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动因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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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动因与治理

摘要:从研究背景及会计信息舞弊的相关定义出发,逐步分析会计舞弊的参与主体及其动机,并结合嘉汉林业舞弊案例,提出了针对林业企业会计舞弊的内部控制和外部治理的一系列措施,对我国林业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现象的治理与改善提供参考和借鉴方式,促进我国林业市场及林业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创业板;林业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治理措施

1背景及内容概述

1.1研究背景

自证券市场问世以来,会计舞弊在行业内一直屡禁不止,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危害。近年来,我国的上市公司也出现了较多的会计舞弊问题,其中不乏林业公司,这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阻碍了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如何对会计舞弊行为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与治理措施,是每一个林业经济工作者乃至整个社会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1.2会计舞弊相关概念

1.2.1含义界定

会计舞弊指的是舞弊人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各样的欺诈手段在会计账目过程中进行伪造、作假等行为,旨在变更会计事项,以此为个人或企业进行非法牟利的犯罪行为[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对舞弊做出定义“一切导致财务报表出错的故意的行为。”[2]关于财务报告舞弊的定义,IAASB于2009年的《国际审计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师对舞弊的责任》,给其做出如下解释:“舞弊是指管理层、负责治理的人员、雇员或第三方中的一个或多个个人的故意行为,涉及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公平或非法的利益”。综合比较我国和国际的监管机构关于会计舞弊的定义,不难发现会计舞弊具有故意性、专业性、主体多元化、逐利性等特点。因此,本文给会计舞弊如下定义:行为人为了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于非正当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的需求,有计划、故意地采取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等方式,做出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

1.2.2参与主体

通常认为,会计舞弊的主体是指直接进行舞弊操作的会计人员,这显然是不准确的。众多的会计舞弊事实告诉我们,由于会计信息披露会涉及企业内部不同层级和各个环节的个体,所以会计舞弊的风险也很难归结为简单的线性或单一的原因,它应包括所有参与会计舞弊并需为此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一般的参与者包括控股股东与董事会、公司各管理层人员、中介机构等,而会计人员只是充当会计舞弊过程中的工具角色。

2我国林业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动因分析

2.1内部动因分析

2.1.1谋求利益是最根本原因

上市公司的利益主体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毫无疑问林业上市企业的相关利益因素应是其会计舞弊首当其冲的驱动力。例如,影响巨大的嘉汉林业事件正是其为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利用各种财务造假手段虚构资产和利润,使其融资更为顺利,最终给国内外的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当公司的管理者们为使自己的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以期为自身谋求更多的利益,当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利益无法再增加时,他们就不惜指使公司内部的会计人员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

2.1.2治理结构不完善

首先,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公司难以实现共同控制、共同管理。据统计,我国创业板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均值为30.7%,其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企业共计41家[4]。对于林业上市公司来说,决策权仅掌握在一个或少数几个股东手中,其余股东对其制衡作用较弱,内部控制严重失衡。其次,当前我国林业企业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职能弱化的问题日益凸显,其作为企业的重要职能部门,对公司内部会计舞弊行为控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最后,许多林业公司的监事形同虚设,没有被赋予行使监督职责的实权,加之许多监事并没有实际上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导致监事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唯有健全的治理结构才能使林业公司的营运更加高效,公司内部才可以实现相互制约、共同控制、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管理层的决策才会更加合理。

2.1.3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大多数的林业上市公司的经营者通常集管理、监督和决策职权于一身,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失去了其实际作用。许多林业公司或企业人员职务权限划分不明确,致使岗位间的牵制作用无法得到体现。举例来说,如果企业内部从做账到审核全归一人负责,会计资料的编制过程并没有体现相关财务人员的相互牵制,这将会为想通过会计舞弊谋求利益的人员创造可乘之机。

2.2外部动因分析

2.2.1制度层面

举例来说,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需满足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2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的条件[5],这对正处于初创期资金方面有困难的许多林业公司来说是无法满足的。这些公司为了满足顺利在创业板上市的目的就极有可能进行会计舞弊来对这些财务数据进行造假,例如利用虚增营业收入而将应收账款不断转回以此来满足上市的条件。此外,退市机制在我国一直未得到良好的执行,导致一些通过舞弊手段上市的林业企业仍存在于市场上,这无疑助长了会计舞弊的持续发展,不利于保持创业板的健康状态。

2.2.2外部监管层面

嘉汉林业财务舞弊在前期未被识别的原因正是其“创新”了商业模式,使其交易结构混乱,对外所呈现的业绩利润不断增加使得股东满意,相关监管部门监控力度不够,未加有效识别。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之相对应的规范经济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经济活动的机构还处于不断建设完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现象的治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管力度不够[6]。例如,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等各类形式的经济监督都存在诸多矛盾和不协调的情况。其次,我国企业信息造假的犯罪成本低,处罚力度较小,处罚力度和犯罪成本与所获经济利益往往不成正比。我国目前的处罚以行政处罚为主,并且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这与舞弊行为动辄几亿元的收益不对等[7]。较低的造假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为林业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提供了动力,且我国当前对林业企业的舞弊行为主要依靠行政监管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监管效果不佳,无法在萌芽阶段将舞弊行为遏制。外部环境纵容会计舞弊,许多林业企业为了获得上市公司招牌带来利益,以各种方式实施舞弊,存着侥幸心理在成功逃避法律追究、违规被查处和潜在收益间博弈。

3我国林业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现象的治理对策

3.1企业内部自我完善

首先,无论我们的防范工作做得有多么缜密和规范,只要诚信危机存在,就无法从源头上解决会计舞弊的问题。在嘉汉林业的董事会中,就有5名董事来自负责其审计工作的事务所,其独立性受到严重的影响。唯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恪守行业规范,始终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会计人员在处理企业发生的任何一项经济业务时都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在根本上防范财务舞弊的发生。为此,林业企业可以建立一整套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措施,从教育入手,配合后续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现行制度,落实企业内部年检工作,适当运用激励措施促使会计人员对自身的思想道德进行不断的学习、评价、总结,还可以定期组织会计职业道德培训方面的专题讲座,从而使每一个会计从业人员时刻牢记会计职业道德标准,以此作为工作时的行为准则。其次,要做好企业内控建设工作。内部控制系统是阻止会计信息舞弊的重要系统,是企业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内部控制是减少会计信息舞弊的重要手段[8]。林业上市公司应积极完善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全员相互监督检举机制,加强反舞弊机制和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对企业内部会计工作的监督与评价,及时发现隐患。就林业上市公司而言,林业资源资产的监督难度较大,对内部会计工作者是个不小的挑战,必要时可以聘请林业领域的专家协助参与审计工作。必要时还可以建立企业的专职内控部门,其目标与任务就是对会计工作进行能动的定时监管,并将监督评估结果及时提交给上层管理者审阅,关键的是内控部门必须独立于会计部门,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3.2完善企业外部治理机制

3.2.1加强大众传媒的监管力度

媒体资源具有连续不断、影响大、传播范围广等特点,但在对我国林业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公布时,只有少数媒体是根据独家调查结果来撰写文章,大多则是通过外部来源的信息对会计信息是否舞弊加以识别,这说明媒体在会计信息舞弊监管方面主要发挥传播者而非信息生产者的功能。这样仅根据林业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而对其会计信息舞弊的相关文章进行推断显然不具有较高的含金量。因此,有必要加强大众媒体对林业企业的监督力度与信息公布的责任意识,增强媒体工作人员在会计、审计方面等的专业基础知识,从而使其能够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前期识别。

3.2.2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

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体系是解决林业上市公司会计舞弊问题极为重要的一步。政府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企业进行监督时,应充分体现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监管特点,应该努力做到当林业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曝光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惩罚时,应该严厉惩罚实施会计舞弊的相关人员,使公司不敢存在侥幸心理[9]。当政府在林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时,林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从而保护投资者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正如在嘉汉林业事件爆发、涉及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问题时,评估监管部门应及时对贝利北京进行检查或调查,如果在资产评估中存在违规问题,应按规定给与相应的处罚以维护良好的评估秩序[10]。

3.2.3加强惩处力度

实施处罚的目的就是针对已经被曝光的会计舞弊行为,对其实施者进行处罚,这是对会计舞弊监管的最终防线,来达到惩一儆百的作用。然而现阶段林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成本低廉,对其来说财务舞弊的惩罚成本远远小于其带来的不当利益。对此,笔者认为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完善企业会计舞弊行为的惩处机制,同时划清不同舞弊行为的责任大小和处罚范围,并对实施舞弊行为的全部具体工作人员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另外,应尽快推进民事赔偿机制和刑事责任机制的建设工作,使会计舞弊的实施者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刑事责任,这是遏制会计舞弊行为的有效方法之一。

参考文献:

[1]石教磊.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相关概念解析核心要点构架[J].中国集体经济,2019(23):122-123.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J].财会通讯,1997(4):48-49.

[3]陈耀宗.国际审计准则ISA240公报在鉴识会计中舞弊查核之应用[J].会计之友,2016(16):2-7.

[4]鲁娜.我国创业板会计舞弊问题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6.

[5]王瑞娟.会计信息舞弊动机及其防范[J].中国农业会计,2019(2):32-34.

[6]王杏芬.如何有效规避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舞弊风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3):191.

[7]李登明.企业税务筹划研究[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03.

[8]李登明,仲志勤.我国林业资金管理制度的构建[J].林业经济,2003(7):37-39.

[9]汤惠,李登明.江苏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非标准审计意见分析:基于2015—2017年数据[J].经济研究导刊,2019(9):81-84.

[10]张旭尧,张卫民.嘉汉林业财务造假案分析及启示[J].财务与会计,2013(12):16-18.

作者:尹梦瑶 李登明 单位:南京林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