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网络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特点探析,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摘要:随着当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形式多样的网络犯罪相伴而生,网络经济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集中爆发,严重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其风险有向社会安全领域传导的趋势。当前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领域特别广泛,受害人特别众多、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作案手段极其狡诈。文章主要对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案件特点进行分析,从实战角度提出防控对策,为经侦部门侦办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特点;防控对策
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新兴产业借助网络技术发展迅猛,经济创新成效显著。但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推进经济创新的同时,也集聚了相当大的经济风险隐患。传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借助网络工具和数字化手段,具备了更强的隐蔽性,给侦查人员侦办案件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和挑战。针对危害性极大,涉及领域极广的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做好前端防控比事后的追赃挽损具有更重大的意义。
一、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
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网络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词应运而生。以互联网为工具,针对众多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实施的经济犯罪就是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类罪,而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互联网背景下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总称。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具体表现为:以网络为依托,计算机、移动设备等终端工具为辅助,从事网络涉众类经济犯罪,开展网络传销、网络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活动,谋取不法获利的犯罪行为。[1]主要包括以下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其他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假冒注册商标类等)。
二、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特点
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明显的网络犯罪的特征,该类犯罪以互联网为载体,不法分子为逃避追查往往会藏身境外或在境外设立网站,远程作案。纵观当前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呈现几大特点。
(一)犯罪扩散性强、行为全球化程度高。网络涉众经济犯罪中网络这个载体决定了这是一个跨时空的犯罪。网络是没有国界和区域划分的,这为网络涉众经济犯罪嫌疑人跨地域、跨区域作案提供了可能。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通过网络扩展了宣传面,扩大了影响范围。受害群体的目标也因为网络的缘故变得更为广泛,涉及的地域数量增加的更多。我国互联网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不仅国内滋生了一批利用互联网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人员,同时在网络经济犯罪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的互联网已成为全球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网络之一。侦查地域管辖权的条块分割和网络的无国界性在缩减了犯罪嫌疑人犯罪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侦查人员的侦查成本,提高了侦查难度。[2]
(二)犯罪专业性强、主体年轻化。实施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普遍拥有较高学历,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经济管理、投融资知识,善于钻研政策空子和利用法律漏洞,犯罪专业化的特点比较强。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组织结构、成员分工严密有序。各层级犯罪嫌疑人的人员培训和管理上具有企业化的组织管理特点。在犯罪组织内部具备较为完善的管理理念,甚至具备完善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流程,有些犯罪组织还会进行反侦查培训。同时,我国现发生的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很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年龄集中在20-35岁,由年轻人主导或者具体实施的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占比越来越高,年轻化的特点非常明显;与之相对应的受害人年龄普遍在40岁以上,以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单位退休人员和农民为主,也有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与,但随着“P2P”等形式的蔓延,很多青少年也开始参与其中。
(三)犯罪虚拟化程度高,调查取证难。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内。互联网作为犯罪实施场所,其虚拟化的特点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犯罪嫌疑人常常通过伪装IP地址、使用境外服务器等方法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互联网的虚拟性造成了案件发生地、犯罪行为地、结果地的模糊,这也加大了惩治违法犯罪的难度。[3]在实施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网络中的多台计算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可能存储于不同的服务器、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以及外部存储器上,虚拟化程度极高。另外,一些证据又是以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磁性介质中,非常隐蔽难以发现。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极其容易被篡改、破坏甚至销毁,导致证据灭失。
三、当前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对策
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而值得我们去关注,并且能够积极采取相应对策,有效地对该类犯罪案件实施防控:
(一)构建大数据实战应用体系,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应突破传统的侦查观念,以科技、智能等手段作为坚强后盾。由政府牵头,公安为主建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监测预警平台”。1.积极将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科技与经侦业务融合对接。强化“信息查询、类案研判、动态分析、资金查控、技术支撑、信息化建设”六大信息化工作职能。整合经侦资源库、资金查控平台实战平台,共享公安专业数据、政府管理数据、机构业务数据、互联网数据等四类数据,获取各类基础数据资源,建立网络涉众经济犯罪数据库,积极整合各类社会信息资源,确保经侦情报信息及时、准确、鲜活。2.重点加强可疑账户和资金异常动向监测预警。各地公安经侦部门应携手将资金查控侦查手段做大做强。创新可疑资金交易线索核查方式。以异常金融交易信息为抓手,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类罪资金交易模型”,探索建立资金查控专业队伍,不断提高识别和发现犯罪的能力。创新资金查控技术。运用相关分析软件,开发建立资金分析技术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对重大案件的账户和交易信息进行梳理和分析,逐步形成账户申并、交易比对、性质甄别、流向图绘制等专业技术。创新账户查控协作。进一步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的联系,建立手续简化服务实战的账户紧急查控、批量查询和冻结等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反洗钱、信用卡跨行交易信息等资金查控工作程序,充分发挥专业和职能优势,从中掌握可疑动态线索,及时作出研判预警和防控。
(二)以协同作战为模式,形成联动联查的打击合力。经侦部门要加强与情报中心、国保、治安、刑侦及网安相关警种的配合,实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统一报备、统一研判、统一经营”工作机制,实施多警种捆绑作战、协同作战和同步上案,在情报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联动侦办大要案件等方面加强协同配合,合力做好案件经营、集中收网、办案维稳、舆论宣传等各项工作,提升整体打击效能。同时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也要建立紧密的执法协作关系,切实做到信息共享,共同制定预防和控制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有效措施,形成打击合力,从全社会预防、联动控制、全面打击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入手,实现各部门合成作战。
(三)以舆论宣传为导向,提高群众防范意识。1.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防控,需要经侦部门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密切配合,加强舆论宣传。经侦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大力做好宣传工作,针对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通过宣传短片、微电影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2.加强网络普法,提升网络安全性。推进网络普法,使广大群众提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认识,在原有公安官方公众微信平台的基础上,构建多平台覆盖体系,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揭露非法集资、传销等常见经济犯罪伎俩,提升全社会风险防控意识。3.设立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群防群治。利用举报箱、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中心等多种形式,增强人们的举报意识,及时和扩大收集经济犯罪活动信息,对群众提供的有价值线索要给予适当的奖励,为防范和控制犯罪提供辅助作用。
四、结语
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根据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以大数据为依托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有序推进集中处置行动,进而有效防控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包雪昕.论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查[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
[2]戴丽.论数据思维在网络非法集资案侦办中的运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0,35(01):93-97.
[3]蒋敏,杨威,王超.网络传销犯罪及防治对策[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20,30(06):20-25.
作者:孙希周 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