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的企业法务体系问题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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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的企业法务体系问题与措施

摘要:本文对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企业健全法务体系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同时对于传统中企业法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分析,进而探讨了几种法务体系的调整策略。

关键词:知识经济;法务体系;调整策略

前言

在我国传统企业结构中法务部门担当着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重任,在企业各大项目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现阶段知识经济背景下,传统的法务体系明显存在很多不足,尽快调整企业法务体系才能在当前知识经济背景下最大程度的保护企业的各项利益。

一、健全法务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1.顺应经济发展的必要举措

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各种技术、知识以及产品也在频繁的更新换代,如此快节奏的更新升级也促进了企业间技术的竞争愈演愈烈,为此,各个企业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科学性合理性规划以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另外我国目前市场改革已经到了深水区,为了推动各行各业在新的改革制度中迅速发展,政府先后出台了多种具有导向性以及促进性作用的政策,在这些政策中不乏有大量的商业机遇,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作出正确的抉择才能使企业在市场改革中迅速发展;反之,如果企业没能领悟其中的先机做出了错误的决策则会给让企业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而对于这些国家政策的收集和分析就需要企业成立一个独立的具有一定决策权的法务部门[1]。

2.完善内部管理的必要措施

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企业的员工对于企业内部的商业信息的掌握,对企业在未来发展中的计划决策的了解等等都成为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这些优秀的员工对于企业这些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另一方面一旦这些员工离开公司也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风险。所以必须有效的降低企业人员的流动,同时要加强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控制制度以及制定相关的诉讼保护策略等等,而这些制度和政策也需要建立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之上,所以企业在当下的知识经济背景下建立法务部门健全法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在企业的飞速发展中相关的策略和制度也是要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动而不断完善,大部分企业中的法务部门的管理决策等级相对较低,这种结构不利于现阶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企业发展,无论是关于企业的决策以及企业的管理方面完善企业的法务体系都势在必行。

二、传统法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注重事后控制缺乏全程管理

传统中的法务体系存在着很大的问题:1.在各种决策的最后环节才涉及到法务部门的审批建议,也就是说到法务部门之前企业各级的领导以及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已经全票他通过了这一决策,这对于以往法务部门没有收到企业极高重视的情况下,给法务部门对于法律风险决策等方面带来了不小的压力。2.在整个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都涉及到一定的法律风险,而法务部门只有在最后的环节才参与,法务部门无法参与前端和中间流程的法律风险评估。

2.矩阵管理形式严重决策效率低

在很多企业的管理中都实行矩阵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管理层级分明而且专业化特点明显,但是这种管理模式在当下知识经济背景下就显出了明显的弊端:矩阵管理模式中有着明显的各部门的利益定位,而且这种模式中各部门的管理也十分复杂,在决策时受着各种利益的影响而反复纠结甚至产生矛盾,完全不符合当前知识经济背景下对企业决策效率的要求。

三、法务体系的调整对策

1.建立法务风险全流程管理

全流程管理模式能够有效的改变传统法务体系中法务部门只能在业务的最后环节中进行法律风险的控制,也能够让法务部门化被动为主动,能够主动的参与到整个业务的全过程,将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因疏漏或者过大的压力而导致企业在未来承担法律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例如在企业做一项重要决策之前就要交于法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的预期法律风险评估,法务部门通过评估对企业的项目决策起到一个提醒的作用,企业根据风险的大小来决定是否继续该项目。随后在项目的准备阶段法务部门也要参与到各个部门的业务中,进行各个部门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引导企业在项目进展中的整体方向,避免遭遇大的法律风险,如若发现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最后整个项目完成以后法务部门还要对项目的成果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保护和应用,以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

2.实行扁平化管理

为了顺应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企业组成必须从传统型向现代性过度,也必须有以往的全能型企业转化为适用于现阶段知识经济背景下的核心型企业。因为全能型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种类多,涉及到的利益关系也比较复杂,在管理和决策中受着各种利益关系的影响无法满足知识经济背景对企业决策效率的要求。而核心型企业就是将企业内部少数比较重要的职能部门汇集到一起作为企业决策的核心部门,而法务部门通过对核心部门以及各个环节的参与人员等进行扁平化的管理控制,可以轻松的实现对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的控制[2]。

3.法务部门独立化

虽然法务部门在企业的法务管理中与各个部门都有联系,但是法务部门必须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不能是任何部门的下属部门,如果法务部门在企业结构中受着其他部门的控制或者影响,那么对于法务部门在实际执行法务管理时就会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对于企业的各方面产权的保护以及风险的控制都有着严重的影响。所以企业给予法务部门独立化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对于企业的自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企业的法务体系调整方向一方面要让法务人员在项目的整个过程中都充分参与,行驶其特有的法律风险控制和法律保护等职能;另一方面也要将法务部门在企业的整体结构中进行前置,这样有利于法务部门在企业中充分发挥其功用。

参考文献:

[1]孟殊倩.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企业法务体系问题与调整对策[J].绿色科技,2019(2):194-196.

[2]王磊.法务管理职能对企业战略的作用分析[J].科技经济导刊,2018,26(10):149.

作者:付金娴  单位: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