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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成本法
采购成本法在商业会计中实质是初始进价法,其核算通式为:“商品采购成本=商品购买价款+商品采购费用=商品进价金额。”商业会计应区分商品采购入库前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否,分别作出账务处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会计,应按确定的商品采购成本总额借记“在途物资”科目(商品入库前)或者“库存商品”科目(商品入库后),按合理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贷记有关账户。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会计,应按确定的商品采购成本总额借记“在途物资”科目(商品入库前)或者“库存商品”科目(商品入库后),同时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贷记有关账户。
二、集合分配法
按照存货应用指南之第二层本意,亦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由此指明,集合分配法也就是通过增设商品进货费用专门科目而将商品进货费用在已售商品和未售商品之间进行分摊调整的核算方法。商业会计中采用集合分配法是存货准则的特有主张,也是区别于其他行业会计的特色方法。其优点是简化商品采购成本核算,单独考核商品采购费用,便于分析商品进价和商品采购费用影响,及时完善商品采购管理,商品存销负担合理。其缺点是月末分配调整量较大,各月商品采购费用会人为调节,额外增加了“进货费用”科目。同时,会造成商品购进成本反映不及时、不准确和账实不符现象。集合分配法一般适用于商品采购费用数额较大,商品品种规格较多和商品采购业务批量大的批发商业企业,也可应用于难以及时掌握商品采购成本指标,专项控制商品采购费用发生情况和商品购进频繁的零售商业企业。具体而言,集合分配法是指商业企业平时通过专门增设的“进货费用”科目汇集发生的各项商品采购费用,待期末时再计算当期商品的存销分摊比例,然后分别将已售商品应负担的进货费用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而未售商品应负担的进货费用合并转入“在途物资”科目(商品入库前)或“库存商品”科目(商品入库后)核算的附加调整法。集合分配法在商业会计中实质是后续成本法、附加进价法,核算通式为“:已售商品成本=已售商品进价+已售商品应分配进货费用”,“未售商品成本=未售商品进价+未售商品应分配进货费用”,其中,“未售商品应分配进货费用=在途商品应分配进货费用+库存商品应分配进货费用”同时,还需单独设置“进货费用”科目,其按经济内容应分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以专门核算商业企业发生的各项商品采购费用归集、转销和结余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平时发生的各项商品采购费用,贷方登记月末已售商品应分配转销的商品采购费用,期末借方余额表示未售商品应分配负担的商品采购费用结存额。商业会计应区分商品采购入库前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否,分别作出如下商业进货费用账务处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会计,平时先应对发生的各项商品采购费用借记“进货费用”科目,按确定的不含税商品购买价款借记“在途物资”科目(商品入库前)或者“库存商品”科目(商品入库后),按合理确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贷记有关账户。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会计,平时应对发生的各项商品采购费用借记“进货费用”科目,按确定的含税商品购买价款借记“在途物资”科目(商品入库前)或者“库存商品”科目(商品入库后),同时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贷记有关账户。月末后,再按当月商品存销比例计算出未售商品和已售商品各应分配的商业进货费用额。具体步骤为:(1)确定当月商业进货费用分配标准。当月商业进货费用分配标准是当月已售商品进价和和当月未售商品进价,而当月未售商品进价由月末在途商品进价和月末库存商品进价构成。(2)确定当月商业进货费用应分配总额。当月商品进货费用应分配总额要根据“进货费用”科目确定,也就是当月“进货费用”科目分配前的月末借方余额。(3)计算当期商业进货费用分配率。当月商业进货费用分配率按其适用范围、准确程度和计算要求分为三种形式,即综合分配率法、类别分配率法和个别分配率法。一般计算公式为:当月商业进货费用分配率=(月初进货费用结存额+本月进货费用增加额)÷(月初商品购进额+本月商品购进增加额)×100%。其中,综合分配率法要按全部商品混合计算而成,具有唯一性、混合性和平均性,但准确性最差。类别分配率法要将全部商品分类后计算而来,具有多类性、分离性和分层性,但准确性适中。个别分配率法也称为单项分配率法,要区别商品品种规格逐项具体计算而成,因而具有繁多性、单一性和具体性,但准确性最好。(4)计算当月未售商品应分配进货费用,同时综合作出当月未售商品成本的财务报告。当月未售商品应分配进货费用=当月未售商品进价×当月商业进货费用分配率,当月未售商品成本=月末“在途商品”科目余额+月末“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月末“进货费用”科目余额。(5)确定当月已售商品应分配商品进货费用额,并作出转销本月已售商品进货费用的会计分录。当月已售商品应分配进货费用=当月已售商品进价×当月商业进货费用分配率=当月商品进货费用总额-当月未售商品应分配进货费用。会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进货费用”。
三、即期损益法
按照存货应用指南之第三层本意,亦即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即期损益法也就是将商品进货费用直接作为限定性商品流通费用而全额并入“销售费用”科目的核算方法。商业会计中采用即期损益法是存货准则的特别主张,也是不同于其他行业会计的特殊方法。其优点是核算最为简便,符合商业运行规律,统一商品购销核算口径,利用现有科目设置,满足商品购销管理,及时确定商品进价指标。其缺点是商品采购费用全部由已售商品负担,不太合理,人为限定为销售费用核算。同时,会造成商品采购成本总体较低而不利决策需要。即期损益法一般适用于商品采购费用数额较小、商品品种规格多样和商品购销业务频繁的零售商业企业,也可应用于简化商品采购费用核算和放宽商品采购成本管理的批发商业企业。具体来说,即期损益法是指商业企业直接将商品进货费用全部指定通过“销售费用”科目而与商品购买价款相互分离核算的单纯独立法。即期损益法在商业会计中实质是分离进价法,其核算通式为:商品采购成本=商品购买价款=商品进价金额。据上述通式,商业会计应区分商品采购入库前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否,分别作出如下商业进货费用的账务处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会计,平时先应对发生的各项商品采购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按确定的不含税商品购买价款借记“在途物资”科目(商品入库前)或者“库存商品”科目(商品入库后),按合理确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贷记有关账户。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会计,平时先应对发生的各项商品采购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按确定的含税商品购买价款借记“在途物资”科目(商品入库前)或者“库存商品”科目(商品入库后),同时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贷记有关账户。
作者:张杰民 单位: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