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探究(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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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探究(4篇)

第一篇: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摘要: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在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一向遵循以金融安全为重的监管思路,农村金融法制体系不健全且不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不能适应当前开放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应秉承“安全与效率并举”价值理念;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应契合农村金融市场特质,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农村金融监管绩效和确保农村金融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农村金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开放经济

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环境将由以前及现在的封闭半封闭金融运行环境走向更加开放的全球一体化的金融大市场,金融业发展呈现高度国际化趋势。我国农村金融将直面全球金融大市场的挑战与风险。金融监管本可为农村金融构织公共安全网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然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在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一向遵循以金融安全为重的监管思路,农村金融法制体系不健全且不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不能适应当前开放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为了使农村金融监管更具针对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持续性,下面拟对开放经济条件下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探讨。

一、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秉承“安全与效率并举”价值理念

实践证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其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呈现一种正相关性关系。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金融市场就越完善;反之亦然。金融市场犹如经济的血管,为经济的健康发展供给至为重要的血液。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融通业务的高风险行业。金融危机具有巨大的破坏性,会像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样迅速传导至其他相关市场,可导致经济的“供血不足”,造成经济“组织坏死”,这必将对国民经济肌体造成严重损伤,对民众产生风声鹤唳的恐惧感。正是由于金融与经济的正相关性及金融危机具有巨大的破坏性,金融业实践运行证实,金融市场内在需求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监管,才能最大限度确保金融市场稳健运行与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价值理念作支撑。现代金融监管逐步呈现风险性监管、功能性监管、开放性监管、跨境监管、混业监管、全面监管发展趋势。无论金融监管如何发展,这里始终涉及监管的安全与效率问题。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两大价值范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表面上,安全与效率呈现出相互对立与冲突的关系。实际上,安全与效率存在相依相辅的协同关系。稳健运行的金融体系是推动金融业效率不断提高的根本保障,没有安全保障的金融效率是不可持续的;富于创新、充满活力与效率的金融业是促进持久性金融安全的源泉保证,没有效率或低效率的金融安全也是难以为继的。毋庸置疑,金融监管的安全与效率价值远非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单项选择题,而是二者如何兼顾、衡平与侧重的问题。但由于各国国情差异性、金融业运转复杂性以及经济发展变动性,没有放之四海皆准和流传万年恒古不变的固定价值理论模式供遵循。权衡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笔者赞同“安全与效率并举”的金融监管价值观,不宜过度张扬或消减其中任一价值的彰显。金融安全是指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在其金融发展过程中能够抵御内外冲击,确保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的态势。金融效率是指在金融市场上积极对金融业资源进行最优化配置,实现资金价值的最大化利用。金融监管法律理应适时调适以追求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之间的动态平衡。20世纪90年代,泰国爆发货币危机并发展成金融和经济危机,迅速波及东南亚其他国家和地区;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全面爆发,迅速扩展成为一场全球共振的金融风暴。我国虽受到这几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较小,但是一向偏重金融安全的监管思路再度得到强化,金融效率受到抑制。在金融危机猛如虎的情况下如何确保金融安全确实是一个“箭在弦上而不得不发”的大问题。显然,政府不是能不能放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而是如何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当然,政府理应适度干预、谨慎干预,最大限度克服自由金融市场的弊端,让金融这只航船畅游于安全、自由的金融市场海洋中。金融监管作为确保金融稳健运行的一道不可替代性防线,将为农村金融构织公共安全网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在农村金融市场这个美仑美幻的舞池里,一定要全身心地以优美的舞姿跳好金融监管这首压轴舞曲,确保整场舞会的唯美氛围。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秉承“安全优先”价值理念来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但却大大削减了效率价值的彰显,远不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化与全球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农村金融监管立法应与时俱进,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举。农村金融监管不能因为安全而不顾及效率,更不能因为效率而忽视安全。一方面,防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风险,做好金融危机的消防员,防火与灭火并举,切实维护农村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确保金融安全稳如泰山;另一方面,应当考虑通过确保农村金融市场充分、正当、有序竞争以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打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业的创新力与竞争力,不断增强农村金融业整体抗风险能力,从而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困局。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两大价值间,应秉承“安全与效率并举”监管理念,从而实现“低风险、高收益”的效益观。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确保农村金融监管安全与效率的最佳选择。这就需要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制定完善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升监管绩效,确保监管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协同实现。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政策;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入全新的阶段;2002年十六大提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对外开放总目标;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做出系统部署,再次强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开放经济是相对于封闭、半封闭经济的概念,通常指本国经济与外国经济之间在贸易、金融、资本等方面存在着密切往来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开放经济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观需要,也是融入国际经济舞台的客观要求。我国正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的提出是我国对外开放实践的科学总结与升华。我国实体经济领域改革开放成效突显,而虚拟经济领域至今还是处于未开放或者开放严重不足的状态。面对国际虚拟经济的诱惑、刺激和冲击,我国的做法是尽力与之隔离,设立准入限制、身份限制、行业限制,通过“防火墙”、“防波堤”或其他壁垒的法律制度设计,限制国外资本的进入,监控国外游资的冲击,防止国外的“货币控制”和“资本攻击”,从而形成“你玩你的,我玩我的”封闭或半封闭经济格局。尽管这样使我国免遭近几次国际金融风波和金融危机冲击带来的巨大损失,但也使我国在国际金融舞台上丧失了一些机会且难以获得话语权,且有日益被边沿化的可能,这违背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战略的初衷。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昔日封闭半封闭状态下设计的“防火墙”、“防波堤”或其他壁垒等制度将全部或部分失效,今日我国金融亟需站出来、走出去,“赤裸裸”地直接参与国际金融大舞台竞争与博弈,接受国际金融大舞台的检验与挑战。在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外部背景下,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金融必然会走向世界,逐渐融入国际金融大市场参与同台竞技,无疑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也会更加残酷。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环境将由以前及现在的封闭半封闭金融运行状态走向更加开放的全球金融一体化运行状态,金融业发展呈现高度国际化趋势。无疑,这将极大地拓展金融业发展空间,但同时给金融运行安全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业更加容易受到国际资本的冲击、投机资本的干扰、国际游资的影响、外国资本的恶意控制、金融业振荡的国际化传导。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打开了金融风险跨国传导的渠道,通货膨胀风险、债务结构风险、货币风险、金融资产价格波动、货币替代及资本外逃等将对我国金融体系构成极大威胁,使其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业发展将面临更加复杂的矛盾和前所未有的风险。这将给金融监管法律机制提出新的需求和带来新一轮的冲击。而我国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特殊市场环境,尚未形成健全高效的市场运行机制。我们既要推进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又要构建起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运用法治之手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运行安全,维护我国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我国现行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我国相对封闭的经济体制之上,我国农村金融业在这种体制下独立运行,与国际金融市场并未有实质的接触和融合。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大多是针对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的制度需求制定的。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法律制度的适用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身也应随着适用环境的变化而作出调整。法律是时代的产物,应当与时俱进,否则法律将成为桎梏。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战略背景下,我们理应重新审视现行农村金融监管立法,提出科学合理的变革理念,构建起与开放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法律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我国农村金融至今还是处于未开放或者开放严重不足的状态,只能算是还没有学会走路的“孩童”。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必将走上国际化道路,也必将面临国际金融大市场中可能出现的一切市场风险与金融危机。这意味着我国尚未成熟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面临着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而我国当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仍止步于1994年《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暂行条例》和1995年《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条例》。对于跨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需要尽快制订外资金融机构法,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法律制度,以增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力度。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强健体魄,增进睿智,在世界金融大舞台上逐步实现“我不玩”—“自己玩”—“跟你玩”—“领你玩”的阶段性跨越。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契合农村金融市场特质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域辽阔,农村资源禀赋差异大,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各异,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杠杆”和“润滑剂”的角色。但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对农村经济资源的配置没能发挥其应有功用,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我国农村金融有别于城市金融,具有自身的一些特质。(1)农村金融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的差异性需求。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农户的生产性贷款和生活性贷款需求;存在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体融资需求,且融资规模差异较大;新农村建设及农村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农村资金供需的时效性强。农村的主体产业农业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与生物生长周期性,从而决定其资金需求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与周期性。(3)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总量不足,地域分布不均衡,大量的农村资本外流,农村金融供给远不能满足农村融资需求。(4)农民融资权受限。农村信用社所占比重偏大,农民融资选择受限;小额信贷制度未能高效运转,农民融资难度加大;农村民间金融尚未得到法律正式制度安排,农民融资风险增高;农村的土地与住房不同于城市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制度没有赋予农地与住房相应担保价值功能,农民融资担保受损。(5)农村金融机构盈利空间小,经营困难。农村的主体产业农业具有自然风险高、收入波动大等弱质性特征,这使得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高、回报收益低,可持续发展道路坎坷不平。我国农村金融有别于城市金融,具有自己的鲜明特性,客观上需要实施差异化的金融监管。毕竟,适合于农村金融这双脚的鞋子穿起来才会更加舒适,走起路来才会更稳更快。然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更多考量的是城市金融市场发展需求,偏离了当前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实情轨道,则是不科学不可持续的。时代变迁,融资成为“三农”发展的重要需求。“支持农业、振兴农村和帮助农民”成为农村金融的首要任务。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扎根于农村经济发展实情土壤,充分汲取农村金融市场特质养份,才能更好地为农村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最终将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惠及于农民、农业与农村。维护金融创新的活力是金融监管法促进金融效率的一个重要方向所在。当然,在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时,应最大限度兼顾金融机构的盈利性与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担当,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村社区对金融服务的巨大需求。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采用政策方式推进的,作为正式性制度安排的法律的重要保障作用没有提升到应有的高度,严重损害到金融监管的绩效。在“依法治国”时代旋律下,我们应遵循法治监管的思路,及时构建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确保立法与现实相得益彰。首先,制定《农村金融监管法》。根据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特质进行有别于城市金融市场的差异化制度设计,尽快打造一部高位阶、统领性、专门性的《农村金融监管法》,以统领现行的监管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从而确保监管绩效性、公正性与权威性。其次,当前应加强以下农村金融骨干性法律构建。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合作金融法》、《农村信用社法》、《农村民间融资管理法》、《农业保险法》等,构建起农村金融市场化与国际化融资机制,打造公正、透明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成长和自我创新,从而保障农村金融市场快速稳健发展。

作者:张军 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社会科学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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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唐雅晖,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几点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6)

第二篇: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问题研究

摘要:

良好的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金融服务业发展对促进农村实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对实现我国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环境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农村金融发展理念、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政府服务等几个方面提出推进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关键词: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农村金融;优化改革

三农问题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而农村金融发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条件,金融服务业发展对促进农村实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对实现我国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受制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缓慢,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改善步伐趋缓,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与我国农村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和要求相比,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仅起步晚,基础差,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着手关注并研究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环境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农村金融发展理念、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政府服务等几个方面提出推进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以期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改革步伐,维护农村金融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有助于我国三农问题解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

一、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基础薄弱,农村资金短缺

在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经济基础不足,导致农村资金短缺。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大都是小农生产,传统农业占比较高,主要以增加农业物质要素投入来增加产量,收益率较低,农业现代化和集约化生产发展进程缓慢,这也导致了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靠天吃饭的现象比例很高,农业生产风险大,农业生产效率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够,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基础不足。根据全国城乡GDP增长和对比,农村地区经济增长显著慢于城市地区,严重影响了城乡金融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城镇,导致农村对金融资金的吸引力不足,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润,将大量农村金融资金转移到城镇,加剧了农村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现状,恶化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政府服务功能不健全

行政服务环境是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一大重要因素,但是在我国农村,各级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商存在功能缺失的问题,政府服务功能欠缺。首先是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在我国经常讲要坚持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对市场失灵进行调节,在农村金融环境中,尊重市场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但是在很多地区,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要么不足,任金融机构脱离本地实际盲目扩张,或者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破坏了农村金融市场经营体制,对农村金融环境造成了很大影响,长期来看不利于发挥市场活力,影响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其次是政府政策执行难。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提出了很多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环境,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但是地方政府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有选择有保留的执行,短期内维护了当地发展,但是长期来看破坏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阻碍了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第三,政府对农村金融发展认识不足,行政服务范围和标准不符合农村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体制的影响,城乡存在一定差距,政府为农村金融发展行政服务尽管有所改善,技术上和制度上仍然存在很多限制和不足,无法满足农村金融环境改善需求,服务力度仍然不够影响农村金融环境改善。

(三)农村金融资金供需不平衡,有效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金融机构对资金的供给与农村地区对资金需求匹配关系影响金融生态环境,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供需不平衡和有效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现实。首先,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有限,金融机构对农村的资金需求回报率预期不如城镇,且农村资金需求规模小,因此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将有限的自己供给优先供给城镇地区,农村地区信贷金额受到限制;其次,专门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务种类和机构设置不合理。在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中,农村信用社无疑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是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在满足农村资金需求方面明显能力不足,且金融产品种类过于单一,农村金融环境需要更具活力和更加多样化的市场,以刺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与时俱进,满足需求;最后,农村金融资金分配存在问题。由于资金趋利避害的本质属性,资金总是投向收益率更高的项目。但是农村更有资金需求的却是农户和乡镇企业,这些资金需求主体资金规模小,总量多,风险却相对较高,因此这些小企业往往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使得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无法匹配,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

(四)信用保险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较高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需求方主要是农民和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出于资金风险和收益问题的考虑,往往会要求进行抵押贷款,融资手段单一。农民缺乏可抵押资产,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民没有所有权,因此金融机构不认可土地抵押,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金额又往往无法满足资金需求,从而导致农村贷款困难重重,金融信贷利率较高,农村高利贷现象比较普遍。尽管现在很多地区进行农村信贷担保创新,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仍然受制于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却仍然存在众多问题。加之农业贷款用途单一,农业产品受自然条件、市场因素等影响,价格波动比较大,对金融机构来说存在比较大的贷款风险,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成本。另外,我国农业保险建设滞后,农业保险购买和赔付率都比较低,提高了农业贷款违约和金融机构坏账的机率。其次,我国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由于客户数量多、单个资金需求量少、地域分散、用途广,因此对农户信用状况的了解和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等难度较大,管理成本高,加之农业贷款违约率较高,使得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于农村金融发展需要,农村金融风险高于城镇。

(五)农村金融法律不健全,法制建设滞后

法律法规是保证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我国法律意识单薄,法制建设基础薄弱,由于我国金融发展起步晚,金融环境法律法规建设比较滞后,特别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风险意识低,政府也缺乏普法宣传,农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概念缺乏理解,维权意识和违法意识低,对农村金融环境的法律建设提出了挑战。虽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农村金融法律建设却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农村金融改革后,农村金融体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不具备普适性,无法适应农村地区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比如新型农村合作机构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等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加剧了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困境。法律体系建设是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使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可以有法可依,促进农村金融更加专业。

二、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基本思路

(一)转变农村金融发展理念

理论指导实践,金融改革理念影响金融改革的实践结果,新型农村金融改革需要符合农村实际的理念指导,这直接影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是构建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形成的指导思想。在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根据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进行发展理念的改变。首先,农村金融发展战略上,要更多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金融需求为指导,发展农村金融供给格局,而不是以往以供给引领需求,忽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对农村地区金融有效需求视而不见,盲目进行供给,不了解农户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偏好,盲目乐观进行金融供给,供需机构和供需机制不匹配,造成农村金融市场效率比较低,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农户及中小企业对金融机构的期待与信任。虽然这种发展思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了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现实下,充分了解农村地区金融有效需求,对金融供给进行结构性改革,以达到金融供需均衡为目标,改善新型农村金融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基础。其次,注重改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性功能,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的纳入市场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政府政策指导下的行政功能性吉荣机构需要根据市场发展转变功能,而新成立金融机构也应该以市场理念为主,构建以市场为主,多功能、多层次的新型农村金融发展体系,让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更多以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发展农村金融使用效率为目的,注重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关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长远性和稳定性。

(二)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服务性功能

政府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引导者和监督者。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建设需要政府作为引路人,离开政府,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无法顺利实施。只有在政府主导下,金融生态环境构建才能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贡献力量。因为政府在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过程中,需要承担培养金融市场主体、完善金融市场功能的作用,同时要对金融市场环境进行引导和监督,从我国农村发展实际指导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对市场进行有度的调控,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政策支持以及发展方向等方面的把控,发挥政府服务性职能,促成农村地区资金需求方与当地金融机构的有效沟通合作,为形成符合农村金融发展需求的金融生态环境保驾护航。第一是政策支持。对农村进行金融改革,离不开政府政策指导与支持,形成有利于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同样离不开政府支持。只有政府政策支持与引导,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才能突破市场机制的影响,引导金融机构向农村发展。为了贯彻政府新型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路与发展方向,政府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进行政策支持,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进行扶持性政策。第二,转变政府服务职能,鼓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成和发展,创新农村金融经营方式。受我国历史性因素和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导致我国农村地区经营僵化,市场灵活性欠缺,特别是农村金融产品和经营模式缺乏创新,政府干预过多,同时金融机构自身无法全面掌握农村金融需求特性,金融产品创新缓慢,同时农村金融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作用。因此政府需要一方面鼓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成,以政策倾斜和政府扶持等方式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充分立足农村金融需求,根据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同时借助于中小金融机构灵活经营的特性,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另一方面,政府转变职能,以服务型政府为发展方向,尽量为农村金融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以政府能量鼓励金融主体优化当地金融发展环境,进行科学的监督管理,降低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行政干预,把握政府看不见的手与市场结合的度,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作用。第三,政府要协调好与农村金融组织以及农民之间的关系,让金融机构成为政府对农村农业发展政策扶持的实现平台。一方面,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存在需要政府财政财政补贴和扶持的群体,需要政府在资金上进行生活或生产保障,因此需要农村金融机构与政府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金融机构解决政府低息或无息政策贷款需要,政府帮助金融机构融入农村金融市场,对金融机构进行差额补贴,形成政府、金融机构、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在新型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互动,让政府为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造机会与条件。

(三)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形成新型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首先要解决中小企业与农户因缺少抵押物而无法获得资金的困难,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业务。在农村地区,信贷担保发展缓慢,担保机构少,门槛高,如果根据一般性担保要求,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很难达到担保机构的要求而获得担保取得贷款,因此,担保机构要根据农户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以及经营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同时降低风险,比如以农户土地使用权或中小企业经营权为抵押物,承接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业务,满足金融需求的同时,争取自身经营利益,实现金融市场的多方共多赢。其次,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社会征信体系保障金融生态环境。鉴于广大农村地区信贷需求分散量少总规模较,以及银行在信贷供给过程中管理困难,获取信息成本较高等现实问题,可以积极推动第三方信用机构介入,政府、银行、地方政府、第三方机构等联合起来,建立专业化的农村信用体系,并由第三方与各方及时沟通,不断更新信用纪录,新型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可以信息共享;同时,要加强信用管理和市场管理,注意防范违法犯罪,防止不法人员或组织利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漏洞行不法行为,危害农村地区金融安全。此外,在征信过程中,政府要积极进行宣传教育,让农村地区了解信用体系和违约行为后果,积极配合征信活动,并在日常中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防止出现信用不良记录。最后,为了鼓励农村地区对金融业务的认识,形成社会信贷的良好风气,要积极进行社会信贷行为的正向激励,并与法律环境改善相结合,全方位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将社会正向激励与国家法律惩戒手段相结合,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农村总体社会信用水平,引导并规范金融市场经营与资金使用,形成正能量的新型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四)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提高金融法律意识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建设,让农村金融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可遵是保障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良好,促进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条件。首先,完善农村金融机构法律适用。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立法,防止金融机构钻法律的空子,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在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中,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机构,也肩负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重任,应该为促进农村发展增开农民收入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农村金融机构要依法经营,以法律为准,遵循市场要求,满足农村金融发展需求;其次,强化农民法律意识。各地区要加大对农民的普法宣传教育,要农民充分认识到在农村金融中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提高维权意识和违约成本;第三,加大对农村金融活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无论是农户、中小企业还是农村金融机构,如果出现违约行为,一定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制裁,绝不能因为地方政府短期利益,置长远发展于不顾。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追责,提高金融主体的违约成本,让建立农村金融发展体系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法可依,让法律为农村金融环境优化保驾护航。

作者:王小朋 王琦 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大连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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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邹小芳.湖北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及优化途径分析[J].农村经济及科技,2015(4)

第三篇:农村金融市场经济法理论研究

摘要: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卸载了大量政府对经济干预的职能,在新时代背景下,政府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让市场发挥主要的调节作用。当市场调节作用不能完全胜任于社会资源配置任务时,则通过政府所指定的市场准入机制来加以辅佐,以帮助社会经济活动保持稳定发展的态势。在此环境下,市场准入机制孕育而生,同时作为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关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研究。

关键词:

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理论基础

起初,市场准入机制的制定和推出主要是为了帮助进出口贸易活动顺利进行,然而当法律体制内涵羽翼不断丰满时,市场准入制度也逐渐被纳入到多种法律体系中。现如今,我国学者针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准入机制的内涵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市场准入机制属于市场管理制度范畴,其主要功能为制定入驻市场门槛、明确市场主体;二是倘若市场失灵现象出现,为了解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危害性问题,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市场特殊情况进行特殊管理,这些相应的法律制度统称为市场准入机制。由此可知,时至今日仍然无法对市场准入机制的内涵进行一个精准统一的阐述,现存的关于市场准入机制内涵的两种不同看法,各有各的核心和角度,然而却始终不能对其内涵进行全面完整地说明。

一、经济法中有关“两个失灵”的理论

(一)经济法研究的基础结构

通过《国富论》所被人们熟知的“看不见的手”这一理论将古典政治经济学带上了一个全新的台阶,也正因如此,该理论在市场经济里拥有了最基础的理论地位。此后,经济学家将这一理论融会贯通,创造出了“看得见的手”这一全新的理论。“看不见的手”理论的核心为市场,着重说明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里,存在着无形的手来完成社会资源配置工作,维持着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简而言之便是市场对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而“看得见的手”理论的核心为政府,着重说明的是当市场本身的力量无法完全维护市场顺利发展时,则必须通过政府的帮助来让市场经济保持稳定状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两只手一起维护着市场经济的稳定,确保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无论是作为宏观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还是市场经济中的实际应用,这两只手均展现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作用,然而它们并不是在所有环境下都能万无一失地发挥所长,倘若在特殊环境下,就会呈现出失效状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个失灵”。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两个失灵”的发生并不偶然,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着重对待。所以说,经济活动中的这两只手,不单单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理论而存在,并且还以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身份而存在。

(二)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与“两个失灵”的解决

宏观经济调控要求必须合理解决“两个失灵”问题,因此有关“两个失灵”问题解决的理论便成为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农村金融领域中也会出现“两个失灵”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纠正因该问题而造成的发展偏差,继而维持农村金融市场稳定的发展态势。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解决“两个失灵”问题的具体表现,重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通过实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选择优质资本进入市场,可以让农村金融市场本身的调节修复能力增强;第二,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实施,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监督职能,继而规避“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第三,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可以成为政府干预市场程度大小的控制阀,合理调节干预程度以避免“政府失灵”问题的出现。由此可见,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有利于解决“两个失灵”问题。

二、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市场失灵”的主要作用

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有着固定的发展规律,且市场经济本身存在天生缺陷,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经济危机是无法避免的。当市场无法通过自我调节维持稳定发展时则需要政府通过合理调控,帮助经济恢复稳定发展的状态,而市场准入机制的制定便是开展合理调控的主要方式。由于在金融市场中同样存在发展危机,所以必须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解决危机,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调节“市场失灵”的主要作用,重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抵御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风险

农业经济本身会遭受到季节及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作为其主要的服务者农村金融来说,可能会遭遇不可预知的变动,继而造成发展风险的出现。同时,由于农村金融机构不具有集中性,所以其本身的系统性风险较强。除此之外,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实力较为单薄,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抵抗资产风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面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这些潜在风险,农村市场的自我修复调节能力根本不足以维持市场稳定,从而陷入“市场失灵”的泥潭中。所以需要通过农村金融准入机制来提高进入市场的门槛,从根本上壮大市场实力,继而增强市场对风险的抵御能力。

(二)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科学发展

通过相关部门所统计的盈利数据,能够看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较之城市金融机构扔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即便是在国家不断出台实施农村金融改革方案的背景下,农业金融始终没能实现科学发展。因此就现如今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需要通过更为优质的资本资源来加强市场本身的竞争能力,从而为农村金融市场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三)实现农村金融市场持续性发展

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着逐利性特征,因此很多优质资本会放弃存在较多风险因素的农村金融市场而选择到其它市场中进行投资,而优质资本的缺乏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影响着农村金融市场的持续性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帮助吸引更多的优质资本,借助政府的调控职能维持引入资本的稳定运作,避免优质资本因逐利性而流失,让农村金融市场拥有持续性发展的资本条件。

三、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政府失灵”的主要作用

在农村金融领域中,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合理干预可以帮助提高市场的自身实力,为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砝码。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防止“政府失灵”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提高政府对农村金融的管理效率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虽然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任务,但是在很多行业中仍旧存在着政府过度控制的现象。就农村金融领域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控制情况尤为深入。特别是在传统的农村金融信用社当中,政府始终保持着高度干预的水平。例如县级信用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行拥有业务监督权,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行拥有政监管权,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拥有金融风险监管权,由此不难看出,农村金融信用社被三个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这种叠加式地监管不仅会消耗不必要的行政资源,同时也严重阻碍了管理效率的提升。通过实际经验可知,农村金融机构在政府的过度控制下无法实现健康发展,金融市场自身实力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升,所以必须通过制定全面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约束政府的干预水平,提高政府对农村金融的管理效率。

(二)提高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资金财政力度

当下,我国农村金融无法实现健康稳定发展的主要原因除了有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干预外,还有政府没有给予农村金融足够的资金支持,虽然我国推行了很多利农惠农政策措施以及帮扶制度,然而从总体上仍然呈现出诸多的不足,为了弥补这些缺陷,从根本上帮助农村金融市场得到发展,则必须制定科学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体制。遵循不同区域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同需求予以相应的财政支持,在增强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同时,使政府财政得到合理配置,使不同区域的农村金融实现和谐发展。括而言之,在农村金融领域中,政府对农村金融存在过度控制的现象,同时对农村金融的财政支持力度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需求,因此导致“政府失灵”的出现。所以通过制定科学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可以避免上述两类问题的产生,继而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政府失灵”。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政府的监督管理部们负责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构筑和执行,法律层次较低,不利于准入机制的有效应用。因此十分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进行规范,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才能保障该体制深入推行。

四、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立法目标

(一)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

金融行业本身的特征决定着其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制定金融市场准入机制能够明确市场门槛要求,保证入驻市场的主体符合市场本身的发展要求,另外,还能够吸引优质社会资产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通过稳定投资来帮助市场实现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增强市场本身的实力,提高对各种金融风险的预防和抵御能力。所以,总的来说,维持稳定的金融秩序便是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而提高预防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则是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的直接目标。

(二)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特定目标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立法目标分为一般目标和特殊目标,这两种目标的存在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是建立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基石,而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特殊立法目标,则是对前者内涵的沉淀和提升,它们二者融会贯通,缺一不可。农村金融市场在发展中,需要接受来自四面八方的发展推动力,然而这也就导致了风险的增加,违背了一般金融机构立法目标中对于维稳秩序的要求,因此政府部门要发挥有效的监管职能,帮助农村金融市场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在积极引导多元化农村金融发展时,相关机构需要付出更多的资金以确保正常运营,这又违背了金融市场持续不断发展的愿景,所以需要地方政府通过推出合理的政策措施来帮助相关金融机构减少运营成本。只有上述两点问题在现实中得以解决,才能真正完成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和特殊立法目标。

作者:王珏 严妍 单位: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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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研究

摘要:

内部审计机制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将有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及现代化水平的逐步提升。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机制经过多年的实践与不断创新,已然形成了有效的运行模式和成熟的管理制度,对农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特征出发,找寻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借助于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对我国的启示,提出优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路径策略。

关键词:

发达国家;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启示

引言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势头不断推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制度方面正处于相融并进的趋势,并在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审计不断优化的当下,我国的整体发展趋势愈加良好,其呈现出真实性、有效性和综合性这三大特征,内部审计的效果相对良好。但就细节来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仍然存在审计流程不规范、审计方法单一、权责对应程度低及风险防范力度小等四个方面。鉴于此,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制度模式,并借鉴其成功发展经验,对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农村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整体实力,系统解决农村金融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现实特征

(一)真实性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要明显强调审计工作的真实性,这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的真实性。首先,从审计对象角度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审计工作时,需要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做出核心考量,确定审计对象本身不存在模糊性或虚假性。倘若部分人员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无法向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递交相关的信息资料,那么,该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就无法得以保证,此时审计工作将会延期进行;而从审计任务的真实性角度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审计时,必须针对任务本身做出综合考量,确定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审计任务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可参考性。

(二)有效性

在任何阶段,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有效性。这是指审计工作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必须针对客户或农村村民的实际需要做出必要的安排和筹划。在内部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需要针对审计工作的相关任务做出核心分派,其中,涉及财力资源的部分应当交至财务部处理,涉及人力资源的部门就应该针对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进行安排分析。而在具体落实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内部审计的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将现有的内部审计工作层层分化,保证不同环节、不同层次的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在有序的安排下,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分割和分化。

(三)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不能仅仅凭借单一科目的相关内容对审计工作加以剖析或了解,而是需要整合不同科目的综合常识,实现理论性与综合性的综合。在整合处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常常需要将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内容与审计专业技能的相关内容整合为一。其中,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是用于内部审核工作的任务分配和权责统一,而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内容则是体现在内部审计人员在落实具体的数据财务审核时,能够根据相关审计专业技能对审计工作做出达标处理。部分时候,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效率,组织内部还会通过协同合作的方式予以实现。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理应通过规范的审计流程和系统的审计方法,实现真实有效的内部审计。但具体落实时,由于主观计划与客观实际之间的偏差性,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管理和协作。

(一)内部审计流程不够规范

从当前的发展来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往往由于审计流程不够规范而频频受挫。对于基础性审计流程,我国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欠缺对其的关注程度,往往以较低的专业性来参与其中。因此,大多数审计流程没有为后期的特殊环节打好基础,容易出现细节性错误。而一旦细节性错误积少成多,基础性流程所存在的不规范性便会直接影响到特定流程的具体落实,负面效应也会由此膨胀。而在处理特殊审计流程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的相关人员也欠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综合考虑,往往是以普通的研究方法和处理手段来落实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具体的流程分化欠缺一定的特殊性。

(二)内部审计方法单一乏味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处理内部审计工作时,理应通过丰富多样的内部审计方法来应对不同的事务处理要求。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由于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数量相对匮乏,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落实往往是采取单一乏味的方法。无论是现场问题的处理还是线下问题的处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欠缺对问题本身的研究与参透,大多数是为了节约内部审计时间而采取统一的方式方法,这样的模式大体上减少人们由于思考不同手段而耗费的时间,实际上却降低了实际的审计效率。当前,内部审计方法单一乏味,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处理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效率,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

(三)内部审计权责对应程度低

通常情况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会全权负责该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但由于近年来人口数量不断增多,内部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和难度也随之上涨,在这样的基本环境下,农村金融组织要想实现良好的内部审计效果,就必须将一部分审计工作外包给其他人进行处理。而在任务交接过程中,由于双方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不够便捷,权责对应程度相对较低,这已经成为内部审计工作落实的重要难题。从目前的表现来看,当金融组织将相关任务外包给其他部门进行参与管理时,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之间的交接仅仅是通过简单的口头传述来进行表达,权力与职责的对应相对较低,容易在出现问题时出现双方规避责任而擅自逃脱岗位的情况。

(四)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力度小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都处于蓬勃发展状态,但就目前的发展来看,由于行业本身的盲目乐观,不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是会由于种种挫折或问题而出现风险的,内部审计行业自然也不例外。在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处理内部审计工作时,他们采取了过于乐观的心态和态度,对于内部审计风险的防范力度相对较小,仅仅在风险爆发或风险出现时,才采取相应的手段进行应急处理,这样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手段相对简单,并不能完全适应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客观需要。尤其是在内部审计风险相对较大时,由于风险防范力度过小,金融组织还可能由于风险的叠加或爆发而面临较为严峻的市场危机。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经济全球化推进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共同进步,在落实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时,发达国家的相关优秀经验同样会对中国国内的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落实,起到一定的影响和借鉴作用。本文主要从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四个国家展开讨论,分析发达国家对我国内部审计的具体启示。

(一)美国:多元复合式管理

从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处理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现状看,他们往往采取多元复合式管理,以实现不同个体的综合管理。在具体落实相关审计管理工作之前,美国会通过多元组织合并的方式,使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监督部门三大部门合而为一,形成多元复合式管理。在处理一般事务时,由于多元复合式管理的团队力量相对较大,他们基本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而在处理特殊事务时,由于多元复合式管理整合了不同团队的人才资源,具有较高的核心思维,因此,他们对于相关事务的处理,能够做到有条不紊、不慌不忙,实际的处理效果和审计结果自然是较为乐观的。

(二)法国:公私合营审计

法国与美国不同,隶属于西欧地区,人均国土面积相对狭小,因此,在落实相关内部审计管理的计划和安排时,法国政府往往会采取公办和私营合作审计的方式,实现两大资源的整合统一。当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所属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属于公办范畴时,私营企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资源和资金的扶持,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不会由于资金链的断裂而出现无法良好审计的效果;而当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所属金融机构属于私营范畴时,政府部门也会在第一时间给予当地的私营机构一定的人力资源扶持,保证足够的人员储备能够直接作用于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德国:内部审计任务外包

德国同属于西欧地区,劳动力数量相对较少,尤其是在部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劳动力数量更是微乎其微。因此,为了圆满的完成内部审计任务,他们不得不采取任务外包的方式,实现内部与外部的融合。在内部审计工作相对平缓的时候,德国会采取内部审计任务内部处理的方式,来强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统筹管理。而一旦内部管理的力度低下,无法适应当地内部审计工作或任务的客观需要时,德国政府会强化内部审计任务的外包,保证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和谐统一,能够最终提升内部审计任务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而为了契合内部任务外包的客观需要,德国政府还会采取中间商来加以协调。

(四)日本:法律法规扶持运作

区别于其他几个发达国家,日本隶属于亚洲大陆,与中国的宏观经济环境相似,对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有着较为鲜明的影响和借鉴作用。从日本国家当前的发展来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处理相关内部审计任务时,往往是通过法律法规扶持运作的方式,来强化内部审计的合法化和规范化。一般情况下,日本采取的是行政手段来加以扶持,而当行政手段无法正确履行相关职能并对内部审计工作加以管辖时,日本政府会通过法律法规扶持运作的方式,强化政府法律的核心管制。因此,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处理会尝试采取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互统一的方式来予以实现。

四、优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审计的路径策略

凭借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4个国家的优秀经验,我国在优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可以采取多部门共同协作的综合管理体系。必要时候,根据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还可以通过公办组织与私营组织相互合作的方式,降低公办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压力和难度。

(一)推进多部门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强化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时,可以尝试推进多部门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保证不同部门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能够实现资源集约化整合。其中,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的安排与方法,财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财务资金流入与流出,监督部门则负责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这三大部门在具体落实金融组织机构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时,需要保证三大资源的和谐统一,避免出现3个部门各持不同意见而产生矛盾冲突的情况。而一旦3个部门出现不同意见和看法时,多部门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应当整合不同部门的不同看法,以得出最具权威性的整体安排。

(二)构建公办与私营相互合作的审计模式

在后续发展过程中,为了有效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应当构建公办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相互合作,推进二者一体化的审计模式。从农村地区角度看,农村地区不同于城镇地区,宏观经济条件相对薄弱,资源数量也相对较少,因此,在整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公办企业和私营企业更需要采取相同的观点和看法,形成相互合作、追求共赢的审计模式,以真正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旦某一方的资金链出现断裂或中断现象,另一方应当做出及时弥补。而倘若某一方的审计管理工作出现流程不规范的现象,另一方也应当在第一时间作出指正。

(三)加强外包审计任务的权责统一力度

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和处理来看,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内部审计工作的难度和强度都有所提升。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倘若金融组织机构无法在短时间内适应工作量的增大而做出人员的补充,那么,内部审计工作的权责统一力度将会最终制约内部审计的有效落实。在后续发展时,需要适当强化外部审计任务的权责统一力度,保证金融组织内部与外部交接相关审计任务时,能够通过纸质材料和口头传述两种方式,实现相关重点和难点的细致化考量。必要时候,还可以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强化外部审计任务的权责统一力度,一旦出现问题就直接问责。

(四)形成政府与群众共同监督的风险平台

众所周知,风险防范是各行各业开发与发展的重要内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然也不例外。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应当努力形成政府与群众共同监督的分享平台,保证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平台能够最终作用于风险防范与风险控制。当出现一般性风险问题时,群众应当在第一时间对金融组织提出当面提醒,倘若金融机构不愿意采取或拒绝采取群众意见时,群众可以派代表向政府部门反映,告知政府部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处理内部审计工作时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以此达到共同监督的作用。总而言之,政府与群众应当携手共进、共同监督,以强化对农村金融组织的风险防范与控制管理。

结论

根据中外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组织存在着审计流程不规范、权责不统一等问题,需要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针对内部审计的相关弊端和漏洞做出改正。基于发达国家中,美国采取多元复合式管理,法国采用公私合营审计,德国实施内部审计任务外包,日本重视法律法规扶持机制,这些都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提供了经验借鉴。在今后的改革实践中,需要深入推行风险识别、评价及预警机制,积极落实审计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成果最大化运用及审计质量持续提升的战略规划,以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价值增值功能,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活动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和意见,满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效经营及稳健发展的现实需求。

作者:曾玲芳 单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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