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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中经济法论文
一、政府权力清单是法治经济的基础
(一)政府权力边界不清,经济干预权限异化
经济干预权限异化指的是政府干预过度和干预缺位等情形。当今的中国政府不仅是对经济干预的缺位,更多的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越位,给市场经济健康运行造成阻碍。政府对经济干预的缺位表现在应该监管的经济行为领域没有发挥效用,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不健全,竞争规则不完备等方面。体现较为明显的是在食品安全、环境监管领域,尽管政府采取了多种治理手段,但这些领域的问题愈演愈烈,说明政府干预经济的能效低下。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表现为限制私权自由,剥夺市场主体自主决策权的行为。地方政府通过部门立法形式,违反公平竞争和市场原则,设定新的收费权和处罚权,收取各种费用,为自己或相关的利益集团牟取利益。同时,政府还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利范围,设置大量的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过度地设立行政许可门槛导致市场主体行业进入权被剥夺。比如,在大多数垄断性行业,政府限制民营资本进入,导致民营企业利润和竞争力下降,甚至政府部门与垄断企业事实上形成利益共同体,最终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
(二)权力清单明确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法治边界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决定》指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两个决定,正是法学界概括的对公民和法人,“法不禁止则自由”;对国家和政府,“法无授权则不能”。权力清单制度标志着我国政府的经济干预从“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重大转变。一方面,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市场主体的自主决定性。公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私权利,一般是涉及个体私人的生活领域,与政府的公权力相较弱小,因此市场主体行使权利时不会对政府权力造成损害。要保障市场主体的私权利,就需要给予市场主体权利足够的行使空间,这个权利的“自由度”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项都是市场主体的权利行使范围,即“法无禁止便自由”。自2013年开始,我国进一步简政放权,在财税、金融、投资等各方面共取消和下放两百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将简政放权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让“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回归到市场”,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另一方面,权力清单制度强化政府职权的法治化。权力清单制度并不是简单的政府权力缩减,权力清单划清了政府的权力边界,明确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管什么,怎么管。由于政府是公权力的主体,具有强制性,其权力的行使大多与公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没有约束的政府权力极容易对市场主体的私权利造成侵害。权力清单要求公开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将权力关进“透明”的笼子。政府权力以清单式例举出来,意味着政府“权力法定”、“清单之外无权力”。政府权力清单主要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政府行使每一项权力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超出法律规定就是越权,即“法无授权为禁止”。因此可知,遏制政府权力的扩张,规范、约束权力,有效维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私权利是制定权力清单的目标。
二、经济法权力干预是法治经济的诉求
秩序自由主义经济学说主张国家对经济的“有限”作用,即国家的职能仅限于保障国家的对外安全和内部秩序的建立;而在(私人)经济领域,该学说则主张国家应让位于市场力量的自我角逐。然而,历史证明了这一观点存在偏颇,市场并非万能的,由于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国家干预可以避免和纠正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的路径主要是在法律层面上,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则集中体现为经济法。
学术期刊被动型关系稿成因及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学术研究也进行得如火如荼。为了推进论文审稿的中立性与专业性,实现期刊自身的规范化与公平化,越来越多的期刊引入了专家匿名评审制度。[1]在期刊已经越来越多地使用匿名审稿方式确保文章质量的情况下,凭借人情往来得以刊登的关系稿数量大幅下降。然而,我们还是能发现一些质量不高的论文也被杂志刊登出来,这些文章与同期其他文章相比差距较大,容易引起读者的疑惑和不满,并将此类论文统称为“关系稿”。实际上,关系稿可以根据投稿人是否有促使的主动行为细分为“主动型”关系稿与“被动型”关系稿两类。“主动型”关系稿是指作者主动联系与期刊编辑或有关人士,采取某些实质性行动(如语言攻势、物质引诱等)促使出来。“被动型”关系稿的作者并无上述主动促使的行为,是编辑或者审稿人放宽了稿件质量要求,使一篇质量并未达到期刊标准的论文得以发表,论文作者相当于“被动”得到了这一结果。研究文献主要针对“主动型”关系稿进行讨论,认为现行的科研和学术评价体系不规范、不完善是关系稿产生的主要原因。[2]何玉娟(2017)认为,关系稿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与期刊编委和审稿人利益关系,有时候单位相关领导因为职称评定或学生毕业主动与编辑部交涉使得编辑放宽录用标准。[3]一些研究者还论证了关系稿带来的负面作用。例如,肖建新(2000)认为,关系稿的大量出现不仅会影响正常出刊程序,牺牲了刊物质量,还使得编辑部成员为利所诱,损害了科学研究的公平性、严肃性与科学性,败坏学术风气。[4]郭峰和李欣(2017)选取12种中国经济领域权威期刊在2001年至2012年发表的19000多篇学术论文进行分析,发现期刊编辑部偏爱该期刊隶属单位研究人员形成的“关系稿”引用率与下载率比其他论文更低。[5]还有一些文献提出了治理关系稿的对策建议。蓝艳华和张楚民(2017)提到处理人情稿和关系稿需要期刊编辑运用人和事分开、对事不对人的沟通原则,坚持编辑的独立性,责任编辑要有自己的学术判断和选择权,不能屈服于威胁。[6]王宝金(2016)认为,一定要先保证稿件质量做好初审,再严格外审,即找多名专家提供稿件修改建议提升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写作质量,但通过审查的关系稿可以适当优先处理,充分体现人情。[7]综上所述,以往文献对关系稿的讨论一般集中在“主动型”关系稿上面,认为评价体系的高压是造成关系稿产生的主要原因,[8]而论文作者是关系稿出现的首要推动者。在这样的情况下,关系稿作者不可避免地背负学术不端的名声。然而,现有文献讨论的仅仅是“主动型”这一类关系稿,忽视了对另一类“被动型”关系稿的分析,得到的结论和建议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有鉴于此,本文以人大经济论坛的“吴延兵关系稿”事件为例,分析“被动型”关系稿的形成原因,以期更加完备地讨论关系稿这一特有的学术现象,希望能够对学术论文出版和我国学术良性发展,提供一些制度方面的改革建议。
一、“吴延兵关系稿”事件
(一)事件回顾
《经济研究》是我国经济学界的顶尖期刊,刊登的论文基本代表我国经济学研究的最高水平。2012年4月9日,人大经济论坛一篇题目为“丑陋的《经济研究》内部关系稿”的帖子横空出世,质疑《经济研究》第三期封面文章《国有企业双重效率损失研究》的研究思路,例如“没有任何理论模型,没有任何计量方法来区分两种效率,用的应该是行业层面的数据,然后就完了,就得到了我们期待解决的高精尖问题!”、“换一个本科生也可以做这样的结果,但是本科生能发《经济研究》么?”。此贴发表之后,吴延兵以及这篇论文瞬间被顶到了风口浪尖,一些相关帖子也不断涌现,如“吴延兵老师的《国有企业双重效率损失研究》一文讨论”,“《国有企业双重效率损失研究》一文中的几个技术问题探讨”。还有一些帖子针对的是吴延兵的其他论文,如“关于吴延兵《经济研究》论文本身的问题及其他———请吴老师不吝赐教”。还有篇贴子称“发现他的所有文章都跟创新有关,但90%以上都是用外国的计量模型套中国的数据,连个理论模型都懒得写。”,该贴楼主还找出几年前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揭露吴延兵的一篇文章,认为其“完全套用外国模型和数据,而且人家用的是企业级中国数据,他倒好,用的是行业级中国数据,照发《经济研究》!就是这样低水平复制的文章,但是人家狂发《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而论文作者吴延兵在2012年4月12日在人大经济论坛发表题为“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国有企业双重效率损失研究》作者的公开信”进行回应。原因是“鉴于该帖对我及相关者(《经济研究》、我文章的匿名审稿人、甚至我的导师)造成极大的名誉损害,我在这里发表此帖,以正视听。”在贴中针对质疑,他回应“简要地说明我这篇文章的内容及我是如何通过实证检验来验证理论命题的。”吴延兵在回复中表明“论文从投稿到正式发表长达15个月,我手头有匿名审稿人的审稿意见书、与编辑部的往来邮件。”然而,许多网友对文章水平的看法基本一致,认为“也许不是关系稿,但根据楼主自己的描述,论文质量真的很差”、“赞LZ坦荡,但同样质量的文章如果放在别人那里,恐怕也发不了经济研究达到”,即使是支持吴延兵的网友,也委婉表明“文章本身也许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大作拜读,有一定的启发。但论文还是有一定的上升空间的”。
(二)事件分析
学界对于关系稿的讨论虽然由来已久,但一直是笼统地进行讨论,并未把一件实例摆在明面上供大家分析,所以有网友称这是“学术界关于‘关系稿’的首次公开辩论”。“吴延兵关系稿事件”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一石激起千层浪”。我们认为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经济研究》是经济学顶级期刊,基本每一篇论文都能够获得大量的关注和引用,在上面发表一篇论文能够给论文作者和所属机构带来极大声誉;二是论文作者吴延兵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研究人员,而《经济研究》恰好是经济研究所主办的期刊,难免让人产生“近水楼台先得月”的联想。事件发生初期,网友的讨论点基本是围绕吴延兵这篇论文技术可行性的质疑,接着演变成对于《经济研究》公平性的问询,辩论点也从吴延兵论文水平高低到编辑部审稿态度的暧昧。由此可见,一篇文章一旦被打上关系稿的名号,尤其是发表在顶级期刊的论文,这种负面评价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从吴延兵反驳贴来看,他不仅对网友提出的诸多疑问作出了一一回应,之后喊话发帖人出来进行实名公开辩论,并觉得“作为一个经济学人,如果你还良心未泯的话,请你向我、《经济研究》编辑部、我文章的匿名审稿人和我的导师发表一个公开道歉信。”从回应内容来看,他无疑对自己文章充满底气,并不觉得《国有企业双重效率损失研究》这篇论文有网友所说的诸多缺点,更认为网友认为的“关系稿”一说对他造成了极大的名誉伤害。在吴延兵反驳贴后面的跟帖中,不乏有网友认为吴延兵“行为坦荡”,也有几名曾与吴延兵接触过的学者称吴延兵的“学术人品值得信赖”,并认为“《经济研究》是顶级的期刊,任何人都有投稿的权利,不能因为吴延兵在中科院工作就剥夺他的基本权利。”由此看来,吴延兵这篇论文并不是通过人情关系而发表出来的“主动型”关系稿,而应该归为“被动型”关系稿一类。
(三)后续影响
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困境与破局
[摘要]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是一流高职院校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剖析当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队伍激励的现状与问题,发现由于教育政策体制束缚及考核评价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直接制约了高校的发展。鉴于此,必须要突出行政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同时借鉴西方激励理论,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和考核激励机制是强化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应有之策。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激励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政策的深入,高职院校规模快速扩张,但质量问题也逐步凸显。为此,国务院在“十二五”期间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2016年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实施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计划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155号,明确提出实施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在广东省建设18所一流高职院校。一流高职院校建设的战略支点是一流的师资和一流的管理。高校行政管理队伍作为实施高校管理的主体,担负着学校发展方向、师资建设、人才培养、校园建设等管理重任,高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和管理等问题也成了高等教育研究领域的热点。因此,在新形势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今后发展面临的迫切任务。另外,加强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激发行政管理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推动高校改革创新、稳定发展,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具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基于西方经典激励理论,对高校行政管理队伍的激励机制问题进行剖析并探寻其优化的路径。
二、文献综述
(一)激励理论综述
激励是管理的核心,其本质是激发人的内在动机,调动人的积极性,引导人们按照组织或个人所追求的目标,采取相应的行为以实现既定目标。激励的过程就是在内外刺激下的人类行为的基本心理过程。目前学术界的激励理论主要分为内容型激励理论(包括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麦克莱兰的成就需求理论、奥尔德弗的ERG需要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弗鲁姆、波特、劳勒的期望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和行为修正型激励理论(斯金纳的强化理论、海德、罗斯的归因理论)。
经济角度下的法律观念
一、探索社会经济与法律关系的现实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的日益发展,国际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经济交往的频繁促进了“地球村”的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以及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近十年的征途中,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国经济日趋融入国际社会,成为了国际经济不可缺少的一员。 但是,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经济衰退现象的此起彼伏,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变化,国际国内一些不安定、不和谐因素的出现,使我们不得不对社会经济作一个规划、预测与反思,以及对社会现实问题作出一个理性的思考:经济的变化与法律究竟有何关系?如何运用法律人的思维和法律的手段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怎样运用经济规律和作用来改进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从而使得经济与法律有机统一,共同促进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二、社会经济对社会的作用及影响 社会经济以其固有的规律指导和展现社会,对社会的运行产生影响。社会分工和交换是社会经济的本质内容: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程度是社会生产率是否提高的因素,社会分工的发达是社会生产力进步的标尺。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基础,是一个社会繁荣富裕的前提条件;交换不仅能使物品体现出自身价值,同时也对劳动生产者的智慧和聪明才智予以肯定,实现人的许多需求和价值,满足人类精神的诸多追求和渴望。现代经济更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手段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最大化地满足人类的种种需求。这一切都是社会经济贡献给人类社会的最好礼物。 然而,资源的优化配置需要一个平台,而这个最好的平台就是市场经济。可是,市场经济的运行有其规律性,常常受到“一只无形的手”的支配,当理性而又睿智的人们掌握好这只手的时候,社会经济确实能充分地发挥好作用,丰富人们的生活,社会秩序良好。当不能掌握好这只手的时候,社会的诸多问题就会产生。当今,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犹存,社会潜在的、深层次的各种矛盾依然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还未消除。因此,探寻社会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怎样用法律人的视角去质询这些问题是这篇论文的主旨要义。这更甚于阐明社会经济对社会的有益作用似乎更具有现实意义。 1、正如一个事物具有两面性一样,“当我们看到猴子脸的时候我们也应看看它的屁股”,社会分工的性质也如此,社会分工是社会生产力提高的主要因素,但同时———社会分工的出现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交换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和受需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其体现的价值也可能不完全对等,也即是说付出更多劳动的个体当处于市场交换过程的时候,他可能付出“一头猪”的劳动收获的却是“一只鸡”的价值。因而,如果把社会经济固有的负面影响放置于法律思想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理念里时,矛盾便会显现。如何优化配置资源,进行好社会第一次分配、第二次乃至第三次分配,便是主权政府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或现代经济所称的宏观调控的方式去考虑的问题。而国家在作出公共意志(或统治阶级意志)表达对社会的公平时,便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然而,正如卢梭所言“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因此,当我们把视角投向真实的社会生活时,我们就会发现:贫富差距逐渐加大、社会阶层增多、各种矛盾开始凸现。具体的讲就是涉法上访案件增多、弱势群体的维权报道增多、群体事件频频发生。公平与效率,这是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悖论呢? 2、相对于人们的欲望,资源总是稀缺的。 经济学就是要讨论如何使原本有限的资源能最大限度地使人们获得满足。本来对于这一现代经济学的中心任务的良好出发点无可厚非。但是,由于人性的贪婪、自私以及自高自大的丑陋习性使得对资源配置“制度”的制定者有时难免打上自己狭隘的烙印,从而制约了资源配置“制度”的有效性。再则由于市场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因而在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择手段的竞争者。如果竞争者都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实现的结果将是优胜劣汰,最大的受益者是消费者。 而决定竞争者是否处于平等的地位则取决于“制度”的安排。如果“制度”合理、客观、公正,能有效地剔除不正当竞争者,那资源的配置就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反之,不仅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可能会引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比如“三鹿奶粉”事件、“石家庄假药”事件等。如果在“制度安排”中,对商品生产的市场准入控制十分严格;对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能进行事后的严厉惩罚,并且惩罚带来的损失将超过它因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带来的利润,那么资源配置的效率会更高。还有诸如以环境污染严重为代价换取暂时利润的做法,也值得设计“制度”加以约束。总之,社会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会把社会刺得鲜血淋淋。 3、在“官本位”依然存在的社会里,有权力的官员们处处可以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公共的财富就像是他们自己的财富一样,他们总是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干预或者应该干预而不干预某些事项,没有成本地实现社会财富的转移,使自己获得好处,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寻租活动。形象地说,就是这些掌握社会权力的官员们,将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一种可以出租获利的物品,对外出租,获得租金。寻租包括两个方面:官员手中有了可能出租的权力,他要寻找到租用他权力的人才能收到租金,所以他要寻找租用的一方;另外,社会上的一些能够接近这些掌握国家垄断权力的人,也要寻找拥有对外出租权力的垄断人物,他要寻找到出租的一方,所以他们共同称这种行为为寻租。寻租则是把权力商品化,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寻租理论认为,寻租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政府行政干预的存在,行政干预越多,管制越多,寻租的机会就越多,社会资源的浪费就越严重,负面的效益就越大。图洛克把寻租看成是“负总和的游戏”。所谓“负总和”,就是说财富根本没有任何增加,只是从一个人的手中转到了另外一个人的手中,而财富在过手的过程中还要损失一定的交易成本,寻租活动就整个社会效益来说,它创造的是一个负值,社会的财富减少了。所以,通常人们说“权力产生腐败”,更确切的说是“没有有力监督的权力产生腐败”。我不知道,出现这种现象是社会的悲哀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遗憾?#p#分页标题#e# 三、法律是化解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是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最好的表述方式。它不仅能展现社会经济的客观性、现实性。而且以其固有的特征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承担着对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控制和预防,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最好的途经。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法律充斥着不正义的内容,则意味着法律只不过是推行专制的工具。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观念的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实现社会正义。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不平等、不公正的时候,真正法律正义价值的理念可以矫正许多只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的立法者、执法者回归到人类和谐的轨道上来,从而减少社会矛盾。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从源头上根除社会矛盾的产生。比如:反垄断法的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等多部法律的出台,都体现了效率与公平问题在特定时空的平衡。因此,我们认为:法律不应当或者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而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尤其是个体利益,私人利益不能冒充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真正发生冲突时,也不应无条件地牺牲前者而维护后者。任何出于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补偿。 2、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服务的目的。 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所谓“世易则事易”。由于法律所追求的稳定性和社会经济的运动性之间是矛盾的,因而法律在对社会生活以及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上常常会产生“滞后性”,从而导致法律不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状况。 这时如果立法者注意到了这种变化及时修订法律,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便能应时所需。如果没有注意到或立法条件欠缺,那沿用旧法的过程很可能就会产生很大的矛盾,给社会秩序带来隐患,对社会和谐的构建产生阻碍。严重者还可能会激化社会深层次矛盾,产生群体上访和群体性暴力事件。比如:前久在各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国家拆迁条例的修改问题。我认为就是应时所需的一个举措。试想用一个十多年前制订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日新月异的房地产市场,无异于是用以前“小孩的衣服”穿在已经长成大人的人身上。当然,痛苦者是拆迁者。就我们本地而言,绝大多数上访与拆迁有关。我想,这不会也是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吧?因此,我们要在法律与经济的对立统一中寻找最佳结合点。 3、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经济,即以法律为规范的经济。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健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完备的法治,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律实现的,法设定出资源配置的制度框架,并由此决定资源的流向和利用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是合理和完善的法律。此外,市场经济下经济交往的平等性、市场运行的稳定背景、市场交易的规模效益需求等,都决定了法具有更强大的功能。“三鹿奶粉”事件后,食品卫生监督法随之出台。这是市场经济法律化的内在要求。然而,最近海南的毒豇豆事件向我们展示的不是法律的欠缺,而是法律施行的欠缺,是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欠缺。 因此,今天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什么? 4、寻租现象告诉我们,权力如果没有有力的监督,腐败的产生在所难免,海南的毒豇豆事件中,不是还有许多官员提“潜规则”的故事吗?这说明什么呢?针对寻租现象而论我们不缺乏规制机制,国家的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此类现象仍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在设置权力的时候,没有把监督机制说清楚,监督无力、不到位。纸上的法无法走到现实生活中,无法从应然状态进入到实然状态。法律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尊严被践踏,政府的公信力,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被削弱,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高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事件时有发生。 群众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于信访上,期待某位政府官员能良心发现,变成“包青天”。这是否是对现行提倡的“法治”的讽刺,不得而知。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我们看到了曙光:浙江省人大代表、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虽说议案仅仅是在提议阶段,但毕竟有了先行者,有了有识之士。 我想不久的将来,这部法律会随着市场经济的需求踏歌而来。监督,永远是法律的灵魂。没有权力的制衡、权利的分配,法律只能是少数人为所欲为的工具,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 #p#分页标题#e# 总之,在金融危机余波犹存的今天,用理性的经济思维与法律思维去考量现实社会,理清思路,找准问题,探索解决社会矛盾、创新机制的途径,是作为一个法律人的现实目标与任务。
高校建设机制下师德师风论文
一、严入口,畅出口
高校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招聘引进的严格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换句话说,符合教师资格是从业的法定条件。教师资格认定包括政治思想、学历和能力等方面,即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分析高校教师招聘引进的条件可以看出,学历条件是刚性条件,没有研究生学历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是难以进入高校担任专任教师的。在现实实施中,条件往往更高。大多数普通本科院校,往往要求应聘者具有研究生学历和获得博士学位,个别学校或专业还要求应聘者取得的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来自名校名师。国内一流大学对应聘者筛选时,更倾向于有海外求学、讲学或工作的经历。然而,这种过分注重学历、学位的倾向,使本来全面的,要求政治思想坚定、品德高尚、注重能力的综合标准变成单一的学历学位标准。因此,高校引进和招聘人才和名师,应当全面考察其是否遵纪守法,政治立场是否坚定,思想品质是否高尚,治学是否严谨,是否具备敬业精神,是否热爱学生,个人生活作风是否良好等等,对违法乱纪者、道德品质恶劣者、学术造假者、生活作风糜烂者一票否决。近年来,在高校及学术界影响最大的是学术造假,学术造假的事件不断曝光:浙大“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云南中医学院院长李庆生被指论文抄袭;上海大学博导陈湛匀论文抄袭事件;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抄袭事件;东北财经大学“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华中师大胡春林硕士论文“更牛”抄袭事件(仅致谢不一样);汪晖《反抗绝望》事件等等。上述事件中,有的虽然是学生所为,但也反映出为师者治学不严。在这种师德师风堪忧的特殊背景下,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在起点上奠定良好的师德师风基础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些学术造假事件的背后,反映出高校教师入口不严和管理混乱的诸多问题。《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高教三十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聘用和奖惩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解聘,依法撤销教师资格。高校是产生思想和生产知识的神圣殿堂,学术不端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兢兢业业、默默耕耘者的感情,恶化了不良学术风气,打击了创造创新者的积极性。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也毒害了部分学生,他们抛弃学业的严谨,惧怕科研的艰辛,选择探索的抄袭捷径。网络世界的出现为学术品质恶劣者、成果抄袭者提供了客观上的便利,此风不刹,本科生、研究生的学历、学位含金量大大缩水,导致科研能力不足,服务企业、党政部门以及社会的水平下降。
二、绩效考核公平公正,激励保障有力
在高校,科研和教学的关系十分复杂。从应然关系来说,科研促进教学,教学带动科研。但在实然状态下,教师的精力是十分有限的,学校的教师资源也是有限的。教师的科研任务和压力太重,必然影响到教学精力的投入,进而影响到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师的教学任务过于繁重,其科研精力投入必然减少,直接影响到科研的产出、科研的质量。在高校职位聘任、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待遇兑现过程中,科研的分量极大,有的学校甚至实行科研数量、级别一票否决制,任务繁重的教师只有三种选择:一,放弃职称晋升,听凭科研处罚;二,身体透支,在教学和科研两条战线同时作战,以牺牲个人生命健康为代价;三,投机取巧,导致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基于以上分析,高校在职位设定、工作量底线、量化考核以及待遇兑现过程中,应当并重看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完成。在人力资源开发深层研究中,价值观、敬业态度、自我评价、社会责任等软能力所起的作用更加持久和重要,是人力资源考量的优先因素,因而,在教师绩效考核中,应重点分析教师的敬业态度、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等。毋庸置疑,今天的教师待遇总体是不错的,在各种职业评价中,仍然是许多优秀人才向往和满意的好职业。但受到市场经济竞争环境的影响,优秀人力资源在选择就业单位和进行服务时,总是充分考虑住房条件、工资待遇、科研平台、管理水平和领导者素养等综合因素,因而,想尽一切办法改善教师待遇,包括学术休假、出国深造、学术交流、困难帮助等,既是调动教师积极性的有效举措,也是吸引广大教师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教学科研上,防止精力外投,无暇科研,弄虚作假,敷衍教学,冷淡学生的积极对策。
三、人性化培训与开发,合理进行岗位流动
在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理念中,为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环境、创新环境、复杂环境以及多变环境,倡导人人培训,人人开发,终身开发,因而,坚持培训开发面前人人平等十分重要。培训与开发是能力发展的基础,是教师完成任务的前提,不能有的教师经常培训深造、访学交流,有的教师则无机会,甚至职业生涯期被完全剥夺了发展的权利。这种权利被剥夺,意味着教师能力不能有效发展,意味着竞争劣势,意味着教师间的不平等和尖锐矛盾。需要决定培训,需要决定开发。平等是一种美德,是人的尊严的象征。公平公正是人性的本质,也是人性的需要。剥夺人的权利,中止人的发展机会,是造成教师教书育人动力不足的重要因素。同时,要重能力,轻学历,学历和学位都应当体现在能力上。“确立‘能力本位’的人力资源开发,其目的就在于摒弃和转变传统人力资源培养、考评、使用和开发中倚重权力、关系、金钱等外在身份要素,阻滞人的能力拓展和发挥,把人力资源考评、使用和开发的重点转移到以能力为核心,充分挖掘人的潜能和实现人的价值。”在强化人性化培训开发的同时,还要进行岗位合理流动。人的能力总是变化的、发展的,岗位也是变化的、发展的,因而,在高校内部,特别是相近、相同专业间进行岗位合理流动,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有限人力资源,特别是优秀人才的作用,避免人才的浪费,有序转岗的制度设计可以使不同能力的教师找准自己的位置,降低压力,避免职业倦怠,化解矛盾,增强凝聚力。
四、优化生成环境,形成自律
灾害与中国古代文学综述
摘要:
中国古代灾害文学的整理与研究却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的研究成果是论文。本文在前人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继续搜集文献,以求获得更充分的认识。
关键词:
灾害;古代文学;研究综述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的影响波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文学中表现自然灾害的作品更是不计其数。中国古代灾害文学的整理与研究却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的研究成果是论文。唐元、张静《古代灾害文学研究现状综述》(《山花》2015.5)梳理了部分相关成果,本文继续搜集文献,以求获得更充分的认识。有的论文属于概述与理论指导的研究。全方位地概括灾害与社会的关系的有邹逸麟《“灾害与社会”研究刍议》(《复旦学报》2000.6)一文,文章指出灾难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研究我国历史时期灾害的时空变化,灾害对人口、政治、经济、文化的关系,是认识中国国情的重要方面。黄敏《“灾害与文学”研究范式刍议》(《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6.1)认为“灾害与文学”聚焦于自然灾害,也关注天灾与人祸的关系,是强调文学反映功能的文学研究范式,但是我们不仅要关注作品的政治、社会层面及生命、伦理层面,也要关注作品的哲学、美学层面;关注对灾害的本体性书写,强调在灾害面前人类应该具有的现代思想,即哲学层面的思考。从历史学的角度来研究古代灾害文学,近年来比较显著。如陈侃理《儒学、数术与政治——中国古代灾异政治文化研究》(北京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结合经学与政治,宏观探讨灾异观念,文章指出,灾异作为一种政治文化,对中国古代政治实践影响很深,远不止在思想层面;同时还指出,灾异说对权力的干预和约束缺少强制性,反而常常被权力所驱使。李军《灾害危机与唐代政治》(首都师范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从灾害与政治的角度,讨论国家机构在面临灾害危机时的具体应对政策,包括上至皇帝下至地方官员的对策,同时讨论了灾害与民族战争、藩镇政策与灾民动乱问题;“灾异天谴说”在灾异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中始终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也指出,灾异说对政治的修正效果是十分有限的。史学界研究成果细致入微,而文学研究以史学为依据、以文学作品为基础,但史学研究成果作为文学研究的参考,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灾害文学进行人类学或者母题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向。郭子辉《灾害神话:苦难现实的浪漫外衣——灾害文学源头探寻》(《长城》2012.2)认为灾害神话作为灾害文学的源头,对于先秦以来我国灾害文学创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但提供了文学素材,还提供了一种写作模式,一直贯穿到当代的灾害文学创作之中。李伟《先秦灾害神话之文学探析》(《防灾科技学院学报》2015.1),认为先秦灾害神话记录了自然灾害,表现了远古先民的原始宗教信仰,同时灾害神话对后世文学题材、结构等方面所产生的深刻影响,更使其成为灾害文学的重要主题之一。对灾害书写进行文学研究的成果有如下角度:以时代为单位进行研究。李瑞丰《先秦两汉灾异文学研究》(河北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试图建立“灾害文学”主题研究,并梳理灾异文学主题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研究范围;关于灾异文学的现实意义,文章指出四点:一、作为赈灾手段之一的巫术禳灾,二、农业社会中作为社会评判的工具和道德评判的尺度,三、作为记实性史料及对灾异与自然和社会关系的反思,四、作为历史记忆的体验与民族凝聚力的激发。李文娟《东汉灾害文学研究》(安徽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文章指出东汉灾害文学的表现形式以及内涵不断地得到丰富拓展,灾害文学对灾害的记录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文字记载的范畴。杜玉俭、李莉《唐代文学中灾异观念的表现》(《广州大学学报》2006.6)指出灾异观念是天人感应学说的重要内容,灾异观念在唐代甚为流行,其表现形式与汉朝略有不同。以时代来限定研究范围,从文学史的角度来分析各个阶段的灾害与文学的关系,重点关注灾异观念、道德感召,有的文章从诗文创作者角度来分析灾难对创作动机的影响,具有开拓性。
以作家或具体作品为单位进行研究。杨古月《<左传>中灾异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指出上层社会的知识分子和下层社会的普通百姓对待灾异态度往往是截然相反的,而知识分子在谈灾异的时候,往往要把灾异和人民、君主乃至整个国家的兴亡结合起来,灾异对于上层社会的影响远远比对普通百姓的影响来得深刻。刘艺《杜甫天灾诗探微》(《杜甫研究学刊》2013.1)和吴夏平《白居易的灾害诗》(《古典文学知识》2013.3)同样如此。其中杨古月和薛雨的文章值得关注,探讨了灾异观念的变化和灾异对社会不同人群的影响,其余论文则停留在诗史互证的层面。研究灾害对文学创作的影响方面。高璐《嘉靖大地震的发生与明代文学》(《社会科学家》2013.9)指出,此次地震的发生产生的震后文学作品,使得相关的受灾场景得到了生动而周详的描述;就祭悼作品而言,个人所写的悼念诗文更具有真情实感,文学性更强;地方在震后数年内涌现了大量的重修题记,亦有可备观览之作。从文学艺术性角度探讨的,目前只有侯英、唐元《康熙十八年地震诸家诗研究》(《短篇小说》2013.14)一篇,文章从康熙十八年京畿地震诗歌入手,讨论了地震诗歌所应具备的艺术因素。此类文章从更大的角度来研究灾难对文学的影响,涉及灾害对作家本人生活的影响、创作心理的影响,更注重灾害与作家、作品的互动关系。从灾害类型来展开研究的,侯英《由汶川抗震诗歌大潮看中国古代地震诗歌》(《防灾科技学院学报》2010.1)归纳出古代地震诗歌在内容上的某些共同特点。此外还有杨莹樱《中国古代小说瘟疫描写与研究》(上海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等文章。此类文章代表性不强,灾难与文学的互动关系与灾害的具体类型关系不大,而与灾难的造成的影响程度联系更为密切。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论文
一、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法的现状
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虽然是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最终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知识产权人希望知识产权法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大众又希望知识产权法能够使人们获得更多的公共信息,这种矛盾在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加剧,知识产权法的天秤也逐渐向私人利益倾斜。
1.知识产权法的权力客体不断扩张
知识产权法在最开始的权力客体只是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法为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法的权力客体也不断的扩张。比如商标法最开始保护的是具体货物的商标,但是到了现在服务商标、地理标志、证明标志等都被划分到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最初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到了现在其保护范围已经扩展到了各种设计图、模型作品和相关的图形作品等等与文学艺术作品无关的作品。除此之外,随着生物技术、教育的不断发展,一些以前不被专利法所保护的医疗方法、教育方法等等也逐渐被纳入到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2.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的发展
在知识产权法建立之初,其主要目的就是鼓励人们进行创新,所以在知识产权就直接归属于创造者。比如在1791年法国专利法的前言中写道:任何想法或发明只要是对社会有利的,那么这个想法或发明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创造者,如果所有权不属于创造者就是违反了人权。法国和德国甚至一度坚持作品是作者的私人财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品的商业化运作不断完善、知识产品的商业价值越来越高,知识产权的归属也渐渐由创造者转向投资者或创造者的雇主。比如在1897年的奥匈帝国的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权可以归属发明人,如果在合同或其章程中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照合同或章程中的规定进行划分归属。随后类似的法规慢慢普及到其他国家,我国《专利法》中也规定,雇员在受雇进行研究、发明的时候,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所属人是雇员外,研究和发明成果都属于雇主所有。我国《著作法》中第16条第2款中规定:职务作品的经济权利属于作者的雇佣单位所有,作者只能从雇主或投资者那里获取报酬。
3.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内容上的发展
宗教领袖民族思想研究综述
1517 年 10 月,路德在维登堡教堂门口张贴《关于赎罪券效能的辩论》(《九十五条论纲》),强调信徒凭借信仰,无需教会就能够直接与上帝沟通。在《致德意志基督教贵族公开书》(以下简称为公开书)及《基督徒的自由》等书中,路德都阐述了“因信称义”,强调信仰的作用。路德驳斥了中世纪的“神权论”,他认为上帝设立了两个王国:一个是属灵王国,即教会。在属灵王国,人是完全自由的;一个是俗世王国,即国家。在俗世王国,人是受管辖的。二者都是上帝的王国,但又是完全独立的。也有两种法律:上帝的法律和世俗的法律,前者适用于恩赐与仁慈的国度,后者适用于愤怒的国度,国王手里拿着宝剑,保有惩罚、法庭和判决。路德进一步论证了世俗权力来自上帝。“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任命的。”??世俗政府行使权力是合法的,因为上帝是全能的。世俗的政治权力是上帝委任的,服从并依赖于上帝。国家是上帝在俗世中的仆人与佣人,它的建立是上帝对人们的关怀,是为了惩恶扬善以及教会的福祉。基于此,路德主张君权独立。路德认为世俗的政权独立性是直接由上帝的意志来决定的。他号召推翻超国家的教会神权,代之以民族的世俗权威,建立一个由世俗政府统治的、独立于罗马的国家,并鼓励世俗君主来领导宗教革命。他说:“教皇应该交还我们的自由、权利、财富、荣誉、身体和灵魂,让帝国成为名副其实的帝国。”??路德认为罗马教廷是德意志长期分裂的罪魁祸首。他敦促德意志王公贵族使用暴力,把教皇使者驱逐出德意志,实现真正的民族独立。在《公开书》中,路德呼吁,让德意志的皇帝做一个真皇帝,不让他的权力或刀剑为教廷伪君子的糊涂托辞所压服。《公开书》是路德宗教改革的政治纲领和德意志的独立宣言。其次,在国家和教会的关系上,路德主张政教分离。路德认为国家和教会并非隶属关系。神授的君权独立于教会,可以用国家权力约束、惩罚教皇和教士,并有改革教会的义务。针对教皇世俗权力过大现象,路德认为教权所辖范围仅涉及灵魂,不应涉及金钱、土地以及世俗的行政、司法权力,不能干预国家事务。在国家管理上,国王的权力是唯一合法的。路德主张世俗事务划归国家管辖,教会活动也由国家来监护。
针对宗教改革运动中国王干涉宗教信仰问题,路德发表《论世俗的权力》,规定了国王权力的限度。路德说,只有上帝与人的灵魂得救有关,因为人内心是人难以看见、知晓、审判、惩罚和改变的。因为灵魂只受上帝所辖,所以假如世俗权力擅自为灵魂制定法则,就必然侵犯上帝的统治,只会将灵魂引入歧途而毁灭。他认为国家应避免使用暴力干涉信仰,异端邪说从来都不能以武力征服,只能以上帝的话来进行争论。1545 年, 路德还进一步阐述了世俗政权无权干涉上帝领域的原则。再者,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上,路德主张人民必须服从世俗政治权力。路德认为国家的存在来自于神的旨意,君主的权力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是绝对的。君主的权力是神授的,而教皇的权力则是人为的。包括神圣罗马帝国在内的世俗政权都是上帝创立的。它的成立是上帝慈爱的工具,同时也是上帝愤怒的工具。路德认为,既然世俗权力是上帝的佣人与人,是合法的,那么人人必须服从世俗政治权力,这也是对上帝的服从。任何对世俗政权的反抗都是有违上帝,即使君主不公,也不得反抗。服从是良好的品德,反抗是最大的罪恶。基督徒生活在上帝统治的宗教国度里,同时也生活在依法治理的世俗国度里,顺从一个不公正的君主实际上是人在尘世中必须背负的一个十字架和必须承受的苦难。同时,路德也认为:由于世俗权力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故此世俗政治权威也应受到限制。路德强调诸侯必须负责地行使上帝授予的权柄,虔敬地服务臣民,保护和促进臣民的和平与富足。路德提倡因信得救和“君权神授”,根本否定了教会的教权至上论,并对世俗政权的合法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是当时西欧正在萌发的民族意识的反映,为民族国家和民族教会独立于罗马教会提供了理论依据。此后,罗马教会在德意志的神权统治江河日下,德意志新教诸侯势力大大加强,以诸侯国为中心的地方性民族统一倾向日趋增强,为 19 世纪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创造了条件。
民族教会思想
建立一个独立于罗马教廷的德意志民族教会是路德宗教改革的目标,也是路德民族思想的核心和宗教改革的关键环节。路德民族教会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路德宗教改革思想的核心是“因信称义”。路德主张人人在上帝与《圣经》面前都是平等的,信徒只有信仰基督才能获救。路德进一步提出了“平信徒皆为祭司”的主张。他说:“每一个基督徒都是祭司,但并非都是牧师,要想成为一个牧师,必须有一个职位,承担相应的工作,才能使他成为牧师及教师。”在《公开书》中,路德抨击教会依靠的三道墙:属灵权高于属世权;教皇有解释《圣经》特权;教皇有召开教会会议特权。路德否认特权属灵阶级的存在,否认神职人员与平信徒有本质区别。他认为每个基督徒都是属灵的阶级,除了职务不同,没有其他差别,每个基督徒的祭司身份都直接来自基督,有形教会中的神甫是由大家选举执行公务的职员,是受大家之托来完成施洗、行弥撒、宣赦和传教等活动的。路德认为只有教皇才能解释圣经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并指出人对上帝的信仰不需要任何中介。路德还说唯独教皇才可召集教会会议这种说法也毫无根据。路德论证道,《圣经》中和历史上的几次重要教会会议,大都是由使徒、长老或皇帝召集,并非由教皇。甚至最著名的尼西亚会议,也不是由罗马主教而是由君士坦丁皇帝召集批准的。他呼吁德意志贵族致力于宗教改革,德意志教会从罗马教廷的控制下独立出来,并号召全体德意志人团结起来反对罗马,建立以德意志总主教为首的国家教会。
路德强烈主张建立民族教会。路德特别反对罗马教会对德意志的干涉和掠夺,号召推翻教皇在德意志的教皇权。在宗教改革初期,他甚至号召市民、贵族、诸侯大张旗鼓地惩处罗马教皇和主教。从维护民族利益的立场出发,路德提出了建立民族教会的一系列原则。路德宣称,国王有权管理和处置教会财产。每个国家都有权建立不受罗马教廷统治的民族教会和异于传统天主教的新教制度。路德极力否定教皇在教俗两界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尤其是在信仰中的决定权。他强调教皇不得干涉皇帝的权力;教皇应当放弃那不勒斯、西西里、波伦亚、拉温那等领地,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德意志的宗教不能是罗马的臣属,德意志的牧师、僧侣应享有自己的宗教权利。路德拟定的改革计划包括:完全废除高踞于国家权力之上的教皇权力;民族教会的宗教会议是德意志的最高上诉法院,并像帝国议会代表德意志那样代表德意志教会。路德还提出改革教会内部管理制度及活动方式,建立德意志的廉俭的民族教会。#p#分页标题#e#
在《公开书》中,路德提出 27 条改革计划,涉及政治、经济、宗教、司法等方面,主要有:废除教皇权力;建立民族教会;宗教当局只能掌管属灵事务,凡属世俗事务均归世俗当局处理等;每一教会推选一个主教,并有神甫或执事做助手,以传道和圣礼来治理教会;减少托钵僧和流浪汉数量;允许修士还俗和教士结婚;改革大学教育。路德认为改革教会应属于世俗君主而非教皇的职权范围;废除教会神职人员的特权和教阶制度;废除教士独身制;教会应是教徒自愿结成的组织;减少朝圣和节日;只保留洗礼、圣餐和忏悔;取消兄弟会、赎罪券、放任状、许吃奶油状、享受弥撒惠益状、特许状等。路德还努力革新崇拜仪式。路德将拉丁文《圣经》译成德文,鼓励信徒读《圣经》。路德认为讲道才是圣餐聚会的重心。路德提倡一种新的崇拜仪式,并于 1523 年制订出第一套崇拜仪式《弥撒和圣餐的仪式》,将讲道(德语)列于中心地位,并鼓励以德语唱圣诗,而非拉丁文;删除弥撒中由神甫代替信徒献祭仪式,由信众直接领圣餐;以德文进行整个弥撒程序。1526 年,路德修订德文弥撒,编写德文《教义手册》,1529 年,编订了两种教义问答书。这些都大大推动了新教会的民族化。路德的“因信称义”和“平信徒皆为祭司”的主张,推翻了罗马教皇统治的合法性及教会的救赎理论和教阶制,为德意志及各国建立民族教会提供了理论论证。1525 年撒克逊约翰公爵领地建立路德教会,教会首领为约翰公爵所控制,并用德语进行圣事活动。这是德国及欧洲历史上的第一个民族教会。此后黑森、梅克伦堡、波美拉尼亚、普鲁士等相继建立邦国教会,虽然此时德意志还没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但在诸侯支持下成立的新教会本质上属于民族教会。随后丹麦、挪威、瑞士民族教会也建立起来,最后扩展到英国和其他国家。
经济自主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