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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人们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关注日益增长。本文从国内外现状开始研究,将中国与其他披露系统较为完善的国家进行比较,从而发现其中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碳会计信息;污染型企业;雾霾
自工业时代起,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已经造成了对地球环境的严重破坏,从而引发了经济、环境、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以温室气体过量排放问题为例,过量的碳排放已经导致了极端天气频繁出现、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等问题,对世界各个地区都造成重大影响。在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压力下,世界各国展开了一系列应对环境问题的交流合作。在2015年12月各国通过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协定设定了将21世纪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我国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之一,同时也是碳排放大国,积极承担了环境保护的国际责任。2009年我国政府提出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下降40%~45%的目标,“十三五规划”的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和环节中,无不体现绿色发展理念。特别是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和环保税的开征展现了我国对于环境问题治理的决心。雾霾问题作为我国环境问题中最严重、最复杂,同时也是最急迫的问题,急需我国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科学标准对其进行治理。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国外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而碳会计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的阿鲁科斯布鲁克提出,在1992年他总结出的物质流成本会计核算方法中就出现了碳会计思想。自此,诸多学者开始从不同方面对其进行研究,例如:(1)JerryGKreuze(1996)对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做了一定的研究和阐述;(2)XHMengetal(2013)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对碳会计信息披露尤其的重视,早在1999年日本就制定了《环境成本及报告指南》,环境会计系统框架初步确立,2007年再次了《环境报告书指南》等法律法规,阐述了需要进行碳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有哪些。至今为止日本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有900余条,信息披露系统较为完善。1993年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准则。2016年马来西亚团队也对国内排名前一百的企业年汇报数据进行了分析,并发觉这些企业碳信息披露方面依然做得不到位,近年来正在加强改进。由此可见,一些经济发展迅速的国家,不管是企业自身管理,还是国家的政策规定,都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系统加强了完善,这也是企业为了跟上时代变化,在全球市场中占有有利地位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二)国内研究现状。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实施较晚,迄今为止还不成熟。在确定碳会计概念时,国内研究人员就都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很难达成统一。王泽田(2011)将当前国际上的碳会计信息的披露情况与国内的情况进行了比较,据此提出当前大多数企业对于自身的相关碳会计信息披露属于自愿行为,尚不存在完备而统一的结构框架,因此所披露出来的内容相对而言都会十分有限,并且很容易出现避重就轻、谎报虚报等相关问题。同时,我国依据现有的文献及相关学者的研究对经济与环境两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发现我国碳信息披露缺少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刘晓玲(2016)指出加强立法,秉公执法来加强企业碳会计信息的披露。另外,几乎没有特定文献将单个城市或者某个特定地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详尽的分析调查,因此现有的这些调查以及文献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可能存在缺少微观研究、宏观调查泛滥的问题。总体而言,大多数研究在理论方面存在表述过度而缺少相关的实证分析,对于特殊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不足等共性问题。相比较而言国外在经济与环境两者关系实证调查分析方面的研究成果则更加丰富。
二、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监督不足。从国家角度看,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的起步较晚,还没有较为健全的监管系统,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没有强硬的措施去监督和限制企业的行为,很可能出现蒙混过关和作假的现象,并且存在着公司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下勾结的威胁。从公司内部来看,由于国家对该项要求较低,公司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一些设置了监管机构的企业,由于企业内部非正式组织的存在,员工会考虑到人际关系等方面因素,致使监管机构工作人员降低标准;更甚至一些企业根本没有成立独立的部门去管理此方面的工作,正规的工作流程并不存在,只是在规定日到来时为应付工作,草草了事。
(二)对社会群众的教育举措不够充足。由于环境的破坏逐渐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而碳的过量排放又是罪魁祸首之一,所以近年来低碳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生活里。但是这样就足够了吗?人们并不知道如何采取相应的行动使问题得到改善,而只是一遍又一遍地诉说着种种危害和自己受到的影响。对于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和相关的一些数据人们并不理解,更不会从中获取有用的信息,缺少了群众这一股重要力量的关注,企业就有了很大的操作空间,有机会从中作梗。
(三)目前的碳会计信息系统无法实现准确有效的对比。目前的碳会计信息系统无法实现准确有效的横向对比,我国的碳会计信息系统刚刚开始建设,各个企业间的碳会计信息记录标准不尽相同,没有全国范围内相对统一的记录标准,为我国对于各地、各地对于所属不同企业之间的监控管理带来挑战。无法实现准确有效的纵向对比,由于我国碳信息系统的起步较晚,相关企业特别是高污染企业缺乏长期的碳会计信息记录,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早前年度的碳会计信息和当下信息进行对比。不仅如此,我国碳会计信息系统缺乏对未来长时间甚至短时间内的碳信息系统的预测能力,无法为管理部门对于超量超标排放的预防控制起到帮助。无法准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对比参考标准。我国企业,特别是高污染企业为响应国家绿色稳定可持续发展理念,纷纷进行生产改造转型,但是不同企业间的转型速度和成效略有差异,同样的高污染企业,有些可能完成转型生产过程碳排放相对减少,有些可能转型停顿或是因客观原因(如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碳排放量居高不下。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对于不同类型企业间碳会计信息的记录比较管理的分类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
(四)目前我国碳会计信息系统的管理缺乏灵活性和可调整性。我国碳会计信息系统缺乏空间上的灵活性,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碳排放指标差异如何考量界定?我国东中西部地区,沿海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对于碳排放的限制势必会带来经济发展速度的相对减缓,是着力发展经济发达地区,加速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完成生产转型升级,还是提高相对落后地区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如何界定、区分、分配、管理碳排放量势必会成为我国政府必须要面对的尖锐问题。重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无污染地区的碳排放指标如何界定?我国幅员辽阔,国土跨度巨大,既有东北三省这样的老工业区,也有河北省这样工业污染严重的工业重镇,同时也不乏云贵广黔这样环境优良、自然环境未受较大破坏的地区。如何根据不同地区环境的破坏、恢复情况,分配碳排放指标,记录碳排放会计信息也是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
三、对策建议
(一)健全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我国正处于碳会计信息披露这一项目的初期,目前碳信息披露得不到企业们的重视,所以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用此类强制性措施来增强我国初期的碳会计信息披露,随着项目的发展应将强制性逐步向自主性的方向转移。在增强法律条文的同时,国家也应该制定明确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使不同企业有统一的披露标准,这样既方便管理,又方便社会群众从数据中获取信息。公司内部方面要设立监察部门,使员工充分了解到此项任务的重要性,从而不敢怠慢;制定详细的赏罚措施,这会是员工进行此项工作的强力催化剂,提高了工作效率;公司还要定期组织相关成员进行学习,让成员们了解到最新的披露准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利用多方力量推动碳会计信息披露。在社会中可以招募对碳会计信息披露关注较多,对政府举措积极响应的人士,成立民间组织,并定期派遣有着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给普通群众进行讲解和解答,让普通群众也能从公司提供的各项数据报告中获取初级的信息。利用此民间的组织,可以更广泛地向社会群众传播各公司情况和现状,以及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和相关规定,让大众有着手点去改变现状。这样便利用起了社会群众这一股强大力量,对碳会计信息披露有着推动和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通用标准。需要国家借鉴相关国家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发展水平、国民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实地调研反复论证,为我国碳信息系统建立一套可查、可记、可比的行之有效的通用标准。需要我国相关部门长期坚持对碳排放企业,特别是高污染企业进行长期不间断的碳会计信息记录,同时有关研究机构要从之前阶段收集的数据中总结规律,为提前把控和预防不合理、不合法的碳排放行为提供解决方法。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着重管理,集中力量重点对高产量、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进行长期严密监控。对于新兴环保企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不定期抽查、媒体监督、群众监督、排放主体自行监督等手段进行区别化管理,实现政府带队、媒体引导、企业自觉、群众监督的四重记录监督系统。
(四)建立五位一体的监察新体系。研究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时间、空间制订排放标准额度,相关政府部门根据研究机构提供的数据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配到各个企业,并由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媒体、群众形成五位一体的监察新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梁春.注册会计师在低碳经济中的作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2).
[2]莎拉-希西顿.迎接企业绿色财务战略的黎明[J].中国总会计师,2010(5).
[3]郭海芳.低碳经济对企业环境的影响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0(3)
作者:张展滔 崔晟煊 单位:河北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