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金融监管学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金融监管体系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这样的监管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预警的效能,造成一定的监管滞后性。从金融监管手段来看,我国长期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等手段来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较远,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1、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也越来越暴露出很多弊端,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当今的世界趋势,也是历史的必然。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存在职责不清、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监管效率低等问题,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能够更好地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使各机构可以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叠部分进行明确分工,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对工作中的真空和盲点进行弥补,对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操作过程
金融监管模式选择探讨
提要
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金融业竞争尤为激烈,混业经营已经是国际大趋势,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最终目标。与此同时,尚未完善的金融监管领域问题频发,金融监管模式的不确定性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本文提出当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具体做法,为我国金融监管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混业经营;监管模式
一、文献综述
国内目前在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研究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制度。曹凤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提出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提出分三个阶段进行改革的建议。吴利军、方庆(2012)指出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的弊端,并据此提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改进型路径。高田甜、陈晨(2013)对危机过后的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出介绍和评价,提出应妥善处理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冲突,加强宏观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探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全面计划控制阶段、资源控制阶段和在保持一定的政府控制下向市场化转化的阶段等三个阶段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以银行法为核心、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具体的表现为: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保证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会的明确分工和相互协调;逐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制体系,保证了金融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构建了金融安全网,通过存款风险制度等措施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在监管内容上,强化了对合规性等方面的监管;在具体的监管业务上,长期依据强制性行政命令进行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化和国际化,成绩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如:
1、金融监管的相应法规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已有不少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相应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管银行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监督却不规范,相应的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通常会忽视对银行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的考核。
3、监管方式过于单一银行通常只注重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而不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但是,非现场监管只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对实际情况的深刻认识;重点监管只有以日常监管为基础才有意义。
金融监管框架改革思考
摘要:在互联网金融背景和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制度弊端尽显,仅仅通过“加强监管”,很难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文章通过文献研究法,回顾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分析其与现代混业经营趋势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认为:分业监管难以适应当前业态发展,统一监管已成趋势。“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势必要改革,改革最终的方向是在“三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形成一个统一监管、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的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前言
金融发展经历了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一方面,混业经营使得单一业务多元化;另一方面,可以增加金融机构收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发展,以衍生品市场为标志的多层次金融市场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分业监管模式已难适应需求,金融监管改革势在必行。本文拟从宏观上分析以混业经营与金融创新为实质,以金融控股公司与互联网金融为形式,导致的金融监管重复、监管空白问题,并对以后的金融发展趋势提出针对性意见,提出新的金融监管框架构建思路,在不撤销三会的基础上,通过过渡,最终形成以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以中国人民银行为辅的“双峰型”监管机构。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现状分析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1.金融监管的初始萌芽阶段。1949~1978年,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低,只有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同时具有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职能。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是信贷资金管理与宏观调控,其金融监管作用并不明显。1992年之前,我国始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央行是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2.1993~1994年,分业经营界限被打破,我国进入整顿式监管阶段。混业经营的收入来源更广,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开始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拓展,打破分工界限,造成实际意义上的“混业经营”,导致了当时的金融泡沫,造成金融监管的混乱。央行提出严格治理,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加强金融合规监管,处理了大批擅自调整利率、越权批设金融机构等商业银行问题。3.1995~1997年,我国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经过两年多的整顿式监管,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基本上不再进行证券、信托、房地产等投资。由于之前商业银行违规混业经营造成的混乱局面,我国于1994~1995年之间颁布了多条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为进行监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我国金融监管从此有法可依。4.1997~2003年,“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逐渐形成。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暴露出国家银行统一监管体制的弊端,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应运而生。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经决议,成立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和存款类金融机构,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仅限于监管货币、外汇市场。我国由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最终发展成“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5.2003至今,分业监管体制继续深化阶段。我国在“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之后,一方面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另一方面,又学习国外经验,开展部分混业经营试点,这就造成了分业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现状共存的局面。为加强金融监管,控制风险,“三会”在2004年共同签署了《备忘录》,并由央行牵头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双边模式探讨
各国通过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为金融市场提供的金融稳定这一全球公共物品,制度模式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监管合作既有双边模式、区域模式也有多边模式。这三种模式在合作基础、运作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本文主要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的双边模式展开研究分析。
双边合作模式的合作基础
(一)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两种博弈类型
双边合作作为国家间交往的一种重要模式,应用领域非常广泛,从投资、贸易、科技、文化到军事防务、争端解决,几乎涵盖国家交往中的所有领域。双边合作所表现出的广泛性,主要是由于在这一交往模式中,参与方数量少且固定,合作程度的可选择空间非常大,从对双方具有完全约束性的正式双边条约(bilateraltrea?ty),到不具有约束效力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aofunderstanding)、联合公告(jointpressre?leases),参与方可以根据议题的领域、谈判的时间、国内的政治情况自主决定最终进行合作的方式。双边关系的本质是典型的双人博弈过程,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会因为议题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博弈类型。在金融监管的双边合作关系中,国家其实面临着两类博弈情境。首先,国家与他国,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与本国金融市场相比,具有较弱竞争力的国家,在金融监管合作领域中呈现出典型的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式。尽管二者都明白在金融监管领域进行合作,对两国而言将获得更高的绝对收益。但同时,对于具有较强金融市场竞争力的国家而言,如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展开合作,特别是就集中性较强的证券市场准入问题展开合作,会加大本国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融资压力。因此,对于处在这种金融关系中的两国,所具有的合作意愿是不同的,对于占有金融市场竞争优势的国家而言,并不具有强烈的合作激励。其次,金融交易技术手段的创新与便捷,使得巨额资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跨境转移,从而给一国的资本市场与外汇市场带来巨大波动;与此同时,现代金融交易技术与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也给金融犯罪带来了更多的机会空间。就维护两国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与打击金融跨境犯罪而言,两国的合作关系又体现出了“性别之争”[1]107型的博弈模式①。即两国对于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打击金融跨境犯罪领域应当进行合作是具有共识的。但是,鉴于相关的金融利益集团在每个国家中的政治地位与影响力有所不同,两国会在合作的范围与方式等具体执行问题中存有分歧。
(二)合作的基础
前文阐述了金融监管双边合作中的博弈类型,说明了两个国家面对金融监管的不同问题,具有不同的合作激励。除了合作激励以外,双边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两国具有较高的交易频率。威廉姆森将交易频率分为一次、数次和经常三种类型[2]35。交易频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两国间关系的联系程度。较高的交易频率意味着两国之间的联系度较高,有着较强的相互依赖关系。特别的两国在金融领域具有较高交易频率,就意味着由此产生的较强相互依赖关系,将给两国带来较高的监管合作激励,进而提升两国进行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意愿。第二,两国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国家的同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国家的经济类型与政治制度。两国如果同属市场经济型国家,且具有较为相近的政治制度,那么,两国就具有较高的同质性。金融是社会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两个具有不同经济类型的国家,在经济发展与管理理念中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也会反映在金融监管领域,包括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的水平和监管部门的实际执行能力。这种差异性越高,意味着金融监管双边合作制度中的交易费用就越大,而过高的交易费用很可能使得双方对监管合作望而却步。如果两国政府能够克服经济类型的差异性,而决定开展金融监管合作,但如果两国的政治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则会使得政府间达成的合作方案,在不同政治制度下最终获得通过的概率有所不同,而这将直接影响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顺利执行。第三,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主要是指各自对对方金融监管领域中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的了解程度。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与交易频率有关,两国在金融领域的交往频率越高,势必对彼此的监管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了解的就越多。基欧汉与奈在关于世界政治的复合相互依赖理论中,对复合相互依赖的三个特征做出了详细的描述。其中,第一个特征就是强调社会之间的多渠道联系。这种多渠道联系包括国家间联系、跨政府联系和跨国联系三个层面①。跨国银行与跨国公司构成了跨国联系的主力。两国在金融领域中较高的交易频率,表明了两国跨国金融企业往来密切。跨国金融企业通过具体实践可以更多的、更为具体的了解对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进而帮助本国政府在实践层面而非原则层面了解对方的监管法律制度与模式。第四,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是决定两国能否在金融监管领域开展双边合作关系的一个前提性因素。如果两国存在根本政治分歧,甚至处于严重政治对立状态,即使已经具备了前三项双边合作条件,两国也绝对不可能在对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金融领域展开双边合作,甚至会单方面终止已经存在的双边合作关系。由此可知,两国间的政治关系直接决定了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存续。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双边模式的两个模型
金融科技监管质量分析3篇
金融科技监管质量篇1
摘要:金融科技的运用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进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但同时也使服务方式虚拟化、业务边界模糊化,给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挑战。在迫切需要加强金融科技监管这一背景下,监管方的严格力度、金融科技企业的遵守情况以及监管技术的创新是金融科技监管能否提高监管质量的关键因素,本文从监管的多个案例分析,探究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实行情况,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创新;监管质量
一、引言
金融科技是指通过利用相关科技手段使得金融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从传统走向创新,能够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金融科技现已成为推动我国金融转型升级的不可或缺的工具。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值得赞叹,但其同时在不断触碰着现有监管体制的界限,引人深思。因此监管部门现如今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管,如何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管控。我国不断改革金融科技监管制度来应对不停创新的金融科技所造成的问题。从一开始比较重视对商业银行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再到对金融科技机构网络借贷、支付业务的监管,我国监管部门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了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监管效率的提升。然监金融科技监管需要全方位实施,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执行,还需要金融科技严格遵守监管制度,其监管技术也需要不断地创新,跟上时代变革的步伐。本文从严格监管、严格遵守监管制度、监管技术创新三个方面出发,对金融科技监管进行多案例分析,这为提高金融科技监管质量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相关文献综述
科技给金融业带来巨大变革,金融环境也都发生着改变,金融结构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滞后,监管能力与发展的情况不匹配,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倒逼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现象越来越显著。国内外学者都认为金融科技监管的相关问题颇有研究价值,对其进行了许多探讨分析,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现阶段,国内外学术界对金融科技发展阶段的认识基本达成一致,从互联网(IT)技术对金融行业的促进和转型角度可分为三个阶段,Amer(2015)指出1866—1986年是起始阶段,该阶段由于通信技术的萌芽使得金融业出现全球化现象:1987—2008年为发展期,该阶段互联网技术被各个金融机构广泛应用于办公,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服务效率:2009年至今,该阶段进入繁荣期,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移动通信技术的出现使得金融服务和交易更加灵活、便捷,国内学者孙娜(2018)也指出,金融科技发展的初始阶段是金融IT阶段,该阶段金融机构使用互联网技术来实现线上办公和处理业务,第二阶段为互联网金融阶段,该阶段改变了金融服务渠道,消费者可以实时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服务,而金融机构也可以利用搜集到的消费者数据实现精准营销和信息共享,第三阶段是金融科技阶段,在该阶段科技与金融相辅相成。本文基于前人的成果,主要从金融科技风险、国内金融监管现状、金融科技监管发展路径等三个方面进行综述。从当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监管方的严格力度、监管技术的创新以及金融科技企业能否遵守法律法规制度是金融科技监管能否提高监管质量的关键因素。相较于金融科技新业态的飞速发展,我国对金融科技业务的金融监管总体较为宽松,或将对金融稳定带来一定风险(陈鸽,2020)。而国内监管理念滞后、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是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李桦,2020)。金融科技公司的入局为我国金融参与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展现出独特的实践特征,但与此同时也加大了风险暴露头寸(尹若晗、陈向阳,2021)。金融科技行业需要密切关注和防范欺诈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恶性竞争风险、隐私泄露风险和技术风险等风险以实行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吴圣金、叶国安,2021)。金融科技监管基于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业有效发展。然而现行金融科技监管随着科技发展的压力出现“真空”现象(郭晓春,2021)。区块链技术可以说是金融科技的核心技术和重点技术,许多发达国家用“区块链+监管”的思想构建“法链”监管模式,通过创建新的金融监管体系,以此达到完善金融监管目标的目的(王海波、马金伟,2019)。关于沙箱监管的运行机理,吴凌翔(2017)认为,沙箱监管形象地描绘了在一个宽松的实验环境内,通过简化市场准入条件提升监管弹性,从而加速金融科技产业的运营与发展。杨志超(2020)研究发现:沙箱监管所创设的“安全空间”能够让金融科技企业豁免法律规制的同时,获得监管者的指导,这将有益于金融科技服务创新与监管策略创新。在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沙箱监管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大多给出肯定答案。柴瑞娟(2017)认为,科技安全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叠加的金融科技,对我国现行监管模式造成了严峻挑战,亟待借鉴沙箱监管的有益措施。黄震、张夏明(2017)强调,沙箱监管虽不足以颠覆传统的监管体系,但政府仍需在技术层面进行监管赋能。岳彩申、陈秋竹(2019)指出:当前交互性、动态性、试验性的金融科技监管趋势十分明显,引入沙箱监管的政策考量正当其时。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展开了详细研究,最终结果发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着较多问题,需及时提出合理性防治措施,便于实现互联网金融最佳监管成效。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构建体系
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推进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也得到了创新优化,逐渐应用到各行业中,其中以金融行业最具代表性,彻底打破了传统金融模式局限,不单单能借助第三方软件完成支付业务,如网络借贷、网络筹资等,还能借助互联网技术创新研发出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极大便利性帮助。但就目前现状来说,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监管水平较低致使现金交易风险隐患较大。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要求社会大众能不断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程度,积极构建相对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便于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性。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概述
据实践调查了解到,互联网金融主要就是指将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新型化移动通信技术,进而能借助互联网金融手段达到资金流通的一个过程。与以往传统融资手段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不但能最大限度节省投资成本,还能大大提高融资效率,并且还具备简便性优势。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的使用人数也越来越多,一些新型化金融产业也逐渐应运而生,如支付宝、微信及余额宝等,在我国金融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对我国整体发展有着极大促进作用。
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金融监管下金融科技创新思考
[提要]传统金融机构加速布局金融科技领域。作为金融和科技高度融合的创新产物,金融科技在实现“降本增效”的同时,带来业务、数据等多重风险。为保护市场健康发展,各国普遍采用金融监管以抵抗风险。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框架基本建成,日趋收紧的态势直接影响金融业务创新边界。本文梳理当前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现状,围绕区块链等核心技术,探索金融科技赋能金融业务创新方向,对研究数字化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创新路径;区块链
金融监管是各国应对金融风险,维护金融行业稳定、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金融科技作为科技时代的创新产物,其内在特性与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已不再契合。相比金融科技的创新、普惠、开放等特性,传统金融监管模式迟滞、监管手段落后。为平衡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和风险安全监管约束之间的关系,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呈现边际强化的趋势。而金融科技监管态度和金融科技监管政策的出台,直接影响金融业务创新边界。
一、金融科技的内涵
目前,国际社会对金融科技的概念和内涵尚未达成共识。但核心要义包括“金融”“科技”“创新”等要素。其中,“金融”定位市场参与主体,囊括传统金融机构、新兴金融企业及金融监管组织。“科技”要素是对应用金融领域的技术手段的总称,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典型前沿科技。将“金融”和“科技”两大要素协同融合,通过“创新”手段,推动金融企业提质增效。不仅反映金融和技术间的深度耦合关系,也蕴含科技赋能金融业,变革传统金融运作模式和商务实现方式,以技术创新升级金融能效的广泛内涵。金融科技已经走过金融电子化、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三个阶段,但作为信息时代背景下的创新产物,金融科技仍处于初级阶段。
二、金融科技监管及监管科技发展现状
(一)金融科技监管发展现状。新兴科技驱动金融机构业务和运作模式的创新,但创新又直接受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的约束。金融监管政策是影响业务开展和模式创新最重要的方向标。宏观层面,金融监管影响金融科技在传统金融业中的战略定位,微观上金融监管政策决定业务模式和内容创新边界。当前,金融监管政策主要是结构性加强(集中于金融科技领域),以信用扩张/收缩(社融增速)作为国内金融监管的刻画指标,金融监管大致历程表现:2013~2014年影子银行/银行同业业务整顿→2015年股市去杠杆→2016年P2P整治→2017年债市去杠杆→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股权质押风险暴露→2019年包商银行事件。2020年10月31日,金融委会议是金融科技迈入严监管时代的重要标志。会议上提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意味着金融监管发生结构性变化,金融科技监管开始趋严。随着《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金融创新领域监管呈现边际增强态势,金融科技监管体系逐步构成。监管方式上,监管沙盒探索实践更普遍,如表1所示。地方层面上,北京、上海等都在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中将“监管沙盒”部署为监管科技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并规定进入到“监管沙盒”中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合规持有行业准入牌照的金融企业,金融科技公司在监管方式上,可以选择与持牌主体合作,由此预期未来金融科技企业将更多地和持牌主体展开业务合作与互连。(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