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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
国家实施支农再贷款政策后,人民银行察右中旗支行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再贷款限额,认真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和农业发展政策,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取得了富农、强社的双重效果。从支农再贷款开始发放至2014年底,人行察右中旗支行累计向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再贷款94889万元。支农再贷款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一是支农再贷款促使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和经营思路转变,进一步明确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二是壮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带动农户贷款的增长;三是提高了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如按察右中旗信用联社全年10000万元支农再贷款规模来算,通过“短贷长用”,信用社可赚取利差6.55%,增加利息收入655万元(人行对农村信用联社支农再贷款的计息利率为3.35%,信用社对农户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9.9%),农村信用社获得了可观的利差实惠。农村信用社实力的增强,给地方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促进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人民银行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严把支农再贷款投向关,引导农村信用社找准自身定位,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通过支农再贷款的投放,扩大了与农民的信贷关系,增加了对农业的有效投入,缓解了农业生产资金供求矛盾,及时保证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近几年,全旗农村信用社利用支农再贷款重点支持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运业和农民消费,有力推动了地方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据察右中旗支行最近一次抽查显示:使用支农再贷款的农户人均收入比其他农户人均收入高出69个百分点。
(三)有效地缓解农民“贷款难”,重塑农村金融主力军形象,实现了社农双赢双活。
由于历史、地理等诸多因素,一些农村信用社存贷比例、不良贷款占比偏高,农民有效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实施支农再贷款政策后,人行察右旗支行针对这些情况,多次召开联社和信用社负责人座谈会,灵活调剂再贷款规模。通过使用支农再贷款,这些信用社改善了经营状况,融洽了社、政、群关系,推动了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充分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同时也使自己得到不断发展壮大,产生了“扶社”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支农再贷款在缓解农民贷款难、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这项货币政策工具的政策效应。
(一)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额度小、农业贷款期限短,使用范围不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与当前“三农”资金需求特点不吻合。
支农再贷款的使用范围有严格的规定,主要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运和农村消费信贷,而当前农村经济正朝着多元化的趋势发展,一些新兴的致富行业在农村大量涌现,而这些行业却不属于支农再贷款的支持范围,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农村信用社支农的主要方式是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这种贷款一般来说额度较小,与当前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贷款需求大额化趋势不相适应。另外,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3~12个月,支农再贷款的最长期限为一年,而且要求到期必须归还。随着近年来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规模种、养殖业对贷款的期限要求不断延长,如种养业的见效期一般在1~3年,林果业需要3~5年时间,农产品加工、储运业等贷款需求在1~4年左右。当前这种不分贷款种类、用途,均实行一年期限的贷款方式已不适应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要求,直接影响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
(二)农村信用社对支农再贷款管理不力,风险责任约束不强。
突出表现在部分信用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支农再贷款,个别农村信用联社对基层社支农再贷款限额分配、贷款用途、贷款对象、台账建立疏于管理,甚至还出现信贷风险。实行浮动利率后,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农村信用社贷款“非农化”倾向逐步显现,如贷款投向房地产行业等,这就使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分流,极大地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人民银行县支行每年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均能发现类似问题。出于支持“三农”发展的大局考虑,对查出的问题,一般只要求整改,而未采取停贷等严厉措施,造成农村信用社整改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未在管理上真正下工夫。
(三)担保机制不健全,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抵押难、担保难,分散风险的机制不健全。
农民没有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其提供担保,除土地承包权可以抵押外缺乏其他的抵押品,而土地承包权抵押又存在很大难度。农业产业属于弱势产业,因为农业生产项目受自然条件、市场环境和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具有相当程度的风险不确定性,高风险、低收益仍是目前农业的主要特点,而相应的担保机构却严重缺位。此外,由于缺少农业保险机制,如遇到自然灾害,就有大批农民和农业企业遭受严重损失,无力归还贷款,影响了信用社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四)社会信用环境较差,影响了支农的积极性。
当前农村社会诚信度不高,故意拖欠、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比较严重,加之信用社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不够,致使农村金融债权起诉难、结案难、执行难,严重影响了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政策效应的主要措施
(一)农村信用社方面。
一是牢固树立自我发展、自我壮大的经营理念,提高自身资金筹集能力,积极组织存款,扩大营运规模,把支农再贷款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的手段,而不能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保证资金营运的灵活和安全。二是加强对支农再贷款使用的管理,努力提高管理工作水平,规范支农再贷款台账的建立和登记,严格专户管理,完善贷款手续和档案管理;按照贷款发放操作程序,严格坚持支农再贷款的“三查”制度,并跟踪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见效益,并真正用于农户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三是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在利率政策的执行上应灵活多样、富有弹性,实行差异利率,改变“一浮到顶”等简单做法;要降低支农再贷款农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把支农再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贷款严格区分开,灵活运用利率杠杆,不搞“一刀切”,以此调动农民使用支农再贷款的积极性,减轻农民利息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四是扩大农户贷款面,增加授信额度,特别将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确保当年新增贷款的大部分用于“三农”经济,优先满足农村种养业贷款需求,包括农民购买各种生产资料资金需要以及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高效农业、特色农业的生产资金需求,大力支持农民进行各种农产品加工和深加工,充分体现支农再贷款政策意图。
(二)人民银行方面。
一是明确支农再贷款的“政策”定位,确保倾向政策的传导实施。支农再贷款政策是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一项重大政策,因此支农再贷款的投放渠道、贷款管理和运用范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科学核定支农再贷款的期限,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对支农再贷款期限做出相应调整,避免人为倒换借据和“短贷长用”做法,以规范农信社经营行为,规避资金营运风险。实现支农再贷款“专款专用”,适于农村、利于农业、惠于农民。二是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扩大支农再贷款的使用范围。应充分考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及其在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允许农业企业、涉农个体经营户使用支农再贷款,并在额度和贷款期限上给予倾斜。三是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各家金融组织参加的诚信监测组织,通过评定诚信等级,负责对企业、农户的资信情况建立档案,定期对失信企业、农户进行公开曝光等手段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地方政府方面。
一是构建农村诚信社会,为信贷支农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成立由旗政府牵头的农村信用环境治理组织,在各乡镇、农村普及金融知识,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引导借款人增强信用观念;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对失信者不仅从道德上进行谴责,还应从经济上、法律上给予必要的制裁,使其为失信付出高额成本和巨额代价,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二是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信用社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的承诺要尽快兑现,帮助农村信用社壮大资金实力,把实施农村信用工程,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当前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着力点来抓,为广大农民和信用社提供优质高效的配套服务。三是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适应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集约农业和优质高效农业,同时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推广、培训,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强农村吸纳金融资产的能力。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察右中旗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