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式网络营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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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式网络营销论文

1p2p网络营销业务的风险暴露

1.1消费者权益保障风险。

P2P网络营销业务中的消费者维权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需为其维权行为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并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链。在经营者掌握P2P网络营销业务中的关键交易信息的情形下,对消费者提出主张者举证的要求是不恰当的。现行繁琐冗长的司法程序削弱了普通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积极性。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一审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故消费者若依法完成P2P网络营销业务相关法律纠纷案件的程序需等待漫长的时间。再者,P2P网络营销业务通常为横跨遥远地域的交易各方的民事法律纠纷,消费者在诉讼地点选择上会感觉显著的不便性。

1.2失信惩戒机制风险。

P2P交易各方缺乏对交易所衍生的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是制约P2P网络营销业务的失信惩戒机制建构的障碍。P2P网络营销的业务规模相对较小,P2P交易各方素未谋面且在完成当前交易后再行交易的几率相对较小,这使得消费者难以通过有效措施来惩戒经营者的失信行为,进而使得获取商业信誉不再成为交易各方的理性选择。当前我国的失信惩戒机制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在P2P网络营销业务中遭受损失的消费者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对P2P网络营销业务经营者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再者,P2P网络营销业务失信行为的涉案金额相对较小,这使得消费者的维权收益远低于维权成本。

1.3征信机制风险。

信用信息的企业间封锁成为制约P2P式网络营销业务征信机制建构的主要障碍。P2P网络营销业务的良性发展需要以健全的征信制度体系为支撑。当前P2P行业的征信信息虽然数量庞大,但却分散于政府、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处。各机构以保护本单位信息安全和保障个人隐私权为名而拒绝相关征信信息的有效交换。这使得从事P2P业务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难以有效获取交易对手的信用信息,从而增加其交易风险水平。

2P2P式网络营销业务中的信誉机制建构策略

2.1完善经营者信誉法制体系。

全国人大应率先确立商业信誉基本法,明确规定参与P2P网络营销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公开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必要商业信用信息,并将P2P经营者纳入到各级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征信管理体系内。立法应当强调征信机构及商业信誉信息使用者应当公平与公正的使用该信息,并且在使用商业信誉信息的过程中负有保障对方隐私信息的责任。商业信誉基本法立法工作应当明确规范法律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就P2P网络营销而言,商业信誉基本法的调整对象为作为商业信誉信息供给方的P2P网络营销业务经营者,以及作为商业信誉信息需求方的P2P网络营销业务消费者及P2P平台运营企业。

2.2建立全面道德约束体系。

P2P网络营销平台运营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其领导作用,积极影响P2P网络营销业务经营者秉持商业道德来善待消费者。P2P网络营销平台运营企业应通过必要的商业手段向P2P业务经营者传递营销道德理念,并促使P2P业务经营者在充分考虑商业道德因素的基础上来制定其业务拓展计划。P2P网络营销平台运营企业可以集合全体P2P经营者一同制定P2P网络营销诚信道德准则,促使各经营者在日常业务中履行其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从而为P2P网络营销的信誉机制建立注入精神动力。各级政府应当对P2P式网络营销业务采取积极引导措施。政府可通过开展电子商务法和网络隐私保护法等普法活动的方式来规范P2P网络营销业务中的信誉机制建设方向。网络营销应充分激发其行业协会的组织能量和行业信息搜集与处理优势,对P2P式网络营销业务中的失信行为进行及时曝光,并组织行业协会成员企业协力制定关于P2P网络营销业务诚信机制建设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强化P2P网络营销行业的道德自律能力。

2.3健全消费者投诉应急处理机制。

P2P网络营销平台运营企业应降低P2P业务中消费者的投诉成本,提高对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者的惩戒力度。网络营销平台运营企业应当对于网络交易中的产品质量纠纷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策略,由经营者负责举证。P2P网络营销平台运营企业应建立代位赔偿制度和代位索偿机制。当P2P消费者因经营者不再利用该平台而难以落实其投诉责任时,P2P平台运营企业应当启动代位赔偿机制,积极承担起原经营者的赔偿义务,有效弥合消费者在P2P消费过程中的损失。P2P网络营销平台运营企业应将消费者后悔权纳入到"三包"制度体系中。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者,平台运营企业可支持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伸张其消费者后悔权。

2.4优化高效信誉信息传递机制。

P2P网络营销平台运营企业应建立基于P2P内部交易数据的经营者商业信誉评估机制。P2P网络营销平台运营企业可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评估P2P经营者的信誉度,将经营者按信誉度得分水平进行信誉等级划分。平台运营企业可将P2P经营者信誉等级向其客户公开,从而建构起对P2P经营者的远期经营行为的有效约束。P2P网络营销平台运营企业应建立基于P2P外部信用信息的经营者商业信誉评估机制。P2P网络营销运营平台应当与央行征信平台展开战略合作,积极获取央行征信平台的经营者信用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该类信息,以帮助消费者作出相对理性的消费决策。

作者:王芳芳 单位: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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