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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互联网传统金融分析
摘要:
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下,各领域都开始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金融领域在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中,更是得到了快速发展。当前,互联网金融,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国家也提出了“互联网+”计划,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而这种情况也使传统金融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本文就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带来的挑战进行了研究分析。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挑战
前言:
互联网金融具有重视用户体验、低投入、高效率等特点,能够满足传统金融无法满足的市场需求,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灵活、高效的金融服务,并为中小型企业增加了新的融资渠道。而其这一特点,给传统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这便要求传统金融业能够在当前形势下,充分借鉴互联网金融优秀经验,对自身业务进行拓展创新,积极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制定有效的风险规避对策,从而实现持续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简述
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行业基础上,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新事物。在当前这一信息化时代中,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以说是时展的必然趋势,而其发展,也给金融领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主要具有高效率、成本低、覆盖率广等特点。在交易过程中,用户只需要运用互联网技术,就能够实现业务办理,不再需要亲自前往金融机构,大大节省用户的时间及精力,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为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且互联网技术能够不拘于时间、空间等因素的限制,用户通过互联网上的检索功能,便能够实现自己需要的金融业务的查找、了解、办理等,大大拓展了用户范围,覆盖率极广。另外,互联网金融环境中,所有的交易双方都只需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沟通、交易,不需要过多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实现了成本的有效节约。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头十分强劲,互联网巨头相继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例如余额宝、活期通、百发等。据调查表明,仅2013年的互联网市场交易额已经达到了53729.8亿元,同比增长46.8%。在2014年上半年,我国运行中的P2P平台已经达到了1300多个,截止到当年年底,累计交易额超出了三千亿元人民币。而在2015年,互联网市场第三方交易额更是较前一年增长了52.6%,达到了30747.9亿元,P2P平台累计交易额则达到了8686.2亿,并持续保持增长态势。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势不可挡,传统金融行业面对互联网金融影响下的金融市场变动,更应尽快实现自身产业结构等的调整,从而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实现整体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带来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
第一,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了众多的融资业务,P2P互联网借贷平台便是其中之一。人们只需要向网络借贷公司缴纳相关手续费用,便能够通过这一平台,进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借贷门槛相对较低,操作也十分便捷,目前已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商业银行,其资产业务主要包括贷款、证券投资等业务,贷款业务在其中处于最重要地位,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及发展,则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造成了强烈的冲击。首先,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开展中,需要对资金供求双方真实信息进行准确了解,从而实现均衡分配,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产生,这便使银行需要投入更多的信息收集成本。而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运用大数据手段对双方信息进行深度挖掘、深入分析,通过对这些数据的评估,准确了解借贷关系中的信用等级、实际经营状况等,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互联网金融的这一优势,也吸引了大量的用户从商业银行获取融资转变为通过互联网金融获得融资。其次,商业银行的融资对象多为大型企业,在中小微企业方面的业务较少。《中小微企业发展报告2014》中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显示,仅在2014年一年,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就占有全国比例的80%,其中,有2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会遭到拒绝,这便让本身便缺乏融资渠道的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更加困难。而互联网金融中的P2P互联网借贷平台、众筹等,则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人提供了融资途径,并将这类用户作为主要的目标群体,在短时间内迅速抢占了大量的市场份额,给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例如网贷之家针对20家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P2P互联网借贷平台交易中,交易额度在一万元以下的贷款业务占36.84%,在1万元~10万元之间的贷款业务在50%以上。由此也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更加注重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第二,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带来了挑战。银行负债业务主要包括存款及派生存款业务[2]。而这一业务收入,是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其资金来源总量中占有80%以上。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及发展,使银行这一业务受到了严重冲击,储蓄存款大量流失。据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我国大型银行的银行储蓄总量在287.30万亿元,2013年上半年,其储蓄总量在318.96万亿元,同期增长11.20%,而在2014年上半年,我国大型银行储蓄总量为345.16,同期增长8.47%。通过这些数据,可以明显看出,银行的储蓄总量正处于下降状态。而引发这一情况的原因,是由于2014年余额宝等金融理财产品的出现。相对于传统的银行低利率长时间的储蓄,人们更加受到低风险高收益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所吸引。且传统银行业务需要用户亲自前往银行进行业务办理,而互联网金融仅需要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操作的方式,也给用户提供了便利,使用户获得更加优质的服务体验。再加上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为大众理财提供了新的方式,能够实现协同销售,也使更多的用户选择了互联网金融,并对银行负债业务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第三,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带来了一定挑战。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人们在网上消费,主要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而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人们不仅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购物,同时也能够在实体店进行消费,减少了银联收单等程序,有效减少了用户支付回佣率及中间成本。据艾瑞咨询(iResearch)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在80767亿元,2015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118674.5亿元,同比增长46.9%,而2016年,预计支付交易规模将会达到157599.7亿元,将长时间处于持续增长状态。这也表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依旧会大量减少,使其收入呈总体下降趋势,使其中间业务面临较大的挑战。
(二)互联网金融给信托行业带来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一经出现,便引发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和投资,而面对众多收益率8%的理财产品,信托行业的优势被大大削减,在发展中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首先,信托产品本身具有认购金额较大、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其主要客户目标定位为大型资金实力客户,准入门槛基本在100万元以上。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则将客户群体定位在了中小型资金实力客户上,认购金额大幅度降低,且收益率相较信托产品更高。这便使信托行业在本身就不考虑中小型客户群体的同时,又丧失了高收益的优势,使众多投资者纷纷转向投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例如2013年平安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富盈人生”,其认购金额只有几千元,产品存续期限较短,年化收益率能够达到7%,与信托产品相比,具有巨大的优势。其次,传统信托行业会受到物理营销网点的限制。而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的运用,突破了空间、时间的限制,对信托公司服务效率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三、传统金融行业应对互联网金融挑战的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挑战下商业银行应对对策
第一,商业银行应尽快优化自身经营理念。面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挑战,商业银行必须遵循时展规律及当前市场需求,采取积极的态度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及其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技术融合,商业银行应意识到其是一个全新的商业领域,虽然当前互联网金融整体发展规模并不能对商业银行地位产生过于强烈的影响,但是在未来发展中也能够对商业银行发展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商业银行应具备预见思维,转变原本的经营理念,将“以客户为中心”作为主要的经营理念之一,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优化客户体验。例如2013年中国建设银行退出的“善融商务”、中国银行推出的“双轮驱动”战略以及“智慧银行”等。通过为客户提供便利,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使银行能够具备与互联网金融相匹敌的服务优点。第二,商业银行应在发展中融入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而为了能够良好应对这一挑战,商业银行也应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势,将其各项业务与互联网相融合,积极寻求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合作。互联网金融主要将客户目标定位在银行所忽略的中小微及个人客户群体[4]。商业银行也应将目光放在这些客户群体上,通过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合作,为这些客户群体提供相应的融资平台,并通过资源共享,提升自身市场份额。同时,商业银行也应建立自身的网络平台,尽快推进各项业务的电子化、自主化,提升业务办理速度,充分解决当前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另外,商业银行应丰富自身金融业务,积极与电商企业进行合作,创建本银行支付平台,增加存款资金,避免第三方支付以及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所导致的银行储蓄流失问题,使客户资金始终在银行内部流转。
(二)互联网金融挑战下信托行业应对对策
第一,信托行业应转变自身服务角色。由于其客户群体定位在高端客户方面,因而,应尽快实现私人订制,为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从而消除其在客户服务方面的劣势。第二,信托企业应拓展自身销售渠道。传统信托产品主要通过银行代销,但是这一方式不仅会产生大量的成本同时也增加了销售风险。因而,信托企业也应借鉴互联网金融经验,实现自营自销,结合互联网技术,建立本企业销售平台。并充分发挥物理网点优势,使客户感受到信托企业的雄厚实力,从而实现线上线下的协同发展,增强信托行业发展优势。第三,信托企业应建立高端客户培育体系,运用新媒体,开通服务账号,为受众对象提供信托产品介绍、预约服务等。并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潜在客户,建立客户市场细分体系。通过提供针对性碎片化金融服务,提升信托企业影响力及吸引力。
四、结论
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迅猛,发展前景广阔,而在其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众多的挑战。尤其是传统商业银行、传统信托行业,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受到了一定的冲击,还需要通过优化客户服务、结合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等,增强自身竞争实力,从而实现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融合,实现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倪雯? 单位:温州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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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袁晓健.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分析与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4,7(21):164-165
[5]杨超.试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挑战[J].商场现代化,2015,1(1):130-131
第二篇:互联网金融深度变革探讨
摘要:
本次研究的主题是探讨在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针对我国的金融体系进行深入的改革与创新,希望能够实现对相关工作的内容丰富和体系完善需求。本次研究从我国金融体系的三维改革研究入手,观察我国金融行业面对发展中需求创造其丰富性、延伸性,及内涵性的需求。再针对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结构进行分析和探讨,针对互联网的创新性和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关注互联网金融未来在我国金融行业中的巨大发展前景,实现对我国经济体制的完善与优化。
关键词:
中国;金融;深度变革;互联网金融;探讨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社会经济体系的完善需求。重视在当下社会体系迅猛发展下的经济体制进步,对于人们的生活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价值和意义。本次研究就针对当下我国金融发展的背景进行科学的探究,关注科学技术兴起引导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运行实际效果,重视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的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够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提供科学可持续的战略性建议,实现对我国金融体系的革新,促进未来金融行业的长足发展。
一、中国金融系统需要实现三维改革
本次研究针对我国当下金融行业发展的系统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究,不难发现为了保证我国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就需要科学的运用信息技术实现对金融工作的充分支持。本次研究从我国当下的金融行业发展缺失的问题角度进行观察和分析,可以了解我国市场经济的垄断性问题,针对市场经济存在的整体结构问题进行调整,才能够缓解金融行业工作效率缓慢的问题,并且能够满足实际的行业发展需求。针对我国金融系统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和对策,需要从实际的改革入手,从三个层面实施三维改革工作得以实现终极目标。
1.中国金融丰富性改革
重视对我国金融行业的丰富性改革,主要就是为了从实际的管理和运营的宽泛程度上进行拓展和提升,保证实际的金融行业运作模式符合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进步的重要需求。另外,针对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体系进行丰富性的改革,有利于拓展经济发展的业务广泛程度,打破传统金融行业工作的僵局,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的工作内容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无论是证券业务还是债权分配,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积极的拓展其丰富性,能够促进现代金融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2.中国金融延伸性改革
赶住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延伸性改革需求,应当将行业实际发展的情况与世界金融行业发展的情形进行比较,观察国际化的发展需求,调整内部存在的不足,实现对货币和金融交易方式的改革,提升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重视对金融行业的投资和经营模式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延伸性进行分析和优化,可以满足我国实际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从国际经济竞争的角度进行分析,也不难发现延伸性的金融发展制度对于我国实际市场经济运营起到了支撑的作用。
3.中国金融内涵性改革
重视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内涵性改革主要是为了提升实际的工作模式的深度,保证具体工作过程中能够打破传统工作的僵局,在实际的工作进行模式当中进行市场经济竞争力的改革,从实际的操作和执行过程中进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升级。通过提升我国金融行业的内涵性,能够促进其向更加具有深度的方向发展,并且保证我国实际的经济体系发展打破产业链条的垄断情况,以优越的方式提升我国市场经济在整体世界经济环境中的竞争力。
二、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运营结构的创新性
互联网的金融模式比较创新,是当下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在实际发展的过程当中彰显出其金融运营的结构性特征。本次研究就针对金融运营结构的相关内容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掌握其创新性的支持理念,实现对相关工作的优化与完善需求。
1.完善资源配置性能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之一
关注未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必然与信息技术相融合,实现对经济运作的高效率提升需求,因此,可以说互联网的金融发展能够提升资源的配置性能,在不断完善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实现对整体市场经济运作模式的优化。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工作,需要认清当下社会经济体制运作的基本模式,并为我国未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从实际的工作角度出发进行资源的优质配置,降低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贫富差异性。
2.改变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
改革当下的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打破传统金融行业发展的局面,革新以商业银行为支付主体的经济交流模式,对于我国未来社会的经济体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模式进行资本的运转能够满足实际的社会生产效率提示功能需求,并且能够在实际的工作当中进行产业链条的高效管理。通过信息技术的模式进行相关支付工作内容的调整,可以加速资金链条的运作,提升实际的金融交易效率,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3.通过互联网金融积极促进财富管理的功能业务范畴
另外,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推广,可以实现对财富管理工作的质量升级,满足对财富管理工作的功能和业务范畴推展需求,积极的推动了社会经济体制的进步。本次研究就针对互联网模式下的财富管理工作进行细致的研究,希望能够通过信息技术降低实际的金融管理工作成本,提升管理和运营的效率,保证未来财富管理工作实现个性化和便捷性的需求。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为人们开拓了视野,在实际的财富管理和金融投资工作中实现其重要的影响力作用。
4.通过互联网金融改革价格信息供应功能的实际作用
通过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可以有效的进行价格信息的改革与供应,保证实际的资产管理功能性,同时还能够在社会市场经济变化的模式下实现实际的运营管理作用,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次研究针对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在实际的工作运营体系当中实现了对成本的控制,并且能够优化信息获取途径,实现信息对称和共享的基本需求,在实际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备良好的竞争力优势,保证具体工作开展的多元化需求。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及未来前景
就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情况来说,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体系还没有切实的体系构成,重视在实际的社会金融工作体系当中通过对资本的应用实现通过信息技术的流转。例如,在实际的市场交易过程中以支付宝的形式丰富了支付的途径,通过余额宝实现对经济的财富化运作需求,并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通过互联网的模式实现资本的借贷操作需求。但是以上的互联网经济交易工作都只是片面的操作,在具体的工作执行过程当中存在管理和监督的缺失性,也不能够坚持长久的发展需求,因此当下发展的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关注到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终将取代传统的金融模式,因此具有良好的未来发展前景。关注到我国金融行业实际发展的背景环境,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社会市场经济运作具有良好的价值。
四、结论
综合上述研究内容进行切实有效的分析、探讨和总结能够发现,社会经济体制的发展影响着社会体系的完善与进步,重视发展社会金融对于人们生活品质的提升和社会文明的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次研究就针对当下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大背景进行分析,发现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性,希望能够通过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实现现代化的市场经济运作需求,并从互联网金融实际的发展情况入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出了运营结构方向的革新建议,通过观察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判断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走向和趋势,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罗涛 单位:南开大学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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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左创宏.当金融遇上互联网--商业银行如何寻求新生产函数的最优解[J].金融电子化,2014,12:35-37.
[5]苏郁锋,吴能全,周翔.企业协同演化视角的组织场域制度化研究--以互联网金融为例[J].南开管理评论,2015,05:122-135.
[6]吕晶晶.互联网+大资管,金融业的深刻变革--专访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所长周月秋[J].金融博览(财富),2015,11:14-17
第三篇: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剖析
摘要:
互联网的普及与科学技术的运用,推动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以金融惠普的大环境下,多种农业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跟上了时展的潮流,满足社会的新需求。虽然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发展起步较慢、速度较缓,但是现代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呈现出互补的趋势,能够带动农村金融的发展,克服市场存在的缺陷。本文立足于我国农村金融目前的发展状况,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优势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有利于我国农村惠普金融发展的相关措施,希望对我国农村金融建设发挥建设作用。
关键词:
普惠金融;农村;互联网金融;剖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在金融改革发展的方向加入发展惠普金融的内容,国务院在2014年四月再次强调了惠普金融的重要性,把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列入战略位置的行列。发展惠普金融的本质是建立一个面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金融体系,具有服务范围广、服务效率高的特点。如今城乡差异较为明显,较发达地区商户获得的信息便利程度远远比农户要高,发展惠普金融工作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种差异性,向欠发达地区农户和低收入群体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所以,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就要把发展的重点转移到农村经济上,促进我国金融地区资源的合理分配。
一、我国农村地区目前的金融发展状况
1.农村金融资源不足村镇企业由于实力不足、影响力小,往往面临金融资源匮乏的情况,农民难以得到有效的途径进行融资。村镇企业以及农户的抵押品过于分散、价值不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大大增加,因此商业银行忽视农村地区这片服务领域,开办业务时也没有考虑农户或低收入群体,难以为农民融资提供有效的途径。
2.农村金融发展起步晚、发展速度慢。先进科技融合度较小农户和村镇企业缺乏对新型的金融服务和产品的认识,因此这些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新型金融服务在农村的普及率较低,新兴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打入农村地区这个消费市场。信息传输的滞后和缓慢,严重损害农户的利益,未能发挥农户销售的主动权,农民的农畜产品被少数商贩恶意控制,很多时候无法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获得利益,只能贱卖产品,少数商贩获得最大利益,甚至出现农户贱卖产品也无法估清库存,大面积产品生产过剩,浪费资源,农民收益减少。
3.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力不足即使某些农村地区或欠发达地区尝试融入经济发展的潮流,加入到电子商务大军中,我国新兴的金融服务和支付工具也在这些地区推行,但是效果不明显。欠发达地区建设互联网金融相关基础设施的资金相对匮乏,实力不足,资金大多来自依靠政府的拨款,缺乏优秀的电子商务建设队伍,没有形成成熟的电子商务体系。目前,农民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需求不足,网络基础设施薄弱,难以推动该地区的金融服务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目前的发展优势
自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技术呈高速发展的趋势,随着大数据、非现金支付工具、社交网络、以及云端等新兴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出现,金融业也在一定程度上被互联网影响,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发展方向。西方国家一些互联网技术发达的国家并不承认“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有专家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职就是以互联网技术作为技术支持达到“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的发展目标,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头迅猛,发展空间巨大。
1.进入市场壁垒偏低。监管不足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商业银行建立了十分高的进入壁垒,几乎垄断了这个行业的利益,虽然整体利润相当可观,但是单凭投资者的力量根本无法改变整个市场的转入门槛。与此同时为了把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减轻产生经济危机带来的冲击,保护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监管方面非常严格。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其突破了商业银行发展的障碍,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阶段来看,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准入门槛以及监管成本都比较低,不会造成投资的过大压力,因此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的目光,试图在互联网大环境下分得一杯羹,从而掀起了一股投资热潮,推动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
2.互联网金融思想日益普及.互联网技术不断提高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影响商业银行的发展变化,首先使商业银行更新记账的方式,用普通业务的电子化取代繁琐的手工记账方式.其次商业银行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向市面推出迎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但是这种创新从本质上立足于商业银行本身业务的范畴。而互联网金融思想的产生,长尾理论普遍被大众接受.大数据与云计算等先进电子信息技术的日渐普及为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3.金融市场规模庞大。不断建立新模式我国的金融市场的主体是简介融资,商业银行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往往青睐资金充足的大型企业进行主要的服务,忽视小微企业的需要。因此,我国小微企业难以在发展过程中获得融资,从而束缚了小微企业规模的扩大,互联网金融对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能够给予支持,并结合企业的发展需要和经济的发展趋势,不断催化出符合经济发展的模式,弥补金融市场发展的不足。
4.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潜力较大,利润空间可观传统的金融模式运营成本较高,不论是雇请专业人员还是布置物理网点都需要大龄资金的投入,除此之外,风险调控也是一大笔资金花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发展省去了这部分巨额的费用,节省成本,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利润空间,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在农村普及。
三、互联网金融推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策略
1.继续促进传统金融对农村经济的作用
传统金融要继续处于领先的发展位置。增加县乡的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完善金融产品结构,丰富金融产品的形式,致力于吸引农户的投资目光,满足农户融资的需求。优化融资机构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建立一支优秀的服务团队,为农户投资提供帮助,提高市场信息的流畅度,帮助农户的农产品进行多渠道销售,避免农产品滞留、贱卖的情况发生,把销售的主权重新归于农户手中,保障农户的利益。因此,为了使小额信贷机构在农村地区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要拓宽资金来源,为小额信贷注重活力。
2.利用新兴的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产品
拓宽销售渠道才是农户的致富根本。随着时代的进步,农民的销售需要日益增强,从事电子商务要比传统农贸市场的获利更多,这也体现了农业集体化的需求,把电子商务融入农产品的销售,主要通过B2C、B2B的渠道,引导农户开网店,拓宽销售渠道,减轻销售压力。电商平台的活跃,离不开优秀的电子商务人才的建设,他们为农户进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农户能够借助新兴科技拓宽自己的销售渠道,减少产品囤积的现象,获得更多的利益,减少农户面临的风险。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PayP~的运营模式,不断完善支付宝的服务,克服商业银行在个人收单业务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美国的leadingclub也是很好的参考对象,宜人贷的经营模式可以以此为经验积累,加强社交平台与农户之间的联系,发挥互联网的作用。
3.建立健全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作用
首先,学习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不断优化互联网金融立法,在银行监管框架内增添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上银行,除此之外加强违法惩戒制度的建设,弥补法律监管的缺位;除此之,引入市场准入监管,增强监管力度,突显监管的主体。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是受到银监会的统一监管的,监管的力度有所保障,美国的监管机制比较完善,对P2P的监管,可以吸收美国的先进经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完善监督途径,拓宽监督途径,作为互联网金融强大的支撑。
四、结束语
在我国农村金融不断的发展历程中.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既要打破传统金融发展的弊端,又要积极探索互联网技术革命的发展之路,迎接挑战,发展机遇,缩小城乡经济发展上的差距,推动农村经济变革,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进程,让农民享受到变革带来的好处。
作者:章丽琼 单位: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哲.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研究[J].商,2015,(22):194-195.
[2]陈超然.国外农村金融供求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商情,2015,(24):67-67.
第四篇: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
【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普及与不断延伸,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范与与整治工作成为了当前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的重点。本文通过分析金融风险的一般性特征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管理的特殊要求,得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规避与治理的若干思考。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防范;管理
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健康有序,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各省各地区也均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这也是在我国当前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构建“双创”体系的大背景下,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管理、整治的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更使得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系逐渐完善。因此从金融风险的一般特性出发,抓住金融风险管理的特殊性,这样才能更好的管控与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经济更好的转型与优化发展。
一、金融风险的一般特征
随着金融虚拟化的演化和金融风险事件的不断蓄积,对于金融风险的认识也应当不断从实践当中获得更多的理论发展。经济学中著名的“三元悖论”阐述的正是金融风险内容的体现与基本内容,资本自由流动、固定汇率稳定和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分别对应体现了金融风险的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三大主要风险,后两种风险其实是市场风险的一部分,其次还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内容。另外,金融风险包括风险的因素、风险事故及其风险结果等三个方面,其实质就是可以直接发生货币资金损益的可能性。具体来讲,其一般性特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风险的普适性与不确定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着经济金融活动,只要资本的逐利本性需要进行流动、进行偿还,这都使得资本市场与金融会面临着由于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无法收回资金或付出利息等情况,这些客观因素都会使得金融与资本活动随时可能面临风险的存在,因此这种风险与不确定情况发生是具有普适性的,是客观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活动中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金融活动中的投机性倾向,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与市场缺陷、内外部经济环境的复杂变幻、经济主体决策的失误与差错等都会导致金融市场面临不确定性,而产生金融损失,这也使得金融风险发生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因此无论是客观因素还是人为因素都体现了金融风险的发生具有普适性和不确定性。
(二)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与扩散性
由于金融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和普遍发生的特征,因此金融风险的发生随时面临着潜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这就使得金融机构所具备的创造信用的能力与信用关系掩盖了已经出现的问题,这就使得金融风险被暂时隐藏起来,即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随着这类风险因素的积累,一旦遇到突发事件的发生就会产生严重金融危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金融活动的复杂性,经济主体参与的多元性,市场、投资者、储蓄者、金融机构等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信用联系,这就使得金融活动的参与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所以只要有一个环节发生问题或出现纰漏,就会引致一系列金融活动参与者的损失,进一步导致社会动荡,从而引发金融危机。其次,资本的乘数效应和货币的创造派生性也使得微观金融活动体系愈加扩展,具有一定叠加性,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扩散效应。
(三)金融风险的可控性与或然性
既然金融风险是需要进行管理、政治与防范的那就说明金融风险是可控的,是在一定的内外部条件与因素下可以转换的。由于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和扩散特性使得金融风险的发生也会遵从一定的发展规律,因此金融风险并不是无限扩展和毫无限制的,所以说金融风险是可控的,也就是说市场金融体系的主体可以遵循一定的科学方法、工具、技术手段和规章制度来对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和分析,并进行化解和有效的弥补。另一方面,随着现在金融管理技术、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效管控金融风险、制约金融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金融信用体系的规则,这些都有效的控制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特殊性
通过对金融风险的特征的一般性把握,反观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特殊性与不同之处,这既要注重从金融风险发生的一般特性出发,又要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阶段等综合考量互联网金融管理的方式与规则。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化与虚拟化、高效性、金融服务一体化、直接性与普惠性、风险性等特征,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也要从这些特征入手才能更好地治理与防范。
(一)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二重性
互联网金融行为与活动的本质是资本、货币和互联网信息在网络间的传递与调拨,其特点是交易双方具有不明确性,交易过程的透明度也不高,具有依托于高科技并呈现虚拟性的特征,对金融风险具有一定扩散作用。因此互联网金融所包含的风险复杂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二重性,这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与资本的一般属性,互联网金融活动同样面临着流动性、信用、利率、汇率、操作性等一般金融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是依托于互联网,这就决定了其发展具有互联网的虚拟性以及技术性的特点,这必然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更多系统性的隐蔽性风险问题。
(二)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制度与控制体系
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处于不断出现问题与改革发展的阶段,再加上互联网本身的虚拟特性,这使得在制度与调控体系上是不能完全跟进的,其次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计还处于初步阶段,对于是否要立法进行约束、如何建立相关制度还未形成统一意见。具体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的制定、风险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互联网金融低成本高效率发展削弱了监管的能力等这都体现了当前互联网金融在制度与控制体系的缺失与不完善,所以在制度设计、防控体系建设上应该得到相应的重视。
(三)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绿色管理与人才建设
绿色的生态网络金融环境是将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与趋势,绿色软件、绿色信息以及绿色信用记录、绿色隐私权利等都是有效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新问题的有效手段。因此在这种背景下,金融风险监控的人才队伍建设也需要新的需要,这就要求既要具备基本的金融理论,又要掌握基础互联网技术,同时还要对网络监管一系列体系有了解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来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进行更好的管理。因此就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区域合作,这样才能在配合他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治的同时,还能够有效地抵御他国的恶意金融政策与金融手段的渗透与影响,此外还能够有效地引导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本土化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根本上得到更好防治与管理。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思考
国家已经从制度设计、风险管控体系建设上逐步深入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了一定的治理路径,这涉及了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但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国际合作与专项人才队伍建设上仍面临很大挑战。因此,我们不仅仅从金融风险管理的一般性出发,从理论上把握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特征,还要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殊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虚拟性和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性出发,全面系统协同掌握其发展的趋势与方向,使之在顺应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促进其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这样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良性发展。
作者:高乐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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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高校互联网金融专业教学改革探析
摘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也对高校金融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以互联网金融为背景,研究了高校金融专业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和专业教师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专业;教学改革;教学模式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伊始,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对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优势对传统金融行业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迫使其进行深入的变革。在这一过程中,对高校相关的金融人才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尽管金融专业已经是各高校比较成熟的专业,但教学内容尚未与时俱进,教学方法也一成不变,这势必会阻碍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应用型金融人才的培养。因此,如何将“互联网+”的概念融入金融专业教学中,通过互联网金融产品阐述金融理论,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增强其实践能力,是当前高校金融专业教学改革的重中之重。
1当前高校金融专业教学存在的问题
1.1教学内容滞后
目前,金融专业的课程教材仍以传统的金融工具为主,介绍其概念、性质和基本特征,这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创新的金融工具差距甚远。互联网金融创新出的余额宝、P2P借贷、众筹等新型金融产品与传统金融产品在服务对象、服务群体、服务性质和服务特点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普惠性和小微化是以银行、保险和证券为典型代表的传统金融所不能具备的。这种教学内容与现实发展的严重脱节不仅造成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低下,还严重影响了复合型金融人才的培养效果。
1.2教学模式单一
传统的金融教学模式以课堂讲授、书本教学为主,尽管教学工具从黑板转向了多媒体,但教学过程仍是教师主导的“填鸭式教学”,既不形象生动,也不具体实用,使学生无法在课堂上感受到这些基础理论给实际生活带来的影响。因此,教学效率低下,教学效果受限,学生多是通过死记硬背来应付考试,无法对知识进行理解消化,实际应用更无从谈起。
1.3课程设置重复
传统的金融专业课程设置一般都包括金融学、国际金融学、金融市场学、投资学、商业银行学、证券投资学等课程。这些课程在内容上存在较大程度的交叉,各授课教师之间如果没有经过互相研讨确定不同授课重点的话,很有可能同样的知识内容在不同的课程上被不断重复,最终使学生思路混乱,难成体系,弱化了金融专业学生的学习。
1.4教师实践能力不足
金融专业的实践性很强,而目前多数的金融教师本身却缺乏实践经验,在教学中无法更好地理论联系实际,制约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当前,高校教师的年轻化趋势使得很多年轻教师都是毕业之后直接站上讲台,没有在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关行业从事过实务操作,因此,实践经验相当匮乏,而且,由于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压力占据了教师大部分时间,使其也没有动力进行实践岗位的再培训。而如果直接招聘金融从业人员的话,又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这些现实情况都是造成教师实践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2高校金融专业教学改革的途径
2.1创新教学内容——融入互联网金融知识
传统金融专业教学内容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脱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未来的就业空间。因此,教学内容的调整刻不容缓。在实践中,不需要一味地照搬国外原版教材,而是应该注重与国内实践的结合。可以在现有教材的基础上从内容入手,多角度引入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知识,实现理论与金融实践的更好衔接。要彻底地将互联网金融的新知识、新理论融入到当前的教学内容之中,直至将金融理论与实践和互联网金融有机整合,从而实现金融教学内容的整体变革,才能为社会培养出顺应时展的金融人才。
2.2丰富教学模式——合理运用金融APP
“填鸭式”和“灌输式”教学模式严重抑制了学生的积极性,影响了教学效果,必须针对学生的个性化特点,创新教学模式,不断提高学生兴趣,使其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学习”,才能使学习效果事半功倍。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模式、小组讨论模式、任务驱动模式等方法激发学生兴趣,增强学生参与度。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合理运用金融APP还可以让学生感受大数据的魅力。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既可以讲解金融APP的使用方法,还可以让学生直观感受金融产品价格的瞬息万变,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适度鼓励学生参与实际交易,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2.3完善课程设置——增加互联网金融课程
金融专业的课程设置应从金融岗位与工作实际出发,以应用性为导向,增加或删减相关课程。为保证课程重构的有效性,应加强教师的分工协作,使调整后的课程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还应组织金融专业教师积极开发现代化的互联网金融课程,如P2P信贷、互联网营销模式、互联网融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以及互联网金融操作务实等,并积极运用到实际教学当中。
2.4提升教师实践能力——为师生提供实训基地
实践证明,校企合作模式能更好地使教育目标与企业人才需求相结合,既能实现定向培养目的,又能为社会就业提供很好的路径。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也可以采用这种经过实践证明有效且可行性较强的模式。校企合作基地一方面给教师提供了一个实践的平台,丰富教师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给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实训基地,使其真正了解金融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所从事岗位的实际要求,从而针对性地提升个人能力。与此同时,高校应以客座教授等方式聘请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家为学生讲解金融前沿知识,使学生了解互联网金融的新产品、新方法以及新动态,适时调整自身的学习方向和发展目标。
3结论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领域最具创新性和发展性的前沿领域,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巨大。目前,国内外高校都在审时度势地改革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金融专业教学。这不仅能使学生积极学习互联网金融的新知识、新理念,更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技能。金融专业只有通过科学的教学体系改革,才能培养出适应企业实际需要的金融人才,才能为国家金融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刘? 单位:大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第六篇: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
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一种颇具创新性的产业,虽然具有实现“金融脱媒”、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题、打破金融资源垄断等优势,但是其高度创新性致使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进行有效的规制,存在立法不规范、监管缺失、混乱经营等诸多弊端。为了使互联网金融的社会治理符合法治的要求,必须让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行为互相配合、良性互动,这就需要把握好国家公权力和社会自治权在互联网金融治理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边界。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之路径为: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分类进行特许经营许可;鼓励创新的同时明确刑事惩罚的界限;创建各部门法相互协调的法律治理体系。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法律规制
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一种颇具创新性的产业,虽然具有实现“金融脱媒”、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题、打破金融资源垄断等优势,但是也存在立法不规范、监管缺失、混乱经营等诸多弊端。既然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实现社会的良法之治,那么研究对互联网金融行为施以法律规制的困境,从而寻求互联网金融行为最佳的法律规制路径就变得必要起来。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之困境
(一)现有监管方式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创新性
我国目前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一直有两大杀手锏:特许经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1]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所有关涉公众资金的金融活动均需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核准,否则不允许进场。特许经营制排除了不适格的经营主体,只有那些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主体才能获得金融活动资格,这样既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又便于对这些进场金融主体实施监管和治理。这种监管模式在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上述法律法规中无一例外地强调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是鉴别金融活动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准。对于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金融主体一律视为非法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惩处。对于传统金融行业来说,特许经营制度的好处显而易见,不但可以规范金融主体的行为和运作模式,而且可以有效地遏制和打击金融犯罪。但是,对于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来说,由于其较强的开放性和交互性,特许经营制却难以发挥良好的效果,这主要体现为监管部门难以把握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特许审批。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活动种类多样、日新月异,监管部门为了进行特许审批,不得不对出现的每类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分析评估,这无疑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监管部门面对的是有限的精力和层出不穷的监管需求之间的矛盾,最终只能集中精力解决违法性最明显、破坏力最强的金融活动,对于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互联网金融行为则无暇顾及,只能暂时搁置。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主体较多,监管部门难以确定具体监管对象。以互联网金融中畅行的P2P网贷为例,P2P网贷是借助互联网的交互性为借款人提供面向广大不特定对象资金需求的平台,使得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形成一对多的资金供给关系。显然,P2P中的借款人应当经过金融特许批准后才能向公众筹集资金。那监管部门就需要对千千万万的创业者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这显然会耗费大量的监管资源,难以起到理想的监管效果。如果仅对P2P网站运营商进行审批核准,却因为大部分运营商只是对P2P借贷活动提供平台,扮演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没有参与资金流转,并不是适格的被监管对象。再者,P2P平台仅起中介作用,就算被列入监管行列,也难以达成监管目的。这就导致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缺失。在目前这种以特许经营制为核心而构建的规则条文之下,监管的缺失给互联网金融活动带来诸多弊端。第一,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为既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和核准标准,也没有正面表态其是否被允许。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活动就一直处于未被批准的违法状态,这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障碍。第二,根据现有的规定,未被核准就是处于违法的状态,那么就算很多经营主体是正当经营,却也难逃“非法集资”的嫌疑,随时可能涉罪被禁。第三,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一直采取仅有警告而没有实际行动的模糊态度,使一些互联网金融主体认为有漏洞可钻,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为所欲为。如一些P2P平台自行推出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再出贷,其实做的完全是银行的业务,却不需要承担监管部门的监督核准。除了“特许制”在互联网金融面前难有作为外,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也无法达到既定的效果。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要求融资人提供充分、准确的自身相关信息和法律规定的特定公示信息的方式,一方面使投资人能够对融资人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从而保证自己能够准确地判断投资风险以及交易条件,减少蒙受损失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对融资人存在约束,使其无法夸大其词,骗取投资。同时,强制性披露划定统一的披露标准,可减少因为差异性披露而导致的逆向淘汰风险。但是,强制信息披露面对互联网金融时却显得乏力。首先,披露成本是一个大问题,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方便中小企业融资,相对大型企业来说,这些企业的融资金额一般都较少,如果让这些企业在融资前先找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则其投入成本过大甚至超过可承受范围,那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也就无法体现了。其次,强制信息披露推行的基础是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如果不按要求提供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信息,就应受到严厉惩处。但因我国目前尚无针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相应法律法规,因而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就算有信息披露的需要,也会因为缺乏监督而流于形式。最后,虽然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商也尝试自行监督,但是由于缺乏相应行政权力,最多是拒绝不良融资者在本平台融资。在目前这种互联网金融平台林立的状态下,你不提供服务自然有要求宽松的平台提供服务,并不能起到剔除不良融资者的作用。况且平台运营商也没有权力对提供虚假或夸大信息的融资者进行处罚,对这类不良融资者起不到警示的作用。
(二)难以划分一般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把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活动完美地融合起来,具有高度的创新性,但在很多方面目前立法尚无具体的规定,且司法机关也没有积累足够的实践经验,因此在实践中难以区分正当的互联网金融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及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鉴于互联网具有超强的传播能力,且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参与人数大都众多,一旦发生纠纷,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执法者一般都动用刑事手段加以规制,这样既便于化解矛盾又能快速平息民愤。但这种不明确区分是一般违法还是犯罪行为只要有纠纷就按刑事案件处理的方式明显不符合法理。刑法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是在其他防控手段都无法解决问题时才适用,否则容易误入泛刑主义的歧途。如果不将一般违法与犯罪严格区分,动辄以犯罪来界定互联网金融活动,一方面会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口袋化,人为扩大这类犯罪的适用范围,导致无法建立针对这类犯罪的有效的惩治体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模式的创新,无法为民间金融预留合理的生存空间。资金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通过金融模式的整合和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全新的融资渠道,有效地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互联网金融的长足发展,必须区别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尽量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解决,以免挫伤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我们对行为模式和犯罪范围的界定必须清晰明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边界,把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行为归入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之中。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则可通过尽快建立合乎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监管制度加以规制,从而依托互联网金融活动推进我国的金融制度改革。互联网金融活动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通过跨界融合的方式推出了很多全新的金融模式,这些新兴金融模式既提高了金融信息的处理速度,又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尤其是电子资金交易模式的推广,使金融交易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更提高了效率。互联网技术使金融行为迅速脱媒化,拥有了更广阔的行为空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创新行为由于需要走一条新的道路,必然带来违法的风险,导致一般违法和犯罪界限的模糊。为了保护创新,相关部门必须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防止不加分析一律按犯罪处理使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性受到挫伤,更不能采用放任的态度导致创新行为走向歪路。
(三)缺乏互联网金融综合防控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互联网金融一直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动辄就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论处。事实上,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刑事制裁是作为最后的规制手段来使用的,只有少量的严重违法行为才会以犯罪论处,大部分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以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来规制的。但是对于同属于金融行业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惩处却变成了常态,这明显违背法理。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保护也应贯穿到整个法律体系中,构建刑法、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多层次的监管堤坝,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构建一套综合性的防控体系。
二、法治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治理之理念
法治社会要求社会行为规范体系科学完备,包括正式法律、社会自治规则、社会习惯等都处于相互协调和补充的状态。法治社会强调社会治理的多元化,国家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还要发挥社会自治组织的力量,形成多层次的治理机制。具体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在传统金融行业的治理过程中,社会行为规范体系的构建只需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做出贴合实际的修改即可,但是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一个颠覆,它“打破了金融行业的现有格局,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在金融普惠上固有的局限”。[2]这导致社会治理主体———国家和社会———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角色和作用发生了大幅度的转变。为了使互联网金融的社会治理符合法治的要求,必须让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行为互相配合、良性互动,这就需要把握好国家公权力和社会自治权在互联网金融治理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边界。对两者角色地位和作用边界的确定,至少应把握以下三项原则:第一,网络社会也要受社会规则的约束。近十几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俨然成了一个新型的社会。互联网金融依托网络技术,使金融业在网络社会中迅猛发展。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必须将社会法律规范覆盖到网络世界,以防止互联网金融的无序发展。尽管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也必然受现实社会规则的约束。然而,网络世界的及时性、海量性和全球性等特点,使得现有法律法规对其的现实约束较弱,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把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产业结合起来的新兴产业更是缺乏能够有效规制其运行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因此,制定完善而规范的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则就变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主体自主规范经营,从而促进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第二,对互联网金融应分层次治理,予社会自治以更多的空间。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以锐不可当之势蓬勃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这个行业确实收益颇丰,吸引众多人投资参与;另一方面就是该行业确实解决了传统金融融资难题,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但在这种蓬勃发展的繁荣之下,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互联网金融基于互联网技术,打破了时空和地域的限制,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更加难以控制风险,但是不能因为这一特点就不加区分地一律采用刑法规制的方式来处理问题。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是分层级管理的,先适用经济法、行政法等基础性法律来解决纠纷;如果实在无法解决,才适用刑事制裁。在这里,刑事制裁是最后的解决手段。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却是另一番景象:平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一直处于疏于监管的放任状态;而一旦出现问题,则跳过行政监管和民商事法解决的方式,立刻动用刑事法来解决问题。这种方式没有区分国家公权力和社会自治的界限,使互联网金融活动主体无所适从,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是一种金融模式,也应像对待传统金融一样,对其采用分层次治理的方式,协调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律规制的良性互补,从而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第三,给予互联网金融一定的社会自治权,以保护其创新性。法治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和规制都是依靠完备的法律完成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种种风险,建立科学而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但是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的监管要尽量予其以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尊重,使市场能够完成资源的基础性优化配置。因此,构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时,刑法应作为最后的保障。对于一些因为正常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而触犯刑法的行为,尽量宽宥处理,以免抑制或扼杀金融创新。应尽量允许互联网金融行业享有一定的社会自治权,发挥行业自律对资源配置的优化整合作用。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之路径
(一)制定更适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并确定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这为制定适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立法机关尚处于摸索经验、适时调整的阶段,尚未制定出完善的监管规则。笔者认为,监管体系的构建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分类进行特许经营许可。互联网金融业态多样,下面以P2P网贷为例来说明应如何进行分类特许经营许可。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P2P平台只能对投融资双方提供融资信息、资信评估和交易撮合等中介服务,不允许其涉足资金流动和匹配。既然P2P平台只能提供中介服务,那么对P2P平台的准入许可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而对所有的融资人都进行准入许可又是难以实现的,这样不但加大了监管者的工作强度,也增加了融资人的成本,而且一些小额融资也没必要浪费监管成本。那么,比较合理的特许经营许可方式就是根据不同条件分类许可,对于一些没有达到相应界限的融资行为给予许可豁免。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就是采用这种做法。美国国会在2012年4月签署的《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法案)第3节中规定,众筹满足项目发起人发行总额限制、单个投资者投资额限制、交易方式限制以及发行人的行为要求四个要件就可以获得许可豁免。我国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来制定分类许可制度,先根据实践经验制定一定的条件,满足条件了就需要申请特许经营许可,并责成P2P平台必须对达到一定条件的融资者的融资行为向监管机构备案,申请特许经营许可。如果平台不履行申报职责,则平台与融资者共同承担责任。第二,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信息披露机制。对互联网金融的许可豁免制度,虽然放宽了准入要求,但并不是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去监管化”。正如有学者所说,金融活动一旦面向社会公众,都可能招致投资者‘集体行动的困难’,从而产生法律监管的必要性。[1]我们要做的是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更大的作用,而不是都由政府监管来调节。要让投资者在市场调节中更加理性地投资,而这种投资理性的增强则需要投资者拥有更大的知情权,即在完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理性判断,因此,信息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这要求监管部门要督促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一旦发现融资人虚假或不当披露,立刻在网站中公示,以提醒投资人注意;同时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指导意见》中建议互联网金融行业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并按业务类型进行信息共享。这种信息共享也应当包含不良融资者的披露和公示,以使有不良记录的融资者在整个互联网行业中都难以生存。第三,加强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向集中监管模式迈进。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目前对它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按照传统金融的规制方式进行。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采用“一行三会”的监管构架,监管部门各自监管一个行业,互不交叉。与传统金融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强的创新性,更加注重金融产业的融合交叉发展,交融整合了大量的传统金融业务,存在许多传统金融角度上边缘模糊的金融产品。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必将出现更多新型金融产品,而现行的“各扫门前雪”式的监管模式也势必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因此,向集中监管模式过渡就变得必要起来。《指导意见》中强调“创新监管”,而集中监管就可以作为一种创新监管。这种集中监管并不是要取消目前的“一行三会”,而是要建立一个四者之间的协调机构。针对互联网金融中边缘模糊的产品和服务,这个协调机构就可以协调相关部门来共同进行监管,以达到更好的监管效果。《指导意见》指出:“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也指出:“金融安全事关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政法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3]这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基本思路。首先,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指导意见》中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表明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支持态度。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业,与传统的金融产业有很大的不同。作为传统金融产业的补充,能够更好地聚集资金,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打破金融行业垄断局面,有效推动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因此,我们对于互联网金融要抱支持的态度,不能轻易地将民间资本集聚放贷简单地等同于非法集资犯罪。其次,尽量使用监管手段,而不是刑罚手段。在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规制的过程中,应当秉承理性、宽容的理念,根据犯罪的本质来制定明确的法律依据,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尽量采用事先监管的方式,如果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则应通过行政手段等其他途径予以处罚。这要求相关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要熟悉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模式和程序,准确把握刑法罪名的内涵,并能够将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行为准确地纳入刑法惩治范畴,而剔除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最后,刑事惩罚应作为最后保障手段。在市场经济视野下,刑法的目的应为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自由竞争。在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为合法与否界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于一些越轨行为应先采用行政手段规制或按民事纠纷处理,只有穷尽上述手段仍无法解决时,才应适用刑事手段解决。
(二)创建各部门法相互协调的法律治理体系
应协调刑事立法与基础立法的关系,依据不同法律的效力位阶构建一个相互协调的法律治理体系以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有效规制。这个法律治理体系应分为民商事法律体系、经济法和行政法体系、刑事法律体系三个层级。首先,运用民商事法律体系来解决互联网金融中应由私法解决的问题。以P2P网贷为例,P2P网贷也属于一种民间借贷,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的所有法律。其次,运用经济法和行政法体系来进行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中虽然涉及一定的私法的内容,但是其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依然需要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这在《指导意见》中已经定性,2011年银监会关于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提示也表明了这一点。所以,经济法和行政法对其施以监管是必然的。最后,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由刑法予以规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刑法领域的规制,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来划分刑事责任,不能人为地扩大或限缩惩处范围。通过清楚地界定上述三个层次部门法律的辐射范围,减少重合和漏洞,形成一个阶梯型的规制模式,最终构建一个相互协调的法律治理体系。需要指出的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以预防和严管为主,通过行业自律协会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法律监管体系的相关规定。尽最大的可能消除违法行为生存的条件,使违法行为难以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违法犯罪情况,形成良性的经营环境。
作者:方也媛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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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互联网金融政治经济学分析
内容提要:
2013年开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并引起热烈讨论。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货币和信用的本质,还具有基于互联网信息处理能力的二次脱媒和数据监测的本质。互联网金融的根本功能是促进资金的融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资本流通时间,加快了资本流通速度;同时也有助于刺激消费,扩大需求。作为新的金融业务,它的发展对政府货币供给的控制、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等方面带来了挑战。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政治经济学;二次脱媒;数据控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2013年开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呈“井喷”式发展,在投资、融资、支付等领域深刻地影响了金融机构、企业和大众。根据《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报告,以2014年1月为基期,将当时的全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设定为100,则全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到2015年9月份已经达到386,这充分证明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趋势①。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引发了学者的广泛讨论,目前我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内涵。谢平首先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吴晓求将之称为第三金融业态。戴险峰则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只是传统金融在监管之外的一种生存形态,互联网只是一种工具;金融的本质没有变,也没有产生可以叫做“互联网金融”的新金融。“目前我国网商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基本还局限于金融体系中的一些辅助性金融业务,如支付清算、小额信贷和协助基金证券销售等,对金融的实质性业务(各种金融产品的开发和交易)和主体性业务(如存贷款、证券交易等还介入不多。因此,它能否实质性地进入金融体系还取决于其进一步的发展走向。”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带来最直接的冲击,很多学者探讨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作用机理以及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袁博等认为,互联网金融将促使传统银行“去中介化”、“泛金融化”、“全智能化”及重塑“互补共赢”的竞争格局。四川省银监局课题组从存款、中间业务、贷款和现有银行业市场结构四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宫晓琳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战略、客户渠道、融资、定价以及金融脱媒等方面。三是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与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各种问题,如P2P平台跑路现象层出不穷。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加强监管成为学者讨论的内容之一。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金融风险和外部性、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侵犯等问题,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主要监管方式同样适用。李有星等提出,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确定监管主体地方化的方向,采取原则导向监管方式,构建以会员邀请、资金第三方托管、简易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保护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刘志阳等则根据梯若尔金融规制理论,提出了适度监管、分类监管、依法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等基本准则,主张从完善宏观金融监管体系、逐步推行微观审慎监管和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三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此外,还有针对P2P、第三方支付、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具体业务运行机制、存在风险和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的探讨。针对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我国学者总结了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和影响,并对政府监管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但目前的研究仍然只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层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科学的任务在于从事物的现象出发揭示事物的本质,从而对现象作出科学解释,也即“具体-抽象-具体”的辩证方法。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的分析有助于加深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认识,从而把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促进其良性发展。同时,作为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尽管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冲击最为直观,但其服务于整个实体经济的功能意味着,它的发展必将影响整个经济体系及其中的各经济主体。目前学界关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颠覆”或“补充”的争论,依然局限于金融业内部的变化,有必要将互联网金融影响的分析扩大到不同经济主体。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探讨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及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它“是传统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理念、思维、流程及业务等方面的延伸、升级与创新。……是依靠互联网技术来完善金融服务及其渠道,是金融服务供给的多元化”。①互联网金融仍具有金融的货币本质和信用本质。另一方面,依托互联网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互联网金融还具有两个特殊本质,一是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的二次脱媒本质,二是相对于金融借贷双方而言的数据控制本质。
1.互联网金融的货币本质
金融是伴随着货币形式的发展而逐渐发展的。在金属货币体系下,银行体系由最初的贮藏、保管金属货币逐步发展到发放贷款、发行铸币及银行券等多种职能。随着信用货币体系的发展,负责发行法定货币并保管银行储备的中央银行诞生,它是国家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银行体系作为货币的中枢机构进行支付与结算。如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具有货币本质。首先,互联网强大的数字计算能力正创造出新的货币形式——数字货币,并试图摆脱中央银行,呈现出“去中心化”发展态势。与此同时,随着未来技术的发展,法定货币也可能具有数字形式。英国央行正在研究,“考虑作为一家央行,我们是否应当发行数字货币……,可否使用数字货币,给人们同样的安全和保障。”其次,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正执行传统银行的货币支付结算职能。在我国,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体系发展迅速,支付方式也从传统的互联网线上交易扩展到微信支付、扫描二维码移动支付,支付领域也从最初的网购扩展到日常生活消费的方方面面。支付体系的电子化大大减少了经济体系对现金的需求,这影响了货币流通数量和速度,对货币体系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简而言之,数字货币、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对货币本身、货币支付体系以及整个货币体系都带来重要影响,它和传统金融一样具有货币本质。
2.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本质
金融的另一个重要本质是创造信用,互联网金融亦是如此。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创造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如P2P、众筹等纯平台式,这类机构并不提供自有资金,而只是作为信息中介帮助借贷双方完成交易,同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另一种是提供资金式,如蚂蚁小贷、京东贷等,电商企业通过自有资金或融资的形式为电商产业链中的供应商提供贷款,“在此过程中,供应商提高了资金周转率,电商企业获得了销售额,担保公司获得了担保费用,而金融机构获得了贷款利息①,实现了一个共赢的生态圈。”无论是纯平台式还是提供资金式,互联网金融都在传统信用体系之外创造了新的信用。当然,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创造规模和程度仍然有限,主要基于小额信贷,其与传统金融之间的联系也不尽相同。有些互联网金融是纯粹平台式,如世界首家P2P公司——英国Zopa公司,完全由平台来计算确定投资者的回报率与借款者的借款利率,双方同意后形成借贷交易。而有些互联网金融则是“平台+银行”的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公司与传统银行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如美国最大的两家互联网信贷平台Prosper和LendingClub,“放款人只购买与选定的借款人贷款相对应的收益权凭据(payment—dependentnotes),负责审核和拨付贷款的WebBank(在犹他州登记、由FDIC承保)则将贷款卖给对应的P2P平台,以换取该平台出售收益权凭据所获得的本金。”在我国,随着金融互联网化的增强以及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加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机构的联系正愈加紧密,它们与传统金融一起形成多层次的信用体系。
3.互联网金融的二次脱媒本质
金融脱媒是指资金的供求双方绕开金融中介直接完成交易。在金融体系的发展过程中,相对于银行的间接融资,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是第一次金融脱媒。主流经济学认为,金融脱媒“推动了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市场化配置,促进了金融体系风险定价机制的形成,完成了信息从点对点到点对多、多对多的转变,完成了从信息封闭到信息公开的转型,实现了资金所有者由储蓄者到投资者的转换,进而建立了财富增长的市场机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看来,金融脱媒的实质,是资本努力摆脱各种束缚,实现价值增殖的过程。在间接融资中,资本以银行为中介流入实体经济,通过生产过程创造剩余价值实现价值增殖,并以利息的形式让渡给资本所有者。而在直接融资中,资本脱离金融中介直接进入实体经济,或者通过各种证券化的方式脱离实体经济。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成本,扩大了金融对象、提高了金融效率,推动了金融“二次脱媒”。互联网金融二次脱媒是指相对于直接融资第一次脱媒而言,资本进一步摆脱了束缚。首先,互联网技术使资本的流通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束缚,可以随时随地完成资本交易。其次,互联网金融扩大了资本供给和需求范围,使一部分社会闲散资金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转移到互联网平台,同时流向传统金融机构由于成本和利润等因素无法提供融资的资本需求方。再次,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息的分析判断,促进了资本交易的灵活性和快捷性。总之,资本可以更容易地绕过金融中介实现资本流通,也可以不审核资本的流向实现价值增殖,充分表现出二次脱媒的本质。当然,二次脱媒并没有解决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问题;相反,由于资本更容易脱离实体经济以及市场监督,因此金融风险实际上被放大了。
三、互联网金融的数据监测本质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利用互联网采集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等平台留下的信息足迹,特别是资金需求方的信用能力、财务能力等影响资金供给方决策的关键信息,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对资金的供需双方形成一定的分析判断。互联网金融还可以利用个人和机构未披露的私人信息来进行分析决策,例如将社交网络上人与人之间的社交关系数字化。“社交网络的信息揭示作用可以表现为:个人和机构在社会中有大量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都掌握部分信息,比如财产状况、经营情况、消费习惯、信誉行为等,单个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可能有限,但如果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在社交网络上各自掌握的信息,汇在一起就能得到信用资质和盈利前景方面的完整信息。”例如蚂蚁金服的芝麻信用,不仅可以在公共机构或合作的金融机构那里获取身份特质、信用历史和履约能力等信息,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特有的人脉关系和行为偏好等信息对个人信用作出评价,这些都是相关机构在提供个人金融服务时必需的参考依据。充分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进行计算分析,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一方面,数据分析可以为个体提供个性化的金融需求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对个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个体特别是资本需求方的数据被深度监测。事实上,每一个经济个体在互联网上留下的痕迹,都已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数据检测对象。“一些云计算公司基本业务计划的重要要素就是无情地侵犯隐私和深化监测,它的利润来源就是充分利用用户存储在其服务器上的数据打包并把有价值的信息出售给付费的顾客。”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数据监测的网络中,个体不仅仅是在有资金需求时主动选择金融服务,同时也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广中接受其服务。
四、互联网金融对经济体系的影响
前面的分析表明,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的货币和信用本质,同时又具有传统金融不具备的二次脱媒和数据监测本质。这些性质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及其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巨大冲击。但作为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的根本功能依旧是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会对实体经济带来哪些影响呢?
1.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最直第一,互联网金融给银行业务带来了挑战。首先,互联网金融利用碎片化资金管理和时间管理吸收了大量的小额存款,导致银行存款吸收能力下降,而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最终流向仍是金融体系,这导致银行贷款成本上升和利润的下降。其次,互联网金融可以基于客户的行为偏好等信息,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打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这对传统银行的服务模式和经营模式提出挑战。再次,随着第三方支付体系的不断扩张,未来与银行支付体系的关系会从依附转向竞争。第二,互联网金融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影响呈现多元化趋势。对证券行业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多为补充性。例如,小企业或者个人的单个项目可以通过众筹融资的方式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这种方式在美国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众筹融资将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目前只集中在小企业,所以仅仅是传统证券业务的补充。对保险业而言,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强的冲击性,越来越多的客户倾向于在互联网购买保险产品和理财产品。目前有些保险产品仍然依托于互联网企业的其他经营业务,但互联网金融可以利用强大的数据搜集和分析能力为客户提供个性的保险产品,这在未来将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据CyberDialogue一项调查表明,目前美国在互联网上购买的保险中,仅有20%发生在保险公司的专属网站,80%的交易发生在非保险公司网站。
2.对资本的影响
金融业务的根本功能是资金融通,互联网金融对资本最主要的影响,是降低了资本流通时间,加快了资本流通速度。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指出,资本的循环过程要经过购买、生产和售卖三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第二个阶段为生产资本转化为商品资本,第三个阶段为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其中,售卖阶段“是资本形态变化上最困难的部分,因此,在通常的情形下,也占有流通时间较大的部分。”售卖阶段包含了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实现,它对于资本家来讲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如此,资本家想尽各种办法促进商品的销售,以便在既定的时间内实现更多的剩余价值、降低流通成本。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大促进了售卖过程,电子商务使商品的销售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第三方支付则保证了这一过程。“这一模式克服了线上交易中钱货时空分离的限制,满足了线上交易各方的需要,有力推进了网上交易规模的快速发展。”而诸如阿里花呗、京东白条等各种形式的消费信贷,则通过信用形式使商品销售突破了货币限制,进一步缩短商品流通时间、加快商品流通速度。
3.对消费者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端是促进商品流通或资本流通,另一端则是促进消费者购买商品、刺激消费。互联网金融基于数据分析可以挖掘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并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方案,让消费者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地以最方便最快捷的方式进行消费,这大大刺激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在互联网的数据监测之下,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或融资需求都受到了互联网信息推送的影响,是互联网资本针对消费者精准投放需求信息后的有限选择结果。因此,互联网金融在推动消费者便捷消费的同时,也使得消费者被互联网信息所异化。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需求也并不总是反映整个社会的真实需求。
4.对政府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新的金融模式,也给政府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减少了经济体系对现金的需求,通过信用创造增加了货币的供给,并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这对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给量增加了难度。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目前仍未纳入到中央银行正规数据采集的范围,中央银行的信贷数量受其影响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真实水平,这影响了货币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我国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正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未纳入到中央银行的监管之下,各种信用风险层出不穷,如大量P2P平台跑路、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等现象。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数据统计体系,是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效果、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五、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具有金融的货币和信用本质;而互联网的信息处理技术又使其具有二次脱媒和数据监测本质。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未成为特殊现象。因为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比较充分,金融的第一次脱媒比较彻底,成熟的互联网技术使传统金融机构同样具有数据监测的本质,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未成为颠覆传统金融体系的特殊业务模式。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最直接冲击的是传统金融业务,但其根本功能仍是资金的融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使资本流通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障碍,甚至以信用的形式突破货币的障碍,降低资本流通时间、加快资本流通速度。而与促进资本流通相对应的另一端,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业务刺激起来的消费需求。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它对政府货币供给的控制、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等形成了挑战。因此,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深刻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影响,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律与方向,让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而不是成为挤压产业利润的工具。
作者:王娜 单位: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第八篇:互联网金融创新税收立法思考
摘要: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作为媒介结合传统金融业而出现的一种全新金融模式,目前发展迅速。我国当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主要是对实体金融业进行规制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缺失和空白的状态,具体表现在税款征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落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同时税款征收的方式和方法比较陈旧。为了有效规范对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征管,必须从税收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税款征收与管理,从而引导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P2P;营改增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以网络技术平台为媒介所产生的一个全新领域,互联网金融颠覆了既有的传统观念、方式和战略,而且极大地降低了服务的成本,从而最大可能地实现规模效益。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多优点,它促进了商业的繁荣,方便了人们的生活,[1]但同时其自身隐藏的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有关互联网金融税收立法方面仍处于滞后和缺位的状态,这极大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进程。因此,相关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完善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健全显得尤为迫切。
一、互联网金融实体税收立法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出现的事物而且发展速度异常快,所以不管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是相关的监管机构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成立和纳税方面都存在法律制度适用缺失的情况。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业有巨大的差异,因而既有的规范传统金融业的法律制度与互联网金融无法完全对接。税法制度的缺位导致对互联网金融缺少监督和管理,使得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了大量的风险;同时法律制度的缺位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征税。金融行业是高利润的行业但也伴随着高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其初创时期因为本身处于探索阶段,所以监管机构的定性不是很明晰,而税款的征收应当建立在对征税对象明确清晰的定性基础之上。因此当务之急是从制度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明确的定性,而后再进一步制定规制互联网金融纳税的相关法律规范,从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税款征收的规范性。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大数据等手段来进行金融服务的一种全新形式,它既有服务中介和融资的功能,还简化了传统金融的手续和程序,极大地提高了服务的效率,当前在国内互联网金融受到广泛关注的主要有P2P网贷和第三方支付等。根据相关机构统计结论可知,到2016年初为止,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业务额度高达118000亿元,P2P网贷交易机构业务规模达8000亿元。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就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在民间的迅速发展间接推动了国内的经济改革,同时也对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提出了全新的课题。不同于传统金融的实体交易方式,基于互联网金融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已经变成大众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一部分。在现实生活中互联网金融在整个经济生活中的比例在逐渐扩大,其取代传统实体金融交易模式也只是时间问题,因而国家必须给予互联网金融足够的重视,同时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也是非常紧迫的事情。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事物,国家应该给予政策鼓励,但是依法征税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权力,也是国家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对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征管进行仔细分析和研究,防范相关税源的流失。央行2010年制定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的相关制度中对于第三方支付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从而将第三方支付正式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从2015年10月17日起,微信支付开始选择对部分用户试行新规则,规定每个用户每个账户在一定额度之内转账可享受相关优惠,超出规定部分则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第三方支付收费时代来临。根据现行税法,第三方就其从交易方取得的手续费所得在营改增之前是按照“金融保险业”并依照5%的税率计算营业税。但是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逐步启动营改增,据此第三方支付就其向交易方收取的手续费所得按增值税“金融服务”并以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税款。[2]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营改增之后第三方支付就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所适用的税率比之前有所提升。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允许其进行进项数额的扣除,仅对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税基小于营业税,减轻了企业负担。从整体面上来看,金融业的营改增比较艰难,因为金融业的进项税额不容易确定,金融业交易的对象大多为个人,个人无法对增值税进项进行扣除,但若将销项全部转移给客户,无疑增加了个人客户的负担。“营改增”的实施不仅保证了税收征管的优惠政策,同时延续了不动产进项扣除。但是众多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经营的特殊性,通常是在闹市区租住商务楼房,不需要购置不动产,因此,能够抵扣的进项税相对有限。这样来看,纳税人本身规模的大小与其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很大的联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产生深远影响并受到广泛关注的还有P2P网贷。P2P网贷在注册成立时,并未将企业定性为“准金融企业”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3]直到2015年初,银监会调整结构时将P2P网贷纳入到惠普金融局监管,至此才将P2P网贷正式归入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之内。但是,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收取的佣金,是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按照“服务业”缴纳增值税,还是作为“准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目前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营改增试点办法可知,按照“金融服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是经央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但目前P2P网贷的成立不符合此条件。所以,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并未将其纳入征管范围,由此导致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缴税,涉及的税目却并不完全一致。由于P2P网贷在本质上仍属于民间借贷,借款人如果是企业,他所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往往采取税前对利息进行冲销的做法进行避税,但纳税的个人没有其他措施,其所获取的利息必须全额缴纳所得税,因而税负较重,有失公平。税法同时做了界定,支付个人所得的机构和本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由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P2P网贷是借款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因此对于P2P网贷的税收征管无所适从。
二、互联网金融程序税收立法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设立、监管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存在着法律法规缺失滞后等问题,成为今后健康发展的风险隐患。2015年央行首次出台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措施,也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界限,但仅仅提出要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也没有规定税收征管的具体法律措施。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制度的缺位直接导致对其税收征管缺乏依据,从而导致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营不规范,甚至违法经营,难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于探索阶段,对出现的很多新问题缺乏全面、深入的认识,而征税往往需要建立在明确金融活动属性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客观上存在法律属性定位不明的现实导致了税收征管依据不明确以及税法的构成要素不确定,从而影响税收征管的规范,统一。具体表现在:
(一)税收管辖权不明晰
尽管2015年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但并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做出相应的税收征管规定。现行税法规定的征管手段和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税款征收不能进行有效控制。首先是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在互联网金融中,没有金融牌照从事金融实质业务的主体在互联网金融中占据着绝大部分,他们在从事金融活动时既不到工商部门进行“三证合一”的办理,也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而对于借贷双方大多数是自然人,他们不需要像传统金融模式下进行实名登记,再加上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般都对其注册用户的基本信息及额度信息进行保密处理。这些新出现的互联网经营主体无论从监督管理的角度看还是从业务角度分析,都难以进行界定,这无疑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其次是税收管辖权的判定面临多方挑战。传统金融模式下税收管辖权的确定通常依据属地原则,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是居住地来确定其纳税地点,但是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搭建的网站平台来从事金融活动,这种技术使得横跨多个税收管辖权区域,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的“无界性”使得各地税务机关的管辖权出现交叉和冲突。
(二)税款征收技术方法落后
我国现行的税款征收法律制度和税款征收方式都是根据传统的金融业务的交易习惯量身定做的,对于全新的互联网金融则不是能完全适用。在传统模式下,金融机构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过主管机关审核后才能进行经营活动,交易活动都必须是实名制交易。而目前,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实名制交易往往很难落实,业务通常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交易凭证往往采用数据形式或者匿名的电子信箱实现的,这就使得交易行为更加隐蔽,交易的信息容易被修改,使得交易的轨迹难以留存。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有效地掌握可靠的涉税信息,使得税收征管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从中不难看出,制约互联网金融税款征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在互联网金融税款征收的软件和系统的研发上我们投入不足,最关键的是缺乏专业团队,因此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既精通税务、金融知识还擅长互联网计算机技术的综合型人才是重中之重。此外,还有的税务机关对互联网金融认识不到位或者是由于自己的业务不精通,以及税务机关与监管机构之间或是税务机关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到位,使得互联网金融单位在纳税方面很容易钻空子。
三、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实体税法完善的建议
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立法滞后的状况,我们有必要通过科学论证,对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加快修订的步伐,为互联网金融征税制定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税收加快顶层设计,出台与此相适应的税收法律制度。[4]在目前全球经济不太景气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能解决基层投资和融资的困难,因此应当对互联网金融采取税收优惠的鼓励政策来促使其发展。首先税务机关要简化手续,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能进行便捷的税务登记,快速确定税目和税种;其次税务机关要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对纳入归口管理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时时检测,为税收征管做好准备工作。此次全面“营改增”对于金融业来说,从税收制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从而最大程度上分享改革红利。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的进项税抵扣有限,增值额难以确定的问题,国家应加大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考虑采用小规模的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税务部门应加强与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数据共享,控制网上交易的资金流,采用源泉扣缴,防止税款流失。国家应出台相关文件明确P2P网贷是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P2P网贷将收益利息支付给出资人之前,通过税务部门和P2P企业的数据共享系统,由税务部门按照“金融服务”核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剩余的部分再交由P2P企业向投资人支付。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推动P2P业务,应当改革现行税收立法,借鉴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对P2P的借款人的借款利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消除个人与企业的税收差别待遇,从而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
(二)互联网金融程序税法完善的建议
积极规范互联网金融参与方“五证合一”制度。[5]借鉴实务金融领域税款征收的代扣代缴税款制度,依托互联网平台,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络联网。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运营商要求其在设立时,就要把网站地址、电子邮箱等相关资料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另一方面,从事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进行身份认证实名登记,向税务机关登记银行账户。企业组织以其代码为纳税识别号,个人以身份证件号码为唯一的纳税识别号。双方交易一成功相关的交易信息便会自动在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内显现,同时生成电子发票,实现税收的便捷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积极承担依法纳税义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更主要的是税务机关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的监管,将这些应用内嵌到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提高税款征收的便利性和透明性,保障纳税遵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税款征收的监管还要进一步强化电子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如果电子发票能规范使用并进行统一管理,这将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最有效的途径,但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首先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税务机关权限,由税务机关统一来制定电子发票使用的范围和程序,然后和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信息系统对接,并要求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交易时必须使用电子发票,这样电子发票就能把交易数据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从而达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全程严格监管,最终达到合法合理征税的目的。让互联网金融机构参与到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功能,加强税务机关的专业建设,推进全国性的税务机关税款征收信息平台建设,共建社会信用体系。借助网络媒体等社会资源公布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倒逼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结语
近年来,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剧烈的冲击,各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在税收监管上不是很完善,应当加强互联网税收法律制度制定、修订和完善,减少互联网税收行政许可手续,简化相关程序,协调征税部门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关系,从实体上保证互联网金融税款征收的可行性。同时在税收征管程序上依托互联网平台,借助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身份识别系统和电子发票系统等先进技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程序保障。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实现和完善有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刘洁 单位:山西金融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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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阳.“三证合一”:改革试点、过渡与全面推开[J].地方财政研究,2015(4)
第九篇:互联网+金融经济发展路径
摘要: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碰撞结合的产物,对经济发展和金融模式创新产生了根本影响。“互联网+金融”推动经济实体的发展路径成为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根据国内外“互联网+金融”运行模式,利用SWOT分析方法,分析了浙江省“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可为该省实体经济资金需求探索新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SWOT分析;浙江省实体经济;发展路径
一、文献研究与互联网金融模式
1.“互联网+金融”的界定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碰撞产生的时代产物。从小范围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以计算机终端、网络服务平台的金融服务,以及金融产品为媒介产生的虚拟“金融市场”。从大范围来说,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的实体金融机构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2.相关文献研究
谢平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即“去中介化”,是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利用互联网平台,资金可脱离金融中介机构实现融通,这不仅使信息搜寻成本降低,而且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违约风险。博迪和莫顿认为,金融的功能相对于金融机构会显得更加稳定,因时间、区域的不同,会导致金融机构的形式与特征不同,所表现出来的基本功能却大致不会改变。正规金融机构会要求中小企业等经济实体提供抵押品或担保,而缺乏抵押品的经济实体将遇到金融机构的排斥。由于中小企业等经济实体无法提供公开的高信用等级,因此难以进入网络借贷市场。陈初经过研究得出,网络的借贷经营模式分四大类:一是基于企业网上行为参数得出的综合授信,二是基于银行金融业务前端而来的外包服务商,三是基于“P2P”的网络融资模式,四是基于为学生提供贷款而形成的社区。
3.互联网金融模式
通过上述文献研究,总结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网络银行运行模式、P2P网贷平台典型的运营模式、第三方在线支付模式、众筹融资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等。
二、浙江省“互联网+金融”的SWOT分析
1.SWOT分析
SWOT分析常用于企业战略管理,该方法是从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威胁(Threats)4个方面进行分析,能够为企业今后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的制定及实现提供依据。
2.浙江省互联网金融发展SWOT模型
互联网金融是时展的产物,怎样选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路径则成为重中之中。浙江省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全国领先,且发展势头良好。因此,以浙江省为例,分析“互联网+金融”导入浙江省实体经济的发展路径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三、“互联网+金融”导入浙江省实体经济的发展路径
1.完善在线供应链金融平台,促进集聚资金融通
在引进国内外在线供应链金融平台的同时,积极投入资源,打造具有产业特色的本土在线供应链金融平台,实现与本地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互动,以及产业、金融与互联网的对接。例如,充分利用浙江省的产业集聚区建设,建设在线供应链金融平台,运用互联网、IT技术,聚集供应链的上下游及各参与方(核心企业、中小企业、银行、物流服务商等),实现各方信息的交互、业务协同。同时,通过对各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商流的归集及整合,缩短实体经济融资链条,提升适应产业在线融资、结算、投资理财等综合金融与增值服务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2.创新P2P网络借贷模式,发展微型金融
P2P网络借贷模式很大程度上能够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鉴于天使计划、贝尔创投、淘金贷、优易贷等国内P2P网贷平台的失败教训,浙江省应创新发展P2P网络借贷模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例如,以温州金融改革试点的民间撮合借贷为成功典型案例,将融资供应方和融资需求方联系在一起,对资金需求方进行征信、评价,成功匹配融资。同时,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提供相应的担保。如融资中心承担风险、政府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保障,实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市场化,使之真正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保障。
3.借鉴国外股权众筹模式,开发“互联网科技+金融”
“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其独特性,其中,股权众筹就是通过网络较早期的私募,从而获得的股权投资。股权众筹最核心的模式,是公司通过向普通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使这些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从而获得未来的丰厚收益。例如,通过建立“领投、跟投”机制,让有经验的国内外VC(投早期的项目)、PE(非银行贷款)投资人或投资机构来当领投人,并通过在线审核、在线展示、在线推广等方式,建立公开的监督机制。浙江省的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资本丰富,通过股权众筹模式,可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参股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4.创新直接融资模式,引导实体经济进入债市
集合债券指的是企业债,对这个债券进行创新,是综合一些经营状况较好、成长能力比较强的中小企业,使其达到集合发债的标准,发起申请,发行主体由原来单一的大型国有企业,转变为一揽子中小企业。浙江省的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比较发达,有利于汇集产业集聚区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通过发行集合债这种直接融资模式,直接向实体经济发出融资需求,可第一时间同步到发债主体、互联网上的投资者,而资产公司、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主承销商也同步在线受理需求信息,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5.借助信息化手段,设计“大数据金融+电商”的新模式
大数据是基于海量的数据,经过核查、评定,从而增加风险的管理力度以及可控性。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潜在风险,及时解决潜在爆发的风险点,精准把握风险发生的规律,使金融机构达到更加深入地分析数据的目的。银行的创新品牌及服务,是基于大数据的强大功能,以达到精细化的目的。客户可以通过大数据在银行个性化定制产品,就是基于大数据中的海量数据,开发新的预测模型以及分析模型,更加透彻地分析客户的消费模式及行为,从而更大程度地提升客户的转化率。大数据的关键,就是基于海量数据,能够便捷快速地从中获得可利用的信息。另外,还可以以大数据资产为依据,又好又快地实现快速变现,这也就决定了其信息的处理必定会以云计算为基石。大数据通过收集、整理并分析个体及群体海量的信用行为,并将分析结果融汇贯通,以抓住其中的客观规律,立体地展现个人及群体的信用能力,最终较准确地预测个人及群体的信用。基于大数据的特点和优势,浙江省应从制造业、进出口贸易、商品批发与零售等行业入手,着力进行实体经济的数据中心建设。例如,对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封闭流程+大数据”模式应持续探索,以电子化系统为基础,核定贷款人的信用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无抵押信用贷款,或者应收账款的抵押贷款。综上所述,“大数据金融+电商”模式有别于传统的银行信贷,很好地弥补了银行贷款给实体经济运营过程中流程复杂、风险难辨的缺点。
6.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标准
“互联网+金融”对经济的发展、宏观的调控有着深远影响,因此:(1)浙江省应在国家对金融行业的整体规划下,通过对省内互联网金融具体情况的分析,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行业规范和标准,确保实体经济发展,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互联网金融恶性发展。(2)浙江省应建立完善的信任体系,实现信用评级在更大范围内的共享,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自律和相互监督作用。
作者:顾展华 单位: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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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明昭.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及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3(31):11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