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教学研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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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教学研究(3篇)

第一篇:互联网金融教学研究探索

一、紧跟时代变化和行业发展需要,重视互联网金融教学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谢平教授于2012年4月在“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提出;2013年、2014年,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模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并迅速发展,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巨大冲击和深刻影响;2015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门出台规范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由此可见,虽然起步较晚,但互联网金融在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和实践发展中得到了很大的重视。大学本科教育是为金融行业培养和提供合格从业人员的重要环节,因此也顺应时代变化和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补充完善原有教学体系,引导学生在掌握传统金融理论、学科体系的基础上,关注并重视最新的行业变化趋势和发展要求,才有利于学生金融专业素养的全面提高,也有利于满足社会和企业的用人需要。

二、构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课程体系

首先,各高校金融教学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个性化教学大纲。比如,研究型大学可侧重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学习、数据分析和模型设计等,应用型大学可侧重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应用、产品创新和营销推广等。其次,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金融业态,正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金融行业,而其本身仍处于快速的发展变化中,因此课程设置改革应该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再次,互联网金融的教材和相关资料等,都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目前市场上整体介绍互联网金融的书籍很多,但适合大学教学的优秀、权威教材较少。此外,有关互联网金融深入研究的资料就更少了,比如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货币、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银行等方面的专业资料,与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都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结合学生特点促进互联网金融教学模式变革

互联网金融仍在实践中不断变化发展,而我们的教学对象是一群思维活跃、精力充沛、个性化突出、容易接受新事物的年轻人,要想得到好的教学效果,教学模式也必须进行彻底的变革。互联网金融的教学,应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能动性,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利用年轻人想象力丰富、个性化要求高、富于创造力的思维等,引导并鼓励他们自己去设计、使用、评价和推广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取代原有的循规蹈矩、尊崇权威等思想。通过教学模式的变革,一方面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不断创新中获得更大的活力和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学习和实践,学生们获得这门学科中应该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四、培养专业化的互联网金融师资队伍

教师是教学改革的实践者,教学改革能否顺利开展、教学质量能否改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开拓精神。因此,必须重视互联网金融师资队伍的建设,做好教师的培养和发展工作,要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勇于创新、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要想成为优秀的互联网金融教师,至少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要有深厚的金融专业理论基础,对传统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运行机制、运作原理有很好的掌握;另一方面,关心和关注新事物,随时跟踪最新的政策、市场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等,要有敏锐的眼光、足够的好奇心和勇于创新的精神。因此,互联网金融教学的师资队伍建设,教师的业务素质、创新能力是需要关注的重点。根据学科和教学特点,互联网金融的师资队伍应该偏向在有较高学历的青年教师中选拔和培养。

作者:曹?? 梁剑 单位: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第二篇:互联网金融监管核心原则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网络为依靠,并且利用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依靠网络计算的大数据对网络金融市场的信息进行匹配,提高信息的对称性,让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以较低的风险获得较大的回报。互联网金融可以让人们在网上实现金融的投资与借贷,也可以实现网上购物的直接支付,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让金融交易的成本大大的降低了。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避免个体金融借贷行为存在着不理智的因素

互联网金融的借贷只是对网络数据信息进行匹配,以期提高金融借贷双方信息的对称度,但是并不能保证信息的绝对对称,甚至也不能保证信息的绝对真实,如果忽略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必要监管,可能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而且可能也会因为个体金融借贷存在着不理智的因素而造成比较大的损失。例如P2P网络借贷,在P2P这个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投资者是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贷款,也就是指投资者投资的是信用贷款,但是在网络环境中,借款人的信用不能保证,所以信用贷款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虽然很多P2P网络借贷公司声称会对借款人的信誉进行审核,但是审核依据却无从考证,一旦借款人的信用有问题,那么投资人的金融风险是没有办法规避掉的,而投资者往往会因为借款人的高额利息影响对此次借贷行为的判断,最终造成严重的损失。

(二)集体行为的不理智性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

集体行为的不理智性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这一点在余额宝金融平台上体现的最明显,余额宝是一种第三方支付以及资金存储平台,人们可以在余额宝上进行投资,余额宝会定期回报给投资者一定的收益,投资者也可以利用余额宝进行网上支付。一旦投资者出现不理智的行为集体对投资资金进行撤回时,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某些金融机构倒闭。

(三)互联网金融无法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承担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比较大,很多金融项目和理财产品都不能实现对风险的担保,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者经常在销售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隐性的承诺,导致投资者对于各类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认识的错误,最终真的出现问题时,互联网金融市场却无力承担巨大的风险,使投资者只能接受最终的损失。在风险达到一定的程度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隐性承诺是无法兑现的,所以最开始销售者对风险的定价也是没有效果的。

(四)互联网金融规模比较大,很多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而且投资用户也比较多,一旦出现了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不能以出清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假如投资者投资的这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涉及到网络支付的业务,还会因为金融风险导致整个金融系统中的基础设施受损。

(五)互联网金融投资和消费存在着欺诈行为

互联网金融机构会推销一些风险比较高的理财产品,仅仅对理财产品的预期收入进行简单的透露,不会将具体的风险阐明,投资者对该款理财产品存在不知情的情况,又因为缺乏专业的理财知识,只是因为其高额的回报而进行投资,最终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注重对互联网金融的慎重审核

对互联网金融项目和理财产品进行慎重的审核控制,审核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并对风险因素进行公布,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最基本的审核方式就是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审核,注重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监管。

(二)注重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管,对金融项目的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资金使用方的具体经营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控制,避免借款人利用非法的方式占用互联网借贷资金,对借款人有关的风险操作进行控制,避免出现借款人携款潜逃的现象,有效的保护资金安全。

(三)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进行合理保护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需要建立起信息披露机制,披露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借款资金用途、抵押财产的法律权属以及担保人的各项信息等等,以便投资人在进行投资之前可以准确的查询到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查询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有效的保障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在现如今的市场形势下,还无法保证自主运行的安全性,所以必须要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运行,利用慎重审核、行为监管、对投资者进行合理保护等原则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认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核心原则的重要性,使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模式更加科学和合理,让互联网金融更好的为人们进行服务。

作者:王晓丽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在职研究生

第三篇: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金融研究

一、引言

在我国经济改革深化的大背景下,小微企业由于其规模庞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基础性单元和力量。但长久以来,由于小微企业自身不健全,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传统银行业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不足,使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大难题。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并开始向金融领域渗透,一种不同于商业银行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运而生。因此,它在解决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巨大作用,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正是顺应当今小微企业和广大金融弱势人群金融服务不足的情况而产生,它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具有天然的“基因共性”。利用金融共生理论来分析二者的关系,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促进二者共生的源动力,为更好的实现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和谐共生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建议。

二、金融共生理论概述

“共生”理论起源于生物学,最早是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AntondeBary)在1879年提出的,意指不同种属生物生存在一起,相互依赖,形成一种对双方有积极有利的关系。随着研究的深化,共生理论有了更具体的内涵,“共生”更一般的指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关系。1988年,我国学者袁纯清利用共生理论对小型经济进行研究,由此将该理论与金融学进行结合,在分析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金融共生理论”。他指出,“金融共生是指银行与企业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以一定的共生模式形成的相互依存关系”,金融共生包括金融共生单元、金融共生模式、金融共生环境三个要素。其中,共生单元是基础,共生模式是关键,共生环境是外部条件。金融共生单元是构成金融共生体或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具体可包括提供金融功能的各类正规和非正规金融主体,以及具有金融需求的市场主体。金融单元之间的联系可以用质参量来描述,即金融单元之间存在一组相互联系的变量。而金融单元之间选择共生对象时候的临界值代表了二者关联度。金融共生模式也称金融共生关系,是指金融共生单元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和相互结合的形式。金融共生环境即使金融共生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外在条件,是一种外生变量。这些环境又叫金融共生界面,包括经济、金融、法律制度环境等。金融共生是三个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表现为金融共生体中的参与者自身发展与抵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和净利润的增加。互联网金融是我国金融制度诱致性变迁的结果,是迎合经济中小微企业巨大的金融缺口而产生的。从金融共生单元看,互联网金融主体和小微企业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就这个意义而言,互联网金融的主质参量是金融服务或者资金提供数量,小微企业的主质参量是生产产品的数量。从金融共生关系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客户是小微企业和个人,如果失去了这一根本,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因此,更好地小微企业金融需求,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成为互联网金融健康的根本着眼点。对于广大小微企业,正规金融供给不足,使它们转向寻求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经过收益成本对比,也将产生对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多的需求,在互联网金融成熟发展的情况下,它们还将是互联网金融资金的重要提供者。从金融共生环境看,互联网金融主体与小微企业共同存在于在经济政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中。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这两个经济单元之间不仅是互联网金融满足小微企业资金需要来实现实体经济发展,而是存在着一种互相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即是共生关系。这种共生关系如何形成,如何实现共同进化、持续发展的目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三、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共生关系形成机理分析

1.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小微企业金融空间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模式下,大型银行资金更多的投向国有企业及大中型企业,对小微企业实现信贷配给制,在国家实施经济战略转型的大背景下,大型银行逐步从“二高一剩”行业中实行信贷压缩和退出,中小型银行出于竞争压力和生存压力,一定程度上步大型银行后尘,增加了对大中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农村中小类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由于风险管理不健全或成立时间短,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还远远不够。据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约90%规模以下小企业没有从金融机构贷款。而根据P2P企业宜信的《小微企业调研报告:经营与融资》显示,日常资金短缺额度在10万元之内的小微企业数量占比64%,94%的小微企业日常资金短缺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且多用于短期用途,如原材料购买、偿还应付款项、发放工资等。由于小微企业具有较快的周转效率,对资金占用时间的要求不长,但对资金到位效率的要求却很高,主要集中在5~10个工作日。而互联网正是迎合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而产生的,打破传统金融服务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突破传统的金融交易安全边界和商业可行边界,开始满足数以亿计一直被忽视的、处于社会金字塔底端的长尾用户的投资和融资需求。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形成“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打破了金融资源在时间和空间配置的局限,提供了与小微企业良好的共生环境。

2.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存在相互依赖的质参量

正如前文所述,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经济个体和活力单元,互联网技术多年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成为经济发展和增长的重要驱动力量。二者都是经营商品的市场主体,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经营信息甚至是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二者的关系是异类共生单元之间的关系。其中:小微企业的质参量是由经典的生产商函数来描述的,主要包括劳动力、资金和产品或服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质参量还包括信息。随着小微企业生产的进展,自有资金积累越来越不能满足发展需要,能否有效解决外源性融资由于多种因素无法充分获得的问题,对于满足其市场机会性支出至关重要。由于受体制机制、自身资信等诸多不利影响,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更多依赖自有资金生产低附加值、数量有限的商品,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市场机会转瞬即逝,资金不足的小微企业很容易错失做大做强的良机。然而,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小微企业有共同的利润目标和发展目标,在互联网金融介入的情况下,它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够快速获得资金和投资渠道,有机会改进技术、增加就业、扩大生产,生产具有更高附加值的产品,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也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借贷资金来源提供了可能渠道,这又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和资金中介的作用更为显著,二者的合作将产生共同的利润目标。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金融的质参量信息和服务与小微企业质参量商品发生交换,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如订单、现金流、交易行为等来决定服务对象,这些信息是小微企业的产出,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投入,不仅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赚取了利润收入。从经济意义上讲,金融共生就是二者之间存续性的物质联系,互联网金融和小微企业这两个金融共生单元在国家经济法律制度共生环境下,同时有自主选择权:小微企业自主选择产品生产范围和数量以及是否寻求金融服务和数量,互联网金融依据信息自由决定是否提供金融服务、服务数量和结构。二者的主质参量是相互依赖的,有稳定的关联度。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3.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的共生度超过临界值

在传统金融面前,小微企业融资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造成金融交易成本较高,不利于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高了可掌握的小微企业信息丰富度,从而大大缓解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降低了互联网金融资金提供方的信息成本,也较高效地满足了小微企业资金需求,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通过信息和技术使得二者产生共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了资源更优配置的目的,满足了共生关系中的临界值要求。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提高小微企业风险防控水平。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风险防控理念和手段上均有差别。传统金融机构更加注重报表、抵押品等“硬信息”,而成熟的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海量的交易行为基础上的,利用这些“软信息”,加之一定的规范模型应用,互联网金融可以具有很强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互联网金融可以利用这种大数据处理技术优势有效实现对小微企业客户的筛选、甄别、调查和监督客户,并进行及时预警,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金融行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增强融资风险的可控性。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也降低了自身的交易成本。互联网在我国应用已经多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互联网用户最多的国家。时至今日,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擎等网络终端的推广使互联网金融积累了客户信息、支付信息等“软信息”,这些数据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能够真实地反映互联网参与者特别是小微参与者的基本行为偏好和经营状况,这些天然积累的数据对于互联网金融主体来讲成本极低。同时,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省去了巨大的初始固定资产投资,且由于实现了电子化数据处理技术,实现了借贷双方的无纸化对接,大大降低了事前搜寻信息成本、事中签约成本和事后协调成本。与传统金融相比较来看,大量的小微企业客户数量增加带来的互联网金融边际成本很低,这种优势可以使它摆脱传统金融成本优势不匹配的束缚,有意愿和能力服务于资金需求“短、频、快、少”的小微企业。

四、制约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共生的不利因素

1.共生单元自身特点制约

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讲,一方面,它依托数据处理技术,并且根据大数据来判断小微企业经营行为和风险状况。金融本身具有脆弱性,网络技术也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这是由其特点决定的,在利润驱动的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很容易出现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造成数据泄露、失真以及决策失误,形成目标偏差,给互联网金融和小微企业带来损失。另一方面,互联网的特点致使小微企业对其产生越来越多的信任,这种倾向不仅使小微企业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更高更多,也容易形成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惯性思维,产品服务一旦出现大的风险或满足不了小微企业日益多元化的需求,二者共生关系就将大打折扣。从小微企业角度来看,多数还处于成长发展初期,规模小、产业化程度低,经济效益较差。多数小微企业并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和完善的财务等管理制度,决策者的综合素质一般偏低,企业不能以其真实的信息赢得金融机构的支持,从而增加了其对外融资的难度。

2.共生关系不够全面,增加了金融风险

在对二者共生关系的影响因素中,最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功能不足导致其无法单独支撑庞大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并且加剧了金融风险。当今,互联网金融依然只是正规金融体系的一个小小补充,虽然由于与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在细分市场中的高度共生发展迅猛,形成了以网络借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结算、大数据金融、金融机构互联网及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主要金融模式,但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主体(平台)更强调一种信息中介的作用,只是利用了先进的信息搜集和处理手段,缩短了传统金融行为的链条,在满足小微企业最迫切的资金需求功能方面,它缺乏直接提供融资功能。在利益的驱动下,由于缺乏行业资质管理,它们可能转变为吸收资金的实体,使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和套现洗钱行为藏匿其中。一些P2P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借款人,淡化了交易区间人的作用,做起了担保、债权转让和资金池,由“信息中介”转变为“信用中介”,却缺乏相应的拨备、资本等约束,其风险不言而喻。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质依然是金融,具有天然脆弱性,它不仅具有典型的金融风险,而且在科技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隐患方面更为突出。一些互联网企业可以掌握大量客户和账号信息,有时会因为利益而出卖客户信息,这种道德风险将引发公众对于互联网支付机构系统安全性的信任危机。由于互联网串联着社会风险抵御能力相对较差的巨大“草根”群体,一旦发生风险,对经济社会稳定的冲击力更强。

3.共生环境有待优化

(1)外部体制尚不健全

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工信厅、工商、财政、税务、公安、法院、国土资源、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多个部门,但各部门受职责分工限制,没有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相互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共同发展的问题。同时,由地方政府主导的针对小微企业的风险补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且未将互联网金融形式纳入其中,加之社会诚信环境还有待改善,共同制约着二者共生关系和谐发展。

(2)监管框架尚不完善

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缺位状态。既有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无法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各行业监管规章也无法覆盖互联网企业的金融业务,而且缺少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虽然分别针对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了通知和指引,但还有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游离在监管之外。传统监管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具有不适用性。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还未纳入非现场监管系统,技术上也没有实现对接,且互联网金融企业巨大的数据内容也将给非现场监管带来繁重的工作量,增加非现场分析的难度;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大、复杂的特点将给现场检查带来很大的困难,对于问题的整改效果更难评估,现场检查效果很难保证。在市场准入方面,由于法律的限制,暂时无法对行业准入标准、资金门槛等进行技术性审查,即便法律存在,这种准入审查也必将是严格而复杂的,需要建立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之上,这对于监管标准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并凸显出金融监管资源不足的现状。

五、共生条件下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建议

1.加快小微企业自身建设

作为共生单元中金融需求一方的小微企业要转变发展思路,更新经营理念,以长远发展和提高自身竞争力为目标,规范自身建设。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一是改善生产结构。应从传统制造业、资源开采业、商贸业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型服务业转变,加强基础装备创新、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从主要依靠国内资源和国内市场向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转变,积极参与国家区域战略规划;从现有的块状经济、小规模经营逐步向更高层次的集群化、规模化经营转变。自觉开展企业间分工协作,充分发挥集群化、规模化经营的优势,实现企业间的互助、共赢、发展。二是改进经营方式。改变以往粗放的经营方式,注重信用和质量,树立可持续的经营理念,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坚持质量立业、品牌兴企,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质量意识,逐步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美誉度。三是完善企业治理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进行混合型的创新,通过相互参股、嫁接外资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等形式建立起多元参股的产权结构。在内部管理中还要加强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提高管理人员素质,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运作,推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

2.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功能

在小微企业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互联网金融能否更好发挥应有的金融功能,是构建二者共生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准确定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是依托小微企业和广大金融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而发生的制度变迁。互联网金融由于具有双重“脆弱性”,虽然其信息技术和运行模式能够增强信息透明度,但交易金额足够大,信息对称性并不能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因此,互联网金融必须着眼于细分市场竞争,定位小微和个体市场,以普惠金融为目标,真正成为传统金融服务的补充。二是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在传统金融竞争夹缝中生存成长起来的金融业态,从来不缺乏创新活力,要进一步发挥这种优势,增强产品创新力度,如发展并完善联保融资、网络资金池融资产品、拓展互联网保险、理财等业务,实现正规金融所不能及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在满足小微企业多元化金融需求的同时保持在市场中的不败之地。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上,我认为,互联网金融不仅可以发挥信息中介的作用,还可以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参与成立实体金融机构,甚至成立真正意义上的物流银行、互联网银行,直接行使金融媒介将储蓄转化为投资和消费的金融功能。三是完善大数据金融模式。在互联网成为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的现实中,现有传统金融机构早已利用起网络发挥新的金融功能,即金融互联网化。这是指传统金融机构将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加入到金融运行中,改变了以往只有实体柜台的金融交易形式,如大部分金融机构采用国际领先的金融信息技术平台,建成了自助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构成的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今后的趋势应该是在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建立起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合作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传统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在交易信息搜集和处理上的做法和经验,加强电商合作贷款模式,加强与物流供应链的经济金融合作,逐步形成“信息流+金融”(包括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新型运作模式,完善网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

3.优化外部共生环境

优化外部环境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其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中央政府要从建立起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小微企业主管部门、相关经济法律职能部门在内的工作协调机制,必要时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统一监管体制,以适应政策上对于金融创新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战略重要性;地方政府要加强地方性小微企业发展规划研究,引导小微企业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地级市政府要加快出台小微企业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并充分考虑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风险补偿办法,可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法人和股东的风险补偿主体责任,将财政部门、第三方担保机构纳入出资范畴,与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实现对接。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规范是依法监管的最终目标。当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门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可考虑对现有金融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内容。亦可考虑由小微企业联席会议承担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特别强调互联网金融特殊风险的监管,明确不能做非法集资和金融范围的底线,将科技风险监管和操作风险监管提到更为重要的地位。第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和央行征信系统建设。要完善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和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规范工作,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健全信用评价系统和失信处罚机制;充分发挥金融自律组织和小微企业行业协会作为立法和监管制度创新过渡期的补充监管作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第四,构建新型小微企业金融消费保护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应该从不同角度加强对小微企业参与互联网金融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电子商务及互联网企业应该加大对客户信息的防护体系建设,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具有普遍意义的资金欺诈行为通过媒体通告教育,监管部门应该有专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制度规范,使小微企业在消费互联网金融服务中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诉有门。第五,增加传统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的共生匹配度。如前所述,互联网金融只是传统金融的一种有益补充,尚无法替代传统金融,小微企业与互联网金融的共生关系只是金融共生关系的一个环节,小微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或者说任何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都可能产生共生关系,它们也是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共生关系中的外部环境,并影响着这个共生关系的和谐健康。基于此,必须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传统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这不仅包括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转变理念、创新服务、完善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真正有利可图,还包括当前已经试水的民营银行改革,规范和引领民间资本合法参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长远来看,加快利率市场化、深化金融体系改革以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市场都是实现金融与小微企业和谐大共生的最佳环境。

六、结论

文章从我国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业态产生的实际出发,瞄准该业态所依赖的服务对象,即小微企业、“草根”客户等传统金融中的弱势服务群体,将金融共生理论引入到二者的关系研究中,较为全面地分析了二者共生关系的内在机理及形成模式,特别是从金融共生理论的视角归纳出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金融本身以及二者关系中的问题和制约因素,由实际现象入手,重在理论阐释,最后回归解决问题的实践建议。综合上述分析可知,文章的主要研究成果和结论如下:一是互联网金融从产生之初起就是服务于小微客户、个人客户,这是一种自发的过程,也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还处于相对不发达阶段,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金融的共生关系源于我国的金融发展实际,它既是金融发展的重大前提,也是金融发展的重要目标。二是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金融的自发共生关系,决定了小微企业在利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突出的矛盾,如共生单元自身存在缺陷、共生关系不成熟、共生环境相对较差等问题,这导致二者之间尚不能形成连续性对称的共赢关系,甚至非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也不存在,二者仅仅处于相对较低的内在共生关系中,还没有形成足以促进良性循环的显性的发展利益关系。而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深挖制度根源,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创新,特别是对顶层制度的再设计来实现。三是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金融的共生关系不仅仅为我们推进二者发展提供启示,更重要的是,为反思我国传统金融、反思传统金融监管提供了新的借鉴。从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金融的关系中可以看到,传统金融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仍然不够到位,在当前利率市场化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化程度加深,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必须认识到支弱支小在共生关系中的重要性,彻底转变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模式,学习互联网金融那种灵活、高效以及利用信息分散、缓解风险的金融模式来提高竞争水平。我国的金融改革,也必将着眼于实现金融市场整体创新发展、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以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大共生关系的健康成长。因此,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具有天然的共生性,促进二者共同发展是正体金融创新的另一重要路径。研究结论为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金融的关系研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意义。

作者:贾楠 单位: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