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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审计研究
摘要: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有效应用,数据资源已成为金融机构及大型企业集团决策发展的重要资源,对此类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应用能够最大化发挥数据信息的商业价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有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它的出现能够最大化降低国有银行及国有企业的金融风险,审计人员作为开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职工,所介入的时间点大多是在项目实施前及项目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的焦点在于实施项目的整体,由于内部审计具备全面性的特征,因此审计人员对于实施项目的全貌能够进行全面性了解。本文对大数据背景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探究,提升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分的数据应用能力,弱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风险。
关键词:大数据;金融资产管理;内部审计;预警机制;信息预测能力
传统审计工作一般采用检查法、分析法,如今现代化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要求越来越严格,因此传统审计模式很难适应现代需求。大数据的到来给企业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如果审计人员还保留在原来的工作状态中,那么,大数据技术就很难发挥其优势。为了减少资源和物力的浪费,审计人员应积极转变。公司审计的数据是在公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而且根据数据的动态变化,能够更直观地表现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其中出现的问题更加一目了然,并且这些大数据具有较高的开发应用价值。可以根据大数据了解公司存在的风险因素,并根据这些数据提出切实有效的管理方案,有效提升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健康长久发展。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审计的特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审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的具有公平性和客观性的监督体系。主要工作是优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核,做好内部评价。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内部审计可以有效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延伸性等特点。金融涉及范围很广,通过审计工作可发现运行中存在的热点与难点。通过系统性的管理,全面掌握资产状况,反映出盈亏的真实性。研究发现,大数据背景下,内部审计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内部审计以资产处置审计为中心,金融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资产收购、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其实不良资产的收购与管理都是为处置而服务的,并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处置作为核心任务。第二,内部审计主要以制度合规性为审计标准,不管公司在资产收购方面还是管理方面、处置方面都有较强的政策性。而且对于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相关的事项都应该先进行报批,然后再落实。经营行为的政策性无疑要求公司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除此之外,还要符合公司的业务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审计的进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掌握熟练度不断增加,资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逐步完善,在促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规经营及内部强化上得到了良好的管理成效。同时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的组织结构得以优化审计,公司的审计理念得以创新,同时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水平也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但现阶段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仍旧处于建设发展阶段,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性仍需要进一步提升。
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思考
摘要:在地方性不良资产增加、国家政策利好的双重刺激之下,地方AMC作为资管行业的新兴正规军,在整合属地资源、信息获取等方面显得更具优势,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即已驶入快车道。在面临整体竞争趋烈的情况下,地方AMC仍能整体保持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规模持续稳定增长,且地方AMC之间的梯队分布也日益清晰、区域优势逐步显现,直面四大AMC的竞争中虽仍显“羸弱”但时有亮点涌现。
关键词:地方金融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江西;AMC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2012年1月18日财务部和银监会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政策依据。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我国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将呈现零散化、碎片化的特征,因此,仅依靠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远远不够。同时,面对零散的不良资产,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成本将会上升,处置效率也会相应的下降,由此,地方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运而生。在我国不良资本市场上,不良资产市场格局由原来的“四大AMC”寡头市场逐步分化为“4+2+N+银行系”的多元格局,行业集中度降低。“4”是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大老牌AMC。“2”是各区域可设两家AMC。“N”是进入不良资产市场的大量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系AMC”是银监会起草的管理办法,银行系AMC随之而生。查阅文献发现,关于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研究,知网期刊和论文的发表主要集中在2013年之后。杨至荣(2013)发现,AMC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比银行依靠自己收集和处置不良贷款更灵活。田烨(2014)主要梳理了自1999年来,我国先后成立了四大国有资产金融管理公司之后,所下发的法律法规和现有法律的局限性、在公司运作中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朱曾俊(2015)以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具体分析在市场需求和政策双利好的大背景下,地方AMC的发展扩容乃是大势所趋。曾建军(2017)总结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产生的相关背景、政策环境和经济条件,重点分析了他们的业务运营模式。张燕(2018)研究的地方AMC未来发展趋势,阐述了未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两化(专业化、现代化)、两型(公众型、创新型)、两性(金融性、全国性)的发展思路,可从建设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几个方面着手。
二、不良资产市场现状
根据银监会对外披露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3.5万亿元和1.83%。为近10年来较高水平。总体而言,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呈现双增长趋势。随着AMC市场主体的增加,市场竞争加剧,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渐渐适应当今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创新型处置方式也逐渐衍生而来。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有两种,一是收购处置。二是传统重组模式。创新型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也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债转股。二是资产证券化。创新型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是从传统的方法中衍生而来,使得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更加地多变,更有利于不良资产的处置,但对参与的人员有着较高的从业要求,和相关专业技能的要求。
三、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与作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建议
摘要:
新一轮央企改革迫切需要减轻部分历史银行债务,商业银行受财税监管核销政策限制及盈利压力,难以对存续经营央企减债。债务处置矛盾博弈激烈,势必影响央企改革和金融风险化解进度。坏账银行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缓解银企债务、加快重组盘活、控制金融风险的有效制度设计,银行亦可按政策核销贷款转让时的打折部分。新一轮央企改革需突破现有四家商业化AMC追求利润、财务性处置、财务性债转股等局限性,仿照省市政府AMC政策,在央企自身配套搭建AMC平台,直接打折收购部分处理难度大、关键性的银行不良贷款,按照央企自身改革战略目标与进度安排,进行战略性债务重组、战略性债转股。具体可选择一家有不良资产处置,并具有丰富产业整合经验和实力的央企进行试点,赋予其现有金融机构以AMC职能,实行分账核算、分类监管,并给予其一定的收购资金支持、税费优惠或返还政策。
关键词:
央企改革;银行不良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平台
国家正在深化央企改革,新一轮的国资划转整合、孵化盘活将迎来改革高潮。央企做好资产、股权、债务的接续,尤其是处理好银企债务中的历史问题,对改革成败至关重要。央企受历史原因、社会责任等因素制约,要达成改革目标,需核减部分原有的银行债务,轻装上阵,激发活力;银行虽因经济下行、不良率上升增强了压降不良的意愿,但财税监管核销的政策限制、公平信用环境建设、利润压力等因素,制约了银行对存续经营央企减债的能力,导致银企债务处置矛盾多、难度大。如果银企双方为此展开激烈的博弈,势必影响央企改革和金融风险化解的进度。实践证明,坏账银行,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缓解银企债务、加快重组盘活、控制金融风险的有效制度设计,银行亦可按政策核销贷款转让时的打折部分。对此,新一轮央企改革整合、孵化盘活、关闭清算可加以借鉴,并发扬光大。新的央企改革配套AMC政策,需转换现有四家商业化AMC追求利润的经营思维模式,突破其作为金融机构财务性处置债务、财务性债转股的局限性,仿照地方政府AMC的政策,尝试在央企自身配套搭建AMC平台,直接打折收购部分处理难度大、关键性的银行不良贷款,按照央企改革战略目标与进度安排,用战略性债务重组、战略性债转股方式,快速缓解、稳步处置央企银行债务,推动央企改革深化,促进实体经济增长。具体可选择一家有不良资产需处置,并拥有产业整合丰富经验和实力的央企试点,赋予其现有的金融机构以AMC职能,将AMC业务分账核算、分类监管,允许AMC业务不良率、对企业投资、房屋土地及固定资产比例超标,允许AMC业务亏损,并给予一定的收购资金支持、税费优惠或返还政策。
一、央企改革重组中减轻银行债务历史包袱的迫切性
(一)央企历史债务包袱问题凸显
新准则下企业金融资产管理探究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盘活基础资产、多元化资产组合以及提高收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的金融资产,不断进行多元化的创新和发展,这无疑对会计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我国相关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颁布,使得企业在处理金融资产时会遇到诸如权益工具的分类困难、金融工具的减值等难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引入信息系统,加强企业内控和资产战略布局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金融资产;新准则;企业管理;挑战;建议
本文将对金融资产相关准则作简要介绍,同时分析新准则对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的挑战,并提出相应建议。
1金融资产准则变化简介
1.1新准则出台的背景。金融工具多样化、创新化的发展及其高风险的特征,驱动会计监管方式进步[1]。国际金融会计准则于2014年出台了《IFRS9——金融工具》,我国财政部接轨国际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3号、24号。新准则更好地体现实际经济业务,分类更易操作,更客观,意在解决原准则下按管理层持有意图分类的主观性、分类复杂性和金融资产价值顺周期的风险[2]。
1.2新旧准则分类概述。金融资产的分类依据从按照多维的判断标准和识别特征到只以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划分,从原来的四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到现在的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公允价值的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3新减值模型概述。从原来需要证据或客观事实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需要考虑和识别减值损失触发事项,到新准则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报告日更新预期损失金额用以反映信用风险变化。如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从初始确认后若无显著增加,只需确认未来12月的预期信用减值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当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有显著增加或恶化,需对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确认减值准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业务发展
摘要:2018年初,国家发改委《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进一步规范并放开债转股的股权形式、标的范围和融资来源等。随后,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推进市场化债转股的相关措施,债转股项目有望持续落地。文章通过分析债转股新规主要内容,探究其对市场的影响及需要关注的问题,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债转股业务提出建议。
关键词:债转股;市场化;监管;新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前言
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金融创新,市场化债转股自2016年启动以来,掀起了超万亿规模的市场效应。然而,随着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的推进,债权收购和资金募集难度大、监管和配套措施不到位、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愈发突出,导致项目签约意向规模与实际落地情况有一定差距。为此,2018年1月19日,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放松了对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约束,扩大了覆盖面,丰富了操作模式。2018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市场化债转股措施,强调了以市场化手段推动债转股落地。新规的出台开启了债转股市场全面加速推进的新起点。债转股监管新政出台前,国内学者对债转股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债转股市场发展、国有企业债转股、商业银行债转股业务等方面,而这些研究大多基于上一轮市场化债转股的发展背景及政策环境。然而,债转股新政将开启市场化债转股新的篇章,不仅将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市场,进一步调整市场发展模式和市场结构,也将对各类市场主体产生深远影响。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随着各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扩容和银行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落地,债转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加快,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因此,在债转股市场逐步规范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并存,而过去的部分研究结论已无法适应市场主体发展的现实需要,也为学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方向,应以发展的眼光分析市场政策导向及市场发展方向,因此本文试分析债转股新政出台对市场发展的影响、债转股市场需要关注的问题,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相关业务提出建议。
二、债转股新规主要内容
债转股新规大幅度放宽了债转股实施环节相关要求,目的在于通过促进债转股市场主体业务创新,克服前一轮市场化债转股中的关键问题,进一步提升债转股市场规范化、健康化发展,逐步降低各类企业杠杆率,防范由金融风险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一是拓展了债转股模式。按照债转股企业的降杠杆的要求,实施机构允许采用多种方式为企业去杠杆,如股债结合、以股还债等,并可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通过股债结合方式,以及对股和债的分层,平衡项目不同阶段的风险和收益,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监管政策的这一调整,不仅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更有利于企业通过置换更低利率的债权,缓解财务压力。二是扩大了资金来源。通过放开对私募基金在实施机构在开展债权转股权业务的限制,利用资本市场交易转股资产,促进形成期限较长、成本较低且不易变动的投资于股权的资金,以降低明股实债的负面影响。此外,转股债权不在局限于银行贷款,并通过扩大债权转股权的资金来源,增加债转股市场的竞争性。三是放宽了实施对象。为促进市场扩容、提升债转股市场的活跃度,新规支持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而上一轮市场化债转股则以国企为主要实施对象。截至2017年底,国企占已签约项目总规模的比重超过九成,其中企业所在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四是丰富了债权类型。主要纳入了非银行债权以及非上市公司债权。为加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力量,新规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债转股业务范围主要集中于银行企业贷款,同时可以扩展至其他债权。明确了各种类型贷款均可以进行债转股,放宽对贷款质量等级的要求,允许债转股的债权质量包括银行正常类、关注类和不良类贷款。五是创新了金融工具。放开了对可开展债转股业务企业的限制,无论上市与否,符合条件的公司均可通过权益类融资工具开展相关业务。这种股息固定的类债券权益性资本工具对转股双方都有益处,有利于推进债转股实施。
三、债转股新规影响
金融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理对策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存在的问题
1.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创新性不足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之时,较为习惯于使用传统的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诉讼、拍卖、租赁。然而,就现代资产管理公司而言,证券营销往往是其主要资产管理手段。相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所拥有的极其分散的不良资产债权,拍卖、租赁等传统手段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因为接手这些不良债权的对象仅限于一些实业投资者,接受的规模有限,显然,这与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希望通过一单或几单协议,快速实现对大量资产大批量的处置愿望不符。在诉讼程序中,资产管理公司一般都稳操胜券,但漫长的审理和追偿过程,以及较低的追偿率加大了不良资产的回收成本。据报道,诉讼追偿能收回的现金一仅在20%左右。
2.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经营环境较为不成熟,加之与之相对应的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体系不健全,使得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国外。具体而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市场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过多,当前,无论是大型银行还是国企的重组,政府都必然参与到其中,这极大地降低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经营的水平。二是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十分有限,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很难吸引较多外资收购资金。三是我国国内债券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债券市场规模很小,使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也很难采用债券的处置方式。
3.专业性人才缺乏
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存在的一重大问题就是专业性人才的缺乏,使得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人才困境。而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仅员工少,而且大部分是相关的银行系统中调入,虽然这种做法能使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得到管理人才,但由于它与银行的各项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在商业银行这种文化环境内培养出来的人员其素质是难以满足资产管理公司要求的。
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财务风险控制
摘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我国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然而,金融管理公司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营,且其本身也具备公司性质,其运营过程中难免产生一定的财务风险;同时,金融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由于其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与其总公司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故而有必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财务风险控制进行必要的研究。本文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收益与风险入手,进而揭示分支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财务风险,并提出控制及规避财务风险的策略。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风险;控制
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使得金融体系堪称最为健全的国家的信用受到了来自国际各界的质疑及猜想。可以说,如果一个国家其银行信用出现了问题,将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的生活水平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严重的可能使其从此走上了不可想象的道路。观察我国可以看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许多国有企业因银行的本金及利息都无法按期归还,使得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面对如此窘境,我国政府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接收来自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为我国当时的国有企业改革、经济“软着陆”带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时至今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保留原有业务的基础上,为了增强其自身的获利能力,也从事一些资产管理、财务性投资、国际业务及其他业务,实现佣金、手续费收益与投资收益,提高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整体盈利能力,优化本集团的业务和收益结构。财务风险,如果不能对其进行很好的把控,就会使得这些本来帮助商业银行规避财务风险的公司自身也遭遇财务风险。尤其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因其不负责资金的筹措业务,只负责向外投资来收取利润,虽然看似业务较为简单,但如果因管理不当,很可能面临财务风险,从而为总机构的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有必要深入、系统的探讨分支机构的财务风险控制问题。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收益与风险
我国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是为了控制国内金融风险、降低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国有银行注入资金,从而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但必须要注意的一点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首先是一个公司,也要创造必要的利润,其并不是对于不良贷款一收了之,同其他公司性质的企业一样,需要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既然要获得收益,那么随之而来的是承担相应的风险,即所谓的收益与风险共担。因此,在探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财务风险及其控制之前,有必要对其总机构的收益与风险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益的取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基础业务就是为国有银行处理不良贷款,通俗地讲就是为国有银行产生的不良贷款“买单”。具体操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部分国有企业通过债转股实现增资减债的目的,摆脱高负债和亏损的困境,从而有利于这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基本原理为:不良资产经营业务包括不良债权资产经营、不良资产受托、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殊机遇投资以及基于不良资产的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凭借突出的专业技术优势、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和多年积累的客户资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能够最大化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增值。具体做法是不良资产收购前会对资产进行严格的财务尽职调查及较为谨慎的资产评估,项目投放后会定期对项目及抵押等进行持续监测和动态管理,需要处置的资产对其债权资产进行评估,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资产经营收益的最大化。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现状与趋势
摘要:自2012年国家允许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来,已有57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获得银监会核准,经过近6年的发展,已形成了数种发展模式。但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发展中还存在出资、融资渠道和成本、业务、流动性等方面的问题。未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两化(专业化、现代化)、两型(公众型、创新型)、两性(金融性、全国性)的发展思路,可从建设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几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历程;问题;发展趋势;两化;两型;两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实体经济的流动性风险出现较大敞口,持续累积了较大的偿债压力,导致金融机构的逾期及不良贷款风险日趋严重,非金融机构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也日益攀升,成为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企业对资产和债务重组整合的需求愈发强烈。在这种背景下,中央适时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号召,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有利武器应运而生。资产管理公司(Assetmanagementcompany,AMC),是指专门从事不良资产经营管理的公司。目前,我国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行业基本形成了“4+2+N+银行系”的格局。“4”是指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时成立的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四大公司”)以分别化解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的不良资产;“2”是指每个省允许设立两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本省内的不良资产包的批量收购与处置;“N”是指未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只能从“四大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承继处置效率低的不良资产包;“银行系”是指为了响应中央去杆杠的号召,国务院发文要求在市场化、法制化的框架下开展债转股,目前四大国有银行已成立债转股子公司。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区别与功能定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获得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资产管理牌照的公司,目前仅限于“四大公司”,“四大公司”在融资渠道、成本、便利性上有着极大的优势。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时常在其名称前冠以金融二字,实则不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虽然被允许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与处置业务,但是仅取得了银监会的核准,并没有相应的牌照,因此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出台的许多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并不适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区别对待。目前,“四大公司”已基本发展成金融控股平台,实现全牌照经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同时也是我国最大的影子银行,业务广泛。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现行监管体制下一般有区域限制,仅限在本省内开展业务,承担防范和化解省内金融风险的政治任务,除了个别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外,一般金融牌照较少,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置主业。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
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联合银监会出台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以下简称为“6号文”),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处置业务,购入的不良资产处置时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不得对外转让。2013年11月28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作为对“6号文”的补充,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的全力支持,加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灵活性,能够理顺错综复杂的地方关系、协调各方利益,形成其独特的优势,并成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一大利器,各省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纷纷设立。2016年10月,银监会再次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允许确有意愿的省政府可以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同时允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用对外转让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这对于丰富和发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化解不良资产的手段和渠道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4月,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文件,降低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户数由10户以上降低为3户(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3户及以上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以上,意味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继续扩容的同时,资产处置效率将会越来越高。2015年7月2日,财政部、银监会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的合规经营、稳健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2016年3月17日,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明确落实风险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严守风险底线的原则。上述规定虽然是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出台的,但是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同样适用,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自2012年银监会允许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来,设立条件逐步放宽,由原则上只能成立一家到现在确有需要可成立两家,不良资产包的处置方式从只能债务重组,不能转让到可以转让,批量转让的户数从10户以上进行组包降为3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