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对我国农村居民福利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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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对我国农村居民福利效应分析

摘要: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便是居民保财政补贴政策,其不仅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消费,激励参保,还起到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作用。本文主要对现阶段居民保财政补贴政策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我农村居民福利效应进行研究,并提出几点居民保制度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财政补贴政策

前言

国务院于2009年开展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于2012年实现全面覆盖,并于2014年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了合并,从而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公平、减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使农村养老压力得到缓解,同时,起到助推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就目前的居民保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使该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并对财政补贴方式进行优化,使资金使用效应得以提高,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我国农村居民福利效应分析尤为必要[1]。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概述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保,主要指的是由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结合的统称。其创新性在于一方面实行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并由地方财政对城乡居民缴费实行补贴;另一方面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方式,并由政府对基础养老金实施全额补贴。参保人员包括年满16周岁的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的人员。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缴费补贴的标准,自2019年1月起调整为14档,就原来100元缴费档次的,当前统一进行了调整,调整为200元的缴费档次。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归税务进行征收,城乡居民保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2]。

二、居民保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现状

1.地区投入分配不均

当前我国居民保财政补贴地区投入存在分配不均的情况,而居民保财政补贴投入包括地方财政给参保人个人的缴费补贴及中央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两个方面,但从地区投入方面来看,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居民保在财政补贴及投入方面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加之中央财政就东部地区以及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补贴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别,就中西部地区而言,主要是根据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来进行全额补助,但东部地区则不同,通常实施50%的补助。此外,地方政府部门也做出了相关要求,针对补贴标准提出每人每年需高于30元[3]。

2.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确保居民保这项制度能够得以稳定、持续以及高效的发展,需要强大财政资金作为后盾支撑,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居民保政策实施情况来看,实际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虽然地方政府和中央对参保人员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资金福利作为补贴,加之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也在逐年提升,但在财政支持力度以及居民保财政补贴政策对参保者的实际保障作用方面仍然有待提升。

3.农民参保意愿不强

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时现行居民保主要责任主体,但在居民保方面的角色定位及责任划分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央财政在基础养老金补贴方面对中西部地区完全负责,而只负责东部地区的一半,且地方财政主要负责农村参保者的缴费补贴及东部剩余一半的基础养老金补贴,与此同时,需承担经济较为困难群体的养老保险费,并以全部代缴或部分代缴的方式,按照最低标准进行。从划分方面来看,地方及中央政府在财权及责任方面都比较清晰,但就实际实践中来看,匹配程度不高,出现财政分配不均的情况,特别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其较中央财政在就业支出和社会保障方面承担的责任要更大,就地方财政层面来看,经过层层下放,将居民保的支出责任下放到财政收入困难且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基层县级政府,这样不仅会使基层政府增加财政负担,而且会使贫困地方基层政府对居民保的推行积极性降低,从而影响居民保制度的持续、稳定推进。另外,虽然居民保财政补贴政策在补贴档次和缴费档次方面进行了明确,但就目前法律制度方面来看,强制性还不够,这也是致使地方政府对农民缴费补贴投入力度不高的一个原因,从而无法吸引更多的能够以高档次进行参保的人员。

4.财政补贴的发放缺乏可持续性

在居民保财政补贴实施过程中,养老金基金筹集方面面临很多困难,这主要是由于未能建立科学的居民保增长机制及对待遇进行调整,居民保保值增值及基金管理方面缺乏有效合理的保障,居民保在进行基金筹集时,往往过度依赖财政补贴,所以,导致财政补贴的发放缺乏可持续性。

三、居民保制度的完善措施

1.加强地区投入的调节分配

首先,中央政府需将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存在的财政补贴政策差异打破,按照各省财政情况对财政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对各市县财政责任加以明确,强化省级财政责任,市、县政府在进行补助计发公式的制定时,须依据市县人均财政收入、农业人口规模等客观性的经济指标进行。其次,对各级政府的补助金额及负担比例加以明确,尽量使欠发达市县的财政压力减轻,确保各地区在居民保方面的财政负担均衡。第三,针对居民保政策制定相关立法,加强约束力,对居民保政策实施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把控及管理,切实落实农村困难人群的缴费补贴责任、帮扶责任以及基础养老金补贴等。第四,对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率制定分配调节机制,并依据各地实际情况来对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补贴方面加以划分,按照各地区差异化,对农村养老补助制度进行调整。第五,针对高龄及失能老年人群,可以对基础养老金进行适当的调整,适当调高的同时采用养老服务补贴以及高龄补贴等方式为其进行发放。

2.增强财政补贴支持力度

政府需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提升农村基础养老金的待遇及补贴水平,并行多缴多补举措,切实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其次,加快政府财政转型,逐渐让政府财政面向社会资金、民生以及农村等方面进行投入。第三,在地方建立居民保风险储备金,从而减轻贫困地区及欠发达地区的居民保财政支出。

3.提升财政补贴激励作用

为使财政补贴增加吸引力,需尽量采取多缴多得及长缴多得等激励措施,将重点关注参保对象集中于45岁以内的中青年农民群体。其次,在设计补贴政策时,除制定补贴的最高上限和最低下限外,还应该针对不同的缴费档次进行补贴幅度方面的合理设计,使居民保政策实施后能够极大的提升农民群体参保积极性。进而避免出现逆向选择的情况。具体设计方法包括:累进的比例补贴法以及固定比例补贴法。其次,结合各地区经济差异情况,将落脚点放在“高回报、高档次”上,对财政补贴激励机制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第三,适当缩减居民保的缴费档次,特别注意最高缴费的档次与最低缴费的档次不能相差太大,入口补贴则可以按照比例进行设计。第四,积极对参保人员进行引导,依据各自实际情况来对缴费档次进行合理的选择,从而使个人账户积累得以提升。

4.加强财政补贴的可持续性

为促进参保人员消费水平的提升,有效的方法便是加强财政补贴的可持续性。首先,在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同时,对预算加以监督,进一步完善居民保基金财务管理机制。为防止财政预算出现软约束的情况,需由政府部门收集居民保给付以及收入进度不理想的情况,同时进行支付备用金的机制创设,以便提前为居民保财政专户配备好存量资金,通过这样的方式,便可以很好的规避参保居民待遇未能按时足额进行支护的情况,同时还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提取备用金对其进行补充。利用减少少发、欠发以及晚发等风险情况。其次,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体制,使制度立法及居民保配套政策建设得到加强,并对居民保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的责任加以明确。可以指定相关法律来加强居民保政策的执行力度,并能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约束财政责任,为实现各地区各级财政支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可以为居民保的实施建立长效的责任机制及支出增长机制。加强管理机构和各级政府的联动协调,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按照居民保制度进行推广及创新,比如:制定居民保待遇计发办法、居民保经办管理流程等的制定。为使执行过程避免和杜绝财政补贴资金的冒领和虚假消息等恶性、不良行为,需对财政补贴发放实施动态监控,可以设计相关动态监控系统,通过该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管理,从而保证财政补贴金的发放。从而保证参保人员的切实收入。第三,完善居民保同其他各项相关制度间的有效衔接机制,特别需加强居民保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低保制度以及五保制度等方面的衔接,此外,其他财政补贴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杠杆作用,采取居民保财政补贴同粮食直补、农村金融支农等政策的联动作用,对未参保的农民进行其他优惠政策以及农村小额贷款方面的限制,充分发挥农信贷业务平台的优势作用,按照强制标准加以实施,进而使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得以有效提高。最后,为使农民缴费成本得以降低,可以对居民保参保费用的方式进行探索,加强居民保同其他支农政策方面的联动作用,不仅有利于财政补贴效应的放大,利于财政补贴效率的提升,还利于参保农民增收致富,进而提升参保人员消费水平及能力[4]。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次研究中主要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我国农村居民福利效应进行分析,对居民保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现状进行了阐述,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几点完善居民保制度以及提升农村补贴效应的措施和建议,以期居民保财政补贴护理效应得以充分发挥出来,从而使农村居民实现老有所依。此外,由于居民保财政补贴福利效应属于积极理论性的学术问题,具备较强的社会实践性,同时,涉及到人口学、财政学、社会学以及统计学等多方面的理论及方法,因此,对于农村居民福利效应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苑军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村老年人的减贫效果分析[D].福州:福州大学,2016.

[2]农村财政扶贫攻坚综合开发治理课题组,韩连贵.关于探讨拓展城乡一体“四化”建设小康之路的方略[J].经济研究参考,2018(16):3-62.

[3]宫晓霞.财政支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风险及应对策略[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8(1):45-53.

[4]郑晓冬,方向明.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老年人主观福利[J].财经研究,2018,44(9):80-94.

作者:肖桂兰 单位:三明市大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