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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决定了中国经济的平均水平是否能够达到工业化国家的基本水平。在社会经济体制的要求下,要想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最基本的两点就是抓好对土地的利用和时刻观察农村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
农村;经济发展;基本原则;新模式;制度机制
随着农村大部分青年人远离家乡外出务工,老幼妇孺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因此,近年来我国工业化程度发展较快,但农业经济发展缓慢。对于一个农业大国来说,只有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发展和提高,才能促进中国经济赶上甚至超过工业化国家水平。所以,在社会经济体制的要求下,要想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最基本的两点为抓好对土地的运用和时刻观察农村市场的发展。而种植业是农村的基础产业,粮棉油糖等农业生产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因此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就是切实保障国民粮食的有效供应。
1农村经济发展现状
1.1种植业增产增收
我国已形成了14个以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为主的产业带,生产集中程度分别达到了88.0%、98.0%、99.0%和81.0%;其中,13个粮食主产省粮食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75.4%,与“十五”期末相比提高了2.2%;早在2010年,我国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综合优质率达到71.9%,较“十五”期末提高19.9%,其中优质棉面积达到84.4%,提高了4.4%,“双低”油菜面积达到87.0%,提高9.7%,含油率提高1.0%。西北内陆、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为三大优势棉花生产区,棉花种植集中度达到99.0%;油菜优势产区位于长江流域,生产集中度达85.0%以上;滇西南、桂中南、粤西、琼北地区为甘蔗优势产区,生产集中度为93.0%以上;西北黄土高原和渤海湾是我国两大苹果优势主产区,生产集中度为87.0%以上;长江上中游、赣南-湘南-桂北、鄂西-湘西、浙-闽-粤为四个柑橘产业带,已经形成一批特色柑橘基地且发展势头强劲;黄土高原与云贵高原形成夏秋蔬菜基地,黄淮海与环渤海成为设施蔬菜基地,长江上中游与华南为冬春蔬菜基地,这些蔬菜基地迅速发展起来,而沿海与沿边地区成为蔬菜出口基地。
1.2加强对农村小型、微型企业的重视
在国家政策上,对于农村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发展,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现有的农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主要采用2003年国家统计局设管司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由于县级及以下大型企业基本为空白,而且中型企业也寥寥无几,该办法划分标准过宽,对于中小企业政策性支持不强,缺乏有效的瞄准机制,针对现实中的中小企业来说实效性不高,不利于中小企业支持政策目标的实现。如有些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统计,是按单笔贷款额度在多少百万,甚至多少千万元以下统计的,实际惠及的往往不是真正中小规模的企业。在许多地方能够真正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往往是县域范围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此外,在农村中小企业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往往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同时在吸纳就业、促进和谐、稳定经济运行、培育创新能力及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等方面,又具有难以替代的特殊作用。现有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很少考虑这些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对政策和服务体系的需求,甚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扬大贬小”“以大挤小”倾向。至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难以惠及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与此也有很大关系。
2农村经济发展趋势及建议
2.1农村经济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大量居民生活在城镇,农村不再是过去单纯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逐步现代化,农民也不再仅仅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农业多功能性将会得到逐步开发利用,其中休闲农业已崭露头角发展起来,并在未来会呈现爆炸式的发展趋势,富裕起来的城市居民将会把农村作为理想的生态旅游、度假、观光的好去处。
2.2农村经济发展建议
2.2.1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和基本原则
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二是要突出特色,民营为主;三是要统筹兼顾,强村惠民。
2.2.2立足实际,探索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模式
一是探索产业服务创收模式;二是探索入股合作分红模式;三是探索资源优势转化模式;四是探索存量资产增值模式。
2.2.3提高领导集体和带头人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大胆选用政治素质好、发展能力强、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人才担任村干部,选优配强村委班子,不断改进和完善农村支部书记管理办法;二是建立长效考核激励机制;三是搭建村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发挥作用平台。
2.2.4健全制度机制,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后劲
一是健全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机制;二是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机;三是建立资金和项目扶持机制;四是建立税收优惠机制。将村内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并充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厂房等资产,入股外商或其他组织兴办的乡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经济协会等产业化组织,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免收除上交省、国家以外的一切规费;村级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3~5a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返还给企业;对村集体开垦荒山、荒地、滩涂、水面所得收入,从有收入时起按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或减免;对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所交纳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增量部分按不低于30%的比例由市乡财政返还奖励村集体;村级通过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办实体等方式创造的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增量由市乡财政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返还奖励村集体。
作者:王运龙 单位:黑龙江省兰西县远大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