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民法理念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民法的教学方法分析
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当中,民法学的基础性地位是其他法学课程无以比拟的。在理论层面,民法学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足以构成支撑整个法学专业的理论根基,法理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权利理论皆发轫于民法学。民法学的思维方式对于其他部门法学而言具有极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在实践层面,整个社会法律纠纷的构成中,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而且民事纠纷也远比其他种类的法律纠纷复杂,民事案件的正确审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良好的民法学理论素养和灵活的民法学方法论的运用。以上两个方面决定了民法学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学教育的成败。民法学“不仅是学好其他专业课的基础课程,也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逻辑思辨能力以及综合能力的核心课程。”[1]作为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具的法学课程,为了彰显其在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并发挥其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应有的功能,民法学应该拥有区别于其他法学课程的独特的思维模式以及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本文将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民法学教学的经验和体会,反思传统民法学思维模式和教学方法,并就如何构建与现代民法理念相适应的民法学思维模式和教学方法表己浅见,谨充砖材。 一、民法学思维模式及其特征 民法学思维模式是指运用民法学理论进行学术研究,或者按照民法学的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民事实践问题的方法,简而言之,民法学思维模式即民法方法论。民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都会采取一定的思维模式。近代民法发展至德国法时期,民法学逐步走向科学化和技术化。我们在承受了德国民法学理论和民事立法的同时,也继受了德国法的思维模式。通过比较近代以来大陆法系的两部标志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可以看出,德民并没能如法民一样开创了一个新时代,换言之,在实质精神方面,德民要远远逊色于法民,从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德民是一部守旧的法典。那是什么让德民取得与法民相媲美的历史地位,并成为后世诸多大陆法系国家纷纷仿效的模板呢?笔者认为,德民最大的贡献莫过于其立法技术的考究、概念用语的严谨以及所采用的民法学思维模式的精致。从而“使得民法学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的产物,使得民法可以通过一系列具有逻辑层次的概念去表达和把握,民法的思维走向了理性。”[2]从这个意义上讲,德民其实也开创了一个新时代———民事立法体例和民法学思维模式的新时代。 由德国法孕育和倡导的传统民法学思维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极尽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思维方式,[3]在高度抽象的思维模式的影响下,民法学逐渐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学概念和术语,例如,法律行为,行为能力,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客体等,成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学说的基本构成要素,这就要求民法研习者和实务人员必须具备高度抽象思维能力,才能准确把握民法概念和术语的真正内涵,才能深刻把握民法制度的价值诉求,进而构建以民法基本理念为指导的民法价值观和民法方法论。 (二)严密的逻辑性 德民在立法体例上的贡献莫过于首创了总则分则的立法模式,正是这一前无古人的创举,改变了自1804年法民颁布以后一直居于支配地位长达近一个世纪的“三编式”体例。①德民采用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的五编模式,相应地,民法学研究和教学也采用了总论和分论的逻辑编排,其中,总论是对分论中的概念和制度的抽象和总结,同时又构成分论中各项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 典型的如,总论中有“法律行为”制度,相应地在各分论中则有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等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在总论中有民事权利制度,各分论则对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债权、物权、亲属权和继承权)进行了介绍。因此,总论与分论之间存在一种一般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逻辑联系。各分论中的具体内容在编排上也并非杂乱无章,同样保持其内在的逻辑性,“这种逻辑关系可以概括成权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权利的成立要件、权利的内容、权利的保护等。”[2](72)事实上,潘德克顿法学者非常相信逻辑之无所不能的力量,他们比较成功地推导出“有主体必有其相对应的客体”、“有自然人必有其相对应的法人”、“有权利必有其相对应的义务”、“有义务必有其相对应的责任”、“有绝对效力必有其相对应的相对效力”、“有物权请求权必有其相对应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又无因行为必有其相对应的有因行为”。[4]概言之,不论是民事法律体系还是民法学体系,都以追求逻辑上自足为基本价值取向,缜密的逻辑性是民法学思维的重要特征和基本要求。 (三)以民法理念为指导 民法学思维模式的构建离不开民法理念的指导,如果说现代民法思维的抽象性、逻辑性特征之生成应归功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并使其成为现代民法思维与以法民为母体孕育而成的近代民法思维相区分的外部标志,那么民法思维(不区分近代与现代)在内在精神方面受熏染于民法理念而成就其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思维模式的特质,可谓是近代以来民法思维的本质属性。“理念者,事物(制度)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之谓也。它是以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为对事物(制度)本质所作的高度抽象与概括。”[5]民法理念,是指在市民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根本性的价值目标和私法精神,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守法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构建和私法生活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在民法产生和演变的几百年历史中,经过深厚的文化积淀和传承,形成了其自身浓醇的精神底蕴,孕育出人格平等、私权神圣、私法自治、保护交易安全等民法基本理念。这些理念是民法学思维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根本指导思想,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就是要通过教学使学生能够习惯性地在以上理念的指导下观察、思考和解决民法问题。#p#分页标题#e# 二、民法思维能力培养在民法教学中的地位分析 法学教育的关键,其实就是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提升,“法学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6]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具有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换言之,法学本科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具有较强法律职业能力的专业人才。何为法律职业能力?如前文所述,民法学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因此,可以说法律职业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民法学素养的高低,在构成民法学素养的诸要素②中,民法学思维能力居于核心地位,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民法学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的高低。因此,民法学教学的核心就是注重对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这比纯粹的知识传授和理论灌输更显重要。 然而,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投身律师行业的法科毕业生不会办案子,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当了法官后却不会审理案件。 面对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烂熟于心的民法法条却难以发挥用武之地,这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从业要求相距甚远,究其根源,还是因为目前多数法学院校的民法教学中对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有鉴于此,必须强化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的训练,在传授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其独立思考和灵活运用能力,使其熟练掌握解决民法问题的方法,并最终达到脱离课堂授课也能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境界。 总之,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部门法学,民法思维能力是学生能在将来的法律职业中进行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对所学民法学知识进行精确运用的基础条件。民法教学应确立以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为重心的目标诉求。 三、民法学教学创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须以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思维模式的适用为载体,传统民法学教学方法在训练和提升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方面难以发挥促进作用,民法学培养目标的转向客观上要求民法教学应走出一条创新之路,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倡导“回到原点”的民法学思维模式 民法学经过了几百年的积淀,已经形成了结构严谨、内容丰富、逻辑缜密的理论体系,我国在继受大陆法系民法学尤其是德国民法学理论时,很多是被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时至今日,很多传统民法理论被认为是“公理”,不容推翻。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用传统民法理论去解释一些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诸多新问题时,却出现了令人尴尬的窘境,面对这一难题,学者们徘徊于现实的无奈和民法理论的局限之间,无所适从。举例说明,按照传统民法,财产权可划分为物权和债权两大类,自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以降,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莫不遵从物权、债权两分财产权的模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的财产权如股权。股权是何种性质的财产权,是债权还是物权?很多学者就此展开了争论,或主张物权说,或主张债权说。 总之,在他们看来,非此即彼,并且不遗余力地列举了支撑其观点的理由若干,但实际上,其得出的结论甚至连其自己都无法说服。 至此似乎出现了理论上的困惑,一方面我们要肯定股权的财产权属性,另一方面又难以在固有的财产权体系中给予其安身立命之地。之所以出现这种窘境,究其源还是我们的预设前提存在问题,财产权本应是个开放的体系,在德民颁布时期,还没有出现债权和物权之外的其他类型的财产权,故财产权两分为物权和债权在当时是合理的,然而时过境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既不属于物权又不属于债权的新型财产权,当我们无法在现有的理论体系内给其一个正当的名份时,我们就应该回到引发该问题的源头,重新审视被我们视为万古不变的“信条”的理论前提是否存在问题,按照这种思维模式,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股权是和债权、物权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类型。[7]笔者将这种思维方式称之为“回到原点”,实乃对民法学理论批判和创新精神之推崇和期盼。 (二)引入“多主体”授课模式 目前我国的法学院校中的民法学授课主要由单一教师实施,但是由于民法学课程的思辨性特征,很多民法理论在学界并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某一个教师可能因为其固有的学术倾向,而不能对各种观点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客观理性的评析,这就会影响学生理论视野的开拓,限制学生发散思维能力和批判思维能力的生成。再者,民法学是一门涉及众多学科理论知识的法学课程,如伦理学、哲学、经济学等,如果仅从法学的角度去思考和理解民法学问题,难免会失之肤浅,民法学不是一个固步自封的体系,应该在与其他学科的互动中彰显其理论张力和博大宽广的法文化魅力。单一教师授课模式往往受限于授课主体知识面而不能在课堂上形成“科际互动”效应,从而使民法学授课氛围沉闷,甚至枯燥无味,不利于学生形成复合性和多视角民法思维能力。为了克服这种传统授课模式之弊端,引入“多主体”授课模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多主体”授课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由两个或多个教师共同讲授一堂课,而125重在强调授课过程的思辨性,引入辩论机制,倡导辩论式教学方式,而且还要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调动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形成富有论辩色彩的民法学课堂氛围。“多主体”与“辩论”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不仅克服了单一主体授课的弊端,也“改变了教师是知识的灌输者,学生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的传统教学模式,对于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批判性、逻辑性、创造性、心理素质的稳定性及语言的组织与表达能力都会有积极的作用,也是展示学生多方面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2](73)#p#分页标题#e# “多主体”授课模式不是在任何场合都宜于实施的,也就是说,这种授课模式须以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前提。首先,必须存在适用“多主体”授课的必要性。由于这种授课方式需要两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师才能实施,其运作成本要远比单一授课方式要高,在当前很多院校专业师资不足的情况下,实施起来尚有难度。如前文所述,单一教师授课的弊端主要见之于授课主体难以单方讲授存在学理争议或者横跨多学科的民法学理论知识之时,因此,只有存在着两种情形时,才可考虑引入“多主体”授课方式。 例如,在讲述物权行为理论时,由于该理论在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多主体”授课方式无疑会增进学生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再如,在讲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可以由民法学教师与拥有哲学专业背景的教师共同讲授,形成互动。 其次,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师资条件。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多主体”授课的实施须以数量充足、质量优秀的教师资源为支撑。这一点对于师资阵容和教研能力较强的法学院校而言不成问题,而对于那些新建的和师资力量较弱的院校而言,实施起来颇有难度。为了解决此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引进一批既具有深厚的民法学理论功底又拥有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教师队伍;另一方面,整合和合理利用现有教师资源,打破不同学校和不同院系之间的师资流动壁垒,采用柔性方式,如“客串”方式邀请其他学校、其他院系的相关教师或者社会人士,如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授课。 (三)完善考核方式,丰富考试题型 民法学在各个院校一般都是考试课程,闭卷考试是各院校普遍采取的考核方式,然而,这种考核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对学生识记能力的考察,考试成绩并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对民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水平。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从未上过民法学课的识记能力强的学生,经过考前短时间突击亦能获得高分,这种失之片面的考核结果,实际上禁锢了学生民法学思维能力的塑造和提升。 为了改变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应采取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在保留闭卷考试考核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科研考核,即以学期民法学论文撰写质量为依据,评定期末成绩,还应适当参考学生在平时上课,尤其是辩论式教学中的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另外,为了加强对学生批判性民法思维能力的考核,应对传统的考试题型进行改革,增加考核综合分析能力题型的种类和分值比例。笔者认为,应加大案例分析题的分值比例,另外还可以引入一种全新的题型———法条分析题,加强对学生法条解读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的考核。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摘要: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已是当今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这意味着我国将需要大量的适应生态文明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发展有很大上升空间。文章以生态文明社会新型法律人才需求为导向,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为载体,以“参与式教学”为突破口,改革教学模式、优化教学内容,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核心,立足于民办高校教学实践进行研究。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现代法律人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提出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不利于学生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的需求乃大势所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以培养生态文明法律新型人才为目标,为我国创建生态文明社会目标奠定基础。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反思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1997年被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以来,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增列为法学核心课程。“生态文明”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也无法替代的。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方面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亦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处于蒸蒸日上的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带来新的契机,也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为本科生独立开设2个学分32个课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选修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的许多原则、制度和专业术语与宪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学学科紧密联系,其内容更体现出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生态学等多个跨一级学科的交叉制式。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本身的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该课程呈现出整体的理论体系比较分散的特点。笔者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多年,深知传统教学方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法学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它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讲授式教学法
如果仅仅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法,学生对知识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师的灌输,对知识点的掌握靠强行记忆,会导致缺乏学习热情,不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无法达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如何对现有讲授式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尤其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样一门具有强烈专业特色的学科教学中的瓶颈。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诞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是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之利剑应运而生,是实践推动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建立和完善,其实践性、应用性更加明显,且环境要素本身体现出高度的社会性,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追求,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必须反映自然科学规律,在理念上吸收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通过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展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较强的技术性。因此从根本上说,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状况的了解,是单一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方法无法完成的。加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较为庞杂、课时较少,若教师细致讲解,会导致填鸭式教学,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若教师不讲,会导致学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识,所学有限视野狭窄。
法学类教学创新讨论
作者:李文沛 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成人教育法律专业职业化改革分析
摘要:成人学历教育从创办之初即带有强烈的普教化、理论化的教学烙印,发展至今既与当前国家教育政策导向不一致,又与培养对象的在职特征、学习模式相冲突,办学定位在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间首鼠两端,特色匮乏,社会好评度急剧下降,生存空间极度萎缩,教学改革刻不容缓。根据四川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定位,专科层次人才应以复合化、交叉型初级人才为培养目标,课程教学内容应进一步实务化,在教学资源设计、考试方式、考题内容上要针对成人学习者学习特点分别进行小微化、便捷化、应用化的调整。尽管法律事务专科职业化教学改革也暴露出实践环节薄弱、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脆弱等问题,但仍可以为下一步法学本科的教学改革探索在诸多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如坚持培养目标的实用性与理论知识并重、课程内容建构如何进一步职业化、综合实践考核方式的多元化以及职业化与人文性相得益彰等。
关键词:成人学历教育;法律专业;职业化;教学改革;路径
一、成人学历教育法学专业职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1.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特征
有论者指出,成人教育的职业化是指:“成人教育以满足、面向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促进服务对象就业、转岗为主要价值取向,通过校内校外两个课堂为服务对象提供学习产品,从而使服务对象在取得学历的同时,获得一技之长。”[1]有必要说明的是,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化并不是将成人教育吸收并入职业教育,因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类依据不同,属于性质、定位不同的教育门类,那种“从某种意义上说,成人教育又属于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职业教育内容的重要补充、职业教育实践的主要阵地。成人教育的职业化和职业教育的成人化,是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的重要交叉点”[2]的观点并不妥适。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的目标是满足成人学生的实际需求,着眼于提升其职业技能或职场能力,其核心是去理论化,即去除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中过于理念化、理论性的内容以及脱离成人学习者实际情况的教学要求,回归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化、技能型、职业性的初心。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成人学历教育对象的职业特征。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成人学历教育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教育对象是在职在岗的已就业者,多数在24—29岁这个年龄段,对依靠记忆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学习手段充满抵触,对记忆中的中学阶段的填鸭式教学更是天然排斥,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纯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不高。成人学习者已经就职于某一行业,和普通高校学生相比具有鲜明的职业背景,不管其求学目的是补偿学历,还是职场充电,或是重新择业,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着眼于提升职业能力都不违反其求学目的和职业需求。因此,对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进行职业化改革是符合成人教育对象的特征的。“认清成人教育对象的职业化特征,使其和普通教育相区别,这是制定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基础。”[3](2)培养目标的职业化。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尽管尚肩负着学历补偿教育任务,但培养目标已趋多元化,不少学生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学习目标或虽以获得学历为目的但并不拒绝职业能力的提升(见表1)。更重要的是,就算以学历获得为目的,但学历就排斥职业技能吗?因此,培养目标的职业化既符合经济社会对教育的要求,也有利于受教育对象,是双赢之举。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1997),教育级别被划分为0-6级6个层次,其中ISCED5B类大致等同于我国的专科教育层次。ISCED5B类定位为“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特殊专业课程”(practical/technical/occupationallyspecificprogrammes),培养目标为使求学者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包括技能和知识等实际能力,其教学计划比5A(通常理解的大学本科教育)的计划“更面向实际,更与具体的职业挂钩”。可见,虽不能据此将成人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划等号,但根据ISCED1997,成人学历专科教育从教学计划伊始就应该呈现出其相应的职业特征。(3)教育政策的调整。早在2000年,教育部就了《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2000】2号),其第5条规定,该要点供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参照实施,说明在教学管理要求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高职高专适用同一标准。其次,在专科专业目录上,“法学”已不再是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名称,而代之以“法律事务”为代表的法律实务类专业。从“法学”二字到“法律事务”的调整揭示了专业定位从重理论学习到重实务操作的政策导向。鉴于目前只有成人高校和高职学院还开设专科专业,这一定位转换再次证明了成人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上的职业化特征。
2.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
然而,与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特征形成严重反差的是其严重的理论化现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向本科院校看齐。成人学历教育的“降生”是政策推动型的,上级政令一出,各地全面开花,要多快好省上规模,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套用、照搬普通高校现成的计划、课程、教材、考试评价标准是最简单易行的做法。在成人学历教育兴办之初的197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1.55%,[4]客观上还担负有帮助大量优秀在职人员一圆大学梦的学历补偿任务,因此尽管也存在前期理论论证不足、顶层设计过于粗放、缺乏对成人教育特殊性进行系统研究、普教化严重等弊病,但鉴于当时主要教学目标就是弥补文化理论知识,矛盾尚不尖锐。而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生源构成、学习目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对文化知识不再感兴趣,对系统化的理论学习产生抵触甚至厌倦情绪,而且随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素质也无法与20世纪相提并论,普教化的教育理念、模式与学生现状发生了根本对立,再加之个别社会教学点视办学为生财之道,教学环节虚无、考风考纪差,口碑急剧下滑。(2)大量使用与普通高校高度同质化的教材。当前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系统使用的教材编者不乏大家,在编写、印刷、出版质量等方面也没有任何问题,但偏重理论、内容枯燥、版式设计单调,与普通高校教材高度同质化,或者就是普通高校教材的翻版。其次,拥有与文字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或视频讲解曾经是开放教育引以为傲的特色教材,但观看这类音像资料后,会发现多数授课专家一本正经地把概念的“定义—特征—比较辨析”从头说到尾,讲得多,互动少,在拍摄时长时间保持同一个镜头,画面呆板,课堂实录化严重,严肃有余而吸引力不足,不能激发学生观看兴趣,实践中利用率极低,更别提对教学的辅助功能了。(3)考试题量上死记硬背题“一家独大”。仅以开放教育民法学课程考试为例来说明。在2019年X月期末试卷100分的总分值中,除16分的案例分析和一个3分的单选题外,其余81分均系就概念术语、法律理论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在大量的背诵记忆基础上方能作答。(4)实践环节考核以论文等理论化成果为唯一方式。就法律专业而言,实践环节是为数不多的将抽象的法律原理应用到具体生活现象的从理论到事实的思维训练过程。实践环节是将书本理论知识转化为活知识的桥梁,是将法律条文实用化的过程。然而囿于在业余学习模式下组织集中实习几乎不可能、实践环节考核标准的高度主观化等现实问题,实践环节在教学过程中能省则省、能简则简,或干脆睁只眼闭只眼,其重要性仅停留在教学计划中的文字表述上,徒具“理论价值”。实际操作中,多以论文写作作为实践环节的最重要甚至唯一考核方式,而论文写作本身就是理论化的,用一种理论化的成果来评价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法学开放式教学实践思考
一、建构主义理论的内核 建构主义是在传统行为主义和认知论的基础上经过继承和批判发展而来的。建构主义认为,人的心理、思维和智力的发展,实质上是对客观世界进行同化和顺应的过程,即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1]。同化是个体将新的知觉行为和概念融入已经存在的图式之中。顺应是改变已有图式以适应新事物的过程。同化和顺应互为影响,引起图式的不断更新,使认知能力得以逐步完善。学习就是学习者与环境交互作用而自主建构内心确信的过程。学习者在建构内心确信的过程中主要不是依赖教师,而是借助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主动作用于一定的环境。因此,建构主义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一种崭新的理论,更在于它是一种理念上的创新和进步,其突破是革命性的。 正因为建构主义革命性的变化,其必然催生一系列新的教学方法,如支架式教学、发现和探索式教学、协作和互动式教学。所谓支架式教学是指教师作为引导者开展教学活动,使学生能够在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进行更高层次的认知活动;所谓发现和探索式教学是指学生利用教师提供的资料主动进行建构活动并加深对建构活动意义的理解;所谓合作和互动式教学是指学生在各种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学习伙伴以及各种环境中的其他主体协同和合作,即利用人际关系达到建构的目的。 二、以建构主义理论重构经济法学教学模式的必然性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理论体系框架仍在形成、发展和完善之中,因此,比之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发展历史较长、理论体系框架较成熟的学科,教师所面临的教学难度更大[2]。当然,由于经济法学自身交叉学科特色明显,反过来可以为建构主义理论下新“教学三法”的运用提供肥沃的土壤。传统教学模式下的经济法学教学,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缺陷。 (一)教师为主、学生为辅,知识传授大于能力培养教师按照教材内容讲授知识点,教学效果的好坏依赖于授课教师的讲授技巧和个人魅力。学生在被动的知识接受中往往是听“热闹”但却未吃透“门道”,因此,学生在课堂中所获知识看似很多,但均呈现出典型的“平面化”特征,往往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就会忘在脑后。尤其是被动式的接受严重压抑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其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无法通过课程学习得到锻炼和提高,这与作为实践性和经验性特征均非常强烈的法学学科对于人才培养所提出的要求相去甚远[3]。 (二)“上不着天,下不着地”导致人才培养陷入恶性循环所谓“上不着天”,即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激发起学生对于理论经济法学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无法架构起科学、实用、清晰、严谨的经济法理论框架,无法满足希望考研进一步深造的学生对于课程学习所提出的要求。所谓“下不着地”,就是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满足希望通过课程学习具备处理实际法律问题、胜任未来工作岗位的学生对于课程学习所提出的要求。 传统教学模式不仅使经济法学教学呈现出典型的总论和分论“两张皮”现象,使教学计划中所设计的大部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对学校教学评价的美誉度,反过来造成报考生源的萎缩。 三、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的架构 (一)开放式教学模式,就是开放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思维空间 该模式下教师的角色是思想的“催化剂”与“助产士”,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应局限于教学内容上,而应注意学习者的心态变化。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界定为:“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吸收传统教学模式的优点,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多媒体技术为支撑,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实习基地、辩论赛、实践课程等环境要素,实现学生自主建构知识和技能,满足个性化需求和发展的全新教学模式。”[4] (二)基于新“教学三法”的制度设计 依据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的定位,我们提出并已开始着手实施基于新“教学三法”的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三大板块的制度设计。一是基础知识的讲解。 我们选取专业必修课———经济法学作为试点,任课教师在讲授中大力压缩纯知识性介绍,通过筛选具有典型性、新颖性和代表性的案例和实例,辅之以必要的讲解和评析,着力培养学生以经济法视野看待和处理法律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对新知识和技能“同化”与“顺应”的能力。二是能力强化训练。我们选取专业选修课———经济法案例评析作为试点。在课程开始前向学生公布一个公共电子邮箱,由学生自由选取自己感兴趣的案例和实例作为主题申报,由任课教师进行审核排序后,每位申报者在15—20分钟之内以全脱稿的形式对自己选取的案(实)例进行讲解,课下根据任课教师规定的格式撰写案(实)例分析报告,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发言和所撰写的案(实)例分析报告评定成绩。对于该课程,目前学生反映普遍较好。三是综合运用能力训练。有前两个板块作为基础,学生在专业选修课(法律专业技能)和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见习、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上的热情和积极性会被极大激发,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已经懂得如何有针对性和选择性地根据自身需要自觉进行知识和能力建构。目前,我们已将在经济法疑难案例评析课程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挑选进入辩论队,在2010年举行的全国“理律杯”法庭辩论赛中,学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参加比赛的学生普遍反映,这种互动式教学方法给他们的收获颇多:一是对法律知识的扎实掌握。学生在面对各种法律问题时,主动查阅相关书籍,不是僵化的死记硬背,而是结合案件对相关知识有了充分的理解。二是法律技能的提高。学生学会如何在既有的条文和证据事实的前提下,提高分析能力,掌握法律解释的技术,从而在实践中体味法律智慧火花的闪现,另外,还训练了学生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在法庭上的临场应变能力。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法律职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法律事业要想真正成为成熟的事业,有赖于每个从业者的职业操守。#p#分页标题#e# 大学的基本理念是思想自由和思维独立,法律人在思考时,除了富有逻辑之外,必须有着自身的法治追求。 四、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难点主要是现有教学计划中经济法学各个模块课程之间的衔接性较差,如何对现有模块课程进行有效整合和统筹,如何将建构主义理论贯穿于各个模块课程的教学模式中。 基于此,我们提出在未来设立开放式教学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区的设立主要解决如下问题:1.有效整合现有模块课程,按照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三大板块的制度设计,对现有课程教学内容进行合理分工,加强课程间的阶梯形、承继性,突出新教学模式下以学生为主的能力建构特色。2.有效配置师资资源,着力改变教学理念。目前在三大板块中,能力强化训练以及能力扩展和深化训练是薄弱环节,比如,经济法案例评析课程目前只有一名授课教师,选课的学生往往有200—300人,师生比悬殊不仅导致授课质量受到影响,更严重地影响了教学模式和理念的更新与深化。3.探索如何在三大板块的制度设计下有效对专业选修课(法律专业技能)和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见习、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进行改革。近两年尤其在学位论文写作和毕业论文答辩中发现,学生写作和答辩能力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许多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极差,所用概念、观点都是网上临时拼凑,往往是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众多定义和观点混杂于一篇文章中,答辩时对一些最为基本的法学概念认识混乱。很多学生对于专业见习和实习采取敷衍态度,编造虚假报告欺骗学校。而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大部分安排在第7、8学期,与学生准备公务员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冲突,使得这些教学环节无法在学生能力和知识建构中发挥有效作用。
法律人才培育与教学体系构建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应用型的职业发展方向决定了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面的特殊地位。但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一大弊端是重理论轻实践———偏重法条法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却忽视或弱化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造成理论教学与实践相脱节,法学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容易眼高手低,岗位适应期延长。近年来,与其他法科院系一样,我们也一直致力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以求实践教学模式难题的破解之路。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要求 在传统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设计中,各个实践教学的形式———课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研训练和毕业专业实习等———被分设在不同的培养阶段,其间往往缺乏层次性、协调性和系统性,导致法律人才培养的阶段被人为地割裂,影响到学生能力的系统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决定了其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在内容上应当是从单一到综合、从简单到复杂,在追求的效果上应当是相互影响、层次递进的一个完整的实践能力培养体系。由此也对本科实践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教学设计的一体性。即应当把本科四年的实践方案通盘考虑,并且“根据教学内容的循序渐进和学生认知水平的梯级提高过程,制订出科学、完整、不断线的大学生在校四年期间的实践教学计划与理论教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使这两种计划方案浑然一体”[1]。(2)学生主体的参与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以参与式理念为导向,重视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参与度,从而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予学生选择教师、安排学习进程的权力;教师要评价学生,学生也要评价教师[2]。(3)能力培养的综合性。 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虽然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能力方面有不同的侧重———课堂案例教学以培养发散思维能力为重点;模拟法庭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发现问题意识、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为重点;课外科研训练和毕业专业实习以培养学生法律技术的运用能力、知识的更新能力和岗位的适应能力为重点,但都以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为落脚点,体现了能力培养的综合性。 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视域下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架构 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不是一件完全独立的事情,更大程度上会受制于学生对相关理论知识是否已经学习并掌握。因此,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应根据理论教学的进度采取分阶段循序渐进培养的方式进行。 (一)课堂案例教学 课堂案例教学适应于法学本科四年教学的全过程,但具体实施应有不同的侧重。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比较感性化,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培养专业兴趣。高年级的学生由于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法律专业观念以及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凝练自己的专业方向,为他们进一步学习专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案例教学的实施要做到“以案引法”、“由案学法”,因此,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挑选案例应遵循以下原则:(1)针对性,即教学案例的选择要适应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2)启发性,即案例必须包括一定需要思考的内容和问题;(3)真实性,即案例的本质性内容必须来源于客观实际;(4)新颖性,即案例必须贴近于当代大学生的生活,能引起共鸣。[3] 比如在讲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时候,我们选用了时效性很强的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的案例,从该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和处罚程序等方面设置疑问,步步引导,共同探讨,真正做到案例的精选。 除了选取合适的案例之外,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更重要的作用是要注意教学形式的选择和教学过程的引导。例如,在使用“钓鱼执法”这一案例时,我们采用了先分组辩论,在讨论后让学生作专题报告,最后让对该专题报告有疑问的同学发问等多种形式予以呈现。在学生讨论时,根据讨论的进度,我们依次设计了四个层次递进的问题:钓鱼执法存在的土壤是什么?钓鱼执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钓鱼执法折射出我国法治的现状是什么?应如何从法律层面对钓鱼执法进行规制?在学生讨论的进程中,教师适时的引导和解析,既激发了学生探索的兴趣,又加深了学生对执法程序的理解和执法理念的强化,切实做到“以案引法”、“由案学法”,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模拟法庭实训 经过大学一年专业基础课的学习,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与此同时,在大学二年级时期,学生开始接触具有实务性质的专业必修课。因此,其实践的内容应和其课程内容相结合,重点通过实务案例的模拟来提高学生的各项能力。我们把模拟法庭实训确定为该阶段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 模拟法庭是各高校普遍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但大多存在表演性、形式化的问题,缺乏实效性,很重要的原因是案例选择的问题[4]。为此,我们要求在选择相关案例的时候一定要保证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以及可辩性。我们以实习基地的建设为依托,与卧龙区人民法院等四个法院建立了双向互动的关系,不定期邀请法官来校对学生模拟法庭进行实习指导,教师也会定期去法院收集一些相关的案例来作为模拟法庭案例的来源;与此同时,也争取学校购买了北大法意的案例数据库,获得了丰富的模拟法庭实训的案例来源。通过上述举措,满足了模拟法庭实训中的案例需求。 在每一次模拟法庭实训中,教师会要求学生认真把握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并事先检查模拟法庭参与各方的准备情况,帮助和引导学生研判在模拟法庭的“实战”中可能会出现的新情况,以利于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把模拟法庭实训的点评作为一个必备的环节,通过点评可以发现错误、更新知识、提升理念;在模拟法庭实训结束后,还要求参与各方写出模拟法庭实训的心得体会以及经验总结,以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法律知识综合运用能力。#p#分页标题#e# (三)社会实践活动 经过大学前两年专业基础课的学习,学生初步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以下列形式实施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1)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去体验和观察法律活动。与经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者进行交流,增加学生对相关法律本身及其实施过程的了解和学习法律的自觉意识;旁听涉及程序法的听证会,以培养学生的程序法治意识;组织学生到基层行政执法机关,与一线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流,获取实践经验。(2)组织学生面向社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和“送法下乡”活动。我们依托法学院学生会成立了南阳师院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教师定期值班制度,开展了面向社会的法律援助活动;在暑假和法制宣传日期间,由相关教师带队,依托学校和社区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咨询和普法宣传等活动,以使学生深入基层,体验实践,增强职业责任感。(3)组织学生参加从事兼职律师业务的教师所案件的活动。这类活动以大三、大四学生为主,学生在参与此类活动时,以帮助老师搜集证据、整理证据为主。 通过此类实践活动,可以帮助学生熟悉相关法律实务操作的技能,培养其职业认同度和责任感。 (四)课外科研训练 大学三年级时期,由于经过两年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学生的知识结构呈现出一定的系统性,对相关课题具备了相应的兴趣,也初步具备了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且,随着考研和毕业论文写作的即将到来,也需要学生加强科研基础的训练。因此,我们把学生的课外科研训练作为这一阶段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1)增加专题论文的写作练习。大三第一个学期要求学生组建兴趣小组,就自己感兴趣的主题开展相关的调研活动,并要求学生就调研结果写作小论文,以培养学生综合思考和语言表达的能力。(2)吸收学生参与教师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在一些专业教师申报的课题中,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吸收一些对课题感兴趣的学生参与课题的研究,培养学生研究型学习的能力,为学生进一步开展“SPCP”①等独立项目计划奠定基础。(3)鼓励学生就相关专题问题进行深入探索。根据学生的专业兴趣,我们组织学生成立了专业知识兴趣小组,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为每位小组配备了相关专业的教师进行指导,通过专题讨论、专题发言及撰写专题报告等形式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鼓励学生就自己感兴趣的课题撰写学术小论文,由教师推荐发表。 (五)毕业专业实习 大学四年级是本科学习的最后一年,通过前三年实践活动的累积,学生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与此同时,即将面临的工作岗位对毕业生应用能力要求也迫在眉睫。因此,该阶段的实践教学应以锻炼学生系统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为主。据此,我们将毕业专业实习作为重点来抓。 毕业专业实习不仅是对学生四年学习的最终检验形式之一,更是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的一次实战演练。为此,学校和院系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指导,从2005年开始,学院陆续在一些司法实务部门建立了稳定的毕业实习基地,截至2011年底,学院共与卧龙区人民法院、武侯街道办事处、博音律师事务所等12个单位建立了实习基地关系,其中校内实习基地1个,校外实习基地11个。在实习过程中,事先与实习单位积极沟通,选派具有良好品德和过硬法律实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实习生的指导老师,严格实习纪律,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考勤工作;要求学生订立实习目标和计划,记录好实习日志,并进行实习的自我小结。同时,实习结束后,院系组织实习学生进行经验交流和总结。 三、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视域下实践教学体系的保障机制 正如前文所言,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实践教学方式的具体制度设计必须依赖于相关保障制度的设计。 (一)人才培养方案等制度保障 人才培养方案作为落实人才培养目标和管理教学过程的纲领性文件,对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在制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时候,从以下几个方面保证上述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和落实: 1.在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培养方案突出强调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侧重点,以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其目标,并严格据此组织教学活动和安排教学任务。 2.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方面。人才培养方案以夯实基础、拓展能力和培养素质为抓手,通过设计三个模块的教学内容来突出课程特色:学科基础课知识模块,侧重学生专业知识的铺垫;专业必修课知识模块,侧重法学专业知识的运用法律;专业选修课知识模块,侧重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 3.在具体的课程设置方面。人才培养方案在适当压缩理论课程的同时,适当增加了一些核心课程的实践课时,以给学生更多的实践机会;同时还增设了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如法庭速录技术、法庭辩论技巧等课程,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使课程设置呈现出更多的实务特点。 (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经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是落实这一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就高等教育法学专业而言,双师型教师是指兼有教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并实际从事法律实务的老师,这种教师兼具理论和实务的工作经验,能够把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职业能力较好地结合起来,有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5]。 我们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作为我校法学专业的一个品牌加以推动,在具体过程中采用了“外联内培”的方式:所谓“外联”,是指聘任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学院的兼职教师,通过定期就一些重大热点案件进行专题讲座或讲授实务型课程的方式从事部分的教学和指导工作,这样既可以弥补实践教学师资力量的不足,又可以拓宽学生乃至任课教师实践经验的视野。所谓“内培”,是指鼓励法学教师通过兼职律师业务或担任人民监督员等方式参与法律实务,丰富自身的实务经验,提高实践教学的能力。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法学院的25名专任教师中,取得律师资格证的教师为18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比例达到75%。#p#分页标题#e# (三)完善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机制 实践教学环节的多样性及其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其进行质量监控的难度较大,需要一个相对完善的监控机制和一系列有效措施才能保证其顺利执行。[6] 近年来,我们在管理中通过下列制度来保障实践教学的质量:(1)实践教学监控的常态化。除了学校层面的教学督导之外,我们建立了院系领导的教学巡视制度,由院系领导对实践教学的情况进行巡视;我们还建立了实践教学观摩制度,院系领导每学期观摩次数不少于4次,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观摩次数不少于6次。(2)实践教学纪律的规范化。教师上课必须准备充分,要做到“四个必带”,即带教材、带教案、带教学进度表、带实践教学大纲。教师创新实践教学方法要做到“三个充分”,即“充分实践、充分总结、充分论证”。为保障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在严格执行学院的调停课制度的基础上,对课堂教学日志进行严格管理,并实施归档建设。(3)教学质量反馈的制度化。实践教学各参与方的评价是衡量实践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为此,我们注重与学生、实习单位以及实习业务指导教师的定期沟通,以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的方式及时获取相应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的教师,以便及时修正教师在实践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对反馈中发现的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上升到院系的层面进行解决。 (四)构建多样化的成绩评价制度 在现有的法学本科成绩评价体系中,对实践教学的评价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缺乏符合于实践教学要素的制度设计。但正如有人所言,“实践教学目标的实践性、内容的开放性、形式的多样性、活动对象的社会性等特点决定了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考核体系的构建应遵循多样化的原则。”[7]为此,我们遵循以下原则建立了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1)考核指标多样化。实践教学对学生知识技能培养目标的要求是学生应具有娴熟的实践操作能力、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灵活的社会交往能力。因此,我们在实践中围绕这些目标设计了多样的评价指标,从学生的参与性、主动性、积极性等方面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整体的评价。(2)考核方式过程化。由于实践教学的持续时间较长,需要我们用动态的眼光把实践教学期间学生的持续表现来作为一个整体过程来考查,而不是拘泥于静态的结果,这样才能够综合反映实践教学的效果,而不至于使学生实践教学的动机趋于短期的功利化。(3)考核主体多元化。在实践教学中,教学环节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学生实践教学的评价应该多听取参与各方的评价,以尽可能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结果。为此,我们根据各个实践教学方式的特点,在每一阶段的实践教学结束后及时通过问卷调查或座谈会等方式从指导法官、案件当事人、同组的学生等处获得对学生的评价,并把它作为对学生全面评价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经济法教学创新思考
一、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教学方法的单一性
“教学”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做到真正的“传道有术、授业有方、解惑有法”,教师除了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之外,还要灵活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但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沿袭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传统,注重分析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规则以及相应的法律原理等,所以,以教师为主体的讲授法教学成为首选。经济法课程教学也不例外,仍然沿用传统的讲授法,教师是教学中的唯一主体,不注重对学生思维的启发,不考虑学生个体的差异,对案例教学的使用也欠缺灵活。另外,教师和同学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教学相对分离。总之,经济法教学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讲解,就无法改变学生的被动学习状态,难以实现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等教学目标。
(二)考核方式的非科学性
一般而言,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到总成绩的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到总成绩的70-80%。平时成绩往往由考勤、课堂表现、作业与测试等内容组成。由于目前班级人数较多,加上授课任务繁重,所以教师对考勤及课堂表现不能准确把握,往往是根据模糊的主观印象来评分,从而使得平时成绩难以体现出学生真实表现。期末试题题型不外乎名词解释、选择、判断、填空、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等。在一份试卷中,不管是客观还是主观试题,其中死记硬背的问题分值占到8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传统考试考核方式重理论、轻技能、重闭卷等,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教师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教学效果的提高。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价值定位
从哲学上讲,价值主要是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现象以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在以法律为主要行为规则的现代社会里,法学教育价值在于培养出一批能够促进法律规则真正实施的职业人群,从而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促进正义的实现。①在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学教育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前者是强调法律职业教育,后者是强调法律理论教育。现在,不管是普通法系的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在不断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最终都转向采用对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当代法学教育价值观的融合的新趋势也必将影响到我国的法学教育价值观。一直以来,各高校都在根据各校具体情况,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现在的改革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高等教育过分强调培养专业人才的弊端,转向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推进文化素质教育。与高等教育改革相适应,法学教育也转向了通才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律、政治、行政管理等多领域需要的法学人才。中山大学教育学教授冯增俊曾指出东西方教育理念的本质差别是:“我们是为社会需要来选拔人才,西方是为人的全面发展、对所有人的教育负责。”显然,长期以来我们坚持的教育理念必须要改善。而通才的法学教育正好契合了这样的改革目标。教育部确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须开设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其它课程由学校自定。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当代中国法学教育最重要的问题并不是一般的缺乏人文教育或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而在于能否培养出有足够能力回应这个社会提出的法律以及相关问题的并且在国际竞争中最终能获胜的学生。②所以,经济法教学改革不能仅强调经济法学理论教育的价值,更要注重经济法实务教育的价值。关于理论教育的价值,既要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也要重视相关经济学理论知识的教学。后者是前者的而基础,不可或缺。关于实务教育的价值,从事法学教育职业的人已逐步认识到,但仍然没有在教学中落实。经济法中的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市场管理法,以及金融法和税法等宏观调控法都是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的。由于没有足够的相关法律实践工作,致使很多老师很难在教学中进行大量的实务训练。另外,学生几乎没有接触具体的社会事例和实践的机会,所以造成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差。显而易见,经济法学教育的实用性更强,在不忽视学术性价值的同时实现其实用价值。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是“宽口径、厚基础”的,必须具备多学科的知识结构和严密的法律逻辑思维。在经济法的教学中,教师要注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学习的创新性和主动性,以更好地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总之,我们要培养出“像法律人那样思考”③的大学生,必须强调经济法的教育满足社会的需要,从而体现职业教育的价值。但另一方面在经济法的教学中,不能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要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西方社会的教育强调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教育是为人服务的,为人的发展为目标。虽然在目前现实的条件下,我们还不能完全将经济法教学的价值定位于学生的发展,但是可以适当地兼顾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且这恰恰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所在。大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除了传授学生专业知识外,还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等。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
摘要:经济法是一门对商品经济在整体上进行综合的、系统的调控的法律。现阶段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社会责任这一理论观点运用到实践中,大多所指向的,都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种学说看上去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经济法的范围内,不少学者依然将经济法归纳成对社会公众利益进行保障的法律,从而,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归结成为对社会公众利益进行保障。本文从经济法的原则出发,结合经济法的其他要点,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进行一个简单的剖析和总结归纳。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责任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经济法原则的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这一概念并非由我国兴起,最早是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提出,后来慢慢引入我国。因为经济法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并结合其他国家针对经济法的阐述,现阶段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经济法原则的基本概述
经济法的原则类别根据我国学术界的现有思想理论划分,有多种结果。一般而言,应该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归属为经济法这个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不同的出发点,将经济法的原则划分成“一原则说”、“三原则说”、“七原则说”等等不同的流派。但不论采取何种学说,有两个理论板块是不可绕开不谈的,这分别就是适当干预和合理竞争。因为经济法本身与经济密不可分的特性,现代生活中的经济活动必须在保持高度自治的同时,也有一双看不见的手,能在经济这列大车偏离轨道时将他拉回正轨,这也是我国国家领导人提出的:处理好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原则所在。所以经济法的原则也要和这两个板块紧密连接在一起,在经济自主,自由发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和调控。通过优化配置,法律法规保护,优化竞争机制,促进良性训话,打造井然有序的经济环境,是经济法的一大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