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劳动解除合同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
摘要: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如果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疏漏,企业就可能承担严重的法律风险。鉴于此,本文分析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几点防控策略,希望能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帮助。
关键词:劳动合同;合同管理;风险防控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劳动合同能够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既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又有助于合同双方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企业会由于制度疏漏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管理存在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劳动合同制定环节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劳动合同的类型,在制定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企业对劳动者提出违反劳动合同的要求,就会承受一定的法律风险。其次,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必备条款和协商约定两项内容,必备条款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期限、劳动纪律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如果企业制定的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的内容,就会在劳动纠纷中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增加企业的赔偿风险。如果合同双方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提出要求,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相关内容并写入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环节
闲置厂房租赁企业搬迁清场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设好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打造对外文化交流新平台。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万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和万平实业管理中心闲置厂房租赁企业限期搬迁清场。为做好搬迁清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1.原国营八九七厂经过债转股后,成立了万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和万平实业管理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运行至今,万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管理生产厂区事务,万平实业管理中心主要管理生活区内事务。国企改制以来,万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和万平实业管理中心陆续将闲置厂房租赁给17家企业进行经营,这17家租赁企业中,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有三阳精工、成源电力、万平开颜、顺捷航空、景丰制造、万平开元、万平普特、永信电子、周铜山包装、万平真空、昌宏机械、兴江钢索等12家;已停止生产的企业有枫江电子、飞翼古建、万平开泰等3家;正在装修建设尚未营业的企业有南风古建、八九七医院暨养老院等2家。
2.万平实业管理中心通过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入的方式持有万平真空电器有限公司64.29%的股份,万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设备、存货、原材料等实物注入的方式持有万平开颜电镀有限公司39.2%的股份。
3.万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区内尚有电信和邮电设备用房若干、铁塔公司通讯铁塔、刘根生油罐租赁、吴志高租用原单身宿舍旁简易店面等,另行商定搬迁清场事宜,同步搬迁清场。
二、搬迁清场时间要求
根据县政府关于推进凤凰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建设的要求,遵循“合理补偿、推进发展、重点培育”的原则,原八九七厂生产厂区17家租赁企业必须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清场。搬迁企业如有意在生产经营,则按招商引资条件及程序进行。
公立医院劳动人事管理风险及防范探究
摘要:三甲公立医院是一个组织体系庞大的用人系统,用人形式多样化,包括人事聘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务用工(即退休后返聘)等,其中人事聘用、劳动合同管理中风险发生的概率显著增加。本文对S三甲公立医院近五年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与员工的人事劳动争议表现进行梳理分析,探究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规避风险的具体策略,希冀对医院依法管理、预防劳动人事争议,促进医疗机构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三甲公立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对策
引言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公立医院用人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且在用工需求上面临复杂和严峻的形势。由于国家劳动人事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员工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仲裁成本的降低,加上医院不够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机制,一旦出现人事劳动争议,员工往往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公立医院出现的员工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争议纠纷,即医院与员工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人事争议纠纷,即医院与事业编制员工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本文以沿海城市S三甲公立医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样本,在发现问题、剖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希冀为保护、调动和发挥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并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1三甲公立医院劳动人事争议内容所涉类型分析
三甲公立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否科学到位,其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体现在劳动人事纠纷能否依法妥善处理,而分析此类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类型有助于更好地发现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促进医院从事先防范和法治思维角度来规范人力资源管理。2016年至2020年,S三甲公立医院共发生6件劳动人事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从争议性质看,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纠纷各3例;从争议进程看,有4例经仲裁后进入诉讼阶段,有2例为仲裁裁决后终结;从裁决及诉讼结果看,4例为支持或部分支持员工的仲裁或诉讼请求,1例为驳回员工的仲裁请求,1例为仲裁阶段调解结案(部分支持医院请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上述案件所涉争议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1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探索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
作者:姚军 于莉 单位: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①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人的生命“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1],“身体则是公民享有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2]。因此,法律对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保护优先于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这也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被保险人无需进行保险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但保险合同处处体现着其意思表示;被保险人也无需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却享有最根本的合同权利即保险金请求权。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普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保险合同则不同,其缔约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不与保险人协商订立合同,也不缴纳保险费。但是,法律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非投保人的利益,被保险人享有充分的合同权利,包括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有权决订立无需第三人同意,但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因此其订立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①,而且这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生效要件;其次,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只享有权利,无需履行义务,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一定的先合同义务,如如实告知义务;再次,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受益权来自合同当事人的指定,只能由该第三人享有,不能任意转让和继承,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其他人作为受益人,并且在没有适格受益人时,保险金将转化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可见,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特殊主体,在合同法领域,很难找到与之对应的主体制度[3]。通过下文的分析,可以发现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渗透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的各个环节,其虽然不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但是立法应当赋予其准当事人的地位,对其权利义务的设置应当更加全面,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定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并享有保险合同利益(保险金)的最终归属权,但并不需要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2.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比较尽管有一些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但笔者认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标的与第三人的人身无关,因此,其订立无需第三人同意,但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因此其订立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①,而且这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生效要件;其次,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只享有权利,无需履行义务,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一定的先合同义务,如如实告知义务;再次,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受益权来自合同当事人的指定,只能由该第三人享有,不能任意转让和继承,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其他人作为受益人,并且在没有适格受益人时,保险金将转化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可见,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特殊主体,在合同法领域,很难找到与之对应的主体制度[3]。通过下文的分析,可以发现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渗透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的各个环节,其虽然不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但是立法应当赋予其准当事人的地位,对其权利义务的设置应当更加全面,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被保险人意思表示对合同依法成立的影响
(一)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先合同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关系是一种风险的转移,被保险人将本应自己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但是,由于彼此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对于风险标的的了解、对风险责任的评估主要依赖于对方提供的资料,因此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目前,我国《保险法》只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没有要求被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有问题的。首先,如实告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其设立的目的是让保险人可以充分掌握自己需要的信息,以评估是否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只有被保险人才对自己的情况最为熟悉,其提供的信息更为真实、准确,由其承担这一义务,更符合“如实告知义务”这一制度的设立目的。其次,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请求权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其让渡了以自己的生命或者身体进行投保的部分权利。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情况,既是其让渡这种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其同意投保意思表示的重要体现。再次,实践中,各保险公司大都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是由于《保险法》并未如此规定,导致实务中经常出现保险公司求助无门的尴尬:如果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人可以坚称自己对被保险人的情况不了解,并不是不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依据合同中的该约定主张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又经常被法院认为是“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而被判决无效。台湾地区的旧保险法也没有规定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司法院”《民事法律专题研究
企业合同管理论文(共3篇)
第一篇: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多数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意识淡薄,对劳动合同管理没有足够的认识,在过去的几十年并没有出现太多问题,但是近几年我国的工业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劳动市场不断规范,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使得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经常出现各种劳务纠纷。比如说许多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虽然存在实际的劳动雇佣关系,但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合同过期后没有及时地续约等问题,这种不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带来了许多劳动纠纷,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2.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具体来说,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组织和制度两个方面。相关研究表明我国的大多数企业都没有设置相应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这种组织的不健全导致许多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划分不清楚,企业部门内部经常出现纠纷和争议。另外,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许多企业都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导致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一片混乱,无章可依、无据可循。在经济高度发展的法治社会,合同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保障,也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
3.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才匮乏
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
作者:陈源灏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风险。本文关注的重点是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欺诈方式,由此分析我国新《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中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规定,从而探究其规定的不足之处。1.新《保险法》相关条文。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欺诈的法律条文主要有第27条和第43条。其中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欺诈作为一种道德风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保险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人无法运用正当的风险管理、风险分析等技术手段测算出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导致了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更重要的是,保险欺诈构成对保险财产以及被保人身的巨大威胁,极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新《保险法》在第2章第1节第27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新《保险法》试图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关于处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统一规定,第27条同时规定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两个主体的行为法律后果。因为在财产保险中只有投保人才能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均能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2.财产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财产保险中一般投保人就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保险财产中不能将受益权单独赋予保险标的所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予以拒赔。如果允许以故意破坏财产的方式获得保险金,那么将是对整个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浪费。保险承保的是偶发风险,“风险”一词在法律中的含义是指哪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由当事人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通常是指当事人行为以外的与货物灭失直接相关的风险。而故意毁坏财产的行为完全控制住投保人兼财产所有人手中,不属于可以承保的风险,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且如果保险标的所有人在购买保险时就产生了毁坏财产骗取保险金的意图,那这种保险欺诈行为更是应当坚决遏制。从上述分析财产保险,投保人兼保险标的所有人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完全的控制能力,保险事故完全是其故意制造出来的,因此法律规定保险人免赔是正确的。
3.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人身保险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一般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可以相互分离由不同人担任,根据体系性解释《保险法》第27条第2款是想防范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控制能力的当事人,故意利用其对于保险事故的控制能力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故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属于本款规定,即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控制能力的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不赔的调整范围,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应当另行在《保险法》第2章第2节人身保险合同中另行规定。《保险法》第27条作为一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真正对应的特殊规定是第44条关于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修改《保险法》时应当修改第27条第2款为:“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在对新《保险法》第27条重新定位后,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新《保险法》第43条。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很明显,这里的投保人必然不能同为被保险人,这里的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身体并没有控制力,那么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赔的原因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合同进行侵犯被保险人人身安全。新《保险法》第43条中关于受益人的规定无疑是进步的,但是在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仍然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无疑是过分的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没有考虑到实际生活中,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新《保险法》第43条的规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二、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
企业合同管理问题思考
1企业合同管理类型
企业的合同管理分为内部合同管理和外部合同管理。所谓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主要是涉及企业人员内部关系的调整问题。比如,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等等。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归口机构一般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划归法务部门管理。这要看企业的规模及机构设置情况。企业外部合同管理,指的是对涉及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的管理。比如供货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该类合同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头戏。管理机构应为企业的法务部门。规模较小企业,可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进行合同管理。
2企业内部合同管理
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主要是劳动合同的管理。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能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应当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确保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良好绩效,才能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做好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是企业稳步发展的根本。
3企业外部合同管理
3.1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履约能力;监督当事人对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往来,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督促、检查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检查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检查无效合同和利用合同违法的行为。
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优势及现状
摘要: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可以提高效率,但仍需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和多个部门协同合作。
关键词: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养老保险APP
一、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可以大大提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办事效率、减少工作场所和人员
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在实现线上办理之前,参保人员每1000人就要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配备1名工作人员,如果实现掌上办理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基本上一个由16人组成的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只需要2~3个人就可以完成相关业务。一个人负责业务操作,另一个人负责财务。人员可以节省到1/8~1/5。根据网络数据,中国共有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合计2488个县区。按现阶段每个县区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配备16人计算,现阶段全国保险经办机构有39808人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若实现掌上办理,人员可精简至4976~7464人。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均每年经费支出3万元计算,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实现掌上办理,保守估计全国每年节约经费9.7亿。
二、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需要国家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说到底需要制作一款手机APP。这款手机APP必须是一款国家官方APP,不同于商用APP。它需要国家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手机APP代表着国家政府强制力。“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2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手机APP代表着国家政府的强制力,是国家政府强制力的终端体现。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手机APP具有国家效力。通过这款手机APP就能够实现社会保险税(费)资金的归集与记账,是能否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依据。参保人员能否享受退休待遇、享受什么退休待遇取决于他是否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手机APP就是记录参保人员是否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依据。所以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手机APP必须是官方的、权威的,它的权威性关系着每个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的真实性、准确性。这款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手机APP是政府允许参保人员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唯一手机APP,不容许私自效仿和变更。由此可见,这款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手机APP需代表国家强制力、需具有国家效力、需要具有唯一性,能同时实现这三点就需要国家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三、掌上办理养老保险业务,需要多个机构联网协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