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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科技金融作为普惠和公益属性较强的金融服务模式,在服务“三农”、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创新农业科技金融服务载体,拓宽服务路径,应在准确把握其内涵特征的基础上,从完善农业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围绕培育有效载体、创新制度供给、加快资源整合、构建中介平台等方面探索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创新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创新;路径
在决胜全面小康、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新形势下,发展动能孕育和催生了金融服务现代农业的新业态——农业科技金融。作为农业科技与金融跨界融合的产物,金融资本在服务和支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源头创新和集成创新,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成为构建农业现代化服务体系核心驱动力的同时,也焕发了金融服务创新的内生动力。加快农业科技金融的健康成长,提升金融服务农业科技创新的有效性,是农业科技与金融服务协同创新的时代命题。
一、农业科技金融的内涵和构成要素
农业科技金融是一种基于科技金融理论、适应农业科技发展需求,通过主体、功能、结构、目标等创新性探索,运用于现代农业发展领域的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同其他金融服务创新一样,农业科技金融有其特定的理论内涵和实践特征。
(一)农业科技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农业科技金融是指基于科技资金需求导向的金融政策和市场服务的资源融合体系,经济性与社会性目标相结合的金融供给模式。[1]其目标取向是通过有效的金融服务,满足农业科技主体和农业发展创新性的资金需求,为构建农业增长的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提供动力支持,最终实现现代农业要素的加快集聚、资源优化配置、农业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提升。农业科技金融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要素融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农业科技金融是农业科技要素与金融要素有机结合的产物。在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需要在技术研发、中间试验、成果转化、推广普及等不同阶段投入大量资金,周期较长、风险较高。金融部门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主动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需求,在兼顾资金的收益性、安全性和公益性的基础上,实现金融要素与农业科技要素的融合配置,把金融服务创新融入农业科技创新的过程;其次,农业科技金融体现了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主导作用和政府金融政策的有机结合,是金融部门贯彻政府“三农”政策和灵活运用金融工具的具体体现。二是主体双重性。农业科技金融是金融需求方与供给方的自主联姻,具有双主体性,即需求方与供给方。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农业科技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科技金融需求方,同时也是金融部门资金投放市场的供给主体;农业科技金融的供给方主要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包括资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等金融中介机构,以及科技评估中心、科技担保公司等科技中介机构。这些机构为需求方科技创新的融资需求提供全方位服务,供需双主体在其发展过程中既有差异性又有同一性。三是资金供给多元化。农业科技金融在推动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单一的资金配置难以满足大量的资金需求,因此,供给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发展。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通过不同渠道,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多样化需求,发挥了融资服务、创新孵化、中介担保、风险评估和防控、运行监管和保障等功能,实现了农业科技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的互促共进。
(二)农业科技金融的构成要素
农业科技金融的构成要素包括三大体系:一是投融资体系。针对科技创新主体资金需求量大、需求种类多、前期研发风险较高、有关专利贷款和中间业务需求旺盛的特点,建立了包括财政资金、项目资金、风投资金、商业融资等方面的投融资体系;二是支持服务体系。为实现投融资目标,农业科技金融应匹配相应的服务体系,在信贷担保、保险、业务合作等方面多途径探索、多主体联动,主要构成包括征信体系、数据信息管理平台、中介服务等;三是制度保障体系。针对农业科技金融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为保障其服务农业科技创新的有效性,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用制度保障来提升金融服务农业科技的质量和效益,从而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科技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主体性和创造性。
二、金融服务农业科技创新的制约因素分析
金融服务农业科技创新的逻辑起点是农业要成为强势产业并具备竞争优势,这是聚集和吸纳金融要素向农业科技领域配置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而目前我国农业并不具备产业优势,科技创新效率和竞争力都不高。
(一)农业产业规模与经营效率的制约
从农业产业发展层面看,首先,农业资源要素配置效率较低。2015年我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为55.8%,而欧洲同期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为75%,虽然我国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为63%,但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林果业和设施农业机械化率在25—35%之间,棉花采摘机械化率仅为15%;[2]其次,家庭分散经营导致土地经营规模受限。虽然经历了土地有偿流转的多年实践,但总体上农业小规模经营的现状并未改变。在土地规模经营尚未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进程加快,资本和机械替代劳动力劳动,将导致金融资本利率下降。[3]土地经营规模小,既束缚了土地经营收益,又导致金融投入回报收窄与风险放大并存。尽管国家一再倡导金融服务三农,但商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逐利目标与支农导向不一致,因此,支持农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始终不高。获取金融服务对农业科技创新有效支持,必须改变农业小规模经营现状,拓展农业规模经济发展空间。
(二)供需制度融合机制不足
从金融服务农业科技创新层面看,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需求和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融合度不高。首先,农业科技创新频率和金融服务创新频率不同步。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农业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面对的市场主体是农业、农村和农民,只有不断产出创新成果,才能提高农业生产力和整体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求得发展,因此,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相对较快。而金融机构面对的市场主体不仅有农业,还有工业、商业、服务业等,服务农业科技的收益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而且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面对分业经营现状,出于规避市场风险的审慎考虑,针对农业科技的金融服务创新主动性不强,滞后于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同时,由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较长,成果转化需要市场认知和推广过程,而金融服务多为中短期支持,使得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例如,取得重大突破的BNS型杂交小麦育种项目,茹振刚教授课题组自2005年起经历了12年漫长探索、依靠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扶持,最终取得成功,研究成果极大推进杂交小麦研发和产业化进程。其次,农业科技创新金融需求和制度供给间缺乏有效对接机制。一是金融服务体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中小型金融机构服务不足。满足大型科技创新工程的金融需求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强项,但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多元化,且多为中小型创新模式,现有的金融服务体系结构与之发展不匹配;[4]二是金融服务的正式制度与农业科技创新多样化金融需求不一致。面对金融生态的环境风险,金融政策法规等正式制度安排多以金融机构对抗系统性风险能力和安全性保障为出发点,这与农业科技创新的高风险性及不确定性因素不协调,尽管国家在政策导向上强调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公益性,但在政策执行上,不可能期待大金融环境下的商业银行充分履行非商业的公益职能,因而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也难以到位。
三、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体系的构建
2017年7月,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精准脱贫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加强对创新驱动发展、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双创’支撑就业的金融支持”。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金融工作的战略定位,为构建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体系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深刻理解和把握总书记金融工作的新理念、新要求,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探索农业科技金融的路径创新、模式创新、制度创新。
(一)培育金融服务农业科技创新的有效载体
金融服务农业科技创新的载体通常为农业经营主体和创新主体两部分,而金融机构往往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推广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重点,这是长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金融与农业科技的对接模式。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极具活力,应成为金融服务农业科技创新的新载体。政府部门应确定金融服务支持重点,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合作交流、技术引进等环节加大培育力度,使之尽快成长为金融服务农业科技创新的有效载体:一是融合传统农户特点与新型主体规模经营优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二是联结农户,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带动产业化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三是规模适度、集约经营的家庭农场;四是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的技术推广、专业协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五是懂经营、会管理、有专长的新型农民。这些新主体能够为金融服务创新提供实践平台,有助于克服农业科技创新与金融服务不同步问题,对激活农业发展活力,加快现代农业要素积累,推动农业由弱势产业向强势产业转变具有重要作用。加大对新主体的金融服务支持力度,符合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要求。
(二)完善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制度安排
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需求与制度安排滞后的矛盾,要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相关制度供给的顶层设计,提高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有效性。一是从制度层面为农业科技创新拓展发展空间。首先,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把良种研发、农机农艺、节水农业、旱作农业等科技创新的融资需求作为政策性贷款的支持重点,给予相应的机制保障;[6]其次,金融机构要制定适应农业科技创新的信贷管理办法,提高授信、简化流程,在园艺特产、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领域满足经营主体科技研发、成果应用转化的信贷需求。二是完善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相关政策。金融机构要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长、投入大的特点出发,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推出多样化融资工具,允许创新主体以知识产权、商标权、股权为质押进行融资,在完善产权评估,优化操作流程、简化质押环节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探索金融服务有效模式,开展股权信托融资、专利权质押融资、重大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证券化融资,以及债券转化、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三是健全金融风险分散机制。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基础上,开发适应农业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把良种选育、高效栽培、规模化标准养殖等纳入保险范围,为农业科技创新分担市场风险。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保险的政策性补贴,弥补保险公司承保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风险损失。同时,通过系统性农村征信平台建设,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提取、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三)以金融化运作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农业科技创新
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导向功能,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在市场配置机制作用下,向农业科技创新领域集聚,实现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目标,既是农业科技创新金融化运作的现实需要,也是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作用更好发挥的最佳结合点。探索有偿资助、创业引导、贴息担保、保险补贴、减免税收等财政金融工具,吸引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协同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逐步形成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功能互补、协调互动的复合型支持体系。
(四)探索农业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新模式
农业科技创新与金融服务对接渠道的顺畅,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业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品质和效率,中介服务机构既是连接二者的桥梁纽带,也是金融服务于农业科技的润滑剂。首先,构建政府主导的信用平台,以政府作为中间担保机构,推出金融与农业科技密切衔接的金融产品,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其次,搭建电子信贷平台,依托互联网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在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金融资源的同时,扩大金融服务农业科技的广度和深度,实现农业科技与金融服务的协调发展;[7]再次,扶持农业科技创新绩效评价、科技成果商品化、新技术流转推广等方面的中介机构建设,健全农业科技融资服务中间载体,通过中间载体穿针引线,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研发和商品化、市场化进程;最后,要大力培育和扶持农业科技产业园、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农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合作社等农业科技投融资载体的成长壮大,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探索农业科技创新推广金融化运作新形式、新途径。同时,要建立风险与收益兼顾的科技金融市场利率定价机制,综合考量风险因素、成本因素,实行保本微利的农业科技创新贷款利率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红宇.中国强势农业的金融支撑[Z].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北京:2016-7-4.
[2]第四届中国农村金融论坛年会.农业供给侧改革:须先恢复市场定价机制的基础性作用[Z].北京:2016.7.
[3]郑玉航,李正辉.中国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有效性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7,(5):127-136.
[4]高佳,高健.双创背景下中国农村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研究[J].农业经济,2013,(10):112-114.
[5]邹锦吉.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与科技,2016,(21):151-152.
作者:王向南 单位: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