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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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论文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分析

摘要:本文对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进行阐述,从立法、银行行为和征信三个角度分析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的成因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建议,希望本文能够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以及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问题的规避提供帮助。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

个人消费信贷指的是个人以消费为目的向银行提出的借款行为,金融机构为了满足个人消费需要提供相应的借款,约定还款规则、利息以及双方的责权义务后,为个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活动。个人消费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消费信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者提前消费的需要,消费信贷所出借的款项通常数额小、还款时间短、利息少、可重复,是信贷活动中风险较小、收益率较高的一种信贷活动。但是个人消费信贷并非是毫无风险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同时向多个金融机构提请个人消费信贷却无法偿还的行为,都引发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银行作为提供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金融机构,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1.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为个人消费提供的信贷业务包括了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助学贷款等多个项目,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提前消费的需求。个人向银行提请消费信贷大多数都需要说明消费目标,银行根据消费目标和提请金额设计贷款年限,并根据信贷行为产生当下的金融市场情况决定利率,与个人达成贷款协议,形成合同之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所承担的风险,总体而言表现为个人还款能力不足、恶意拖延还款或者不还款导致的利息和本金难以收回,形成赖贷或者死贷的情况。这些行为导致银行利润受损,虽然个人消费信贷数额小,但是追回难度大,从整体而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并不低。信贷风险的成因复杂,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形成并不单纯由提请贷款的个人引起,社会监管和银行风险防控机制等,都应该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负责。

2.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成因

2.1个人消费信贷立法不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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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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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发展体系改革探讨

摘要: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内生的金融制度,在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本文就风险浅析几点有效措施,以此来完善金融体系、加大政策支持、以期为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提供具有价值的参考,为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键词:

民间金融;风险体系

引言

民间金融作为国家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来看,民间金融长期处于被抑制的状态之中。因此,改革民间金融法制,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适合的法制空间,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发挥出应用的作用。

一、民间金融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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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金融教学革新思考

本文作者:张超 李梅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近年来,伴随我国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市场的加速发展,金融学及其相关专业课程正引起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的关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专业学生高考入学成绩在各高校一直以来名列前茅,成为集中高校高分考生最多的专业之一,这充分反映了金融专业受到社会青睐的程度;二是很多金融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如投资学、金融市场学等)受到了很多非金融专业甚至非经济专业学生的青睐,选修人数总是名列各专业前茅;三是高校金融专业举办的各类金融活动(如模拟股市大赛等)总是有大量外专业同学参加,而学校组织的金融知识方面的相关讲座也往往成为学校学生中最受欢迎的讲座。在看到金融学科及其相关课程在高校中大受欢迎并不断得以发展壮大的同时,从自身近年来从事金融教育的实践出发,笔者认为目前高校的金融学教育还存在一些不足,必须引起足够的认识。

一、目前普通高校金融教育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大学生金融基本知识严重匮乏

伴随我国金融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近年来也曾针对性的开展了一系列面对公众的金融教育活动,如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编写了大众化的金融知识普及性读物《金融知识国民读本》,中国银监会“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2008年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实施“金惠工程”的教育计划等。然而,这些金融活动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以被称为社会精英的大学生为例,在笔者的教育实践中深切感受到多数大学生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识。如在笔者承担的一些金融类专业课程中,笔者发现很多同学对一些最基本的金融知识(如股票、债券等)都缺乏了解,也不清楚我国现实中金融市场的最基本发展情况,这使得教师不得不在专业课上挤出大量时间来讲解这些金融学的基本常识。

(二)金融专业课程的设置缺乏合理性

对于我国多数高校金融专业本科生的学生而言,进入大学之后,其一般要先学习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数学、会计学、统计学等基础课程,然后再学习金融专业的基础课程,如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金融市场学、保险学等,再根据自己的选修方向(如银行管理、投资、保险、金融工程等方向)学习具体的金融专业课。从目前的课程设置来分析,目前金融专业的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仍是以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国际金融等传统课程为主。这些课程并未摆脱以货币、银行为核心的旧有教学内容,并不能反映近些年来我国金融业高速发展的现状。实际上,现代金融学的核心内容是公司财务与资本市场的研究,而国内很多高校的金融学研究其实质还只停留在经济学理论研究的范畴之内。按照国际的主流观点,货币银行学被看作宏观经济学的一部分,国际金融则仅属于国际经济学范畴,显然很多高校并没有将金融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应用型学科来看待,因而也就造成对微观金融活动缺乏研究,缺乏微观经济主体与金融市场的实证分析,使培养的金融人才理论与实际相脱节,无法解决金融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对于非金融专业的学生,在很多高校中根据课程安排,他们往往只能选修《投资学》、《金融工程学》等具有一定难度的金融专业课,由于这些学生通常并没有经过金融基础课的学习,因此学好很多专业课上的内容对他们来说相当困难,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他们学习金融学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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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经济学下文创产业发展研究

摘要: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大背景下,文创产业的发展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本文以产业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在新的发展格局下,分析了文创产业自身的高原创性、高附加值、外溢性强的特点,以及文化产业存在创新力度不够、产业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服务不够健全的问题,提出拓宽产业发展方向、促进文创产业与市场联动、完善文创金融配套机制的措施。

关键词:产业经济学;文创产业;产业融合

近年来,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提高,我国文创产品飞速发展,成了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作为“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全新发展格局正在建立,数字经济正在与传统经济模式深度融合,产业跨界成了新的发展方向。文化创业产业也逐步呈现市场化、规模化的新业态。因此,在这样的节点上,使用产业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分析文创产品的发展是找到新发展格局下文创产业发展路径的重要手段。

一、产业经济学与文化产品的基本概念

(一)产业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产业经济学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拥有了相当完善的理论体系。西方的产业经济学主要聚焦产业组织与产业行为,将产业与市场等同,进行微观的组织行为分析。而我国产业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则集中于国民经济的某一行业或部门,聚焦于产业之间的发展联结以及产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发展规律。因此有别于西方的产业经济学理论,我国产业经济学的研究内涵更加广泛,层次更加丰富。在学科设置上除了有相关企业发展理论,以及产业组织理论,还有对产业布局、产业政策、产业间问题的研究以及经济发展中各产业部门均衡发展的探讨。

(二)文创产业的内涵与特点。第一,高原创性。文创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即其凝结在产品中的知识和创意,文创产品是通过对这些抽象的符号与图案进行物化或由此产生的各类服务。对于文创产品的消费即对知识产权的消费。单纯的模仿与简单的组合并不会得到市场认可,同时阻碍了产业资本的形成,无法扩大再生产,最终只会导致市场的萎靡。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让原创性强的文创产品为促进整个行业快速发展提供基础动力,这样才能培养创意市场形成稳定优质的客群,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1]。第二,高附加值。文化创业产品的高附加值体现在其与其他产品的高融合度。在核心的创意体系形成后,只要将其与成熟的产品进行配套研发,最终得到的文创产品都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作为发展传统文化的重要手段,文创产业的介入可以让原本束之高阁的博物馆藏品焕发新的生机。以台北博物院为例,通过将北宋汝窑莲花温碗进行文创研发,力求在配色、造型、质感上保持特点,结合现代人的使用场景和新的审美进行二次创作,最终的产品受到了市场与同行的广泛认可。作为一种高附加值的行业,文创产品自身的研发只是其经济效益的一部分,由此形成的文化IP更是具有极高的辨识度与变现能力。随着文创产业的飞速发展,我国也将发掘出一批高价值的文化IP,并围绕此形成全新的产业布局。第三,外溢性强。文创产业的发展水平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文化影响力的重要例证。这源于文创产业本身外溢性强的特点。伴随文创产业的发展,文创产品自带的文化属性将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生活,产品本身对美的追求也将逐渐影响每个人,进而从整体上满足人们对精神文化的追求,提高社会审美水平,增强文化凝聚力,丰富精神世界,最终促进社会核心发展。同时文创产业形成的产业链也将涵盖多个产业部门。由此形成的带动能力也将促进消费结构由单一性向高层次、多样化的角度发展,从而为新的产业结构提供良好的引领作用[2]。

二、产业经济学视角下文化产品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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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金融体系治理对策研究

摘要:

当代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表现在资本跨境流动规模不断扩大、资本国际流动速度加快、国际金融自由化浪潮高涨等方面。随之而来国际金融体系也存在诸多问题,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严重失衡的状况下,身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最切实可行的方案还是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的合作与协调。

关键词:

国际经济治理;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

一、引言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经济面临诸多问题,国际金融体系日益失衡,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面临着国际收支失衡的问题,如何去规避主要汇率波动给中国带来的风险,如何去更好的参与世界货币体系的重新构建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要了解当代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存在的缺陷,并且参与到多边金融体系治理中。

二、当代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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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类经济法论文

1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的和意义

1.1教学的目的

了解以公司法为核心市场主体法、以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为核心的财产法、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行为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秩序法、税法为核心的市场调控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的市场监督法、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经济纠纷解决法。

1.2教学的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2015年3月15日修改并实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六)到(十)项都是关于经济法的,足见经济法教学的意义重大。

2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教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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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金融学专业课程考核体系探索

摘要:课程考核是对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综合评价,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当前独立学院金融学专业课程考核体系现状如何、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银行定制班”有哪些实践创新,将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校企合作;独立学院;金融学;课程考核

一、独立学院构建多样化课程考核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一)独立学院及其学生的特殊性

独立学院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教育部改革,当时为扩大高等教育资源,国家鼓励公办本科院校结合社会资金,举办独立学院,在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整体来看,独立学院的生源质量相对较弱,基础较差,部分学生的学习态度欠佳、学习习惯不好、学习方法不正确。但同时,独立学院的学生思维活跃、动手能力强、富有创新和冒险精神、勇于接受新生事物。因此,应结合独立学院生源质量特点、人才培养模式和社会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建立符合独立学院学生这一特殊主体的课程考核体系。

(二)金融学专业人才需求的特殊性

1、职业分工精细化。在金融业发展趋向国际化、市场化的今天,金融业分工也从银行、证券、保险到基金、期货、外汇交易等各方面快速细化,金融业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的局面,职业发展对于学生专业素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甚至细化到要求学生熟练掌握银行信贷业务、金融衍生品交易、保险业务知识等。2、职业能力复合化。由于金融行业涉及面广,决定了该行业需要具备多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如既懂金融工具,又熟悉相关金融法规;既了解金融业务操作流程,又掌握计算机编程技能;既懂得银行柜面业务,又具备良好的客户开拓能力;既具有清晰的专业知识网络,又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与商务礼仪素养等。3、职业需求市场化。独立学院目前面临着课程设置陈旧、难以满足新时期的金融专业需求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学校开设的一些理论课程在学生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作用并不突出;另一方面像具备鲜明行业特点的房地产金融、汽车金融、银行信贷管理等课程,又未得到学校的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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