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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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创新

一、互联网金融兴起的社会、经济与技术基础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需求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社会需求推动下时展的必然产物,具有其深刻的人文、社会和技术背景。首先,信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为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提供了技术背景。技术层面的突破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长足发展成为可能,正是以互联网和信息通讯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大数据、移动支付)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其次,虚拟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经济背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持续高速增长,2012年的整体交易规模高达8.1万亿元,且网络购物成为消费的潮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对我国工农业生产、商贸流通和社区服务等的渗透不断加深,实现了实体经济与网络经济、网上与网下的不断融合,且跨境合作与全球扩张的趋势明显。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引致了对便捷网上支付方式的迫切需求,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始契机。再次,居民生活方式与交易习惯的变化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提供了人文社会背景。现阶段,生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群体开始在银行客户的主体中占据一席之地。不愿意排队、对网络应用和操作熟练掌握的群体特点将挑战我们现有的线下服务模式。根据《2012年NICE消费者渠道偏好调查(英文版)》,互联网已经成为消费者与服务提供商联系的最主要的渠道,有28%的消费者每周至少利用互联网与其服务提供商沟通一次。其中,尤以金融服务类的客户使用网络的频率最为频繁:60%的受访者至少每周浏览服务商的网络渠道一次;74%的受访者能够利用网络成功交易。最后,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众多新型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累积为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提供了时代背景。各大互联网创新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逐步渗透网络和移动支付、个人及小微企业信贷和理财的方方面面,极大加速了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的融合,掀起了互联网金融的时代热潮。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互联网金融最早兴起于欧美,近几年在中国市场上发展迅猛,P2P借贷等业务的发展速度甚至大幅超过了其国外的“鼻祖”。由于中国的信用、制度和人文环境等与欧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不同,也催生这些“舶来品”在中国的土壤上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异化和创新。本部分我们将在简要介绍欧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其在中国的适应性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国际模式

1996年是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美国嘉信理财集团(CharlesSchwabCorporation)开始提供网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及Scottrade.com的上线都标示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开启。至今,互联网金融经过十多年的迅猛发展,业务触角已深入支付、融资和理财等方方面面,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业务形式和服务对象的不同来划分,欧美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大致可分为七种:(1)第三方支付,杰出代表是美国的Paypal,主要是为网上供货商和拍卖网站提供代收服务,是目前全球使用最为广泛的网上交易工具;(2)网络理财,其中又可以分为个人理财(比如Fundsdirect,是英国首家互联网基金超市)和社区理财(比如LearnVest,是针对特定的客户群体(女性)设立的基于个人理财咨询、服务、交流的金融社区平台);(3)网络融资,主要包括众筹、小额借贷和P2P三种模式(Bachmannetal,2011);(4)服务平台,比如搜索和比较消费金融产品的Lendingtree、提供地产和按揭市场信息的Zillow等;(5)信用卡服务;(6)互联网券商,比如CharlesSchwab是美国最大的在线证券交易商,为客户提供低价的在线经纪业务;(7)互联网交易所,比如SecondMarket为客户提供一个可以交易限售股权、破产债权、有限合伙权益、结构性产品(MBS、CDO、ABS)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

中国的互联网创业中,最常见的模式叫做C2C(CopytoChina),就是说当美国等发达国家出现一种互联网服务的新模式时,中国会迅速地出现相应版本(比如,雅虎催生了搜狐,google催生了百度),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也基本上遵循了这一规律,同时又有自己独特的创新与发展。本部分中,我们将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中国模式进行梳理。具体来说,根据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功能,将互联网金融的中国模式归为四类:一是支付平台型;二是融资平台型;三是理财平台型;四是服务平台型。下面,我们将从这四大类出发,具体讲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1.支付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其中前两种方式已初具规模。在网络支付行业中,商业银行凭借自身的资金和渠道优势依然牢牢占据主体地位。在发展传统的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之外,商业银行还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推出B2B、B2C支付平台等创新支付产品(比如农行的“网上交易市场支付平台”,工行的“工银e支付”)以及手机钱包等移动支付类产品。随着互联网和支付的联姻,互联网金融的源头———第三方支付绝对是网络支付中最闪耀的明星。现今,第三方支付已经占据了我国小额支付的大部分市场,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互联网支付是其三大主要业务板块④。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核心企业的市场份额已经趋于稳定:无论是在互联网支付还是移动支付领域,支付宝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上都处于绝对的领先地位,财付通和银联在线分列第二、三位(具体见图1和图2)。就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参与机构来说,一方面,随着传统行业电子商务化程度的加深,苏宁、京东、平安为代表的传统零售、电商以及金融机构纷纷切入第三方支付市场;另一方面,在各种“宝”(比如余额宝)的涌现热潮下,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军传统的金融服务领域也是一大发展趋势。

2.融资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融资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为了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而生的,在市场中充当金融中介的作用,国内的发展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点名时间为代表的众筹融资经营模式;二是以人人贷、宜信等为代表的P2P信贷经营模式;三是以阿里小贷等为代表的小额网络贷款模式。下面,我们分别就这三种模式进行分析和说明。

(1)众筹融资经营模式众筹(CrowdFunding),是指小企业或者个人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NetworkingServices)向公众展示自己的创意,征求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模式。不同于一般的商业融资方式,在众筹融资模式下没有股权的转让,项目发起人享有项目100%的自主权。实质上,众筹是用“团购+预购”的形式来获得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属于“预消费(Preconsuming)”中的一环。通过筛选出好的创意、出资而后见证产品从设计至生产的全过程,消费者可以获得有别于传统消费模式的全新消费体验。众筹进入中国的时间较晚,但短短几年时间发展迅猛,涌现出了点名时间、追梦网、淘梦网等一大批众筹平台,发展模式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基本相同:项目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在平台上展示自己的想法,在设定时间内,如果支持者提供的资金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则项目融资成功,发起人可以获得资金;否则,已获得资金需退还给支持者,项目关闭。其中,点名时间是我国第一个也是目前为止发展最为成熟的众筹平台,主要是为了帮助国内一些有创意、有想法但是缺乏资金的人。其他,像淘梦网、追梦网是分别支持微电影和科技创新类的众筹平台。现在,众筹更多的是走细分市场的盈利模式,比如点名时间关注的细分市场是创意投资、淘梦网关注的细分市场是微电影。考虑到这些细分市场的整体规模,以及投资者获得的回报形式(仅为非金融产品或者非货币的回报),我国众筹融资平台的规模受到限制,盈利能力也稍差于其他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合借款人和投资人通过平台进行借贷交易的融资服务模式。进入中国市场后,P2P模式表现出了卓越的生命力,并迅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异化与创新。根据信贷平台的性质,我国的P2P信贷企业可以分为四类: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中介线上模式、以安心贷为代表的复合中介型线上模式、以合力贷为代表的线下认证模式,以及以宜信为代表的非典型P2P模式。纯中介线上模式:该模式中的网络借贷平台的角色仅限于“牵线人”,负责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但不承诺保障出资人的本金,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公司平台上自主完成交易,比如拍拍贷、红岭等。复合中介型线上模式:与国外的复合中介模式类似,我国也出现了众多同时承担借款的利率指定人、担保人或(和)联合追款人的P2P融资平台。安心贷、人人贷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安心贷对于平台出资人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而人人贷为理财人提供了本金保障计划。线下认证模式:该模式中加入的线下认证是标准的中国特色,源于应对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不完善而采取的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的措施,合力贷是其典型代表。与普通的P2P借贷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合力贷要求对部分借款人(借款需求超过3万元)的资质审核采取线下面申的方式。非典型P2P信贷公司模式:该模式的最显著特征是以线下行为为主,以宜信为代表,是我国特有的P2P借贷模式。其中,宜信以线下为主导,主要通过两个步骤、以债权转移的方式来完成借贷双方的交易:

(1)网贷平台的法人代表或者股东以个人名义与借款人形成债务债权关系;

(2)网贷平台将上述债权从金额和时间上分拆成一系列理财产品,再将理财产品转让给真正的资金出借人。也就是说,在该业务链下,真正的借贷双方并没有形成直接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平安集团全力打造的“陆金所”在引入平安融资担保的同时,还拥有强大的线下业务支持,也可归于该类。

(3)平台小额贷款模式电商平台数据+小贷是平台小额贷款模式的核心,而挖掘自有电商数据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是其核心竞争力。阿里小贷是该模式的开拓者,冯晶等(2013)、敏和王锦(2011)、王梓淇(2012)、王紫薇等(2012)都对这一模式进行过讨论。我们认为阿里小贷是将阿里巴巴集团的B2B、B2C和C2C平台积累的海量客户的真实行为及信用数据全部打通共享,通过深度的数据挖掘和云计算将客户在电商平台上的行为数据转化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数据库,实现“P2P小贷+O2O模式”的量化放贷,降低执行成本。阿里小贷的成功,促使了大批平台金融企业的成立。比如,苏宁凭借自身拿到的开展独立贷款业务的牌照开办了专门的子公司进行网络贷款,而京东、慧聪、敦煌等则采取与银行合作的方式,曲线进军贷款平台。此外,曾在电商遭遇滑铁卢的eBay也通过与平安银行的联姻,借道互联网金融成功踏足国内的小额贷款领域。

3.理财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理财式互联网金融就是金融或者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涵盖基金、保险、国债、外汇、期货、贵金属、银行理财产品等的销售和交易。阿里集团的余额宝是该类业务的先驱者,之后各大银行、券商、基金等陆续抢滩理财类互联网金融市场。国内该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基本上借鉴了欧美等国的发展模式,也出现了个人理财服务和理财社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主要是指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理财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旨在帮助用户进行碎片式理财。保险领域,快钱推出的保险行业解决方案项目中,人保、太保、平安、泰康、阳光等30家险企都已全线接入。2013年成立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是内地首家纯互联网保险公司。理财社区在中国也已经悄然兴起,一方面各大金融机构重资投入,打造专属的网上理财社区平台,比如农业银行的“互动e站”和招商银行的“i理财”,他们是以社交网络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在线交流与互动平台。另一方面,财旺网等独立理财社区也纷纷涌现,财旺网以Twitter社区模式为主,结合传统论坛、博客和即时通讯等形式的一些特点,挖掘用户的实际需求,提供定制理财计划。

4.服务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服务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是为个人提供金融产品的搜索和比价服务,以帮助消费者便捷获取费率更低的贷款、理财、保险等服务。金融业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各式各样的贷款、理财等产品供消费者选择,如何快速、方便地从中选择更适合自己需求的低费率的产品就成了消费者的重要课题。这样,搜索类的服务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运而生,2011年成立的融360就是其中的先驱者。现阶段的融360本质上是一个搜索引擎,业务专注于贷款领域,旨在通过为资金需求者提供满足其贷款需求的各大银行、小贷公司等提供的贷款选项,省去用户去各家银行、小贷公司分别进行查询的时间,帮助借贷者更为便捷地做出决策。随着互联网对用户行为习惯潜移默化的影响,欧美市场上88%的网民在选择金融产品时,会通过网上进行搜索和调研,可以断言,服务平台类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未来将无比光明,极有可能成为用户获取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获得精准客户的主要平台。当然,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必将随着人类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的发展而不断创新新的业务模式。这里,我们仅仅是抛砖引玉,对现存的互联网金融的一些主要发展模式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期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优势与风险监管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我们认为应采取一种一分为二的观点来辩证地看待互联网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在充分肯定其带给我们生活的便捷、效率的提高等积极效应的同时,注意识别和防范其蕴含的各种风险,加强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优势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具有的一些传统金融无法比拟的优势,具体表现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客户体验更好。互联网金融能提供随时随地随心的便捷服务、交互服务,真正做到服务无所不在、服务随需而变。

2.运作更加高效。一方面,互联网新技术的应用使得金融服务能快速发现并响应客户的需求,并通过智能化操作实现高效运作。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极大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并降低匹配成本,这一点已经在阿里小贷、P2P和众筹融资等领域得到验证。

3.信息更加透明。高效的数据和信息处理技术能缓解甚至完全消除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并实现对信息的有效组织、排序、检索和匹配。

4.服务包容更强。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资源开放共享,传统金融无法顾及或难以完全覆盖的小微企业、小商户、农民、学生等草根阶层,也能得到公平对待、享受服务,既弥补了传统金融的薄弱环节,又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5.助推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倒逼传统金融业不断探索服务模式创新,间接推动金融业向注重客户体验、便捷高效、低成本、广覆盖的方向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未成熟,尚有诸多问题有待破解,为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首先,互联网金融业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比如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比较容易产生非法集资、诈骗、行贿、洗钱、博彩等违法违规行为;民间资金也比较容易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流入房地产及“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其次,目前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对互联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重视、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保护力度不足等是我国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信息泄露、买卖事件频出,电子货币发行商制定诸多“霸王条款”,快捷支付、二维码支付等无卡支付新技术也存在欺诈隐患,一旦出现问题都将严重影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再次,互联网金融业务有可能冲击现有货币政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货币甚至虚拟货币正在大规模地快速流通和急速增长,加快了货币流转速度,增加了货币供应量,加大了货币供应量的测度和控制难度。最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互联网金融下由于经营的对象、业务、过程和地点都是虚拟化的,监管范围变大,监管难度增加,现行的现场监管体系难以奏效。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其长远发展离不开法律环境和监管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如上文所说,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我国尚需完善,一些学者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思路(王曙光,2013;王艳等,2009),结合相关理论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监管实践,本文就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1.相关监管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加强监管。其一,在监管思路上,坚持从自律到监管再到适度放松的过程和节奏。发展初期,强化规范宣传,倡导行业自律;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并逐步过渡到针对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走上规范发展阶段后,逐步放松,回归适度监管。其二,在监管原则上,鼓励发展与防范风险兼顾。建议放宽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经营风险由企业自身承担,重点加强系统性风险的控制。针对第三方支付、人人贷等由市场化需求应运而生的金融创新,稍微放宽监管,采取事后监管方式,持续跟踪产品状况、观察风险水平,一旦发现风险水平超出企业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并有可能威胁到公众利益,采取叫停措施。对于备付金、投融资平台上标的物的真实性等要素严格监管,防止资金挪用、非法募资等造成系统性风险。其三,在监管标准上,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在全面梳理各类互联金融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标准。对于介入交易的金融平台,按照线下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本质是担保公司的,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进行年检;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按照券商要求进行监管,同时对于构建资金池等行为,严格按照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2.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其一,构建起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间的“防火墙”,逐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分级预警机制,创新数字化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其二,构建起以一行三会为主,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多部门为辅的联合监管主体体系,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全面监管。其三,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促进跨国网络金融风险事件的协同处置,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国际治理机制。

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其一,加快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其二,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网络借贷行为规范指引》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风险。其三,在网络和设备标准、网络体系架构、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牵涉到公民权益和金融安全的关键性技术与管理环节,抓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

4.建设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其一,尽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将互联网金融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作为准公共产品向严格准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开放。其二,加快推动征信立法,利用各种措施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评级意识,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5.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其一,出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就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保障、风险承担、责任免除、信息披露、隐私权和数据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其二,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处理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服务投诉、纠纷解决。

三、结语

总之,互联网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我们的支付、借贷和理财方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时展的潮流,将成为行业发展的新趋势。互联网和金融的联姻为众多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创新空间,能将数据、金融、社交等完美融合的企业将成长为伟大的企业。我们要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带给人类的巨大机遇和挑战,与时俱进,共同见证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

作者:王曙光 张春霞 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