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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劳动风险管控对策
摘要:在企业的用工过程中,要充分做好劳动用工风险的分析和应对处理工作,在劳动合同法的指引之下,进一步有效明确劳动用工的相关风险,具备应有的风险识别、判断和管控能力,这样才能进一步有效提升劳动用工的效能和价值,为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和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结合企业劳动用工的具体情况,本文重点分析了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劳动用工的相关风险以及管控措施等相关内容,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做出应有贡献。需要说明的是,为了简化分析,本文所说的劳动用工包含了劳务派遣用工。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措施
一、前言
为了充分地确保企业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企业在用工方面要进一步地优化和完善,针对人力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以此确保企业有足够的高质量劳动者,使其积极投身到工作岗位中,为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并创造最大的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在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和规范作用之下,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劳动用工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切实有效地探究风险的主要类型和根源,然后进行根本上的管控和处理,进而确保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劳动者能够积极有效地投身到工作中,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企业劳动用工风险以及成因分析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指的是用人企业在与劳动人员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或是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各方面风险。这里的“风险”主要指的是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相关的风险。导致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出现的根本原因,一般出在对《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违反方面。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主要风险类型有:(1)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支付双倍工资及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2)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出现工伤承担全部责任风险;(3)商业秘密保护和敬业限制未限制风险;(4)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风险。在新合同法的推进之下,很多企业并没有切实执行,仍然没有转变传统的用工思想,对于全新的劳动关系在认知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劳动用工风险并没有高度关注和有效认知,这对于企业的管理工作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会造成严重影响。除此之外,针对劳动者本身而言,因为缺乏足够的法律法规和劳动法律的更新和认知,并没有充分地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劳动法中的相关内容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由此导致很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出现不同程度的劳动用工风险。同时,相关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流程也不能充分掌握,没有高度重视,不能及时有效地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在实践的过程中存在过度维权或者错误解读法律条款等相关方面的问题,进而导致劳动用工存在很大的风险,在劳动者自身方面,使自身面临很多方面的风险隐患。
三、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管控策略
新劳动合同法下员工管理策略
一、新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员工管理的影响
(一)倾向于保护劳动者
新的劳动合同法最为典型的一个特点就是偏向于保护劳动者,其中的多项内容,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都表明了对于劳动保护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新劳动法中还反映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关注,其中规定,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条件下,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5年,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包括一些疑似职业病并同时尚处于诊断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企业也不能够解除其劳动合。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树立起较强的劳动者保护意识,同时还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手段和制度措施将新法落到实处。
(二)强化劳动监管
新的劳动对于劳动监管进行了明显强化。首先建立起了劳动监管主体应当为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担负起全国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的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必须担负起本地区劳动合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其次,还明确指出了劳动监管的范围,主要有规章制度及其执行问题、订立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同时,还规定有权检查和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合同等问题相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场所开展实地检查等。
(三)劳务派遣门槛提高
过去不少企业将劳务派遣当做有效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就当前来看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的门槛有明显提高,与此同时还反映出了更为复杂的劳动关系。首先,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设立,且注册资本必须在五十万元以上。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则是三万元。其次,大幅度提高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至少二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处于没有工作的期间内,劳务派遣单位还必须根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最低工资标准,对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除此之外,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过程中,还必须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企业之间签订相关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明确注明派遣岗位以及人员数量、期限、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同时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把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如实的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同时对于克扣工资事件做了较为严厉的惩罚。再次,劳务派遣通常只能够在临时性、辅助性以及替代性的相关工作岗位上来进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而言,他们依然应当享有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相等的报酬权利;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则必须给予劳动者其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的相关劳动报酬水平;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包括用工单位在现行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参与或者组织工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
摘要:在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中,作为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基础部分的就是企业新劳动合同法制度。新劳动合同法制度不仅对企业内部良好劳动关系的形成有着很大的影响,而且对企业内部良好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样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并且对企业以及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能够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对我国在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且提出了有关我国企业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有效措施,旨在为我国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借鉴作用。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
众所周知,新劳动合同法是在旧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因此,进一步完善后的新劳动合同制度,对我国企业中劳动合同的双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有更明确的规定。当然,使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是我国所颁布以及实施之后的新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目标,而这一目标的主要任务就是使我国社会的劳动关系能够和谐发展。因此,我国的企业只有认识到这一点以及树立起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才能用自身的实际行动去迎接实施后的新法。
一、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一)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
首先,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可以了解到,新法使企业人力资源在人员的招聘阶段以及录用阶段的成本增加了。从我国所颁布以及实施之后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可以明显的看出,该法对企业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企业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企业员工试用期等等方面都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因此,根据一些相关的资料可以看出,我国有部分的企业为了将自己招聘时候的效率以及质量得到提高,经常就会用到考核的这一环节来筛选出更加合适企业的面试者,毫无疑问,这一做法只会使得企业在招聘以及录用员工时候的人力成本、财力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得到进一步的增加。其次,新法会使企业内部决策成本进一步的增加。显然,这样的要求一定会使得企业商讨这些事件的次数以及修订的一些环节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就会让企业的这些决策效率受到一些影响,最终会使得企业的决策成本进一步的增加。
(二)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关系产生的影响
企业管理中劳动合同法律风险探究
摘要: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可以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调整两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本文基于此分析了企业管理中劳动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针对性指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以期为此后劳动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提供更多的借鉴依据。
关键词:企业管理;劳动合同;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法,可以在分配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改变两者的预期行为。但其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较多风险因素,为了强化防范作用,企业应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可行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强化合同管理效果,从而保证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
一、企业管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律风险
(一)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首先,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结合劳动法要求的形式与期限设置内容,需要承担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及时书面化劳动合同内容,若没有根据规定及时履行,或订立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则会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还会增大临时工资成本。其次,无正当理由,劳动者不可拒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在书面通知劳动者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承担经济补偿,但应根据实际工作时间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若企业在通知劳动者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则存在法律风险。最后,企业针对试用期员工没有确定合理的期限与工资额度,劳动合同法第十九、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若企业没有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及工资标准加以明确,也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二)合同履行与变更风险。①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法律风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条款与要求,依法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拖欠或未向劳动者足额支付报酬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经营管理期间,企业若存在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强迫劳动者加班或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时,均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②变更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时,劳动合同内容可以依法变更,且采用书面修改方式,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还会承担变更法律风险。
(三)劳动合同解除风险。①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基本情况,当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严格遵循规章制度进行,则会引发法律风险。②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合同法明确提出终止合同的几种情形,企业在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出现违规问题,则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劳资关系与劳动合同管理分析
一、劳资关系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一个良好的劳资关系对于企业来说是发展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劳资关系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决定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同时对社会稳定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良好劳资关系对企业的作用。
一个良好的劳资关系,使得劳动者可以全身心地为企业谋福利,企业也可以专心面对外部的压力,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讲,良好的劳资关系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整体上讲,良好的劳资关系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良好劳资关系对职工的作用。
一个良好的劳资关系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作用也是巨大的,劳资关系良好,说明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增加了职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归属感,在工作的过程中主动性和积极性都较高,促使职工共同为企业发展的目标奋斗。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中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促成社会稳定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企事业单位在发展中要提高对劳资关系的重视度,积极改善劳资关系,构建一个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会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劳动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
企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研究
【摘要】《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在实施10周年之际,企业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尽量减少劳动纠纷的产生,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了10年,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作为里程碑式的立法,带来了很多全新的观点,尤其是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强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其中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的处罚的条款,可见惩罚力度之大。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企业由曾经的抵触倾向慢慢转变为适应,就目前贵阳市劳动监察的投诉情况看,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数量逐年减少,但并未消失。双倍工资的惩罚对企业而言,无疑是非常不好的,既影响企业的声誉,也增加企业的成本,因此作为企业来说应该更加重视这部法律,学好这部法律,既是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更是保护好企业的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从每年开展的劳动合同专项检查、主动检查、年审检查中发现,虽然企业已经普遍有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而且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也非常高,但是翻开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发现其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文本签订不规范
现在基本上规模比较大的企业或者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都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签订率很高,但是细看劳动合同文本,发现发现很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很不规范,瑕疵很多,为劳动争议留下了隐患。常见的错误有: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不完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的九项,应该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写明,但是很多企业觉得没有必要或者觉得劳动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忽略了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要件,直接没有进行书面的约定,从而造成争议和合同的无效。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九个必备项都需要认真填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签订劳动合同一方忘记写日期,或者仅有劳动者的签字,没有按手印。在投诉中会遇到很多劳动者投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当单位拿出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不是自己的签字,并不承认签订了劳动合同,这就引发了字迹鉴定等复杂的司法问题,费时费力。因此劳动合同签订必须规范,单位方需要盖公章,有些单位防伪意识比较强,还会盖骑缝章,并且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劳动者一方也要当着企业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的面亲自签字,同时注意应用规范的字体签字,尽量不要使用艺术签名,最好摁上手印,签订好日期,这样才使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生效,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注意劳动合同一般都是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单位保留一份。3、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匹配。《劳动合同法》第19条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对应,分别对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了不同的试用期最长期限。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很多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并不匹配,经常出现试用期过长的情况,这也是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4、针对特殊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竞业限制、培训费、服务期和保密协议等规定,这些是针对一些特殊员工的,对于这部分员工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好相关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服务期与违约金。另外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一定要保存好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有在校大学生来企业实习的,一定要保存学校与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
(二)混淆了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合同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合同管理论文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1.1由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引发的风险
一旦企业拥有占据企业内大部分比例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企业对于员工的工作期限将无法完全的控制,尤其对于大型企业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多;同时,签订期限较为短的劳动合同将会在长期合同的影响和对比下越来越少,签订长期合同的员工将会越来越多。从长远来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保护员工工作利益的前提下,积极的改善了员工的工作环境,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员工在日常工作的积极性,尤其是那些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的积极性,降低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创新能力,导致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1.2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引发的风险
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引发的风险主要有两种,分别是由于劳动合同成本终止带来的成本风险和企业违规造成的成本风险。首先,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签订的劳工合同有硬性的规定内容为当企业方想要终止劳动合同时,那企业方必须对劳动方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通常经济补偿的费用为合同停止前劳动者一个月收入的一半。这条法律的规定就代表着一旦企业方想要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就必须对劳动方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同时,当企业在对员工安排了一定量的工作任务时,企业必须给予员工赔付相应的赔偿金,这也是双方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动法》中的硬性规定,同样是由于劳动合同成本终止带来的成本风险之一;其次,由于企业违规造成的成本风险主要包括自员工工作之日起,工作时间满一月但是不满一年依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企业违反《劳动合动法》规定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从应该签订无固定合同的时间开始算起的双倍工资、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赔偿金、企业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用时必须支付赔偿金等内容。
1.3由于人力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引发的风险
由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企业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开始使用劳动者劳动能力的违法行为带来法风险、企业在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龄时没有将劳动者在其他企业的工作年龄计算在内的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带来的其他风险等内容。
高校后勤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高校公共设施、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高校的教学楼、学生宿舍、办公用房等建筑物及门窗、楼梯、栏杆、灯、黑板等建筑附属物;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用于教学、生活的设施造成的人员伤害,属于设施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我国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高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的设施设备。为履行该义务,高校必须定期对所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必要时更换新的设施设备。如果因高校未及时维护、修理或更换部分设施设备而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非学校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二)高校消防、安全及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高校消防、安全及环境卫生管理指高校对供电照明设施及线路、消防设施设备、可能威胁人员安全的安全隐患的管理。高校中的供电照明设施很多,一旦线路老化破损漏电会给学生等人员的安全造成极大地威胁。学校的场地、道路、绿化植物等存在缺陷也可能引起伤害事故。此外,现在大学生普遍缺乏安全意识,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离开宿舍不切断电源,使用劣质的插座、线板,吸烟并乱扔烟头等行为均严重威胁了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消防常识、自救及逃生技能了解较少,也成为了学生摆脱威胁的障碍。(三)后勤用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高校后勤企业不规范的用工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现象,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极大地冲击了高校后勤企业传统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使高校后勤企业职工的维权意识得到加强,这也同时是后勤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显著增加《。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彻底结束了高校后勤管理中用工的“低成本,无标准,无依据辞工”的状况。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高校后勤企业合法用工,将以往违规用工的做法列入禁止的条款中,这从某个角度增大了高校后勤企业的违法风险和用工成本。第一,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高校后勤一般通过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用人成本风险。工资支付弹性也很小,基本与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持平。另外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也极不规范,社会保险也难以到位。新劳动法实行以后,高校后勤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格规范用工关系,保证工人足额兑现工人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第二,实施《劳动合同法》后,高校后勤工人的利益得到了极大地保护,收入也相应的增加,这些都有助于改善劳资关系,进而提高了工人的工作热情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减少了职工过多离职带来的成本增加。第三,随着后勤用工方式的多元化,人事制、非全日用工制、劳务派遣制等成为选择《。劳动合同法》对后勤的这些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和鼓励,后勤为降低用工风险、减少用工成本,也将更多地考虑劳务派遣和非全日用工制。但在这个过程中仍然要注意连带责任承担问题。
二、规避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高校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