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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管理培训
本着服务于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的,邵阳学院政法系顺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于2007年创建了法学专业,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300多人。4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地方性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寻求在现有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一从实际出发确立人才培养目标 2007年,我国法学已经有40多种专业,2000多个教学点,110000多本科学生。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似乎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 但是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①。而基层应用型法学人才就更为缺乏。邵阳市辖8县1市3区,人口750多万,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7年只有律师不到400人,法律工作者100人左右。因此,面向广阔的就业市场,法学人才市场并没有饱和。我们对目前出现的法学人才就业困难情况做调查,发现主要是人才的培养与市场脱节,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缺乏相应的就业能力所致。如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考研率低,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低,专业适应能力差等。 2007年我系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有11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律师2人,全国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骨干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人。教学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本着与市场接轨,又与我们的实际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出发点,我们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良好训练,初步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技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能力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的地方性应用性人才。 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有这么几个,一是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挂律师事务所,走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路。律师是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有身份有地位,是很多法学学生的职业理想。其就业关键点是司法考试加实践工作经验。中国加入WTO之后,懂外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被看好。二是通过公务员考试。 包括一般公务员和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在当今中国,公务员不仅意味着稳定和受人尊敬,同时也意味着很好的经济待遇。其就业关键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三是企业法务职员。走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之路。但是一般只有大公司才有这样的职位设置,不仅要求法学专业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因此竞争相当激烈。四是中介所中介人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有良好的口才、熟练的文字表达和处理能力②。在中国大多数人大学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来很好的就业,专业课程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是无疑的。我们在课程开设方面主要体现这么几个层次: (1)整体专业素养的培养。主要指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课程,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要求,与全国其他院校一样开设了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等。有些院校开设了16门核心课程,我们暂时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后做调整。 (2)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证据学、律师与公证制度、民商法案例分析等课程。我们培养的主要是将来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一线法律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不太可能依赖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获得,但是基本的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必须在这一阶段形成。 (3)复合型应用能力培养。开设专业英语文字处理技术,(含速记技术)、文献检索与应用、逻辑学、企业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申论、行政职业能力。考虑复杂的就业形势,无论是考研、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其他相关行业,这些都是很实用的就业技能。 (4)注重第二课堂的建设。作为文科学生。说读写是三项最基本的要求。与其他院校不同,我们也注重最基本技能的培养。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我们又开设演讲课、写作课和书法课、,每个学期或学年度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抢答赛和征文赛事和书画展。 三实践环节落到实处 与其他院校相同的是,我们的实践教学也由初级到高级的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法律见习、法庭观摩、实况录像构成感性实践教学;这一阶段主要在大一阶段结合基础课、专业课老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第二阶段由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构成演练实践教学,主要在大二进行;第三阶段由司法实习、律师事务实习、毕业实习和构成职业化实践教学,在大三和大四进行。作为邵阳地区唯一一个法学本科专业,每届学生不到100人,人少成为我们落实实践课程的优势。 我们实践课程的落实,一是,实习单位落到实处。很多院校的实习都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到时候交一份实习报告了事。实习成了走过场。学生学不到东西,学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把实习环节作为本科学习重要的一环,学院领导在经济上给与支持,系里领导亲自落实。 2010年9月,我校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协议。同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双清区人民法院、北塔区人民法院也成为我校司法实务实习合作单位。2011年又增加新邵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邵东县等人民法院作为合作单位。 律师实务实习2007级安排在邵阳市楚信、大行、富强三所律师事务所,2008级增加了天戟律师事务所。二是实习方式落到实处。学生全部在合作单位实习。司法实务实习全程是50天,分7个小组。我们采用的是一名专职法官指导一名实习学生的“一一对应指导”模式,保证指导老师有较多的精力实实在在的指导学生,而不是重形式、走过场,以使学生能在实习期间真正能学有所获。这种实习模式,在我省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尚属首次。律师事务实习,我们与三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分三个实习小组,全程是20天。采用的是导师制,一名律师带3-5名学生。三是实结落到实处。一些院校的实结停留在书面报告。我们把它做到实处。实习完毕后,系里召开实习报告会,对整个实习进行总结,有带队教师与法院带实习的法官的意见交流反馈,有各个实习小组的实结,还有学生代表的实结,对实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同学提出表扬,评选优秀实习生。#p#分页标题#e# 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环节,我们根据实际条件,在市司法局、法制办、各级法院、市政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都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教学管理注重关键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我们的定位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性法律人才,而且是应用类的法律人才,即实践性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在教学中这几个关系的处理就很关键。 1.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处理 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都面临一个全国司法考试的问题,如果以后要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那是一个很重要的门槛。当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过司考。考研和进入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通过了司考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在这个关系的处理上,一些院校走极端,把本科教学当成司法考试培训,这样虽然在考试中,学生的通过率高一些,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科目是有限的,而学生和教师一切围着司考转的话,学生的全面系统的法学素养培养就成问题,尤其是法学理论上的探索习惯就无法养成。而另一些院校则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不考虑司法考试的问题,只当作是学生的一个自愿的选择。我们认为作为法学专业人才,一定要具有法学专业的基本素养,养成法学思维习惯,培养法学道德,具有法学实务能力,同时能适应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因此首先是按照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来运作培养计划,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也适当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对司考的重点做一个着重点的讲述,并且适当选用一些司考的例题,供学生练习用。大三暑假前,班主任开始做司考动员,系里根据学生的要求,组织学生集中准备司考,在后勤方面尽量与学校协调,保证给学生提供安全、安静的学习环境。也有司考培训班,但是学生自愿参加。整个教学活动的安排,司考主要在课外。 2.关于英语四级 虽然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必要性,目前在网上有一些非议。但是无论是学士学位要求还是法学硕士入学考试要求,大学期间过英语四级是大学生重要的一个学习门槛。而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交往的越来越频繁,学好一门外语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生活技能。法学类本科生作为文科生本书具有学科优势,我们把学业要求和职业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很注重学习风气的培养,要求大一大二的学生早晚自习,且七点半前进教室晨读,一方面在外语教师中特聘教学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优秀教师主讲,另一方面,班主任和系教务人员配合外语教师的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模拟考试训练。又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3.毕业论文与考研、考法检公务员的关系处理 大四是学生最繁忙的一年,忙着实习、各种各样的考试和找工作。在这个同时,还要做毕业论文。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了协调与学生考研和其他考试的时间冲突,我们在大三开设论文写作和论文检索课程,专门训练学生检索资料和练习论文写作,并且有一个毕业论文的预写作练习,从选题到开题申请到开题报告到正文的写作都有一个预热过程。大四毕业论文选题一般尽量早安排,最好在9月份司法考试之后马上进行,因为学生10月份司法实务实习期间有很多空闲时间来准备论文。而实习之后是11月份了,是考研复习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来开题,写开题报告对考研的同学的精力是一个很大的分散和干扰。在选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有关于如何开题的当面详谈,到开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错开,A组的老师审B组的学生的题,以便学生能听取更多的老师的意见。之后指导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灵活安排进度。为了让老师有充分的精力有效地进行指导,我们规定了每位指导老师带学生最多不超过8个,并且带优秀论文的老师的工作量多算。定稿一般安排在学生3-4月份法检考试后,以免学生顾此失彼,从而有效避开冲突。 五培养效果 目前,07级已经顺利毕业,08级也进入大四,总结来看,培养效果有如下特点: (1)学习成绩优秀。07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90%,位居全院第一;08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70%,位居全院第一;07级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2%,全省名列前茅,08法1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4%,全省名列前茅。 (2)就业能力强。2010年,07法学班在法检考试中,笔试通过为32人次,最后录取为16人;12人考取了研究生,1人考取了其他公务员,其他人进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行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等,就业率为90%。
法学本科视野下法律教育论文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法学专业教学模式探析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愈来愈大,尤其是对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学人才有着更大的需求。国内高等院校大都设有法学专业,其教学大纲中的培养目标都非常明确且趋于一致,即将法学本科学生培养成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具体到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是指能把法学理论应用到实际并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型人才。但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因此在实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上显得力不从心。基于此,设计一套科学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就迫在眉睫了。 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能够指导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有限 教师是教学任务的直接实施者,教师教学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进而影响着所培养学生质量的高低。理想的法学教师应该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而目前我国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虽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但没有从事过具体的司法实务工作,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因此实践教学往往是纸上谈兵,难以实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二)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多数以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方式单一且流于形式。拿法学专业来说,不论专业实习还是毕业实习,实习的方式都是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多数学生会选择分散实习,即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由于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分别处于第七和第八两个学期,而这个时间段学生面临着就业、考研、考公等压力,于是学生对实习几乎都是敷衍了事,腾出精力解决就业、考研、考公等问题,而毕业生就业率又是衡量一个学校层次的重要指标,因而学校对这种情况也没有采取具体的措施来控制,法学实践教学只能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未被认可 目前,几乎所有高校的法学专业均采用理论性较强的教材,这类教材的特点是强调学科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理论内容介绍多且深,通常需要较多的课时才能完成该门课程的讲授,较多的课时意味着较多的学分,另外教育部规定大学期间必修的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公共政治理论课也占了相当多的学分,从而导致在总学分既定的情况下留给实践教学的学分就很少了。由此看出,我们不仅缺乏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科书,而且没有给予实践教学应有的重视。 (四)学生的实践机会有限,缺少法律实务的真实感 由于法律工作的特点,案件本身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司法单位往往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不让学生接触实质性工作,代替的是打字、复印、跑腿等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此外由于学生对理论知识只是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程度,导致学生在接触实际案件时不知从何下手,难以给实习单位提供帮助,反而是实习单位怕学生到来会干扰正常工作进程,增加管理、运营成本,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实习单位也不愿意给学生提供实践上的指导。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平台,同时也为青年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提供了一个历练条件,可以说,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师生共同受益的质量工程,因而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内容和配套的管理、评价制度。 (一)要明确构建法学专业实践体系的目标法学本科教学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培养一大批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较强的适应社会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1]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应该紧紧围绕着法学本科教学的根本目标,同时要遵循实践教学的基本规律。因此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应当是: 在坚持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和遵循实践教学基本规律的前提下,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为学生创造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真实案例的条件,把法律条文的学习及运用放在真实环境下进行,让学生掌握如何把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结合起来,从而培养出既有广泛法学理论知识又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成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通常由基本能力模块、核心能力模块和创新能力模块组成。 1.基本能力模块。基本能力是指学生基本的自学能力、应变能力、交流能力和创新意识等,通常包括口才沟通能力、社会调研、疑难案例编写等。 (1)口才沟通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沟通和辩论技巧。可通过课前十分钟的演讲、辩论赛等,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思辨的敏捷性和严密性。 (2)社会调研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是使学生初步了解调研技能、认识社会,从多角度看待、分析社会现象。学生可到工厂、农村、政府机关了解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认识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2] 学生在社会 调研之前要事先准备好调研提纲,在调研过程中要根据进行情况做相应的调整,调研完成后写出调研报告。 (3)疑难案例编写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提高学生书面表达和综合思考能力。学生可先自行收集现实发生的真实疑难案例,一人一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案例,然后通过小组讨论深化认识,最后以论文格式形成书面分析,老师进行必要的指导,从而提高学生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p#分页标题#e# 2.核心能力模块。核心能力是学生运用法学的专业知识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一般包括法律咨询、审判观摩旁听、模拟审判、专业实习。 (1)法律咨询。可组织学生通过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周末法律义务咨询等平台运用所学理论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咨询,通过生活中鲜活的案例促使学生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社会现实,这不仅可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也为其将来走上工作岗位进行了预演。 (2)审判观摩旁听。学生通过真实开庭的旁听观摩,熟悉诉讼程序,体察法官、当事人、律师、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3)模拟审判。学生自己选择案例按照庭审的程序开庭审理,通过模拟审判提高学生对诉讼程序的认识及各类诉讼文书的写作能力。实践指导老师应给予模拟审判以必要的指导。 (4)专业实习。专业实习是指实习单位采取一带一或一带二的传授方式,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纪律的前提下,让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学习整个办案流程。实习单位一般应是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或企业法务部门。 3.创新能力模块。创新能力模块是在基本能力模块和核心能力模块基础上的升华。该模块包括:诊所式法律教育、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1)诊所式法律教育。这是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一种新式法学教育方法,其优点是学习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方法,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的实际运用。该方法改变了老师教学生学这种传统单向灌输式的教育方法,使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之下,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案例中去,寓学于行,最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2)毕业实习。毕业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初步运用到社会生活,让他们熟悉社会、了解社会,并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发现问题,弥补不足。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的方法和技巧,一般都要进行一些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实习,[3]部分学生甚至可以直接定岗实习。但遗憾的是目前的毕业实习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流于形式,缺少相应的管理措施,效果不甚理想。 (3)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学生大学阶段综合运用四年所学法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学术思维过程。由于学校对毕业论文的字数、理论创新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研能力是一次重要的锻炼。 上述三大模块构成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三、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路径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在构建过程中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与理论教学衔接科学的实践教学大纲 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一样也需要相应的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应根据三大模块的要求,科学安排实践课程的学时,明确该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及任务,从而确定老师的工作职责,使实践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与理论教学衔接起来,真正形成理论与实践并行的教学模式。实践教学大纲形成以后,还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使该大纲最终能落到实处。 (二)加强法学实践教材的建设 法学实践教材是对法学理论教材的重要补充,法学院校可组织本校教师及校外资深律师根据法律实务的特点编写实践教材,该教材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三大模块的要求,遵循实践教学大纲对实践学时的安排,侧重培养学生利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材内容应当包括从具体的诉讼、仲裁、调解程序到法律实务技巧等,同时实践教材内容应适度地涉及相关学科知识,应融应用型和综合性于一体,既提高了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也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三)构建一支“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是指具备教师与律师这两种身份的教师。“双师型”教师的内涵从能力与素质的角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双师型”教师应当具备教师的基本能力和素质,其次是“双师型”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职业能力和素养。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不仅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课堂教学经验,更需要丰富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经验。因此,“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构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学校应积极鼓励法学教师参加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然后鼓励教师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兼职锻炼,强化专职教师的实务经验和实务技能。除法学院校的专职教师外,还可以通过引进外聘教师的办法,聘用那行既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充实到教师队伍中。 (四)建立配套完善的实习实训基地 实习实训基地是实践教学过程实施的实践训练场所,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专业的实践环节无论是课外的实习还是课内的实训,要想真正达到效果,很大程度上需要实习实训基地作为保障。学校一方面要投资建设模拟法庭、法律援助协会、案例实训室和图书资料室,同时还应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企业法务部门等单位积极联系,签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协议,以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 (五)在校建立律师事务所 法学院系通过争取学校经费或自筹经费的方式建立律师事务所,对外开展法律服务。有了校内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更多的教师不用到校外就可以参与法律实务活动,增强实践能力。校内律师事务所应为教师教学提供真实的教学案例,安排学生实习,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学生实习难的问题,也提高了学生和教师的实践能力,可谓一举两得。 #p#分页标题#e# (六)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 我国法学教育之所以一直重理论轻实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教学评价还停留在原来的评价方法上。科学的评价体系应包括:实践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实践大纲是否完善,指导教师是否尽责,学生的任务是否明确,实施的方法与步骤是否可行,学生的能力是否提高,经费的使用是否有所保障,管理监督的措施是否到位,考核的内容是否全面和合理,教学效果是否有明显提高等。[4]综上,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综合性工程,它既需要优秀的师资、完善的基地,还需要配套的教学大纲、实践教学教材,也需要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只有本着求真实务的精神改革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才会越来越完善。
法学专业教学完善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有律师直言:“我们的法学教育的不成功正在于学生到律师所后不能很快承担律师所交办的业务,对律师行业和操作规程不甚了解,因为老师并没有教他们,从一个学生到一个律师的转变需要律师所的重新教育和培训,使本来应该由法学院完成的任务落在了律师所的头上,不仅加重了律师所的负担,也使培养出来的律师五花八门,进了什么样的律师所就会成为什么样的律师,选个什么样的师傅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徒弟,从而使中国律师界形成不了学院经典派的合格律师主流。”[1]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确不尽如人意,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反思,以期引发对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更深入的探讨。 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1.毕业实习被消解。毕业实习一般被安排在大三暑期或大四上学期,但遗憾的是多数学生并未真正到有关单位实习,而是托亲友或其他途径到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盖一个章,回学校后应付老师对毕业实习的要求,换取毕业实习学分,这种现象近年来日趋严重。主要原因是就业压力大,一部分学生希冀通过考研延缓就业或者为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复习考研,根本无暇毕业实习;另外一部分学生在大三后到处投简历、参加招聘会以及各地公务员招考的笔试、面试等;还有一部分学生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三暑期多数备战司考,由于毕业实习机制固有的问题,学生为考研、司考、寻觅就业单位所累,毕业实习美其名曰实习,实则沦为“放羊式”的自选活动。更有甚者,极个别学生既不找工作、又不备考、也不去实习,随意找个单位写个毕业实习鉴定编造一个毕业实习报告、拿着一些积攒的发票来报销完事。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未能很好地体现毕业实习的价值。 2.课程实习被虚化。 由于大学急剧扩招,造成实习基地、实习单位严重不足,目前已经难以找到能同时容纳整个班级或者小组集中实习的单位,自行联系课程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变得较高。 一方面,有的学生也许能找到实习单位,但对绝大多数的同学来说,联系一个实习单位是难上加难;另一方面,以学生联系为主的实习模式,增加了实习管理和监督的难度。集中实习有困难、分散实习存弊端,不少法学院鼓励小团队集中实习,对5人以上组团实习的学生学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实践中,学生只不过将课程实习鉴定等有关材料找实习单位盖章了事,应付学院对课程实习的要求。 3.模拟法庭不到位。模拟的案件大多选择简单案件,只是走完步骤,把在法庭上看到的程序演练一遍。对法庭开庭的内容、目标认识不足,使得模拟法庭并没有真实地反映出现实法庭中的对抗和辩护,以至于模拟法庭在一些学校已经蜕化为“让外行人看稀奇”的戏剧化表演。而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模拟法庭一般是法学院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所有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其课程是以较为复杂的案件为素材,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比赛,获取像律师那样处理、分析实际案件以及出庭辩论等经验和技巧,并且法官和律师往往亲临现场指导。 4.社会调查显形式。在寒假和暑假期间的社会调查,法学学生自行安排调查的选题,学院很少组织安排集体的项目。指导老师一般会就社会调查的方法给予一些提示,对调查的内容划出一个大致的范围;但在缺少基本的理论知识储备的情况下,学生单枪匹马地进行社会调查,即使很认真的学生做出实际的调查工作,撰写的调查报告也差强人意。学生回到学院上交调查报告、指导老师给出成绩,就成了一种心照不宣、真假不辨的官样文章,也成为一种送学分的课目。 5.实习单位顾虑多。多数实习单位对管理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有一定考虑,有的实习单位不愿意分出精力为实习生安排指导老师;还有的实习单位将实习生视为廉价劳动力,让法律实习生做强度较大、且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工作,如要求每天订几本、十几本案卷。 此外,有的实习学生对自己要求不严,纪律散漫,说来就来,说走就走,不仅不能为用人单位创造效益,还经常给单位添麻烦;还有的实习生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工作漫不经心,利用便利条件上网聊天、打游戏等,有的甚至用单位的电话“煲粥”等。相当多的单位不愿意接纳实习学生,即使愿意也顾虑重重。 二、完善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具体措施 1.合理安排实践时间。 除课程实习在教学计划中配备合理时间外,毕业实习是否将其纳入正常的教学周期是有待思考的问题,实践证明,大四学生的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均已学完,是安排法学毕业实习的较佳时期;同时为更充分地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在校课程学习时间,我们将毕业实习时间调整在第7学期司法考试后(通常为每年11~12月)进行。 2.提供实践资金保障。法学教育的实践化,首先需要的是教师的认真态度、精力投入和奉献精神,但更需要法学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学教育单位的资金支持,法学专业学生实习需要资金保障和教学时间方面的安排。在这方面,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当考虑聚集资源,引领法学教育实践化的潮流,在学生实践观摩、教师实践进修等方面提供方便;启动全国性的模拟法庭,使之成为法学实践教育的标志。 3.细化实践教学流程。 (1)实习前的准备。第一,引导学生处理人际关系。学生的专业实习不仅是培养他们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还应磨炼他们如何融入团队、与周围的同事相处。因此赴实习单位前应叮嘱学生:做事多一点,嘴巴甜一点,行动快一点,说话轻一点,微笑露一点,脑筋活一点。要求学生每天都提前到办公室搞卫生、端茶、倒水,与同事和领导和睦相处,虚心请教,与他们坦诚交流,虚心学习,诚实做人。第二,指导学生了解单位情况。提醒学生通过网络了解实习单位概况,熟悉实习单位的专业领域和业务,温习和激活可能用到的专业知识,为实习做专业知识的准备。第三,督促学生遵守单位纪律。在校学习期间学生自由支配的时间较多,客观上使得一些同学比较散漫,而在实习单位往往实行较为严格的工作作息时间,因此在实习前要求同学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实习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四,指导学生着装准备,虽然实习单位一般不对实习生的着装加以要求,但应引导学生着装得体,避免与实习单位的气氛格格不入。#p#分页标题#e# (2)实习中的指导。第一,引导学生端正态度。许多同学在实习之初都被安排做最简单最外围的工作,如装订案卷、记笔录之类的看似简单却繁琐的工作。这时要指导同学们端正态度,耐心细致地去完成看似没有技术含量,却能通过完成工作总结经验,为下一步的实习打下基础。一位同学在实习日志中记载:“在每次整理案卷的时候,我都去看各种法律文件是怎么写作的,为什么要这样写,这个案件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的哪个条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怎么去平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什么值得学习的地方等。最后整理完这些案件的时候,我感觉自己学到了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那就是实践经验。”第二,引导学生享受过程。实习的工作可能是繁琐、枯燥的,整理装订卷宗又看似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实习的收获往往也不会立竿见影,却是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需要引导同学们带着收获过程的心态完成任务,在收获过程中享受过程,从而忙碌的实习活动变成对专业知识运用的享受,另一位同学在实习日志中记载:“不管是整理卷宗还是阅读案例,都妙趣横生。在制作法律文书时的仔细认真,在完成分配任务时的耐心负责,以及无时无刻应接不暇的新鲜感与压迫感,有时候当人为了完成一件使命时所付出的努力在获得的成果面前就都不算什么了,这种忙碌的感觉真好!” (3)实习后的总结。学生实习结束,专业老师的实习指导并没有结束,不仅要批阅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论文,给出实习成绩,更重要的是应帮助学生梳理实习收获。通过实习,同学们找出自己的不足,哪些课程知识不够扎实,如何弥补自己的不足,对自己的知识点查缺补漏,提高自己的能力。 4.鼓励学生自主实践。国外法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实习采取的是一种学生自主选择的模式,一味地强调集中实习并不利于实现实习目的,赋予学生更大的选择权,可以克服强行安排的弊端。如果实习单位的安排与学生的主观意向有差异,会挫伤学生主动投入实践的积极性,同时也妨碍了学生个体优势的发挥。同时,在招生规模的扩张速度远远超出了实习基地容纳能力的扩张速度的情形下,采取以学生自主选择为主的实习模式也符合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趋势。在专业实习中法学院扮演的是机会提供者的角色。 5.强化指导老师监管。指导老师应制定较为规范的指导流程,可借鉴国外法学院对学生实习的监管,通过加强学生的实习申请和实习效果评定等举措,要求学生提出计划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在对学生申请的审核方面,着重于实习单位的选择和实习计划安排。建立指导日志、实习效果评定记载,将实习指导纳人教学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中。 6.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目前法律援助人员缺乏,可以考虑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到相应地区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学生通过援助,不仅可以更好地实践专业知识,还能学习到许多为人处事的方法与道理,学生得到了锻炼。在援助中收集大量的一手资料,了解实践中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写出调研报告,形成阶段性成果,与指导老师共同署名,取得双赢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毕业论文、学位论文也成雏形,不仅有理论研究,还有大量实证的数据加以支持,更有与律师的探讨成果。从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长远考虑,赋予法律援助学生“准律师”身份,对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认真反思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近十多年来的发展,应当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完善法学实践教学途径,对开创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有所裨益。
律师事务所文案信息管理系统设计探讨
摘要:为解决律师事务所文案管理,实现文案规范模板,提高文档编辑效率,提出了基于PageOffice插件的文案信息管理系统设计方案。该系统将各个案件相关信息实现模板套用,避免了手工输入过程容易出错、纸质存档易丢失等问题。基于B/S模式的设计结构与电子签章的使用,便于用户随时处理文案,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文案;电子签章;PageOffice插件
1概述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人与人、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利益纠纷越来越频繁。如何最大限度保证自己的利益,这是双方共同寻求的一个问题。无论是民事、刑事或者其他纠纷最终都会诉诸法律以寻求保障。律师事务所自然成为该环节成为不可或缺的中间力量。随着案件的增多,传统的基于纸质的文案材料越来越显示其弊端,如:文案堆积如山且难以查找,若贸然销毁也可能遗失重要资料;若工作人员跨区域办案,则难以实时调度最新材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可能难以第一时间响应案件的审批工作;面对上级部门的检查难以高效率形成汇总材料等。为解决以上问题,某律师事务所提出了基于PageOffice插件的文案信息管理系统设计,该系统不仅将工作人员从不便查找且繁琐的纸质材料中解放出来,同时也有利于实现跨区域实时办案,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1]。
2PageOffice插件技术
PageOffice是一款帮助Web应用系统或Web网站实现用户在线编辑Word、Excel、PowerPoint文档,Word/Excel模板动态填充,Word/Excel在线输入提交,系统数据导入导出Word、Excel文档的Office快速开发组件库[2]。PageOffice技术带来的在线编辑技术避免了报表技术排版的固定性与不灵活性,让用户能够在不固定填充字段长度的情况下随机排版,最终实现文字信息全面有效的呈现;同时,PageOffice技术与数据库技的联合使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数据库设计的冗余性;Pa-geOffice技术嵌入在线文档里的书签能够构建新型的可视化界面编程,从而减低了用户界面设计的复杂性;PageOffice技术的电子签章技术能保证文档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不可非法修改特性[3]。
3设计要求
法学研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对法学研究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纯粹的主题话语,还需要延展至相关领域,从而有助于研究的深人,并充分体现研究价值。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在根本目的上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 首先,法学研究类型与法学教育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性。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治作为社会有序运行的机制,决定了以法律和法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决定了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由此引出两种法学研究类型:其一,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实务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制定和法治系统的形成;二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状态的推进。其二,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原理研究。这是指法学理论本身的建构,是要揭示法律和法治的建立及运行的根据和规律。两种类型的关系好比“砍柴”与“磨刀”,缺一不可。 需要指出,法律实务工作者从事法律实务本身就属于实务研究。因为法律实务既是客观外在的工作流程,也是主观内在的研究过程。换言之,法律实务乃客观外显的“实务工作”与主观内存的“实务研究”相结合的过程。所谓研究,不过就是运用理论去发现、分析、演绎、归纳和回答问题的思维活动。其中的问题是原理,就是原理研究;其中的问题是实务,就是实务研究。法律实务工作者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务问题的思维活动,当然就是法律实务研究。法律实务事关重大且专业性极强,实务者必须有严格的科学精神,不能盲目和随意,这就需要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对实务问题开展细致的科学研究。法律实务有着比其他实际工作更为突出的研究特质。对此,换个角度更加清楚:法学理论工作者对法律实务进行探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对自己从事的法律实务进行探讨,其主观过程和规律没有什么不同,承认前者是法学研究便不能否认后者。不能认为法学研究只是理论工作者的事情,而实务工作者不需要研究,因为完全不需探讨的法律实务很少。 再看法学教育的类型。法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法科人才,其目的与法学研究一致,即通过培养专门人才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既然“砍柴”和“磨刀”都为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所必须,法科人才的培养就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着力培养专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由此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实务型人才培养着眼于实务工作岗位,主要是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和执法岗位(我国“大法学”概念包括公安学科,但中外对警务执法人员的培养都是法学院之外的另一个系统)。理论型人才培养着眼于理论工作岗位,主要是法学教师和研究员等教研岗位。 然而,要把法科学生分别培养成两种类型的岗位人才,必须清楚:究竟要着重培养学生的何种素质和能力?两种教育类型对此有何种定位?这个法学教育基本问题的答案便是法学研究。一方面,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学生,必须在系统的法科学习中获取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实务工作岗位固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教育类型要让学生具备这种研究能力。法科学生获取两种研究能力的共同前提是掌握理论知识,包括法学理论和相关理论知识,这是法科人才必备的基本素养。从法学教育的过程和结果来看,两种法学研究涉及三种主体: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校法科学生。其中,在校法科学生与法学理论工作者中的法学教师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法律实务工作者与包括法学教师在内的法学理论工作者体现法学教育的结果。几种主体都可对法学原理和法律实务展开研究,但是,毕竟法学教育类型与法学研究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即法律实务人才主要进行法律实务研究,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法科学生的实务研究能力;法学原理的研究任务主要由法学理论人才承担,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任何主体都应首先具备与岗位湘适应的研究能力。当然,区分培养类型不意味着两种人才只能有单一的研究能力。两种培养类型都要让培养对象掌握法学原理和相关理论,教学中都要联系法律实务中的现实问题,教学内容本身就有重合和交叉。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只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其次,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 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有研究能力的法科专业人才。法学研究的两种类型自然成为各国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外国法学教育大致有两种模式: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以两种法学研究为内在依据。 第一,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对法科学生分类培养。各国法学教育品种的设置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横向区分。欧洲模式中的法学本科与美国模式中的J.D.学位,都属实务教育品种,前者旨在一体化地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其培养过程兼顾几种法律实务角色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后者直接培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则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其学校培养环节集中在律师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两种模式中的法学博士都属理论品种,着力培养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能力;法学硕士主要作为外国学生攻读法学博士的跳板。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培养不同研究能力,相应的学历学位类型只作为相应岗位的资格。例如,美国的法学博士(5.J.D.)和法学硕士(LLM,)学位通常不能作为参加律师考试的资格,此类学生就不能进人法律实务岗位。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的培养层次。各国法学教育都在学历学位的层次上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纵向区分。各国法学教育设置了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层次,但不同法科人才培养品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层次不同。各国法学教育的实务人才培养类型都以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所谓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是指未来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者法学理论工作的人员第一次接受的系统的法学专业高等教育)为必要和充足。欧洲一般是4年本科,美国则是本科后的3年J.D.教育。所谓“必要”,是指没有接受过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没有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从事法律实务,必须科班出身。所谓“充足”,是指完成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有了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然而,各国法学理论人才培养类型需要多层次法学教育。事实上,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聚集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p#分页标题#e# 第三,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合理安排培养内容。各国法学教育都以传授法学理论和训练法学研究能力为主干。尽管法科学生由于自身知识和能力的构成特点,难免存在两个部分之外的学习需要,但其需要的各种学习项目或者由选修课解决,或者各自安排。即便是与学生就业有关的共性项目,如果喧宾夺主,也不能纳人教学体系。例如,各国司法考试或律师考试是法科学生进人实务岗位的前提,但欧美的法学教育都不以考试为主线或参照,更不安排考试培训。其考试与培养内在一致,都着眼于实务研究能力,课堂学习优秀者更容易通过考试。这种一致性促进了法科学生认真掌握法学理论和积极训练研究能力,从而保证了教学计划和质量。 欧美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发展稳定、成效显著,与其说是教育模式的成功,不如说是遵循规律的结果,其培养模式可供借鉴,其科学精神更值得学习。 最后,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我国法学教育恢复初期只有本科,面对法律实务人才和法学理论人才的双重短缺,法学本科将两种人才培养一肩挑起。法学硕士的设立是我国法学教育类型区分的标志。解决法科人才奇缺的当务之急是培养能够培养人才的师资。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硕士建立伊始,自然成为培养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此后出现的法学博士是该品种的延续。法学本科逐渐转向培养实务人才。此种格局基本符合两种法学研究的规律,与欧洲模式接近。接下来十几年,法学硕士和博士与理论人才需要相适应,稳定保持有限规模,但伴随我国社会日益升温的文凭热,催生了提高法律实务人才学历学位层次的需要。为解决这种矛盾,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借鉴美国模式,招收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从而在研究生层次把实务人才与理论人才的培养区别开来。但是,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均作为实务品种,双轨之间的关系并未厘清。本世纪初,法学师资经多年积累,需求数量减弱,门槛则向博士提升,又遇法学硕士急剧扩招,能当教师的法学硕士越来越少,其多数要从事实务。这对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形成挤压,也使得不同岗位去向的研究生被理论色彩的培养一锅煮。近年,各高校招聘法学教师非博士不取,而博士的扩招又使越来越多的法学博士也要走实务之路,法学硕士则在事实上完全变为继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之后的第三个实务人才品种。然而,就法学硕士的培养来看,尽管各培养单位向实务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在课程体系、授课内容、论文要求等基本方面,仍未突破理论人才类型的总体框架。令人不解的是,教育主管部门此时反而强化法学硕士的理论型色彩,将其归为“学术型”品种,与“应用型”的法律硕士相对,使两个品种的关系变得十分纠结。应当看到,我国法学教育成绩巨大,功不可没,但当前发展进人瓶颈,结构不顺,规模失控,盲目攀比,质量堪忧,就业困难等,都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法学教育呈现乱局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到两种类型的法学研究能力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中心地位。第一,忽视两种研究能力与人才培养需要的对应性,导致未能科学设计法科教育品种。品种繁多,关系不明。第二,忽视两种研究能力对于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和充足性,导致一方面未将科班培养作为上岗的硬性条件,另一方面层次累赘,本科足以从事实务,却还要培养研究生,硕士能胜任实务,却还要博士,4年或3年能完成的实务人才法学教育,偏偏要用7至10年。第三,忽视两种研究能力所代表的人才素质内容,导致一方面未能真正形成分类培养,另一方面不把研究能力及其理论素养作为实务人才培养的重心,往往忙于给学生灌输工作流程、操作技能、司考方法、实务经验甚至“潜规则”,从而遮蔽了法科专业大学教育的深邃灵魂。 针对缺失,我国法学教育巫需科学定位和调整。第一,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基准,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品种和层次。可有四种方案:(1)保留法学本科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律硕士。(2)保留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3)在理清关系的前提下保留法学本科与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两个实务型品种,设置不同培养机制;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4)保留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由不同培养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之一;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第二,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根据,设置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和环节。两种研究能力决定了两种教育类型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论文选题、考核答辩、实习内容等培养方面都要有明显区别。例如,实务型学生的毕业论文不应从原理开题,不要求理论创新和发表文章,而理论型学生必须进行系统的原理研究,必须推陈出新,力求发表学术成果,要做教师还应到课堂实习。两种类型的人才培养都需要高度重视理论,让校园回归理论氛围。此外,需要不同研究能力的人才的数量关系是实务远远多于理论,招生时应保持恰当比例,相应调配教学资源。第三,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门槛,明确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未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不能进人实务岗位。没有理论型法学教育经历者一般不能进人理论岗位。第四,以两种研究能力为标准,建立法学教师的考评指标。法学教师是理论工作者,应当具备人才培养所需要的两种研究能力。法学教师应当是接受过实务类型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和进行过理论型法学深造并将两个方面交相融会的法学研究通才。应对两种研究能力突出的教师给予更高的评价和待遇。此外,还应具备法学教育研究的能力。
法学专业教学评价思考
在教育行政部门干预以及市场的调节下,法学教育结构进行了调整。政法大学和重点大学法学院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主要是“研究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在这个整合过程中,一般学校的法律院系的培养目标被调整为“应用型法律人才”。[1] 就全国的法学教育来讲,各高校的培养目标应当有层次,这是整个法学教育的需求,也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一般院校法学专业的考核评价机制应该符合这个宗旨,即培养比较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并能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来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可以在社会各个部门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为了实现这个培养目标,法学专业实践课的考核体系也应进行改革,本文将分析当前法学专业实践课的现状并设计一套包括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以及对学生学习成绩考评的评价体系。 一、目前法学专业实践课的情况梳理 法学教学既要重视课堂上的理论讲授,也要对实践教学足够重视。国内法学院的法学专业实践课主要分为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教学环节,它包括课堂讨论、口试、专题辩论、模拟审判、观摩庭审、法律义务咨询、案例分析报告、专业论文撰写、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方式,对于不同的实践方式,考核应当有所区别。 1.课内实践教学环节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应加强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对课内实践教学课程,安排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时间,让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实践,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课内实践教学,主要是通过讨论和模拟法庭等形式来实现。讨论课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对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是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最佳途径。特别是对疑难案例的讨论,可以提高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堂讨论课形式活泼、气氛活跃,师生互动充分。课堂讨论早在1904年进入德国大学,而哈佛大学首先将课堂讨论正式纳入教学计划之中。课堂讨论教学对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很大的帮助。在实践中,为了充分发挥课堂讨论的作用,教师需要精心设计和认真组织,提前找到一个好的话题,设计讨论程序,提炼核心问题,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对法学教育管理者来讲,课堂讨论课如何进行考核是其所关心的问题。 模拟法庭教学是模拟法院审判的方式,将学生安排成不同的角色参与活动,将课堂上已经学习过的法律知识、基本程序运用于模拟法庭教学,在整个模拟审判过程中,学生不仅要运用已掌握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还要运用法律去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模拟法庭,学生可以掌握他们没有掌握的知识,促使他们课下继续钻研、探索。此外,模拟法庭可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表演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认真准备才能达到训练实际能力的目的。 2.课外实践教学环节 (1)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学院的学生在有律师执业资格教师的指导下,处理真实的案件。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学生为来到法律诊所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诊断”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通过实际案例的操作使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并使其了解律师的社会角色。 (2)毕业实习。学生到公检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进行传统的法学专业的实习活动。由于近几年法学院的扩招,法学专业学生较多,有相当数量的学校对学生毕业实习不进行统一组织安排,使其流于形式,学生多是找熟人盖个章而已。 二、目前法学教学实践环节考评存在的问题 1.对学生实践能力考核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考核大多流于形式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普遍认为:“法学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以及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能力。”[2] 因此,在考核学生成绩时,实践能力的考核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学生的成绩评估体系中,“实践教学”的测试项目,一般约占10%,所占分数过少,没有体现实践教学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特殊作用。由于学生的表现评定标准模糊,教师通常凭主观印象给学生评分,常常不能客观反映学生实践能力的真实水平。更有甚者,大部分课程都没有实践教学的考核环节。学生普遍反映在法律实践教学中考核的形式过于单一,很难发挥法学实践教学的实际作用。 2.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面过于狭窄 对实践教学的考核,老师们通常的做法是在课堂上或实践过程中,向同学们提几个问题,没有具体的考试范围,在拿一个案例让同学们讨论时,没有评分范围和标准,仅仅据学生的课堂表现打出考核分数,这种做法即片面又主观性较强。其实法学实践能力的考核存在于课堂讨论、口试、专题辩论、模拟审判、观摩庭审、法律义务咨询、案例分析报告、专业论文撰写、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各种形式中,考核的出发点及侧重点均不同,对学生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应当事先进行全面的安排,设置不同的考核项目,分别考察学生的不同能力。 3.实践能力的考核时间安排不够科学 通常实践能力的考核也像理论课一样,在教学结束时进行,没有体现过程的动态管理理念。因此,这些考核要分散到平时的课内或课外进行,不要集中在期末一次性进行,时间安排上要讲究科学性及合理性。 4.诊所式实践课的工作量计算不合理 诊所式教学的工作量受大多数实践教学教师的关注。如果教学工作量计算不合理,将挫伤教师的积极性,影响诊所教育的持久性。每间诊所通常有两个或更多的教师,诊所课程一般为3学分至4学分。这与传统的课堂教学不同,如何计算诊所教师的工作量,是教学管理者应当考虑的问题。教师不仅在诊所讲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还要培训学生对整个案件的把握,处理应急事务,还要考虑社会效应。教师要运用法律及社会知识,教授学生从起草和修改法律文件,案件证据收集整理,准备开庭材料,撰写起诉书、词、辩护词等,教师都必须给予学生“一对一”、“手把手”的办案指导,并跟踪指导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教学工作量仅按3学分至4学分来计算,显然是太少了,不足以保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p#分页标题#e# 三、改革法学实践课的评价体系 改革学生成绩考核评价机制是由法学专业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决定的。实践教学评价形式的多样化也决定了考核的多样性,仅阅读书面材料,以确定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是不公平的,书面材料对于许多学生来讲不是件难事。因此,实践教学的评价应该改革单一的考核方式,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综合考核。 1.改革传统的学生成绩考核评价机制 由于持续扩招,法学毕业生越来越多,在形势日益严峻的就业市场上,学生自身的素质与能力成为用人单位选择的重点。没有受过实践法律训练的学生,缺少法律的逻辑思维,在求职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激烈的就业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有很强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技能。 2.注重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 我们不仅要教授给学生法学知识,同时还要培养学生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有其特殊性,例如律师在选择解决方案时必然会面对伤害或不利于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的情况,律师可以为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法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暴行不得疾恶如仇,而应当保持中立,等等。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职业道德教育,它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职业素质、树立法律职业者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将法律职业的最高理想传播给学生,从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3.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法学教育对法律人法律信仰的培植就是对法律人法治人格的塑造,应是法学教育的终极性或综合性目标。然而在我国由于深受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法学教育被视为是实现某种社会目的的工具,因而强调培养学生为这种目的服务的专业素养。在阶级斗争主导的时代,培养掌握刀把子人才;在经济建设成为社会主流的时代,培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人才;在法律职业化的时代,人们将目光转向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学生自身的主体地位和价值需要被无情地抹杀。因而法律信仰这一关乎法律人人格塑造的根本,成为法学教育的空白”[3]。这种教育体制导致的现状是许多优秀法学本科学生很好地掌握了法律知识,但不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较差。 4.学生参与法学实践课的评价 法学实践性教学应当是以学生为主体而展开的教学活动,实践性课程必须结合学生的个体实际进行评价。在很多情况下,学生会比教师更真实地了解同学们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因此,在实践性教学中,学生不仅是学习的主体,也是学习效果评价的主体,在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中应建立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考核机制。例如可在毕业实习考核中增加一项现场考核,对于法律咨询等活动可采用口试与书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4] 四、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评价的具体措施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开放性的、多元化的考核评价体系,有利于全面客观地检验学生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1.培养“双师型”的教师法律是一项非常实用的学科,法学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法律应用人才的教育,应该有一定数量“双师型”人才,即一批理论基础好、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走进教室,他是一名教师,去了社会,他可以成为一名律师或法官,可以直接处理法律实务。一般高校的法律专业教师重理论研究,其本身法律运用能力不足,要创造条件让老师从事实践活动,比如去当地的法院或检察院挂职锻炼,积累实践经验,以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2.考试方式多样化 可以采用口试,其程序可以参照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让考生抽取题目,学生当场回答评委提问,最后评委根据考生的综合表现给出成绩。口试能比较准确地考核学生掌握法学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灵活性,并有助于培养锻炼学生的思维,使其敏捷。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模拟法庭的考核方式。模拟审判采取模拟开庭、制作法律文书与提交个人心得体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查,其中模拟开庭占50分,制作法律文书占30分,个人心得体会占10分,小组内评分占10分,四项相加之和即为总评成绩。 3.提高法律诊所教师的待遇 我们认为,计算每一个法律诊所教师的工作量应当独立,这样做是比较合适的选择。此外,由于法律诊所课程讲授要求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求教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手把手”地指导学生,这种师徒式的教授方式,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因此,从长远来看,适当增加教师在诊所实践教学的工作量,这样有利于保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另外,应打破现有的评价机制,建立独立的针对诊所教师的职称晋升机制,并设立专职和专业的诊所教师,除了诊所课程之外,无需承担其他的课程和科研任务。在课酬之外,通过补贴费、加班费等方式,对教师课堂教学之外的工作进行肯定,这样无疑会提高诊所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之能够把课堂教学之外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诊所教育中去。[5] 4.完善实践教学评价考核体系,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 实践教学评价考核体系包括对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考核。对教师教学的评价,是一个动态复杂的现实问题,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评价体系应当包括:课程的设置、大纲等问题。对学生的考核,要实行量化指标考核。1)要求学生四年大学期间至少参与办理一个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使学生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有一定的把握。2)要确保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的时间,学生年终实习和毕业实习累加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要做出安排。3)要改变现有的应试教育考试制度,以学生法律思维、法律实际操作能力、合理交流能力等为内容,要从多角度多层次设计“多点式”考核评价制度,把着眼点放在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提高素质上,形成学生学业评价体系指标。#p#分页标题#e#
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研究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和企业、接触生产实践的桥梁,也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和保证。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必然要求学生在实践能力上有所突破与创新,以适应当前形势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需求。因此,加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高校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尤其是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它是法学实践教学发展的需要,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是学校与司法实践互动的需要。 1建设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的意义 (1)是学校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提出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把法学教育的重点强调为两个方面,即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要实现这一目标和要求,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独立学院从建立之初就把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因此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当格外重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训,而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规划将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可靠的保障。 (2)促进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实现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有机结合。随着将毕业实习纳入本科教学计划,作为本科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毕业实习也称为专业实习,由过去毕业实习只是使学生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操作,到专业实习旨在促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训练法律能力,并强化专业思维和职业伦理修养,极大地强化了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功能。同时根据法学教育规律提出并论证了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是将实习作为一个孤立的教学单元或环节,而是将其视为法学本科教学的有机部分和人才培养的有效手段。 (3)促进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 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司法实践的桥梁。因此,建立一批比较稳定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将为学生迅速将法学专业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学实践能力提供了可靠的平台,而且也有利于锻炼和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实习同学们真正进入到实务工作中去,不仅可以锻炼他们的实务工作能力,同时可以培养他们的团队精神、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对将来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有一个实质性的了解。而且可以让他们重新认识理论知识学习的必要性 (4)有利于缓解学生就业压力 学生通过法学校外实习基地这一平台可能对自己将来的就业获得机会。学生在实习基地的优异表现,给实习基地单位如能留下深刻的印象,如实习基地也有用人需求,那么实习基地单位和毕业生可以进行双向选择,最终把实习基地变为就业基地。 2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管理缺乏科学性。 目前大部分学校在实习基地的管理上缺乏规范性,很多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在建设过程中多半是流于形式,往往就是签一份协议书,挂一块牌子了事,至于双方如何去规范建设、如何去规范管理、如何选派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等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划,后续建设工作严重滞后。甚至出现学校与学院间管理脱节、管理人员频繁更换、实习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实习基地的管理上没有相对科学、合理的方法,这导致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混乱,影响实习质量。 (2)师资力量不强,指导教师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众多高校并不缺少法学理论课教师,但较为缺乏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指导教师,绝大数教师不太熟悉法律实务。法学实践指导教师需要同时具备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既能精通理论,又能热练、规范地进行法律执业,但现阶段符合上述要求的教师较为短缺。在实践教学队伍建设方面,为节约教学成本,高校较少设置专职的法学实践教学岗位,多采取专业教师或辅导员兼任的方式,即使有部分高校设立了专职的法学实践教学岗位,但相关人员的实务能力也不强,很难完成专业的指导。实践教学教师在人员数量上和质量上都不足,加之未能科学地计算实践教师工作量,容易打击实践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缺乏有效指导,实践教学效果不佳的后果。 (3)学校与实习基地单位间缺乏互动,合作单位参与积极性不高。 目前,学校与实习基地之间的合作仅限于学生单方面实习,内容比较单一,没有互动。在法学校外实习基地共建过程中,虽然合作双方关系较为友好,相关合作单位也能给予一定关心与支持,大多签订了合作共建协议,但有的协议过于简短,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清楚、明确,缺乏长效的互利共赢机制;有的则完全流于形式,合作单位参与建设积极性不高,没有全面实施签订的合作协议。相较于重点大学,独立学院在这方面比较薄弱,无论是资金优势还是学术优势都不具备。一些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仅仅依靠领导、专业教师和合作单位相关人士的个人情宜来维系,一旦发生人员更换,实习基地便难以为继同,从而严重影响实习教学基地的稳定性。 (4)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得不到保障。 实习基地尤其是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是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因为实习基地需要相关的办公场所、设备、生活设施和管理费用等,特别是在离学校较远的地区实习,学生的住宿、就餐等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独立学院学生实习经费和基地建设经费更是显得捉襟见肘,而合作共建单位一般为财政拔款单位,缺乏专项建设资金,对实习基地建设在经费上支持也较为有限。由于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得不到保障,就无法保障学生正常的实习,其实习效果就大受影响。同时,经费投入不足也不利于学校与实习基地之间合作的稳定性。#p#分页标题#e# (5)实习时间的安排不尽合理。 实习时间设置也有待改善,实习时间过度集中,接收单位不堪重负,因此不愿意多次接收实习生,而且大多数学校安排的实习周期较短,实习生往往刚进入角色,实习时间就已结束,而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的进行需要一定的时间。 另外,大部分法学院将毕业实习安排在第8学期,但这一时间正好同毕业生找工作、考研、司考时间相冲突。许多同学往往利用实习的时间找工作或是复习考研、司考,毕业实习敷衍了事,甚至存在“虚假实习”的现象,这样根本无法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3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创新研究 (1)严格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管理。 实习基地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目的和效果的实现。首先,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但又很具体、细致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学校应该有相应的结构和岗位来承担。一般来讲,这项工作可以作为一个岗位来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其次,要制定一套健全、切时可行的实习基地规章制度,为实习工作和基地建设的科学化、正规化、规范化管理提供依据,并督促落实。最后,学校要加强和实习单位的沟通和交流,以保证学生实习时这些规章制度能得到实习单位的支持,保障实习每一环节的顺畅。 (2)重视与校外实习基地关系的良性运行。 在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过程中,学校和合作单位应该努力探求双方利益的共同点。法律院校教师的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优势和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的优势应该互相弥补。对于大部分的独立学院来说,不存在这样的资源优势,无法为合作单位提供很好的帮助和支持,相对于知名高校,一般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但是独立学院也存在一定的优势,就是学生的动手能力较强,因此对于大量需要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我们要利用自身的优势更多的关注。针对独立学院来说,可以采用一些新型方式,如请离校近的实习单位法院把一些简单的案件放到学校模拟法庭开庭,让学生感受真实的法庭审判,这和同学们自己所组织的模拟法庭有实质上的区别。通过真实庭审的观摩,同学们对审判的程序、法律的权威性等都会有更加深刻地人体会,同时这也为法院进行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供了机会;或者聘请合作单位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为学生作实务专题报告,参加学生毕业论文答辩;也可以让实践基地的工作人员承担一部分实务性课程,由专任教师和实践基地客座教授相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3)重视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实践性教学任务的完成。 法学实践性教学工作要求指导教师即要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同时又要有娴熟的实践操作技能。一般说来本校教师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实践经验较缺乏,学校应创造条件,给他们提供锻炼的机会。二是从合作共建单位聘请学历层次较高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本校的兼职指导教师。这些人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高超的司法技巧,不仅能够指导学生进行实习,而且还可以向本校教师传授实践经验和对实习教学基地建设提供有力帮助。目前独立学院普遍存在经费紧张的情况,对本校法学教师进行实践环节的专门培养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最可行的途径是直接聘请校外实习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本校的兼职指导教师,但从学校的长远利益来看,应当将培养自己的“双师型”教师作为重要的工作计划。 (4)将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 在强调基地实习的同时不能忽视校内实践的重要性。 学生在进入检察院、法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之初,因为校内实践活动的效果没有实现,一部分同学对基本的审理程序完全不了解,不能胜任法律文书的书写,相应的实体法知识掌握的不够熟练,这些同学大约得经过二个多月的时间才能进入实务状况。反之,那些在学校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法律服务的同学不论是在审理程序、法律文书的书写以及实体法的运用方面都有更好的表现,他们能主动顺利地进入司法程序,实习结束时收获往往比较大,也能得到实习单位老师的肯定,为将来的就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因此应当将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部分结合起来。 (5)合理安排实习教学时间。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包括:案例教学、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毕业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等。应根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精心设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合理安排实习时间。首先,为防止“虚假实习”现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应尽可能避开与学生司考、考研、找工作等相冲突,有些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其次,因法学校外实习基地主要集中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这些单位往往容量有限,一次安排的学生不宜太多,因此在在时间和人数安排应尽可能分散,否则接收单位会不堪重负。再者,应适当延长毕业实习时间,鉴于法务工作的特殊性,如果实习生要完整地参与一到两个案件的全过程,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建议毕业实习的时间保证在三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