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智能化特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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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智能化特点研究

摘要:近年来,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复杂,金融科技创新提高迅速。科技的迅猛发展无疑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福兮祸所依,经济犯罪呈现多发态势,成为主流犯罪的趋势日益显著。目前,经济犯罪已经从单一的犯罪形式转变为同时具备形式多样化、手段智能化、领域渗透综合化等特征的新型犯罪,经济犯罪的智能化特点尤其突出。如何在资金流、物流、人流、信息流空前活跃的背景之下,保障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让智能化时代与经济发展和谐并进,深入研究经济犯罪的智能化特征,分析其带来的风险,并提出针对性防御和应对措施极为重要。

关键词:经济犯罪;智能化;科技创新;特点

一、经济犯罪智能化含义解析

(一)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的范围比较宽泛,应同时具备经济领域、主观故意、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特点。因此,经济犯罪是以图谋不法利益为目的,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商品经济活动,致使国家管理制度受到严重侵害达到《刑法》处罚的程度,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智能化犯罪

智能化犯罪是随着互联网发展、科学技术创新提高一同产生的,即经济犯罪产生的环境存在与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具有同一性。正是因为科技更新换代速度快,致使本就具有滞后性的法律难以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犯罪主体利用法律漏洞,以各种新型方式逃避刑事惩罚,运用智能化知识、设备、技术以及智谋、知识等进行高级手段的经济犯罪活动。

二、经济犯罪智能化特征分析

(一)犯罪主体知识结构智能程度高

经济犯罪之所以不断向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与犯罪主体的变化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此类犯罪的主体知识结构的构成与传统的经济犯罪主体差别很大,随着义务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不断普及,社会上具备专业知识的人越来越多,进步的同时也衍生出一批拥有高水平技能的犯罪分子,他们往往具备比一般人更为专业的技能,却由于心理偏差利用此项技能实施犯罪行为,较高的文化水平成为此类型犯罪的明显特征。尤其是某些团体组织,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对组织成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犯罪的成功率,极大地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2017年绍兴AI案,就是最为典型的例证,犯罪分子不断攻破侦查机关的技术措施,增强其自身犯罪的能力。从近几年的相关报道和案件审理来看,经济犯罪的智能化使得犯罪分子的学历构成变化极为明显,与过去相比提高幅度较大,犯罪分子的知识水平、反侦察能力、选择与辨别能力都有所提高。

(二)犯罪手段隐蔽性能强

经济犯罪本身对社会经济秩序、和谐稳定的影响比较恶劣,其宽泛的经济犯罪范围成为国家管控的重点也是难点。对传统的经济犯罪而言,犯罪分子的犯罪套路已经被公安、检察机关所掌握。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如今经济犯罪的发生辅以智能化手段,犯罪从传统的投机倒把向技术含量高的现代化手段转变,比较典型的智能经济犯罪有计算机技术、洗钱等,这些更为隐蔽的方式导致侦察机关处理案件时候的难度提升,没有痕迹的作案方式对贪污腐败、诈骗、作假等行为的发现设置阻碍。正是这样的阻碍帮助犯罪分子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犯罪,有些高技术难度的案件在发现的时候甚至已经超出诉讼时效,难以对其追责。智能化经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不仅体现在技术的专业和科技的创新之快,也体现在蓬勃发展的大数据之中,如今大数据链条日渐成熟,信息的保护和防护手段跟进机制不完善,使得犯罪成本也随之降低,多渠道的沟通方式使得团体作案更加方便,尤其是团伙中聚集了各行各业的技术人才,使得整体看起来并无不妥之处,团伙合作、各自发挥特长抹去犯罪痕迹,将有形的侵害权益行为变成无形的存在,这种无形性与隐蔽性隐藏着危害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巨大风险。

(三)犯罪前期准备严密度高

我们在浙江绍兴AI案件中可以发现,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行为主体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创造了扫码平台的科技,这种科技应用到正常的经济活动中便成为最为便捷的方式,但在犯罪分子手里就成为犯罪预备的紧密筹划。如此严谨且周密的准备行为,不是普通偷摸、抢劫的暴力犯罪能相提并论的,虽然犯罪方式没有暴力性,但是其恶劣程度和损害利益的范围远远超出传统经济犯罪模式。因而,智能化的经济犯罪有着极为严密的预备程序,逻辑思维和规划能力惊人。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精细安排,确保在法律规制之外以不易发现的方式作案,甚至连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逃跑路线等因素都是通过数据化计量得出,整个犯罪过程环环相扣,以提高犯罪的成功率达到非法获取利益的目的。像上述案件中,前后犯罪的衔接就非常紧密,前犯罪者将窃取的数据卖给黑客团伙,黑客团伙又将撞库匹配成功的数据卖给诈骗团伙,各个环节的犯罪分子都是仔细设计、精心分析、连困难都预先预料进而躲避和克服,通过所谓“合作”达成犯罪目的。可见,智能化的经济犯罪方式增加了社会大众对其的辨别难度,危害性极大。

(四)犯罪领域综合性强

杨书文在《试论经济犯罪的寄生规律》一文中指出:经济犯罪的产生原因与经济发展规律具有同源性。也就是说竞争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产生经济犯罪的根源。智能化经济犯罪也是如此,即使犯罪形式从传统升级到智能型,但是其竞争的本质是没有变化的,正是由于竞争的存在,导致以竞争为核心的周边领域都会被牵涉到经济犯罪之中,加之智能化的到来,更是将犯罪领域拓宽到很强的综合性特征。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智能化经济犯罪常常与涉恐、涉毒、涉枪、腐败等犯罪交织共生,复合化趋势明显,危险系数不断提高。

三、针对经济犯罪智能化特点的预防与应对措施

(一)成立经济犯罪智能化评估预防委员会

由于科技更新速度快,现有法律机制难以全面囊括所有阶段的智能化经济犯罪,为了在出现新的犯罪方式的时候,司法机关不至于到手足无措的地步,能够在最短的时间里从法律、政策等方面对其进行约束,笔者建议成立经济犯罪智能化预防委员会。其职能主要是关注我国、世界各国的新兴科技、新兴产业以及最新的经济智能犯罪方式,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对相关科技进行分析研究、对了解的新兴犯罪方式进行技术攻破,并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检察机关进行通知,做好准备。委员会的成员选择应当是公安、检察等机关各自分派人员,并且从中国顶尖技术研究部门邀请专业分析人员,确保科技的与时俱进。

(二)提高应对智能化经济犯罪手段更新的效率

若要有效率且科学地应对变化无常的智能化经济犯罪,必须针对其特点建立相适应的防控体系。通过上文充分分析现阶段智能化经济犯罪的特点,笔者认为,有必要提高应对此类犯罪手段措施的更新效率,毕竟法律的滞后性成为智能时代法律规制的一个较大的阻碍。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法律的这种滞后性也许恰好以不变应万变。立法者和决策者需要针对更新措施的程序、依据犯罪手段的变化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快的办案手段更新,构建与预防委员会相适应的创新型防范措施,达到真正的以不变应万变的高度。

(三)加强司法工作人员智能知识素养

出于工作性质的需要,单纯增强技术跟进的效率难以达到最优配置,只有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对涉及的智能知识有所掌握,才能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处理犯罪。第一,针对侦查工作人员而言,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将最新的侦查技能传授下去,学习最新的科技知识,定期进行相关内容的考核以保证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侦查能力;第二,针对技术人员,在基础设施上应当配备完善,定期最新研究成果,定时学习国外先进技术,掌握新形势下的犯罪手段;第三,针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大监督力度,对贪污腐败等职责范围内的经济犯罪活动的智能化更新敏感,提高发现问题、辨别真伪的能力,加强与技术研究部门的沟通,为侦破案件打基础;最后,成立培训小组,提高提供培训的专业性,针对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侦破进行科学、机动、有效的培训。

(四)构建多部门联合防控机制

针对智能型经济犯罪所呈现出的综合性、复合性特点带来的隐患,应当及时进行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强信息互换、交流沟通,构建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可能涉及的多部门联合防控机制。由于智能化经济犯罪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伴随着犯罪、腐败、洗钱等一同发生,要想有效率地抑制这种复合化趋势,降低犯罪发生的危险系数,阻止其向更宽泛的领域发展,必须加强经济犯罪涉及各个领域的主管部门联合力量,最好运用高级科学技术创建一个网络系统以供各部门信息共享、网络培训等,同时,推动跨区域合作,严厉打击涉暴涉恐涉腐败的经济犯罪。

(五)注重财政对司法部门科技创新的支持

由于经济犯罪的智能化主要是当今科技发展更新频率高、网络发展速度快、经济发展迅速的产物,因而要想真正将其遏制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必须给予司法工作充足的人才、科技储备和财政支持,以供其科技研究、犯罪侦查等设施和方法紧跟时代脚步。财政分派应当秉持科学、合理、最优配置的原则,对每一个环节的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预算,提供人力、物力支持。预算是第一环节,在网络勘查、电子证据提取、判断、鉴定等技术上给予大力培养和强化;第二环节就是建立跟踪、监督体系,确保财政资源真正使用在犯罪侦查、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科技攻破之上,以防造成有不良企图的权力者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现象;最后,要成立分享、表扬的激励机制,对将财政支持用在刀刃上的部门进行表彰,反之进行惩罚,以加强对财政资源使用的秩序管制,为经济犯罪的智能化防范提供最基础的保障。

四、结语

经济犯罪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大,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智能型的经济犯罪加大了破坏的力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在利益面前,违反市场法则不择手段、不顾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手段的升级和犯罪结果的加重现象尤为严重。这足够引起相关部门和界内学者的重视。本文主要分析经济犯罪智能化特点、并针对其特点提出建设性意见,而这远远不够从根源打击经济犯罪智能化的要求,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杨书文.经济犯罪智能化特点[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05):85-91.

[2]刘坤,高春兴.互联网金融犯罪特点与侦防对策研究[J].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2016(01):402-418.

[3]邹涛.计算机经济犯罪案件的取证对策研究[J].证据学论坛,2015,10(02):433-451.

作者:王士娟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