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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落后
每一项会计核算都要有制度为前提,严格上来讲,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的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我国当前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还是以财政部门在1999年184号文公布的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这些制度和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不健全,会导致我们在进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时,没有依据,或者是核算的口径不统一,导致了住房公积金内部会计核算的混乱。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已经不适应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要求,国家应根据当前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具体法律制度,及时修补在实践中的漏洞,制定出切实可行,符合住房公积金发展需要的会计核算方针政策。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
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和要求,不同的会计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随意的创设会计核算科目,不同的会计核算科目核算同一个项目,导致了同性质的会计科目的重复,给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结账带来了麻烦。例如在对抵偿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设置“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进行处理,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甚至是不进行账务处理,使得这部分资产成为帐外资产。核算的混乱,很难使会计核算发挥其应有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再例如,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的对于“委托贷款”以及“逾期贷款”两个科目的具体规定中,对于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大多数都是停留在5年到30年之间,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只有等贷款合同到期未归还的那部分贷款才能够转入逾期贷款中,进行逾期贷款的管理,这样的规定势必会演示住房公积金日常资金管理的问题,很容易出现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上的漏洞。在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时要认真研究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问题,认真做好制度建设研究,避免这些现存的问题,才能够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增加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精确性。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空白区
笔者从事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多年,在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实际操作中,我认为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对于一些业务并没有明确规定,不便于日常的会计核算。比如说对于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的规定不够明确。财政部颁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较,按照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或者按照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进行核定。这样笼统的规定使得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不够明确,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范围、项目没有进一步规定。比如说对于应收利息的规定,应收利息的会计核算是在公积金运作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利息,主要是个人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如果计提个人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在期末无法收回的,如果数额比较大,就会虚增收益,不符合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的原则。如果出现逾期的情况,何时进行停止计提委托贷款业务的应收利息。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导致了对于应收利息的会计核算随意性比较大,各个地方的核算办法不统一。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质量
(一)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
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要求,修订和完善我国现存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办法,并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合并相同性质的会计科目,杜绝统一住房公积金收支项目在两个科目中核算的现象,达到优化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目的。目前,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快速发展,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增多,给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只有不断的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才能够适应我国经济新形势。比如说我国可以统一实行权责发生制。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会计执行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是切实可行的,因为它不仅可以弥补住房公积金会计的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不足,满足政府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的需要,而且又能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经办机构增进绩效。完善住房公积金立法,创建依法理财环境。要按照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预算、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实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提供全面和完整的法律依据。针对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完善性,建议将住房公积金核算引入政策性银行管理理念,并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其次,在全国各地定时开展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反馈各地在财务核算中发现的问题,规范统一财会核算软件以减少各地花费在财务和业务软件上的开发费用和升级费用,实行全国全省网络一体化。组建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
(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的设置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有很多不尽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对于发放的贷款项目,在清收资金时,对方可能以土地或者房产甚至是动产等实物资产进行抵偿债务,由于受到各种实物资产的变现能力不一样,有些实物资产可能是几年内都没有办法变现。对于这部分收回的抵偿债务的资产住房公积金会计应该怎样进行核算?财政部门在1999年184号文公布的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都没有涉及,也没有明文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资产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建议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增加“抵债资产”这一会计科目,按照资产的类别设置二级会计明细科目,再按照资产的债务人设置三级会计明细科目。在进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时,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根据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有根据有依据的进行,不然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制度建设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比如说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可以增设“待处理财产损益”这一过渡性的会计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清查时的资产盘盈和资产盘亏等情况,真实的反应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状况。在“业务支出”科目下,增加一个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支出”,用来核算除“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三项支出以外的企业业务支出。增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和“公积金管理发展金”会计科目,核算影响损益的前期重大差错等。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范围
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范围,弥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空白区,提高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水平。比如说对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应该以委托的银行实际入住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为记账时间。当实际收到本金、利息后,在贷款人的个人账户中记录本金的减少,利息的增加的会计核算处理,未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做备查登记,作为催收逾期贷款的账簿资料。建议对于年度结算的利息改为每个月结一次利息,以每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当月的结息日,按照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为基准。比如说笔者建议取消《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较,按照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或者按照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进行核定。以统一年末贷款的余额为基数的提取办法,体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与贷款余额相挂钩。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额=年度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年度提取比例。每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有上级政府部门统一规定。每个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按照提取的比例进行累加,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一定的充足率时,按照“备抵法”(即可以按照差额进行补提取),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始终保持在固定比例上。开始年度可以按照一个比较低的比例进行提取,并进行累加,是为了避免当年提取的太多,影响了当年的收益太多,保证管理经费和廉租房等补充资金足够运转。经过历年的提取能够达到固定的比例即可,这样既能够弥补住房公积金会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空白,又能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小结
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既要遵循我国基本的会计准则以及会计的一般原则,同时又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比如说和其他项目的会计核算相比,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要实行分账进行核算,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二是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具体核算,要严格的进行分立账户,单独进行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也要遵从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的确认和费用的支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反应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活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要采用三级明细核算即“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三级科目)”,这样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很好的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的不断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方式以及会计核算办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的不断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方式以及会计核算办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也是因为以上分析,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所以改革势在必行。也只有通过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改革才能实现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高华艳 单位: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莒县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