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金融监管法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与对策
摘要:伴随着网络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金融产业也随之兴起,支付宝、现金贷、人人贷等出现在公众的面前,给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同时它们也是一把双刃剑,有利又有弊,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但是也给网络金融市场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冲击。综观我国的法律制度,在该方面的规定是十分匮乏的,这严重影响着我国网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为此,本文对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1.1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是由金融信息的滞后性引起的。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这种信息的滞后性更是刺激了金融中介服务行业的横空出世。目前,金融中介服务行业可分为两大类,即“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它们都是向传统金融行业靠拢的,但是网络金融的出现,令许多学者一致认为,它是传统金融行业之外兴起的第三个金融模式。但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种类的划分是根据他们目前所从事的行业来进行的。综观我国当前的网络金融模式,对网络金融模式种类的划分并不能涵盖全部的网络金融模式。
1.2互联网金融主体
一些传统的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主要的参与者,活跃在现代的互联网金融中。以传统的金融业务为基础,互联网金融建立了起来,然而当它从互联网领域重新过渡到金融领域时,采用了截然不同的手段进行角逐。如果对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将它们划分为“第三方销售商”“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中介企业“这三大类。
金融市场监管与金融风险思考
一、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的相关理论
(一)金融风险控制理论
金融风险控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运用一定的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为了防止进一步的损失;金融风险控制广义包括风险识别,预测,评估和预防的每一个环节,治理风险,减少损失为目标,是金融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在本文中,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是在词的最广泛意义上的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预测和评估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控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前提条件是其主要控制对象,防止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
(二)金融风险控制的一般原则
金融风险控制的一般原理就是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保证利润。
1.最低成本的原则。
主要包括金融风险控制的交易成本,执行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的费用。在金融风险控制的实现都应该先考虑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以达到最佳的成本。
网银监管与法律制度完善问题分析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影响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很多,本文主要从认识因素、网上银行发展水平因素、立法水平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认识因素
我国目前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网上银行监管意识不到位,存在片面性。我国设计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偏向于传统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即以传统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统一适用于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然而,网上银行虽具有传统银行所具有的共性,但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它还具有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特殊性。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问题,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网上银行的本质和特性,将其共性和特殊性有机结合起来考虑。如果只考虑或偏重于考虑网上银行和传统银行都具有的共性,而轻视甚至忽略网上银行的特殊性,那么由此设计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就必然不能适应网上银行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
另外,我国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对银行干预过多,不仅束缚了银行业的发展手脚,也加大了监管成本和风险。监管人员服务意识差,还没有意识到应把提升我国网上银行的竞争力作为其工作的重心[3]。
(二)网上银行发展水平因素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受网上银行发展水平的影响。目前,我国网上银行已经有一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网上银行发展的本质和特殊性并没有得到充分展现,网上银行发展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有限的。因此,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也主要体现和反映这个时期网上银行发展的需求,也必然具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和落后性。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网络技术不断升级换代,网上银行信息日新月异,网上银行也因此处于不断变革和发展之中,网上银行发展中所显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网上银行发展中的风险也与日俱增。相应地,建立在原有网上银行发展基础上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也必然会随着网上银行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化、调整与改革。国内外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历史也表明:网上银行发展水平制约着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目前存在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网上银行发展水平还不高,还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
金融监管体系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这样的监管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预警的效能,造成一定的监管滞后性。从金融监管手段来看,我国长期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等手段来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较远,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1、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也越来越暴露出很多弊端,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当今的世界趋势,也是历史的必然。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存在职责不清、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监管效率低等问题,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能够更好地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使各机构可以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叠部分进行明确分工,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对工作中的真空和盲点进行弥补,对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操作过程
我国农村金融探究(4篇)
第一篇: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摘要: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在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一向遵循以金融安全为重的监管思路,农村金融法制体系不健全且不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不能适应当前开放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应秉承“安全与效率并举”价值理念;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应契合农村金融市场特质,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农村金融监管绩效和确保农村金融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农村金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开放经济
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环境将由以前及现在的封闭半封闭金融运行环境走向更加开放的全球一体化的金融大市场,金融业发展呈现高度国际化趋势。我国农村金融将直面全球金融大市场的挑战与风险。金融监管本可为农村金融构织公共安全网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然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在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一向遵循以金融安全为重的监管思路,农村金融法制体系不健全且不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不能适应当前开放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为了使农村金融监管更具针对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持续性,下面拟对开放经济条件下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探讨。
一、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秉承“安全与效率并举”价值理念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双边模式探讨
各国通过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为金融市场提供的金融稳定这一全球公共物品,制度模式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监管合作既有双边模式、区域模式也有多边模式。这三种模式在合作基础、运作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本文主要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的双边模式展开研究分析。
双边合作模式的合作基础
(一)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两种博弈类型
双边合作作为国家间交往的一种重要模式,应用领域非常广泛,从投资、贸易、科技、文化到军事防务、争端解决,几乎涵盖国家交往中的所有领域。双边合作所表现出的广泛性,主要是由于在这一交往模式中,参与方数量少且固定,合作程度的可选择空间非常大,从对双方具有完全约束性的正式双边条约(bilateraltrea?ty),到不具有约束效力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aofunderstanding)、联合公告(jointpressre?leases),参与方可以根据议题的领域、谈判的时间、国内的政治情况自主决定最终进行合作的方式。双边关系的本质是典型的双人博弈过程,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会因为议题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博弈类型。在金融监管的双边合作关系中,国家其实面临着两类博弈情境。首先,国家与他国,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与本国金融市场相比,具有较弱竞争力的国家,在金融监管合作领域中呈现出典型的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式。尽管二者都明白在金融监管领域进行合作,对两国而言将获得更高的绝对收益。但同时,对于具有较强金融市场竞争力的国家而言,如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展开合作,特别是就集中性较强的证券市场准入问题展开合作,会加大本国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融资压力。因此,对于处在这种金融关系中的两国,所具有的合作意愿是不同的,对于占有金融市场竞争优势的国家而言,并不具有强烈的合作激励。其次,金融交易技术手段的创新与便捷,使得巨额资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跨境转移,从而给一国的资本市场与外汇市场带来巨大波动;与此同时,现代金融交易技术与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也给金融犯罪带来了更多的机会空间。就维护两国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与打击金融跨境犯罪而言,两国的合作关系又体现出了“性别之争”[1]107型的博弈模式①。即两国对于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打击金融跨境犯罪领域应当进行合作是具有共识的。但是,鉴于相关的金融利益集团在每个国家中的政治地位与影响力有所不同,两国会在合作的范围与方式等具体执行问题中存有分歧。
(二)合作的基础
前文阐述了金融监管双边合作中的博弈类型,说明了两个国家面对金融监管的不同问题,具有不同的合作激励。除了合作激励以外,双边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两国具有较高的交易频率。威廉姆森将交易频率分为一次、数次和经常三种类型[2]35。交易频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两国间关系的联系程度。较高的交易频率意味着两国之间的联系度较高,有着较强的相互依赖关系。特别的两国在金融领域具有较高交易频率,就意味着由此产生的较强相互依赖关系,将给两国带来较高的监管合作激励,进而提升两国进行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意愿。第二,两国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国家的同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国家的经济类型与政治制度。两国如果同属市场经济型国家,且具有较为相近的政治制度,那么,两国就具有较高的同质性。金融是社会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两个具有不同经济类型的国家,在经济发展与管理理念中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也会反映在金融监管领域,包括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的水平和监管部门的实际执行能力。这种差异性越高,意味着金融监管双边合作制度中的交易费用就越大,而过高的交易费用很可能使得双方对监管合作望而却步。如果两国政府能够克服经济类型的差异性,而决定开展金融监管合作,但如果两国的政治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则会使得政府间达成的合作方案,在不同政治制度下最终获得通过的概率有所不同,而这将直接影响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顺利执行。第三,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主要是指各自对对方金融监管领域中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的了解程度。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与交易频率有关,两国在金融领域的交往频率越高,势必对彼此的监管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了解的就越多。基欧汉与奈在关于世界政治的复合相互依赖理论中,对复合相互依赖的三个特征做出了详细的描述。其中,第一个特征就是强调社会之间的多渠道联系。这种多渠道联系包括国家间联系、跨政府联系和跨国联系三个层面①。跨国银行与跨国公司构成了跨国联系的主力。两国在金融领域中较高的交易频率,表明了两国跨国金融企业往来密切。跨国金融企业通过具体实践可以更多的、更为具体的了解对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进而帮助本国政府在实践层面而非原则层面了解对方的监管法律制度与模式。第四,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是决定两国能否在金融监管领域开展双边合作关系的一个前提性因素。如果两国存在根本政治分歧,甚至处于严重政治对立状态,即使已经具备了前三项双边合作条件,两国也绝对不可能在对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金融领域展开双边合作,甚至会单方面终止已经存在的双边合作关系。由此可知,两国间的政治关系直接决定了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存续。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双边模式的两个模型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展开了详细研究,最终结果发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着较多问题,需及时提出合理性防治措施,便于实现互联网金融最佳监管成效。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构建体系
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推进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也得到了创新优化,逐渐应用到各行业中,其中以金融行业最具代表性,彻底打破了传统金融模式局限,不单单能借助第三方软件完成支付业务,如网络借贷、网络筹资等,还能借助互联网技术创新研发出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极大便利性帮助。但就目前现状来说,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监管水平较低致使现金交易风险隐患较大。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要求社会大众能不断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程度,积极构建相对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便于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性。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概述
据实践调查了解到,互联网金融主要就是指将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新型化移动通信技术,进而能借助互联网金融手段达到资金流通的一个过程。与以往传统融资手段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不但能最大限度节省投资成本,还能大大提高融资效率,并且还具备简便性优势。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的使用人数也越来越多,一些新型化金融产业也逐渐应运而生,如支付宝、微信及余额宝等,在我国金融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对我国整体发展有着极大促进作用。
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探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全面计划控制阶段、资源控制阶段和在保持一定的政府控制下向市场化转化的阶段等三个阶段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以银行法为核心、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具体的表现为: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保证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会的明确分工和相互协调;逐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制体系,保证了金融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构建了金融安全网,通过存款风险制度等措施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在监管内容上,强化了对合规性等方面的监管;在具体的监管业务上,长期依据强制性行政命令进行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化和国际化,成绩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如:
1、金融监管的相应法规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已有不少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相应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管银行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监督却不规范,相应的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通常会忽视对银行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的考核。
3、监管方式过于单一银行通常只注重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而不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但是,非现场监管只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对实际情况的深刻认识;重点监管只有以日常监管为基础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