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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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探讨

一、我国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金融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银行业;(2)证券业;(3)保险业;(4)信托及其他类。我国近年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工作上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2005年10月修改的新《公司法》增设了新的规定,要求上市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除了需要遵守相应的法令法规以外,还要接受政府和大众的监督,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上图是我国2010-2012年度各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水准的概述,根据中国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的分类,主要分为了包括卓越者、领先者、追赶着、起步者和旁观者在内的五大类型。据图我们可以看出,电力业一直处于中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历程的前沿,属于“领先者”的地位,其次我国的银行和保险业紧随其后,在金融业中名列前茅,我国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行五大行业是一直处于前一百强,但是我们同样也可以看出,我国的证券业和信托业处于行业的中游水准,相对来说比较滞后,这也是拉低了行业的平均水平,任然有待改进。

二、我国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金融业披露水准相差过大。

根据上面的图表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大环境之下,行业的水准可以说是层次不齐,缺少了行业之间的可比性,这就导致了不利于行业间的对比和借鉴等,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是妨碍了我国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报告披露框架的建设。上市银行的披露水准的高低评价标准,具体呈现为披露的手法是否规范化,披露的形式是否多样灵活,覆盖面要求广泛并且需要具有公允性。虽然目前我国的保险业上市公司只有四家,但是他们的社会责任报告却是更具有可读性和规范性。我国的证券业和信托业的水准之所以较低,主要是其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允性和规范性较差。在我国的上市金融企业中,有超过半数的企业属于信托和证券公司,因此,该行业的不规范性拉低了整个金融业的水准。上市的信托类的公司虽然只有三家,但是他们的水准都在行业的平均值一下,因此,我们发现在整个金融业中,不同企业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水准相差过大,有两极化的趋势。

(二)披露信息的公允性不足。

根据验审记录的具体统计分析,我们发现整个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真实性还是不尽如人意的,其中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是没有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的,仅仅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企业拥有独立的第三方社会责任报告审计。社会责任报告是一家企业是否践行了其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重要保证,没有经过合格的审计机关检验的责任报告是缺乏公允性也是无法让人们信服的,这样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允性和真实性就有待商讨了,这也会严重的影响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信任,所以,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允性还是相对不足的。

(三)披露信息的实质性不足。

在我们对上市金融公司的对外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统计中,我们发现这其中涉及的大部分都是非财务性的相关指标,也就是说披露的信息中大多为指定性的指标,有关于社会责任绩效一些关键性的指标则没有包含在内。比如说在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方面,该部分属于定量性的指标,用来综合的反映企业社会责任是否有效的实施,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实质性指标,其加权综合平均却不足百分之四十,同样,另外一个叫做关键绩效表的的指标的披露率也是不足四成。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应该多披露这样的定性指标,而不是其他太多不相关的数据,以此来填充内容。而作业企业方也应该清楚的明白,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不能当做是企业的门面工程,它是公司社会责任是否履行的重要指标,是公司对大众的重要说明。

三、对我国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实施全面的社会责任管理。

企业在制定自己的战略目标是,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都应该考虑到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是公司的基础所在,也是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报告健全的前提。为了实施周全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我们需要掌控五大环节,首先应该制定企业的社会责任战略目标,其次将人力资源与管理系统相结合,再次应该有一个健全的评价系统,然后在公司内部要推行社会责任目标的实施,最后是要实施评价控制体系,与此同时也要兼顾三大难题:首先是要建立一个系统有效的社会责任沟通机构、其次是要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融入到公司的日常经营之中、最后是要展开对社会责任事务的研究。在我国的上市金融机构之中,若果想要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管理水准,必须努力解决上面的三大难题,以此来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披露情况,由前面的图表我们可以发现,我国金融企业中的保险、信托和证券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价差,因此应该在当前的情况下建立和实施全面的社会责任报告管理,合理有效的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整改。

(二)规范披露准备,实施奖惩措施。

根据前面所提到的,我们可以发现监管机构目前仅仅是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做出了强制性的要求,但是,对于具体的内容、格式时间日期和报告质量等等都没有具体的要求。因此我国的监管机构必要要对披露的具体要求作出详实的说明解释,并且也要对没有按照规定实施的企业进行处罚,以正监管之风。同时,为了提高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整体水准可以对表现较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奖励,促进企业能够主要的披露出更加详实、系统全面的会计信息,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归入企业的绩效范围之内,树立一个先进代表,以期能发挥示范的作用,从而对整个行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一个引导,对那些主动全面详实披露信息的公司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此鼓励公司合理的进行披露。

(三)创立审计制度,健全评价体系。

政府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社会责任检查制度,以此来对我国上市金融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进行审核。如今,已经有企业在其年报时附上了有资质的审查机关的社会责任审查报告,以此来证明公司对社会责任履行的真实性。监管机构也应当对这些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检查,看他们是否有相应的资格、具体的检验办法和查验的具体目标是否合理。除此之外,监管机构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抽查检验,以此来保证整个行业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同时监管机构也应该在指标的评价方面做好自己的工作:可以借鉴或者效仿财务报告的形式,首先是要建立一个系统完整的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体系,并且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借鉴别人先进的管理经验,与国际的评价体系接轨,也可以适当的增加一些补充性的指标,以期能使行业间能有可比性。

(四)加强研究层面交流。

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就已开始,诺贝尔得奖人、著名的经济学家费里德曼早就指出“比公司管理人员为股东谋取更多利润之外应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报告的研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也是取得了不错的成果,研究的方向和方法也是多次进行了更改,但是任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应当怎家国内外在理论研究的交流,比如可以开展峰会,以此来解决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达成一致见解。其次应该加快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理论框架,对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指引进一步完善,可增加补充性的说明,在企业之间可以展开交流、培训等活动,加强理论性的扩张,同时有利于行业可比性。

四、结论

我国对上市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才处于起步阶段,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和模式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从我国的发展历程来看,我们应该由期初的简单模式开始发展,在起步阶段,可以在现有的企业年报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要求,或者是要求企业定期的类似于“白皮书”的信息披露文件。等到条件相对成熟以后,可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加入相对应的社会责任报告。总的来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路才刚刚起步,许多框架和模式需要我们一步步去探索,但着终归是企业发展大的趋势。

作者:姚钊松 单位:湖北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