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投资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矿业投资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矿业投资

海外金属矿业投资策略综述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矿山采选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但相比之下海外项目除采选技术本身影响外,外部影响因素更为复杂,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更多支撑条件才能达到决策要求的深度。由于目前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经验还较少,可行性研究报告往往是按照搬国内投资经验编制,对影响决策效果的关键因素认识不够,甚至忽略,编制深度往往不够。因此,在项目前期决策期间,对影响项目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进行深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储量勘查及确认

对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资源储量是项目的先决条件。从发达国家海外矿业投资经验看,风险勘探合作模式将是我国未来获取境外资源的重要选择。为鼓励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并减轻前期勘查风险,2000年以来中央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对国外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风险勘查工作,推动了一批境外资源勘探项目的实施。如中国铝业公司对几内亚10000平方千米区域的铝土矿勘探、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公司缅甸达贡山40平方千米的镍矿资源勘探和老挝帕克松地区110平方千米的铝土矿勘探等6个大型资源勘探项目已经实施。

从这些项目可以看出,我国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很大一部分集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些国家矿产资源丰富,但与国内矿山相比,其前期勘查和开发程度较低,可供参考地质资料少,成矿规律及地质状况大部分还不特别清楚。因此,对于经初步勘查已取得一定成果的项目,一定要保证前期足够的资金投入,全面掌握矿山资源和矿区地质情况,并严格按照我国《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要求,将达到勘探阶段的储量结果作为矿山开发最终决策的依据,减少投资风险。2012年上半年我国金属矿业对外投资目的地的分布情况见图3(图略)。另外,风险探矿项目应将主要目标定位于矿产资源潜力大的国家。根据加拿大 fraser 研究所的调查结果,目前资源潜力较大的国家主要集中在美洲、非洲及东南亚地区。

政策环境

投资项目所在地政策环境是选择投资项目的重要参考因素。矿业投资涉及的政策主要包括投资政策、矿业权管理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劳动用工政策及财务税收政策等,其中投资政策、矿权管理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对项目的投资具有强制性、限制性特点,往往直接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可能性,而劳动用工政策及财务税收政策等会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对项目的可行性造成影响。根据加拿大fraser研究所对全球主要的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国家和地区调查研究结果,在现有法规和土地限制条件下矿产潜力前10名地区主要集中在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智利等南美国家,以及博茨瓦纳等非洲国家。目前,我国矿业投资目的地主要集中在澳大利亚、加拿大、非洲和东南亚等地区。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鼓励外国矿业投资,那里法律健全,政治稳定,是国内优先选择的投资地。但这些发达国家法律的规范性和执行的严格性,要求投资企业必须熟悉相关政策,如澳大利亚历届政府均鼓励外国投资。

非洲国家除政策相对不够完善外,最主要问题是政权不够稳定、政府腐败严重、办事效率低 ;东南亚国家虽然政权相对稳定,但矿业投资政策不稳定,容易造成投资损失,如印度尼西亚今年开始对未加工的铝土矿和镍矿等原材料实施出口限制,已对我国在印度尼西亚的矿业投资项目造成影响。另外,目前资源民族主义对我国国有企业海外资源投资也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对于海外投资项目,熟悉当地法律政策不仅有利于项目决策,更是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的基础条件。因此,在项目前期决策期间,系统、全面地研究项目所在地政策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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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外矿业投资决策的探讨

矿业投资决策的主要内容与阶段划分

1.矿业投资决策的主要内容

矿业投资决策内容主要包括矿业项目投资环境评价、矿业投资项目技术经济评价、矿业投资项目融资、矿床勘察、矿山设计和矿业权流转等,其重点在于矿业投资项目技术经济评价、矿业投资项目融资两个方面的决策内容。矿业投资项目技术经济评价是指根据矿床或者矿山的已知信息,从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来评定该矿床的勘探与开发利用或者矿山生产经营的经济价值。矿业投资项目融资是指矿业项目投资的资金构成、来源以及偿还方式的分析与确定。

2.矿业投资决策阶段划分

从投资决策过程上来看,矿业投资决策分为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决策3个阶段。

(1)矿业投资机会研究。矿业投资机会研究(OpportunityStudy),也称矿业投资机会鉴别,是指为寻求有价值的矿业投资机会而对矿山项目的有关背景、资源条件、市场状况等所进行的初步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即资源开发机会研究。机会研究的方法主要是依靠经验进行粗略的估计,不进行详细的分析计算,建设投资和生产成本的估算主要是参考类似矿山投资项目套算,其精确度一般在±30%左右。它所强调的是一个可能的投资方向和领域,一般在制订中长期规划中进行。

(2)矿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矿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FeasibilityStudy),是指矿业投资项目最终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和工作手段,包括对项目的投资环境、项目的基本条件、项目规模和产品方案、主要工艺方案、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以及经济、社会等有关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对各种可能的建设方案和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在此基础之上,综合研究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济合理性和有效性、建设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等,从而为项目的最终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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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评估建议综述

作者:江龙艳 单位:湖南万源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自然地理及经济状况重点关注当地的地形地貌是属高山、丘陵还是平原,植被状况;气候条件,降雨量、霜冻期等对勘查开发的影响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劳动力状况能否满足未来矿山开发的需求。分别评估这些因素对矿业投资成本和生产成本的影响程度。

竞争因素关键需要弄清楚主要竞争者,竞争者的企业规模、在矿产勘查领域的优势如何;竞争者对该项目的了解程度及已开展的工作程度;竞争者对该项目的出价方式,出价多少等情况。

项目自身状况评估

1矿业权有关信息矿业权有关信息方面评估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这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矿业权证的合法性、有效期限,矿业权有无抵押;矿业权证标明的矿区面积、矿区是否越界[4];矿权持有方的基本情况。

2矿区的投入状况主要评估已投入的钻孔、探槽及物化探等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投入资金量。

3地质研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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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和产值的联系阐述

作者:毕普云 周宝练 单位:海南省委党校

本文采用ADF检验法来检验时间序列数据lngy,lnmfa的平稳性,检验标准为:当ADF统计量的绝对值小于临界值的绝对值,则该变量存在单位根,即非平稳;若ADF统计量的绝对值大于临界值的绝对值,则该变量不存在单位根,即是平稳。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见,lngy,lnmfa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ADF检验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小于所对应的临界值,所以不能拒绝存在单位根的零假设。对lngy、lnmfa进行一阶差分后再进行ADF检验,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lngy,△lnminfa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均大于对应的临界值,即拒绝存在单位根的零假设。因此,lngy,lnmfa均为I(1)型序列,满足协整检验的前提条件。

矿业投资和工业经济增长期均衡关系分析

1协整检验

目前关于协整检验的研究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Engel和Granger在1987年提出的基于协整回归残差的两步法检验;二是Johansen(1988、1991)和Juselius(1990)提出的基于VAR模型方法的协整系统检验。本文依据E-G两步法,对lngy与lnmfa进行OLS回归,检验两个变量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协整检验的前提是两个变量时同阶单整变量,根据上表检验结果可知lngy、lnmfa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因此可以进行协整回归分析,对lngy和lnmfa进行OLS回归,结果如下:lngy=4.45+0.81×lnmfa(1)(16.18)(17.75)R2=0.94D-W=0.43提取式(1)的残差图如图2所示。由式(1)的D-W值及方程的残差图可以看图2回归估计的实际值、拟合值、残差图出,方程残差呈有规律的波动,预示着方程存在自相关,需进行自相关修正,运用迭代估计法对以上回归方程进行自相关性调整,默认迭代次数为100,误差精度为0.001,估计方程为:lngy=14.34+0.054lnmfa(2)(18.78)(11.36)R2=0.99D-W=1.79F-statistic=2470将此方程与以上OLS方程估计相比,方程拟合度有所提高,D-W值明显提高接近于2,方程常数项数值变为14.34,斜率估计为0.054。因此采用式(2)作为工业产值和矿业投资的长期均衡方程。

2残差检验

对残差e进行单位根检验,若e是平稳的,说明两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是存在的,反之不存在。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单位根检验结果(表2)表明:残差e在5%临界值水平下为平稳序列。由此可以认为lngy、lnmfa是(1,1)阶协整,存在长期稳定关系。矿业投资额的弹性系数为0.054,即从长期来看,矿业投资增加1%,工业产值将增加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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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赴中南亚矿业投资形势探讨

投资环境

中南半岛国家除泰国进入新兴工业化国家外,其他五国仍然属于世界最不发达的国家,钾盐矿、铝土矿、锡矿、石油等资源丰富,与我国的资源具有较强互补性。受资金、技术限制,中南半岛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程度总体较低,不少资源处于闲置状态,资源的勘查潜力巨大。近年来中南六国的矿业投资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已成为我国矿业走出去的理想地区。一方面中南六国均制定了相关的矿业政策法律,这就为我国企业赴中南六国投资矿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中南半岛国家均设立了专门的机构管理矿业投资,同时中南半岛某些国家(如马来西亚)是联合国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签字国,一些境外投资纠纷案可以得到令人满意的处理;此外各国政府欢迎并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本国矿产开采业(含矿产资源考察、勘探、开采、加工及其他经营活动),并保护合其法权益[3]。中南六国目前处于和平发展时期,但基础设施落后,限制了这一区域资源的开发。2009年中国设立了100亿美元的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以支持中南半岛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其投资环境。

投资现状

我国赴中南六国投资项目数共计73例,平均每国12.1例项目,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在全球64个投资目的国中平均每国有9.72例项目)②。总体上,我国赴老挝、缅甸、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六国的投资项目数比较平均,各目的国的项目数均为10例左右,投资规模也比较平均,但是我国赴老挝投资活动更为突出,老挝的投资项目为20例,投资额高达2.66亿美元。

1.年度投资差异

2009—2011年我国赴中南六国的投资项目总数分别为24例、11例、38例,投资总额分别为1.53亿美元、1.42亿美元及6.74亿美元。2009年我国赴中南六国的投资活动中,老挝的投资项目数量为12例,占同年中南六国总投资数量的50%,投资额为1.07亿美元,占据同年中南六国总投资额的70%;2010年各国的投资项目数量(柬埔寨无投资项目)较为平均,但泰国在投资额方面突出,其投资额达到1.10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77%;2011年柬埔寨国家在投资项目数量上较为突出,为12例项目,占同年中南六国总投资数量的32%,投资额为1.7亿美元,占同年六国总投资额的50%左右。

2.投资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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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资产证券化配套措施研究

一、矿业权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

(一)资产池的组建

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是寻找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并按一定的期限、收益等标准继续分类、组合,形成一个资产组合(资产池),以便出售给特定目的机构。为了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支付,证券化资产必须具有预期可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本息的稳定现金流。在矿业权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将矿业企业的未来现金收入进行估算、清查,对可能产生不同效益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搭配,组成“矿业权资产池”。资产池的构建可以结合风险较大的资产(如探矿权资产)与风险较小的资产(如采矿权资产)共同组合以达到优化资产池的本意。在实际操作上,可有两种组合方案:一是西部不同地区的同类矿业权进行组合;二是某一省或区域内不同类型的矿业权进行组合。

(二)设立特定信托机构

特定信托机构(SpecialPurposeTrust,SPT)的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在这种模式下,由一个有政府支持的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矿业企业将拟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机构,然后由特设目的机构将购买的资产组合为资产池,以该资产池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具体操作方案就是成立矿业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出资人为国土资源部、西部开发办和西部各省国土资源厅,首笔注册资金由政府投资,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之后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三)资产转移(破产隔离)

资产转移是证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目的是实现破产隔离。证券化基础资产由与原始权益人分离的SPT持有,若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证券化资产不列为破产清算范围,以确保证券化资产和由其产生的现金流免受原始权益人任何不测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矿产资源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移中,发起人(矿业企业或持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资产转移给特定信托机构(SPT),实质上转移的是矿产资源未来的收益权。或者将矿业企业(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将来获得的收益中的一部分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由特殊目的结构以矿业权的未来收益(未来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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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投资管理及风险防范

摘要:

在新常态背景下,地勘单位市场化经营越来越明显,对外投资收益是提高经营管理的重要保障。地勘单位对外投资不断扩大,不仅顺应了时展的要求,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加强地勘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及风险防范是提高地勘单位投资效率的重要保证,更是提高地勘单位综合竞争力的中坚力量。本文简述了地勘单位对外投资现状,进一步分析了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最后提出地勘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及风险防范的建议。

关键词:

地勘单位;对外投资;投资管理;风险防范

一、地勘单位对外投资现状

近年来,地勘单位对外投资不断增长,市场化经营战略顺利实施以来,成功的矿业投资项目不仅是高投资回报率的重要保证,更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地勘单位就是地质勘查单位,是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国防要求、科学技术等发展的需求进行一系列地质工作的调查研究单位。在我国新常态环境发展下,地勘单位除了完成国家地质勘查工作的研究要求之外,还必须开拓对外投资市场,提高自身收益和综合竞争力,将我国地质勘查事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地质勘查单位是我国计划经济发展下的产物,是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资源的重要来源,随着地勘单位进入市场经济,地勘单位要持续发展就必须增加投资项目,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要保障投资决策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投资项目决策合理和规范是提高地勘单位收益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我国地勘单位普遍规模不大,在对外投资管理中难免出现不合理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合理、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等等,因此重视地勘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理清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的设置对外投资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对提高地勘单位投资效率来说尤为重要。

二、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和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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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制论文:中国矿业权市场创建思路

本文作者:郑金鑫 单位:北京海地人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矿业权市场发展概况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发展情况,虽然基础较弱,但发展迅速,矿业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已基本形成。其中,一级市场是国家垄断的,二级市场则为市场化运行。由国家垄断的一级市场是在市场上有偿的并且有期限地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其主要特征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家垄断经营,相关的主管部门依法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采矿权人。交易主体双方分别为国家即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业权使用人。这种市场交易须服从矿产资源方面的法规和管理,国家通过授予、招标等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1]。矿业权是一种横向流动,其交易过程是在二级市场中进行的,发生在不同的矿业权人之间。在二级市场中,受市场的影响较大,可变因素较多,矿业权的交易主要受价值规律的调节,具有较大的风险,易滋生投机行为。国家在矿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反映了一级市场的运作情况,而二级市场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决定了矿业权市场的发展走向。《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3年)下发以后,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在全国陆续进行。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5万个矿业权中,有2万多个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通过市场方式进行矿业权交易已逐渐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一个重要方式。也就是说,矿业权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4]。

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中的交易机制

矿业权市场为矿业权交易主体提供了一个环境,在这个环境中,由于某种原因交易双方以一定的方式通过一定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在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过程中,交易双方通过市场这个环境发现各自的需求,交易双方达成一定的交易价格,这是交易达成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交易价格、交易信息及传递以及交易规则共同构成了矿业权市场的运行机制。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交易达成的基础就是形成共同的交易价格,这种共同交易价格的形成又是通过交易的双方在衡量各自信息的前提下不断讨价还价,最后对矿业权的价值达成共识。交易信息的形成与传递机制矿业权的有偿取得,涉及较多的权利主体,这些权利主体由于有着一致的利益而最终达成交易。因此,市场提供一种可以形成信息和传递机制的环境,而与此相关的行为主体由于某种动机和目的而进入这个环境。信息与传递机制的有效形成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但是交易双方对所交易的物品有着不同的预期,尤其是矿业权,其价值更是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矿业权市场建立一套较为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可以减少“议价”的成本,这是矿业权市场的一种重要功能。与交易相关的保障机制矿业权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确保交易各方的利益,它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环境,从而规范交易各方的行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我国矿业权市场中的矛盾关系

矿业权市场同一般的市场一样较为复杂,由于发展尚不完善,充满着各种矛盾,既有矿业权市场基础的矛盾关系,也有矿业权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关系,还有矿业权如何科学发展的矛盾关系,以及矿业权与外部性的矛盾关系[5]。充分认识和剖析矿业权市场中的各种矛盾关系有利于规范和培育矿业权市场。首先是矿业权市场中出让者与受让者各方的矛盾。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即矿业权的出让者,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其出让身份较为特殊,而矿业权受让的一方只是普通的矿业权人。矿业权市场中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到矿业权的基础,是矿业权市场中的主要矛盾。这个矛盾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矿业权市场中的价格、交易范畴、出让方式以及受让者的购买力和购买需求。在这个矛盾中,国家作为交易的出让方是主动的,而一般的矿业权受让方较为被动。矿业权出让的一方是决定矿业权市场基础是否坚实的主要方面,出让者决定着矿业权的交易方式、价格、矿产资源开发方式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般的矿业权人应积极摆脱被动状态,以矿业权交易的客观实际情况为准,努力争取自身应有的权力。然后是公有权力与私有权力的矛盾。这是矿业权市场中的另一个矛盾。这个矛盾与矿业权出让者与受让者的矛盾是相辅相成的,矿业权的出让者是矿业权公有权力的行驶者,而矿业权的私有权力是矿业权市场中的受让者。矿业权公有权力与私有权力是矿业权市场中的首要矛盾,矿业权市场就是在这个矛盾的出现时开始的。这个矛盾是矿业权市场的基础,但它影响着矿业权市场的运行情况,对矿业权交易的全过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矿业权市场属于典型的垄断竞争市场,矿产资源由国家所有,为国家垄断,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具有设置和让渡矿业权的权利,在矿业权市场上国家是最初的矿业权人。据我国矿法有关规定,矿业权在设立、取得、行使、流转、终止直至注销上,都由国家审批或审定,而且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许可证和地勘人的勘查资质都是行政许可事项,因此,进入矿业权市场必然受政府行政许可限制[5]。其不同的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能力与资质不同,所提交的勘查报告的可行性各异。由于国家对矿业权的垄断,决定了在矿业权的交易过程中要受到公有权力的严格限制。而矿业权人在行使与矿业权相关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开采时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努力追求矿业权人利益最大化,这表现了矿业权私有的一面。因此,矿业权在本质上是公有权力和私有权力的融合,这两者既对立又统一,是一个矛盾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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