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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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初探

1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现状

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1.59亿人,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4140万人,参保率仅26%。但整体来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率呈上升趋势。农民工不仅参保率低,而且退保率高,例如,深圳在2007年有近440万迁移工人参加养老保险,但退保人数高达83万;2008年,退保人数约为87.7万;2009年春节前后又出现一个退保高潮。在全国来看,这也是一个普遍现象。对于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的态度如何?经了解,他们的积极性不高。第一,来到一个城市打工,他们最重视的是当前的现金收入,至于多年之后才能领取的养老金,则没有考虑这么长远;第二,大多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认为现在参保是给企业白交钱,养老金的转移接续方面存在很大问题;第三,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需不平衡的状态,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不敢向企业争取养老保险权利;第四,大多数农民工的教育水平较低,对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了解不多,导致他们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位置;第六,有些农民工在家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能不能重复参保?这都是他们所疑惑的问题。

2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模式不明确,具有地方特色

阻碍农民工养老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模式不明确。目前,全国各地已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进行了初步探索,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比较具有特色的有四种:城镇模式,例如深圳;农保模式,例如山西;综合保险模式,例如上海;低标准模式,例如北京和浙江各地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进展不平衡,政策不同,这为未来制度的统一设置了新的障碍。总的来看分三种: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单独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但这种低层次,各具地方特色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会阻碍其进一步完善统一。

2.2参保率低,同时伴随着高退保率

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1.59亿人,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仅为4140万人,参保率仅为26%。同时,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高退保率也是个重大难题。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较强,当他们跨区域流动时,由于未来工作、生活的不确定性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大多农民工会选择退保。据了解,在2008年春节期间,一些农民工比较聚集的地区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现象,如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尤其是广东的几个城市,农民工的退保率已超过了95%。若农民工选择退保,那他们得到的只有个人账户的资金,社会统筹部分则不予退回,只能留在当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侵害,有失公平性。

2.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不能满足农民工高流动性的需求

农民工的流动率较高,据相关研究表明,1年之内,有高于50%的农民工都会产生职业更换,而1个农民工在1个地方的平均工作时间为2到3年。2014年人社部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方法》,使城居保和城职保之间可以互相转换,但城居保向城职保转换时,缴费年限不予计算,对于城居保参保人员来说不公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时,大多采用的是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标准,统筹层次比较低,所以在农民工返乡进行转移接续时会出现地方利益冲突,加大转移难度;二是农民工输出地的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转移接续步骤繁琐,致使回乡农民工转移意愿不高。

2.4国家财政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责任缺失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几乎没有考虑农民工的需求,社会保险法也将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放在附则中,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于农民工的不重视。大多地方的公共服务和财政预算也将农民工排除在外,政府只是部分承担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组织角色。有的地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不仅得不到政府补贴,反而所缴纳的养老金还要为当地城市做贡献,例如上海市,外来就业人员所缴纳的综合保险费的2%将被作为外来人口的管理费和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培训费。这种做法加大了农民工融合的难度,不仅会使农民工对政府的产生不信任感,还会使农民工对社会保险产生抵触心理,从而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推行。

2.5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远远低于本地户籍人群的养老保险待遇

就当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来看,就算农民工可以在所迁入城市领取养老金,但由于养老金待遇较低,其生活质量也不高,没有公平地享受到当地经济发展的成果。现阶段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政策,仍然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并不利于城乡融合。

3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需求特点

3.1农民工需要相对独立的符合其需求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不适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不适合农村养老保险。现阶段可行的是单独建立适合其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形成“三元”养老保险体系,将农民工群体进行科学分类之后分别进入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体系。随着城镇化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城乡逐步进行融合,这种过渡阶段的“三元”养老保险制度必将逐步变成“二元”,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统一。

3.2以低标准、广覆盖为基本原则

由于农民工工作流动性较强,收入不稳定且水平较低,其缴费能力有限。所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要考虑到现实情况,以低标准、广覆盖为基本原则,减轻农民工的缴费负担,其待遇标准也适当降低。只要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工和所在企业的参保热情,扩大覆盖面。

3.3农民工养老保险应具有便携性特征

由于农民工经常在不同领域、地区流动工作,这就要求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进行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但是,目前的政策尚不支持,如果农民工跨地区工作或者返乡,只能退保,而他们只能得到个人账户的资金,社会统筹部分则留在当地,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了侵害。这也是制约农民工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因此,农民工养老保险应具有便携性,方便养老关系及资金跟随人走。

3.4农民工养老保险需要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还处于初步摸索阶段,考虑到农民工的缴费能力不高,所以国家财政应该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支持,使广大农民工群体能公平地享有城市发展成果。帮助农民工建立适合其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城镇化的推广和城乡二元结构的消除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4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主要思路

结合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和农民工的养老需求,目前有以下解决思路:

4.1把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障

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的农民属性,且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最终还是选择回乡养老,所以可以考虑将这部分群体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就我国当前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情况来看,已有多数地方把“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成“城居保”,这为以后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4.2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降低个人缴费率和企业缴费比例

由于一些农民工长期在某个城市打工,并且最终想留在该城市,把他们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比较合理,例如:北京、广州、南京、南昌等城市,规定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相一致。但考虑到农民工缴费能力不强的因素,在个人缴费率和企业缴费比例方面有所降低。

4.3建立相对独立的过渡性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较低且不稳定,一开始就实施水平较高较完善的养老保险政策显然缺乏一定的经济支持。所以针对那些长期流动在不同地区工作的农民工来说,建立相对独立的适应其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是比较可行的。例如:上海、成都、大连等城市专门针对农民工所实施的综合社会保险制度。

4.4把农民工按照不同的群体进行划分,使他们进入不同的保障体系

现阶段可以把农民工群体分为三类:

4.4.1“准市民”农民工。

具备在城市长期生活的能力,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住所,其归属是城市

4.4.2季节性农民工。

只在农闲季节到城市打工,其归属还是农村

4.4.3流动性农民工。

长期流动在不同城市打工,未来发展有很大不确定性,这类群体占农民工大多数。针对第一类“准市民”农民工,应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第二类季节性农民工,将其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第三类流动性农民工,占整个农民工群体的主体部分,应为其单独建立适合其特点的过渡性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当然,各个农民工群体在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发展打算,这就要求三大养老保险体系之间需预留衔接口,方便日后进行转移接续和统一。尤其是第三类农民工,一部分会因为经济地位上升进入第一类群体,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城职保体系;还有一些打算回乡发展或养老,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或暂时封存,等到日后再打算外出工作时进行续保。

5结语

总之,这三大养老保险体系应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开放,农民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和转换。给予农民工自由选择的权利,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以人为本”的构建理念。需要指出的是,针对第三类农民工人群所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养老保险只是在现阶段的过渡性制度,最终走向“二元化”,再到“一元化”。但这个过渡性制度也会相当长时期存在。结束语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社会保障是他们首要考虑的问题。我国的户籍制度成为制约城镇化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统一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而城市发展又亟需农民工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顺势将农民工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根据农民工的养老需求,建立适应其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进行科学分类,使其进入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障体系。并且在三大体系之间预留衔接口,进而使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从“三元化”转为“二元化”,再到“一元化”。只有把农民工的养老问题解决了,他们才能以主人翁的身份更快地推进城镇化进程。

作者:陈茜 单位:西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