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论文(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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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文(共10篇)

(一)

一、股市的发展与经济增长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必然联系。许多学者专家认为,两者是存在正比例关系的,一定程度上股市的发展必然促进经济建设的增长。但就我国目前发展状态而言,由于

股市的大幅度增长,受众群体的储蓄意识开始下降,很多储蓄者将大量的资金进行炒股,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经济建设的发展,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而且,在我国股市的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增长并不存在一定的必然联系,其影响规律也是无从查找的。第一,对于我国经济增长较快,股市发展较好的地区而言,由于他们的股市发展时间较早,且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第二,对于相对落后的地区,虽然借鉴了发达地区的股市发展模式,总结了其经验教训,但是依旧难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第三,股市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变化较大,不单单就是股票的参与者与竞争者,还有很多不合理的因素以及现象,这些都是非预测性的。最后,股票的投资获利并不是一个短暂的过程,它需要长时间的进行监督与掌控,一般都将在一年之后,才能看见相应的效果,这也就是说它对于经济的增长短时间内是无法起到真正的效果的。

二、间接金融机构与经济增长

金融中介机构是指从资金的盈余单位吸收资金提供给资金赤字单位以及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经济体。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主要有信用创造、清算支付、资源配置、信息提供和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最近几年,金融单位获取了非常多的成就,其面对着一些创新,行业之后总有了大面积的综合化的发展,而且由于跨国单位的存在,此时的金融单位也开始不断的朝着海外来发展。在这些要素的带领之下,中介单位的发展也面对着很多全新的内容。如今的中介单位的类型非常多,像是商业银行、信用社、储蓄贷款协会和互助储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共同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当前国际上的很多专家对于这两者的思想是一样的,也就是认为其是一种互相依存互相带动的联系。通过分析学术领域的探索意义,我们得出了这样的一个结论,即在我们国家,因为金融中介本身就具有信用创造之类的功效,其对于经济进步肯定会有着非常强大的带动意义,许多的信息要素也证实了其彼此的关联。通过分析该项内容得知,比对于那些经济发展速率较快的国家可知,我们国家的金融中介本身的发展速率不快,而且有一些缺陷,此时就会干扰到经济的进步,因此要积极的带动存款货币银行的发展,进一步深化金融创新改革。

三、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

此类政策的关键目的就是经济进步。政府一般对计划期的实际GNP增长幅度定出指标,用百分比表示,中央银行即以此作为货币政策的目标。此类政策具体的说是国家或是央行为了作用于经济事项而设定的方法,特别是说掌控货币供给等相关的多个方法。通过这些措施来实现设定的目的,像是控制通胀等等。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外汇政策。货币政策一般分为:积极型(扩张型)和消极型(紧缩型)。在经济萧条时,中央银行采取措施降低利率,由此引起货币供给增加,刺激投资和净出口,增加总需求,称为扩张性货币政策。相反的,经济发展太快的时候,央行要设置很多的方法来降低供给,提升功效,抑制消费,此时就可以确保总的产出降低,或是将增速减弱,确保物价水平是优秀的,称为紧缩性货币政策。通过分析得知,金融的进步的确是可以带动经济进步的,通过分析它的本质得知,金融的进步要将经济的进步当成是关键的背景。因此,假如把关键点放到利率市场化、证券保险改革创新等金融深化、自由化的政策以提高经济增长,很显然其无法获取设定的意义。反之,要不断的调节当前的经济结构,要带动科技发展,要做好创新工作,只有这样才可以从基础中带动经济进步。像是在欧债现象的干扰下,要更为积极的分析自身的结构以及体系等,并非是单一的分析金融内容。换句话讲,在我国经济获取此类成就的时候,要形成精准的发展思想,并不应该单一的经由金融扩张之类的措施来确保经济的进步,要关注其内在的品质。第一,我们国家的股市的规模还处在发展之初。由于其规模扩张,吸收的储蓄不断的增加,它对于经济的意义将会更为显著,贡献也就更多。期待经由发展股市来带动经济进步,要切实地提升市场的功效,必须不断地配置资源,确保行业运作有序才可以带动经济进步。第二,当前的银行业对于经济的带动意义要超过股市,要积极的分析实施有序的货币体制和维护所在区域的经济稳定进步间的关联。提高贯彻执行稳健货币政策的灵活性;积极地扶持中小规模单位,提升此类单位的有效资金相关的需求力度。强化和国家机构间的交流,切实地体现出信贷费用的意义,扩大货币政策效应;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宏观政策实施效应的评估和反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要积极地强化央行的功效,认真论述货币内容。如此才可以确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保经济进步。

作者:王祖勇 单位: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二)

一、建立预警机制,搞好事前风险分析,防范决策风险

贷款风险分析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贷款决策的依据之一。贷款的风险最先存在于决策风险,只有经过风险分析,才能准确地把握信贷资金投向。所以,建立灵敏的风险预警机制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一级法人制和总分行制,目前改革的一个趋向便是转变以往资金粗放经营的做法为集约化经营。贷款风险分析就应立足在国民经济行业性风险分析和企业因素风险分析两个方面。

二、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实现贷款风险的分散、转移和补偿,尽量减少损失

实现贷款风险的分散、转移和补偿是银行管理贷款风险的一种经常且有效的策略。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审贷分离制度,提高贷款决策水平。推广抵押贷款,提高抵押贷款的有效性。国有商业银行要提取足额的呆账准备金。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针对分散金融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存款人信心的一种成功做法。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金融业风险的逐步加大,应尽快考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三、转变金融业的增长方式,通过集约化经营,壮大金融业自身的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从微观金融运行分析,当前应对已存在的风险资产,实行“区别对待,保本收息,一企一策”的管理方法,在清收风险性信贷资产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和建立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1、开展资信调查,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

2、加强贷款调查制度。包括贷前调查制度,贷时审查制度及贷后检查制度。

3、建立贷款责任制。贷款责任制是赋予信贷人员一定的权力和利益、明确他们的工作责任和奖惩要求,使权、责、利统一的一种贷款管理制度。

4、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资金投向。通过成本控制,减少亏损,增加盈利,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5、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的贷款呆账的发展。理顺资金价格,构造资金市场利率体系。近期内应实行差别利率与不完全市场利率相结合的弹性利率机制,在远期内实行市场化利率机制,存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根据资金及业务发展需要而定。

四、建立动态的风险管理监测机制,防范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都由中央银行承担,受体制的制约,这种监管力度是不够的。在体制转轨、各种因素纵横交错的情况下,应调动各方面力量建立一个对金融风险监管的社会网络

,形成动态的风险管理监测机制。人民银行要把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作为工作重点,竞争性金融机构要增强内部稽核部门力量,强化内部自我控制。审计等监督部门也要把监督金融机构的风险纳入审计、检查的内容。银行建立企业经济信息档案,普遍推行驻厂信贷员制度。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向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及当地政府通报金融风险现状,对于高风险的金融机构和高风险的地区要强制性地要求其改变风险现状,降低风险程度,否则给予一定制裁。

五、实现产融结合,银企协同消化金融风险

从金融风险和企业风险的关系来看,走产融结合之路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1、依靠持股和控股实现资金的结合。实现产融结合的简单形式,使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经营变得名正言顺,金融不仅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而且要以参股控股的方式向企业注入资金,减轻企业的利息负担和归还贷款的压力,使银企双方均能长久受益。

2、以银行参与企业经营作为产融结合的基点。银行参与企业经营的出发点并不是否定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而是为了强化企业经营的责任意识。银行可以直接派员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或者监督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

作者:郭梦霞 单位:陕西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

(三)

一、我国房地产价格及其与金融市场的关系

1.房地产价格

金融市场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两方面的效应,即波及效应、财富效应。以下主要论述金融业对房地产价格的作用以及实际造成的影响。首先介绍一下房地产的波及效应;所谓价格波及效应,说的是当某一产业出现价格变动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其他产业发生变动,并且,还会相应的影响到其他产业产品的价格。所以,认真全面的剖析金融市场对房地产价格的波及作用非常有必要,这样能够让我们准确的获悉现阶段房地产价格的水平合理正常否。在对金融体系中的银行贷款、居民存款两部分以及广义货币发行量和股票流通市值在现阶段房地产价格波动中发挥何种作用进行分析研究。早在1941年,庇古就探索出了财富效应这一说;实际中,他发现当人们所持货币或者公债等资产价值不断提升情况下会使财富进一步上涨,并且,人们会不同程度的增加自己的消费支出,使得社会中消费品不断增加,同时,大大提高了就业机会率,很好的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而狭义的财富效应是怎样的?主要讲的是因为某一类资产或者资产价格提升或下滑,使得资产持有者的财富发生了上涨或下降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控制或推动了消费的上涨,对短期的边际消费倾向造成了影响,控制或者推动了紧急上涨的效应。我国房地产价格最近几年时间里呈上升趋势,导致上升的原因与金融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

2.房地产价格与金融市场的关系

(1)房地产价格和银行贷款间的关系;假设银行贷款和房地产价格属于一种正向关系,并且,银行贷款的规模拓展和房地产价格的增长也属于正比关系。从下图(供给需求曲线)中可以看出,房地产价格直接由房地产市场的实际供给而决定,从现阶段情况看,由房地产商自己规定房地产的具体定价,但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商受到了资金限制,大部分都是以贷款的形式而最终获得,随着贷款的不断提升,房地产开发商能够从中得到较高的利润,即通过提升房地产价格来实现回报最大化。在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市土地紧缺和群众极其渴望提高自己居住水平的情况下,实现了房地产商品需求的刚性化,所以,房地产实际需求量会在价格不断增加的同时而进一步提升。(2)房地产价格与居民储蓄的关系;所谓居民储蓄,主要指的是人们实际持有的货币或者债权等资产价值的上涨而致使财富进一步提升。由此可见,随着居民存款储蓄的不断增加,居民就会拥有一定的购房能力,于是,房地产价格根据房地产市场的供应情况会有所增加。(3)房地产价格与货币供应间的关系;假设货币供应量与房地产中间属于正比关系,以及货币供应量规模的拓展使价格增加,倘若国家对货币供应量予以下调,那么,房地产价格会有所降低。货币的供应量对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商品价格水平的高低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国民经济中,房地产是其支柱性产业,但若货币的供应量太大将会出现房地产经济泡沫。国民经济体系领域中的商品价格水平直接由货币供应量来决定,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核心产业,有着较大的货币需求量,并且,一旦货币供应量出现了变动将使得房地产价格出现严重的波动,如果货币供应量频繁发行,那么,就会带来房地产经济泡沫,所以,房地产价格会随着货币供应量的增加而提升,会随着货币供应量的减少而降低。(4)房地产价格与股票流通市值的关系;我国创建股票市场的时间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因此,市场上流通的主要股票仅为发行股的一部分。现阶段,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流通值不断上升,股票现已是人们热议的投资话题。

二、保证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措施

1.制定具有前瞻性的货币政策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升自身监管力度,从而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以及政策目标的实现。另外,如果出现房地产低迷情况将会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所以,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房地产风险防控体系,有效保证了楼市的稳定,同时,也使得金融与经济更加的稳定。

2.明确合理的房地产金融政策

房地产市场要想持续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充分体现货币供应量政策工具的优势作用,合理处理“稳增长”与时刻保证楼市调控不动摇之间的均衡关系。明确合理的货币政策,以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同时,要严格根据房地产限购政策,有效控制房地产信贷量,由于各区域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均不同,所以,实际中应选择适应性金融政策,从而对房地产价格上涨速度快等问题进行有效控制。

三、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对房地产价格进行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反映房地产的实际运行规律,我们应有效控制房地产价格的上升速度,加强防范金融危机。将房地产泡沫抵制在萌芽之中。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增长下,上述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会有所变化,所以,编制房地产宏观政策时,必须对这些因素予以认真详细的考虑。

作者:何静 单位:金华广播电视大学(浙江商贸学校)

(四)

一、金融支持青海省钾肥产业发展情况

(一)金融体系建设逐步完善

为支持钾肥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钾肥企业的发展,青海省金融机构紧密依托地区优势产业,着力改善金融环境并取得显著成效。一方面,金融、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不断新增,近年来,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相继落户西宁市,兴业银行正在筹建中;银河证券、阳光保险等先后开业,截至2012年,青海省共有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机构各1075家、16家、249家,金融机构总数较2006年增加了371家,为钾肥产业发展提供了金融服务便利。另一方面,包括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及拍卖等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推进,其数量在2006年至2012年七年间年均增长达30%,有效拓宽了钾肥企业融资渠道。

(二)信贷投放力度持续加大

作为国家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及青海省支柱产业,近年来钾肥产业发展得到了有效的信贷支持。“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以来,8年间格尔木市金融机构累计投放460.55亿元支持盐湖资源开发利用,信贷累计投放年均增长73.4%。截至2012年末,格尔木金融机构对钾肥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45.36亿元,占格尔木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比例较2005年提高了一倍还多;2006年以来年均增长47.06%,高于同期全市信贷总量年均增幅14.57个百分点。同时,金融机构立足钾肥产业特色,创新金融产品,开办了采矿权抵押、存货抵押、仓单质押等业务品种,积极开辟各种贸易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了金融对资源型产业的支持力度。

(三)银团贷款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成效显著

盐湖资源以钾资源开发为核心,建成了百万吨钾肥综合利用一、二期工程,10万吨ADC发泡剂,金属镁一体化等重点项目。针对资金需求大的特点,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模式有效解决盐湖资源开发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数量大的问题,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盐湖钾肥资源开发利用的推动作用。对百万吨钾肥综合利用一期、二期工程,工商银行分别牵头组织银团贷款14.21亿元、21亿元;镁钠资源综合利用金属镁一体化项目,工行牵头组织银团核准承诺贷款资金139亿元,截至2013年9月,项目到位资金约157.57亿元,其中资本金60亿元,银团贷款97.57亿元。项目概算调整至278亿元后,银行贷款预计将调增至195亿元。

二、金融支持青海省钾肥产业发展存在“四大风险”

(一)资金缺口风险

由于金融资源总量较小,金融支持钾肥产业发展后劲不足。截至2013年三季度末,钾肥企业聚集的海西州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345.84亿元,各项存款余额391.63亿元,存贷比达88.31%。较年初新增贷款24.05亿元,增量较去年同期缩水近三分之二。100万吨钾肥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及二期工程项目总投资约100亿元,中信国安西台吉乃尔湖钾锂硼综合开发项目等,预计总投资152.27亿元,镁钠资源综合利用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预算278亿元,这些资金来源除部分企业自筹外,很大部分需要金融信贷资金支持,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规模有限,不可能做到全部兼顾、需贷尽贷,从而形成了一定的资金缺口问题。

(二)融资受限风险

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限制了企业多元化融资。目前,青海省钾肥企业中仅有盐湖股份一家公司上市,金融支持盐湖资源开发主要以加大对骨干企业的信贷投入来实现。大多钾肥企业由于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不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企业内部控制不规范等原因达不到上市门槛,缺乏低成本直接融资渠道,加上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和基金融资未成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升级换代与结构调整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低价资金有效满足。其资金需求很难仅通过信贷渠道解决。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存在议价能力弱、风险评估难度大、贷款担保难、上市底子薄的问题,融资难题更难解决。

(三)贷款集中风险

钾肥行业信贷投入“两个集中”形成了潜在的金融风险。一方面,信贷资源行业集中。近年来,由于钾肥产业的高利润率与回报率,银行信贷资金大量集中于钾肥企业,并且主要集中于大客户、大企业。海西地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向钾肥行业的集中效应明显,其中盐湖资源开发贷款余额185.1亿元,盐湖工业股份及其下属公司贷款单户贷款比例达到40.45%。这种信贷资源的高度集中容易产生关联企业相互担保多家抵押等风险,造成银行资产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信贷结构期限集中。由于盐湖资源开发周期长,在向钾肥行业发放的贷款中,中长期贷款余额占钾肥行业贷款余额的比例超过70%。银行经营状况与企业发展关联度越来越高,钾肥企业在长期内生产经营情况的不确定性加大了贷后资金风险管理压力。

(四)市场变动风险

从钾矿资源讲,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德国四国探明储量占世界总量的92%;从钾肥产量讲,供应商主要集中在加拿大、前独联体国家和中东地区,具有高度行业垄断的特点。近年来,国际供应商之间加大股权整合力度,互相配合形成了国际钾肥价格联盟,我国钾肥对外依存度近50%,国内价格深受国际钾肥价格影响。金融危机后,钾肥出厂价由危机前的4700元/吨下降至1900元/吨左右,价格波动幅度大,走势不确定。由于垄断巨头提价等市场风险难以预测,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钾肥企业还款能力的不确定性,不可抗拒的市场风险一旦显现将会引起相应的信贷风险。

三、金融支持青海省钾肥产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有效利用政策手段,加速产业聚集升级

一是抓住青海省钾肥行业被国家列为西部大开发重点扶持行业的有利时机,支持钾肥企业形成多元发展的产业集群,有效降低单一经营模式风险。二是通过实施财政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提供低息贷款等政策措施,重点支持骨干企业的发展,同时筛选扶持一部分效益好、成长快的企业及时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不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三是支持钾肥企业通过租赁等形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构建多元化融资平台,拓宽钾肥企业融资渠道

一是引导钾肥企业逐步改变过度倚重银行贷款的融资模式,建立以资本市场为主的企业自筹资金体系。加大上市企业培育力度,通过产业资源整合、壮大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直接融资能力,着力扩大债券融资规模;积极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国际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二是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钾肥行业。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搭建平台,加强服务和指导,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钾肥资源整合、产业转型发展与社会资本对接,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三是加快建立健全钾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尝试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解决企业融资时缺少信用积累和资产抵押的问题,努力为中小钾肥企业获取更多的信贷支持创造条件。

(三)加强对钾肥行业分析监测,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一是建立钾肥行业分析监测体系和行业风险预警体系,对钾肥行业的经营情况、市场情况及信贷总量、结构和质量进行动态分析监测,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机构不断优化信贷投向,将行业信贷风险降到最低。二是密切关注钾肥行业的政策调整、供求状况和价格变化,及时跟踪了解钾肥贷款企业及整个企业集团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处置情况等,根据行业形势变化和企业经营情况,适时调整信贷策略。三是对整个企业集团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定期开展调查,深入了解和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同时,要设置合理的风险预警线,充分利用信贷风险应急机制加强对钾肥企业信贷风险的控制与管理。

(四)强化金融创新及服务,有效激发钾肥企业发展活力

一是将钾肥产业优势与金融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尝试发展钾肥银行、钾肥期货市场等,打造钾肥金融中心,为钾肥产业的集约化、可持续化发展集聚大量金融资本和要素。二是在加大开办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新的贷款品种力度的基础上,加快开发钾肥债券、钾肥投资信托产品等各种钾肥金融产品。三是建立钾肥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组建钾肥产业风险投资公司或基金,加强对钾肥企业技术改造、高科技研发、多元化经营的金融扶持力度。四是为盐湖资源开采产业链上不同的交易主体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业务的持续创新和增长。同时,加大金融创新产品的宣传,让更多的企业了解金融政策、产品特性,实现钾肥产业与金融的有机结合。

作者:郎得青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五)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一)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不足。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享有在一系列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得受法律保护的必要知识(主要是获得金融方面的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信息)的权利。例如了解存贷款利率、手续费、保险费等。金融机构的缺陷主要表现在隐瞒金融消费者,没有尽到对相关经济方针政策的介绍,对金融交易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的诠释,以及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告知义务等。尤其是在消费者购买金融消费产品时应当及时告知购买风险、提示金融市场风险以及提醒和通知客户有关重要事项。

(二)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犯。公平交易权是在金融交易关系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的原则。具体在实践中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交易往来中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条款中或其他法律关系中制定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者规避义务的条款。消费者自主、自愿、自由的选择金融产品,信息完全对称是公平交易权实现的基本前提。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由金融消费者自身来决定其是否进行某项金融消费活动,他人一律不得干涉也无权干涉;二是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经营单位、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意愿进行自主选择;三是当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有权与金融机构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法律知识十分有限,因而在多数时候无法准确判断交易合同中是否包含欺诈或不公平的条款,以至于权利受到侵害。在双方纠纷中,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不便与损失,使得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取证十分困难,不免让我们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大大降低。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的局限性。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案例频频发生,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还存在缺陷。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颁布);二是以《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为核心的法律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尚无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这部法律主要的保护对象为普通消费者,针对金融消费者这个特殊的消费群体,这部法律并没有起到显著的效果,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适用性、针对性不强。很显然,金融法律关系需要由大量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来规制和调整,所以这部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用就显得渺小。

2、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存的核心金融法律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垄断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只是做了表面上的说明,并不能切实地、真正地解决维权问题,缺乏有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也没有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没有对消费者实行特殊化保护。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最根本原因还在于因为分业立法而导致的法律弊端上,不仅在客观上造成制定法相互之间的隔离、冲突与重复,还容易淡化人们对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这就影响了保护消费者立法宗旨的实现。

(二)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或者专门的部门来负责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现存的“一行三会”中,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性和规范性。保监会在实际中没有健全的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制,这一点可以从由保险纠纷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中看出。总之,金融监管机构中没有一家机构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职责,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进行受理并予以解决。

(三)纠纷解决机制单一。纠纷解决机制单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欠缺消费纠纷解决处理机制;二是没有完善的投诉处理平台。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问题,到现今为止还没有从强制性或者自律性的法律角度进行规范化设置。目前,我国现存的监管法制和行业自律体质并没有充分的、主动的关注金融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这就使得当金融消费者需要投诉时往往只能直接诉诸司法途径或者针对一般消费者的保护机制,这种做法提升并且大大激化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1、金融消费者防范金融风险意识差。在我国现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消费者资金、资产的消费项目与一般消费相比,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其中涉及用户在开户和使用银行卡时可能会面临的风险,而消费者在这种风险状况下的安全防范意识十分薄弱,导致金融消费者经常受到基金蒙蔽、财产等多方面的损失。

2、金融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淡薄。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消费者在诸如专业操作、资金运作、信息提取等方面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二是由于历史原因,部分金融机构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官商习气的传统思想,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甚至部分业务人员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知之甚少,不能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去解决出现的问题。很多金融消费者对自身应享的权利认识不清导致维权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

(五)行业自律机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虽然我国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许多行业自律协会已经成立多年,但是在制度、机制、监管等多方面限制的条件下,行业协会的功能并没有发挥良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作为也非常有限。到目前为止,各个行业协会还没有同相关机构从同业合作与协调的层面上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也没有相关的书面安排来促进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纠纷的减少和解决。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1、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建立健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首先要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引入法律范围,这就需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会为加大我国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并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在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可以采取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可以在现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添加专门的针对金融消费的规定;另一种是在我国予以专门立法。

2、完善现有的相关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虽然我国很多的金融立法都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首要立法目的,但是在很多具体措施上规定的不够具体,只有真正的完善相关立法,增强操作性,才能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强化金融监管

1、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立法中列为监管目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实力、财力等多方面的巨大差距使得在立法中应当适度向消费者倾斜,赋予其特殊的权利,强化金融机构的特殊义务,以维护二者的平衡关系,就应该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列为金融监管目标之一,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的确定,用以特别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特别保护。一方面鉴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时间较短,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与金融服务等新兴服务了解较少,但是热情高涨的金融消费者本应得到更多、更安全、更具体的保护措施;而在另一方面根据金融消费者在我国金融领域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的情况下,强调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首要工作就是确定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地位,明确给予他们适度倾向性保护。

2、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尽管张家口市成立了由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组成的全市“金融消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但没有明确其独立性。因此,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独立并且专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我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执法权限。主要包括:一是协调权和执法权;二是特别调查权;三是信息披露权。

(三)建立科学的纠纷处理机制

1、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机制。自律机制应当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系统;二是强化各个自律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职责。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各个协会中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责。其基本职责的内容必须严格进行规范;第二,要将自律规则的建设作为建立的主要内容;第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自律性协调机制。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制定与之配套的处理程序规则,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平对话的平台。

2、建立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内部机制。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在其机构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并建立解决金融消费者投诉的相应机制。实践中可以学习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其设立了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公布了举报申诉受理电话。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成立相关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渠道,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当然,投诉机构在处理金融纠纷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负有相应的义务,非经金融消费者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此外,投诉受理部门调查获取的资料、信息应当向金融消费者进行披露,纠纷处理程序必须公开透明,纠纷处理结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

(四)强化金融机构履行各项义务

1、强化金融机构履行安全义务。安全是保障消费、交易等一系列活动的前提,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隐私安全、财产安全等。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得到加强,而对消费者信息安全义务(也称作保密义务),应以预防损害而不是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为原则,还需在制度方面予以保护,且我国金融隐私权的立法存在诸多不足。

2、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禁止欺诈消费者;二是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才能接受公众的监督,公众在维护自身利益时才是主动的,这样的金融制度才能为被公众所信任。

3、强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公平义务。平等主体、契约自由的概念在传统的商法中受到限制,特别是在金融消费领域,众所周知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在交易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只是表现在经济实力的巨大差异,还包括金融机构在消费过程中享有更多的主动权,这种实质上的不公平,通常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对社会公众乃至整个社会也带来不利影响。

(五)提升金融消费者自身素养

消费者特别是与金融业联系较为紧密的金融消费者应当加强自身的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养,避免因自身认知错误造成其他损失。消费者在金融机构消费时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以提高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金融消费者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推介营销过程中,应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责任,还应当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范围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李佳 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六)

一、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现状及难点

(一)金融资源的富集与稀缺并存,资源配置的效率总体不高,制约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在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的设立,往往偏好在经济繁荣地区以提高盈利水平,金融资源也过多地集中流入大、中城市,而县域和小城镇金融资源则相对缺乏,这与金融的逐利本性有直接关系,其结果是金融机构不断向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聚集,形成了该区域金融资源的富集,而欠发达地区则存在严重的金融排斥现象,尤其在一些极度贫困地区,由于经济环境所造成的信用缺失、抵押担保资源匮乏等问题十分严重,金融业务难以开展,抑制了金融机构进入该地区的冲动和意愿,使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始终相对稀少,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更是稀缺。与此同时,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也受到影响,对于资金集聚的大、中城市而言,其信贷资金分布也呈现出许多不合理的现象。金融机构贷款趋同现象十分普遍,各家金融机构竞相把大量信贷资金投向相同的大项目、大企业,造成低水平重复投入,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而真正需要信贷资金的项目或企业的融资需求却得不到满足,自然不利于城市建设中小型基础项目正常的资金供给与配置,也就不利于城市的全面可持续、协调的发展。

(二)现有的金融工具难以与城镇经济多样化需求实现很好的对接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同业间竞争的加剧,引发了金融机构更加注重金融工具开发和创新,使我国金融工具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应该看到欠发达地区对于新式金融工具的利用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我国城镇和农村普遍盛行的融资方式依然是信贷融资。城镇经济和农村经济有很大不同点,随着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发展,一些新的金融产品需求又不断呈现出来,同质化的金融工具难以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如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工具可以利用债权融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出资、企业直接投资等方式,农业技术集成化应用、农业产品的加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确权与抵押尝试等都需要以特定的金融工具为载体。因此,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仅凭信贷融资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开发特色金融工具来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实现“无缝对接”。

(三)不完善的金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我国金融制度建设尚未完善,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利率制度。我国利率水平的决定权虽然正逐步放开,但还未完全交付市场。利率水平被长期压低,使债权方不断地补贴债务方,导致经济社会的两极分化(二元经济),也就是金融抑制理论里所指出的“低利率分割经济”。由此可见,利率制度问题是区域、城乡发展失衡问题产生的一个主要诱因。第二,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来看,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将是国有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而从城镇化发展来看,民营金融机构可以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因此,在制度上对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限制,不利于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第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制度。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是金融业的龙头,其运行制度将对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产生影响。就城镇化问题来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县域支行不具备信贷发放的审批权,整个向上报批的程序降低了县域经济融资效率,使金融本就薄弱的城镇更加难以享受到便利化的金融服务。

(四)农村金融服务的结构不尽合理,资金投放导向作用不明显由于传统观念、金融排斥等问题以及现行法律制度不支持或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金融机构对于农村的金融服务力度和结构都不尽合理,很多业务难以展开。例如:《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不得抵押,便限制了基层抵押担保业务的发展。在农村金融市场,金融机构还习惯于“买方”市场,不注重市场开发,增加服务品种,而是乐衷于小额贷款。在代表农业发展趋势的优质农产品、绿特种植和畜牧业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金融支持上没有实现有效对接,相应的金融产品很少,使得资金导向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二、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着力点

金融内生于经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只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城镇化建设,金融机构追求盈利目标和城镇化建设的社会效益存在矛盾,在我国金融资源相对稀缺的背景下,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必须找准着力点和切入点。城镇化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城镇化,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人口城镇化、经济城镇化和社会城镇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三个方面互为制约,相互促进,紧密联系。其中,人口城镇化是核心,经济城镇化是基础,社会城镇化是表现。城镇化对我国当前扩大消费和投资需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等具有重大意义。从现实的角度和中央在城镇化工作会议所传递的政策导向来看,金融部门支持新型城镇化的重点应是中小城市,支持的具体内容为:社会城镇化中对中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经济城镇化中对农业经济、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人口城镇化中对农村居民的金融服务。这应该成为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着力点。

三、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构建金融支持的几点思路

(一)引导金融机构调整区域布局,推动金融资源向经济欠发达和基层地区流动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意味着中小城市将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点和主导方向。因此,要引导金融资源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镇)流动。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既要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新型城镇化中的金融支持特殊作用,也要发挥商业金融在新型城镇化中的金融支持的主导功能,构建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要通过政策手段打破金融机构进入经济欠发达和县域、乡镇等基层地区的屏障,引导金融机构调整区域布局,推动金融资源向基层地区流动。金融机构如果不能进入欠发达地区,对新型城镇化的支持也就无从谈起。但就目前欠发达经济和基层的发展状况来看,金融机构进入这些地区存在经济障碍,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贫困的基层几乎无利可图。

(二)为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城镇化需要大量基础设施投资,但建设项目资金不足将是各地普遍存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等。按照这一要求,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为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可靠而有力的资金保障。一是发挥政策性金融在城镇化过程中发挥先导作用。商业银行贷款与政府财政收入都很难满足城镇化过程中巨大的资金需求,只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可能成为城镇化建设融资的先导力量。二是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等项目融资方式,盘活社会资本,此类融资方式能减少政府的财政投入,通过盘活社会资本来建设基础设施,可以为满足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提供良好的途径。由于这些投资方式比较讲究高回报率,商业银行要积极参与到这些融资项目的信贷合作中去。三是试行和发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证券化融资,是指对已有的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设施资产或者在未来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证券化,以实现融资目的的过程,所转变成的证券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很多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建成后现金流量稳定等特点,使得基础设施资产非常适合证券化。在城镇化基础建设中推进基础设施的资产证券化能够广泛动员大量资金,缓解建设资金的不足,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加快资金周转,分散项目的投资风险。

(三)完善相关的金融制度,为新型城镇化铺平道路现阶段我国金融制度存在的问题影响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完善金融制度是推进新型城镇化所必须推行的重要措施。第一,利率市场化改革与贴息政策并举,支持新型城镇化改革。二元经济结构使发达地区的市场优势已经形成,此时推行市场化政策会导致欠发达的城镇在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利率市场化可以矫正金融的市场功能,与此同时在合理的利率水平下对城镇经济实施贴息政策,才能真正地做到对欠发达地区城镇的“反哺”,才能发挥贴息的最大效能。第二,适度开放民营金融市场,使民营资本有机会参与到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中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已经明确了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设立中小型银行,这不仅有利于打破现有银行业的利益格局,实现更充分的竞争,也将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资本聚集和资本运作的利好因素。第三,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护和开发城镇经济的潜在抵押担保资源,增加企业和农户的合法抵押、担保、信用增进等资源。第四,下放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权。用“一刀切”的方式取消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县域支行信贷审批权的做法不够灵活,每个城镇经济地区的发展状况不同,应该区别对待。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意识到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正在通过完善内部机制和补充修订相关政策加以调整。

(四)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以此带动城镇企业转型和产业经济升级银行业主导的金融市场体系可以为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但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落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公司治理能力缺失是制约城镇中小规模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而实施股份制经营,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即公司治理制度是改变这一现状的唯一途径,进而最终实现上市融资的目标。上市融资必须依托于资本市场,须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才能满足城镇地区众多企业不同的上市需求。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支持城镇企业上市融资,对于新型城镇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金融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中介作用,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有利于银行自身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复合型金融工具的创新。

(五)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创新步伐一是针对新型城镇化的需要,量身定做合适的金融工具。金融机构作用的发挥需要借助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金融业与城镇化之间直接互动的主要载体。按照城镇化的基本要求来分析,首先,金融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应只依赖高成本的信贷工具,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应积极开发直接融资工具。例如,设立基建发展基金并配套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出资,推广期限灵活的债权融资方式,甚至可以通过选择性的利用外资等方式解决资金瓶颈。其次,金融工具的创新应面向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可以吸纳大量的就业,是农村剩余人口进入城镇的保障。服务形式各异的中小企业的金融工具应该灵活多变,开发中小企业的潜在抵押担保资源,鼓励信用增进融资工具的发展,开发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融资业务等。最后,发展有助于提升城市配套功能的金融工具。在客观条件的约束下,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企业和居民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很少利用金融工具,导致效率底下,多样化金融工具可以提升城市功能。二是开发区别于城市的金融产品。可继续加大对农村的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并根据生产周期、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更加灵活地设定放款期限和额度,确定合理的利率。结合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流转、林权改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新问题,改变目前单一以抵押为主的支农贷款方式,力争在信贷额度、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定价等信贷政策上有新突破,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积极引入现代金融手段和工具,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三是提高商业银行综合化和个性化服务能力。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居民对银行的产品与服务不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资金融通层次上,而是更加注重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信息咨询等高层次的金融需求。商业银行要把握这一发展趋势,加强与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等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金融需求。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同时,商业银行要积极开拓网络结算与服务、股票质押贷款、证券资金结算、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业务、基金托管、代收保险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等业务领域,增加综合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六)改善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方式和质量一是国家应针对农业贷款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门槛高等问题,推动制定农业信贷服务方式创新的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设计和流程再造;二是拓宽金融服务口径,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结构的优化。要针对农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向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种养多元化提供大力支持,开展农产品抵押贷款,如对大型农机具开展抵押贷款、畜牧业专项长期贷款业务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明确提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这将有利于农民多渠道获得金融服务,并为逐步实现城乡房产同权创造条件。三是建立农村信用体系。构建资源共享、评定权威、约束有效、维权有力的信用体系是农贷畅通的重要保证。可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非盈利性、保本微利的信用登记咨询机构,及时从银行、税务、企业等其它部门广泛收集信息和数据,在严格依法管理的前提下,依靠现代技术通过授权查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及社会广泛评估、公布守信状况、经济实力和发展趋势,全面、准确、公正地评定各经济实体的信用等级。积极开展信用乡镇、信用企业、信用农户的创建活动,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力度。四是探索农地金融。目前,我国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都存在农民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土地产权的不清晰使农民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受到限制,农地金融的发展受到限制。农地金融的运作特点是农户或拥有大量土地的经营业主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于发展生产,农地金融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增加农民生活来源、提高农户在城镇谋生的水平。

四、青海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建行在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实践

(一)青海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展及特点青海城镇化发展已逐步成为西部乃至全国城镇化发展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将对青海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很强的拉动作用。青海省自2012年9月开始启动城镇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其间充分吸纳和延展了全省“四区两带一线”规划、“十二五”规划以城镇体系规划。按照规划,到2015年,青海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50.5%,年均增长1.2个百分点;青海全省基本形成1个中心城市、3个次中心城市、3个一般城市、37个重点城镇、60个一般城镇以及其他40个建制镇组成的城镇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末,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30万套,基本解决城镇中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使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和保障水平走在西部省区前列。青海地域辽阔、发展的基础条件及发展的动力不尽相同,具有城镇化动力多元化、路径多样性特征。必须立足省情,围绕“两新”目标,积极探索与“三区”建设战略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新模式。要在提高青海省对国家生态安全的贡献度、在全国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上独辟蹊径,开创一条具有青海特点的新型绿色城镇化道路。青海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点应在着力建设生态城市(如三江源功能区建设),人口聚集与城市建设协同推进,打造东部城市群,发展城镇生态产业等方面下功夫。同时,青海的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其地理环境决定了其城镇化建设成本将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城镇化建设的未来收益也难以覆盖其成本。因此,青海城镇化进程中存在诸多挑战,青海的城镇化建设应有重点地量力而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发展城镇化相关业务中既要积极参与又应循序渐进,有所侧重。

(二)建设银行在支持青海城镇化建设中的实践青海建行作为当地一家大型国有银行,在积极支持当地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也在对支持新型城镇化方面从机构布局、产品创新以及农民增收等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积极参与玉树灾后重建并恢复经营机构。建行青海分行在玉树地震灾害不久即恢复已撤销多年的经营机构,既凸显了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也反映了国有大银行下沉服务和在机构布局上向城镇化渗透的特点。在支持玉树住房重建过程中,建行还突破了现行的一些个人住房贷款的制度障碍,具体包括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设计适合灾后重建的个人住房贷款和商用房贷款业务流程和操作模式,为贷款人提供更为灵活的信贷担保方式等等。

2.紧紧抓住海东撤地设市的契机,积极介入东部城市群建设。海东撤地建市将有力助推青海东部城市群的发展,建行青海省分行凭借自身优势,积极介入东部城市群建设,率先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政企战略合作协议,为海东市的城市化推进提供综合配套金融服务和创新性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范围覆盖了包括:财务顾问、融资咨询、资产重组、债券发行与债券承销以及网络银行电子商业贷款等各个方面。通过提供一揽子的服务方案和持续推进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不遗余力地支持海东经济建设,为促进海东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做出积极的努力。

3.加大支农贷款品种的创新力度。新型城镇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为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支持和实现农民的增收。建行青海分行认识到涉农类贷款在今后业务发展中的巨大潜力和带动效应,近年来,以支农小额贷款为切入点,以产品更加贴近农业、贴近农民和贴近市场为出发点,先后在海东、黄南、海西等地区围绕当地农业特点和农民需求,适时推出了海东地区特色农产品贷款、黄南牲畜养殖户贷款、海西枸杞种植贷款等具有鲜明特色和品牌效应的支农贷款产品,为促进当地经济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同时,还针对黄南热贡文化特点,推出了“唐卡”贷款这一产品,得到了当地政府和总行的充分肯定。

作者:李振宇 申顺 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七)

一、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风险的类别

1、金融期货投资风险

金融期货是一种完全标准化的合约,除成交的价格随交易相关各方运用竞价而产生持续波动之外,其余各类事项,比如,交易对象数量、等级等均具有标准化条款,要求拥有更加完善的结算制度以及数量限制机制。即使一些投资者违约,交易所也会采用强制平仓的方式来维持交易体系的总体安全,因此相关损失就会很小,流动性风险也会很小。金融期货的最大风险主要来源于低比率保证金,一般的比率是在1%~5%之间。现货市场当中的价格波动往往会利用保证金这一杠杆数十倍地放大至期货市场之中,从而造成风险与收益出现大幅度的波动。所以,金融期货合约风险的最主要特点是将风险和收益予以完全放开。

2、金融期权投资风险

金融期权投资所具有的风险特征是合约交易的双方在风险和收益上具有不对称性。在期权交易过程中,合约买方承担风险之上限是目前已经支付的权利金,但是收益却非常大;合约卖方收益只限于向买方收取一定的权利金,但是所要承担的损失风险却相当大。因此,合约双方的风险和收益往往并不平衡,卖方所承担的价格风险常常会超出买方,且会通过相互发生概率之不对称性而逐步实现平衡。所以,金融期权风险要大大小于金融期货风险,不仅信用风险比较小,而且流动风险也相当小。

3、金融互换投资风险

因为对风险和收益所施行的均是一次性的双向锁定,所以金融互换投资的价格风险与市场风险均相当小。但是,由于主要限于在场外进行交易,缺少进行大规模流通转让的市场,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比较大。

4、远期合约投资风险

远期合约的风险与收益设计有点类似于金融互换,对于风险和收益所施行的都是一次性的双向锁定,但其灵活性往往低于金融互换。在合约签订过程中,由双方来约定今后的交易价格和日期,这也就意味着不仅规避了今后因价格变动产生的不利于自身的风险,同时也失去了今后因价格变动性有利于自身的收益。所以,远期合约不仅能够有效规避市场风险,而且价格风险也相当小。但是,因为这是一对一式的预约交易,故流动性非常差,不但流动风险极大,而且还面临着相当大的信用风险。

5、对冲基金投资风险

对冲基金可运用指数期货、股票期权等诸多投资策略,同时也可在股市、债市、汇市或者商品市场中进行投资。虽然对冲能够降低投资风险,但是,与其他投资一样,对冲基金无法完全避免风险。对冲基金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和管理风险,可通过控制利益冲突、限制资金分配以及设置策略敞口范围等加以管理。

二、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风险控制的主要策略

1、积极控制资产管理风险

要通过建立风险限额体系以控制对资产产生的风险。一是成立专门化的风险管理部门,设置风险敞口的额度,实施压力测试。企业应当设置专门化的风险管理部门,以便于随时对企业投资衍生金融工具的情况和有可能面临的风险实施监控管理。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起一整套更加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和管理层实施协商,从而设定企业能够承担的相应的风险敞口限额。二是要明确止损限额。所谓止损限额,主要是将企业损失控制于可以承受的某种范围之内。一旦以上损失额达到了一定的限度,则必须采用行动,要么将其予以变现,要么对其加以套期。一般来说,止损限额可以设置为一天、一周或者一个月之中有可能损失的累积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旦某一敞口的头寸接近于企业所设置的该期限之内的限额,企业风险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上级管理层作出汇报,通过协商采用合理的措施。企业一旦确定了敞口的风险额度,其风险管理部门就应当对额度实施限额划分,从而健全超额处理程序。

2、切实防范企业价值风险

企业要明确投资金融衍生工具之目的。要依据企业需要和整体实力来设定参与投资之数额,确保企业经营具有稳定性,提升各方投资人对于企业的信心,从而避免企业出现财务与盈利状况上的剧烈波动,避免出现因股价的大幅度波动而造成的企业价值下降之风险。同时,要健全问责制度,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企业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建立更加严密的、能彼此制衡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要确定损失责任的追究机制,对于因违反国家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而导致的损失,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加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者则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3、有效控制现金流量风险

企业要致力于培养专业化的金融衍生工具操作人员,逐步对金融衍生工具加以投资,从而避免企业的现金流量出现剧烈波动。企业一旦准备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就应当安排员工参加专门培训、研究阅读相关教材资料,从而系统性地学习具体操作方式。在操作者具备了完整的知识体系和操作经验之后,应当对金融衍生工具投资设置一个较为合理的预算体系,并且在投资的各个不同阶段分别设立不一样的预算标准,从而使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额与其他项目投资现金支出比例更加合理。操作者应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对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应循序渐进,不可一次性投入过多,避免投资风险过大。

4、监控企业财务政策风险

企业要随时对所投资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加以监控与报告,从而调整本企业的财务政策。企业要对自身所投资的金融衍生工具状况开展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面监控。投资之前应当先实施项目预测和评估,制订具体的套期保值计划以及操作方案。在计划书当中,应全面考虑到基差、季节性以及品种特性等各类因素。在投资运作之中,主要是由操作者定期向财务部门呈报近期的交易情况,并作出分析。企业财务部门则应当依据盈亏状况及时采取措施,确定交易操作、授权和交易监督等相关岗位的职责。在投资完成之后,还应依据投资状况开展风险分析,从而为下一次投资作准备。企业应当依据投资风险监控情况实施财务政策调整从而确保自身的正常经营。比如,一旦企业在投资中期监控到有比较大的风险,就可及时采取措施在现货市场进行对冲,从而规避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5、实施更加严格的操作规程

要通过健全内部治理机制以禁止过度投机。要建立更为严格的金融衍生工具使用、授权以及核准程序。企业在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时应当由高层管理者、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予以授权、核准,并开展合法性和合规性的检查。要建立起更加全面的金融衍生工具保管机制、定期盘点核对机制、投资限额机制等,并且规定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投资的最高额度,把风险控制于能够接受的范围内。要更加严格地限定金融衍生工具所适用的范围,除一些外贸业务当中的不确定风险之外,严禁以投机为主要方式的投资行为。

6、强化对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

要不断提升金融衍生工具操作人员的职业水平与道德水准。在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持续创新时,因为其种类相当多,所以操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地学习与分析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征与风险。与此同时,还应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避免出现由于业务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企业应当使用自己信得过的交易工作人员,真正做到核心机密只能由少数内部人士掌握。比如,美国高盛公司、摩根士丹利公司等大型金融公司中掌握最核心机密的关键位置交易员基本上都是美国人,而非外籍人士。

三、结语

综上所述,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风险不仅极为复杂,而且无法事先预知,但能够通过理性化、科学化分析,合理地进行预测与防范。因此,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企业以及投资者等各方应当同心协力,共同构建起更加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切实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更加科学和合理地开展理性投资。在投资中,还应当持续强化专业知识与操作能力,从而在规范化的市场交易当中得到交易的成果,切实降低与规避市场中的各类风险。

作者:王艺钦 单位:新西兰北帕莫斯顿市梅西大学商学院

(八)

一、金融行业协会在行业培训中发挥的作用

(一)以行业协会为桥梁,构建良性互动机制

行业协会是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介于政府与市场、行业和各金融机构之间,是宏观和微观的结合部,也是政府和市场的连接点。在行业教育培训组织和管理上,行业协会的特殊地位使其能够及时获得金融行业发展动态与培训需求的变化,通过行业自律、协商,起到整合社会力量、聚合行业利益和市场培训需求的作用,并及时调整培训服务方向;同时它又是金融机构、市场和政府结合的最佳切入点,既可以向政府反映金融机构和市场的意见和建议,近距离把握全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动态,帮助政府在行业培训管理中合理决策,又可以组织行业贯彻金融行业政策,承担教育培训责任;此外,行业协会还可为金融行业培训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行业协会牵头组织金融机构围绕金融行业领域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社会调查与研讨,分析金融领域发展趋势与人才需求动态,为教育与培训改进的方向、目标、措施等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相关行业协会还可组织建立社会化的学术研究机构,对金融行业劳动力市场动向加以观察,对从业资格的产生、发展、消亡进行分析,进而实施培训课程开发、从业资格标准制定工作,并为行业培训政策制定、教育体制创新研究提供有力保障,以达到迅速应对金融行业变化、开发培训方案、服务业务发展的目的。

(二)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是金融行业教育培训与金融机构发展、与经济发展连接的重要纽带,是从业人员获得就业机会、增加竞争力、获得社会认可的主要依据之一。建立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标准是提高金融行业教育地位、提高行业培训质量、促进我国金融人才培养和金融行业教育培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行业培训发展的重要动力。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标准是行业自律组织的一项天然职能,行业协会能准确掌握金融业发展状况、人才供求现状、人才需求规格等方面的信息,掌握行业和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从而为及时研究制定金融业从业资格提供有力保障。

二、金融行业协会参与行业培训所面临的问题

(一)金融行业协会本身发展存在的问题

1.角色定位不明确。当前,行业协会无法在金融行业培训方面发挥较大作用,原因之一是其角色不明确。大部分金融行业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行政色彩较浓,独立性还不够强。由于行业协会参与金融培训的主动性、全面性、自治性不明显,角色定位不明确,在处理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组织的关系时角色模糊,从而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协会缺乏对教育培训的全面关注,行业协会的教育培训职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2.行业协会发展不平衡,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当前,我国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与分业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是,我国金融行业协会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无论在行业协会产生的时间、发展的深度和广度等方面都出现了明显的差别。但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也没有禁止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拥有共同的大股东。法律上存在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空间,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已经在法律和操作层面具有了现实可行性。而与之对应的是各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存在很多问题,使得金融业教育培训的人才培养制订、培训内容设置等不能准确有效地与市场对接,使行业培训功能发挥受到较大的限制。

3.政府支持不够。政府的支持是行业协会参与行业培训事业的重要保障,也是行业协会有效运作的前提。当前,由于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支持缺位,大部分金融行业协会完全依靠自身发展、完善,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现象普遍存在,间接影响了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

(二)金融行业协会在培训技能方面存在的不足

1.缺乏先进的培训理念。缺乏先进理念是阻碍我国金融业培训健康发展的根源所在,而我国金融行业协会在组织教育培训时也容易急功近利,忽视先进培训理念的培养。一方面,培训往往被看作一种短期行为,表现在要么忽视人才培训对市场业务发展的促进作用,缺乏培训服务于发展的理念;要么简单地将组织培训看成是一种短期内带来经济效益的工作,仅仅停留在粗放发展的层面。另一方面,金融教育培训也存在误区,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多数培训的组织者和培训教师都将培训的功能定位于单一的知识与技能的传授,而将思想品德教育的任务排斥在培训之外,只重“教书”不重视“育人”。这种认识上的偏颇,将直接削减培训的整体成效。

2.缺乏科学严谨的培训计划制定程序。我国金融行业协会在培训计划的制定方面普遍缺乏科学严谨的程序,其集中变现是培训计划的制定仍然带有比较明显的指令性,大部分依赖于政府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提出培训要求,再由行业协会集中统一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形成年度培训计划。与现代金融培训理念相比,培训计划的制定缺乏应有的调查研究,没有真正考虑金融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训计划的制定往往过多地吸收了政府部门的意见,而较少参考市场成员的需求。这样制定出来的培训计划必然具有较强的计划性、指令性,而在针对性、实用性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足或缺陷,而这种不足或缺陷必然对培训质量与培训效果产生不良影响。

3.培训内容深度有限,手段单一。目前我国金融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还不成熟,在课程体系设计上欠缺深入研究,课程设置注重短期利益,跟风现象严重,低水平同质化课程较多,具备核心竞争力、体现机构独特培训理念的课程较少,使得培训总体水平不高。此外,专业培训机构匮乏,存在低水平恶性竞争;培训偏重业务知识,忽视市场道德理念等问题也不容忽视。金融教育的渠道和手段比较单一,缺乏新意和深度。

三、完善行业协会参与金融行业培训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协同运作机制

1.明确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与职能边界。首先应明确行业协会在行业培训领域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关法律明确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与职能边界,这正是目前在行业培训领域行业协会缺乏影响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尽快推动立法,确定行业协会地位与职能,界定其权利边界,进一步明晰在行业培训领域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分工。

2.构建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间的长期合作关系。金融行业复杂多变,人员培训所要求的多层次性、时限性强等特点决定培训供给必须要灵活高效。合作能提高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除了提供一种资金来源外,它们还确保公共部门吸收私营部门的专家意见与技能以便将成本最小化。政府应将行业协会定位于政府的长期合作伙伴,而非下级部门或依附者身份。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将培训职能“外包”,将一部分公共权力让渡给行业协会,形成委托关系。同时,政府有责任监督确保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

3.促进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间的互动。行业协会代表行业企业利益,在行业培训领域可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寻求行业主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此外,行业协会也应积极反映行业培训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沟通的桥梁作用,使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三方能够有效降低沟通成本,提升培训效率。

(二)构建行业协会自我发展机制在理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关系,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角色和职能的基础上,行业协会还应从自身建设出发,学习先进培训理念,不断强化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1.明确行业协会核心理念。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特定性质的组织形式,其核心理念是能否实现功能和目的的重要保障,也是聚拢人才不断发展的核心。在行业培训中,行业协会应与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充分沟通,确立清晰的理念与相应的中长期规划,并围绕其开展工作,以提供优质服务。

2.加强行业协会能力建设。行业协会自身的良好运转是其功能发挥的前提,因而,能力建设对于行业协会极为重要。就行业培训来说,行业协会自身的能力极大的影响其提供的培训服务的质量。一方面,理念建设不到位将使行业协会出现官僚主义,出现“志愿失灵”情况,影响培训服务效率。另一方面,专业能力建设不到位将使培训内容滞后于市场发展,无法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因此,就行业协会而言,应围绕核心理念,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促使自身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以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3.提升行业协会培训技术。从行业培训角度看,金融行业自身的特点决定其需要先进的培训技术来支撑。行业协会应从以下方面提升培训技术,以保证培训质量。一是制定明确的持续教育发展规划,将培训视为是一个不间断、连续的过程,而不是短期行为。行业协会参与金融培训需要建立长远的战略规划并制定与时势相适应的灵活的实施计划,这应该包括明确的发展定位、科学的发展规划、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及时的培训需求分析与后续教学评估。在完成了上述基础性工作之后,形成价值较高的培训教育品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行业协会必须对教育培训实施体系,即对师资体系、课程体系、远程教育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进行总体规划。二是形成完善的课程体系。行业协会应形成完善的培训课程体系以覆盖全方位需求。一方面需要保持组织核心竞争力,依托自身行业的业务优势,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专业培训。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和人文素质的教育,强化市场道德理念建设。三是运用远程培训手段。未来金融培训需求广阔,而传统面授的范围有限,远程教育是未来教育培训的发展方向。远程培训体系能为从业人员提供便捷的学习途径,也为培训对象自发学习、主动学习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需要在远程教育系统方面有针对性地投入大量资源并加以推广和应用。

作者:李霞 曾涛 单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九)

一、一国政府对本国SWFs经营活动的监管

SWFs母国在监管本国SWFs经营活动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商业化、市场化原则

面对来自国际上的种种压力,SWFs只有坚持按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运作,才能消除欧美发达国家的猜疑,避免政治风险。而所谓的遵循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就是指主权财富基金要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按照现代公司制的要求组建,政府除了履行投资职能之外,不应干预主权财富基金的具体事务。为确保商业化与市场化,主权财富基金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及其董事会与股东(国家)的关系,与本国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关系,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关系,以及与旗下投资对象之间的关系。任何含糊不清的关系界定,都将会导致各方面对于SWFs的不必要干预,从而影响其商业化与市场化运作。

2、透明度、信息披露原则

发达国家对主权财富基金批评的主要目标就是缺少透明度,因此为了SWFs母国的长期利益,SWFs进行信息披露透明化是必要的。公开其资金来源及其规模、内部架构、潜在的投资风险、投资管理的结果有助于维护母国国民的利益。不可否认,信息披露是一个复杂的过程。SWFs母国在透明度监管中需要解决好信息披露与SWFs母国经济安全之间的矛盾,以及信息披露与SWFs投资盈利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如何在应有的私密性和信息披露的适当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将是SWFs母国在监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

二、一国政府对外国SWFs在本国经营活动的监管

SWFs投资接受国在对外国SWFs在本国经营进行监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非歧视的市场准入

主权财富基金虽然由政府出资,所有权归属政府,但是主权财富基金从本质上与对冲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者一样,是金融市场的平等参与主体,同样要承担投资风险,获取投资回报。虽然近期主权财富基金在全球的投资并购引发了一些政治上的担忧,但这些交易仅仅涉及少数股权,而且大部分投资还是在次贷危机的糟糕时刻进行的,这些交易实际上增强了资本市场的流动性,稳定了金融市场。东道国不应该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行为,更不应该设置专门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壁垒。因为投资自由化可以给所有人带来利益,而投资限制只能使糟糕的市场环境更加恶化。

2、监管的可预见性

监管的可预见性也是透明度要求,指监管主体将与监管有关的资料信息予以公布,确保投资者知悉。在要求主权财富基金加强商业化运作,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东道国也应该避免政治因素的干涉,提高对外资审查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东道国应将投资法律法规汇编成册,并且以有效的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予以公布,尤其是投资审查中使用的评价标准应予以详尽的披露;在权威的媒体上公布对外资尤其是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行为的审查情况;对于SWFs在审查过程中提供的敏感商业信息予以保密。同时,应该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确保相关政策和信息的可获得性。总之,东道国政府要尽量实现审查的透明化,提高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可预见性,避免因为频繁地对SWFs投资行使否决权所带来的对投资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SWFs全球化经营的国际化监管

目前国际上对SWFs母国和东道国具有影响力的监管规定有3个,分别是《华盛顿约定》《OECD关于SWFs及接受国方针的宣言》以及《圣地亚哥准则》。

1、《华盛顿约定》

2008年3月20日,为规范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3只主权财富基金的行为,美国政府与这3只主权财富基金之间签订了《华盛顿约定》。《华盛顿约定》的原则有两套,共9条约定。第一套针对的是主权财富基金国家;第二套针对的是接受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国家。

2、《OECD关于SWFs及接受国方针的宣言》

2008年6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表了《OECD关于SWFs及接受国方针的宣言》。该宣言与过去OECD所提倡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各项原则是一致的。它一方面提出内外非歧视原则,但另一方面又提出如果主权财富基金基于政治意图进行投资,则会产生国家安全方面的疑虑,因此应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设置限制。

3、《圣地亚哥准则》

2008年10月,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主权财富基金国际工作小组(IWG)第三次会议,就主权财富基金自愿行为准则达成初步一致,形成了《圣地亚哥准则》。《圣地亚哥准则》强调SWFs母国与投资接受国所表现出来的更高透明度与责任感,将有助于促进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因为SWFs母国采纳该原则将加强各方对SWFs的信心;对原有及新近成立的SWFs而言,该准则也可以作为一个指标,提醒它们时时维持国际投资所要求的高标准。因此《圣地亚哥准则》是近年来国际社会一个通力合作规制SWFs运作的总文件,对各国具有较强的借鉴价值。

四、金融稳定视角下对SWFs监管的进一步完善

除了要构建上述3个层次的监管框架外,对SWFs的监管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1、加强对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强透明度国际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机构提出了评估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的指标体系:Linaburg-Maduell透明度指标。该指标以主权财富基金面向公众透明度的10项基本原则为基础。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原则,透明度指标就得一分。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机构认为,要达到充分的透明度,至少要达到8分。根据2011年第一季度公布的Linaburg-Maduell透明度指标,达到8分以上的只有16只主权财富基金,占所有主权财富基金的36%;5分以下的有22只,占所有主权财富基金的50%。总体而言,SWFs的信息披露程度普通较低。虽然《圣地亚哥准则》将透明度问题作为贯穿该监管准则的基础性问题,但是还有一些与透明度相关问题,如哪些信息应该披露、向谁披露、如何披露,以及怎样协调信息披露与母国经济安全之间的矛盾、信息披露与投资盈利性之间的矛盾等尚未得到完全解决。

2、对SWFs的投资组合区别对待,避免过度金融保护主义由于主权财富基金具有主权性质,部分国家对主权财富基金进行严格监管。然而,这种严格、全面的监管既不利于维护SWFs母国的经济利益,也不利于维护SWFs投资接受国的经济利益。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SWFs的投资组合区别对待。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组合可以分为战略型投资和组合型投资。战略型投资是指投资股权比例通常在10%以上,持股目的是为了相对或绝对控制目标企业。组合型投资是指投资股权比例通常在5%~10%以下,持股目的是为了获取红利和股票溢价收入,而不是为了控制目标企业。战略型投资将对所投资行业产生显著影响,东道国政府认为其投资行为背后渗透着基金所在国政府的目的和利益。为了维护东道国的经济安全,对这类基金可以进行严格监管,如提出互惠要求,对持股比例、投资行业进行限制,设置严苛的审查程序等。而组合型投资由于较少涉及目标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对东道国战略性行业的控制力不强,属于市场化行为,因此,对该类主权财富基金可采取一般监管,要求其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清晰的治理结构、运作的透明度与信息披露以及明确的责任即可。

3、完善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监管规则目前已经形成并具有影响力的监管规则有3个,分别是《华盛顿约定》《OECD关于SWFs及接受国方针的宣言》以及《圣地亚哥准则》,其中又以《圣地亚哥准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效应。然而,该准则也具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圣地亚哥准则》是一个自愿性原则,这意味着尽管参与制定原则的成员国正在或希望实行这些原则与做法,但该原则仍受制于SWFs母国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因此《圣地亚哥准则》潜在影响的最终实现很大程度上将依赖于SWFs母国对《圣地亚哥准则》的采纳与实施。另外,随着全球金融环境的变化,仍有必要对《圣地亚哥准则》的某些内容重新进行评估,并就先前涉及披露信息(如披露对象、披露方式、投资操作面临的潜在风险及时说明等)的必要性、披露的程度以及披露的程序要求等进一步加以完善。

作者:孔立平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十)

一、金融工程运用体系创新结构的主要内容

创新结构是我国金融工程运用体系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说,金融工程运用体系创新结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金融理论研究创新。金融研究理论之发展,不仅来自于当前市场,而且要求理论对于市场中的各类新现象做出相应的解释,从而更好地分析其中的风险,并且在安全性、盈利性以及流动性之间找到最理想的结合点。同时,理论研究还来源于该学科本身的不断发展。当前阶段,金融工程学科依然为各种基本直觉所组成的新古典主义理论所涵盖,也就是有效市场假说、风险收益交替理论、套利定价理论以及企业财务理论。但是,如同其他经济学领域一样的是,新古典主义理论也具有自身的不足之处。金融学的主要特点就是开展理论分析,并且和经验分析相互发生作用,从而对新方法加以检验,这主要是依靠其对于数据作出的解释能力以及对今后的预测。所以,随着近年来行为金融学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对金融工程运用体系理论发展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二是金融技术方法创新。金融工程运用体系处在管理学、数学以及工程学等学科之间,具有跨学科所带来的优势,但同时也对其准确定位提出了新的挑战。数学与工程学是基础,通过长期以来的发展,已形成了一整套已经成型的科学化思想体系。作为管理学基础的经济学则仍需实施创新思维,在艺术与科学的两极当中找到与把握平衡点。就金融技术方法来说,应当着力提升建模技术,关注应用数学以及物理理论的最新发展动向。就实质而言,就是要从已经十分完善的数学与物理工具当中找到合理的理论工具,并且运用到现实的市场分析之中,这就需要在金融工程建设之中高度关注应用数学领域的研究,从而吸引更多的数学与物理方面的人才进入到金融工程前沿领域之中。三是金融人才培养创新。西方国家金融工程发展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大批国际金融工程师均担任了投资公司顾问或者亲自组建起投资公司。这些金融高端人才在从事理论研究与高校教学工作的同时,还亲身在市场当中进行操作,并且检验相关理论。运用理论和实践之间的紧密结合,切实发展了这一理论。可见,我国金融工程运用体系创新结构的发展不能仅仅停留于高等院校的课堂之中,高校相关专业教师与金融专业大学生均可积极投身其中开展市场实践,以求获得相应的实践知识,这不但会促进我国金融工程理论的发展,而且还十分有利于培养金融工程专业人才。需要加以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的金融工程学历教育时间往往相当短,通常为期一年到一年半,但是却能够培养出大量顶尖的金融工程人才,展示出极高的效率。同时,国外相当多高校在定量性课程中应用了计算机技术,使用计算机程序来直接解答问题,这也就对我国高校的数学、统计学以及计算机教学创新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将其融合于金融工程教学之中,有助于更好地培养专业人才。

二、结束语

总的来说,基于创新结构的金融工程运用体系是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为此,要努力增加对金融信息技术领域的投资,致力于培养金融高端人才,健全法律政策机制,促进我国金融工程运用体系创新结构能够越来越趋向于完善,从而让金融工程运行得越来越顺畅。

作者:赵海蕾 单位:江苏无锡江南大学商学院金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