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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准则下契约精神传统文化论文
一、中国传统文化诚信缺失探源
1.中国传统文化诚信的实质是伦理式诚信。
中国人在很早之前就特别注重诚信,《韩非子》里就记载有“曾子杀彘”的故事。而作为传统主流文化的儒家文化更是把诚信作为立国之本、作人的基础。但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诚信是建立在封建土壤上的,是为维护封建伦理统治服务的。诚信主要是在家族与朋友之间展开,仅仅局限在乡土社会狭小范围和熟人之间,具有有限性和人身依附性,缺少开放性和广泛性。《论语》中讲:“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孟子》也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对朋友要讲诚信,那么对朋友之外的人那就不一定了。中国的家长在孩子小时就对孩子说:“陌生人给的东西不能吃,陌生人说的话不可信!”正是这种伦理思想,使传统中国构成了一个亲族社会和熟人社会。所有的道义,首先在亲族那里发挥作用,然后扩展到熟人圈子。拉关系、走后门、拉帮结派等社会现象,就是这种建立在人际关系基础上的熟人社会的表现,只要是关系内的亲属或者熟人,所谓的规则都可以变通。费孝通先生曾把这种社会结构精辟地概括为“差序格局”。伦理式诚信靠伦理关系去维系,由关系的亲疏去看诚信的程度,这是一种狭隘的诚信。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只对自己圈子内的亲朋好友讲诚信,对所谓圈子外的陌生人则要有所保留。人们为了维系传统社会秩序和熟人圈子的人伦关系,提出圈子内诚信的道德观,有时代的局限性。一旦破坏规则,伦理式诚信态度是要看你的后台硬不硬,与处罚你的人熟不熟,处理的结果是与你的强势地位、人际关系密切相关的。
2.“义高于信”价值观及其对诚信的影响。
儒家文化是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文化,“义高于信”是儒家文化的主要价值观,《论语》和《孟子》里用大量的篇幅论证“义高于信”的思想。孔子曾经这样讲:“君子贞而不谅”;“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有一次别人告诉孔子说老家有一个人,他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儿子去告发了父亲,孔子不认为儿子是正直诚信,而是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而孟子则直截了当地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只要符合儒家的仁义,讲不讲诚信并不重要。所以信陵君可以“窃符救赵”。这就给人们不讲诚信,刻意变通提供了理论支持,只要是打上道义旗号就可以不讲诚信。为了国家、为了他人就可以不讲诚信,为了自己慢慢也可以不讲诚信了。这样的“义”是“虚义”“伪义”。比如,在近些年的国际比赛中,在“为国争光”旗帜下,就能随意改变运动员的年龄;打着为百姓谋福利的旗号,就可以谎报瞒报。久而久之演化成为了所谓的大义,可以为所欲为:为了改善民生可以强行拆毁民房,为了给国家培养人才可以不顾学生健康,为了给父母看病就可以抢劫别人,为了一家老小的生活就可以坑蒙拐骗。
3.“成王败寇”价值观及其对诚信的影响。
在中国人的传统中成功者是不应当受到指责的,尤其是在政治斗争中。成功了的称帝称王,并且拥有了公共宣传、历史编撰的自由,无人敢责难;失败了的被称为寇贼,失去了合法地位,没有发言权,有口难辩,即使被贬损,也没有申辩的机会。孙中山后来把它称为“历史习惯”。他说:“中国历史上有一习惯,所谓‘成则为王,败则为寇’。”甚至有人认为:“自古以来成功的大英雄,也必是大流氓,他们有一共同的特点:就是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一切手段,他们从不信守什么仁义道德。我们分析了刘邦、曹操、朱元璋等历代的大人物,几乎很少有例外。”“成者王侯败者寇”是伴随着儒家信义文化同时存在的亚文化。所谓亚文化,是指和主流文化同时存在于一个社会的、与主流文化相抵触的文化。其特点是不见于官方与主流社会的明文倡导与正面认同,但事实上却为人们所熟悉,并且心照不宣地彼此默认。在这些人眼里,成功是唯一的目标与原则,只要获得成功就将诚信抛在一边,甚至屡屡尝试用计谋和背叛来获得成功。为了成功他们不承担道德责任,在他们眼里成功就是至真、至善、至美。成王败寇价值观作为敌我双方政治斗争与军事斗争的需要本无可厚非,但久而久之成为中国人的一种传统心理,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现实生活的潜规则:只要获得成功,可以突破道德底线。考试作弊、科研造假、论文抄袭、假唱假摔、短信诈骗等这些信息无时无刻不在挑战着我们的诚信底线。“成者王侯败者寇”的价值观根本无视诚信的存在,甚至无视道德的存在,把诚信当作成功的附庸,不问过程只看结果。民间流传的“英雄不问出处”“量小非君子,无毒不丈夫”“谋大事者不拘小节”等都是它的翻版。它的存在与蔓延不仅破坏了人们交往中的诚信,而且直接冲击人们的道德底线,从而带坏了社会风气,造成社会上行贿受贿、贪赃枉法、买官卖官、坑蒙拐骗等不良现象。
群众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摘要:
群众文化的存在属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阅古观今,群众文化除了推动着社会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朝着正确的方向演变,也引领着社会大众在经济社会的内外变化下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论文主要从当代群众文化地相关角度出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分析透视。
关键词:
群众文化;透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群众文化的存在属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阅古观今,群众文化除了推动着社会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朝着正确的方向演变,也引领着社会大众在经济社会的内外变化下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群众文化的精髓
从专业角度来说,人们通常把文化分为专业文化和群众文化,二者之间最大的分别就是——专业文化从一开始就被注入了高贵的血统。但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却不可否认,专业文化是从群众文化中衍生出来的精品。群众文化是大众自娱自乐,自我创造出来的,其原因在于在大众在主要从事经济事业后,获得物质上的一定满足感,但是面对精神文化的日益匮乏,出现了“社会存在度失衡化”。所以民间自发组织的以歌舞、绘画、节目表演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文化发展起来。根据中国的历史与国情,多民族的特征保证了文化的丰富性。以傣族的泼水节活动为例,它既是民族文化,也是群众性质的文化,民众参与度、积极向高涨。换句话说,民族文化的精髓:积极地、向上的,能被大众普遍认可的文化活动就是群众文化。
治经济学教学的难题及措施
作者:董玲 单位:安阳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政治经济学是充当整个经济学科和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基础理论支撑的学科和课程,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在教学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高校教师重点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1政治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近几年的政治经济学讲授中,深感教学的困难,具体表现在:(1)在教学中煞费苦心地强调政治经济学学科的重要性,反复讲解重点概念,基本原理,学生仍是不理解,学生学习兴趣丧失。(2)政治经济学教学的长期道德说教,尤其是社会主义部分,使学生认为政治经济学是既讲政治,又讲经济,而学生普遍对政治的学习积极性不高,甚至厌烦。笔者就曾经遇到有学生一学期学下来仍认为学的是政治。(3)学生课堂听课积极性不高,为得学分而学。(4)学完后不知道如何运用理论,考试死记硬背,考完忘完。这些情况使得政治经济学这门课程尤为不好讲,形成“教师不好讲,学生不爱听”,最后教师和学生都在应付的局面。
2原因分析
2.1政治经济学的部分原理与高中政治重合,学生学习不感兴趣政治经济学的部分基本原理与高中政治重合,学生认为再重新学习一遍意义不大,自然提不起兴趣。而且政治经济学的教学又一般安排在大一的第一学期,学生入校接受的都是如英语、思想政治,数学等的基础教育,也容易使学生认为政治经济学就是单纯的一门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课。而对政治的学习,学生普遍不感兴趣。
2.2课程内容过于抽象、理论,不容易理解政治经济学是一门抽象程度很高的学科,学生学习这门课普遍感到困难的是内容抽象、深奥,基本范畴多而且含义丰富,难以迅速掌握不同范畴之间的有机联系和细微区别;也很难用自己的亲身体验来感知某些概念,感觉理论与自己很遥远。最后是虽然认真学了,但效果不好,久而久之产生了厌学。
经济管理类经济法论文
1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的和意义
1.1教学的目的
了解以公司法为核心市场主体法、以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为核心的财产法、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行为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秩序法、税法为核心的市场调控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的市场监督法、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经济纠纷解决法。
1.2教学的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2015年3月15日修改并实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六)到(十)项都是关于经济法的,足见经济法教学的意义重大。
2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教师的问题
教师职称规章创新探索
作者:孙广骞 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1前言当前,我国深化职称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在这种情境下提出了评聘分开模式,即任职资格评审或考核不受岗位和职务限制,够条件者可自主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这种模式应该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和职务聘任两个作用的最佳模式。但是由于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按照评聘分离模式来运行,因而也就并未达到评聘分离模式预期的效果。
2高校职称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职称改革工作的推进,各高校在职称改革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与高校职称改革相配套的政策不完善,改革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高校职称改革工作仍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缺乏自主权目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有四个等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在这四个等级的职称评审中,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审批权归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高校只有推荐权而无审批权。尽管初级和中级职称的审批权下移到部分高校,但是高校在评审过程中也要受指标和岗位职数的限制,没有完全的自主权。
2.2职称与职务概念混淆长期以来,围绕着“职务”与“职称”概念就曾引起过多次讨论,直到现在有些人对于二者的界定也不是很清楚,甚至有些管理者也认为职务和职称一样。这是因为我国教师的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而表示教师的职位也被划分为四等,而且也被冠以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称呼,这样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职称与职务是一样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职称属于人才评价范畴,职务属于人才使用范畴。职称是标志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能力和工作成就的等级称号,是社会对其综合学术能力、学术成就和社会贡献大小的认可标志,是一种资格,不直接与工资待遇挂钩,一旦获得,终身享有,只能作为应聘职务的依据;而职务是同职权相联系的工作岗位,担任某一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行使一定的职权,担负一定的职责,获得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即职务是责、权、利的统一。当前,教师只要获得职称,工资待遇及相应的福利就能得到提升及兑现,高校教师管理者力抓职称评审工作,而教师则以职称提升为己任,从而造成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及广大高校教师都以职称评审为主,而聘任只不过是职称评上后理所当然的程序———流于形式,教师只要能够评上职称,就会被聘为相应的职务,这就形成了职称评审后聘任的虚化现象。从而导致教师“能上不能下”、“论资排辈”的现状。
2.3职称评聘制度不够灵活,人才的正常流动受到限制对于想要引进的人才,由于各种限制引不进来;或者是能进不能出;或者是引进后配套政策跟不上,想留又留不住;同时对于聘用人才在项目合作、访问、进修等特别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存在政策上的不完善,致使人才的内部和外部流动受到限制,造成了高级职称人才状况的参差不齐。这必然影响到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我国社会发展中经济法运用
【摘要】有关我国经济法,如果从功能视角进行剖析,能发现其可以直接呈现我国经济法的主要特征。因此,在进行经济法研究时可从其基本功能着手。对此,论文以经济法基本功能为视阈点,简要分析其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相关应用,并针对经济法优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发展;应用分析
1经济法在社会发展中的应用
1.1为经济安全提供保障。经济安全主要涉及稳定社会经济结构与有序运行经济制度。经济安全在转型期会面对国内市场变化或者是来自域外不特定因素的一系列影响。关于域外不安因素,具体为发达国家转嫁经济风险带来的风险、各国贸易保护等。而国内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在调整市场结构中维持供需关系平稳、分配市场主体利益分配、消费群体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等风险[1]。若想在转型期确保经济安全需具体依靠市场运行监管或是经济法调制手段。财税法、计划投资法以及金融宏观调控法等都属于常见的宏观调控方法,上述法律重点是基于宏观层面对我国当前经济结构失衡加以有效调整。在财政税收法中有关分配正义收入方法,为我国转型期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提供根本性的法律制度保障。从某种角度分析,财税法自身就具备收入分配正义这一基本价值理念,触及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权、国富和民富二者关系等问题。由此可见,在处理收入分配问题时财税法体现着有别其他法律的独特手段及理念,其也直接决定了财税法在处理收入分配正义方面更优于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着眼于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法,其主要通过宏观金融政策对我国金融市场进行调整,与此同时,金融政策在国际上的协调和合作也属于全球化时代的实际需要。由中央银行贯彻国家货币政策在金融领域,同时宏观预测货币政策的稳定性与风险性。经济法在市场规制中可以协调、引导纵向及横向上供需关系。在调整市场结构过程中需要维持稳定的供需关系,从而对不同市场主体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利益协调。
1.2合理分配发展性资源。所谓发展性资源,其主要指的可以提升人民经济收入的一类资源,主要包括:市场化土地资源问题,这一问题是对土地使用权人提高经济利益而言的;推动金融行业市场化,该项问题的关键是在推进金融行业市场化过程怎样将国家金融业效率和安全科学协调;发展经济过程中的转变问题,也就是转变为科技发展经济的方向,如提高劳动者素质、科学技术的引进等;持续性发展能源问题,具体是指合理开发与高效应用矿产、煤炭资源,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违法、过度开发矿产资源后引发的地质危害等,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少科学的执行协调与监管机制。所以,协调发展性资源重点要分配好与协调好土地资源、金融资源、不可再生资源以及科技资源等。基于分配社会物质利益层面分析:第一,主要依靠出口促进经济增长转变为扩大内需,提高社会物质利益[2]。出于实现扩大内需的目的,一定要提升农民消费者收入,现下问题主要体现生产成本、物价和农民收入水平之间不成正比。所以,应在促进工业发展的同时提升农业收益率与生产效率。第二,分配高新技术产业资源,重点涉及选择产业目标、引进与投入资源、分配与培养高新技术人才。处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在分配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合理分配高新产业物质资源发挥着关键作用。
1.3合理分配基础性公共资源。对于这部分资源而言,主要指的是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有关的资源。现阶段,我国不协调的基础性公共资源分配重点呈现在:失衡的村级医疗资源、城乡基本医疗资源;仍需完善的保障体系;需进一步提升的涉农保障水平等。针对这些问题,学术界、政界将其概括为“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我国一些针对其基本内涵进行如下界定:首先,全体公民应该均等享有接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其次,全体公民有关基本公共服务的享受结果需是大体相同的。所谓“大体相同”并非搞平均主义,应是大体上的均等或者是相对均等。诚然,此处所指不是全部公共服务,主要是指基本公共服务。最后,在大体均等基本公共服务被提供时,需要尊重自由选择权。强调存在差别的均等化是核心,即如果情况相同应相同对待,如果情况不同则可以采取差别对待。可不管从哪一角度进行界定,“协调资源”始终是核心,均等化怎样实现则是协调的重点。例如,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问题重点体现在农村子女的“婚姻实践”。究其根源,首先是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供给之间失衡,在城市化进程中,因为城市人口不断激增,导致房屋变为一种“稀缺资源”,使商品房购买力和房屋需求不成比例[3]。其次,国人持有的固有观念。针对“家”的概念我国国民的解释为自己的“固定居所”,针对一个家庭而言,租房代表着不稳定的生活。因此,协调农村资源是问题解决的根本所在,由于在我国人口中农村结构占比较大,唯有将绝大多数的生活保障落到实处,这样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才会具备实际意义。
2经济法制度完善的有关建议
微观经济学原理课程改革新探
摘要:微观经济学是经济管理专业的必修基础课程,是国民教育规定的经济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它在整个学科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课程结束时,学生应该对与经济学相关的现实事件有一个专业的认识,并具备解释和分析这些情况原因的能力,为继续学习后续相关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文章从课程改革意义、课程改革方式和课程改革成效方面分析基于ISEC项目的成果导向教学改革,以期在帮助学生实现学习成果的同时,具备分析和应用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成果导向;课程改革;学生发展
一、课程改革意义
微观经济学原理是研究稀缺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理论。从本质上讲,微观经济学是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运行和发展的经济理论,是对世界上发达国家市场经济运行的实践机制研究和规律总结。就研究内容而言,微观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配置问题,是以单个经济单位,即个人或家庭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对象的经济行为分析来总结出价格机制如何配置社会资源的问题,探讨与分析了生产者行为和消费者行为。微观经济学原理是经济管理类ISEC项目专业学生的基础专业课,也是我院ISEC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ISEC项目传递的教学理念和评价方式都较大地区别于传统教学,其核心是EMI(EnglishasMediumofInstruction)教学方式,以英语传递专业知识,注重明辨性思维(CriticalThinking)的培养,强调教学过程中的评价比重,基于学习成果(leaningoutcome)进行教学,要求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每一个leaningoutcome都必须达标。学生的成绩要是过程性评价,要设计并实施3~5个不同形式的考核方法,不能够使用期末考试这一种形式。在不同的时期,教师可以设计多种考核的方式,这样可以破除以往仅靠期末考试来评价的弊端,也可以减轻学生对考试的恐惧心理。只是国外有的教学模式不适合完全照搬照抄,而应结合各实际情况来安排教学,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传授知识,启发学生主动思考,再创新。成果导向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学习成果为教学目的的课程设计,学习成果的确定应根据社会市场对人才能力的需求逆推课程的教学要求,因而更加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此教学模式符合当代教学人性化的需要,既以学生应当具备的能力为教学目标,也倡导学生的个性发展,满足不同个体的差异化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微观经济学既是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研究总结,确也有赖于数学分析工具,即不仅需要学生理解很多的经济学原理,还要求学生掌握其数理分析模型,难免让部分同学感到抽象和脱离实际。因此,要从提高学生对现实问题的观察和分析能力出发,运用合理、形象、有效的教学方法,在帮助学生实现学习成果的同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形象地掌握抽象的理论基础,并具备分析和应用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改革方式
1、加强案例教学,理论联系实际。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每一大部分的经济学原理都可以选择典型经济真实事件作为案例,让学生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其中,在引导学生的分析和讨论中介绍给学生对应的经济学原理。贯穿始终的案例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有效手段,理论知识在实践分析中传授,学生理解更为透彻;实践能力在学习理论知识中得以培养,可同步训练学生的开放性思维技能、独立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典型经济学案例综合在一起,丰富了经济学过多曲线、公式的抽象特点,激发学生主动探索的精神。
2、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微观经济学中涉及的公式和图表,通过先进的多媒体手段可以形象动态的展现给学生,比教材中静态的展示更便于理解。根据专业教材要求和学生的特点,选择了中国大学MOOC网上电子科技大学的国家精品课《经济学》作为慕课辅助教学资源,这些教材以外多形式的教学资料可以丰富课堂教学形式和内容,不断点燃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拓宽学生的知识接受领域。
保险学专业课中的法律教育
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作为高端保险人才,将成为我国未来保险业的主导力量,其专业视野、创新能力等素质将决定未来保险业发展的程度。而这与课程体系的设置密切相关。本文认为,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当中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到各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当中,以适应保险学研究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专业视野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保险高端人才。 一、从学科——宏观层面来看:法学对经济学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保险学从属于经济学的范畴,法学对保险学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互补性。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做得更大’的问题,而法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切得更好’的问题”。2001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与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第一次会面,开始了我国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对话”。两位学界泰斗对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结合研究”深有同感,遂于2002年筹备并成立了“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该所于2004年迁移至北京,更名为“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两位教授在随后的多次公开对话中对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吴敬琏教授认为,如果没有法制,仅凭市场经济本身的资源配置,“蛋糕”肯定做不大,甚至会做出“馊蛋糕”;江平教授则认为,如果不顾经济规律而制订法律,这种法律属于“坏”的法律,可能导致形成“坏”的市场,从而直接影响“蛋糕”的大小[1]。因此,效率与公平具有价值效果的一致性:公平可以促进效率,效率也有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经济与法律的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我国高校经济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学专业作为经济学科的一个分支,以研究如何将保险业的“蛋糕”做大为己任,如果脱离具体的法制环境,所从事的保险学研究工作将毫无意义,依据这种无意义的研究来指导保险企业的经营也不可能实现高“效率”。 本文认为,为了使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了解法律的运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应该在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法律经济学”的内容。“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位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边缘地带的新学科,经历了从纯粹的法学方法论到法学经济学交叉独立学科的过程。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法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2]。而在这门学科的创始人科斯看来,法律经济学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3]。前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经过经济学分析,最后再回到法律,目的是考量法律是否符合“效率”这一正义价值,以修正现行法律;后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终点则是经济制度,即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以修正现行的经济制度。因此,前者侧重法学意义,后者更侧重经济学意义。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我国保险学的研究生教育当中应适当增加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内容。 二、从课程——中观层面来看:保险法的课程教学离不开民商法学基础 “保险法研究”是多数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主干课程之一。该课程的教学必须以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例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近亲属”,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保险法本身并未加以限定,而民法与刑法等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个需要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作为双重判断标准的民法基本概念;再如,《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保险人”的规定,需要学生对民事制度中“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 同时,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基础便是保险合同。学生要掌握《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履行、违约、变更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均需要与民法当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相联系起来学习。此外,保险合同的纠纷也适用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程序。 例如,《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作为保险特别法的《海商法》第十三章则规定了十余种可能涉及保险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这些时效的计算均应适用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 此外,《保险法》的内容除了“保险合同法”,还包括“保险业法”,即调整“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保险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公司法》。正如《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因此,要深入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离不开对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相关内容的学习。 综上,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企业经营、监管的法律,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民商法。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了解保险法,有必要同时学习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反过来说,脱离相关的民商法学基础,不可能进行保险法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研究生已经开设的“保险法研究”课程学习也将难以实现课程设置的目的。 三、从保险标的——微观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应作为财产保险学的重要补充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4],前者以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从保险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财产保险”的“财产”指的是动产、不动产;“有关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可得利益(如信用保险),后者是被保险人可避免的损失(如责任保险)。而作为主要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至今没有正式被纳入到我国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实务中缺乏“知识产权保险”这一险种,反映在保险学教育当中就是财产保险学的教学内容里缺乏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本文认为,这恰恰是一个国际专业视野的问题。#p#分页标题#e# 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商业领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其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保护问题也日益为各国立法所重视。尽管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风险仍然存在。 比如诉讼存在着败诉的风险,胜诉后也存在着执行不能的风险。高风险高收益的知识产业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无疑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20世纪70年代起,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应运而生,而其中在美国的发展最为完善[5]。目前,美国保险界顺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已经将承保标的从专利侵权逐渐扩展到商标权、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险”。继美国创设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之后,在知识产权业比较发达的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紧随其后陆续推出了这一险种,如英国推出的“专利申请保险”、日本推出的“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等等[6]。 因此,将财险承保标的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折射出了知识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呼唤。 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符合保险的构成要素要求,因此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首先,知识产权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且这种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有风险才有保险”这一前提;其次,知识产权的这种风险和对风险管理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具备保险学上“大数法则”的数量基础;第三,知识产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利益,属于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保利益”;第四,知识产权侵权的利益损失在经济上可以计算出价值(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属于“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风险[7],也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这一基本功能。 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也是必要的。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维权需要保险的保障。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数量在急剧增长。据统计,2001年、2002年、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8.62%、17.78%、12.61%,其中约80%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8]。从侵权赔偿额度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相应地,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当中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律师费等也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此外,知识产权案件还牵涉到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如果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还会涉及国际差旅费、翻译费、国际通讯费等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构成难以承担之重,甚至有可能拖垮一些涉诉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人承担诉讼风险的方式,为转嫁被保险人的财务风险提供了保险工具支持,将为我国企业有效地维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严重不足,“财产保险”的无形财产领域亟待开拓。2010年底,信达财产保险公司于推出了国内首款专利保险产品——“专利侵权调查费用保险”,可谓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事业的先河。但截至目前,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进程缓慢:首先表现为险种单一,即仅限于专利的侵权调查费用,而不涉及专利诉讼费用、侵权损失,更未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其次表现为多数险企缺乏开发知识产权险种的热情。出现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保险界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或者说,保险业目前缺乏了解知识产权的保险人才。因此,在高校保险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设知识产权法基础课程,有利于培养熟悉知识产权与保险的“两栖”人才,从而开拓财产保险的另外“半壁河山”,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将作为财产保险标的的“财产”范围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做好保险学研究,需要以一定的法学基础为依托;要真正成为保险业的高端人才,需要对保险法的民商法渊源有所了解;要具备国际视野、开拓无形财产保险领域,需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四、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加法学内容的具体建议我国高校保险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制自2006年起基本由三年改为两年,课程数量也随之缩减了很多。 从目前各高校该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绝大多数高校将课程集中在第一学年,而第二学年主要是专业实习和撰写论文,因此实际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只有一个学年。本文认为,鉴于民商法学相关内容对于保险学专业课程的重要性,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当中可以增加一门“法学专题研究”课程作为“必修课”。考虑到该必修课具有一定的基础性质,宜将其置于第一学期开课。课程内容上至少应包括:法律经济学、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几个部分,任课教师应在每部分选择与保险学相关的内容、采用“专题”的形式上课。在课时安排上以54课时(即每周3课时)为宜,每部分内容可以分别由不同的老师授课。 通过增设“法学专题研究”课程的方式,培养保险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复合型高端保险人才,既有利于“保险学”这门学科本身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