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金融监督管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金融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1、我国法律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要求偏高

自从进入21世纪以来,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现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大多趋向世界化、国际化、趋同化。同样,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要求也都比较高,我国也不例外。现代化、高标准的银行监督管理与计划经济时代的金融监督管理要求极为不一样,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是金融,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有赖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其关键性就落在维持整个银行金融秩序的平稳,不至于出现大起大落。当然,这种高要求与眼前金融监督管理的步伐不是很统一,我国目前实际的监督管理步骤跟不上国际化的高要求,且存留有比较大的差距,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努力来缩小这段距离。所以说,我国银行业到目前为止,依然必须面对超高的监督管理任务,这是极具艰难性和挑战力的。

2、我国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整体质量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现象

我国现在的各个大型机构或是超大型公司的人员结构特点表现出惊人的相似:那就是身份地位较为低级的、刚进公司不久的从业人员一般年龄比较轻,业务素质水平总体比较高;而那些处于较为高层次的高层管理人员一般年龄都比较大,老一辈人年轻时由于我国教育体制等机制不配套,接受的教育水平及科研成果有限,自身的纯业务理论水平有上线,跟现代年轻人所接受的高等教育、百花齐放等欣欣向荣的文化层面是无法比拟的,老一辈人之所以能够做到高级管理层人员这位置,靠的是年轻时辛辛苦苦、一步一个脚印踏实肯干做出来的,做了一定年限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足以让他们跻身于高级管理层人员队伍之中。

2.1鉴于我国当前所颁布的法律规定辐射不全面的问题,我们应当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逐字逐句进行斟酌,字句表述尽量得体适当,字眼、词句表达仔细、细腻些,该界定的地方努力做到明确区分,不让人产生模糊。字里行间不留缝隙,调节好法条之间的逻辑思维缜密性,这就有利于减少某些深钻法律灰色地带的行为。同时,应该善于从纵向及其横向的角度进行观察对比,以便确定前后及左右的规定是否矛盾、是否出现不和谐,进而方便解决当前乃至以后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2.2对于“多头领导”,其实要一分为二来看待,假如多个部门之间能够互相配合,精诚合作,做到优势互补,何乐而不为呢?优势互补可以使各部门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影响、共享其利。要达到互利的境界,各部门间的工作人员及其高级管理层人员必须具备宽大的胸襟和与人为善的理念,抛弃以往盲目追求效益的迂腐的观念,从整个大局着眼来做好本职工作。要培养这方面的修养,少不了拥有一些过人的见地,或事事都能够操之在我的主动精神。在对待突发事件时,要时刻以法为据,法律有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法律暂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关的规定依法进行;做到各个步骤均有法可依,方能让人信服。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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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措施浅析

1我国现代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指的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发的表内外业务损失风险。市场风险又可以分为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股票风险指的是由于市场股票价格的变动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遭受经济损失。汇率风险指的是商业银行可能因以外币为表现方式的债务债权由于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致使价值变化进而遭受重大损失。负债成本和资产收益由于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致使商业银行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被叫做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存在于市场上的商品价格变动致使银行经济收益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不仅仅存在于以证券衍生产品、期权和利率衍生产品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工具中,还存在于以期货、商品、股权和外汇为代表的标准证券工具之中。我国现阶段的金融产品定价体系尚不健全,难以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合理定价,这就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难上加难。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指的是交易对方或者是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进而可能给银行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最主要、最复杂的风险,不仅存在于银行的各种业务中,如贷款承诺、场外衍生品交易、信用担保、债券投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于各种新型业务中,如交易清算、担保的延伸、债权、股票、同业拆借等。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有着存贷款期限严重错配、中长期贷款比重增大、信贷集中度过高的特点,不利于风险管理。

2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措施

2.1加强内部治理,构建并完善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

风险管理组织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直接承担者,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的构建和完善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效率。首先,要对董事会结构进行合理优化,切实发挥董事会的管理职能,完善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在确保公司各部门相互制约、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流程。其次,要构建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在保证工作独立的基础上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职能,针对商业银行关键岗位职员和中高层领导进行道德风尚的监督。

2.2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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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内容摘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有着广大的消费群体,并且大部分属于小微企业和自然人,并没有充足的能力对于风险进行辨别,一旦受到风险的威胁,很难再次恢复。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针对互联网金融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更是凭借自身的优势将风险转移到了消费者之中。所以,必须要尽快建立专门的法律来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并完善相关的保护机制对其进行监管,减少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所出现的纠纷。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探讨

最近这些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为迅速,但是互联网金融需要依靠创新进行发展,也可以理解为互联网金融不仅需要应对传统的金融行业内出现的风险,还存在着一些由于创新所带来的技术性风险和系统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多发性,不仅损害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还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更加困难。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能够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机制并不健全,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之处

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的金融行业和互联网技术进行结合的全新模式。与传统模式下开展的金融行业进行比较,发现互联网金融有着明显的优势,能够在开展业务时,降低需要花费的资金,并将信息发挥最大化的作用,不受时间的限制来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1]。但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一定的未知性,在收获更多经济收益的同时,也代表着需要应对更多的风险,增加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可能。第一,在互联网模式下进行金融服务,不需要在线下进行联系,消费者很容易相信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想法,这也代表着其需要应对更加多元化的风险。第二,为互联网金融提供资金的参与者大部分都是普通群众,并没有金融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对于风险进行识别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存在着很多不足,而且其缺乏进行维权的意识。很容易被金融机构转嫁风险,而一旦出现风险,大部分参与其中的群众都会受到影响,甚至是出现社会动荡。为此,要根据其特殊之处,制定相关的制度建立完善的机构来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使消费者能够更加放心地参与到金融活动之中,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一)从法律角度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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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体制如何实现市场化

适应的法律法规对金融进行全面的监管导致金融市场监管的效率严重低下。最后,我国金融机构存在安全和效率问题。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避免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但是金融风暴在我国仍然带来了消极影响。金融风暴发生后,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资产严重减少,一些地方为了追求资金乱办金融机构,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加上国家外债风险,我国金融行业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

1.我国金融体制实现市场化的手段

1.1建立了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成就下,金融市场得以重新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对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短期拆借市场进行管理,其次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在改革下,拆借市场得到了发展,商业发票开始广泛使用,以城市为中心的拆借市场也在逐步扩展。

1.2金融市场体系的建立

在改革开放下,我国金融行业建立了由货币、证券、保险和外汇组成的比较完备的金融市场体系。这种改革的突出点是打破了原有的计划金融体制,使得金融市场更加完善。随着改革的发展,我国的信贷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各种体系的市场开始发展,这些市场的运行也有一定的较为完善的机制。另外,以利率为工具的宏观政策也得以建立,在中国银行职能转变的过程中,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式也开始走向市场化。

1.3金融组织机构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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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周期与金融风险管理探讨

摘要:金融风险是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与优化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社会经济发展下,金融所具备的基本属性。通常情况下,金融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进进行风险管控,另一方面也在不断产生金融风险,从而使金融风险及其管控具备周期性特征。本文以金融安全为视角,对金融风险、金融风险周期以及金融风险管理相关概述进行了简要分析,探寻了现阶段金融风险管理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金融风险管理优化策略,以期提升加强金融风险与金融风险管理的认识与了解,提升金融风险管理质量与水平,为我国金融市场稳定与长效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周期;金融风险管理

一、引言

在经济现代化建设与发展过程中,金融安全与稳定始终是各国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注与研究的重点问题,对推动社会优化发展,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存在至关重要的影响。而要想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需对金融风险本质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下金融运行特征具有明确、全面的了解,直面金融风险管理存在的不足,从而探寻风险管理优化对策,促进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的有效提高。因此,基于金融安全视角,进行金融周期与金融风险管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二、金融风险、金融周期与金融风险管理的相关概述

(一)金融风险与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风险(financialrisk)是金融所具有的天然属性,是伴随金融活动产生与发展,客观存在的风险,包括金融市场风险、金融投资风险、金融信用风险、金融制度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通常情况下,金融风险所具有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关联性、传染性、高杠杆性等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金融风险的高危害性[1]。一旦产生金融风险,小到影响金融活动的顺利开展,为金融企业经济损失,大到对金融机构的生产与发展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产生影响,引发大规模性金融危机与政治危机。因此控制风险,实现金融风险的科学管控至关重要。金融主体在进行金融业务拓展、金融市场开发、金融产品创新等过程中,为降低金融风险的产生,减小金融风险的不利影响,需保证金融主体本身具备风险管理能力,通过金融风险管理获取金融利润,促进金融企业稳定与优化发展。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依据金融风险特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与方法(包括风险消除、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利用等),进行金融风险管理。例如,据ISDA(InternationalSwapsandDerivativesAssociation,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不完全统计显示,世界500强企业在现代化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由百分之九十四以上应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金融风险管控,实现金融风险的规避、转移、消除与利用;发达国家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企业已经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金融风险的管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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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银行金融服务外包的监管措施

一、银行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

外包业务的发展能为金融机构降低投入成本,为其业务付水平的提升提供技术支持,但是我们还应注意到,这种工作结合与权力下放造成了外包服务商提供不受监督管理,进行离岸操作的局面,一旦外包服务商在运营管理上出现错误和问题,就会产生各种经济风险。加上权利的下放与转让,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则具有一定的难度。金融机构的外包业务正在快速发展,我们对外包风险的控制意识与识别意识的提高也成为了目前的当务之急,并且一定要清楚的了解外包所带来的具体风险。

二、银行金融服务外包的国际监管策略

利用外包业务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输出,并有效提高其专业化管理水平,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这种外包业务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为了避免各种安全风险的发生,控制安全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外包业务特点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条例,有效提高了外包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为了实现银行金融外包业务的国际监管能力,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外包服务供应商的选择

目前很多银行都开始利用外包服务供应商来完善银行的业务和职能,如何选择服务质量高的外包供应商成为银行外包业务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在选择供应商方面,要综合考察其外包业务的供应实力,选择社会信誉好,管理规范的供应商。在选择好供应商之后,针对供应商的具体特点和自身的业务要求来协商和制定合同,确定成本收益的范围,有效地将银行要求的外包服务要求与外包供应商的工作特点相结合,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合同。

2.外包业务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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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管理

摘要:本文首先简要阐述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形式,然后分析了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的风险。最后从当下实际出发,探讨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管理对策,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管理

互联网消费金融,实际上就是信用贷款业务,主要运用于人们的日常消费中。就最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形势可以看出,该项业务的本质是以消费为目的,信贷期限一般是1到2个月,金额通常在20万以下,可分为现金贷与消费贷两种。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契机,大众的消费需求开始升级,信贷需求水平也随之上涨。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互联网消费金融还存在着一些风险,需要找到科学的方式进行监控和管理。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形式

总体来看,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形式可分为如下四点。第一,网络银行。此种银行即网络上的虚拟银行柜台,其也被称作3A银行。因为网络银行不会受到时间与空间的局限,可以在任何地点(Anywhere)、任何时间(Anytime),以任何方式(Any-way)给用户提供服务。第二,第三方支付。买家把货款付给第三方机构,由该机构负责担当中介角色,进行保管。并在收款方与付款方之间设置一个过渡账户,待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才决定资金的流向。第三,互联网金融服务。该项服务指的就是互联网企业参与到金融服务领域中,并将服务金融机构当作首要经营模式,凭借网络互动性、实时性以及信息量大的优势,提高服务效率并控制经营成本,完成金融咨询与金融搜索等多种服务。第四,网络信贷。例如P2P贷款,就属于网络信贷模式,此类贷款是投资方经由中介机构将资金贷给借款方,之后由中介机构来考查借款方的信用水平、经济状况等,对整体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同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第一,法律风险。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制度、条款、规范、标准等均还不够完善,法律政策存在不确定性,且立法不完备,相应的监管法律缺失,给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埋下了较大隐患。第二,监督管理风险。国内金融监管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形式,而互联网消费金融则将不同金融领域之间的界限淡化了,因此难以避免会产生监管真空的问题。第三,信用风险,又可称作违约风险。也就是交易的一方未根据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引发风险。比如在P2P平台上,假如借款人出现贷款违约的行为,那么在缺少第三方抵押、担保以及保险的情况下,投资者难以追回自己的本金与利息。第四,运营风险,也可称为操作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中,内部管理可能会出现不完善的问题,再加之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均会导致重大运营风险。第五,流动性风险。如果资金流量超出了实际需求范围,就会产生资金闲置的局面。而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这便会使得资金利用率降低,经济效益下滑。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累积大量沉淀资金,这部分资金会面临被挪用或滥用的风险。第六,技术风险。现阶段,国内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多是采用购买系统模板的方式来进行系统维护,提供科技保障。但对于技术和应急管理方面的投入,则显得略为不足,一旦遭遇突发事件或黑客入侵时,就很容易陷入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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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中外合资法律思考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市场自由化、全球化势头日渐增强,我国金融业也逐步全面开放。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1979年,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2年,第一家境外银行分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正式成立;1985年,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诞生;1993年,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花旗银行率先将其中国区总部从香港迁至上海。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已颇具规模。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今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为我国银行业带来了全新的竞争因素,提高了银行业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外资银行的不断涌入及中外合资银行的大量出现可能使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波及我国,因此带来的金融风险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本文着重讨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后对客户的潜在风险的法律分析及其监管问题。   一、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背景及风险来源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作为成员按照协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在银行方面,根据入世所做的金融承诺,入世后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与中国企业进行本地人民币业务往来;入世五年后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我国银行业已于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就在这一天,中国银监会受理了汇丰、花旗、渣打等八家外资银行的申请,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在完成注册和转制后花旗、汇丰、东亚三家银行率先开始为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   直至今日,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已5年有余,我们看到它给国内金融行业带来的各种好处,最为明显的就是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竞争因素。调查研究表明,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国银行服务市场会对本国银行业带来正收益,即向外资银行开放本国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银行体系效率的提高。[1]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大多以国外资本为主导,管理层也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具有一套先进的货币政策应对能力和管理机制,这就为国内银行业带来了许多先进的管理经验。随着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其管理体制和服务理念深深影响了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的一贯思维,国内银行开始关注“以客户为本”的思想,引进垂直化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行业效率,并逐步向现代商业银行靠拢。但同时又不得不承认,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全面开放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国家在货币方面的宏观调控可能并不能那么容易在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得到贯彻实施,这很可能会削弱我国政府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加大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同时人民币业务对外国资本的开放必然会加重我国货币政策的对外依赖程度,降低部分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效率。因此,要防范和解决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开放所带来负面效应,有力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否则世界金融危机、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就无法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二、我国目前针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具体规范   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此而言,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完全有权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货币与货币流通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这其中也包括对外资银行的检查监督。[2]   另外,我国专门于2006年年底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改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并配套出台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法律文件同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我国经营与监管的法律体系。《外资银行条例》对在中国运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设立与登记,以及业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为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与中资银行一样的所有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并相应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细则》取消了非审慎性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审慎监管的内容,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3]   三、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困境及对策构想   (一)监管法规的健全统一   我国目前针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主要依据的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外资银行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对于中外合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已经被废止,现在主要依照《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目前国内主要实行的是内外分别立法,缺少调整和规范监管问题的统一法律,对于许多问题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监管力度和效率上难免“力不从心”,被监管者也易对监管者的公平可靠执法存在疑问。比如,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而在银行保密、存款保险等方面的监管规定甚是不详,这就造成了许多潜在的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储户对银行业的不信任。#p#分页标题#e#   对此,我认为有一部统一规范的法律十分必要,有效监管主要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立法者应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或中外合资银行法,或者在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最新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进行大规模的完善。   (二)存款保险制度亟待建立完善   目前而言,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在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而不得从事其他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4]这样的规定有效防止了外国资本介入我国人民币业务对普通公民的客户风险,但也造成了人民币业务风险问题主要存在于大额存款的保险制度。目前,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有存款保险制度,然而内容不完全一致。存款保险制度不仅直接影响了客户的经济利益,而且决定了客户的特殊风险。这涉及国际私法上的相关问题。一是外国的存款保险是否涉及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二是非本国居民是否适用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存款保险的具体补偿办法。[5]   这些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经营中我国客户所承担的风险。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金融行业发展相对落后,居民几乎没有存款,或者说即使有风险,最终承担者也是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显得无足轻重。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逐渐实现了商业化经营,因此,为了有效制止银行业出现恶性存款支付危机和银行破产现象,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实现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系统协调,通过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来鼓励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高效运行。我从资料文献中发现,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实行非完额保险,这样通过存款银行部分的承担来加大其运营资金的责任性。然而我认为在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时,确立紧急援助措施比较可行,比如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低息贷款进行援助,存款保险公司提供贷款或购买其股份。   (三)监管力度的适度把握   我国在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选择一个适当的力度,既防止监管过严导致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丧失运营效率和创新力,又有效遏制由于监管不当而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如何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博弈中做出一个宽严适度的选择,是十分重要但非常困难的事情。要激发银行业活力,就需要采用市场化的监管方式,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市场的手段进行监管。[6]   我认为,我国在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中应该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保证一定的灵活性,通过监管理念的创新和监管模式优化,为其业务的拓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从而提高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宏观上可以建立灵活的审慎性监管制度,在微观监管过程中根据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状况随时进行调整,做到每个指标在日常监管中都能得到科学的体现。同时,可以参考国外银行业的先进经验,比如借鉴美国“ROCA”双重评估体系,建立一套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风险信用等级制度,并在监管过程中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就是由监管机构或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每年定期对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资金实力、在华业绩、守法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其母行的资信、母国的监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得分高低将这些银行分成不同信用等级,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方面督促其加强自律,另一方面便于进行不同轻重的监管。要建立对外资银行的风险信用等级制度,就要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量化评价标准体系。另外,采用多形式的监管方式十分必要。   建立、健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提高现场检查的深度和针对性,加大执法与处罚力度;强化非现场检测分析,提高风险预警和评估能力。此外,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还可由银监局派出常驻检查组,加强监督。[7]   综上所述,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将进一步融入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不仅体现在人民币业务的经营中,而且表现在银行业的方方面面,对中国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我们在看到因此带来的诸多利益的同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我国当前相关法律体系的欠完善及监管不力问题。建立健全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监管体系是完善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际社会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共同愿望和努力目标,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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