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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与欧洲一体化研究进展
国内学者研究英国与欧洲一体化关系的研究不外乎按照时间划分为两个阶段以1993年欧盟成立前后为界分为英国与欧共体关系以及英国与欧盟的关系。研究这个问题国内外学者对此都有着自己的观点,他们主要观点涉及政党政治、外交、法律、政策传统、安全防务通过这些方面来阐述着重分析了欧洲一体化给英国带来的影响以及英国给欧洲一体化带来的变化。最近几年研究欧盟的学者日益增多并且角度开始有学者开始研究英国学派与欧洲一体化的关系。 有许多学者关注的是英国对待加入欧洲一体化表现出来的独特态度。主要有陆梅《英国在欧洲一体化上政策摇摆的多元形成因》赵怀普《英国缘何对欧盟若即若离》王鹤的《论英国与欧洲一体化的关系》分别论述了从二战结束以来一直到二十世纪末英国对待欧洲一体化的态度的变化。陆梅在其论文《英国在欧洲一体化上政策摇摆的多元形成因》谈到了英国与欧州一体化若即若离的原因主要有三因素:地理因素、历史因素、英美特殊关系。 赵怀普《英国缘何对欧盟若即若离》指出了三个因素影响英国对待欧盟的态度:入盟涉及英国的对外战略选择、入盟侵蚀英国的主权、入盟冲击英美特殊关系。作者认为英国与欧洲一体化若即若离的困境是由深层次英国的独特政治文化和外交传统决定的,这同时意味着摆脱这一困境的艰难。 王鹤在其文章《论英国与欧洲一体化———评价英国政府的欧盟政策》按照时间顺序表述了英国与欧盟的关系,从70年代加入加入欧共体始终是一个难以合作的伙伴。以后自80年代末期以来英国在欧盟中处于一种自我选择的孤立状态,主要政策可以总结为不全盘接受欧盟又不从欧盟中退出;立足点是本国的国家利益为主要立足点。指出主要的英国与欧盟的争论点包括两个方面就是主权问题的争论和经济问题的争论。 有的学者从议会政党政治的角度来分析英国与欧洲一体化的关系:主要代表有李世安《英国议会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政策与措施》以及王展鹏《政治文化的趋同与英国工党的亲欧转变》、谢峰的《英国保守党欧洲一体化政策评述》,这三篇文章分别从议会如何捍卫主权以及工党、保守党如何对待欧洲一体化角度来表明欧洲一体化对英国的影响。王展鹏关注与工党对欧洲政策的转变在其《政治文化的趋同与英国工党的亲欧转变》一文中提出了这样的看法总的来讲工党政策在八十年代中期前后由反欧向亲欧方向转变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欧共体早期的政策与工党国有化、福利国家的理想是有冲突的。另一方面80年代中后期欧共体自己采取了一些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措施而工党自身选举的连续失败转向了第三条道路(即新的社会民主主义)二者在某些方面是有契合点的。作者认为国内研究欧洲一体化问题时往往重视文化差异所构成的障碍,忽略了同样重要的另一方面,即文化的趋同与文化学习的过程。谢峰在他的论文《英国保守党欧洲一体化政策评述》提出了究保守党的对欧政策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各方面进行研究其一是保守党领导核心公开的对欧政策其二是保守党内部与前者向差异的个人组织和派别对欧洲一体化的意见。 汪波的《论英国对建立冷战后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从安全防务角度阐释了欧洲需要防务的原因:冷战结束以后出现了大量种族冲突和民族矛盾,使欧盟意识到滋生建立起一个安全防务机制的迫切性。但是英国两党基本上对此采取一种消极的态度有以下几个原因:政治文化传统、历史现象原因、深受英美特殊关系影响、对欧洲合作的期望。国内学者也有从法律角度阐述了欧洲一体化对英国司法体系的影响例如王展鹏:《主权话语与制度变迁:欧洲一体化背景下的英国宪法司法化》看出了英国司法体系与欧洲大陆法律体系有较大的差别。作者得出结论应该说英国在三百年以来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面对内外部的挑战表现出来了一种渐进变革的能力值得赞赏,全盘照搬欧美的法律体系未必明智。 国内学者也有从学术角度来分析英国与欧洲一体化例如常鹏飞曹永伟《英国学派与欧洲一体化:一项基于历史、理论和现实结合的比较分析》分析了英国学派,英国学派:是国际关系理论研究领域独立于美国“主流”学派之外的一个学术特色鲜明的学者群体,其最大理论特色是运用历史学、法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方法来阐释国际政治。总的来说未来的欧洲一体化的前景是乐观的,向前进的,英国学派的介入给予处于困境迷茫中的欧洲一体化以新鲜的空气有助于摆脱目前一体化研究的定式。所以说,作者认为门户开放的英国学派与螺旋上升的欧洲一体化相结合是有大意义的。
教师职称规章创新探索
作者:孙广骞 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1前言当前,我国深化职称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在这种情境下提出了评聘分开模式,即任职资格评审或考核不受岗位和职务限制,够条件者可自主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这种模式应该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和职务聘任两个作用的最佳模式。但是由于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按照评聘分离模式来运行,因而也就并未达到评聘分离模式预期的效果。
2高校职称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职称改革工作的推进,各高校在职称改革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与高校职称改革相配套的政策不完善,改革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高校职称改革工作仍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缺乏自主权目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有四个等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在这四个等级的职称评审中,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审批权归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高校只有推荐权而无审批权。尽管初级和中级职称的审批权下移到部分高校,但是高校在评审过程中也要受指标和岗位职数的限制,没有完全的自主权。
2.2职称与职务概念混淆长期以来,围绕着“职务”与“职称”概念就曾引起过多次讨论,直到现在有些人对于二者的界定也不是很清楚,甚至有些管理者也认为职务和职称一样。这是因为我国教师的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而表示教师的职位也被划分为四等,而且也被冠以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称呼,这样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职称与职务是一样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职称属于人才评价范畴,职务属于人才使用范畴。职称是标志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能力和工作成就的等级称号,是社会对其综合学术能力、学术成就和社会贡献大小的认可标志,是一种资格,不直接与工资待遇挂钩,一旦获得,终身享有,只能作为应聘职务的依据;而职务是同职权相联系的工作岗位,担任某一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行使一定的职权,担负一定的职责,获得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即职务是责、权、利的统一。当前,教师只要获得职称,工资待遇及相应的福利就能得到提升及兑现,高校教师管理者力抓职称评审工作,而教师则以职称提升为己任,从而造成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及广大高校教师都以职称评审为主,而聘任只不过是职称评上后理所当然的程序———流于形式,教师只要能够评上职称,就会被聘为相应的职务,这就形成了职称评审后聘任的虚化现象。从而导致教师“能上不能下”、“论资排辈”的现状。
2.3职称评聘制度不够灵活,人才的正常流动受到限制对于想要引进的人才,由于各种限制引不进来;或者是能进不能出;或者是引进后配套政策跟不上,想留又留不住;同时对于聘用人才在项目合作、访问、进修等特别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存在政策上的不完善,致使人才的内部和外部流动受到限制,造成了高级职称人才状况的参差不齐。这必然影响到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大学教育革新思索
本文作者:李晓光 单位:太原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1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目前概况
中国和日本两国的社会结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虽有不同,但其高等教育方面,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高校的教育改革背景、内容等,有着相似之处。本文略作分析比较,以期得到启迪。
1.1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概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改革,是在适应社会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进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上,随着中国政府机构的改革,原隶属中央各部委(教育部除外)的大多数高等学校改由地方政府教育部门管理;长期“条块分割”的体制被打破,形成“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高等学校的类型上,近来由于各高校的学科拓展,特别是高校合并,使得多科性综合大学正在成为我国高校的主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在所有制上,单一的、公有的高校所有制已被打破,民办(私有)高校正在迅速发展。高等教育经费上,单一的基本由国家财政拨款的状况也被突破,财政支付、社会出资、受益者负担的多渠道经费来源正在形成。高等学校办学上,高校在“调节招生比例”、“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自主权,也都有了一些法律依据和灵活性。
1.2日本高等教育改革的概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的高等教育改革,基于其高等教育人口(18岁人口)出现逐渐减少趋势,会对制定高等教育政策产生深刻影响。日本政府为摆脱“泡沫经济”破灭后的社会经济困境,应对国内外状况的变化,所推行的行政改革中,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让一部分政府所属机构民营化。故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上,实行了“国立大学法人化”;其实质是改变国立大学的性质,使其从政府的直属机构转变成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机构。这样,国立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对国立大学的拨款方式、大学内部的管理体制与机制等都将发生相应变化。这种独立的国立大学,可在高校办学、运营等方面获得许多自主权;并在具体的办学领域和教育体制方面,又推出了《大学设置基准》等法规,进一步给大学办学松了绑,增加了大学的更多自主权。
科技进步国际关系论文
摘要: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对国际关系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国内外学者对这种影响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国内学者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大多数学者都将科技作为一个整体或将其作为综合国力的一个因素进行分析。相较之下,国外学者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却很早,他们偏向于将科技进行条分缕析,进而研究这些不同的科技对国际关系产生的影响。除此之外,也有国外学者通过技术在大国外交政策中的应用来寻求其对国际关系的间接性影响。
关键词:科技进步;国际关系;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概况
国内最早见诸期刊的研究是王逸舟题为《试论科技进步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影响》的文章,他在文章中深刻揭示了科技革命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科技的进步加强了军事的破坏力并改变战争了形式,使国家间冲突更具毁灭性;第二,科技越来越成为带动各国经济发展的引擎,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第三,科学技术带来的现代通讯技术增进了不同文明、不同民族之间的了解;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影响,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逐渐稀释传统的主权概念,制约了主权的行使范围;第五,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更多非国家行为体成为国际关系的一员,使当代国际关系更具全球维度也更加复杂;第六,科技通过改变国家决策者对国际事务的看法而潜移默化地影响国家的议事日程;第七,科学技术无论是以间接还是直接的方式都在促进国际格局的变迁。冯江源认为高科技的发展从诸多方面促进了当代国际政治的改组和转型,影响巨大,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一是,科技进步削弱了古老的主权结构和范围;二是,科技进步使得政府职能滞后;三是,高科技为外交事业增加了空前的难度;四是,高科技为不同文化的交流提供了便利;五是,科技让许多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六是,科技文明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促进了国际法和国际规范的完善;七是,高科技发展使得非政府力量渐趋强大;八是,科技的经济化使得一国经济更加繁荣;九是,科技进步促进国际分工与区域合作;十是,科技使得国家安全的基点从军事转向经济和社会发展。张永华认为,当今世界的科技已是一种独立的强大力量,通过政治、经济、军事和垄断等手段对国际关系产生三大主要影响:首先,科技能够促进某一时期的国际格局发生转变;其次,科技已经成为各国相互衡量进步与否的尺度,且前沿科技日益成为国家间竞争的主要目标;最后,科技通过不同的途径使国际关系更加复杂,使国际关系的内容更加丰富多样。李景全从综合国力的角度入手,认为科技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国家综合实力的构成来实现的:首先,高新科技不仅带动了国家经济的繁荣,也使得世界经济发展更加强劲;第二,高新科技的发展直接影响国际经济与政治的相互关系;第三,高新科技的发展也为军事对抗注人了魔力。胡黎霞在分析冷战后影响国际关系的主要因素的变化时提到,科学技术作为影响冷战后国际关系的主要因素之一,为国际关系注入了新的内容,主要表现在:首先,科学技术变革了国家间解决国际冲突的手段;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加快了人类文化的交流同时也带来了冲突;第三,科学技术使得主权国概念丧失了绝对权威。黄维民在他的文章中,认为科学技术的革命性突破对国际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军事技术的变革,不仅没有消弭战争反而更加难以控制;二是,科学技术作为一股强大的全球性力量为世界不断注入更多的不确定性;三是,科学技术让人类解决冲突的途径从单一变得多样,从而加深了国际关系的复杂程度;四是,科学技术逐渐成为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也成为各国竞争的关键领域,增加了国家间竞争的烈度。封帅以独特的视角从近年来影响巨大的人工智能技术入手研究,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对国际关系的直接影响来自于其在战略决策系统和军事系统两个领域的应用,这两个领域对人工智能技术直接影响国际关系起到了一种“桥梁”作用。但人工智能技术在这两个领域的应用还不能对国际关系产生冲击性影响,对国际关系最为深远的影响将通过间接途径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变革将从根源上对全球经济结构与政治治理模式产生系统性的影响,推动国际体系深层次的变革。这种冲击的直接着力点在于现代社会稳定的经济结构,经济结构的改变又将导致国际行为体内部权力分配方式的改变,最终由内而外推动体系的变革。封帅的研究独辟蹊径,没有将科学技术视为一个整体,而是专门研究一种专门的技术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二、国外研究概况
技术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在名为《技术与国际关系》的论文集中,把对影响国际关系的技术分为四个方面,即飞机、大众通讯、核能以及与蒸汽和钢铁有关的一切发明。同年,艾文•斯米戈尔在《美国社会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对这本论文集的书评,书评认为,各位学者都在这一领域做了不同程度的贡献,但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奥格本和其他学者们深受苏联与西方阵营对抗的思维影响,并直接将苏联列为战争的策源地,而且苏联的核武力量与美国的核武力量对比是多篇文章的主题。但学者们也认识到技术仅仅是影响国际关系的众多因素中的一个,他们的工作只是探索性的,因而局限在所难免。当今英国学派的领军人物巴里•布赞认为战略研究领域是国际关系的分支学科,是核时代的产物。他从这个领域着手,着重分析了军事技术对政治家来说为政策的合理控制和管理提供了工具,而政治家所追求的则是在不可避免的核脆弱时代谋求政治—军事安全,这是军事技术对国际关系所施加的间接影响。他希望,如果所有现代国家的安全相互依存得到充分认可,那么理性将占上风,各国将停止全面军备竞赛并选择和平相处。布拉德利•克莱因在对这本论著的书评中认为,他的作品基于一种与社会学或哲学观点脱节的现实主义常识,对当代权力关系进行了有限的概念化,并且缩小了全球冲突的范围,而且将军事技术视为解决这些冲突的最佳力量,这是他的局限所在。查尔斯•韦斯不仅曾与贾伊拉姆•拉梅什合著《动员技术推动世界发展》一书专门讨论科技对世界发展的推动作用,而且于近年撰写论文深入探究了科技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他认为科学、技术和国际事务相互影响。科学和技术对国际事务的影响,特别是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影响尤其普遍。科学、技术和国际事务的相互影响是如此重要和普遍,以至于该领域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子学科。它目前作为一个相对深奥的主题,仅由相关专家研究并且或多或少地与国际关系主体隔绝,是一种危险的时代错误。丹尼尔•麦卡锡表示,在整个国际关系史中,科技一直处于国际关系学科的核心地位。兴起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国际关系学科,本身就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投入使用密切相关。战争的工业化和最先进的战争技术的利用让一代人惨遭打击,这就是包括国际关系学科在内的人类对战争智力反应产生的背景。阿尔弗雷德•齐默恩、伦纳德•伍尔夫和诺曼•安吉尔是该领域早期发展的核心人物他们强调工业化正在推动国际一体化进程。正是这种一体化使战争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并且毫无意义,相互依存使得征服行动通常不会满载而归。
三、结语
个性化工业工程人才培养研究
摘要:
针对目前工业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落伍的现状,结合国家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及对素质教育的重视,探索个性化的工业工程人才培养模式。以东北林业大学工业工程专业的培养模式为研究对象,从确立人才培养理念和能力、构建个性化专业知识、加强实践应用环节、开展多元化教学评价及构建个性化教育教学管理模式等方面出发,构建了一套能体现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培养体系。该体系能够充分开发学生的个体潜能,培养出满足行业、市场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关键词:
工业工程;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0引言
工业工程是一门将工程与管理有机结合的实践型交叉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大规模工业生产及社会经济等宏观系统,也包括生产系统中的人、设备、物料、信息和环境等微观因素[1-5]。工业工程学科已建立近百年,其应用范围已经遍布社会的各行各业,但是我国高校中的工业工程专业培养却明显落伍,难以满足社会对工业工程专业学生的要求。本文将以东北林业大学的工业工程专业为例,探索个性化的工业工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设路径。
1工业工程专业个性化教育面临的现实问题
大学教育的市场化发展分析
一、中国大学教育市场化的发展过程
如果把1912年成立的北京大学看作是中国现代大学开端的话,中国现代大学教育的发展大概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
1.民国时期的大学———赋予了特殊的“教育救国”政治内涵的教育体制
北京大学前身是1898建立的京师大学堂,它是留下的最具积极意义的成果,是秉承了“教育救国”理念的具有明显政治色彩的第一所国立大学,也是当时中国的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因此,她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大学。1912年,京师大学堂改名为北京大学。严复出任北京大学第一任校长。由于受清朝科举制度的影响,官僚习气浓厚,仍然没有改变由政府主导的行政管理治校模式。后来,蔡元培执掌北大,按照“兼容并包,思想自由”的原则,以德国的柏林大学为蓝本来改造北京大学,才使北京大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大学。但是北大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仍然受到当时行政体制的不断干预。为此蔡元培曾多次辞去北大校长的职务。他曾在1919年了《不肯再任北大校长的宣言》,其中说明了他辞职的原因:“我绝对不能再做那政府任命的校长;我绝对不能再做不自由的大学校长;我绝对不能再到北京的学校任校长。”在中华民国时期,对外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掠夺,对内有封建军阀的割据混战,“救国、救亡”成为时代主题,当时的大学也负有一种强烈的救国的使命感。
客观上民国政府由于疲于应对连绵不断的战争,也无力对大学教育进行过多的干预,所以民国时期的大学教育有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也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就。如西南联大在当时全国抗战的极其艰苦的条件下,坚持“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宗旨,不仅成就了许多学术大师,而且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那时西南联大的师生,许多人虽然政治观点不尽一致,学术观点各有千秋,但都有抗战必胜、民族必兴的共同信念。正是这种同仇敌忾,复我河山,振兴中华的决心和毅力,使得联大师生团结一致,开拓进取,出现学术文化的惊人发展”。黄埔军校和延安的抗日军政大学也为革命战争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军事人才和政工干部,当然,我们不能忽视政治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特别是黄埔军校和延安的抗日军政大学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甚至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学。
2.改革开放前的大学———计划经济主导下高度行政化的教育体制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大学教育主要受美国“博雅教育”模式的影响。而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主要以“苏联模式”来改造我国的大学。1952年的院系调整对我国以后的大学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次院系调整是根据教育部的“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方案”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根据国家工业建设的需要建立许多专科性质的高校,大力发展工科院校,新建钢铁、地质、航空、矿业、水利、邮电等专科学院。取消大学中的学院建制,改为校系两级管理。这次大规模的院系调整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的中国大学体制,原有的大学理念和大学内涵被改变,高等教育从此被纳入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计划体制当中。在这样的教育体制下,培养大学生的经费完全由国家负担,而且还给学生一定的生活补贴。高校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培养方案、人事任免都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高校没有自主权。学生毕业后,根据国家需要进行统一分配,也没有自主择业的权力。虽然计划性的教育体制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对应,但却否定了大学自身的独立性,在教育运行体制上,进一步加大了我国大学与世界一流大学之间的差距。
构建我国职称评价体系的思路和建议
作者:刘春华 王泽善 郝大伟 单位:天津体育学院
一、(略)
二、现阶段我国职称制度形式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以及各地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为更好的研究我国职称制度,现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新疆9个省(直辖市)的教授职称评审制度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目前我国职称制度主要分为单位内聘制和职称评聘制两种形式。
1.单位内聘制根据调研发现北京和上海属于典型的单位聘任制。2005年北京33所市属市管高校和成人高校就已全面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2009年上海在本科院校、高职高专、成人高校等56所院校中试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停止职称评审。这两个直辖市以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为契机,将聘任制进一步深化,政府摆脱了原先事事亲为的家长制束缚,相反更多地扮演宏观规划与调控角色,通过控制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宏观动态管理;而高校则在被赋予更多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岗位聘任不仅完善了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校用人制度,而且有利于形成开放、竞争的用人氛围,实现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和维护了教师根本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从实际效果来看,单位内聘制也使高校获得了主动权,使学校的主体地位得到体现,推动了学校“走出去、请进来”,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和融合的趋势。
2.职称评聘制根据调研发现天津、重庆、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新疆7个省市当前仍以职称评聘制为通用作法,即实行评定制与聘任制相结合,先评后聘,目前的这种职称评聘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学历及资历条件学历作为教师学习能力、知识水平的一个重要反映,它不仅较好的反映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而且也是推动中青年教师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动力所在。研究发现,除广东省外其余6省市所定的条件基本一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就可以申报教授。而浙江、江苏则进一步针对新老教师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策略,明确规定40岁以下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是硕士学位,虽然一些省市暂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似乎这已成为潜规则,高学历人员往往最有先天优势,最低也具有硕士学位,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当前出现大量年轻教师成为考博大军中的一员。而广东唯独将任职年限放宽为3年,这些微小政策的变化实际就是广东吸引人才的一个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