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监管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金融风险监管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金融风险监管

金融市场监管与金融风险思考

一、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的相关理论

(一)金融风险控制理论

金融风险控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运用一定的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为了防止进一步的损失;金融风险控制广义包括风险识别,预测,评估和预防的每一个环节,治理风险,减少损失为目标,是金融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在本文中,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是在词的最广泛意义上的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预测和评估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控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前提条件是其主要控制对象,防止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

(二)金融风险控制的一般原则

金融风险控制的一般原理就是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保证利润。

1.最低成本的原则。

主要包括金融风险控制的交易成本,执行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的费用。在金融风险控制的实现都应该先考虑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以达到最佳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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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系统构建

 

外生性金融风险是由于银行体系内在的脆弱性以及社会对风险诱因的过敏反应所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之间的传统分工已经逐步淡化、业务交叉与相互竞争已经成为现实,强化银行金融风险监管特别是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已经不再是单一监管层面能完成的,需要银行监管的各个层面的协同合作,因此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实现我国金融发展和稳定的客观要求。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及帕累托适度理论基础之上的。在新古典经济学方面,本体系认为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公共产品、不完全及不对称信息等因素,造成了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失灵。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随机不确定性、加速性和传染性等特点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及银行自身等各个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层面不能单纯依靠自身来解决基层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问题,需要监管层面之间加强协同合作,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来纠正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失灵问题,控制和防范外生性金融风险。   一、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监管层面构成   1.银行业内部监管层面   银行业内部监管层面包括银行行业协会监管和银行自身内部监管两部分。银行行业协会监管主要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监管关系,加强银行相互之间的经营管理监督。健全银行系统组织监管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授信制度、人事控制、资金安全控制、程序控制、系统外生金融风险预警等系统协调工作;银行自身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为实现其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工程和机制。本层面监管主要负责维护内部组织机构有效运行,稳定银行经营方针策略正常实施;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适当控制行为与职责分离;适当的测量、评估、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修正和健全信息沟通渠道,主动披露银行自身真实信息。   2.社会的外部监管层面   社会外部监管层面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基层行政机关、社会舆论、经济法规及其他风险监管机构等。财政部监管主要负责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实施,协调国内外金融政策,平衡国内外银行业监管层面差别;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维持货币稳定,主要从宏观上规划控制商业银行,规避风险,对整体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协调各种金融层面与银行业之间的经济和风险关系;银监会监管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防止商业银行陷入负债性危机。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披露各银行的经营管理实时信息;基层行政机关监管表现为地方行政机构、财政部门从自身出发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监管地方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对可能发生的地方性外生性金融风险进行行政预警;社会舆论监管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舆论媒介,宗旨是规范信息披露和舆论导向,事前揭露、事中追踪、事后总结,正确披露银行相关信息;经济法规监管主要由经济法规制定、实施的部门负责。从监管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法律层面上,规范基层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寻,适时调整和废止监管立法;其他风险监管机构涉及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等,证监会负责监督商业银行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保监会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保险进行监督,在保证银行运行安全的同时,即时发出外生性金融风险预警。   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运作   1.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最初阶段,也是风险传导机制的第一环节。由于行政、执法不当或新闻炒作等外部因素的产生,诱使外生性金融风险开始萌芽、溢出效应产生。在此阶段现行外生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做法主要是以银行自身监管调节为主,当事银行与行政、执法部门及新闻传媒之间进行沟通协商,缩小和控制风险引发因素的扩散。但此阶段,以银监会为主的社会监管层面,一般不给予监管协调,监管当局对风险重视不够,预警机制与基层实际脱离,其相关措施宏观性较强,微观控制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主要以协同为中心,从两条线来处理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萌芽。一方面从银行自身角度,协同和调节与行政、执法部门、媒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当行为和措施,可以及时向更高层次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正处理;对于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应及时要求其澄清。另一方面是从社会监管层面角度,银监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基层,协助基层商业银行搞好与各社会监管层面的关系协调工作。各级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协同好银监会和其他社会监管层面的工作,对银行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公正透明。作为信息传递中介的监督媒体,要把握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尺度,不谎报信息;同时媒体也要搞好各个监管层面的监管工作宣传和经济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2.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唤醒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唤醒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也是溢出效应作用的直接结果。由于溢出效应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部分信息灵通人士开始率先提取或转移存款。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监管体系在本阶段仍然是以银行自身的监管调节为主,银监会等主要的社会监管层面没有介入调节监管,这种监管的状态,也造成了银行自身的监管麻痹,往往不能准确的识别外生性金融风险正在发生。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各个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层面要在明确分工基础上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各自外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的建设、对接与协同,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由于部分提现和转移存款的发生,银行自身和银监会等监管层面发出外生性金融风险预警信号并开始启动以银行自身和银监会为主的内外双向预警机制。改变以往监管系统对风险监控的偏见,建立网络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既要有完善的外生性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又要有垂直的外生性金融风险控制机构。同时要建立外生性风险衡量子系统、外生性风险预警子系统。在以往的风险监管体系中一般忽视了建立相关子系统,只是在宏观上建设和控制,这样缺乏信息的准确性和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在协同监管体系中把构建子系统作为一个重点环节。在此阶段中,银行自身要加紧储备资金,同时加大流动资金的数量,缩短贷款期限,投资主要倾向于变现能力较强的周期较短的项目。银监会等社会监管层面,密切关注银行及金融市场的动向,及时协调各监管层面的监管工作,同时向存在危机的银行发出预警信号,搞好整个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系统监管体系内部的信息沟通。#p#分页标题#e#   3.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羊群效应、传染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羊群效应阶段是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阶段,本阶段中大量的存款客户开始挤兑提款,银行的存款基础严重动摇,流动风险并发;传染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扩散和蔓延的主要阶段。外生性金融风险发生使当事银行流动支付出现危机,银行将向其他网点及金融机构请求流动资金支持,挤提将会迅速波及该银行其他网点及周边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特点是银行自身的监管调节作用被忽视,银监会等社会监管层面介入风险的控制监管,但监管层面各自负责自己职权范围,部分问题重复监管现象严重,彼此之间协同性缺乏,整体上没有统一部署。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各监管层面此时主要以监管控制为工作重点,协同调控,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减少和控制风险的损失与蔓延,遏止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各个相关的金融层面,调配资金充当最后贷款人,适当提供给基层商业银行资金及信用支持,发出局部地区金融外生性风险预警信号;银监会依法介入调查监管,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银行系统监管层面,协调各银行关系,紧急调配资金,补救缺口,调整内部组织体系。银行内部监管,调整经营管理目标,查找外生性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及时补救,向社会披露自身信息,树立维持公众信心。基层行政机关,维持好当地金融秩序,对当事银行给予适当的保护,防止挤兑和社会秩序混乱产生。社会舆论媒介层面客观报道银行的真实信息,稳定和树立公众信心。经济法规监管层面,对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时修改不完善的监管法规。其他金融监管层面,适当配合监管控制外生性金融风险,并防止其扩散。在本协同监管阶段,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体的相对独立金融分工监管模式,应进一步加强各监管主题的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政策协调机制。针对当前基层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趋势,采取适当统一的监管方法。中央和基层监督两级相结合,以基层监管为基础,实现以法规为依据的规范化监管,同时金融管理要具有灵活性和随机适应性。监管主体要独立监督,同时积极寻求财政、审计、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金融透明度分析,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真正实行依法监管。   4.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再溢出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再溢出效应阶段是由于风险监管控制不得当而使金融危机升级,在破坏金融体系的同时还导致了政府信誉扫地,政治动荡等不良影响。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运作方法是银行自身及社会监管层面退出监管领域,政府采取强制行政干预。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发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行自身等多层金融管理部门的作用,协同处理外生性金融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金融危机解决的方案,应有各金融风险监管层共同协商解决。危机过后,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主要是协同处理好外生性金融风险的善后工作;协调各个监管层面共同总结和纠正外生性风险发生前协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重新寻求一个新的符合各监管层面监管初衷的监管方案,从而不断优化协同监管体系,使之不断进步与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将责成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妥善处理好外生性金融风险善后工作,解除局部风险预警;银监会将总结外生性风险监管经验,出台相关监管规定,纠正事前的一些不合理监管规定,继续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防止商业银行再陷入负债性危机和外生性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监管层面,运行新的资金配置方案,改革组织监管体系。银行内部监管层面,重新审慎经营管理方案,重新改革内部组织机构、总结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教训,改善测量、评估、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修正和健全信息沟通渠道,恢复客户信心,搞好风波后的信息披露工作。基层行政监管部门,适时配合各基层金融层面恢复共建,适当提供政策支持。社会舆论媒介监管层面,搞好风波后的正面舆论宣传,重新帮助基层银行树立公众形象。其他金融监管层面配合银行危机后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重建。   三、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特色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监管层面构成和运作的整体特点,与现行外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很多不同之处。协同监管体系在继承现有监管体系优点和健全完善运作方法的同时,剔除了现有监管体系中的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因素,使监管效率大大提高,其突出特色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系统监管体系与现行监管体系最大的不同就是强调风险监管过程中的协同合作,改变了以往监管体系中,监管层面各自为政,分工交叉、效率低下等状况,提高监管层面的监管效率。二是本监管体系扩大了监管层面的范围,打破了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常规,将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列入监管体系之内,主张金融决策部门也进行银行业的金融宏观监管。三是在外生性金融风险传导机制监管控制过程中,将风险预警建设看作是监管体系前期的重点工作。协同监管体系中的预警机制比现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在风险传导机制上要早一个效应环节,起到了早发现、早监管的预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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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原因及监管

1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的外在表现

1.1信用风险日益加大

在我国,各种模式的众筹融资及P2P网贷平台均存在很大信用风险。就众筹融资来说,其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两大方面。第一,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由于众筹融资准入门槛较低,任何个人或企业均能在众筹平台上项目,这就存在发起人用虚假身份发起项目的风险,在项目募集成功后,平台会一次性将所筹资金打入项目发起人的账户中,此后将不负责对后续事宜的监督,容易造成发起人挪用资金用于约定计划以外的高风险项目,提高了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第二,众筹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的托管上。在项目募集期间,投资者将资金划拨到众筹平台的账户,募集结束后再将资金划转到募集成功的项目上,在这个过程中众筹平台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然而按照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众筹平台并不符合充当支付中介角色的资格。并且,众筹平台没有设立第三方托管账户,一旦出现恶意吸收资金,将会使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就P2P平台来说,其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解释,P2P网贷平台充当的是“居间人”的作用,即:平台只能充当信息中介,不能介入交易、吸收资金,从事融资性担保或债权转让等活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P2P平台已经介入了交易,跨越信息平台的定位,成为了信用平台。资金的产生和运转都由P2P平台控制,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和卷款“跑路”的风险。第二,P2P网贷平台上的许多借款人是无法向银行取得贷款的次级客户,本身就具有较低的信用等级,其偿付能力较差,容易产生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

1.2流动性风险不容忽视

互联网理财门户以余额宝为例,目前余额宝的七日年化利率在4%-5%之间徘徊,一旦利率下降或银行提高自有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及购买起点金额,那么原投资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资金将大量流回银行,由此引发的集中赎回可能会引起流动性风险。另外,遇节假日大量采购商品将产生扎堆赎回资金的现象发生,当平台的备付金账户或自有资金不够垫付时,也会产生流动性风险。就P2P网贷平台来说,一些平台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许诺超过正常收益水平的利率,降低平台的收益,只能依靠业务量的增长维持平台的运转,一旦由业务量增长带来的收益不能弥补其经营成本,就会产生资金链断裂。另外,有的P2P为了宣传平台,造成“繁荣”的假象,常会造超高回报率、超短期限产品———秒标。大量使用会使贷款标的产生异常,或造成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后果,这些都会加剧流动性风险。虽然一些平台自身从事融资性担保或与担保公司合作为出借人提供贷款担保,但是高担保杠杆率在业界已成为常态,不少平台远超10倍法定杠杆率,最高的担保杠杆率甚至到达50倍以上,只要一笔借款发生风险,就有可能导致担保公司血本无回。

2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的内在原因

2.1互联网征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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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监管对策

1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内涵及表现形式分析

(1)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内涵分析

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则是在资金的营运过程中由于受到不确定性及偶然性的因素所引起的收益不确定性及资产的损失可能性。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自身有着鲜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风险的偶发性,以及风险源于制度,和国有的商业银行相比较而言,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弱,风险的转化途径也相对较少等。

(2)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分析

通过实际情况能发现,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信贷风险及支付风险和经营风险这几种形式上。其中的信贷风险主要是借款人不能按照先前的期约履行还贷付息协议,从而对信用社的经济造成风险的可能性,这一问题也是引发农村信用社多种风险的根本原因。然后就是在支付风险方面,主要是资金不充分,对用户的存提取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对信用社带来了风险。支付风险是现阶段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重要的风险问题,最为突出的体现就是在备付率方面相对比较低,资金的流动性比率也不高。还有就是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这是比较隐性的一种风险,体现在投入的资金比例比较高亏损严重,甚至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2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成因分析

造成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的保障相对较差,其中在支持对象高风险性因素方面,由于农业的生产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相对比较大,农业面临的价格波动的风险较大,农业生产规模小而在整体的竞争力方面就显得比较弱。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的高风险性就进一步的加剧了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对其信贷资产的安全保障性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降低。其次,是由于体制制度的影响因素,在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上的不合理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相对比较混乱,并形成了大量的坏账,这也是风险形成的比较重要的因素。而在农村经营体制方面主要就是收到信用社人力限制,对保全生产队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方面没有作出统一安排,而担保机制的问题缺失也造成了农村信用社贷款资产缺乏安全保障的一个重要层面。管理及经营体制的不顺也会对农村信用社金融造成风险。再者,就是信贷技术及信贷制度的缺陷问题带来的风险,从信贷技术的缺陷方面来看主要是对信贷技术的缺陷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正,农村信用社在对客户进行信用的评估过程中多是通过历史数据进行,对未来的偿债能力却没有做充分的评估,这样就不利于风险的有效防范。还有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体系虽涉及到不同层面的定量指标,但在这一关系上的体现却不是很多,并有着重复计分的现象存在。另外,就是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经营管理不善的因素,由于产权关系和责权利没有得到明确,这也使得管理的责任很难得到落实,这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核心问题,对其风险防范有着重要的阻碍。受到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性的影响以及传统体制的惯性影响,当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还是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明确的问题,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现象存在。还有就是内部控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内控制度流于形式的现象相对比较严重,这些都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形成了很大的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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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风险监管体制探讨

作者:邱玉兴 张莉 黄可权 单位:齐哈尔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中心支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合作社主体,是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力军,推进金融合作社改革既是当前银行业改革的需要,也是金融合作社发展的需要。黑龙江省正经历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历史阶段,把服务“三农”的“主力军”打造成“生力军”,更好地服务于龙江“三农”,确保国家粮食战略安全得以实现,是金融合作社改革发展监管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课题。目前,黑龙江省金融业有81家县级法人(含农商行)所辖1864家机构,除少部分在省会及中心城市外,90%以上的机构分布在县域,而这些机构的90%以上贷款均为涉农贷款。这两个90%决定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必须要与高度分散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相适应,从而真正达到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的目的。近几年来,黑龙江省在深化金融合作社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但由于受到所处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和缺乏较为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提升缓慢等因素影响,加之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在面对同业竞争、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市场金融需求、落实好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本文拟从分析农村金融合作社所面临的金融生态环境人手,揭示在现实农村金融生态条件下农村金融合作社粗在的风险表现,据此提出金融生态环境优化条件下健全农村金融合作社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合作社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省农信社联合社2005年8月2日成立以来,牢牢抓住改革机遇,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民主管理、决策、激励约束和内控机制,构建了充满活力的管理体制。主要标志是:组建了1家合作银行,完成了81家县级联社统一法人;实行了“票决制”的民主决策方式,“双考”和“四公”的科学用人机制;制定了信贷、财务、资金组织、会计结算等方面的规章制度100多项,全面规范了50多个操作流程。应该说,业务操作和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并逐步由“粗放、随意型”向“集约、民主型”转变,进入了自身良性循环状态,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和与其他系统有机协调发展的金融生态链,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也成为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尽管改革给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合作社带来了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但从总体上讲,还是存在一些不足。

1.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进展较慢,经济基础薄弱,影响了其金融生态运行的质量。虽然经过2010年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已组建农商行4家,但相对于全省80多家法人机构来讲,仅仅是开始起步。农村信用合作社基础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受自然条件的约束,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农民农业生产的收入仅能够维持自己的生存,而无剩余价值。二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务工经商、带资投劳,造成了资金大量外流。三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移,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农业的支持有所减弱,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形势,导致了农村信贷资金“失血”严重,促使农村信用合作社超负荷运行,严重影响了其健康运行的质量。几年来,金融合作社改制的力度虽较大,但是公司治理机制的转换进展还相对缓慢,旧观念、旧体制、粗放管理的痕迹仍然比较明显,比如:金融合作社员工素质整体较低,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尽管已初步建立了“三会一层”的管理架构,但“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理事长“一长独大”,决策、执行、监督制衡机制缺失等。这些一直是困扰金融合作社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2.农村社会征信体系很不完善,农村金融生态法律不健全。这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我国社会征信系统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资料的收集和共享不足,社会公众、机构投资者的信用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准确的评估。二是农民文化素质不高,不守信。我国4.9亿多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2%,小学及小学以下的占38%,文盲半文盲占7%。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及农村居民的低素质,加上对不讲信用者缺乏惩罚机制,共同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面临困境。三是农村金融生态法律不健全,表现在第一,立法方面,有关农村金融的法律体系不完备,缺乏有关金融生态环境运行方面的法律,特别是对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没有进一步明确,忽视了其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和差异性。第二,在法的实施方面,行政导向比较严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逃废金融债务现象屡见不鲜,也出现了司法执行难和执行周期长等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第三,在守法方面,诚信意识的缺失直接制约着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一些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不履行还贷义务;同时企业也借改革行为的不规范,逃避金融债务;一些农村金融部门内部从业人员渎职、失职,甚至内外勾结作案,这些不守法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

3.基层政府金融生态观念淡薄。政府的职能定位和根本宗旨是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由于地处偏僻的缘故,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村政府尚未切实转变其服务的理念“,生态建设”意识淡薄,思想上过分重视上级政策倾斜而忽视金融生态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实践中不能主导当地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更有甚者,基层政府还通过行政手段直接或间接干预农村经济主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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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分析

摘要:

随着时代不断演变,金融市场日渐完善,金融行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需要更好地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不断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而这必须加强金融创新以及金融风险管理。因此,本文从不同角度入手客观阐述了金融创新以及金融风险管理。

关键词:

金融创新;金融风险管理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就金融创新而言,是指在金融领域中,借助某种方法手段,重新组合金融要素,也或者进行合理化改革,获取更多经济利润、发展机会。金融创新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金融工具、融资方式、支付手段,其已成为金融领域中关键性变革之一,其创新的主体并不仅仅是指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也包含其中,符合新时期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促使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必须意识到金融创新的重要性。此外,在新形势下,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日渐深入,不同类型的国外金融纷纷涌入我国金融市场,冲击着我国金融领域,加上国内经济市场瞬息万变,各类金融机构急需要优化完善,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中各类风险频繁出现,各类风险系数不断提高。同时,面对竞争日渐激烈的金融市场,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纷纷寻找新的发展机遇,不断拓展新的业务,但对某些新金融业务并不熟悉,导致其无法顺利开展,自身信用也不断降低,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必须加强金融风险管理,降低各类风险系数,有效防止各类风险频繁出现,促使多样化的金融活动顺利开展,确保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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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中金融风险管理问题

摘要: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金融行业遇到了很多机遇,也面临着很多挑战。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加大了金融风险。为了有效避免出现金融风险情况,需要全面分析金融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式以及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解决措施,推动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

关键词:金融风险管理;资本市场

为了提升资本市场的稳定性以及安全性,需要充分重视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全面分析在金融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完善解决措施,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分析资本市场中金融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金融风险意识

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很多的挑战。然而,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在进行风险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阻碍了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当前一些金融机构没有充分意识到金融风险情况,管理人员缺乏完善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一些金融企业对存在的风险没有深入进行分析,缺乏正确认知,具体包括了风险种类以及风险因素等[1]。例如,在进行投资金融项目时,投资者通常只是考虑到投资项目可以获取的相关效益,没有充分重视在进行项目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漏洞情况,在投资过程中没有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一些企业为了引入资金,推出很多理财方案。在制定理财方案时,常常忽略了市场调查环节,这种情况很容易会出现金融风险情况。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往制定的金融风险管理措施,不能很好满足资本市场实际发展需求。为了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管理力度,需要逐渐完善和更新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然而,当前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还没有及时的发现存在的问题,没有充分发挥自身职责,直接影响了金融风险管理工作质量[2]。

(二)没有构建完善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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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实践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金融市场能否实现稳定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还存在很多的风险因素,因此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经济法在规范金融市场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价值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用策略,以强化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应用,进而有效减少金融市场风险。

[关键词]经济法;金融市场;风险防范;应用价值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存在各类潜在风险,而金融风险一旦触发将对整个经济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其破坏力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经济法的作用就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有效控制,确保经济领域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性,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强化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能力。因此,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应用价值,比如安全性价值和效率方面的价值。通过应用经济法,可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各项活动都有法可依,减小金融市场风险发生的概率,提升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持续发展。

一、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经济法的价值分析

(一)安全性价值分析

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需要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如果出现金融风险则会对整个金融市场或者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法律的出现就是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确保国民经济安全稳健运行,因此经济法首先要实现安全价值目标,这也是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业不断得以持续发展的前提。为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确保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国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机制。金融风险的诱发因素和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经济法在确保金融市场安全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有效缓解了金融风险压力,在促进金融市场及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方面具有重大贡献。科学有效的推进经济法的实施,能够有效规避各类金融风险,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打造优质环境。

(二)效率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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