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制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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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制论文

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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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与科研诚信建设浅论

摘要:科技期刊对于建立维护科研诚信的生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界定了科研诚信相关概念,分析了科研诚信与科技期刊的关系;其次梳理了国内外与科技期刊相关的科研诚信政策规范,重点阐述了科技期刊是维护和培育科研诚信的重要力量,指出科技期刊既是科研诚信的重要守门人,也是科研诚信的重要建设者,同时科技期刊自身的诚信建设也不容忽视;最后结合科研诚信建设面临的新挑战,指出科技期刊的诚信建设任重而道远,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诚信生态。

关键词:科技期刊;科研诚信;生态

科研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自适应体系[1]。其中,科技期刊是促进科学知识传播、积累与增长的重要媒介,包括审稿人、编辑、编委、出版社、期刊行业协会学会等在内的科技期刊界是科研诚信建设的一方重要力量。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4958种科技期刊,不仅在国内的影响力呈上升趋势,也正逐渐得到国际学术界关注[2]。科研诚信建设对于科技期刊的发展日显重要。2019年,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我国科技期刊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关于深化改革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论文作者及期刊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警查处机制,筑牢学术诚信和出版伦理底线”[3]。因此,深入分析科技期刊与科研诚信的关系、明确科技期刊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角色与任务必要且重要。

1科研诚信与科技期刊

1.1科研诚信。讲究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作为一种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英文中的“诚信”表述一般用“integrity”。该词除了“正直、诚实,不搞欺骗、权术、虚伪和各种肤浅的手法”等含义外,还有“坚定地按照道德、艺术或其他价值准则办事”的意思[4]。同时,该词也包含了公正负责、可信的含义,高于所谓的“底线”,符合如哈格斯特龙所强调的“专门职业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强烈地承诺于更高的价值观”[5]。科技领域的诚信一般被称为科研诚信或学术诚信,是诚信在科技领域的具体体现。但目前国内外对科研诚信的认识无论是学术界、政府还是社会团体、公众都未见形成统一的定义。科研诚信的概念内涵随不同主体、地域和时间都有相应的改变[6]。狭义的科研诚信仅涉及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的诚信。广义的科研诚信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学会协会等,还包括学术期刊从业人员和机构等,涉及的行为活动除科学研究活动外,还包括对科学研究的管理、服务活动中的诚信。科学研究管理、服务诚信强调合规合宜,遵循科研管理与服务、科学传播与运用等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根据Martinson等(2005)和经济合作组织相关报告,将科研诚信涉及的领域总结归类为数据管理、与人或社会的联系、作者与出版、研究资助、研究方法等5个方面[7]。其中,包括科技期刊在内的“学术出版”是科研诚信涉及的重要领域之一。

1.2科研失信与不端。与科研诚信相对的概念是“科研失信”,但长期以来,我国在名词使用上相对集中于使用“科研(学术)不端”。不同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学者等对科研不端的含义解释各有不同,并存在同时使用科研(学术)不端、科研(学术)失范、科研违规等不同概念的情形。国外对科研不端有按照故意行为、疏忽职守、粗心大意等不同类型的区分,以及科研不端行为、有问题的研究行为、不良研究等不同实践的区分。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科研诚信的负向行为提法是“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2019年,科技部等20个部门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首次在正式文件中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简称为“科研失信行为”,并将其定义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同时,《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明确列举了科研失信行为的6种具体类型和1项兜底条款,包括了情节较为严重的不端行为、违规行为,也包括情节相对较轻的不当署名、一稿多投等科研失范行为,以及相对独立的违背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囊括的行为类型范围较宽,但涉及的主体则集中于科研人员和单位。涉及科技期刊的不端行为既包括科研人员,主要是作者的科研不端行为,也包括编辑、编委、审稿人和出版社等多方面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相关主体和行为类型都较为广泛,可与广义的科研诚信相对应。

2科技期刊诚信政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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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行政法学论文

摘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越来越受人重视的社会资源,频繁发生的数据泄露和网络安全事件使得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更加紧迫和必要。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尚有不足之处,在行政法层面仍面临着诸多困境: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不够完善;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缺少监管;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不健全等。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域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经验相对比,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全面、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探索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私法领域的保护较为被动,且规制的范围主要是针对营利性主体和非政府机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公法领域的刑法所要求的条件较高,一般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运用刑法进行惩罚。而从行政法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的严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权和救济权,规制范围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对国外先进的行政法保护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行政保护策略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1个人信息概述

1.1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我国没有个人信息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尚未统一,根据学术界的学者们关于个人信息的内容达成的基本共识,个人信息可以被界定为“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获取的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工作、教育、财务、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具有个人指向性的信息”。

1.2个人信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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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当前,国际投资管理和外资准入的新形式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它在各个国家中广泛运用。我国在2019年3月1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这种管理制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但是,因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被我国引入的时间不长,所以还存在与该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透明度方面与国际标准还有差距等不足之处。因此,总结出近年我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发展状况、分析厘清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这样将对进一步完善负面清单制度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负面清单;市场准入;国际经验

《外商投资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前并没有给大众呈现出一个比较正式的形式,这次的形式非常正式。这不仅凸显出我国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重视性,更重要的是彻头彻尾地改变了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球背景和效果

(一)国际国内背景

国际国内背景总体来说不是很好。首先以国际视角出发来看,全世界投资情况不是非常令人满意,许多事情一团糟,甚至说一些发达的国家在投资状态上显现出顽固的形式,例如因为美国政府采用了全面的保护政策,结果就导致了在向外国投资方面有着非常大的阻碍,这都从某种角度中增强了逆全球化的形势。从而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形下存在一种不好的状态,即压迫了中国“成本导向型”和“市场导向型”两种类型的外商投资。得出结果就是:之前的竞争优势减小,但无法迅速凸显再一轮的竞争,使其占领上风。因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不在乎智造,所以许多事情很容易被覆盖。从国内经济看,经济新常态下国内的经济结构,现如今应该连贯地调节、转移和升华。使对外开放政策更加深入并且实施全新的开放经济体制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所以可以推出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国家战略是建设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新片区以及自由贸易港,我们不畏惧其他国家对我国实行一切经济手段,可以冲破层层抵御和障碍。现在从国家内部看,负面清单的实施和推进,促使了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型。

(二)取得的正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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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行政管理现状及对策

0引言

实验动物被广泛运用于科研、生产、教学等多种科学实验,是人类生命安全研究的“替身”和“活着的精密仪器”[1-2]。实验动物管理体系是指国家或机构(团体)为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满足科学研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管理等所组成的体系。《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标准》等的颁布促进了我国实验动物管理迈向法制化、标准化、专业化。近期,国家又陆续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4-5]和其他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出台让实验动物法治化管理迈出了一大步。根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省市和有关部门也制定了实验动物管理的地方政策与法规,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加强区域实验动物管理工作[6-7]。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江苏省实验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有效保证了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8]。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共拥有许可证307份,同比增长7.0%,较2013年增长46.9%。其中生产许可证有51份,使用许可证有256份。实验动物设施单位总数达167家,其中生产单位有45家,使用单位有140家,既是生产单位又是使用单位有18家。多年来,江苏省一直不断努力推动实验动物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便民化。但是管理体制、制度体系、人才队伍建设等还不完善。为此,本文拟通过比较研究、信息统计、现场调研等方式,对江苏省实验动物行政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1江苏省实验动物行政管理现状

江苏省是我国实验动物起步较早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并不断推动“放管服”改革,全省在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制度体系完善、产业化推进、科研水平提升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1实验动物管理日趋法制化、规范化

2000年1月,江苏省《江苏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许可证办法》”)。2008年又《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质量办法》”),标志着全省实验动物迈向了法制化管理。近年来,还陆续了《江苏省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关于印发<加强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保证了相关工作规范运行。根据《条例》和《质量办法》等有关规定,1995年成立的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动管会”)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和协调工作,提升全省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促进全省实验动物行业发展。省动管会聘请从事实验动物相关的政策研究、生产使用、福利伦理、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省动管会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省动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动管办”),省动管办与江苏省科技厅科研机构处合署办公,加强全省实验动物行政管理。另外,江苏省13个设区科技局有关处室根据要求,协助江苏省科技厅做好其辖区内实验动物单位日常监管工作,有效加强实验动物工作规范化管理。

1.2地方标准与质量监督机制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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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媒体融合的问题

随着技术创新与媒体生态变化,三年来媒体融合加速推进,前行至深水区。学术期刊为了破解传统传播渠道的“中断”或“失灵”问题,几乎全部把数字传播的权利转授给了中国知网、万方等大型期刊数据库,并尝试运作“两微一端”,希望由此搭上互联网和新媒体的高速列车,实现华丽转身。然而事与愿违,聚合型的数据库由最初的合作伙伴,摇身一变成了竞争对手,导致孤立的纸本期刊学术传播中心的地位日趋旁落。大型期刊数据库不仅垄断了学术期刊的在线传输渠道,更为致命的是引领读者“去纸质化”的阅读方式和数据库下载论文获取信息的方式。可以说,学术期刊在媒体融合的过程中,旧的瓶颈尚未突破,新的问题又开始缠绕,距深度融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复合型编辑人才缺乏

媒体融合不是不同媒介形态的简单拼接,而是技术融合、渠道融合、平台融合、内容融合、经营融合、管理融合等全方位的调整,新技术的采用、传播渠道的改进、内容生产方式的创新、传媒组织形态的升级、传媒产业链条的重构、管理体制与政策的改革都要随之发生相应的变革。技术融合是整个媒体融合的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它们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过程中能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目前传统学术期刊的人才储备与技术支持无法满足媒体融合建设的需求。我国学术期刊的主办单位以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学会为主,由“体制内”任命的部分期刊领军人物,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很好的学术理念,却缺乏驾驭新媒体业务的技术素养,没有树立拓展新媒体业务的基本目标,更没有规划新媒体业务的长远战略。目前很多学术期刊已通过集成的采编系统实现了审稿、编稿、发稿过程数字化,以及这一流程与PC端和互联网的融合,但这一流程与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却进展迟缓。其关键在于,缺乏新型的复合型编辑人才。老编辑对新融合、专业技能(信息检索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与多媒介转换能力等)的缺乏了解和掌握影响了他们对学术新媒体的热情和探索精神,影响了互联网思维在学术期刊领域的运用和发展,更制约了行业借助融合业务技能实现对多种媒体的资源整合。

2.媒体融合主导权缺位

我国现有传统媒体管理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了以审批制度、主管主办制度、行业管理制度、属地管理制度为核心的规制政策。在这种体制下,传统学术期刊一直保持主流学术传媒地位,发挥着主体性作用。“其一,拥有公开出版的刊号,具有体制授予的合法身份,不存在‘无米之炊’的生存威胁;其二,牢牢把控着学术信息源(专业边界)和作者资源(学术水准),目前还没有任何学术新媒体能够与其分庭抗礼,对其构成挑战;其三,在现行的学术评价与期刊评价机制之下,只有具有正式刊号的期刊才能得到行政权力部门与专业评价机构的承认,尽管纸本期刊的传播功能早已名存实亡,但其‘记录功能’仍然受到学者们的重视。”[15]然而,恰恰是这类媒体,在媒体融合的道路上走得跌跌撞撞,深陷“不做等死,做了找死”的困惑之中,无法承担起媒体融合的主动权。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缺乏国家主导的大型公共服务数字出版平台,表现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学术期刊没有公共技术平台的强力支撑,盲目“嫁接”或重复探索;二是学术期刊的市场主体地位模糊,身份尚为事业单位或改制后只是换块牌子的“翻盘企业”、改制后依然没有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媒体,在与新媒体融合过程中必然遭遇体制障碍与规制约束;三是学术期刊分散弱小、技术落后、经济实力不强,作为媒体融合中的被动者,它们根本没有实力与能力去主导媒体融合。互联网企业与新媒体公司是否具有媒体融合的主导权?答案也是否定的。从技术、平台与资本实力来看,它们有舍我其谁的优势。然而,在深入思考探究媒体融合发展的趋势时,我们会察觉到一些悖论的存在。首先,民营力量主导媒体融合,势必与党和政府强调的媒体的政治属性、舆论导向冲突,很难满足“可控可管”的传播要求;其次,中国知网、万方等大型期刊数据库虽然在数字传播方面几乎取代了纸本传播,但其在学术信息源、专业编辑权威性、学术共同体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因而无法替代学术期刊承担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再次,互联网企业与新媒体公司并没有获得体制授予的合法身份,还不具备与学术期刊刊号相当的学术传媒地位。目前流行的微信公众号与论文在线网站,不过是学术期刊的附庸或补充,暂时不足以动摇学术期刊的主流地位。

3.政策与规制缺陷

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融合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也给政府的媒体管理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一是多头管理、权责不一。在互联网的监管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是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文化部门对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审批和监督。这种管理体制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致使在监管的具体过程中,形成政府管理越位或政府管理缺位两种现象。比如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是把互联网和手机作为信息产业来定位的。但互联网和手机既有产业属性,又有媒体属性。单纯由产业部门管理,很容易造成行业管理和舆论监管的脱节。特别是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行严格的内容监管,而电信部门只管传输不管内容,结果因传输平台的不同,就会产生天壤之别的规制差异。二是法律“跟不上、管不住”。近些年,虽然我国在新媒体管理方面已出台数部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立法层级不高、法律效力较低,“一方面,行政机关对现行行政法律文件的修改、补充滞后于新媒体的快速发展,造成法律制度不该有的缺位;另一方面,各行政机关进行听政活动所参照的法律文件多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效力较低,仅限于本部门范围,造成有法可不依的尴尬;且各行政机关在制订、执行部门规章和行政规定时往往各行其是,又造成了行政法律制度执行的冲突”[16]。在学术传播领域,“双重管理体制”使传统媒体在发展新兴媒体业务时,远不如商业新兴媒体那样能够放开手脚大胆创新,经常是稍有创新、稍越雷池,就可能被“约谈”、批评。在媒体融合的大潮之下,尽管互联网与新媒体具有快捷、方便、及时、聚合等优势,但所在企业仍然拿不到体制所承认的正式刊号,那些仅在网络平台或新媒体上发表的论文统统被排除在体制认可的评价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体制壁垒与规制政策滞后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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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学生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问题

摘要:近几年,校园网络借贷的现象在高校时有发生。校园网络借贷以其申请程序简单、借贷时间迅速等特点在高校中愈演愈烈。尤其是高校大学生群体,更是作为校园网络借贷中问题尤为突出的群体,在校园网络贷款中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和权益受到伤害等问题。面对校园网络贷款频繁发生的问题,学生群体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最终导致产生不可挽回的局面并给家庭、学生、学校带来的一系列的风险和后果。因此通过对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问题的研究,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从而为风险的规范和损害程度的降低提供相关的思考和帮助。

关键词: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风险;法律问题

如今我国社会发展迅速,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生事物出现频繁,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和法律问题的出现。例如在高校校园时有发生的网络贷款的事件。高校大学生群体作为校园网络贷款的主要群体,在校园网络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尤为突出和关键。因此研究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校园网络借贷发展的原因

1.网络贷款信息出现普遍及信息渠道多样化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来源渠道及方式逐步多样化,办事的流程及方式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信息时代背景下,高校大学获得的网络贷款的信息频繁,存在多种方式获取这方面的相关信息。一种是通过网络,在QQ、微信、贴吧等信息媒介中充斥着各种网络贷款信息。通过连续、多样的信息提醒,引起大学生的关注。另一种是通过人的媒介来获取网络贷款的信息。除了专门做此业务的社会人员外,还存在有学生以兼职的形式去开发校园客户。

2.大学生消费理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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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学术不端的行为及防治措施

自古以来,学术研究者给人们留下了两袖清风、淡泊名利、励精图治的良好形象,新中国成立后学术界也呈现了一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但近二十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越来越便捷,一些不能坚守学术道德的作者抄袭和剽窃别人学术成果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虽然各期刊社均在利用不端学术检测平台排查和纠正学术不端行为,但规避不端学术检测平台,变着花样的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期刊作为学术界的主要阵地,澄净这一泓清泉的当务之急是分析期刊论文学术不端现象及其危害和产生的原因,研究行之有效的防治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的对策。

1期刊论文学术不端现象及其危害

一般来说期刊编辑在工作实践中能发现一些学术论文不端的现象,如:①正在编校的论文好眼熟,好像在哪里见过;②审稿专家反映某篇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已发表;③编辑在处理论文中的问题与作者沟通时,作者支支吾吾不能解答;④作者要求撤稿的理由不充分。对于第①种情况,作者引用了他人或自己已的研究方法、图、表、数据和文字表述,但未在正文中索引相应的参考文献,误导编辑将其文中的研究成果视为本文的成果。对于第②种情况,如果编辑给专家送审的论文核心内容正好是专家研究过的或者非常熟悉的内容,论文中若有学术不端行为,很容易被专家发现并反馈到编辑部。对于第③种情况,当编辑在编校论文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往往会与第一作者联系,第一作者对论文的贡献最大,对论文内容应该是了如指掌,不应该存在对论文的疑问解答不了的情况;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那有可能是作者署名顺序不当,作者署名的顺序不能体现对论文贡献的大小,这对论文贡献大的作者来说,有失公平;更有甚者,将对论文作出贡献最大的作者排除在作者署名之外。对于第④种情况,在论文处理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出现论文撤稿的现象,更使编辑为难的是有的论文快要印刷出版了,作者提出要撤稿,一般来说,一篇论文从投稿到出版至少要经历初筛、初审、外审、主编终审、编辑、三次校对、一次质检和一次审读8个环节,至少饱含了收稿编辑、编辑部主任、送外审编辑、审稿专家、主编、三次校对的人员共8人的辛勤劳动;这对于期刊社来说,不管是从情感上,还是从人力物理财力方面都是很大的损失。由于编辑能力的局限性,对于有些学术不端行为还是难以鉴别,例如篡改和伪造数据、买卖和论文、一稿多投、不当基金项目署名等。篡改和伪造数据属于伪科学范畴,无疑会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甚至造成医疗事故或工程事故。买卖和论文的学术水平可能比较高,但扰乱了人才评价机制,误导将庸才评价为人才,将其放置更高水平的工作岗位,导致其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工作中经常错误百出,从而影响我国的科研和教育事业。一稿多投表现为同一篇大部分核心内容相同的在不同的期刊上,这造成了期刊资源极大的浪费。不当基金项目署名引起了科学基金学术不端,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近年来科学基金学术不端案件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给科学基金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归纳起来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研究成果;②篡改、伪造数据,提供虚假学术信息;③不当作者署名;④不当作者机构署名;⑤不当基金项目署名;⑥买卖、论文;⑦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这些现象带来的学术影响和后果极其恶劣,我们有必要对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进行深入的分析。

2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成因分析

下面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逐个分析其产生的原因。1)的篇数,的期刊必须是核心期刊或被SCI、EI收录的期刊是高校学生毕业和科研人员项目结题的考核指标。学业压力和工作压力往往使得高校学生和科研工作者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撰写论文,但又想完成这一考核指标。这时,他们首当其冲想到的就是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的研究成果;为了掩盖这种不轨的学术行为,防止不端学术检测系统的检测,他们不会将引用的研究成果以参考文献标注,而是对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篡改,变成自己论文中的内容。同行专家在评审论文时发现了学术不端行为,但考虑到作者写一篇论文不容易,只是给编辑打电话口头说一说而已,而在审稿意见上委婉地写一些论文中存在缺陷的问题;如果编辑在处理稿件时不考虑其学术不端的问题,很有可能会发表一篇存在学术不端问题的论文。2)对于那些研究成果还不是很成熟的作者,他们具备一定的撰写论文的基础,但运用原始数据和图表得出的成果不足以达到的水平,或者与作者想得出的结论大相径庭;在学术道德意识缺失的情况下,他们很可能会篡改、伪造数据、修改图表,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得出所谓的理想的研究结论。3)引起不当作者署名的原因有多种情况:①作者甲时署乙和丙的名字,考虑的是乙和丙跟自己的关系不错或者其他方面有求于他们或者希望乙和丙下次时能署上自己的名字;因为作者甲上次时署了乙和丙的名字,乙和丙时为了还人情,也将甲的名字署上;②作者在时署上并未对论文作实质性贡献的权威学者的名字,希望能提高本人的学术声誉,并尽快通过期刊社的审稿;③因研究团队中某一个人毕业、评职称或项目结题的需要,署名在第1位的并不是真正对论文贡献最大的;④研究团队人员给工程项目单位人员论文等等。4)引起不当作者机构署名的原因相对简单些,一种情况是因为作者工作调动的原因,作者将原来单位的研究成果带到了新的单位,在时,往往会将新单位作为第1单位署名,原来单位的署名在新单位之后,还有的甚至没有原来单位的署名;另外一种情况是研究团队人员给工程项目单位人员论文,势必也会导致不当作者机构署名的现象。5)为了满足基金项目结题对的要求,如果基金项目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未发表相关论文,就很有可能将基金项目名称加入同事即将发表的论文中;而基金项目论文比例又是期刊的评价指标,期刊社也很乐意接受在论文中加基金项目名称。6)买卖、论文是期刊论文学术不端现象中最卑劣的行为。高校显眼的墙壁上到处可见买卖、论文的联系信息。买卖、论文已经变成了一种商业行为,这种不良风气和行为助长了论文学术不端现象的蔓延,严重毁坏了期刊是“学术圣地”的形象,尤其是对还未走出校门的学生留下的这种不良印象,将会使他们将来的学术生涯后患无穷。据了解,目前不仅硕士研究生、博士生毕业需要,对于少数学科成绩未达标的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居然是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试想想一个本科生在大学期间学习的绝大部分是基础理论性知识,尚未涉及工程实践和科研的内容,何况还是一位学业成绩不出色的本科生,要求他撰写一篇能达到发表水平的论文,谈何容易,他们不得不花钱找论文机构买论文或者请人。7)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期刊周期太长不能满足作者要求引起的。对于学术期刊来说,一篇论文从投稿到发表一般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最快也至少半年左右;而有些作者一投稿就急于发表,他们不清楚哪个期刊社处理稿件的速度快,抱着哪个期刊社处理稿件的速度快就发哪个期刊的想法,同一篇论文投往了好几个期刊社;有时会出现同一篇论文同时被几个期刊社录用的情况,有的作者会选择在一个期刊上发表,从其他期刊社撤稿,而有的作者稍作修改,同时发表在了几个期刊上。综上所述,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成因是考核指标的压力、学术道德意识的缺失、评议专家的态度、研究程度的局限性、人情的影响、权威学者名誉的滥用、急功近利的心态、期刊周期过长。针对这些成因,下面研究与探讨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措施。

3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

3.1关于客观因素引起的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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