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金融监管技术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金融科技监管质量分析3篇
金融科技监管质量篇1
摘要:金融科技的运用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进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但同时也使服务方式虚拟化、业务边界模糊化,给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挑战。在迫切需要加强金融科技监管这一背景下,监管方的严格力度、金融科技企业的遵守情况以及监管技术的创新是金融科技监管能否提高监管质量的关键因素,本文从监管的多个案例分析,探究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实行情况,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创新;监管质量
一、引言
金融科技是指通过利用相关科技手段使得金融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从传统走向创新,能够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金融科技现已成为推动我国金融转型升级的不可或缺的工具。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值得赞叹,但其同时在不断触碰着现有监管体制的界限,引人深思。因此监管部门现如今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管,如何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管控。我国不断改革金融科技监管制度来应对不停创新的金融科技所造成的问题。从一开始比较重视对商业银行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再到对金融科技机构网络借贷、支付业务的监管,我国监管部门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了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监管效率的提升。然监金融科技监管需要全方位实施,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执行,还需要金融科技严格遵守监管制度,其监管技术也需要不断地创新,跟上时代变革的步伐。本文从严格监管、严格遵守监管制度、监管技术创新三个方面出发,对金融科技监管进行多案例分析,这为提高金融科技监管质量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相关文献综述
科技给金融业带来巨大变革,金融环境也都发生着改变,金融结构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滞后,监管能力与发展的情况不匹配,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倒逼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现象越来越显著。国内外学者都认为金融科技监管的相关问题颇有研究价值,对其进行了许多探讨分析,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现阶段,国内外学术界对金融科技发展阶段的认识基本达成一致,从互联网(IT)技术对金融行业的促进和转型角度可分为三个阶段,Amer(2015)指出1866—1986年是起始阶段,该阶段由于通信技术的萌芽使得金融业出现全球化现象:1987—2008年为发展期,该阶段互联网技术被各个金融机构广泛应用于办公,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服务效率:2009年至今,该阶段进入繁荣期,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移动通信技术的出现使得金融服务和交易更加灵活、便捷,国内学者孙娜(2018)也指出,金融科技发展的初始阶段是金融IT阶段,该阶段金融机构使用互联网技术来实现线上办公和处理业务,第二阶段为互联网金融阶段,该阶段改变了金融服务渠道,消费者可以实时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服务,而金融机构也可以利用搜集到的消费者数据实现精准营销和信息共享,第三阶段是金融科技阶段,在该阶段科技与金融相辅相成。本文基于前人的成果,主要从金融科技风险、国内金融监管现状、金融科技监管发展路径等三个方面进行综述。从当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监管方的严格力度、监管技术的创新以及金融科技企业能否遵守法律法规制度是金融科技监管能否提高监管质量的关键因素。相较于金融科技新业态的飞速发展,我国对金融科技业务的金融监管总体较为宽松,或将对金融稳定带来一定风险(陈鸽,2020)。而国内监管理念滞后、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是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李桦,2020)。金融科技公司的入局为我国金融参与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展现出独特的实践特征,但与此同时也加大了风险暴露头寸(尹若晗、陈向阳,2021)。金融科技行业需要密切关注和防范欺诈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恶性竞争风险、隐私泄露风险和技术风险等风险以实行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吴圣金、叶国安,2021)。金融科技监管基于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业有效发展。然而现行金融科技监管随着科技发展的压力出现“真空”现象(郭晓春,2021)。区块链技术可以说是金融科技的核心技术和重点技术,许多发达国家用“区块链+监管”的思想构建“法链”监管模式,通过创建新的金融监管体系,以此达到完善金融监管目标的目的(王海波、马金伟,2019)。关于沙箱监管的运行机理,吴凌翔(2017)认为,沙箱监管形象地描绘了在一个宽松的实验环境内,通过简化市场准入条件提升监管弹性,从而加速金融科技产业的运营与发展。杨志超(2020)研究发现:沙箱监管所创设的“安全空间”能够让金融科技企业豁免法律规制的同时,获得监管者的指导,这将有益于金融科技服务创新与监管策略创新。在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沙箱监管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大多给出肯定答案。柴瑞娟(2017)认为,科技安全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叠加的金融科技,对我国现行监管模式造成了严峻挑战,亟待借鉴沙箱监管的有益措施。黄震、张夏明(2017)强调,沙箱监管虽不足以颠覆传统的监管体系,但政府仍需在技术层面进行监管赋能。岳彩申、陈秋竹(2019)指出:当前交互性、动态性、试验性的金融科技监管趋势十分明显,引入沙箱监管的政策考量正当其时。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展开了详细研究,最终结果发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着较多问题,需及时提出合理性防治措施,便于实现互联网金融最佳监管成效。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构建体系
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推进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也得到了创新优化,逐渐应用到各行业中,其中以金融行业最具代表性,彻底打破了传统金融模式局限,不单单能借助第三方软件完成支付业务,如网络借贷、网络筹资等,还能借助互联网技术创新研发出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极大便利性帮助。但就目前现状来说,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监管水平较低致使现金交易风险隐患较大。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要求社会大众能不断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程度,积极构建相对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便于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性。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概述
据实践调查了解到,互联网金融主要就是指将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新型化移动通信技术,进而能借助互联网金融手段达到资金流通的一个过程。与以往传统融资手段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不但能最大限度节省投资成本,还能大大提高融资效率,并且还具备简便性优势。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的使用人数也越来越多,一些新型化金融产业也逐渐应运而生,如支付宝、微信及余额宝等,在我国金融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对我国整体发展有着极大促进作用。
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金融监管下金融科技创新思考
[提要]传统金融机构加速布局金融科技领域。作为金融和科技高度融合的创新产物,金融科技在实现“降本增效”的同时,带来业务、数据等多重风险。为保护市场健康发展,各国普遍采用金融监管以抵抗风险。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框架基本建成,日趋收紧的态势直接影响金融业务创新边界。本文梳理当前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现状,围绕区块链等核心技术,探索金融科技赋能金融业务创新方向,对研究数字化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创新路径;区块链
金融监管是各国应对金融风险,维护金融行业稳定、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金融科技作为科技时代的创新产物,其内在特性与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已不再契合。相比金融科技的创新、普惠、开放等特性,传统金融监管模式迟滞、监管手段落后。为平衡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和风险安全监管约束之间的关系,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呈现边际强化的趋势。而金融科技监管态度和金融科技监管政策的出台,直接影响金融业务创新边界。
一、金融科技的内涵
目前,国际社会对金融科技的概念和内涵尚未达成共识。但核心要义包括“金融”“科技”“创新”等要素。其中,“金融”定位市场参与主体,囊括传统金融机构、新兴金融企业及金融监管组织。“科技”要素是对应用金融领域的技术手段的总称,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典型前沿科技。将“金融”和“科技”两大要素协同融合,通过“创新”手段,推动金融企业提质增效。不仅反映金融和技术间的深度耦合关系,也蕴含科技赋能金融业,变革传统金融运作模式和商务实现方式,以技术创新升级金融能效的广泛内涵。金融科技已经走过金融电子化、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三个阶段,但作为信息时代背景下的创新产物,金融科技仍处于初级阶段。
二、金融科技监管及监管科技发展现状
(一)金融科技监管发展现状。新兴科技驱动金融机构业务和运作模式的创新,但创新又直接受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的约束。金融监管政策是影响业务开展和模式创新最重要的方向标。宏观层面,金融监管影响金融科技在传统金融业中的战略定位,微观上金融监管政策决定业务模式和内容创新边界。当前,金融监管政策主要是结构性加强(集中于金融科技领域),以信用扩张/收缩(社融增速)作为国内金融监管的刻画指标,金融监管大致历程表现:2013~2014年影子银行/银行同业业务整顿→2015年股市去杠杆→2016年P2P整治→2017年债市去杠杆→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股权质押风险暴露→2019年包商银行事件。2020年10月31日,金融委会议是金融科技迈入严监管时代的重要标志。会议上提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意味着金融监管发生结构性变化,金融科技监管开始趋严。随着《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金融创新领域监管呈现边际增强态势,金融科技监管体系逐步构成。监管方式上,监管沙盒探索实践更普遍,如表1所示。地方层面上,北京、上海等都在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中将“监管沙盒”部署为监管科技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并规定进入到“监管沙盒”中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合规持有行业准入牌照的金融企业,金融科技公司在监管方式上,可以选择与持牌主体合作,由此预期未来金融科技企业将更多地和持牌主体展开业务合作与互连。(表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双边模式探讨
各国通过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为金融市场提供的金融稳定这一全球公共物品,制度模式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监管合作既有双边模式、区域模式也有多边模式。这三种模式在合作基础、运作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本文主要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的双边模式展开研究分析。
双边合作模式的合作基础
(一)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两种博弈类型
双边合作作为国家间交往的一种重要模式,应用领域非常广泛,从投资、贸易、科技、文化到军事防务、争端解决,几乎涵盖国家交往中的所有领域。双边合作所表现出的广泛性,主要是由于在这一交往模式中,参与方数量少且固定,合作程度的可选择空间非常大,从对双方具有完全约束性的正式双边条约(bilateraltrea?ty),到不具有约束效力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aofunderstanding)、联合公告(jointpressre?leases),参与方可以根据议题的领域、谈判的时间、国内的政治情况自主决定最终进行合作的方式。双边关系的本质是典型的双人博弈过程,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会因为议题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博弈类型。在金融监管的双边合作关系中,国家其实面临着两类博弈情境。首先,国家与他国,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与本国金融市场相比,具有较弱竞争力的国家,在金融监管合作领域中呈现出典型的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式。尽管二者都明白在金融监管领域进行合作,对两国而言将获得更高的绝对收益。但同时,对于具有较强金融市场竞争力的国家而言,如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展开合作,特别是就集中性较强的证券市场准入问题展开合作,会加大本国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融资压力。因此,对于处在这种金融关系中的两国,所具有的合作意愿是不同的,对于占有金融市场竞争优势的国家而言,并不具有强烈的合作激励。其次,金融交易技术手段的创新与便捷,使得巨额资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跨境转移,从而给一国的资本市场与外汇市场带来巨大波动;与此同时,现代金融交易技术与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也给金融犯罪带来了更多的机会空间。就维护两国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与打击金融跨境犯罪而言,两国的合作关系又体现出了“性别之争”[1]107型的博弈模式①。即两国对于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打击金融跨境犯罪领域应当进行合作是具有共识的。但是,鉴于相关的金融利益集团在每个国家中的政治地位与影响力有所不同,两国会在合作的范围与方式等具体执行问题中存有分歧。
(二)合作的基础
前文阐述了金融监管双边合作中的博弈类型,说明了两个国家面对金融监管的不同问题,具有不同的合作激励。除了合作激励以外,双边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两国具有较高的交易频率。威廉姆森将交易频率分为一次、数次和经常三种类型[2]35。交易频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两国间关系的联系程度。较高的交易频率意味着两国之间的联系度较高,有着较强的相互依赖关系。特别的两国在金融领域具有较高交易频率,就意味着由此产生的较强相互依赖关系,将给两国带来较高的监管合作激励,进而提升两国进行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意愿。第二,两国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国家的同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国家的经济类型与政治制度。两国如果同属市场经济型国家,且具有较为相近的政治制度,那么,两国就具有较高的同质性。金融是社会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两个具有不同经济类型的国家,在经济发展与管理理念中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也会反映在金融监管领域,包括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的水平和监管部门的实际执行能力。这种差异性越高,意味着金融监管双边合作制度中的交易费用就越大,而过高的交易费用很可能使得双方对监管合作望而却步。如果两国政府能够克服经济类型的差异性,而决定开展金融监管合作,但如果两国的政治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则会使得政府间达成的合作方案,在不同政治制度下最终获得通过的概率有所不同,而这将直接影响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顺利执行。第三,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主要是指各自对对方金融监管领域中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的了解程度。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与交易频率有关,两国在金融领域的交往频率越高,势必对彼此的监管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了解的就越多。基欧汉与奈在关于世界政治的复合相互依赖理论中,对复合相互依赖的三个特征做出了详细的描述。其中,第一个特征就是强调社会之间的多渠道联系。这种多渠道联系包括国家间联系、跨政府联系和跨国联系三个层面①。跨国银行与跨国公司构成了跨国联系的主力。两国在金融领域中较高的交易频率,表明了两国跨国金融企业往来密切。跨国金融企业通过具体实践可以更多的、更为具体的了解对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进而帮助本国政府在实践层面而非原则层面了解对方的监管法律制度与模式。第四,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是决定两国能否在金融监管领域开展双边合作关系的一个前提性因素。如果两国存在根本政治分歧,甚至处于严重政治对立状态,即使已经具备了前三项双边合作条件,两国也绝对不可能在对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金融领域展开双边合作,甚至会单方面终止已经存在的双边合作关系。由此可知,两国间的政治关系直接决定了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存续。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双边模式的两个模型
区块链金融监管风险与防范探析
摘要:区块链技术促进金融的发展,但也存在着技术风险、人为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需要对区块链金融进行监管。对区块链金融进行监管应借助“沙盒监管”模式,注重区块链的特性,创新传统监管,建立专门监管,使区块链金融监管向功能性、技术化监管转型;同时,明确监管主体,合理划分监管职权,从基础立法、监管执法、行业守法以及金融司法等方面加速技术性与法律性监管手段的融合。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应用;监管问题;风险防范
一、区块链金融概述
2009年,中本聪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中,以比特币为基础,提出区块链是一种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分布式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我国理论界对区块链技术也进行了研究,有的认为区块链是一种依赖密码学和计算机科学的新技术,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分布式的数据库,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采用分布式记账技术的账本。而学者们对区块链的本质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安全可信、去中心化、记载所有交易记录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区块链技术的根本特征是去中心化,因为区块链是一个采取点对点传输方式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在同一个交易中,节点与节点之间都是平等的,没有中心化的系统控制者,使得交易之间更加便捷与自由。区块链金融就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行为相结合,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1.证券交易。在证券发行和募集时,通过分布式的节点与节点之间形成智能合约完成证券交易。该智能合约是由处于节点的证券发行机构与客户之间自动匹配达成,而无需传统的证券经纪人、资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等环节的介入,能够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同时,由于区块链内的数据不可篡改,每个节点之间数据更加安全透明。区块链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不仅能够有效节约资源,同时还增添了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安全性。2.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相对于实体货币而言的,是一种能够实现实体货币功能的以数字形态表示的网络代币。数字货币交易主要依赖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共识机制,让位于节点双方直接达成交易,无需银行等机构的介入,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更加灵活;同时因为数据不能随意被篡改,交易的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2015年厄瓜多尔央行“电子货币系统”正式运营,并发行“厄瓜多尔币”;同年,突尼斯发行国家数字货币eDinar;2017年,委内瑞拉发行以石油为价值支持的“石油币”。我国央行也在积极推进数字货币研究,于2016年便开始组织了数字货币相关研讨会,随后又成立了研究所,目前正在研发的数字货币叫DC/EP,DC即数字货币,EP指电子支付。
二、区块链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
区块链技术应用到金融领域,交易信息更加透明,交易数据更加安全,其能够给金融行业提供新的发展路径,带来许多创新发展。在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同时,不能忽略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风险问题。
1.技术风险。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带来变革的科学技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攻坚克难。对于一个区块链结构来说,其安全性在于使用非对称性加密技术且节点较多,破解难度大;其稳定性在于安全技术让数据不易被篡改或者毁损。目前,区块链整体技术与网络研发还处在建设阶段,因此,区块链与金融领域结合的条件并不完备。区块链金融服务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但是这些优点受制于技术发展,倘若技术基础薄弱,则其安全性会相对低一些。随着加入区块链进行交易的节点的增加,数据库所需要的运算能力也相应增加,当运算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区块链则无法进行有效维护,保存在区块链数据库的账本则有丢失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困境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传统金融也进行了的转型变革,相应的金融监管机制的升级变得非常迫切。本文从金融监管方面进行探讨,首先研究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当下的情况,其次对比分析目前监管的相关政策,最后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进一步优化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银行;监管;金融创新
传统银行结合前沿的互联网科技,进行业务流程上的创新变革,诞生了网络银行,借助互联网的优势,银行的金融业务得到了很大的改进。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让网络银行得以打破了地域上以及时间上的约束,用户无论何时、无论何地,都是享受银行的金融服务。借助互联网科技的力量,网络银行快速普及并且发展,现在网络银行在现代银行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全球不同地区十分关注网络以后的监管机制,部分欧美发达地区已经建立其相对健全的监管体系。健全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一方面可以确保网络银行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消除相关的潜在风险。笔者从金融监管方面进行探讨,先研究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当下的情况,对比分析目前监管的相关政策,最后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进一步优化给出了建议,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简述
互联网金融建立在互联网科技发展的基础上,涉及互联网通讯、搜索引擎、支付系统、大数据等技术,将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的创新,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良好的在线业务服务,在消费者群体中逐步普及开来后(特别为电子商务的普及),迎合的更多需求而衍生出更加丰富的内容。换句话讲,是传统金融借助互联网获得重生。在未来,互联网金融还将进一步推进传统金融行业的改革。
1.互联网的产生及特征
金融市场监管与金融风险思考
一、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的相关理论
(一)金融风险控制理论
金融风险控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运用一定的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为了防止进一步的损失;金融风险控制广义包括风险识别,预测,评估和预防的每一个环节,治理风险,减少损失为目标,是金融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在本文中,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是在词的最广泛意义上的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预测和评估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控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前提条件是其主要控制对象,防止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
(二)金融风险控制的一般原则
金融风险控制的一般原理就是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保证利润。
1.最低成本的原则。
主要包括金融风险控制的交易成本,执行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的费用。在金融风险控制的实现都应该先考虑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以达到最佳的成本。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探析
在信息化时代下,互联网金融在学术领域中,已经得到了持续性的关注。借助互联网平台,能够有效实现对技术、商业模式的创新,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看做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是对制度的革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传统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不止可以有效创新传统金融交易、支付方式,且能够对传统金融业务或是机构等,形成挑战。本次展开对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的研究,具有现实性研究价值和意义。
一、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
(一)垂直搜索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
根据对互联网金融的分析,其服务平台最大的价值与作用,主要体现为渠道。借助大数据技术,能够将产业链上游企业、下游企业等聚集到一处,构建以产业链为依托的联盟平台。此种联盟平台,能够将多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汇聚,并为用户提供具有垂直性搜索的功能,是用户能够在对比分析的方式下,对金融产品进行选择。同时,垂直搜索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下,服务平台可为用户提供相对完善的信息,包括金融行业信息、金融产品信息等,充分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服务,此种产品销售服务具有智能化的特点。由此,从深度挖掘的角度上,进一步满足用户在应用金融产品时的各种个性化需求。针对金融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采用垂直搜索的方式,掌握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为双方信息的交流提供基础。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中,在拥有平台本身的品牌、客户群体基础上,将会成为传统商业银行、基金和信托等融资方式的渠道之一。
(二)普惠金融服务的民营互联网银行模式
在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已经取得了创新。在多种金融创新发展模式中,普惠金融服务的民营互联网银行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影响。互联网银行在发展中,始终依托于移动互联端,其发展资本与民间企业、小微企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密切的关系。借助网络平台、网络中介等方式,互联网银行能够有效扩张自身的业务领域,通过大量的客户群体、成熟的产业链,对供应链金融展开进一步发展。大数据技术支持下的社交媒体,能够对风控体系进行构建,实现与传统银行的差异化竞争。无论是在服务流程方面,还是在服务质量方面,普惠金融服务的民营互联网银行模式始终凸显出较为明显的优势。利用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银行能够有效突破空间时间等限制,促使互联网金融朝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此外,客户对商家模式,也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内容之一。该模式,是将客户作为中心,利用局和分散的方式,使庞大的用户形成采购集团,改变以往商家对客户模式中用户的弱势地位。此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使用户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单个商品,可在极大程度上降低产品的购买成本。
(三)线下担保与数据开放的个人对企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