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业务创新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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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业务创新发展路径

摘要:

在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通过RQFII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境外人民币投资困难的问题,拓宽境外人民币的实体投资规模才是根本出路。在这个方面,国内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将成为国内离岸金融业务发挥后发优势的重要战略机遇。由于离岸人民币具备离岸货币的基本属性,可以成为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潜在业务资源,因此,需要在政策上明确将离岸人民币纳入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货币,抓住RQ-FII制度扩容过程的短暂发展时间窗口。

关键词:

离岸金融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离岸人民币

一、问题的提出

实现境内外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的基本前提之一。近年来,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逐渐加快,国际化程度显著提升,境外持有的人民币资产规模日益庞大。截至2014年底,境外人民币存款约为2.78万亿元,比年初增长7000亿元,离岸人民币总量占全球所有货币离岸存款总量的1.7%左右。[1]为了逐步提高人民币在国际上的可接受程度,除了探索扩大境外人民币的投资途径,我国也开始有计划地建立和实施境外人民币回流国内的投资机制,以进一步增强境外人民币资产的投资吸引力。在此背景下,2011年12月16日《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即境外人民币通过在港中资证券及基金公司投资A股市场。四年多来,RQFII经历了多次扩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RQFII试点已经扩大到中国香港、英国、新加坡等13个地区和国家,RQFII额度达9700亿元,其中2015年新增2000亿元。截止2015年6月29日,我国已批准132家RQFII,累计获得可投资总额度3909亿元。[2]虽然境外人民币不仅仅只有回流国内A股市场这一种投资渠道,作为货币的人民币也不止作为投资工具这一种属性,然而本文关注的是,在境外人民币回流渠道尚未健全的背景下,孕育的一种市场机遇,这个机遇可能并不主要地对人民币国际化有利,而是对在我国发展相对缓慢的离岸金融业务有重要的机遇。

二、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现状及困境

1.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最早从1989年开办。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先后获批试办离岸金融业务。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和我国金融政策变化,以及开办行自身经营管理问题的影响,199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停办离岸业务。2002年6月,离岸金融业务重新启动。之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呈现加快发展的趋势,先后批准了深圳市、天津滨海新区、海南省洋浦保税港区和上海自由贸易区共四个区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浦发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四家试点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总行的离岸金融业务部门办理离岸业务。在上海自由贸易区,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简化了试验区内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流程,并对人民币境外借款、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等作出了具体规范。2014年初,银监会批准了上述四家试点商业银行可授权其上海自贸区分行办理离岸业务。[3]

2.我国离岸金融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与我国其他金融领域的发展相比,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明显缓慢得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离岸金融业务长期处于试点阶段,十几年来仍仅有极少数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获准经营,且较长时期没有新增试点机构,使得具有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数量很少。目前,国内只有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持有离岸金融业务牌照。而业务地域也受到严格限制,这些经营机构的业务空间相互分割,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性市场体系,造成整体业务规模长期偏小,业务体系不完整。截至2013年9月,资产规模最大的交行离岸金融规模仅为100亿美元,规模第二的浦发银行仅为60多亿美元,[4]与亚太地区的非簿记型离岸中心的业务规模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也与中国经济与贸易总量的国际排名存在着极大的反差。第二,离岸业务规则长期未修订完善,部分监管规则已不适用于新形势下的离岸业务发展,经营主体面临的政策风险较大,影响了离岸业务创新的积极性。目前,我国离岸金融业务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中,部分条款已经明显滞后,有些内容不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管理办法》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行。”据此,在国内数量日益增长的外资银行被完全排除了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资格。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时,中国银监会尚未成立,原有的《管理办法》不能适应新监管体系的分工安排,在实践中,缺乏制度保障的监管规则也很难根据业务发展的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离岸金融业务只能在旧的监管框架下缓慢发展。第三,支持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关键配套政策至今未出台,必要的优惠政策长期缺位,直接导致国内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成本较高,在与周边离岸市场的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劣势。众所周知,世界各主要离岸金融市场的成功崛起无一不是在宽松的优惠政策支持下实现的。而我国自从离岸业务试点以来,至今仍未出台明确的、有吸引力的专项税收优惠、保密制度、经营自由性、特殊监管待遇等重要的倾斜政策。离岸业务管理规则过于强调风险控制,对离岸资产结构、资产运用比例进行严格规定,与在岸业务的管理标准相差不大,且长期不作调整,这严重限制了经营主体的灵活性,增加了离岸金融业务成本,削弱了业务竞争力。在对资金成本高度敏感的离岸业务竞争中,在以美元为主的国际货币资金来源的竞争中,国内离岸市场竞争力远逊于扶持政策极其优惠的周边离岸中心。从客户群体看,国内离岸客户主要是在境外市场获取资金比较困难的中国“走出去”企业,而全球化竞争视角下的“国际客户”很有限。在没有特殊政策支持的离岸金融业务要想长足发展,目前还没有先例。第四,大量离岸人民币资金聚集在我国周边的离岸市场,国内离岸市场却建树不大。截至2015年2月底,香港人民币存款总计9729.95亿元,其中人民币活期及储蓄存款余额1577.83亿元,人民币定期存款余额8152.12亿元。[5]中国台湾地区人民币存款规模为3187.65亿元。[6]新加坡在2014年9月末的人民币存款规模为2570亿元。[7]而中国上海截止2014年6月离岸人民币贷款余额仅为1230亿元人民币①。[8]即使估算与贷款余额相对应的存款余额规模并考虑到同时期适当的增长,其规模应该也明显小于我国周边其他人民币离岸中心。以上数据说明,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滞后,不仅在国际货币领域的竞争受限,而且在快速增长的境外人民币资源的竞争中,我国离岸金融业务也无法发挥近水楼台的优势,离岸人民币绝大部分并未进入我国离岸业务经营机构的离岸账户。由此,一个看似矛盾的问题出现了。一方面,人民币国际化需要更广泛的资金运用渠道,我国正在通过RQFII制度逐步拓宽境外人民币回流国内的渠道,但是距离完全放开尚未有时间表;另一方面,我国发展缓慢的离岸金融业务亟需破题。由于政策因素对于离岸市场发展而言是一种不可控因素,鉴于我国离岸政策的长期“稳定性”,短期内不会出现明显的变化。因此推进国内离岸市场发展的动力就不能再依靠政策的倾斜。当前最大的困难在于在监管政策不太可能大幅调整的条件下,如何寻求足够大量的业务资金来源和形成自身的相对竞争力。笔者认为,如果将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综合考虑,有可能使得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还暂时存在的人民币不能完全自由跨境流动,成为推进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制度前提,从而使原来作为人民币国际化临时障碍的资本管制变成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催化剂,实现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同步推进的制度互补“双赢”。通过RQFII来解决境外人民币的投资回流问题,只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一个权宜之计,也不能作为主要的解决出路。要真正完成境外人民币“出得去、留得住”,不能期望以境外人民币回流境内投资作为主要的解决出路,而必须将拓宽境外人民币在境外的运用渠道作为基本思路。因此,笔者认为,通过RQFII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境外人民币投资困难的问题,拓宽境外人民币的实体投资规模才是根本出路。在这个方面,国内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将成为国内离岸金融业务发挥后发优势的重要战略机遇。具体的思路是:人民币国际化最终要使人民币出入国境的制度性障碍消除,实现可自由兑换。目前人民币“走出去”的规模日益壮大,而境外人民币的运用渠道还不够多、不够宽,在总量上必然有一部分境外人民币资产处于无法有效运用的状态。在现有境外人民币投资管理政策难以迅速解决这部分“沉淀”的离岸人民币资金运用问题的情况下,如果将我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的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重心转移到这部分正在苦于寻找出路的境外人民币资产上来,将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带来万亿规模的离岸货币资源,将极大地促进国内长期发展缓慢的离岸金融业务,并在现有的境外人民币资金运用渠道上,再增加基于国内离岸业务经营主体提供的新的资金运用渠道,与RQFII制度共同构成处于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影响下的境外人民币吸纳体系,增强我国在境外人民币资产定价上的话语权,使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更为可控。目前,境外人民币回流国内的主要形式是发放的境外人民币贷款、在各主要人民币离岸中心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以及通过RQFII额度回流国内。其中,离岸人民币贷款余额较大的新加坡约为3000亿元,中国香港约为1230亿元,[9]其余离岸中心更少;在2014年,最大的人民币债券发行地区———中国香港发行了“点心债”5640亿元人民币,[10]新加坡发行了“狮城债”127亿元,[11]其余人民币离岸中心的人民币债券规模均较小。再加上已审批的RQFII可投资总额度3909亿元,合计约为1.4~1.8万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已审批的RQFII可投资总额度只是理论上可用的投资额,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也就是说,至少有约1万亿元的境外人民币资金需要寻找投资出路,这是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潜在货币来源,暂未全面放开的RQFII制度恰好使得这部分境外人民币成为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可以扬长避短、实现“弯道超越”的基础资源,RQFII额度的逐步扩容时期,正好是扭转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对其他货币币种吸引力较弱的劣势的战略机遇期,这将成为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双赢”式发展的点睛之笔。如果基于市场化“看不见的手”的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可以成为持续有效解决离岸人民币投资渠道问题的基本工具,则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衍生的诸如“流通在外的人民币是否能被稳定持有”等问题将可基本解决。

三、将离岸人民币纳入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货币的可行性分析

1.离岸人民币具备离岸货币的基本属性

离岸货币(OffshoreMoney)是指存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银行的货币存款。离岸货币的典型特征是其经营活动游离于货币发行国境外,不受货币发行国的监管。离岸人民币同样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离岸市场经营,这一点与其他离岸货币无异。但是离岸人民币与其他离岸货币最大的区别在于,目前人民币还不是完全可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在国际投融资中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可接受程度尚未充分,而且人民币在中国大陆跨境流动仍有严格制度限制。标准意义上的离岸货币都是完全国际化的货币。那么,尚未完全实现可自由兑换的人民币是否可以纳入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经营货币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有关经营主体是市场化的、逐利的,一种货币是否值得经营,完全取决于其市场表现,即使是尚未完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同样可以开展经营,这一点在我国香港等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其次,一国货币当局在政策上的态度直接决定了经营这类离岸货币的合法性,而货币当局的政策取向本身就应该从是否有利于鼓励和培育相关市场、增强本国相关领域的国际竞争力的基本目标出发,否定和排斥尚未完全国际化的人民币充当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货币,是监管依据和事实支持的。因此,即使作为一种非完全可自由兑换货币,离岸人民币同样可以充当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货币。

2.离岸人民币是我国离岸金融业务重要的潜在业务资源

如前所述,现有投资渠道只能解决大约2/3的离岸人民币资金的运用问题,但仍有1/3(约1万亿)的离岸人民币亟待寻找投资出路。而且离岸人民币规模在逐年快速增加,离岸人民币的投资渠道将成为一个始终伴随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长期性问题。这部分离岸人民币资金恰好可以成为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优先争取的对象。在国内相关配套政策的推出尚未有明确时间表的背景下,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在非人民币的离岸货币竞争中并不占优势,这是导致我国离岸金融业务长期徘徊不前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如果能够将我国金融机构在经营人民币业务上的相对优势扩展到离岸人民币业务上,依托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联动创新,在服务跨境投资经营的企业实体上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则有可能在离岸人民币业务上实现新的竞争优势,甚至实现以离岸人民币业务为核心的离岸金融中心。

3.境内金融机构的“走出去”客户资源是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最大筹码

离岸金融业务的核心和基础业务仍然是离岸存贷款业务,离岸贷款是形成离岸货币增值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国内金融机构要吸引离岸人民币资金的青睐,必须使离岸人民币的增值通道扩大和通畅。基于我国目前的对外投资政策和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国内金融机构具有的相对优势就是拥有数量庞大的内资企业客户资源,这些客户对于人民币的跨境贸易和投资需求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更为旺盛,使用渠道更为多元化,是离岸人民币在实体经济领域运用的市场主体。随着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的程度不断加深,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直接使用人民币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从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将对离岸人民币资金产生持续且旺盛的需求,而且在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融资安排上对于统一授信及资金调度有更高的需求。充分挖掘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的这部分客户资源,将客户结构优势转化成离岸金融市场中离岸人民币这个细分市场上的相对竞争优势,是当前阶段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加快发展的主要竞争策略。因此,即使在内外分离型离岸市场模式下,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展以离岸人民币为核心的离岸金融业务,可以缩小与其他离岸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差距,发挥境内金融机构的客户资源优势,扬长避短,从而更有可能在此领域实现业务突破,获取相对竞争优势。

4.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的相对优势

随着我国金融领域改革的持续深化,金融机构经营离岸货币的能力和经验与十几年前已今非昔比。首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和业务规则、服务水平的普遍提升,以及RQFII托管业务的发展,使得我国金融机构在涉外货币经营方面有了长足进展。据中国银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白皮书(2013年度)》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702个境外客户中,有61%的境外受访客户打算在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或进一步提升人民币结算占比重。同时,境外客户对人民币在跨境结算业务充满信心。其次,国内大型商业银行的RQFII托管业务的市场份额占比较大,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在香港地区具有本地托管资质,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部分银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跨境人民币产品线,成为离岸市场跨境人民币业务活跃银行。国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正逐步成为当地人民币跨境使用主渠道和境外人民币资金集散主渠道。再加上运用离岸人民币意愿较强的客户资源及其潜在市场需求,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在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上具有较好的相对优势。

5.离岸人民币中心本土化有利于我国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掌握更多可控性

在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日益频繁、规模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境外离岸人民币中心形成的高度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对我国境内金融市场的影响力逐渐增大。发展基于本土的人民币离岸市场,不仅有利于吸引境外人民币的回流,减少我国企业对境外离岸市场的依赖,丰富我国企业的选择,而且有利于增强以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的离岸人民币定价影响力,从而减少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不可控因素,在未来的货币竞争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这也可以反过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入发展。

四、RQFII制度背景下发展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政策建议

1.政策上明确将离岸人民币纳入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货币

随着金融和外汇形势的变化发展,现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严重滞后于目前离岸金融业务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重新修订并增加更多具体的监管规则。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第五条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如前所述,离岸人民币已具备离岸货币的基本属性,即使考虑到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对境外货币进出的限制,也可以通过建立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模式加以隔离,同时将极大地扩大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货币来源。笔者建议,在现行严格审批制下的离岸金融业务领域,监管当局有必要在业务管理制度中明确离岸人民币的业务属性,并将其纳入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币种,赋予离岸人民币以同等地位,为经营主体提供明确的政策信号,避免政策风险,同时也使境内外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环境更为接近。这个做法不需改变现行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制度,同样可以做到境内外资金风险隔离;运用市场手段扩大离岸人民币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入发展;赋予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新的离岸业务优势,促进国内离岸金融业务的竞争力,可谓一举三得。

2.RQFII制度扩容的过程是发展我国离岸人民币业务的短暂时间窗口

笔者认为,发展我国以离岸人民币为核心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最佳时间窗口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完成之前。RQFII制度的不断扩容就是这个进程不断深入的缩影。近年来我国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有加快之势,与之相伴随的是RQFII扩容规模不断加速。如果包括RQFII制度在内的各项促进人民币双向投资的政策解决了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问题,则国内金融机构在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上的相对优势可能被削弱,届时再寻求新的发展优势将更为困难。可以预见,不断加速的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留给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最佳时期并不会很长,换言之,尽快研究调整离岸金融业务政策可谓机不可失。2013年以来,RQFII试点步伐明显加快。RQFII扩容是否将消耗香港的离岸人民币资金池,对市场发展是否会有不利因素仍是未知之数,但是新批额度将增加,势必会消耗离岸资金池。从长期来看,离岸业务的配套政策应尽快出台实施,从试点阶段尽快过渡到全面发展阶段,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完成之前,为国内银行拓展离岸业务,培育离岸市场,增强离岸人民币业务竞争力提供必需的政策环境。

3.有序开放市场准入,增加市场主体

当前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严格审批制下的市场经营主体长期偏少,市场活力和竞争性不足,既限制了国内离岸金融业务的竞争,也削弱了与境外离岸中心的竞争力。因此,业务监管有必要以资质管理替代行政审批,允许和鼓励符合资质条件、具有业务意向的金融机构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发挥市场主体风险管控的主动性,放松或取消非市场化的监管指标和手段,使境内外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环境更为接近,增强市场的活性。引导和鼓励经营主体制定更为细化的业务管理细则,并将业务制度的完善程度与监管方式、监管程度相挂钩,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提高离岸业务管理制度的针对性。

4.有序扩大业务地域范围

离岸金融业务区域的选择要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工具创新能力、金融基础设施状况、金融机构的经验积累、专业人力资源储备、政府和政策支持等一系列因素。目前我国已建立多个离岸金融区域,如深圳保税区、上海自贸园区、天津滨海新区东疆保税区、东盟经济开发区等。笔者认为,离岸业务可优先在国内保税港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外向程度高、政策环境宽松的区域开展,逐步在一线重点城市进一步推广,实现从“点”到“线”再到“面”的市场布局。

5.经营主体要深入研究开发客户群体资源

如前所述,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最大的优势来自拥有较强对外贸易和投资意愿的企业客户,细分客户群、设计有针对性的离岸金融业务品种,是发挥好资源优势的关键。首先,经营主体应提高离岸服务的专业化程度,结合本地企业的具体需求,创新研发离岸业务品种,打造离岸人民币特色金融产品;其次,在识别潜在目标客户群的基础上,加强离岸金融业务的宣传咨询服务,特别是针对缺乏离岸业务知识和经验的大量外向型中小企业,拓展目标客户群;最后,经营主体应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定位,增加离岸金融业务的软硬件设施和境内外服务平台投入,做好离岸业务链的后台建设。

6.适时推出必要的优惠配套政策

首先,我国现行离岸金融业务管理办法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税收法律法规也未对离岸金融业务有相关优惠,因此事实上国内开展的离岸金融业务并没有一般离岸中心普遍给予的税收优惠待遇。政府应借鉴国际经验,及时研究出台离岸金融业务,尤其是离岸人民币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离岸市场的吸引力之一也来自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在必要的监管之外,应允许经营主体设立专门的业务保密规则,并由监管当局立法保护。

作者:罗力强 李彦 单位: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广西财经学院金融与保险学院

基金项目:

2014年度广西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基于期现价格引导关系的广西白糖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研究”(LX2014654);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现广西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研究”(13FJL001)。

注释:

①离岸人民币存款额无公开数据。

参考文献:

[1]魏?.人民币离岸存款约2.78万亿境外使用趋活跃[DB/CD].2015-03-19.

[2]央行:截至2015年6月RQFII额度已达9700亿元[DB/CD].

[3]颜剑.四家银行获准自贸区分行可办理离岸业务[DB/CD].

[4]2013年国内离岸金融业务争夺成焦点[DB/CD].

[5]“数”说中国经济[DB/CD].

[6]2月台湾人民币存款环比增2.76%至3187.65亿元[DB/CD].

[7]截至今年9月新加坡人民币存款达2570亿元[DB/CD].

[8]郭兴艳.上海自贸区FTA细则落地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收紧[N].第一财经日报,2014-06-13.

[9]周小川.新加坡已成第二大人民币离岸中心[DB/CD].

[10]郭芝芸.人币指数飙带旺2015宝岛债[N].中国时报电子报,2015-02-12.

[11]王冬胜.新加坡可籍“一带一路”施展所长[D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