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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可行性
(一)建筑业具备增值税可抵扣机制定理的条件
从理论上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民经济中所有能产生增值额的货物与劳务销售的行业和环节。但我国受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一直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事实上建筑业具备计算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税额的条件。首先,从生产经营过程来看,建筑业的经营资金同工业企业一样,随着供、产、销过程不断进行。其次,从建筑业资金形态的变换来看,由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品资金等各种形态,最终又回到货币资金形态。最后,从建筑业的原材料消耗过程及结果来看,建筑业同工业企业的过程类似,即原材料—未完施工(在产品)—已完施工(产成品)。因此建筑业具备征收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基本条件。
(二)我国企业具备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应对能力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能力的加强,第三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会计领域也随之进行着改革和完善。集中表现为:会计法、税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趋同,2007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等效。财务软件在大中小企业的普及,极大提升了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及时。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专业知识的掌握能力逐步增强。以上这些条件充分保障了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后,会计人员对成本、收入、利润、现金流的核算变化的应对。
(三)切合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
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环环相扣的特点。其特殊的计税方法,使得在上一环节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下一环节征税时扣除,使各个环节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将建筑业排除在征收增值税之外,人为地扭断了以增值税发票管理为环节的管理链条,如建筑安装所需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它们都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可由于在我国不属于增值税的管理范围,专用发票给关联企业偷税、逃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对建筑业的营改增是进一步加强我国征税管理的需要,也是促进建筑业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的必然要求。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影响的对比分析
(一)对成本核算的影响
建筑业的成本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主要来自三大主材(钢筋、水泥、木材),地材(砖、砂料及石料等),混凝土及其他材料费用。建筑工程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机械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设备租赁费,二是使用自有设备产生的修理费、折旧费、燃料费、人工费。
1、对材料费的影响。
一是对钢筋、水泥、木材的影响,钢筋、水泥适用增值税率17%,还原成不含税价格后成本将减少14.5%。木材适用13%的增值税率,不含税的成本将减少11.5%。二是对地材的影响,一般由建筑企业项目所在地自行采购,而所在地的地材生产厂家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3%征收率,此时地材成本将减少2.9%。三是对混凝土的影响,混凝土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商品混凝土的成本减少5.6%。四是对其他材料的影响,建筑业施工中适用的其他材料多种多样,税率各不相同,如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则材料成本减少14.5%,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材料成本减少2.9%。
2、对人工费的影响。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重在逐年上升,目前已经达到30%左右,对人工费是否征收,征收多少已经成为营改增后建筑业整体税负增减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目前存在两种征收方法,一是分包建筑工程的纯劳务部分,应按取得的分包款全额缴纳3%的“建筑业”营业税,并在施工所在地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二是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服务业”营业税。营改增后如对建筑劳务按照11%征税,必将造成劳务成本大幅度上升,劳务费价格上扬,因此,应按照3%征收率向建筑工程施工征收增值税,按6%的征收率对建筑劳务承包取得收入与转付工资社会保险等的差额征收。以保证营改增规定的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基本原则。
3、对机械费的影响。
企业机械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设备租赁费,二是使用自有设备的维护修理费。其中设备租赁费用占企业机械费的75%左右。实现营改增后,将使有形资产租赁的税率提高至17%。
(二)对收入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企业需要依据全部工程造价乘以相应税率缴纳营业税。实现营改增之后,企业需依据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缴纳相关税款。因建筑业预留税率为11%,因此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1%)。但是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的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将出现无法抵扣的现象,如果流通环节中购置的货物出现较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及假发票等问题,这就使得企业多缴增值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增加了企业完成绩效的难度。
(三)对票据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从事应税劳务的建筑企业在收取工程款项时,开具地税机关监制设计并统一印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或由地税机关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开具对象为所有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区分接受方纳税资格。在税收征管中,对建筑业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实现营改增之后,主管税务机关由地税改为国税,建筑企业在收取应税劳务款项时,需开具国税总局监制设计并统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会被购买方用于抵扣税额。但是社会上仍然存在的一些挑战将影响建筑业的票据管理,如超范围的开票,会导致购买方少抵扣或多抵扣税金,严重影响发票管理的有序性。另外,由于大型企业集团分布广、工程项目多,这给发票的收集带来了困难。因此税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以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需严格审核、检查企业业务交易环节所涉及到的增值税发票,以规避各种不必要风险的发生。
(四)对现金流和利润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企业现金流的增减与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减呈现负相关。建筑业的税金预缴制对现金流的影响较大,具体表现为企业预先缴纳税款,待工程项目竣工后清算、找平,这将减少企业经营资金的流动金额。实现营改增之后,企业可在收到工程款后缴纳税金,这将保证经营资金在供、产、销过程中充分的流动,保证企业的经济利润。(五)对企业纳税的影响营改增之前,纳税人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的收入和支出,计提营业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银行存款。年终结转损益进行利润核算时,将营业税金直接从收入中予以扣除。实现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或应收价款,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在符合成本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或应付价款,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缴纳时,实行差额缴纳即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按照差额缴纳,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当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不需要核算进项与销项税额,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会计科目进行处理,这将缩小企业的利润空间。
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建筑企业内部模拟运行营改增
各建筑企业联合起来在本年度现行营业税核算的模式下,再同步建立一套模拟增值税的账套。两种核算和计税方法并行,将年度税收结果进行比较。如税收不减反升,则积极向财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企业的建议和诉求,力求降低税率,真正达到减税的目的。另外,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高选用抵扣率。一些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应该分立或分散经营,适当拆分为若干独立核算子公司、分公司,延伸企业上下游抵扣链条,以便加大企业的进项抵扣。加强对建筑业四小票的管理。四小票(即货物运输业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对其管理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重要方面。做好会计衔接和会计处理工作,如会计核算需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消销项税额)等会计科目,以进一步完善内部的会计核算制度,以便应对税制改革,使税收核算顺利的进行。
(二)如果营改增政策实施增加
了建筑企业的税负,企业可尽量分散其成本如小幅提高项目报价,因为税负增加是整个行业的增加,所以相应的提高工程报价不会对企业的竞争力造成太大的影响。建筑企业积极应对“甲供料”的现象,在与开发商签订工程承揽合同时附补充条款,如开发商提供建筑材料,则开发商、建筑商、供料商三方需签订协议,供料商需要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提供给建筑商,如未提供而造成建筑商税负增加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明确施工企业在选择供料商时,应该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基本条件,便于施工商在订购建筑材料时获取发票。
四、结语
总之,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不仅仅是发展的契机,如减少建筑业重复缴税,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建筑业的内部组织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一定的冲击。建筑业在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利弊时,要积极寻求使企业尽快适应营改增的方法,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适时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采用可行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手段,加强增值税的票据管理,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专业技能,以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利益。
作者:崔东顺 单位:吉林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