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管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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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管理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探析

摘要:目前,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越来越多的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对以往的运行管理、建设活动和投资造成了显著的影响。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参与方式,针对其存在的诸多问题给出有效的对策措施,以期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以及充分发挥其功能效益提供保障。

关键词: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经营主体;对策建议

0引言

随着农业现代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专业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迅速发展并参与到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给传统的农田水利管理机制、建设活动和工程投资带来极大的影响。近期,《农田水利条例》的正式颁布,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提供了参考依据。文章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参与方式,针对其存在的诸多问题给出有效的对策措施[1-2]。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

1)专业大户:该类主体是指种植或养殖规模较大、土地大量流转的农户,大多从事专业化生产某一种农产品,这也是农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规模管理水平的提升及市场化、集约化的不断发展,家庭农场逐渐成为专业大户的发展趋势。2)家庭农场:有研究认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就是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引入企业化管理理念,从事市场化经营且经营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以自己的家庭成员为主,种百十亩地农忙季节临时雇工。家庭农场相对于一般的专业大户,其生产经营稳定性、管理水平、市场化和集约化水平等更高[3]。3)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类主体是指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形成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作用体现在:合作社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全过程服务以及农产品销售、加工、生产等活动;此外,以主体的视角参与土地流转,为了鼓励农民以土地为股权参与江苏、浙江等地还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于进一步拓宽农民合作深度与广度起到了积极作用。4)农业企业:以企业法人的形式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将农业企业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一,产业化龙头企业,一般与专业农户相联系合作而不直接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使农户进入市场并对农产品的销售、加工、生产等进行有机的整合,并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其二,科技企业,主要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而从事农业科技研发的企业,如从事育苗、育种的企业;其三,为满足经济或者经营的需求,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专业农户自主注册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直接参与现代市场经济,其生产技术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经济规模较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明显领先[4]。

2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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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客运监管对经济的作用

 

为实现我市的经济快速发展,立足于本地区实际情况,亟需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规范经营行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经济、舒适、便捷的出行需要。依据《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为农村的客运管理服务工作,结合实际,进行路面养护等工作,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一,经费保证难,资金筹措难。农村公路投入使用后,由于养护和管理尚未到位,管理资金筹措困难,各行政村尽管倾其所有,也是难上加难,县、乡两级政府暂无相关配套资金,从而使农村公路管养没有保障。   二,养护无标准,考核标准无法确定。农村公路建设为节约资金、土地,大多采取制宜,设计技术标准低,同其他等级公路相比,养护投入大,难度大,且现在没有统一模式,专人护理难度大,对如何检验、考核、兑现,子能在摸索中进行。   三,管理主体缺失,难度大。目前的各项法律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主体,即县道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认识不够,界定不清、资金筹措难这些因素,致使对公路养护工作的不积极,管理体制的不顺,责任主体的不明确。   四,人员素质低,质量难以保证。对公路的养护,由于受地理、条件、人文等环境的影响,大部分以村委单位,基本上多是本村居民,受年龄、文化、等因素的限制,加之没有必要的机械设备和专业技能,养护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一、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   各所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客运企业和个体车主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把群众安全出行放在农村客运管理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   1、进一步加强农村客运安全宣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对农村客运经营者、广大群众、中小学生的安全宣传,增强经营者和群众安全出行意识。   2、建立和完善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农村客运站场监管,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加强农村客运车辆和从业人员检查,严格车辆保险、按期维护检测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   3、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人员、职责、经费、设施设备,严格岗位责任制。   4、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桥梁及站场设施,及时加固、维修,完善农村客运交通标志和警示标牌等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农村客运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了好的交通环境,还要有专业的客运管理的队伍,要立足当前,多措并举,积极提升农村客运服务水平。   1、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公司化改造,整合经营主体,加大农村客运公车改革力度,优化城乡客运资源配置,推行城乡客运线路、站场、经营主体、经营模式一体化,提升城乡客运服务能力。城镇化水平和居民出行密度较高的地区条件成熟的线路,要大力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推广“五定”“四统一”的运营模式,逐步实现农村公交与城市公交服务标准相衔接。2   、积极倡导举止文明、用语规范、仪表端庄、诚信服务,大力弘扬救死扶伤、助人为乐、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风尚,切实提高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加强农村客运诚信考核,将经营者安全管理、服务质量、遵章守纪、履行社会职责等经营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评定经营者新增线路、拓展业务的重要内容。   二、改善农村客运车容车貌   各所要按照创建文明行业的总体要求,加大车辆更新改造力度,加强农村客运车辆管理,改善车容车貌,提升农村客运形象。   1、严格车辆准入制度,对以投入营运的农村客运车辆在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上要严格要求,严禁使用报废、拼装或其他不合格车辆从事农村客运。   2、严格贯彻执行《吉林省农村客运服务规范(实行)》,加强农村客运车辆车容车貌管理。近期,各所要组织一次车容车貌集中检查,对车身破损、车厢脏乱、设施损坏、功能不全,有损客运形象,影响乘客安全、舒适出行的车辆要责令限期整改。   3、结合文明班线、文明班车的评先评优活动,鼓励、引导农村客运驾乘人员做好车容车貌日常保洁工作,及时清扫清洗车辆,确保车辆干净卫生、坐垫套整洁,保持车身油漆不脱落、窗门玻璃没有破损,监督电话喷印齐全清晰,为旅客提供温馨。舒适的乘车环境。   除了有内强素质的同时,还要加强管理,严肃客运管理制度,优化运输环境,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道路客运市场集中整治,加大农村客运市场综合整治力度,规范农村客运经营行为。   1、严厉打击线路垄断、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按核定站点停靠、城区揽客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完善监管网络,方便乘客投诉、咨询,及时查处农村客运车辆拖延班次、强揽拒载、中途甩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2、加大对非法转让经营权的查处力度,清理、取缔非法转让的客运车辆,依法收缴非法转让的营运证牌,坚决遏制恶意炒作客运班线行为。   3、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加大农村客运涉黑组织的取缔力度,净化农村客运环境。   4、采取切实措施,帮助车主解决实际的困难,化解矛盾与纠纷,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的稳定。农村客运是关系广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大事,建立一个良好的客运市场对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和创建和谐农村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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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和实务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蓬勃发展,通过有效开展会计业务实现更大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功能。国家相关部委制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会计人员的政策和要求。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会计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会计财务评估等,会计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制约专业能力,会计基础业务急需规范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亟须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提升会计队伍综合素质和会计基础业务能力等。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会计实务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十八大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涉农产业的经济压力,激发创新创业、就业置业的活力。众所周知,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会计业务不够规范,水平较低,会计队伍素质不高。为此,我国需要完善这方面的会计实务管理制度,持续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会计实务操作,完善优化相应的财务管理、会计审核机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会计财务政策要求

2015年5月28日国家了《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要求引导土地经营权的有序规范流转,推动我国农业开展形式多样的适度规模经营;恪守农民家庭经营制度的主体地位,支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多种新型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它也规定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要实施相应的会计制度和原则。它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作为商业通用语言的会计财务管理工作,适应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经营规模扩大化、经营管理企业化的发展需要。农业农村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明确要求,要指导各类农业合作社拟定与自身特点相符合的合作社章程,强化社务公开力度。要落实会计财务制度,设置相应会计档案和会计账簿;提高会计核算规范化水平,实现财务报告公开化。要依法设置合作社成员账户,强化内部监督审计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拟订盈余分配计划,并依据农业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额(量)比例返还分配盈余。2017年3月中办、国办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它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并公布给全社会。要求构建财务审计和会计制度,引导它们规范化地运行管理。要引导它们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其形成规范化的财务收支、生产经营记录,促使管理经营能力的增强和标准化生产水平的提高。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内容概括

(一)农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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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农业发展逻辑及路径

摘要

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既是经济发展一般规律要求,也符合山区地域特色及其所决定的技术和生态环境要求,更是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政策要求,“十二五”时期湖南山地农业发展成效和不足都已充分证明。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农地流转发展、加速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农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农业经营环境是实现和保障山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基本路径选择。

关键词

湖南山区;山地农业;基本逻辑;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路径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以武陵山区为例”(2012FJY003);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资助项目“农地流转与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农业规模经营的宏观政策和理论研究的基本逻辑和价值取向,主要是基于传统农业背景下家庭承包经营所致农业经营规模过于细化分散、农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客观现实,从而主张通过引导农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这种价值取向对于转变农业经营理念、加快农地流转、保障农民承包权益、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等方面都已发挥积极作用。但也正是这种价值取向和基本逻辑约束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这种约束首先表现为农业规模经营内涵的界定模糊,以至于形成农地流转越多越快越好、经营规模越大越全越好等认识误区;其次,这种约束还表现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培育的轻视和对农业经营地域差异的忽视,以至于形成只有或只要加快农地流转就能实现规模经营的模糊认识。2015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①这显然是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主张通过农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理论逻辑和价值取向的矫正。正如李总理在参加山东代表团讨论时所指出的“要多种形式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②这种既保障承包农户权益又注重持续发展的基本逻辑和价值取向为我国特别是我省山地农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和方向,也是本文研究的要旨和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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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中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策探析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是关系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必然选择,但面临引领作用难以发挥、土地成本过高、融资难度较大和风险保障不足等诸多现实困境。未来应从明方向、重质量、调结构、补短板、促发展等五个方面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态势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主体并存、多领域融合、跨区域联动的发展格局,引领现代农业建设。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壮大,呈现出多元化、混合型发展新格局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来,多元化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涌现。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填报数量超过100万家,已有28个省(市、区)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超过11万家;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2.54万家。截至2019年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总量达89.3万个,其中生产托管组织超过44万个,服务带动小农户超过6000万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和规模的不断壮大,有力推动了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为代表的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成长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规范管理和经营能力实现同步提升。国家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提质增效。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经营能力稳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提升农户发展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农村部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试点范围覆盖全国158个县(市、区),将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培育发展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服务能力等作为试点任务。二是家庭农场规范管理、“适度规模”效应凸显。2019年8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组织开展全国家庭农场统计和抽样调查。三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农带农作用巩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携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分工协作,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正逐步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挥不同经营主体的特色优势。目前,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542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近1.8万家,县级以上龙头企业约9万家。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规模和形式稳健发展。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示范带动农户发展现代农业能力增强。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的带动形式多样,包括为成员提供统购统销服务、成员培训、资金和技术支持等。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报告(2018)》的数据显示,全国示范社在2018年培训成员和农民平均每家为1206人次,培训人次在100~500区间的示范社占比超过四成;超过九成的示范社为成员提供统购统销服务,2018年度为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总额平均每家为561.33万元,为成员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额平均每家达1186.19万元。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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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审计整改向成果转化探索

摘要:企业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涵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改革、重大项目处理等多方面审计评价内容,在利用现有企业制度、管理规范,进行财务资金使用、部门生产、人力资源管控、安全管理的审计过程中,要摒弃以往形式化的财务管理审计理念,注重多元化审计目标构建、审计增值成果的转化,有针对性地深化内部审计的经济成果转化、受托责任履行。围绕企业内部审计的覆盖范围、工作效能等问题,对传统企业审计制度及组织体系、审计执行程序进行改革创新,加强多部门联合审计信息化平台建设,科学制定审计成果转化方案,在保证财务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控等的审计质量。

关键词:企业;内部审计;整改;成果转化

传统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以经济监督为主,主要目的在于审查企业在某一时间段内的生产经营、财务运转状况,整个审计业务开展流程过于程式化、形式化,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不具有指导企业经营与管理方面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所产生的成果转化率较低。这一情况下,企业需在《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2017)》指导下,对以财务为主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模式进行革新,不断健全审计服务平台、业务管控类型与内部控制流程,提升审计结果在企业生产要素整合、产业经营与风险管控中的参与度,从而推动企业行政、财务与经营管理审计的协同配合及成果转化。

一、企业内部审计成果转化的定义与内涵概述

内部审计是源于美国的一种企业经济监督机制,美国会计学会在《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指出:“审计通常与企业开展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其根本目的在于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经济现象,作出不同业务事项的准确认定、审查与评估。”因而这一客观收集企业经济活动数据、证据信息的流程,也被称为内部审计。一般企业都存在着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审计人员,按照相关会计理论、审计准则等的规定,对企业内部财务收支状况、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计,且往往着重于企业经济运转方面的监督和审计。而企业内部以成果转化为目标的审计活动,则是对原有经济审计监督机制的改进与提升。这一内部审计流程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涉及企业财务运转、生产经营项目、业绩发展、重大管理事项等的审计活动,因此内部审计不再是作为企业的一种客观、独立的咨询与评价活动,而是转变为帮助企业改善组织运营,以及提高企业生产附加值的成果转化型监督管理机制,内部审计开始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所以相较于企业其他的经济核算、业务统计管理工作而言,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增值性、效益性等特征。通过与现代审计盈利的发展要求相结合,进行企业日常审计工作流程、审计事项等的规划建设,收集某一时间段内企业运营管理的相关数据,分析其生产经营的价值链成本与最小收益之间的关系,做好财务收支、重大项目实施与履约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实现企业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与成果转化。

二、企业内部审计成果转化的价值评价体系

企业内部审计活动成果或增值价值评价体系,通常包含审计评价主体与客体、审计评价指标、审计评价方式等组成部分,审计主体在参与企业财务核算、项目风险、经营管理等的审计之中,主要遵循可操作性原则、成本与效益原则、修正原则等。首先构建由国家授权或委托的内部、外部审计机构,制定完善的企业事务审计评价制度,将有利于内部审计活动的规范性、灵活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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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农业发展探索

摘要:分析了安乡生态农业现状,找出了安乡生态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发展生态农业的几点建议:抓龙头企业,管理模式带动标准化生产;订单式生产,打造精致农产品;加强宣传培训,择优劣汰激发生产信心;推广生态生产技术,提高高新技术应用率。

关键词:生态农业;质量安全;标准化;安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农产品供求关系等发生了深刻变化,质量理念、品牌理念、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1]。安乡生态农业发展势头足,小规模生产经营逐渐被“龙头企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户”模式取代;产品优质、销路畅通、经济活跃;龙头企业在市场尝到甜头后,不断的往高品质高效益方向发展,同时更多农业生产投资商来安乡规划。安乡地形地貌为平原,农产品基地周边无三废污染,灌溉用水为沟渠水,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生态条件,都适合生态农业发展。只有发展生态农业,才能让品质质量效益共存,保证从土壤中带走的物质得到有效补偿,真正实现农田—作物—人类可持续发展。

1安乡生态农业保障措施现状

1.1农业标准化生产

按照农产品产销全过程质量有效保障的要求,组织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按品种制(修)订一套技术规范,把标准转化明白纸,使复杂的标准能看得懂、学得会、可操作。聘请农业技术人员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培训,提高标准化转化率。

1.2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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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行政监管机制分析

本文作者:高富平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

网络交易信息化、网络化给政府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如果说沟通、通信、记录、证明等是任何商务活动的基本要素,那么网络能使各种商务活动单一化为信息、传递、存储、处理等信息活动,一切电子商务可以归结为网络中的信息行为。不仅行为信息化,而且主体也可以异于现实主体。网络交易不仅是远程交易,而且也是非面对面的交易,甚至是虚拟主体之间的交易。法律不承认虚假主体,法律对网络商务规制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确保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如何将网络交易主体还原为真实的现实主体,让特定人承担责任;同时,法律上还要建立起将网络上信息归属于特定人,并防止其否认其网络行为的证据规则。显然,这两个方面我国还缺乏成熟的规则,这将给政府的网络执法带来困难。网络开放性和无境域性给政府的网络管辖提出了挑战互联网具有开放性、技术性,人们不仅可以异地设立网站从事经营活动,而且也可以轻易地借助异域网站或交易平台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这样,网络主体(网站经营者或用户)行为地与对应的真实主体的住所地会出现不一致,网络行为地与网络行为结果地也可能不一致。这给以主体或行为地作为法律规制基础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均提出了挑战,如何对在异域的行为人进行规制或执法是当前电子商务规制面临的难题。因此,虽然我们承认现行法律可以延伸或适用于网络环境,但是,网络环境毕竟不同于传统的现实环境,电子通信手段毕竟是一种技术存在,它给传统法律适用、司法和行政管辖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上述第一个方面的挑战实质上是各个政府部门如何分工协调将传统的管理职责延伸到网络商务的问题;而后两个挑战则使政府规制措施的实施面临一定的困难。也就是说,即使各个政府部门寻找到协调规制网络商务的原则、方法和正确措施,在主体认定、信息归属、证据认定、司法和行政管辖方面还没有成熟规则的情形下,政府推行任何政策、规范、措施或制度的实施也会有一定的难度,必须考虑其实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本文不可能对政府对网络商务的规制作出全面分析,仅结合《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①(下称《办法》),基于笔者长期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研究,对工商行政管理延伸至网络商务遇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网络商务规制: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思考关于网络商务主体准入利用电子通信手段从事商务活动本身并不需要获得任何政府部门的许可,这是电子商务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在我国,任何人均可以合法地利用网络开展经营活动。例如,任何人设立网站或在第三人的网站、交易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只要其遵守现行法律规定,比如进行营业登记、取得某种资质(如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服从既有商事行为管制。现行法要求从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需要取得许可,这只是现行商事准入制度和管制制度在网络环境的延伸,不是只针对电子交易形式的特殊管制。但是,由于网站(网络)还具有信息服务和媒体功能,有些电子商务活动本身与信息服务和媒体经营重合或联系在一起,而我国在电信(信息服务)、媒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管制,这些管制均可适用于网站的网络行为(网络内容产业或网络文化产业)。

这些似乎也构成部分网络商务的准入,但这仍然属于特殊行业的准入制度,而不是电子商务的准入制度。只有从事具有电信基础服务或增值服务内容的企业才需要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利用互联网从事一般电子商务或在线货物销售并不属于经营性信息服务,不需要纳入信息服务的管制范畴。在这方面,办法并没有给从事网络经营设置任何前置条件,表现出鼓励和促进网络在商务中应用和商业创新的政策倾向。网络经营的工商登记问题在我国,要取得经营主体或商事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工商登记。只有依法履行了工商登记才能取得经营活动或营业活动的合法资质。既然网络经营仍然是经营活动,因而只有登记后才能从事网络经营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②。《办法》也确立了所有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原则。这是网络经营活动与离线经营活动一视同仁的结果。也就是说,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是一种基本法律要求。在法律上,自然人从事营业活动也必须进行登记,获得个体营业执照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才能从事营业。但是,在网络商务现实中,有大量的自然人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进行工商登记。这不仅与营业登记原则相背,而且还存在税收问题。于是对于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务要不要进行登记曾经有过热烈的讨论③。

《办法》对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没有强制要求登记,而是采取鼓励登记原则。《办法》第十条并没有规定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自然人必须登记,而只是要求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进行实名注册,只有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才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则符合国家对经营活动管理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网络商务活动现实。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零星、临时或短期网络交易的“个体经营者”,也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对于网络经营,我们没有必要设置比现实更严格的标准。④同样在网络交易中,也存在大量的自然人希望尝试网络交易,这种尝试可能发展壮大,也可能半途而废。由于网络的便利性,国家应当鼓励更多的人尝试这样便利的营业方式,以解决许多人的就业问题。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办法,不仅仅体现了鼓励网络经济的原则,而且也符合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一贯政策。网络经营实名制在交易中,向交易相对人披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是基本的商业规则。因此,在商事领域不存在匿名制、别名制,而且法律也不允许任何人以异于自己真实名字或名称从事交易。既然网络商务属于商务,当然也应当奉行商事的基本规则,政府也有义务和责任将经营者或商事主体实名制贯彻到网络商务中。在这方面,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营业主体是否允许匿名。在网络商务实践中,公司设立的网站名称时常异于企业名称,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企业也可以自然人或用户名注册从事网络交易。笔者认为,这样的网络实践不符合商事主体真实原则。

《办法》似乎没有完全禁止网络经营者以异于自己的名称设立网站、注册为用户,但规定了网络经营者真实身份公示制度。依据《办法》第十条,凡是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这一要求的实质是,就像现实中企业在其经营场所展示或悬挂营业执照一样,网络经营者也应当在主页上公示自己的营业登记信息。当然经营者自己公示的信息是否正确、可靠,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诚实守信。另一种公示方式是设置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这种标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工商登记资料制作的电子认证标志,具有权威性。交易相对人点击标志即可出现该经营者的电子营业执照,而且还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服务监管平台验证该营业执照的真实性,确保了网络经营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北京、上海、浙江、江西等省市已经实践这种网上电子营业执照验证模式。可以说,这样的方式基本解决了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的实名经营问题。第二,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实名问题。对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办法》将实名注册作为所有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要求。可以说,这是《办法》对自然人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确立的新规则、新制度。该制度也曾引起诸多争议,笔者认为,这一规则是合理的、正确的。因为自然人从事在线交易,多以注册用户名(网名)从事销售或提供服务,但在履行合同时或在违约寻求法律救济时,交易一方必须找到相对方的真实身份。这样就需要一种机制确保用户名背后存在真实主体,以使交易者能够找到承担责任方,也就是说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程度关系着网络行为的可追溯性或可归责程度。显然,我们不能完全信赖人们的自觉性,必须有一种机制确定网上经营者用户的身份真实性。《办法》所确立的实名注册登记即是确保用户信息真实性、确保交易安全的一种机制。这里的实名注册并不影响人们以用户名(匿名)从事网络行为。#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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