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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社会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使得生产模式发生了变化,它已经成为生产要素推动当代经济的发展,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信息披露时必须确保充分与完整才能使企业快速提取有效财务数据,从而使企业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收益、规避风险。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属于特殊业务,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会计处理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本文将从数字经济时代的新技术的发展给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带来的挑战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如何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对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特殊业务的信息进行披露,探讨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关键词:数字经济;资产弃置义务;信息披露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数字经济逐步深入,人类从工业时代进入信息时代。企业可以实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技术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处理,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信息使用的效率[1]。为确保企业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完整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补充资料。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原则、依据等进行解释和说明,有利于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和使用财务信息。但是由于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属于特殊业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如何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信息披露显得更加重要。
一、资产弃置义务会计信息披露面临的问题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规定企业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国家的会计信息必须具备及时、可靠、相关、可比性、可理解、重要、谨慎、实质重于形式。我国没有专门的对不同行业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的准则,企业发生的资产弃置义务的会计核算是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为依据进行处理的,没有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所以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存在很多问题。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内容主要包括弃置义务负债的确认、计量,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涉及资产负债表。但是很多企业尤其是矿产企业基本不会在会计报表内披露有关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信息。不在会计报表内披露相关信息,会造成会计报表使用者决策时主要依靠表外信息,这样会加大决策风险。另外,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比一般会计事项的处理更复杂,因此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披露的重点在于如何让信息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编制的依据、方法和原则。但是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来说,即使可以通过会计报表附注了解有关财务报表编制的依据和方法,却无法了解更多资产的折旧率、摊余成本、会计估计等信息。由于存在资产弃置义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我国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法有效监管企业是否履行该项义务。尤其对我国矿产企业的资产弃置义务履行的情况更是每个企业各不相同。对于税务部门在进行查账时更是无法理解报表中资产弃置义务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数据的核算信息,造成了查账困难,无法继续的现象。
二、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信息披露
资产弃置义务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息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由于资产弃置义务会计核算的复杂性,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弃置义务的会计信息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更加重要。由于资产弃置义务目前比较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督,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采用以“会计报表表内数据+会计报表附注+表外信息披露”的形式。另外企业的资产弃置义务会计核算体现了一种社会责任,在财务报告中因充分披露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2]。
(一)资产负债表表内信息披露
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的核心在于资产弃置义务负债的确认、计量,因此会计信息披露的重点在于资产负债表的相关信息。根据在非流动负债中资产弃置义务确认的负债比例比较高,所以在财务报表表内数据的披露主要涉及资产弃置义务负债确认和计量的方法和属性,需要对企业采用的方法进行说明并进行单独披露。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预计负债信息披露的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有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为防止信息不真实可以配合相应的大数据分析通过系统比对前后期会计处理的数据,进而分析企业资产弃置义务会计核算是否前后期不一致,利用大数据分析在资产弃置义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新增负债情况,履行时间,折旧方法前后的一致性,现值估计的变更,账面价值变动的信息。另外,利用大数据分析可以进行相关总资产负债率指标前后期的变化及变化趋势的分析,判断企业资产弃置义务会计信息披露是否有所隐瞒。
(二)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信息的会计报表附注披露
会计报表附注可以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会计信息.会计报表表内相关信息的可理解性差,需要通过报表附注进行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会计报表附注需要包括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出现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等信息。资产弃置义务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或有事项非调整事项说明,资产弃置义务成本的资本化和折旧率的确定、折旧政策等信息。通过大数据调取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在线审计揭示出企业资产弃置义务履行义务情况。
(三)资产弃置义务会计信息的表外披露
在表外信息的披露中应有披露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除了披露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在网上进行披露。应当重点披露如被通报的对环境污染的企业名单,企业重大安全问题、处罚整改措施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承担的资产弃置义务的相关风险,进行风险的规避,避免遭受投资决策失误。
三、大数据对资产弃置义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
(一)及时披露会计信息
大数据时代在数据共享的情况让信息使用者获得有效数据和信息将更加及时,大数据进行会计信息数据储存、信息加工的处理能够更加高效、便捷、精准,可使资产弃置义务会计信息披露更加及时,对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可以在信息披露之前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获得有用的信息及时调整财务决策。尤其对资产弃置义务的性质、金额、履行时间和风险、会计估计变更、未确认负债原因等没有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信息,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大数据获取,便于信息使用者更了解企业的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的相关方法和政策。同时,还可以帮助政府和税务部门及时掌握有关企业的资产弃置的情况和相关会计核算信息。
(二)降低信息获取成本
大数据还可以满足不同的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可以改变过去传统的财务报表信息单一的缺点。由于目前很多企业对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不能按会计准则核算,资产弃置义务的会计处理信息在披露时分散,造成了信息的使用者查阅信息相对困难的问题。大数据可以根据不同使用者的需求,提取不同的信息形成个性化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利用会计信息网页技术披露相关信息,这样也能解决财务报表信息量模糊、信息量较大的问题,帮助非会计人员和非专业投资者降低获取和使用信息成本。尤其是非会计人员可以更清晰地理解和使用信息,获取信息不受“空间”限制。在网页中需要披露的涉及资产弃置义务的会计信息可以包括:资产取得时间、价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处置方式等信息。
(三)利用数据平台实时监控
利用大数据可以对企业,尤其是矿产企业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大数据实现了信息共享,税务检查人员可以利用大数据、云平台等方式深入地进行信息采集,制定针对企业资产弃置义务的模块,监督企业履行资产弃置义务的确认、计量和信息的披露[3]。可以通过分析资产负债率分析企业的履约情况,债务契约的分析数据源于会计核算资料,所以税务部门可以分析资产负债率指标,观测企业资产弃置义务的履行情况。
(四)环境治理与监管同步
环保部门要求对环保重污染的企业在环境会计报告中要强行披露,从资产负债观点的角度环保部门有监督企业履行义务的权利,环保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加强对特定行业资产弃置义务会计核算和信息的披露。我国目前资产弃置义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短板”主要在矿产企业,因此监管的力度主要在于采掘行业。利用大数据可以将环保系统中矿产企业矿井的建造、开采阶段、矿产资源的评价、污染指数、环保要求等信息与资产弃置义务会计核算信息进行披露,帮助信息使用者深入掌握企业信息,防控风险。
(五)利用大数据进行财务战略分析和财务预测
企业进行财务战略分析时需要清晰企业内部财务条件和外部财务环境。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帮助矿产企业、石油天然气等企业获得在项目投资分析过程中需要的产业分析预测、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项目环境保护和绿色生产分析、项目风险评估等数据,可更好地帮助企业进行项目投资分析。同时,大数据还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进行财务预测,而这些信息又会通过大数据平台反馈给不同的使用者。
(六)提高审计质量
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加强企业的审计质量,帮助审计人员在对企业资产弃置义务的审计中获取更多的信息,也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一套审计模式,提高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不同的信息平台取得相关信息或证据,从而节省获取审计证据的时间和成本。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对会计信息的“时间”和“空间”上的需要,会计信息将越来越透明化,信息的使用者也不再因为需要获得更多信息而付出较高的成本,以及信息过量而无法提取有效信息而苦恼。在变革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尤其是大数据的到来使得矿产企业在资产弃置义务的履行和信息披露方面起到了监督的作用,可以通过建立“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的监督模式,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企业资产弃置义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过程,便于信息使用者从更多的渠道获得财务报表中看不懂、得不到的信息,是对表外情况的进一步补充,帮助管理者防范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参考文献:
[1]陈东玲.大数据时代下管理会计面临的挑战及对策探讨[J].宏观经济管理,2017(S1):113-114.
[2]梁宝丹.基于大数据时代企业管理会计应用的探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8(5):249.
[3]谭荣华,等.“金税三期”框架内纳税服务问题的探讨[J].中国税务,2010(5):54-56.
作者:徐娜力 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