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正规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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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正规金融论文

一、范围界定及问题研究

(一)范围界定

比较主流观点的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指的是农村领域中非公有制性质的全部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狭义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指的是农村领域中未登记注册或尚未纳入监管机构监管范畴之内,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金融组织和金融形式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农村非正规金融生成的土壤在农村,是基于地缘、血缘及业缘关系,以非正式合约形成的借贷合约或贷款组织等,其最终目的在于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问题研究

文章企图通过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目前在农村发展的现状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尝试着提出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路径方向。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及金融创新的深化,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类型也越来越多,为了研究具有应用价值,我们对研究范围与对象作如下规定:(1)关注重点为欠发达农村地区;(2)对非正规金融的研究重点在民间借贷、小贷公司等欠发达地区最主要的类型;(3)在方法上使用理论分析与现实考察相结合的途径,以更为客观的视角探讨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结合农村的实际,期望设计出政策引导的发展路径,努力使之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应用价值。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农村非正规金融在缓解农民与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上发挥了积极地作用,已经成为农户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所以国家已经默许其存在,并在试图引导其向规范化发展。不妨回顾一下近年来中央关于非正规金融的论述。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并在2005到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作了相应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相关细则与指引。2008年央行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信贷以合法地位。2014年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明确提出“稳步推进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投资金融机构及融资中介服务,让农村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至此,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民间借贷终于从“地下暗箱”走向阳光地带,国家的默许和指引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于是一些非正规金融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如今,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和发展也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一)形式多样化

这里所说的形式多样化有两层含义,既是指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多样化,也是指经营业务向综合性、多样化发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现代社会金融创新的推进,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的发展已经不局限于最初的民间自由借贷、钱庄和典当行等简单的形式,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类型呈现出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多元化现象,所涉及的利益主体种类繁多,产权形式多样。我国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迅速,经营的业务也趋向多元化,由最初经营的简单借贷形式,向综合化金融业务演变,比如集贷款、担保、贴现、投资理财、网上借贷、租赁等业务于一体。

(二)借贷规模大

目前,非正规金融在农村供农户融资的规模已经相当大,借贷覆盖面较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农户和农村私有企业在非正规金融中的融资规模已经超过50%。中央财经大学地下金融课题组2010年初对全国20个省份的农村金融规模进行调查发现,农民和乡镇小微企业的贷款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不到45%。这种现象在欠发达农村地区表现得尤其强烈,农户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性更强。安徽农业大学对安徽地区的2182户农户借款进行抽样调查,得出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进行贷款的比例不到15%,而非正规金融已经达到60%以上。对于农户及乡镇小微企业,单就融资及金融服务而言,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已经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

(三)有效耦合性

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正规金融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信贷市场无法实现市场出清,而非正规金融以自己特定的信息获取方式与合约实施机制,充分耦合了农村对金融的需求。首先,农户融资主要为生活及小规模生产。如子女上学、买房、看病等,无法向银行提供可持续的可还款现金流,正规金融为了规避风险,一般不愿意涉及此类贷款。其次,农村的小微企业大都处于成长发展的初级阶段,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生命周期较短、资金使用频繁、风险大,正规金融一般也不愿意发放此类贷款。相反,与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之上,可以渗透到广袤的农村地区,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借贷双方互相了解,交易风险较小。同时,贷款人也不像正规金融那样要求严格,借款手续简单、程序简便,借款和还款的时间相对比较随意灵活,能够提供多种多样金融产品和热情周到的金融服务,契合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其次,贷款人因地域、亲情等因素获得的信息成本也较低,可持续监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而有效规避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样农村非正规金融有效地耦合了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这也是其存在和发展迅速的根本原因。

(四)利率弹性大

不同的对象选择不同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融资,按其资金用途不同,借贷的利率弹性差别较大。比如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在亲朋、邻里之间互助性质的小额借贷,多用于婚丧嫁娶、教育、盖房、看病等,一般不计息或者收取较少的利息。农户出于农业生产的需要,选择农村资金互助社或是农村基金会融资,若是其会员会收取相对合理的利息,一般会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有就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乡镇小微企业出于投资或资金周转的需要而进行的融资,基于商业性赢利目的则需要收取较高利息,一般要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以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贷款利率,在银行贷款利率没有完全放开之前,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小贷公司根据有无抵押担保、及贷款人的还款能力鉴别贷款的等级,贷款利率一般在15%~40%之间,月息达到1分5至4分之间,这是一些相对规范的金融组织,若是向非规范的私人借款利率还要高一些。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户、农村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情况下产生的,是市场自发金融深化的结果。然而这把“双刃剑”在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其自身的内在缺陷、以及脱离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法律的约束,一旦处理不当会造成严重的金融风险,削弱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从而对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经营管理不规范

笔者以安徽省临泉县的农村调研为例,因为该县是全国第一大人口县,长期处于国家级贫困县行列,具有研究欠发达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发展状况的代表性。该县的农村民间借贷非常活跃,街道巷口随处可见张贴有,“急用钱”、“信誉借贷”、“无担保借贷”等字样的广告。借贷款组织管理极其简单,有的竟然三五个人出资就能成立一个小额贷款中介组织,机构如此简单,根本没有建立一套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这里仅以规范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小贷公司为例加以说明。一部分业务比较综合化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没有贷前、贷中、贷后的严格审查程序,对贷款的用途不加控制,信贷结构不合理,也没有专业的从业管理经验,更没有控制风险的准备金及贷款的呆账坏账准备金要求。一些机构的贷款管理程序极为简单,在发放贷款时只要借款人持本地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即可获得5~50万元的贷款,甚至没有确切的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仅规定超过50万元借贷需抵押担保,仅凭经验对借款人进行管理,其业务的开展常常以简单的口头约定,或者以简单的中间人担保的非正式契约履约方法。由于手续的不健全使得有些契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由于其完全游离于监管机构的监督,处于政府的“真空”管辖之下,其内部操作都是隐蔽性的,缺乏现代科学的管理方法和透明的规范机制,这些管理的不规范极易发生金融风险,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矛盾

(二)存在和发展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发展良莠不齐,如不加以合理引导和监督会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影响国家的产业政策,非正规金融天生的逐利性特征,使其在贷款时不会过多考虑贷款的用途和目的,这样使得农村的资金配置不会考虑国家的重农、支农的产业政策,只要能获利,哪怕借款者把借到的钱用于做非法的、违法的事,贷款者也不加理会。事实上有些借款者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的事,而非是出于投入农业生产、改善生活的目的,这样就起不到应有的支农的产业政策目的。二是影响国家的利率政策,这种非正规金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其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大都是在发生资金紧张而又迫切需要资金的情形下发生的,除了亲朋好友之间的人情无息借贷外,通常这种借贷利率是畸高不下的,大大超过了央行规定的基准存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这样势必会影响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控政策。三是影响国家的货币政策效果,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隐蔽性”和“地下性”,使得金融监管机构难以监测和控制其货币流量,造成大量的资金“体外循环”,增加了中央银行货币回笼的压力,容易引起金融市场信号失真,进而造成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结果大打折扣。

(三)存在与发展的法律缺位

上文提到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默许,承认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但是还没有给予法律上的正位。虽然国家在一些零星的法规上对其加以规定和约束,但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具有较强的应急性和局限性,缺乏长远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无法应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浪潮。比如,目前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各种网上以“宝”的形式出现的基金融资对正规金融的冲击。如何定位这种创新的金融形式?如何规范并引导其发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正规的法典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加以制度化定位,因而目前大多数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大都游离于法律约束和国家的监督之外,无法提供法律上的产权保护。由于法律缺位的存在,以致近年来在农村屡见不鲜的以非正规金融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变相吸收公众的存款,甚至还出现一些欺诈和投机的现象,套取资金和圈钱。例如2009年震惊全国的浙江东阳农村的“亿万富姐”吴英案,法院认定2005年至2007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资金周转为名非法集资7.7亿人民币用于还本付息、购车、购房及个人挥霍,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9亿元,由于其非法集资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对当地社会安定及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这起案件中立法的滞后与缺位难持其咎。所以这种萌生于农村熟人社会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自身规模的壮大,逐渐打破原有的“村庄信任圈”,过渡到“市场信任圈”,传统的以潜规则和道德约束为主的非正规形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其发展,迫切需要法律的正位和国家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的金融形式加以监督和引导。

四、路径选择探讨

从前面的分析看到,国家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通过不同的表述充分肯定其存在的重要性,但就其发展框架和路径选择问题思路还不够明确。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理论研究界与实践决策层的关注与讨论。一种声音是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要坚持正规化改造,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的序列,而另一种声音是只需对其加以规范化改造,不必干预其活动。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有三点理由。一是农村非正规金融改革已经很深入,并已经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非正规金融供给体系。二是为了避免局部金融风险的发生,必须要纳入监管框架。三是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现已基本契合了正规金融的商业属性。但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却给予了相反的论述,他们认为正规金融体系目前还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并不适合正规金融的商业性需求,非正规金融仍有长期存在的基础,无需正规化,亦无需对其干预。事实上,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所以陷入了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境地。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的逻辑起点取决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如何适应这种变化,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金融形式采取相应的路径并建立一套制度框架加以引导。从现实情况上看,传统意义上的“村庄信任”在当前的农村地区的确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即便是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其存在的基础也在逐渐松动,这是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工进城务工数量的增加,以及农村土地的流转和规模化种植的推行,使得传统上的“村庄信任”有了新的载体,这就是在我国农村普遍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公司”+“农户”的模式已经在很多欠发达农村普遍开展起来,有的依托核心企业而建立起来“合作社信用圈”关系,有的则依托商业圈建立起“商业信用圈”,因此有些非正规金融在谋求如何与这些信用圈的联合与融合。那是不是就一定都要采取正规化改造呢?我国地域广阔,农村经济水平的差异较大,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政策上应当因地制宜,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地区,主要依赖正式契约来维系客户关系,非正式制度已基本有正式取代,比如我国民间借贷比较发达的温州农村地区,可以考虑推行正规化改革,但是像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多数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仍属于信用关系型,非正规的原始属性仍有存在的基础,不必强行推行正规化改革,但是要针对不同的金融活动,需强调其规范化改造,不能对其发展不闻不问,要引导其向合理的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并适当加以监督,以防止产生非法融资活动,扰乱地方金融发展秩序,努力使之更加契合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结合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实际的状况就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笔者提出发展路径的两点建议。

(一)规范化改造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化改造的重点在于通过其制度设计和政策刺激引导其发展的趋向,让其内嵌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框架之上,充分融入农村各种特定的信任圈层和环境之中。我想首要任务就是要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尽快出台关于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款条例等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给予其合法的交易平台,让它们在法律规范和监督下走向合法的金融活动,成为正规金融的竞争者和补充者。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职能是在非正规金融的制度供给上,以及建立科学的监督体系,让其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中求得生存与发展的最佳路径。既不是对其发展不闻不问,也不是干预其活动,而是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要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将形成一个合理的博弈空间,其风险成本的核算与选择将交由市场各方自我完成与承担。当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这种规范化改造是不存在统一的模式的,无法用“复制”、“粘贴”的方法进行全国性的简单化嫁接,要采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也不可急于求成,要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当下许多专家学者呼吁采取一种自然而然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来引导其发展。

(二)金融合作路径

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息与履约机制的优势,加强两者的合作,可以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正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安排“专业贷款人”或者“信用人”在一些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中专司其职。这方面的例子也有不少,在菲律宾和巴基斯坦,正规金融部门通过向非正规金融部门放款,提高了后者的信贷服务供给能力,也改善了那些只能在正规金融部门借贷的贷款条件。在美国当地的银行和汽车销售商就利用ROSCA(即合会)的优势发展汽车按揭贷款业务。正规金融部门在合会中设立了“信用人”专司考察贷款给予非正规金融机构,再由非正规金融机构放款给借款人。如果没有正规金融的存在,非正规金融机构可能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如果没有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正规金融可能会因为风险太大而不愿意开展这样的业务,这样两者发挥各自的优势,均可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得到发展。这个案例表明重视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互补性,加强其交易合作而实现共同发展可能会作为一条探索非正规金融发展的路径。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对农村的资金支持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能正确规范和引导其发展,使其充分发挥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将会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实现金融之水更好浇灌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之树。

作者:孙刚 单位:中共临泉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