法主体论(讲授行政机关、其他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问题)、行政行为论(讲授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以及行政程序等问题)以及行政复议论(讲授行政复议的概念、主体范围以及程序等问题)四大板块,至于行政赔偿,因与行政诉讼联系较为密切可纳入到行政诉讼法学内容中去。#p#分页标题#e#   (二)增设相关方向课程以精简行政法学主干课程内容   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的法科生为什么喜爱刑法学、民法学并乐于学以致用、服务于地方法律实务工作,而对行政法学则敬而远之,这不外乎两个主要的原因:其一,刑法学、民法学课程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相互独立皆为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但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融为一体、极为庞杂;其二,法学专业还设置了与刑法学、民法学密切相关的方向课程,如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学、物权法学、合同法学以及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等。显然,这些方向课程基本上是刑法学与民法学主干课程中的一些主要组成部分,这样,即使任课老师对主干课程讲授得不太理想,但能进一步经由方向课程的讲授予以弥补,从而使学生最终能心领神会。相反,行政法学本身极其繁杂,加之无适当的方向课程对其分解,只能导致学生囫囵吞枣、有苦难言。据此,我们既要敢于坚持独立行政诉讼法学还行政法学的庐山真面目,又要大胆增设与行政法学密切相关的方向课程以精简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对上述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的四大板块中的行政主体论与行政行为论予以精简,因为这两大板块的内容较为繁多,学生难以吸收与消化。对于行政主体论可以把公务员、行政相对人增设为公务员法学与行政相对人法学两门方向课程;对于行政行为论可以把行政程序增设为行政程序法学方向课程。如此,则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中的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程序问题的设置必然较为宏观简洁,而公务员法学、行政相对人法学以及行政程序法学方向课程对这些问题会进一步予以阐释,从而使学生最终能轻松地理解与把握这些问题。     三、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之质的改革   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主要分为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教育两个层次,研究生教育根本上是一种法学理论教育,它要求受教育者必须已经具备掌握了法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前提条件,是在大学本科教育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专门化、理论化学习和研究,所培养的是法律学术型人才,而法学本科则应要求受教育者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所培养的是法律应用型人才,即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重点定位于为法律实务领域输送专门人才的角度,将律师业、司法机关、警察机关以及其他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人才输送的主渠道,因此,应充分考虑这种职业性质,要按照这些法律职业部门的人才引进要求和标准制定培养方案,有针对性地设置课程体系[5]。具体到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一方面必须精简,使教学内容保持适当的量,因为如果内容过于繁杂,学生在有限的课时内无法正常吸收与消化,则谈不上运用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还必须在内容总量恒定的基础上削弱内容的理论深度(减少学术性知识),增强实用性知识内容,使内容的质符合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   (一)内容的理论深度须削弱   目前,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所开设的行政法学课程的内容设置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太注重理论的深度,即学术性内容偏多,结果所培养的人才既不像学术型人才,也不像应用型人才,从而使地方性法律人才的合理需求陷入严重的困境之中。因此,削弱行政法学课程的学术性内容乃培养真正的地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行政法学这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内容的量包括行政法本论、行政法主体论、行政行为论以及行政复议论四大板块,那么减弱其学术性内容的方案体现在:在行政法本论板块中,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与公权力、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应当简单介绍,不要广征博引,尤其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及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内容可以删掉,因为这纯属于学术性的内容;在行政法主体论板块中,对于行政法主体的概念以及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应当仅作简单说明;在行政行为论板块中,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程序的价值应当仅作简要说明,尤其是行政行为的模式完全可以删除,因为其理论性太强,缺乏实际操作性,适用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在行政复议论板块中,对于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及特征无需作过多阐述。   (二)内容的实用性知识须增强   削弱行政法学课程的学术性内容为地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基础,但只有同时增强实用性知识内容才能真正落实地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因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在法律实务能力方面有所彰显,而大量或丰富的法律实用性知识的理解与把握之于法律实务能力的培育不可或缺。据此,首先,我们应在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即行政法本论、行政法主体论、行政行为论以及行政复议论四大板块中增强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受委托组织的条件与范围、行政许可条件与程序、行政给付的条件与程序、行政征收条件与程序、行政处罚的条件与程序、行政强制条件与程序以及行政听证的条件与程序等实用性知识;其次,我们还应在上述诸实用性知识内容中穿插适当的案例,这是对行政法学课程实用性知识内容的进一步强化,因为在行政法课程教学内容中先设置法律典则、法律制度、法律原理这样的大前提,再用经过筛选的典型行政案件说明这些法律典则、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法定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学生能更好地掌握法律典则和制度[6]。譬如,在设置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容时,可以先着重说明其条件和范围,然后设置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诉讼案来诠释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如此,通过以案说法,使受教育者能进一步地理解与掌握相关实用性知识,以使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最终得以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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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术与法治思考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民法学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实行改革开放的1979年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在这一阶段,值得关注的研究有:   1.开展了民法与经济法的论战。我国是一个没有民法传统的国家,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不仅决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形态,而且对学术观念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1979年8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的理论座谈会上,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出现了大的争论。较为强力的观点认为民法只处理百姓之间的私的关系,例如婚姻、继承、生活借贷等,而企业之间、企业与百姓之间的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王家福先生和终柔先生等则力主民法的基本法地位。1980年王家福先生等《我们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民法》,伶柔先生在西南政法学院师资培训班上宣扬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商品经济,他们的观点逐渐为大家所接受,并最终确定了民法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法地位。其直接影响,就是民法通则对民法调整对象的明确规定。   2.集中讨论了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从1980年开始,针对经济体制改革对企业的减税让利、简政放权、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政策,学者们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提供解释,提出了占有权、相对所有权、用益权、部分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商品所有权、企业经营权等十几种观点。此一讨论一直持续到90年代初。企业法人所有权说逐渐为大多数学者和立法所接受。对各地推行大包干合同制、企业经营自主权等,学者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法律建议。   3.学者对民事主体制度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说明改革开放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冲击和影响。   婚姻继承法的研究成果较多,表明学者的关注点还受制于社会生活和立法的现实。   这一阶段民法学研究的特点,一是涉及的主要是传统学科,且大多为制定某个法律的建议(重要性、必要性、主要框架等),较为宏观,对于具体制度和理论体系的关注不够。二是学者有很强的社会责任心,密切联系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试图为改革开放提供理论说明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指引。三是注意引经据典,且大多以马列著作作为立论根据,引证的资料80%以上为马列著作。另外,引证较多的还有苏联民法理论,说明苏联的民法理论还占据统治地位。当然,当时客观上对西方国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了解不多,主观上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的抵制倾向也是一个原因。   第二阶段从1987年到1999年。此一阶段民法学研究的基本情况是:   1.对民法典的研究较为兴盛。主流学说强调民法理论和制度的普适性,以西方知识体系为基础,较少关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的社会特点。在物权法方面,学者开始关注所有权制度的研究,随后扩及物权法的诸多具体制度。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发表《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思路》,对开展物权法的研究起到了促进作用。债法的研究不断深人。学者对合同法三足鼎立的批评日益高涨,并提出应当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最终使国家决定修订经济合同法,并委托学者起草统一的合同法,使我国市场经济有了统一的交易规则。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研究也开始兴起。而婚姻继承法的研究逐渐萎缩。   2.建立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张受到关注。1993年初,谢怀拭先生发表了《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法经济法体系》一文。当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发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思考和对策建议》,使人们注意到零敲碎打式的立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可能是不利的。学者的注意力逐渐转向了法律体系的构建,随之研究的范围有所扩大,几乎涉及到各种重要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   3.外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被大量介绍和引进,比较的方法成为研究中使用的主要方法,也成为最时尚的做法。从90年代初开始,对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制度文献的使用开始大量增多,马列著作的引用则大幅减少。学术规范(至少是形式上的规范)开始受到重视。   第三个阶段:21世纪以来。本世纪初,我国统一合同法开始施行,物权法的制定紧锣密鼓地进行,民法典的制定也见诸立法机关的行动,这使得民法学研究欣欣向荣,似乎所有该研究的问题都有所涉及。而其中,围绕着法律的制定以及新法律和新制度的研究成果最多。   对合同法的研究呈逐年递减的态势。学者的研究兴趣逐渐转向物权法。特别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出现了对“平等对待,一体保护”原则的不和谐主张导致物权法的推迟出台,社会上百姓对于物权法的强烈期待,更激发了人们研究的兴趣。其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提上立法日程,对侵权法的研究也成为热点。   近几年,学者对于中国问题的关注度有所加强。实证研究(包括社会调查和对中国法院判例的综合分析研究)的成果时有所见。随着对外交流和长期出国访问的学者的增多,对外国法律理论和制度的介绍变得较为准确和全面。法律文本的简单比较有所减少,结合外国判例进行分析和说明的文章有所增加。   如果换一个角度,我国三十年的民法学研究也许可以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对外国的法律理论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学者充分地关注中国问题。这个阶段大致持续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第二个阶段,是介绍、引进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制度,并以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作为提出论点、分析和解决中国问题的主要根据。而新阶段(认真细致地研究中国特有的问题并创造出解决中国法治问题的理论和制度体系),可能刚刚开始。   总体而言,三十年的民法学研究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主要表现就是促进和推动我国制定了主要的民事法律,民法学的体系也基本建立。但毋庸讳言,民法学也存在诸多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引起重视并得到解决,我国的法学研究将不能顺畅发展。概括起来,现存的问题大致有:#p#分页标题#e#   第一,对中国社会现实了解不够,对老百姓的真正利益和法律需求了解不够。例如土地,特别是农村土地权利问题,东西中部、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要求不可能相同。而不少研究者在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的框架下寻找解决方案,试图设计出统一适用的权利配置方案,这自然无法得到社会包括农民的认同。学者提出的法律草案建议稿与立法机关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在内容上出现重大差异,其中一个原因也许就是学者更多地关注法律的体系性与逻辑性,和中国的社会现实有一定差距。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距离的拉大似乎也表明了这一点。   第二,对中国特有的问题关注不够,缺乏问题意识,尤其是缺乏中国问题意识。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和历史文化传统,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还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社会及其成员对法律的需求、法律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方式一定与外国不同。在外国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理论上视为当然的事情,在我国现阶段却不尽然;我们现在面临和需要解决的有些问题,在别的国家甚至不可能出现。对这些极具特色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升并纳人到中国的法律理论体系,本应当是学者的使命和贡献,然而,有不少学者或者忽视、或者以政治敏感性为由回避对中国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的研究。   第三,对法律实际运行情况关注不够,重视立法建议而缺少对法律实施机制和效果的研究。   长期以来,学者的研究重心是法律制定。大多数研究成果的落脚点在提出立法建议。是否提出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具体建议甚至成为评价学位论文价值的一个标准。以法律制定为中轴的研究兴趣抛物线形态也证明了这一点。学者对于法律的实施及其效果少有问津,对法律制度如何作用于社会生活关注不足,表现在研究中对法院裁判文书这一重要研究素材的忽视。近几年这种状况虽有些许改变,但只是一个好的开始。我认为,中国法学研究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有相当一批学者把研究兴趣转移到对“活的法律”的研究上来。   第四,研究方法相对贫乏,对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伦理学、心理学等缺少掌握。学者驾轻就熟的比较方法的使用问题最多:一是比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学者在进行比较时,一方面对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适用状况、实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实施状况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断优劣的标准不科学。不少学者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作为判断优劣的标准,把外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当作定理来衡量中国的法律制度;当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就以我们“似乎了解”的那个国家作为标准。三是比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为了批判我国的相关制度。与此同时,实证方法在我国法学界却被忽视。多数学者习惯于埋头做案头研究。没有实证资料将可能使我们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们所推崇的外国、又不了解我们想要改造的中国的情况的基础之上。而其他研究方法的欠缺,则影响着研究的广度、深度和视角。   第五,学术规范方面,学风浮躁,功利主义风气弥漫,重课题轻兴趣,精品意识淡薄。现有的学术研究管理体制、学术成果评价机制以及命题作文式的课题(项目)制,在客观上无疑起着不良的引导作用,但学者的学术心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引注方面,失范现象较为常见:一是为引注而引注。一篇文章引注几十上百个,其中有许多大部头的外文书,作者是否都仔细读过,值得怀疑。二是大段援引外国人的观点,并以其作为文章说理逻辑的大前提。三是有选择地引用,只引和自己的主张相同的观点。四是喜欢引用外国思想家和哲学家的语录,法学家的观点则较少引用。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现在甚至出现了伪造引注的现象。另外,学者间的学术争论没有充分开展,难以形成学术焦点,研究的深度受到影响。   故此,我以为我国的法学研究现在面临着转型问题。当着我们对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有了较为准确和全面了解的时候,特别是当着外国的制度和理论在用来解决中国的某些实际问题时已经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的时候,再简单套用外国的制度和理论来为中国法治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就学术发展和学术贡献而言,我们不能永远跟在别人的后面,永远当别人的学生。如果说外国的法律学术属于人类的文化遗产可以被我们所继承,我们为什么不能创造一些让外国人继承的法律文化遗产呢?上世纪末,在《法学研究》编辑部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研讨会上,有学者认为,不要追求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或者说不必刻意追求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有学者认为法学太过强调为社会实践服务,会忽视学术本身的问题,认为如果一切研究都首先考虑能否被人民和政治家接受,就会使研究偏离学术性。这些说法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首先应该用于、而且能够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社会有其自己的体系,生活有其自身的逻辑。法律理论的体系和逻辑应当尽量靠近社会生活的体系和逻辑,否则其科学性就会大打折扣。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体系应当借鉴但不一定要因循。也许,在我们研究和解决中国问题时提出的理论和设计的制度相互之间有着体系上的若干不协调(其实并非不可避免),在制度理论和制度建构较为丰富和完备时,我们完全可以在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的统领下,从体系和逻辑上尽可能将其理顺。不可以认为外国人为我们提供的是完美和唯一正确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逻辑体系,否则我们的任务就可以简化成为翻译、介绍、注释和内容填空。   我以为中国的法学研究的转型,简而言之大致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单纯的理论构建转向宏观法治对策研究(非微观对策)。2.从单纯的案头研究更多地转向实证研究。3.从立法研究更多地转向解释论研究。4.从对法律制度的逻辑批评转向效果评判。5.从封闭的、单兵作战的研究方式转向讨论和争鸣,进行不留情面的学术批评。   当然,目前的学术研究管理体制和学术成果评价机制也应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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