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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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探讨

摘要:在推动市场经济运作的过程之中,我国的综合实力有了极大的提升,同时市场经济模式越来越完善,但在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剧导致我国企业在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过程之中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威胁,许多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出现的破产和倒闭。在企业清算的过程之中,因为自身的综合实力十分有限,因此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和障碍,对此,本文站在宏观的角度,对公司强制清算的若干实务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

一、引言

在公司强制清算的过程之中,工作人员必须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了解强制清算的原因和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审查原则和强制清算的工作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真正的维护参与者合法权益。其中一个完善的清算制度不仅能够规范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还能够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和谐社会的有效构建。

二、公司强制清算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之中,我国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质要求明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保障市场经济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之下,企业的主体地位越来越明确,不管是参与市场经济竞争还是直接退出市场,都需要积极的树立市场经济的规范管理意识并进行合理的调整。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在退出市场的过程之中公司必须要以解散清算和破产为主,其中前者还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不同的形式,自行清算主要以公司的自治为工作原则,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来明确前进的清算方案,将清偿债权变现资产和决算方案相结合,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之下积极的落实相关的清算环节。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个清算环节都对企业的稳定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对此参与各方需要综合考虑强制清算环节的不同工作要求和标准,积极的建立完善的强制清算制度。

三、公司强制清算的意义

作为主要的经济主体,公司必须要以经营管理为切入点,积极的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法人机构与工作成员之间利益关系,但是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非常的复杂,如果无法结合市场经济的运作要求积极的处理好后期的市场退出环节的工作,那么就会导致现有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进步发展。另外,我国在推动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之中,现有的公司法律制度与社会诚信制度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因此公司在解散之后如果需要进行清算,就会产生许多的历史遗留因素。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完成清算之后直接销声匿迹,同时还出现了不履行清算义务等现象,还有一部分到公司为了获得不法利益直接篡改现有的公司政策,转移公司的资产,甚至逃避相关的债券和义务,这些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建设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无法真正的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积极出台强制清算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企业在结算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类不法行为进行强制的管理,以维护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最终的目的,更好的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公司强制清算的条件

结合上文的相关分析可以看出,公司强制清算对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在执行强制结清算的过程之中必须要了解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条件,并以此作为公司强制清算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对公司法的相关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如果出现了清算的现象,那么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公司的章程之中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已经超出了相关的时间,其次,企业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直接解散,再次,公司在实践运作的过程之中因为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进行解散,最后,企业因为经营不善或者是出现了违法经营的现象被直接吊销了营业执照。因此如果出现了这几个原因,那么就必须要进行企业清算,其中强制清算主要是指如果产生了公司解散的现象,在对其进行普通清算的过程之中出现了许多的障碍,那么需要采取严格命令的形式进行强制清算,对相关的清算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并直接参与整个工作实践之中,与自行清算相比,强制清算更加侧重于司法权的管辖。

五、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分析和完善

尽管公司强制清算可以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落实该管理工作的过程之中必须要注重程序的完善和深入分析。首先需要积极的扩大清算申请人的范围图,我国公司法之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强调,如果在产生解散事由之后,公司没有在半个月之中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清算工作,那么地方管理部门必须要根据现有的清算工作的具体进度成立相关的小组,直接由该部门来对清算工作任务进行受理。在实践运动时首先需要明确组织清算的义务和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需要参与其中,主动地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因为为了能够真正的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需要以赋予利益关系人相关的申请权为切入点,采取强制清算的形式来督促其履行自身的义务。另外,公司在退出市场的过程之中如果需要处理相关的工作程序,那么需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采取强制清算的形式来保障债权人和股东的平等权利,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之间的监督和调整。其次,落实预期申报债权的审查。在成立强制清算小组之后,相关的负责人必须要在该校的成立的十天之内直接通知债权人,要求企业积极的履行预计申报的债权,如果已经取得了相关的财产并且清偿完毕,那么人民法院不需要为其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引导,以此来更好的完善相关的工作环节,充分的促进强制清算工作任务的大力落实。当然,如果相关的责任人以不能够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理由提出相应的破产申请,法院可以直接拒绝受理,通过这种形式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六、结语

公司强制清算所涉及的内容和形式非常的复杂,在处理相关问题的过程之中,参与者需要站在宏观的角度,立足于各类问题产生的实质原因,对实务性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以此来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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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丽娜 单位:湖南长沙弘一律师事务所监事会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