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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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初探

摘要:随着目前国际投资仲裁持续不断的发展,如何解决投资双方的投资争端成为关键环节。因国际投资仲裁具有保密性和高效性,在实践中受到投资双方的青睐,能够高效有序地解决投资双方的投资争端,已成为首要争端解决方式。但国际投资仲裁过程并不完全透明,从而导致投资仲裁的弊端逐渐暴露,这些弊端对国际投资仲裁的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这导致国际投资仲裁受到包括东道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质疑,这使得透明度规则改革成为投资仲裁中的重点。就我国而言,在面对透明度规则不断发展的趋势时,我国也应转变态度,正确理解和支持透明度规则的改革,这不仅是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在保护公共利益。我国不断通过支持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学习国际惯例,改进国内相关规则,努力适应和利用这一规则,促进中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以吸引外资。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

一、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的概述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NAFTA)最早提出关于投资仲裁透明度的规定,其认为增加关于透明度的规定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就目前看来,透明度规则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目前透明度规则的改革虽受到了重视,但并没有统一的官方定义。关于透明度的定义,我们可以从字典中直接发现。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于透明度是这样表述的:“透明度这个词语通常是用于会计财务方面和与公众互通两方面,具体而言包括将会计财务方面的信息公开给公众知晓和立法时与公众进行互动。”然而在国际投资仲裁法领域对于透明度有着不同的定义。部分学者从法律层面解读透明度,认为透明度是指制度运作的开放性和民主性。也有学者认为,透明度是一种责任,是信息披露的责任,而且与公众的知情权是一致的。综上,就透明度的具体定义而言,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仅有一个大致范围,即促进信息公开,确保市场有效运转,保护公众利益,使得所有人被公正对待。

二、国际投资仲裁中关于透明度规则的规定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透明度规则的规定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定涉及机密信息与仲裁程序问题的审理,仲裁庭应决定不公开或不予披露。在此情形下,“透明度规则”赋予仲裁庭一定自由裁量权,规定其可以根据实际争议需求安排公众参与仲裁程序。透明度规则还规定,涉及证据或口头辩论的仲裁程序部分也应公开,并且这种公开是具有强制性的。2.“透明度规则”第3条规定,仲裁庭的书面陈述及书面材料等应送去专设的内置机构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但“透明度规则”第7条规定了三类不必进行披露的信息,即“机密或受保护的信息、违反其所在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信息、不得公开破坏仲裁完整性的信息”。

(二)《ICSID仲裁规则》中的透明度规则

在国际社会中普遍认为,ICSID仲裁具有很强的保密性,但随着近年来ICSID中心仲裁案件的增多,该特性也受到了很多质疑。因此,ICSID在其规则的保密性上作出明显的改革。1.第三方参与仲裁程序的规定。2003年《ICSID仲裁规则》规定,第三人或者组织可以参加仲裁,此处的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人之外的人,且其参与仲裁程序的前提是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而《ICSID仲裁规则》在2006年修订中将此条删除,可见如今第三人参与仲裁程序不再需要当事人同意,只要当事方中无任何一方提出反对,仲裁庭便可引入第三方参与仲裁,从而扩大了仲裁庭的权力。2.关于仲裁裁决的规定。《ICSID仲裁规则中》规定若没有经仲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不能公布裁决书。且仲裁裁决应当说明裁决的法律根据,包括法律论述过程中所采纳的理由和依据,并应在裁决后立即公开。该规定将裁决的公开信息范围扩大到了仲裁中的法律论述过程,该做法是使公众能够及时获取裁决信息,从而有利于增强ICSID仲裁的可信度。

(三)NAFTA中的透明度规则

1.NAFTA规定仲裁第三方可向仲裁庭提交申请,以获取当事人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及辩论的记录。在此情况下,仲裁第三方与各方地位相等,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但此条款只是局限适用于该条约的三个缔约国之间。民众在透明度方面可以取得的权利,仅仅是其可以知晓仲裁结果,而关于仲裁的其他信息却无法获得。由此可知,在NAFTA机制下,透明度是有限的。2.2003年,北美自由贸易委员会声明:仲裁庭可接受第三方作为“法院之友”的建议,“法院之友”是指帮助法院了解相关法律和事实的人,而非仲裁当事人。但是委员会就发表的声明要求仲裁庭应考虑四个因素:第一,提交的意见是否对仲裁程序和争端各方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第二,提交的意见是否可以帮助解决仲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三,提交的申请是否属于争议范围;第四,涉及投资的公共利益和申请人的利益。同时,委员会要求当第三方应首先提交书面申请,随后才能向仲裁庭提交其意见。3.2003年,美国和加拿大均同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仲裁中的保密信息,其允许向公众开放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可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国家对公众参与仲裁是持积极态度,使得公众能更好地参加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仲裁,从而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三、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投资仲裁透明度的内容不明确

透明度是通过程序设置增强对仲裁的监督。如果当事人可以清楚地掌握透明度规则内容,且仲裁庭和当事人可以采取相应行动,来确保仲裁庭尽快作出仲裁裁判以缩短仲裁时间并降低诉讼成本,这对各方来说非常重要。但是,目前关于透明度的条款大多含糊不清,不够明确。

(二)缺乏对机密信息的定义和公共利益的概念

机密信息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透明度规则要求的信息披露的例外之一。上述规则第7条第(1)款规定,当公共信息涉及机密信息时,不应公开。可以看出信息是否披露与信息内容的机密性有关。但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透明度规则仍没有规定机密信息的具体含义。“公共”一词本来就包含范围广、人数不确定的特点。公共利益是透明度规则引起各国重视的主要原因所在。无论是什么样的经济活动,无论是贸易还是投资,都必须建立在不影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和公共卫生的前提下。这应该是协调国际经济活动的标准。因此,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与透明度规则及其适用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透明程度不同

关于透明度的国际规则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透明度规则、《ICSID仲裁规则》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中的相关仲裁规定。在上一节中论述了三条规则对于透明度有着不同的规定。其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透明度规则是最透明的,而《ICSID仲裁规则》坚持保持仲裁的保密性,从而使得其透明度略次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透明度规则。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投资者将投资争议提交仲裁后,争议各方可以选择《ICSID仲裁规则》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作为仲裁依据。而NAFTA关于仲裁的规定仅在多边条约中适用。可见,不同的国际规则对于透明度有着明显的差异性规定,这对目前的透明度改革是不利的。这将导致进一步放慢透明度改革进程,不利于全球投资仲裁机制的构建。

四、对于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国内仲裁透明度规则

第一,目前在我国国内仲裁中,对于透明度规则的规定尚未健全,若我国想建立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国内机制,必须完善国内相关仲裁法律中关于透明度的规定,为国内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解决投资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二,应积极推动我国有关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且在制定相关制度的同时,应明确制度应如何执行,将制度落实到位,才是推动我国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健全的根本。

(二)鼓励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首先,我国政府应从经济、政治等更多方面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便利,使我国在国际社会中占据主动地位,获取话语权;其次,我们的政府应确保非政府组织具有独立性,减少行政干预,在行政上为其提供方便;最后,我国政府应加强相关立法,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中国境外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相关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三)中国应坚持以开放态度建立透明度规则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实践,中国的对外投资规模逐渐扩大,涉及我国的国际投资争端也日益增加。因此,我国应在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中对透明度的相关规则进行约束,从源头上减少透明度所带来的风险,为我国在国际仲裁纠纷中把握更多的主动权。

作者:杨沁瑜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