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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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分析

一、新农保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农民积极性不高,对新农保信心不足

《指导意见》当中对参保范围做了如下规定:年满16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农民自愿参保是新农保顺利推行的基础和前提。但据调查显示,70%多的村民是在村干部的说服和“捆绑式”政策执行下才被动答应的,所以行政推动在新农保的推广中占据主要位置,绝大部分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对新农保不了解,由此缺乏信心。其原因可归结为:地方政府没有充分向农民宣传介绍新农保,农民了解的信息少,自然缺乏信任与信心。

(二)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

《指导意见》规定:在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采取县级管理,营运方式主要是购买国债和存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这就导致了投资工具少,渠道单一,收益低,面临通货膨胀风险较大等问题,间接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但国内经济尚不稳定、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投资风险大等现实状况,迫使政府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只能进行保守投资。

(三)新农保基金监管及预警制度缺失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新农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新农保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事实上,在当前的新农保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有些地方根本没有,而由新农保管理机构代为行使监管职能,这种集基金管理权、使用权、监督权为一体的管理体制已成为新农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的主要制度原因。新农保风险预警制度更是一片空白,没有针对制度设计风险、筹资风险、基金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及给付风险设立相应的预警界限,其运营完全处于无预警和无保护状态。因为制度本身就没有充分考虑各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更没有涵盖预警理念,这也是我国国情差异较大给新农保在设计和实施上带来的困难。

二、对于优化建设新农保的对策思考

(一)加大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调节地区差异

在新农保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应负起首要责任,充分发挥其指导和保障作用,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新农保专项资金在中央财政支出中的比重,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应对地区失衡问题。通过省级转移支付或省市内县级转移支付对基础养老金较低的农村参保农民进行入口、出口补贴,填补个人缴费困难,集体经济补贴少,地方政府补助不足所带来的缺口。但也必须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新农保财政责任;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关系;加强政策执行力;落实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信心

传统的思想、文化、价值观影响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难以从依赖家庭和土地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新农保的推广受到社会现实和需要的双重影响。因此,只有认真、扎实的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促使农民意识发生转变,主动了解、支持和参加新农保。在宣传形式上,要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舆论工具(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在宣传形式上,要结合农民的特点和素质认真耐心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的方针、政策、目标、待遇给付等;在宣传方法上,坚持先领导再群众的原则,分层次、分步骤提高不同人群对新农保的认知,通过各种努力加强新农保宣传,强化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意识。

(三)新农保基金的投资对策

新农保基金征管及运营为区县政府部门,主要投资渠道为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其难以应对通货膨胀及货币贬值等高危风险。建议将农民个人账户基金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来管理运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给专业基金公司来具体实施基金投资管理。建立农民个人账户基金最低投资收益承诺机制,最低投资收益率为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如果专业基金公司不能实现最低投资收益率承诺,首先由专业基金公司的自有资金弥补,基金公司无法弥补时,最后由财政资金来承担,从而保证农民个人账户稳定收益。从国家层面上来说,需要进一步保持经济增长和控制通货膨胀,在名义收益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农民的实际收益,进一步提高农民参与新农保的积极性。

(四)加强基金监督,制定预警机制

新农保基金的监管是否到位关乎亿万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防止由单一部门进行征收、管理、运营、监管所带来的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挤占、挪用的危险。必须以中央政府牵头,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建立独立的新农保基金监督机构,建立基金征、管、用、监分离体制。加大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增加新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建立问责机制;尽快开发全国统一的新农保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程监管和实时监控制度;建立反欺诈机制、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督机制等全方位的基金监管制度,切实保证新农保基金在阳光下透明运营。有必要针对新农保所面临的突出风险建立一套新农保风险预警系统,实时预防和监测新农保风险。

作者:王虎 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