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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下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论文
一、公司治理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已经暴露出了普遍的职业道德问题。从公司的治理角度来说,对于会计的管理,不仅需要整个社会的道德氛围做外部环境,还需要公司对会计的关爱与约束,加强会计职员的职业道德操守做内部环境,里外相结合,才能行之有效的管理好会计职员。
1.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趋细化,各种各样的职业也日趋细化,各种细化的职业需要越来越多的行业才能完成一条产业链条,人们的工作联系便日益紧密,因而就产生了各种职业利益冲突。对于职业利益冲突来说,因为有利益的争端,故职业人和外界的关系便复杂化;因为有利益的争端,故为了有效地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必须要调整职业人利益和本职业及其他职业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要对职业人在职业活动中所有相关行为,以及对其应该担负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义务进行有效规范和引导,来求得整体的认同和一致性,职业道德便是职业人所应认同和执行的一种有效规范和引导。
作为会计从业人员来说,职业道德则是指其在会计职业的相关活动中,体现了会计的职业特征的,应该遵循的会计职业关系及其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公司治理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人治远比治人重要。由于会计信息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在诸多经济信息中的作用明显,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将会给企业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故当经济利益与职业道德规范冲突时,如果企业对会计人员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引导,势必会让部分会计职员出现某种程度的道德失范问题。近年来由会计引发的经济问题层出不穷,国家审计署于2010年6月4日结果显示,截止到2010年5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总共为2085家业已上市的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其中1933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87份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意见审计报告,41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2份保留带强调事项段意见审计报告,22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共152份,占7.3%,,可见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其次假账盛行,腐败盛行,以各种名目做的收入、利润、成本、效益的假账,被瞒天过海中饱各关联人员和会计的私囊,以至于企业管理者防不胜防,会计管理疲软无力,导致企业绩效不前。
大学生伦理道德教育加强
【摘要】
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普及,国家、社会对高等人才需求量逐步增多,要求高等院校在大学生培养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专业技能、文化素养的教育,而且要将伦理道德教育放在核心位置。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大学生伦理道德严重缺失,价值观、人生观出现较大偏差。基于此,必须加强大学生伦理道德教育,积极探索和研究其可行途径。
【关键词】
大学生;伦理道德教育;途径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发生巨大变化,大学生不再受到传统教学模式的单纯影响,其价值观、人生观正在发生巨大、深刻变化。同时,受到社会不同种文化的相互影响,大学生伦理道德及价值观念的形成日趋层次化、多元化,对高校大学生伦理道德教育形成一定制约。高校大学生伦理道德缺失问题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到大学生健康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因此,高校加强大学生伦理道德教育迫在眉睫,显得意义深远而重大。
一、伦理道德的内涵及理论
所谓的伦理道德,即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所需遵循和坚持的道德依据和标准规范。伦理道德能够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涉及到人们思想、行为、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由于受到历史文化、自然地理、风俗习惯、民族宗教、兴趣爱好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加之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体制存在较大差距,由此导致伦理道德的具体内涵和特征有所不同。古往今来,国内外领导人均十分重视伦理道德的形成,伟大的无产阶级领袖、思想家、哲学家马克思曾经指出:要坚持爱国主义、塑造民族精神、加大改革和创新力度,为实现共产主义共同理想而不懈奋斗;同志所提出的“八荣八耻”,均对人们所坚持的原则和遵循的伦理道德进行了详细阐述。这些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理念明确要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和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必须重视伦理道德、提高综合素养。伦理道德的基本理论重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之间的辩证关系理论。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意识作为社会存在的前提和保障,社会存在作为社会意识的根源和表现。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特征较为突出,对社会存在的作用表现为反方向。同时,对社会意识、社会存在二者之间的潜在关系、形成要素、发展规律、基础作用、社会地位等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和探析[1];二是灌输理论。社会意识能够以某种固然形态表现在教育者身上,以灌输的方式让教育者理解和掌握。也就是说,伦理道德教育必须建立在科学、有效的灌输之上;三是内化理论。教育工作者通过帮助受教育主体建立政治、思想、道德理念,在不断学习和理解过程中,逐步达到提升自我、形成自我个体意识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学习和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要完全相信所谓的思想政治、伦理道德基本规范、具体要求,并且能够自觉、自愿以其为思想、道德准绳,严以律己、恪尽职守,最终完整体现出伦理道德的本质。由此可以看出,伦理道德的三种基本理论,不仅对伦理道德存在依据进行了明确阐述,而且对伦理道德的内外部特征进行了系统完善,三者相辅相成、相互推进,共同形成伦理道德的理论体系。
素质教育下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探究
摘要: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伦理道德危机。大学生作为未来科技领域的生力军,加强其科技伦理素养培育是高校德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使命。目前,高校学生科技伦理教育的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在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育内容、师资力量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探究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的有效对策对提升大学生科技伦理素养、促进科技造福人类十分重要。
关键词:大学生;素质教育;科技伦理教育
大学生作为未来科技领域的生力军,其科技伦理素质直接关系到科技成果的创造、转化和运用方向,影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人类自身的和平与安宁。科学技术作为社会存在的客观因素,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意识被打上了人类价值观念的印记。历史上每一次科技革命都会带来技术的进步,随之而来也会产生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现代科学技术只有在正确伦理道德的引导下,才能朝着服务于人类的方向健康发展。在2018年两院院士会议上提出“要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科技创新的落脚点,把惠民、利民、富民、改善民生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向”“把科技成果充分应用到现代化事业中去”。[1]并多次强调“青年是祖国的前途、民族的希望、创新的未来。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科技就有前途,创新就有希望”“让他们成为有思想、有情怀、有责任、有担当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然而,目前大学生的科技伦理素养状况并不乐观,科技伦理教育在我国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在有关讲话中指出“要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创新教育方法,努力形成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育人环境”[3],“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义建设者和接班人。”[4]那么,在素质教育视角下加强高校大学生科技理论教育,全面提升其科技道德素质和伦理素养,对确保未来科技创新、发展、运用造福人类的正确方向就非常关键。
一、当下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的问题
高校作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素质人才的第一平台,应该直面当前素质教育背景下科技发展与大学生科技伦理素养缺失的严峻挑战,进行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观,规范其科技行为,提高其综合素质。然而,目前高校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状况却令人堪忧。首先,重理轻文,忽视“做人”的理念教育。科技伦理要求实现科技发展与人类伦理道德的统一。它认为在科学研究和应用中每时每刻都在体现人的价值要求与道德取向,要求科技发展必须坚持在人类的道德底线范围之内,才能保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才能保证人类文明的延续。科技伦理教育就是对作为科技活动主体的人,进行价值取向、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等的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观,以及在科技活动中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形成以伦理道德的视角和原则来对待科技活动的自觉意识和行为能力。高校作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平台,是开展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但多数高校忽略了科技发展对学生伦理道德的冲击,对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在教育理念上,注重“做事”,忽视“做人”。教育的本质归根结底是学生人格精神的培养,是教会学生“做人”。但是目前高校普遍存在重理轻文、重技轻德的现象,重视科学技术知识和原理的讲授,忽视科技伦理道德和人文素养的培育,导致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合作意识、责任意识的培养弱化,学习的功利性倾向较为突出,这与高等教育立德树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目标是偏离的。其次,教育方法形式单一,缺乏创新性。高校进行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主要是为了培养大学生在科技研发与技术创新以及未来科技实践应用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伦理情怀。目前我国高校对大学生进行科技伦理教育的主要方式是理论灌输。这种教育方式缺乏人文关怀,被动性较强,会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很难收到提高大学生科技伦理素养的实效。科技伦理教育具有内容涉及范围广泛、教育过程漫长、教育效果不可量化检测等特点。仅仅通过传授一些科技伦理知识,不能引起学生对科技伦理教育的重视,更不能将书本上教条式的知识转化为科技为社会服务、为人类造福的自觉意识,科技伦理教育的目标也无法实现。因此,枯燥、单一的“满堂灌”的授课方式对大学生科技伦理素质的培养收效甚微。再次,教育内容空洞乏味,缺乏深刻性。高校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应该与当下层出不穷的科技伦理相对应,内容要深刻有针对性,这样才能发人深省。部分高校虽然开设了伦理学或科技伦理教育等相关课程对大学生进行科技伦理知识的普及,但内容比较宽泛,缺乏针对性,多数着重于专门理论研究,在主讲教师的配备、教学条件的保障等方面都与本门课程所承担的教学目标不相匹配,不利于形成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的科技伦理教育体系,很难引起学生的共鸣。一些高校尽管在一些专业科目中或多或少地渗透着科技伦理教育内容,但只是作为相关科目内容的附属品一笔带过,根本达不到教育学生、提高学生科技责任意识的效果。当前高校不断出现的论文剽窃、数据造假、考试舞弊等学术不端行为,也反映出高校科技伦理教育的状况堪忧,而高校科技伦理教育内容空洞、无力甚至是乏味,不能引起大学生的注意和反思成为科技伦理教育迫切需要改进的地方。最后,缺乏专门从事相关科技伦理教育的教师队伍。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工作,是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工作。”[5]作为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教育内容的传授者,教师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教育工作的成败。高校无论是开设专门的科技伦理教育课程,还是把科技伦理教育的思想渗透到其他科目中,都少不了具有良好科技伦理知识和素养的授课教师。“要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让教师更好担当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6]但是由于我国科技伦理教育提出较晚,现在高校的许多教师自身并没有接受过专门的科技伦理教育,即使通过自学掌握了一些科技伦理知识,不成体系,也不完整,在对学生开展科技伦理教育中不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目前我国高校不论在本科、硕士还是博士阶段,都没有设立普及性科技伦理教育专业,科技伦理教育没有确立学科地位,因此,科技伦理教育也没有专业的任课教师。师资力量的严重紧缺,直接影响到科技伦理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质量和效果,严重影响大学生科技伦理素养和责任意识的提高。
二、素质教育视域下高校加强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的对策探讨
在党的报告中指出要把教育放在优先位置,发展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高校作为科学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面对新世纪产生的科技伦理难题以及当下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存在的问题,应积极探索应对之策,把立德树人作为立身之本,培养技术和道德兼备的人才,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科技伦理素养。第一,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实现科技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统一。科技伦理作为科学技术的伦理反思,认为科学技术不是万能的,不能为人类解决所有问题,相反人类社会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科技发展以及人类对科技的滥用和误用造成的。这就要求科学技术必须在一定的伦理道德规范指导下发展,要求我们把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反映在教育上就是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把科技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实现大学生科技素养与伦理道德素养的和谐发展。在2016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要大力弘扬优良学风,营造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7],这为高校科技伦理教育理念指明了方向。教育不仅要达到传授科学知识和技术的目的,还要引导学生树立人道主义理念,使其学会正确应用科学技术造福人类。因此,高校应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教育理念,重视大学生科技伦理精神的培育,自觉担负起运用伦理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科技教育的目的和内容的责任,帮助大学生在学习掌握科学知识的同时,塑造自己的品格与德行。既要把科技发展进步的最终目的和指向—人类的幸福,跟学生讲清楚、讲明白,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引导学生树立科学技术为人类服务的价值理念,使学生在人道主义原则指导下运用科技知识,防止科学技术的滥用,还要在教授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自觉遵循道德教育对学术提出的道德要求来合理选择与编排相关教学内容,实现科技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有机融合,发挥道德教育应有的价值引导作用。此外,高校还要不断完善其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严格的科技道德制度对大学生的科技不端行为进行制约。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和约束大学生的科研诚信意识和学术责任感。第二,丰富教育形式,营造浓厚的科技伦理氛围。高校应不断拓展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调整优化课程结构,丰富教育形式,努力实现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的立体化、常态化。一方面要运用传统的教学手段,把科技伦理教育渗透于“两课”教学过程中,强化大学生对科技伦理相关知识的认识和了解,启发其思考现实中的各种科技伦理难题,并组织他们采用讨论、辩论、演讲等多种形式抒发己见;另一方面,高校还应该拓宽科技伦理教育的传播渠道,鼓励科技伦理教育进网络,利用网络平台传播广、速度快、人员集中的优势,开设专门的科技伦理教育专栏,加大宣传力度,使科技伦理教育在无形之中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此外,高校还应该强化科技实践活动,组织开展“挑战杯”“创新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校园科技文化节等科技实践活动,寓伦理教育于学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并在活动中逐步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拼搏精神、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学术规范意识,充分发挥科研实践这一途径难以替代的功能和实效。高校还可以定期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开展各种专题讲座,现身说法,介绍他们在科技研究与运用过程中体验到的科技误用、滥用给社会带来的危险和伤害,增加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的说服力,帮助大学生转变征服自然以及科技万能的价值观与科技观,树立科技为人类造福的价值理念。第三,优化教育内容,增强科技伦理教育的实效性。高校必须优化教育内容,在科技教学中渗透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科技伦理素养。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要自觉把科技伦理教育纳入课程体系。结合当前科技发展趋势,高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科技伦理教育,将科学发展观教育、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教育、科技道德规范教育和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科技观教育纳入高校课程体系,调整优化课程结构,培养大学生热爱科学、尊重科学的品质和高尚的责任意识与伦理素;另一方面,需要借鉴国外科技伦理教育的有益经验,在专业课程教学中渗透科技伦理教育内容或设置相对独立的技术伦理课程。以下两种方式可以参考:其一,在进行科技知识和技能传授的同时,融入科技史的相关内容。科技史是科学技术及其发展历程的客观反映,它主张使科技人性化,架起科技与人文之间的桥梁。科技史不仅研究科学技术知识或思想的生长历程,还研究人、研究科学家。科学家的生平事迹、奋斗历程、思想境界、献身精神,在创造科技发明中的人格力量以及科学家身上折射出的求实、创新、坚毅、谦虚的高贵品质都是丰富的科技伦理教育资源。其二,推行STS(科学、技术、社会)教育。STS教育强调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它要求学生既要掌握科学知识和技能,又要懂得这些知识和技能的应用价值和应用方法,以高度的责任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科技发展带来的各种伦理难题,如环境伦理问题、工程伦理问题、生命伦理问题等。要使科技发挥其积极作用,消解其负面影响,使其与人道主义理念相适应,学校科技伦理教育不能对这些新的科技伦理问题视而不见。第四,加强教师的专业培训,发挥教师的榜样示范作用。在2018年两院院士会议上要求广大院士“传播真理、传播真知,崇德向善、见贤思齐,言为士则、行为示范,提携后学、甘当人梯,在全社会树立良好道德风尚”[8]。近年来高校学术不端、论文造假行为频频出现,这与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科技观和道德观密不可分。而教师是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在传授知识中注重育人。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承担着让每名学生健康成长、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任,其一言一行、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和治学精神都会对学生产生很深的影响。曾指出高校教师要“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学为人师,行为示范,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9]为此,高校必须加强对教师的科技伦理专项培训,规范科技活动。一方面,上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科技伦理教育的培训工作,举办科技伦理教育培训班、备课会及教学观摩活动等,提高教师的科技伦理水平;另一方面,高等院校的相关机构要起到监督作用,对刻苦钻研取得的成功,起表率作用的行为应予以奖励,对侵吞、独占等不符合科技伦理道德的行为给予惩罚,使科研行为形成良性循环,在学生中起到示范作用。此外,教师要在治学、处世等方面严格规范自身言行,以身立教,以高尚的诚信人格影响学生,在教学科研与工作生活中规范自身的科技行为,发挥教师良好的科技道德实践行为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大学生科技伦理素养的提升。素质教育是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主体性与创造性,注重形成学生的健全个性,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教育理念。科技伦理教育究其根本是要培养大学生的科技伦理责任,它的目标不是追求最大的“善”,而是避免极端的“恶”,是人们为了减少或消除科技活动的潜在“危险”,对自己的科技活动负的前瞻性责任,其本质上也是一种素质教育,为了促进学生的人格完善和科学素养的提升。面对当前科技创新发展的大好形势,高校既要重视大学生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也不能忽视科技飞速发展带来的人与科技之间的矛盾以及大学生科技伦理素养状况不容乐观的现实,加强科技伦理教育,不断提升大学生的科技伦理素养,积极培育新时代新青年,以便缓解层出不穷的科技伦理困境,最终实现科技造福人类的价值追求。
医学期刊载文的伦理学审查情况
随着医学研究技术的发展和手段的进步,科学实践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学问题,包括伦理委员会审批和知情同意原则[1]。医学期刊在报道医学科研最新成果的同时,无法回避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早在1964年,世界医学大会了著名的《赫尔辛基宣言》,该宣言详细制定了涉及人的医学研究道德准则,同时也提出了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医学研究论文不应发表的要求[2]。“知情同意”也是国际公认的处理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问题的基本原则[3]。目前,与国外相比,国内医学期刊对研究的伦理学审查要求起步晚,不够严格,存在的差距还很大。汪谋岳[4]曾对国内医学期刊和国际四大医学期刊进行对比,发现与国际知名医学期刊相比,国内医学期刊对获得伦理学审查及知情同意的比例明显偏低。《中国学校卫生》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中华预防医学会主办,主要反映我国学校卫生、儿少卫生和有关学术研究为主导内容的中文学术期刊,早在1992年就被评选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生物医学核心期刊,虽然不是临床研究类的医学刊物,但研究对象是中小学生,同样需要遵循医学伦理学审查和知情同意原则。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学校卫生》近5年载文的知情同意及医学伦理学审查情况,为更加完善期刊学术质量并与国际接轨提供有效改善措施。
1资料来源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以《中国学校卫生》2015年1月~2019年6月所刊发的以人为研究对象的学术研究为研究资料,涉及的栏目主要有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心理卫生、疾病控制、生长发育、重要论著和专题文章。
1.2方法
通过查阅《中国学校卫生》2015年1月~2019年6月所刊发纸质期刊,仔细查看以人为研究对象的文章的“对象与方法”中有无“知情同意”或“获得伦理学审查”等相关信息。本文中知情同意包括本人知情同意、家长知情同意、本人和家长均知情同意。
1.3统计分析
科技期刊在学术生态建设中作用
摘要:近年来,多起与我国相关的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案例被曝光,严重影响了我国科研与科技期刊的国际形象,学术生态建设成为各方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讨论科技期刊在出版工作中,应加强对编辑队伍的价值体系建设,恪守出版伦理道德与规范;积极主动地履行传播科技的责任与使命,对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相关问题能高度敏感,实施多层次、多角度地有效防范、监督与排查;同时积极建言献策,在学术生态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学术生态;科技期刊;科研诚信;出版伦理
科技期刊是科研工作者获取最新学术成果的主要平台,是我国科研成果面向国际的主要窗口,同时也是科研诚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科技期刊数量与质量快速发展,出版内容的可见度大幅提升;同时,相关的伦理道德问题不断出现。因此,重视科技期刊出版伦理制度建设和学术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加强期刊队伍的价值体系建设,对提升科研诚信水平、净化学术生态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科技期刊编辑而言,一方面应做好学术不端行为的守门员和防火线,主动探测、防范科研诚信相关问题;另一方面也应自身过硬,恪守出版伦理与职业规范,认真履行科技出版的责任与使命。同时,科技期刊编辑也应积极参与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体系建设,建言献策,共同打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1科技期刊应对科研诚信问题进行有效规范与监督
一篇科技论文的发表包括投稿、评审、编辑、出版等环节,其中每一步都涉及对科研诚信问题的核查与监督。科技期刊在处理稿件的过程中,应对常见问题高度敏感,尽量主动发现,提前排除。
1.1对常见的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问题进行规范说明。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科研人员都做不到熟知诚信伦理相关的所有知识,而且不同研究领域往往还存在具有自身特色的学科习惯。因此,科技期刊可在投稿指南、稿件处理流程等公开信息中提炼出本刊常见的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问题与规范,供作者比对、参考。这是科技期刊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的最基本途径,也是我国部分科技期刊,尤其是中文科技期刊较为薄弱的环节[1]。以生命科学领域经典期刊《JournalofBiologicalChemistry》(中文名为《生物化学学报》,创刊于1905年)为例,在投稿指南中,除了期刊特有的出版政策,还包括编审流程、科研成果共享原则、医学伦理政策、数据可获取性要求、版权要求、撤稿要求、图片处理要求、利益冲突说明、署名标准等等[2]。可以看出,这些往往是科研工作者最困惑、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如果作者能够理解并遵守,期刊能够有效监督,通常可以满足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期刊可要求作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原始数据;科研图片必须反映原始的结果,不得过度处理;图文版权转移、再使用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作者必须申明论文所涉及的学术工作没有利益冲突,著作权人需要从书面上对科研诚信做出保证;论文中涉及的实验方法与材料、软件数据等要与所有科研人员共享;科研工作必须符合相关的学术伦理规定;涉及人体的研究需要提供相关的审查文件;作者署名和排序要符合相关标准,通信作者要承担相应责任与享受应有权利;等等。
1.2对科研诚信相关问题高度警惕并主动核查。在论文编辑过程中,科技期刊编辑应关注出版全流程,主动探测、挖掘潜在的科研诚信与伦理规范问题,并充分利用各种工具、信息进行排查。同时,学术不端行为也呈现出越来越隐蔽的趋势[3],期刊编辑应积极学习交流,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对新老问题都能保持熟知与警惕。在出版过程中,需要集中核查的问题包括重复发表、抄袭与剽窃、不合理引用、非正当署名、违反出版法律相关法规、未完成实验伦理审查、政治问题等。对于每篇投稿,重点问题都应至少排查1次,且力争早发现、早处理,避免后期的无效投入。目前,已有多种软件和支撑数据库来帮助期刊完成这一过程,如中国知网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AMLC以及国外检测系统CrossCheck、eTBLAST、PaperFree等。国内外大多数主流期刊已将软件核查作为文章处理的必需流程,在施普林格·自然集团旗下投审稿系统EditorialManager的标准流程中,甚至包含了对每篇投稿进行科研诚信方面的人工核查,只有核查通过的稿件才能送达编辑部手中。对于存疑的稿件,期刊编辑部应及时通过多种方法确认,如对于稿件,可参考业内专家总结的方法进行识别和防范[4-5]。确认存在疑似学术不端行为以后,期刊编辑部应尽量进行退稿而非退修,退修往往会使初次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变得更加隐蔽,为编辑部带来更多隐患[6]。
生命伦理学教育思路
本文作者:王明丽 王军辉 郭景森 单位:吉林医药学院护理学院
作为选修课,教学方法尤为重要,由于选修课和必修课的性质不同,基础课主要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而选修课作为辅修内容,学生缺少应有的重视,多凭兴趣选取,所以在教学方法上应该灵活多样,既能教给学生必要的生命伦理学知识,同时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我们主要以PBL教学法为主,[3]并结合运用多媒体教学法。此种方法对生命伦理学的授课非常实用。
如在讲授安乐死专题时,首先概述安乐死的历史演变、定义、死亡的相关知识、安乐死在世界各国的现状;接下来播放中国第一例安乐死视频及各国对安乐死的态度;再让学生思考安乐死面临哪些伦理问题;然后开展讨论,学生讨论是否同意安乐死;最后教师对观点进行归纳总结。PBL教学模式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自主学习能力,捕捉、整理、判断各种信息及不断思索、发现、创造的能力,充分体现学生学习的个体性。实践反馈表明,教学效果较为理想。
每轮课程结束即发放调查问卷,三次共发放了298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86份,有效回收率为96%。问卷分别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调查。学生选修生命伦理学的初衷。绝大多数学生在课前对生命伦理学不了解(其中91%的学生是第一次听说这门学科),多数学生是在好奇的心理下选修生命伦理学课程,也有学生是随意选修生命伦理学课程的。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评价。生命伦理学课程先概述生命伦理学的相关理论、原则、内容等,重点讲述生命伦理学热点问题的研究进展、面临的境地、主要的伦理问题等。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学生普遍反映生命伦理学课程的内容很新颖、很前沿,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如安乐死、临终关怀、辅助生殖技术等。
通过相关内容的学习,使学生对生命伦理学的内容有了初步的了解,学生反映通过生命伦理学课程的学习使他们在以后的工作或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时,能够从生命伦理的角度审视这些有关生死的事件。在这点上,教学的目的基本达到。学生对上课形式的评价。在教学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是PBL教学法,效果良好。调查结果显示,学生中多数倾向于此种教学方式,这样能够使他们更容易理解并接受这些相对较新的事物。学生对考试形式的意见。
以论文作业的方式进行考核是选修课常规采用的方式,也是生命伦理学选修课采取的主要方式。但作为选修课,应给予学生更多的自由发挥空间。由于课堂内容涉及多个领域并播放了相关的视频,学生可以任意选取感兴趣的视频或领域发表自己的观点,也可以写课后布置的命题论文。在论文评分上主要从其选题、构思以及内容上进行评分,并根据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成绩。通过这种考核方式,考查了学生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这也符合高等院校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要求。[4]
目前,生命伦理学选修课经过3个学期教学实践,初步积累了一些教学经验,可以说生命伦理学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宽知识面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生命伦理学知识普及的角度来看还需要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作为选修课,生命伦理学的教学效果不甚理想,学生缺课现象时有发生,重视程度不够。生命伦理学体现了医学类高校道德教育的价值,高校教育不仅应该重视人才的培养,更应该重视“人性”的培养,这点对于高校大学生道德修养具有重要作用。对在校大学生开展生命教育,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其珍惜、尊重生命的态度,增强其爱心和责任感,对大学生的健康发展和健全人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
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署名现状
学术期刊是展示科研成果的重要窗口,承担着学术交流和传播的任务,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大都有基本的构成项目和格式规范,其中作者署名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代表作者所拥有的著作权,也标志着作者对论文应负的文责和法责,因此必须依据署名原则进行规范署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和GB/T7713—19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2],学术论文署名者只限于那些参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论文撰写并能对内容负责,同时对论文具有答辩能力的人员,并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随着学科的交叉和融合,科研合作程度的提高,一项科研成果往往由多人完成,发表的论文通常有多个作者,有时科研合作者负责研究的内容不同,其贡献大小难以区别导致标注同等贡献作者的论文逐渐增多,由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学术不端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笔者以农业类学术期刊为例,调查了其署名现状,探讨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为学术期刊编辑在工作中应注意的署名问题提供参考。
1调查对象、方法与结果
《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2017年版)所列的农业科学类期刊包含96种综合性农业科学期刊、21种农业基础科学期刊、19种农业工程期刊、49种农艺学期刊、20种植物保护学期刊、20种园艺学期刊、70种林学期刊、65种畜牧兽医科学期刊、24种水产科学期刊[3],根据四舍五入原则随机在每类中选择5%的期刊进行调查。每种期刊随机选2019年发表的2篇论文,记录每篇论文署名作者数量和页码数。由图1可知,调查的期刊论文其作者数量呈正态分布,每篇论文的作者数量为2~11个,页码为2~16页,平均作者数量为6个,平均页码数量为9页。作者数量等于或小于6个的论文占64%,作者数量等于或大于8个的论文占24%。图2表明作者数量和论文页数没有显著相关性,比如调查中发现文章页数为7页的论文,其作者数量为3~8个。分别以“通信作者”“通讯作者”“同等贡献”“共同通讯”“共同通信”“并列第一”为检索词,通过维普中文期刊数据库的“作者简介”检索2017—2019年期刊所刊登论文的“通信作者”和“同等贡献作者”署名情况。表1中所指的“通信作者”包括“通信作者”和“通讯作者”的检索结果;“同等贡献作者”包括“同等贡献”“共同通讯”“共同通信”“并列第一”作者的检索结果。结果表明,所调查的19种期刊,其刊登论文的署名中均可标注“通信作者”,占刊登文章总量的71%~96%,平均值为81%;14种期刊有“同等贡献作者”署名的文章,这些论文占各期刊刊登论文总量的1.4%~5.2%,平均值为2%;在这些标注“同等贡献作者”的论文中随机选择38篇论文,查看其署名情况,结果发现“同等贡献作者”署名可分为4种类型(表2):A类型为3个同等贡献作者,0个通信作者;B类型为2个同等贡献作者,1个通信作者;C类型为2个同等贡献作者,2个通信作者;D类型为2个通信作者。“同等贡献作者”署名的论文以B类型最多,占68.4%,其次为C类型,占21.1%,A和D类型的论文较少。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农业科技类期刊中随机选择19种学术期刊,下载其“投稿须知”,阅读期刊对作者署名的要求,发现其中只有《热带作物学报》对作者署名个数有限制,要求“署名人数不宜超过5位”;仅《果树学报》和《浙江农业学报》2种期刊的投稿须知以“署名应仅限于参加本工作并能解答论文中有关问题者”,这一句话规定作者署名权;其他期刊仅对署名的格式或在文章中的位置进行规定。以“更正”为检索词,在CSCD数据库农业科技类期刊中检索,得到45条更正信息,其中更正作者单位的信息7条,更正作者排序的信息2条,增加通信作者的信息1条,更正通信作者的信息1条。这11条与作者署名相关的更正信息来自于9种不同期刊,其中某期刊有4条更正信息,其中2条信息更正作者单位,1条信息更正作者排序,1条信息更正通信作者。
2论文作者署名存在的伦理道德问题
国内很多论文的通信作者是研究生导师或者课题负责人,他们主导了项目申请、实验设计和论文撰写等一系列工作。因此,通信作者也是论文相关研究工作和主要学术思想的责任人,对论文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可靠性,结论的可信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学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等方面负责[5]。合著论文作者根据其在课题研究中的作用和在论文撰写中的贡献大小依次排序署名。当2位或多位作者在论文贡献中作用难分伯仲、不相上下时,就出现了同等贡献作者,同等贡献作者可以是第一作者、通信作者或者其他作者,其中对于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的关注程度较高。同等贡献的通信作者国内一般称为共同通信作者。目前学术期刊论文的署名趋势是越来越多的论文标注“通信作者”或“同等贡献作者”[5]。国内不少科研机构已经将通信作者的贡献度直接等同第一作者,从而使同一篇文章可以被多人利用进行职称申报或业绩考核等等,以至于一篇文章出现多个共同通信作者,这其中可能存在虚假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笔者在编辑工作中,经常碰到一些作者在投稿后提出添加作者、更换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的情况,提出更改的原因有年终考核、职务晋升、科技奖励、课题申请需要等,相信这种现象并非个例。尤其是在此次调查中发现不少期刊论文在出版后刊登了与署名相关的更正信息,这种机制为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漏洞”和“可乘之机”。
3规范论文作者署名的建议
科学论文的署名是个严肃的学术道德和态度问题,涉及到科学工作者的学问、态度、道德和责任[6]。作为科技论文的作者,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对待论文署名。为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针对目前学术论文署名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学术期刊编辑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期刊在投稿须知中应详细描述作者的署名条件,对“第一作者”“通信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信作者”提出具体的量化标准,对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权利等做出相关的规定。其次,要求作者在投稿时明确描述每个署名作者和论文相关的工作内容,具体贡献情况,在投稿时要求每一位作者附上签名以示对论文贡献度、署名以及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可。虽然每一位作者对论文贡献的侧重点不同,但同样都应对论文负责。此方法在国外一些杂志投稿时已有要求,如《InternationalJournalofBiologicalMacro-molecules》。另外,如果在论文修改过程中作者提出更改署名,编辑部应要求作者给出合理的理由,并且需要所有作者签字同意,编辑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同意更改,比如作者职称晋升需要,毕业需要或课题结题需要等并不能作为更改署名的理由。原则上,在论文刊登后不允许更改作者署名,编辑可在校样时,让作者仔细核对并确认作者署名,与作者强调文章刊登后署名不能更改。最后,学术期刊编辑应在学术界加强宣扬科研伦理道德,让学者们清楚认识到违背规范的论文署名现象是学术不端的行为。如果在论文署名中违规,就违反了科学伦理,违背了科学精神。
伦理学研究的热点难题
作者:张启江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引言法伦理学,作为交叉学科的研究范式,如今,即将步入“而立之年”。学界在学科的性质与地位、研究对象以及价值立场等基本范畴上,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①,渐趋形成诸多研究热点。就此进行总结和反思,以此来大致勾勒出学科研究近三十年的发展轨迹,同时审视问题,直面困境,展望未来,于此,应该不只是学科理论研究的自觉,更重要的是以期在此基础之上,全面审视学科的基本命题,恰当地评价学科对现实问题的回应能力。
一、关于学科的名称、性质与地位
在科学研究领域中,对学科名称、性质与地位的确立与认同,事关学科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同时,也是标识并坚守自身研究阵地的首要命题。就法伦理学而言,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更需直面它。
(一)名称的源与流自1984年“法学伦理学”名称诞生以来,曾出现过“法律伦理学、制度伦理学、法制伦理学、伦理法、社会主义法伦理学”等诸多流变形式。无论名称各异,实为只是研究的视角不同而已。因为从研究成果的内容来看,无论是探讨当下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诉求与道德品性、还是追溯我国古代法律的固有伦理属性,抑或是为了突出学科的交叉之特性,甚至也并不排除研究者为了从自身理论研究的需要(如以示区别等)出发,而为此冠于多样的名称,但始终没有改变学科以“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为理论特质的基本属性,名称的流变经过近三十年的论争,在学科名称上,学界基本趋向统一的称谓:法伦理学。其间,无论论证的视角存在何种殊异,还是理论内容结构上存在多大的不同,但至少在形式上学科名称的统一,让学科研究阵营犹如一支获得了统一番号的战斗部队,客观上为学科研究起到了统一思想、树立旗帜的效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维系学科研究的“第一推动力”。
(二)学科性质(派生来源学科)相对于学科名称而言,在学科的性质与地位上,学界的共识已成:法伦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1],只是存在“边缘交叉学科”与“新兴交叉学科”的分歧。不过,在学科派生来源学科上,学界观点各异。主流观点认为学科是法学与伦理学交叉形成。不过在主流之中,仍存在不同的声音。有学者认为法学与伦理学两门学科交叉不只是形成了法伦理学,而是“法律伦理学和伦理法学两门学科”,而且认为“‘伦理法学’的侧重点是法学,它是研究伦理现象中的法律问题,如伦理关系中的法定因素等;‘法律伦理学’虽然涉及这些问题,但其侧重点是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道德间题,诸如法的伦理蕴含等。”。主流观点之外,有人认为,虽可以将“法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或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从学科交叉角度而言,应该把“法伦理学”视为法学与伦理学(哲学)的一个交叉学科。[2]另外,有人认为在确立学科性质与地位的问题上,应超越法学与伦理学或者哲学学科的限制,因为客观上存在这样的困难:“在知识和学科高度分化的时代,而法学和伦理学分属于各自相对独立、封闭的体系内,加之从事法伦理学研究需要具备充分的法学和哲学的知识”,故应超越学科的限制,法伦理学应属于“一门跨越哲学和法学的新兴的交叉学科”[3]。可见,虽法伦理学属于一门交叉学科的学界共识已成,但在其派生来源学科问题上分歧犹在。这是因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固有特性之所在,更何况是“当前人文社会科学整体性研究态势增强,各学科之间的碰撞对话与交互共生,呈现出一幅各科知识的网状勾连图景。[4]”因此,对于学科的性质与地位出现不同的观点,完全在情理之中。不过,学界的共识,若从国家学科、专业部类规范的层面,仍值得甄别。据1997年国家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来看,伦理学属于一级学科哲学部类下的二级学科,而法学与哲学同属于一级学科层次,因此,学科由法学与伦理学交叉形成则存在此种错位:法学(一级学科)与伦理学(二级学科)在学科分类层面上不具有同等学科层次。尤其是国家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1年,国务院学位办颁布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对学科的分类采取了大学科的分类模式,取消了既往关于一级和二级学科的划分,增强了学科的包容量,此举更是为学科的派生来源学科拓展了足够的想象空间。虽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倡导大学科的分类模式与导向,但伦理学属于哲学学科部类下的子学科以及法学与哲学同属同一学科层次的客观现实并没有改变,因此,上述错位并未因此而消除。交叉学科不仅仅只是一个学科概念,更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回顾学科的发展进程,无论是学科研究范畴与价值立场、学科的理论资源,还是理论范式与核心概念,几乎都指向法理学与伦理学,因此,学科的派生来源学科应定位于此,而非其他,如此,才能符合国家学科、专业部类的规范,同时也可疏解学科交叉错位的尴尬。
(三)学科地位与归属法伦理学派生学科来源问题不仅衍生出交叉错位的尴尬,同样也面临着学科的身份归属问题。因为学科地位与派生来源学科并不是两个问题,而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层次。学界在学科是伦理学研究之下的应用伦理学研究,还是法学研究的分支学科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学科应归入法学(法哲学)研究范畴之列,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交叉学科并列[5]。因为“作为跨学科研究而言,就学科的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而言,应将法伦理学归入法学范畴。”相反,有人认为法伦理学应归入伦理学的研究领域[2]。因为“法律伦理学应是应用伦理学的范畴,如同经济伦理一样,法律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法律现象中的道德问题,其落脚点应在道德而非法律上。[6](P106)”所以,它既是广义的应用伦理学,又是狭义的应用伦理学[7]。客观而言,如果从研究队伍的专业学科背景以及研究平台来看(详述内容见后),现实则是法学界关注得少,伦理学学者关注得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学科至少成为了应用伦理学研究的热点,而非法学的。可见,在学科归属问题上,非常明显地存在学科研究“定疆划界”的阵地意识。如果“我们并不相信有什么智慧能够被垄断,也不相信什么知识领域是专门保留给拥有特定学位的研究者的”![8]那么,学科归属于法学也好,伦理学也罢,这并不影响其存在的客观意义。学科交叉正确而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创造性地进行学科间话语的迁移,即将一门或多门学科的学术话语,作为引领性或导向性的理性成果,向新的研究领域移植过去或嫁接过来,以解释研究中的新现象,并由此建构新体系[9],而不只简单的停留在“归谁所有”的初级命题的争论上,因为无论是从学科研究的孰先孰后的事实来看,还是从研究队伍的专业学科背景以及研究平台而言,都无法清楚地确定学科属于哪一个学科固有的领地,其本身就是学科科际整合的产物,具有交叉性、共融性与双栖型。如果局限于学科研究的阵地意识,对于学科的未来发展有害无益。毋庸讳言,法伦理学正是在学界关于学科名称、性质与地位的论争进程中,以一门交叉学科应有的姿态,稳步地向前开拓自身的研究进程及其领域,不断拓展法理学与伦理学的研究空间和方向。#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