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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角下低碳经济论文
一、发展低碳经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公众低碳意识教育不足。
人们并不清楚什么是低碳经济,它对人类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要发展低碳经济,为什么要践行低碳消费,限制自己的消费,控制自己的欲望,公众对低碳经济的认识比较茫然,意识也较为淡薄。可见,政府并没有很好地对低碳经济予以宣传,更没有给公众渗透低碳的理念,才会出现公众对低碳经济认识不足,不知如何践行的问题。
2.政府制定的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法规不健全。
首先,涉及低碳和能源的立法不够完善,涉及能源、消费和环境责任的单行法规缺失,而且也在内容上缺乏具体的规定,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责任不明确,执法效果不佳,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无法借助法律手段来予以制裁。另外,在鼓励公众和企业进行低碳实践方面虽然已有了相关的措施和政策,如税收优惠等,通过降低税率,定期免税等优惠措施,来激励企业或公众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够细化,因此在现实中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虽然目前有《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具体的法律在实施,但还是缺乏整体性的“大法”和围绕该“大法”的配套的“小法”,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些地方甚至不明确,出现问题时,法律只能袖手旁观,因此,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低碳经济的顺利发展有所保障。
3.政府对发展低碳经济管理体制不完善。
时尚经济视角下服装企业营销论文
1服装企业营销模式演变与创新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服装企业的营销模式不断演变与创新,总体表现出具有时代感的营销模式创新特征。以及时尚经济的推动,服装企业的营销模式正以新的产品内容、组织架构和商业模式向前发展。同时,工业发达国家的服装企业已率先完成了从传统制造向以研发设计、品牌营销、体验服务为核心的转变。
2时尚经济背景下服装企业营销策略实践与趋势
承上所述,服装企业营销模式的创新必然导致企业营销策略的配套创新。在时尚经济的视角下,我们发现服装企业的营销策略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崭新趋势,并且这些趋势正在不断的被企业所实践,以提升其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可持续的长远发展。这些趋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2.1消费体验前端化
时尚产业业态中,消费者已不再是传统的“提袋型消费”而是在业态中以感官体验为主的“体验型消费”,并且此时采购商甚至是消费者可以直接到工厂店体验,将消费体验向更前端化推进。时尚产业的这种趋势满足了市场的更深层次需求,增加了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共赢因素。这种消费体验前端化的趋势正极大体现了时尚产业所具有的新奇性、针对性、扩散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的繁荣。
2.2产品设计独立化
现代农业视角下的低碳经济论文
一、从低碳经济走向低碳农业
1.低碳经济的基本简述。
低碳经济是随着能源发展和环境变化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理念。在工业化进程中人们对能源的消耗和掠夺造成全球气候严重恶化。很多环境问题的出现导致生态系统相对脆弱,自然灾害的频发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尤其对农业和水资源的影响相对严重。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来,国际社会签署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条约,例如《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等,在这些条例中设定了具体的减排计划,主要目的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来抑制全球气候变暖。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环境的要求也开始发生变化,低碳经济逐渐受到世界组织以及各界人士的关注。低碳经济本质上是通过对环境保护制度进行创新,实现产业转型和新型能源合理开发等目的。利用新能源代替传统的常规能源,这样就可以减少人们对常规能源的开采,达到经济发展的目的。
2.低碳农业的概述。
低碳农业是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出现的一种农业发展方式和理念,主要是通过制度和技术创新实现产业转型以此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等目的。低碳农业和现代化学农业有所不同,也不同于生态农业等回归自然的替代农业,其主要指的是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农业,这种农业既能充分吸收现代化常规农业的特点,也能够使用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技术来增加农业产量。除此之外,低碳农业还能够吸收自然化农业发展理论中的各种优势元素,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达到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等问题。发展低碳农业不仅能够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还能为以后农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机会。尤其在当今全球变暖以及能源紧缺的时代,走低碳农业的发展道路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湖南现代农业发展现状分析
1.农业发展技术相对落后。
公益诉讼视角下的经济法论文
一、建立经济法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一)三大诉讼失灵
1.刑事诉讼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追诉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活动,它对于公益保护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它的受案范围狭窄,只有当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构成犯罪才予以制裁,而对严重侵害社会公益但却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却无能为力。第二,提请主体范围十分有限,除了法律中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外,公民只能就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权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公共利益被侵害,公民不能作为公益的代表人提起诉讼。
2.传统民事诉讼纯粹为私益诉讼,它以“个人本位”作为基础,以“意思自治”为理念,旨在解决当事人就私人权益争议的纠纷,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与程序权利。然而与民事纠纷不同,公益纠纷则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公益救济中的原告除了主张自己的利益之外,还试图维护其他与之处于同一立场的社会群体的扩散性利益。这种权利救济模式不是以私人权益为中心,具有浓烈的公益性色彩。在公益诉讼过程中不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民事诉讼的理念不能够完全包容公益救济。
3.行政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存在局限性。第一,从行政诉讼的性质上看,它所依据的行政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侧重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难以兼顾对受害主体特定权益的补偿,不能达到全面维护公益之目的。第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狭窄。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旨在解决行政争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现实中由于国家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公益侵害并不在少数,但却无法通过此途径得以救济。
(二)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理念具有契合性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公益救济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失灵的情形,无法达到全面维护公益的目的,诉讼作为社会成员寻求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冲突进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任何社会中诉讼都以解决某种社会冲突为自身使命。换言之,当某类社会冲突大量出现,需要相应的解决手段时,一定的诉讼形式便获得了产生的根据。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有其独特性,这是传统救济机制所无法与之相匹配的。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益,跳出传三大诉讼模式,在现有的体制之外构建一个能够体现经济法公益维护理念的诉讼机制势在必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即直接涉及或影响社会或公众重大利益的经济关系;与国家代表社会对市场经济的规制和调控,相对应的是市场主体接受规制和调控的义务,这是个体对社会的义务;经济法责任是行为主体对社会的责任。因此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对经济法权利的救济便表现出强烈的公益色彩,对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司法救济程序就不应当是私益诉讼,而应当是公益诉讼。经济法公益诉讼作为新型诉讼模式,为我国解决经济法中的大量不可诉现象,走出社会经济利益保护途径缺失的困境提供了新思路。
服务业视角下低碳经济论文
一、低碳经济与服务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分析
(一)低碳经济推动服务业的发展
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是低碳经济的核心问题,能源效率的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必然会引起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产业结构从第一产业依次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由劳动密集型占主导向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占主导转变。当前,我国是第二产业占主导地位,走低碳化经济道路,产业结构的优化势必会推动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出现由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工业社会向服务型社会转型。低碳经济的发展也必然推动服务业现代化,对资源实现有效的整合,使其发展更加符合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
(二)服务业发展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对的严峻的挑战之一,为了迎接这一挑战,全球范围内开启了一场经济发展模式的改革,共同致力于创建一种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多年来,我国作为全球的主要生产制造中心,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高能耗、高污染的问题。面对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的现状,用高新科学技术革新传统产业、优化结构、大力发展低碳化服务业,显得分外重要。现代服务业相对传统产业具备能耗低、污染小等特征,加速发展金融、旅游、教育、文化等产业可以减少我国的碳排放数量,是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容易产生规模效应,减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耗费,使得资源、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成为可能,有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低碳经济视角下我国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现状
财务安全视角下网络经济论文
一、网络经济与网络会计简述
网络会计在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共同作用下孕育而生。依托于互联网,网络会计是一种对各种交易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会计活动,同时它也是建立在网络环境基础上的会计信息系统,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会计相比,网络会计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效率,无纸化的会计核算工作在网络经济时代下开始发挥巨大的作用。
二、网络经济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随着现代科技为会计提供了技术支持,以及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应用,网络会计的主导作用日益显现出来,它使会计信息从单一的统计走向管理,帮助企业加快财务信息的处理步伐,提高了会计核算的效率。在区别于传统会计信息的存储方式下,网络会计还改变了会计信息的载体,更全面及时地披露相关的会计信息,加强了信息的共享与使用性。
(一)核算得更为准确与高效
网络会计的对象不仅仅只局限于企业自身,还将范围扩大到相关客户、供应商甚至竞争对手。在网络会计时代下,货币形态的价值信息已经不足以成为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信息使用者更倾向于使用类似于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的创新能力及售后服务质量等,能够体现出企业竞争能力或是反映企业获利能力的非货币性信息指标。众所周知,计算机最大的特征就是存储量大,网络会计利用这一特点,不断地增添财务报表主表以及附表的信息容量,为使用者提供企业更全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计算机强大的运算能力和快速的传输功能,降低了手工处理信息的成本,加快了会计人员处理信息的速度,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促使财务工作更统一规范
价值取向视角下经济法论文
一、经济法与民法利益观之差异
观,就是人们对一事物的总体看法和根本态度;那么利益观就是指人们对利益的总体看法和根本态度。利益,通俗来讲就是指“好处”;从利益与法律的关系角度来讲,以利益为核心而形成的利益关系是法律为实现社会正义所需要调整的对象之一。经济法在产生之初就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这与其产生的原因密不可分:19世纪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的高度集中,垄断出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愈加激烈,个人利益的实现甚至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此时,以个人利益为价值取向的民法已无法应对市场失灵,于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登上舞台。民法作为典型的私法,以个人利益为价值取向,以维护个人利益为主要目标。学者王轶也指出:“民法就是通过对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所谓‘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首先是指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冲突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和民法虽说都有其对利益的根本态度,即以何种利益为其价值取向,但二者的利益观并不是绝对的、完全排他的。无论是经济法还是民法其实都有对其他利益的考量与总体把握。笼统地说是因为“法律具有利益平衡功能,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做出估价或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具体来讲,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但并非把社会利益绝对化,并非像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为口号扼杀牺牲个体利益。相反,经济法通过规范调整,以期实现社会整体最大化,此目标的实现必然带来社会良好的经济秩序,为社会中的个体创造更有利的经济环境。此外,经济法注重对个体的保护,如对垄断的打击、对弱势群体(在整个社会中也算一种个体)的保护等,也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等。反观民法,虽然民法不承担积极推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职责和使命,但仍须发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即要着力避免民事主体的利益安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我国《合同法》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就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存在着这样几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经济论,其观点是社会利益可完全经由个体自主追求自身利益而自然达到。二是不承认社会利益,即认为社会利益是个别干预者的个人利益。典型代表是哈耶克的秩序理论。三是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他们认为社会利益就是“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即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四是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优位于个人利益,持这一观点的如社群主义论者。笔者认为,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社会利益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共性特点;个人利益具有个别性、特殊性和个性特点;社会利益寓于个人利益之中,而个人利益则体现着社会利益的要求,是社会利益在各个个别人身上的利益表现,并且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关于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是可以用来解释经济法社会本位和民法个人本位的。不论是侧重保护社会利益的经济法还是侧重保护个人利益的民法,二者都是统一于市场经济之中的法律调整手段,都统一于一个法律体系之中的法律规范,都是为市场经济的安全、持续发展服务。
二、经济法与民法公平观之差异
关于公平的概念,实质是很难界定的,因为其运用广泛、内涵丰富而又复杂。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公平可分为实质公平和形式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等。“公平、正义,为法的最终目标,具有最高程度的抽象性及模糊性的特征。可以说,基本法和一切部门法,均以公平为指导思想。”因此,公平自然也是经济法和民法的最高价值取向。但是,具体而言经济法和民法对于公平的追求却有不同的理解和追求:经济法更加注重实质公平、结果平等,民法更加注重形式公平、起点平等。值得说明的是,无论是起点公平还是结果公平,都不应该绝对化理解,即本文所讲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都是相对公平,而非绝对的平均主义。经济法与民法公平观差异的原因具体来讲有如下几点:
1.从经济法与民法不同的前提条件来看。
民法“以实现抽象的人格平等和个人自由为条件,将作为民事主体的人视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视客观存在的人所处的环境和其自身所具备的一切具体特征,给予民事主体同样的法律保护”。在起点公平与结果公平的之间,民法实际也追求结果公平,但这种结果公平的追求是有前提的,即基于起点公平在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则框架内必然会导致结果公平的出现这样一个假设。因此民法的许多规定主要都是对起点公平的客观确认。因而民法是强调形式公平、起点公平的。经济法因其产生的历史原因和特殊使命,在其产生之初,就深切认识到,在以竞争为主导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中,主体形式上的公平却产生着实质上的不公平。又因“实质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市场经济也必然产生结果上的不公平。
2.从经济法和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
职业教育视角下县域经济论文
一、株洲县域经济发展现状
株洲县域经济包括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与醴陵市五个区域。四县一市行政区域面积10726.8km2,占全市的95.2%,常住人口280.19万人,占全市的72.6%,人口密度261人/km2,低于全市平均水平342人/km2,城市化水平41.2%,比全市水平低14.3%;近年来,四县一市的工业增加值与固定资产投资不断增加,比全市水平分别高4.8%、40.3%。此外,醴陵不仅位于湖南省特色制造业重点县之首,还稳居全国百强县之列,攸县为全省十强县之一,炎陵入围全省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株洲县域经济特色明显。醴陵一直以来生产花炮、陶瓷,享有“中国花炮之都”和“中国陶瓷历史文化名城”的美誉,被称为中国“红官窑”所在地;近年来,醴陵的纺织服装业与农副食品加工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俗称“醴陵三辣”的辣椒、大蒜与生姜已成为醴陵农副产品的特产;醴陵的毛尖、草鸭、黑山羊等也逐渐被人认可;此外,醴陵文化历史悠久,名人辈出,即出现了左权、李立山、宋时轮、耿飚等老一辈革命家,又有彭道儒、汤飞凡等一批有影响的科学家,是一个旅游的好出处。总之,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株洲县域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开发区从无到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活跃,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商贸水平明显提高,特色优势产业凸显,为株洲市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二、职业教育视角下株洲县域经济发展存在的不足
1.政府职业教育投入不足,人力资源质量不高。
株洲县域经济的发展需要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因此,应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而职业教育的主要投资方应该是政府。然而,在该地区,重普教轻职教的倾向仍比较明显,在财政预算内,职业教育经费所占比重较小,而且针对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与奖助贷力度也不大,效果并不明显,这严重影响了该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进而在县域经济建设中缺乏合适的人才,劳动者的素质普遍不高,阻碍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2.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不合理,专业人才紧缺。
近年来,株洲县域经济表现为现代新农村与现代农业建设稳步推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这样的发展趋势需要大量的专门人才,而专门人才的培养需要职业教育设置合适的专业。然而,从相关部门的专业设置调研情况来看,大部分职业院校所设的专业为第二产业相关专业,如汽车维修、机电一体化、焊接技术与数控技术等,其次为酒店管理、护理与计算机网络等第三产业的相关专业,而涉及第一产业的专业则较少,这显然无法为现代农业与现代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平台,无法培养大量的相关人才为现代新农村建设服务。同时,专业设置也没有很好地衔接当地经济发展。如醴陵市旅游资源丰富,很少有职业院校开设了旅游管理专业,即使有些职业院校开设了旅游管理专业,但教学内容没联系到当地实际,过多地强调理论知识或旅游管理的一般知识,没有因地制宜地进行专业化教学,显然无法明显地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为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